國立高雄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本校第 41 次校教評會討論草案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本校第 43 次校教評會通過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1 月 8 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本校第 44 次校教評會修正草案條文
民國 96 年 5 月 17 日本校第 1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本校第 15 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9 月 6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60137012 號函核備
民國 96 年 10 月 3 日本校第 47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本校第 5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16 日本校第 18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本校第 1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70145636 號函核備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教學水準與研究競爭力,特訂定「國立高雄
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擔任特聘教授之資格為本校專任(含客座)教授且不具本校講座教授資格,並具下列資
格之一者: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四、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五、曾擔任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六、重要國際學會會士(fellow)
七、曾獲得校內外重要學術獎勵者。
八、曾獲頒本校校級教學優良奬累計二次以上,並獲國科會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
費共達二次以上者。
九、其他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辦法免接受評量條件,且在學術、教學、科技與民生上有傑出
貢獻,獲得本校各學院推薦者。
第三條 符合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特聘教授,得連續支領每月二萬元之獎助金至多六年。期滿
後可再推薦,且不受推薦次數之限制。
符合前條第五款至第九款之特聘教授,得連續支領每月二萬元之獎助金至多三年。期滿
後可再推薦送審一次。
特聘教授獎助金一年發放十二個月。
得支領獎助金之特聘教授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或退休、離職,獎助金隨即終止。
特聘教授應致力提昇本校教學水準與研究競爭力。
第四條 設置特聘教授所需之經費,由下列款項支應: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捐贈收入、推廣教育
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全校支領研究獎助金之特聘教授以三名為原則,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
第五條 本校各學院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教務處提出特聘教授之推薦申請。
推薦申請應檢附被推薦人之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教學與學術研究成就之相
關證明文件。
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經行政程序確認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並向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九款者,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校教評會
之審查,應依特聘教授推薦人選之研究領域,由校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將其資料送該領域
之校外五位傑出學者評審,獲三位以上外審委員給予「極力推薦」或「推薦」之評等者,
始得繼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審查意見提供校教評會委員參考。
第六條 校長應於本校之全校性公開活動中,頒予特聘教授證書。
本校特聘教授自其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當日起,其特聘教授榮銜同日終止。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