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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以婚姻對象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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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以婚姻對象為中心 黃惠琴∗ 目. 次. 一、前言. 二、婚前交友. 三、婚配對象. 四、婚姻型態. 五、政治聯姻. 六、結語. 一、前言 因地緣之影響,自古韓國文化發展,受中國影響甚深,舉凡 學術中之經學、史學、文學…,觀念思想之儒家思想、政治思想、 法先王思想、…,以及政治、產業、宗教、風俗等諸方面都受中 國文化影響。1台灣在研究韓國學範疇中,從中國文化對韓國之 影響出發,已有眾多成果,但其中有關韓國婦女議題方面的討論 則較少涵蓋。婦女研究已是目前世界各國重要的課題,韓國方面 的著作為數甚多,但深入探討其與中華文化之關係者,也甚缺 乏。因此以韓國婦女與中華文化之關係的研究,是補足中華文化 對韓國影響的一個重要部分。 ∗ 1. 國立政治大學韓國語文學系講師 朱雲影, 『中國文化對日韓越的影響』黎明文化事業公司,台北,1981。. —. 179. —.

(2) 韓國語文研究 2. 婚姻禮制是以前婦女生活中至為重要的一環,若觀近代朝鮮 的婚姻禮俗,無論上層階級流行之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 幣、請期、親迎) ,或一般較常使用之四禮(議婚、納采、納幣、 親迎) ,處處顯示儒家思想的規範。但朝鮮婚俗雖受「朱子家禮」 影響,然其中卻也留存許多韓國本土文化,如婚姻大典在女家舉 行、婿留女家的習俗等。因此韓國婚姻禮俗演變過程中,中華文 化如何影響?以及影響程度為何?是一值得探討主題。 婚姻禮俗作為社會制度基本要素其內容廣泛,加以韓國歷史 綿長,需做系列研究始能究理。本文為其始,擬以高麗金富軾所 寫的《三國史記》即韓國歷史所謂的高句麗、百濟、新羅之三國 時代2為範圍,就婦女婚前交友活動、婚配對象、婚姻型態、政 治聯姻等為範圍,考察婦女在婚姻過程中,所處地位之自主權力 外;亦同時觀察中華文化向外傳播情形。雖非全面的婦女地位研 究史,也非完整的婚姻制度史,只是一韓國婚姻禮俗片段,希經 由此研究,於究明當時韓國婦女社會地位之同時,對中華文化向 外傳播情形做進一步的探討和理解。. 二、婚前交友 崇儒的李氏朝鮮時代甚難發生戀愛結婚,但古代高句麗社會 2. 本文發表之際(2003.12.13) ,恰逢韓國各界大力抗議中國的「東北邊疆 歷史與現狀系列研究工程」將高句麗歷史視為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有關 高句麗的歸屬問題,中韓兩國各有堅持。本文因以『三國史記』為依據, 故將高句麗包含在內,並不表示認同韓國學者觀點。. — 180 —.

(3)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卻沒有不戀愛結婚。民族強悍、武力強大,曾建立廣大領土的高 句麗,其男女關係甚至比高麗時代更活潑與自由。據陳壽《三國 志》魏志記載,喜愛歌舞的高句麗社會於每年歲末秋收十月,舉 行酬神謝祖祭天大會,稱為「東盟」,活動一開,通常連續數日 夜,飲食歌舞不停。不僅如此,即使平日國中各邑村民男女,每 於夜幕低垂時聚集,然後相就歌舞群戲,顯現自由奔放青春風 俗。3此種活動不是高句麗專有,乃是承自夫餘人的習慣4,且是 當時包括北至松花江,南到朝鮮半島北部一帶族群,皆有的男女 社交活動。所以濊族也有相同行事,每年十月舉行「舞天」祭典 「晝夜飲酒歌舞」5。盛大熱鬧慎重的儀式中,女性與男性一樣 參與祝禱並不缺席,男女群聚行為,正說明異性間無論是純粹交 友,或求偶機會與方式是自由開放的6。 晝夜男女群聚飲酒歌舞記錄,及中國人認為高句麗社會「風 俗好淫,不以為媿」7,「婦人淫奔,俗多遊女。」8的看法,說 明整個高句麗婦女的行動並不像後世那樣被嚴格限制。韓國方面. 3. 『三國志』魏志高句麗傳「十月祭天,國中大會名曰東盟……其民喜歌 舞,國中邑落,暮夜男女群聚,相就歌戲」。 4 『三國志』魏志夫餘傳「以殷正月祭天,國中大會,連日飲食歌舞,名 曰迎鼓……行道晝夜 無老幼皆歌 通日 聲不絕」。 5 『三國志』魏志濊傳。 6. 金龍德,「國史에서본女性」,문경 14 집,중앙대학교문과대학학생회 ,1963,p . 113。 7 『周書』高句麗傳。 8 『隋書』高麗傳。. — 181 —.

(4) 韓國語文研究 2. 的史料也記載此時女性無論是出遊、戲水或路上行走都是自由隨 意的。如《三國史記》載,大武神王(18-43)四年冬十二月, 王出師途中, 「望見水涯,若有女舁鼎游戲」 。同書高句麗山上王 (197-226)十二年歲末,記載一隻將被宰殺為犧牲的「郊豕」 逃脫,一路竄至酒桶村,才被街上一名少女捉拿,交給追趕的吏 胥。可知高句麗女性自由外出行走街上是普遍的權利。即使這位 少女已有「妾平生不與兄弟同席,況敢近異性男子乎」的男女之 別意識9也不影響女性出入家門與活動在外之自由。仍如西元前 一世紀時,高句麗開國始祖朱蒙母親柳花一樣,得「與諸弟出遊」 未被禁止,更不需有避人耳目之顧忌。 北方民俗如此,南部三韓族系,同樣有著「俗喜歌舞飲酒」 情形。 《三國志》魏志弁辰傳與韓傳,記載他們每年五至十月間, 舉行祭天、祭鬼神儀式,祈求平順祝禱豐收,同時亦在祭禮後「群 聚歌舞飲酒晝夜無休」。以辰韓為基礎發展而成之新羅,二世紀 時對於女性之活動自由尚無特殊限制,甚比高句麗更無需避諱與 男子同席觀念,其同席歡宴情形,載《三國史記》新羅本記之祇 摩尼師今(112-133)篇章曰: 「婆娑王(80-111)獵於榆湌之澤,太子(祇摩尼師今) 從焉。獵後過韓歧部,伊湌許婁饗之。酒酣。許婁之妻攜少 女子出舞,摩帝伊湌之妻亦引出其女。太子見而悅之。……. 9. 『三國史記』卷第十六(高句麗本記第四),山上王十三年春三月。. — 182 —.

(5)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以摩帝之女配太子」。. 甚至新羅婦女之行動連「夜行」都不限制,儒禮尼師今(284-297) 的母親,夜行時「星光入口,因有娠」以致「感孕」生儒禮尼師 今10。金庾信(595-673)密探高句麗事件,描寫途中有女子隨行 並進而熟識11,除知女性夜間也可活動之外,再次說明男女間是 可自由交際的。新羅女子行動之自由,又從其社會按骨品制度, 詳細規範各級女性所用車騎,必須按不同身分階級使用不同等級 裝飾品來裝飾其「鞍橋」 、 「鞍坐子」 、 「障泥」 、 「銜」 、 「鐙」的情 形12,更能看出端倪。即婦女除車騎裝飾華麗程度受到規範外, 並未被限制使用車騎,相反透露了新羅女性普遍使用車騎外出的 事實。 此外,新羅歷史上多有重要知名人士不經媒妁的「野合」例 子。七世紀新羅統一三國的文書外交功臣強首與其妻釜谷冶家女 之婚姻13,統一大功臣金庾信的父親舒玄,「路見」庾信的母親 萬明夫人「心悅而目挑之」,終致結合14,以及武烈王金春秋與 文姬的「數數往來」15等,都是彼此相識相戀的眷屬,足見當時 女性行動的自由,並不深鎖閨中。. 10. 『三國史記』卷第二儒禮尼師今部分,「儒禮尼師今 助賁王長子 母朴 氏 葛文王奈音之女 嘗夜行 星光入口 因有娠」。 11 『三國遺事』卷第一紀異第一金庾信。 12 『三國史記』卷第三十三(雜志第二)。 13 『三國史記』卷第四十六(列傳卷六)。 14 『三國史記』卷第四十一(列傳卷一)金庾信(上) 。 15 『三國遺事』卷第一紀異第一金庾信。. — 183 —.

(6) 韓國語文研究 2. 三、婚配對象 男女成為夫婦的結婚大事,現代社會普遍認為乃結婚當事人 的個人事件。但在古代,婚姻豈僅代表兩個人結合而已,更意味 著兩家族、兩氏族,甚至兩族群的合盟,中國《禮記‧昏義》曰: 「婚姻者,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婚姻目的 之一在延續宗族祭祀祖先,是兩家族,而非男女個人的事情。據 人類學研究,古代男女結婚對象無不有固定範圍,只能與特定團 體之成員,或只能與一定團體外之成員結婚。蘇格蘭民族學家麥 連南(John Ferguson McLennan, 1827~1881)稱前者為「內婚制」 (endogamy)後者為「外婚制」(exogamy) ,所謂之團體通常指 有血緣關係的家族、氏族等,或是指非血緣關係的村落、階級等, 並無一定16。 韓國古代亦是如此,三國時期上層支配者為加強部族力量、 擴大支持,大都藉婚姻行為而鞏固結盟,即結合所謂王妃族的對 偶族以為聯盟力量。高句麗於崛起期,不論涓奴部為王或桂婁部 為首,「絕奴部世與王婚」17成為王妃族同享王族待遇。琉璃王 (西元前 19-西元後 18)娶多勿侯松讓之女為后、故國川王 (179-196)娶提那部于素之女、西川王(270-291)與西部大使 者于漱之女的婚事,皆反映高句麗統治階級間聯姻活動的頻繁。. 16 17. 林惠祥,『文化人類學』,台灣商務印書館,台北,1981,p.201。 『三國志』魏志高句麗傳。. — 184 —.

(7)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南方的新羅也是階級內婚社會。新羅自初期南解次次雄 (4-23)臨終要求子孫「朴昔二姓,以年長而嗣位」 ,儒理(24-56) 以「齒多」先昔脫解尼師今(57-79)繼位18,之後新羅逐漸形成 朴、昔、金三姓相互通婚,並皆成王族階級,而後社會除王族分 為聖骨、真骨外,又下分六頭品、五頭品、四頭品、百姓等階層。 『新唐書』新羅傳載「王族第一骨,妻亦其族,生子皆第一骨, 不娶第二骨女,雖娶常為妾媵」,是新羅上層社會婚配範圍的限 制。 雖然新羅初期制度不可考,但中期法興王(514-539)年間, 已知定有「六部人服色尊卑制度」 。且在《三國史記》雜志卷上, 亦能知其社會詳細規範各階層男女即六頭品、五頭品、四頭品、 百姓等,不論服裝色澤、質料、配件,或車騎材料與飾品,或金 銀銅鐵器用之使用,甚至個人屋舍面積大小及陳設等,都有仔細 規定,不得任意逾越。至後期興德王(826-835)時,曾下教曰: 「人有上下,位有尊卑。名例不同,衣服亦異。俗漸澆薄, 民競奢華。只尚異物之珍奇,卻嫌土產之鄙俗。禮數失於逼僭, 風俗至於陵夷。敢率舊章,以申明命。苟或故犯,固有常刑。」 19. 此乃因隨社會發展階等逐漸不分,追逐奢華,於是想以重罰. 18 19. 『三國史記』卷第一(新羅本記第一)儒理尼師今部分。 『三國史記』卷第三十三(雜志第二)(色服) 。. — 185 —.

(8) 韓國語文研究 2. 使之回歸制度,遵守規定。如此可知,新羅一直是個保持階級界 線明顯的社會。 察觀現存《三國史記》 、 《三國遺事》史料,雖未見有其他階 層婚嫁情形,但以上述嚴格之階級規範推測,當時社會在婚配對 象上,似應與支配階層相同,嚴守階級觀念並維持階級內婚制 度。否則當協助新羅完成統一大業的外交文書大功臣強首的父母 看中邑中某一女子,希望強首娶其為妻而被兒子以「不可以再娶」 婉拒時,不至憤而怒曰「爾有時名,國人無不知,而以微者為偶, 不亦可恥乎。」20地表達了婚姻應該門當戶對的觀點。這是七世 紀中期的新羅。 九世紀時,清海鎮大使張保皋(弓福)欲與王室聯姻事件, 更看出王室並未拋棄長久以來固守階級婚以維持優越的意識。史 載文聖王(840-856)本欲娶海島出身的張保皋之女為次妃,但 眾臣諫止曰: 「夫婦之道,人之大倫也。故夏以塗山興,殷以新+女氏昌, 周以褒姒滅,晉以驪姬亂。則國之存亡,於是乎在,其可不慎 乎。今弓福海島人也,其女豈可以配王室乎。」21. 弓福女不能像塗山女、(新+女)氏助以興國,一定只能如 褒姒、驪姬而敗國?如此說詞真正重點恐是弓福出身既卑微又僅. 20 21. 『三國史記』卷第四十六(列傳第六)強首。 『三國史記』卷第十一文聖王七年三月。. — 186 —.

(9)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是駐守海境之將領,雖為新興勢力,但就階級而言仍不被王族視 為同等。可見一般婚姻對象仍在階級限制之內,前述強首、舒玄 22. 等與戀人結婚,及高句麗平岡公主與溫達的婚事 只是特殊例子。 此外特殊的是新羅王族與高句麗和百濟不同,更盛行族內 婚。查考《三國史記》對新羅王族婚配對象的記載,第七代逸聖 尼師今(134-153)的夫人姓朴,與王同姓。第八代阿達羅尼師 今(154-183)的夫人,是第六代祇摩尼師今(112-133)的女兒, 祇摩與阿達羅是四等親堂兄弟,則阿達羅乃與五等親的姪女結 婚。又第十代奈解尼師今(196-229)與第十一代助賁尼師今 (230-246)為堂兄弟,結果奈解取助賁之妹,是四等親的堂兄 弟姊妹婚(從兄弟姊妹婚),而助賁則取奈解女兒,是與五等親 姪女結婚。另十七代奈勿尼師今(356-401)娶叔叔(第十三代 味鄒尼師今)女兒為妻,十八代實聖尼師今(402-416)的妃子 為十三代味鄒尼師今之女,十九代訥祇麻立干(417-457)的母 親也是味鄒尼師今之女,而訥祇麻立干的妃子又是實聖尼師今之 女,即訥祇麻立干與姨從表姊妹結婚。之後又如其弟習寶和姪 女 , 慈悲 麻立 干 (458-478) 與四 等親 堂 姊妹 ,炤 知 麻立 干 (479-499)與五等親叔母等之婚事23,都紀錄了新羅前期王室的 近親婚姻。. 22. 『三國史記』卷第四十五(列傳第五)溫達。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제 25 권,한국정신문화연구원,서울, 1991,p.47。. 23. — 187 —.

(10) 韓國語文研究 2. 至於中期階段,近親的叔姪女婚、堂表兄妹婚依然普遍,二 十四代真興王(540-575)的母親乃二十三代法興王(514-539) 之女兒,而真興王的父親又是法興王弟弟葛文王立宗,亦即法興 王(514-539)女兒嫁給叔叔立宗。真興王(540-575)子銅輪娶 姑母萬內(一曰萬呼)夫人為妻。武烈王(654-660)父親龍春 娶七等親姪女為妻。以及武烈王系的金氏王室時代,所有國王全 娶金氏為王妃。雖然因《三國史記》與《三國遺事》對此系譜登 載並不清楚,目前無法確定金氏王妃族與金氏王室間的宗族親等 關係24。但正是新、舊《唐書》上所謂新羅「兄弟女姑姨從姊妹 皆聘為妻」、「國人多金朴兩姓 異姓不為婚」以及高麗金富軾所 言「若新羅則不止取同姓而已,兄弟子姑姨從姊妹,皆聘為妻」 25. 。 有學者認為新羅王室為了將支配勢力圈留在所屬宗族內,因. 此塑造成金氏王族子孫才是聖骨,是神聖、是社會階層頂端之代 表,從而越發鼓舞後世子孫的近親婚姻26。近代朝鮮時期兩班社 會確曾為保有自身利益,於身份制度中再定嚴守嫡庶血統之分的 方法,以防兩班增加,稀釋既得權利,從而有效地維護權勢27。. 24. 25 26.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제 25 권,한국정신문화연구원,서울, 1991,p.47。 『三國史記』卷第三(新羅本記第三)奈勿尼師今。 『역사속의한국여인』,卞媛琳,一志社,漢城,1995,p.38。. 27. 李成茂, 『朝鮮初期兩班研究』 ,中華民國韓國研究學會,台北,1996, pp.53-55。. — 188 —.

(11)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但對新羅的這般看法尚不能滿足幾個問題,一、金氏王族掌權始 於四世紀中葉,然新羅王朝近親婚風俗早在開國初期西元前一世 紀的朴氏王室時代即是如此。或說,金氏王族延續既有風俗傳統 並在政治與權益兼顧下,更嚴謹的守著近親婚制來的較為貼切, 因此他們是風俗的守成者而非開創者。其次、選擇近親婚制度若 政治權勢的考量高過一切,則王位似無從開始的朴姓,二傳昔 姓,再傳金姓的理由與條件,同時鞏固權力為何捨棄兩姓互婚或 貴族聯婚等方式,專行同姓族內婚。或許從政治與階級利益角度 考量外,更是舊社會(原始社會)婚姻現象的遺留。 人類學研究中近親婚是原始時期族群盛行的婚姻之一。某種 親屬稱謂總反映某種相應的現實親屬關係,因為親屬稱謂來自家 庭與婚姻制度,所以有什麼樣的家庭和婚姻制度就形成什麼樣的 親 屬 稱 謂 。故 從 語 言 反應 社 會 風 俗角 度 觀 之 ,「姑 舅 表 婚 」 (cross-cousin marriage)盛行的社會,必對親屬稱謂有其一定影 響。中國最早一部解釋詞義的專著『爾雅』釋親篇記載,古代中 國親屬稱謂中,妻稱夫之父為「舅」 、稱夫之母為「姑」 ;而夫稱 妻之父親為「外舅」、妻之母親為「外姑」,「舅姑」即夫妻對方 之父母,是今日「公婆」及「岳父母」的舊稱。另說「甥」在古 代是「姑之子」 、 「舅之子」 、 「妻之兄弟」 、 「姊妹之夫」的泛稱, 男女雙方名稱相同,即「姑之子」等於「妻之兄弟」,「舅之子」 等於「姊妹之夫」,可見兩方即是一方,所以「甥」也有「婿」 的意思。且查今日之國語辭典,甥除為姊妹所生之子女稱為「外 — 189 —.

(12) 韓國語文研究 2. 甥」「外甥女」外,又一意為「婿」 ,如「甥館」便是「婿館」(贅 婿居住的地方)。這三種親屬稱謂名稱都是兩方相同,不應偶然 視之,它代表著古代中國與東北亞洲地區曾是盛行姑舅表婚的地 區。28 仔細考察中國也可發現古代近親婚的遺留。如周人雖已堅持 同姓不婚原則,但同姓成婚莫如春秋最多,因媵制婚正是盛行於 此時29。媵妾婚是種特殊的陪嫁,在中國通行於先秦時,是周代 諸侯國國君的婚姻習慣。當國君娶妻時,其他同姓諸侯以女同 嫁,同嫁的女子為本宗親屬,目的為建立起同姓諸侯國彼此聲援 的勢力聯姻。30《呂氏春秋》言,早在商代即已有之「湯於是請 娶婦為婚,有(人+先)氏喜,以伊尹媵女」,劉向之《列女傳》 也談及此事「湯妃有新+女,賢行聰明,媵以伊尹,自夏适殷」, 31. 至戰國後可能因男女風紀人倫逐漸嚴格,同姓婚才逐漸消失 。 然近親婚至漢代依舊盛行。高祖子劉恢娶表兄弟呂產之女為 妻子的是叔父娶表姪女。漢惠帝劉盈娶姊妹魯元公主女兒張氏為 后是舅父與甥女婚配。漢武帝劉徹娶親姑姑長公主的女兒陳嬌為 后。中山王魏姬之姑係宣帝婕妤,其姊又成為元帝婕妤。元帝生. 28. 林惠祥,『文化人類學』,台灣商務印書館,台北,1981,p213。 趙志堅、范學輝,「漢代婚姻型態考述」,『史學月刊』第六期,河南, 1996,p34。 30 曹定軍, 『中國婚姻陋俗源流』 ,新世界出版社,北京,1994,pp.260-227。 31 湯亞平,「從姓、姑、媵三字看古代婚姻陋習」 ,『學術探索』第五期, 雲南,2001,p.78。 29. — 190 —.

(13)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成帝及中山孝王劉輿,成帝時,因中山孝王無子,成帝以魏氏吉 祥,遂將子豪女配給孝王,是姨母與外甥婚配。而且成帝本身也 娶元帝表姊許氏為妻是表姑與表姪婚配。又漢獻帝是董承的女婿, 董承是漢靈帝母親董太后的姪子。下至劉宋時《宋書.后妃傳》 仍載有孝武帝的姑姑下嫁王偃,生子名藻,生女名憲源,孝武帝 娶憲源為皇后,又將自己的妹妹臨川長公主許配給王藻。若再詳 觀韓國高麗王朝時近親婚的情形,更可明瞭近親婚對中國與東北 亞地區影響的長遠。 所以雖然漢學在四世紀後期奈勿尼師今(356-401)時代應 已傳入新羅,注重史學、編撰國史、設置博士、以立國學、薛聰 講九經、國王親臨聽講等連串的慕華運動使新羅稱號「君子國」 , 極大的幫助王權政治的發展,但對社會婚俗而言其影響仍甚薄 弱。因為王室近親婚繼真興王之後,太宗武烈王金春秋(654-660) 在即位第二年冬天,便將女兒智照下嫁給智照的親「舅舅」大角 飡金庾信32。九世紀晚期,憲德王(809-825)和四等親姊姊,興 德王(826-835)與姪女,以及僖康王(836-837)和兒子啟明都 娶六等親姐妹。 至於高句麗與百濟,除《三國史記》列傳第五溫達傳中,述 說平原王欲將平岡公主「下嫁於上部高氏」的記載,稍見透露當 時高句麗尚有同姓氏族婚姻的殘留外,未見更多相關紀錄。可能. 32. 『三國史記』卷第五(新羅本記五)武烈王二年冬。. — 191 —.

(14) 韓國語文研究 2. 高句麗與百濟不盛行近親婚,否則作者金富軾,不會只論述新羅 而不提及高句麗與百濟的現象。另百濟社會婚俗如何,《三國史 記》也無記載,但中國的《周書》 、 《隋書》上有「婚娶之禮,略 同華俗」 ,雖為簡單幾字,實足以說明其婚姻法俗已受中國影響, 也看出文化傳播的遺跡。韓國社會曾嚴格要求依「禮」之規範以 締結婚姻,乃後代朱子學傳入後之事,同姓不婚、六禮規格等已 普遍行於漢代的婚俗文化在本時期的影響仍有侷限性並未擴至 半島全部。. 四、婚姻型態 配偶之人數亦稱婚姻型態,一般分單婚與複婚兩大類,單婚 是一夫一妻,複婚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又稱重婚,其中一夫 多妻制盛行於過去之世界大部分地方,也常和一夫一妻同時並 行。韓國古代之夫婦型態,據《後漢書》及《三國志》載夫餘族 夫妻關係是,禁「婦人」嫉妒,嚴重時處死,死後並將屍體丟至 山上任其腐爛,非罰以牛馬,「女家」不得領回,另外又有「兄 死妻嫂」風俗33。書中雖未實際說明夫婦人數,但既普遍禁止婦 人「嫉妒」,又有「兄死妻嫂」習俗,已說明一家庭中妻子人數 是允許多數的,且似非專指貴族亦包括一般百姓皆可如此。因此. 33. 『後漢書』夫餘傳「男女淫皆殺之 尤治惡妒婦 既殺 覆尸于山上 兄死 妻嫂」 。 『三國志』夫餘傳「婦人妬皆殺之 尤憎妬 已殺 尸之國南山上 至 腐爛 女家欲得 輸牛馬乃與之 兄死妻嫂」。. — 192 —.

(15)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夫餘社會上下階層多行一夫多妻制,並且男性顯然已比女性掌握 更多支配權。 考古學佐證了此點。1980 年頃中國吉林省帽兒山出土夫餘 貴族墓,其中一座為一穴三槨,中間槨室最大,北側其次且與中 槨室較近,南側最小與中槨室較遠。學者推測,中槨應為墓主、 身份較高,北側者關係與其較近,似為正妻槨室,南側者與之關 係較遠,應是妾之槨室。且三槨為同時一次埋葬觀之,印證史(《三 國志 魏志 夫餘傳》)載夫餘族有「殺人殉葬,多者數百」之風 俗外,也說明其夫婦關係中,妻妾地位已然處於附屬。34又殉葬 情形可能只是少數王宮貴族的特殊現象,或以奴僕為之。否則若 普遍實行妻妾殉葬慣例,兄死妻妾隨之殉葬,如何維持其「兄死 妻嫂」習俗。 高句麗為夫餘之兄弟民族,亦同夫餘有一夫多妻制風俗。 《三 國志》魏志東沃沮傳記載高句麗曾要求東沃沮需送來美女,以為 婢妾奴僕。又《三國史記》中另有王族多妻資料,如琉璃王 (19BC-17)於王妃松氏死後娶禾姬、雉姬兩妃 35 。大武神王 (18-43)有元妃與次妃;山上王(197-226)有于王后,又立「酒 桶村女」為小后;其子東川王(227-247)曾將東海人所獻美女 納入後宮36;以及中川王(248-269)有橡氏王后,亦有貫那夫人 34. 孫進己,『東北各民族文化交流史』,春風文藝出版社,瀋陽,1992, p.87。 35 『三國史記』卷第十三(高句麗本記第一) 琉璃王 三年。 36 『三國史記』卷第十七(高句麗本記第五) 東川王十九年春三月。. — 193 —.

(16) 韓國語文研究 2. 37. 。此外還紀錄高句麗貴族因任意奪人妻妾牛馬財貨,最終受到. 責罰的情形38。 之外,古墳遺址同樣透露高句麗人多妻之端倪。年代較早約 在三世紀中葉至四世紀中葉的角觝墳和舞踊墓,主壁畫有夫、 妻、妾居家飲宴圖。畫之配置為主人居中,形象高大,一妻一妾 在旁,形象較小。年代稍晚約五世紀之作品,也有貴族和妻妾的 生活場景,如三室墓第一室南壁描繪主人、妻、妾、孩子等一行 十一人向左行進的出行圖。另被推測是五世紀左右長壽王陵寢的 「將軍墳」(集安城東龍山山麓)內有長壽王與王后的棺椁,而 將軍墳後面還有一排四座陪墳,型制與將軍墳相同,但規模較 小,墓室內僅容一座墳床,應是長壽王妃子們的墳葬。再晚些六 世紀末至七世紀初的墓室中,雖因當時社會流行四神思想,因此 用四神圖取代了原有壁畫中彩繪家庭生活場景的風尚,但仍可從 其墓室(五盔墳四五號墓)中棺床數目仍設有三或四個的情形, 說明是夫妻妾合葬。從而使我們知道多妻現象一直與高句麗社會 共始終。39 至於新羅,《三國史記》載聖德王(702-736)三年夏五月,. 37. 『三國史記』卷第十七(高句麗本記第五) 中川王。 『三國史記』卷第十四(高句麗本記第二) 大武神王十五年三月「資 貪鄙,奪人妻妾牛馬財貨,恣其所欲。有不與者,即鞭之, 人皆忿死」。 39 耿鐵華,「高句麗人的婚姻和家庭」,『延邊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第三期,1996,p.90。李浴(等) , 『東北藝術史』 ,春風文藝出版社,瀋陽, 1992,p.98。 38. — 194 —.

(17)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納乘府令蘇判金元泰之女為妃,十九年三月納伊飡順元之女為王 妃,隨後於六月冊之為王后。惠恭王(765-780)娶伊飡維誠的 女兒為元妃,又娶伊飡金璋之女為次妃。40孝成王(737-741)二 年春,唐朝遣使詔冊王妃朴氏,隔年三月王且又娶伊飡順元女惠 明為妃。另上文提及欲納張保皋女為次妃的文聖王(839-856), 其當時已有朴王妃和伊飡魏昕之女魏妃41。景文王(861-875)先 娶憲安王的大公主為妻,登位後再娶漂亮的小公主為次妃的過 程,也是頗負趣味的故事。又《新唐書》說新羅「王族第一骨, 妻亦其族,生子皆第一骨,不娶第二骨女,雖娶常為妾媵」都是 一夫多妻制的說明。 然若說新羅自開國起是行一夫一妻制,不同於北方夫餘與高 句麗,如始祖朴赫居士只有妻阏英一名王后,直到七世紀統一三 國後,才因吸收其他國家文化而開始設置多位夫人的觀點42。是 忽略了炤知麻立干(479-499)幸臨捺己郡後,置美女碧花於別 室並與之生子43,真興王(540-575)娶百濟王女為「小妃」44的 事實。並且《三國史記》記載二世紀初的祇摩尼師今(112-133) 是婆娑王的嫡子,既用「嫡子」一語,是容易聯想另有「庶子」. 40. 『韓國史中的女性』卞媛琳,一志社,漢城,1995,p.52。 『三國史記』卷第十一(新羅本記第十一)文聖王三年秋七月及四年春 四月。 42 『역사속의한국여인』,卞媛琳,一志社,漢城,1995,p.51。 43 『三國史記』卷第三(新羅本記第三)炤知麻立干二十二年秋九月。 44 『三國史記』卷第四(新羅本記第四)真興王十四年冬十月。 41. — 195 —.

(18) 韓國語文研究 2. 關係,既有「庶子」則配偶當然是多數。例如《三國遺事》說太 宗武烈王有「庶子皆知文級干、車得令公、馬得阿干並女五人」 45. 。《三國史記》也說太宗武烈王於登位 2 年 3 月「立元子法敏. 為太子,庶子文王為伊飡」46。金庾信除與智炤夫人育有五子四 女外,另記載有庶子軍勝阿飡但母姓氏不詳。此與善德王 13 年 (644)金庾信領兵伐百濟凱歸之際,因百濟反攻,王再令庾信 拒敵,於是軍令急迫下「庾信聞命即駕,不見妻子」的記載前後 呼應。正是金庾信於太宗武烈王二年(655)娶公主智炤時,早 已另有妻室。以及金庾信嫡孫允中的「庶孫」金巖任職司天大博 士47等「庶」字的諸多使用,代表新羅支配階層多妻的普遍性。 而車得令公微服潛巡里閈,遇州史安吉被邀至其家,賓主盡情, 夜晚安吉喚出妻妾三人,欲侍宿車得令公的逸事48,說明一夫多 妻型態並非王親貴族專有,一般州史官員等三妻四妾現象也是平 常。 另前述高句麗貴族「奪人妻妾」可知,高句麗在一世紀時已 是連一般平民百姓也有妻妾的社會,因為這裡的「人」指的應該 是非貴族階層的一般平民。所以當時社會多妻行為與蓄妾多寡, 與社會地位、權力和家庭財富成正比,可能只要有權有錢,即可 納妾,多少不限,完全根據能力。高句麗百姓之所以多妻,學者 45 46 47 48. 『三國遺事』卷第一紀異第一。 『三國史記』卷第五新羅本記第五太宗武烈王二年三月。 『三國史記』卷第四十三(列傳第三)金庾信(下) 。 『三國遺事』卷第二紀異第二。. — 196 —.

(19)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分析,是因妻子不孕、缺乏子嗣之故49,這似乎是從漢人繼承法 則「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以及「承襲必嫡」角度出發的主觀看 法,並且也將問題過於簡化。因為高句麗即使有傳嫡觀念,也不 嚴格,例如慕本王(48-52)薨逝初期,由於太子不肖,群寮欲 另立王子再思即位,但再思以自己年紀老邁讓位於子,並希望將 來「兄老弟及」 。又雖然次大王(146-164)曾表示其兄(太祖大 王)雖已老邁,但「…承襲必嫡,天下之常道也,王今雖老,有 嫡子在,豈敢觊與」,然其支持者卻以「以弟之賢,承兄之後, 古亦有之,子其勿疑…」勸進50。綜觀高句麗王室繼承關係,總 計二十九位國王中,傳子者只有十五位正好過半51,與其他因素 如「太子幼少不克即政」 、 「太子不肖」 、 「受推讓即位」等,另採 「兄終弟及」或傳姪者,可謂平分秋色。因此高句麗多妻的情形, 應該另有原因。一、如來自社會兄死妻嫂風俗的繼承,夫餘族有 「兄死妻嫂」婚俗,高句麗源出夫餘自然有所遺留,山上王 (197-226)和于王后的結合即是。二、與婚嫁容易有關。高句 麗社會一般男女相悅即可嫁娶,不需太多聘禮,《隋書》高麗傳 云:「有婚嫁者,取男女相悅,然即為之,男家送豬酒而已,無. 49. 耿鐵華,「高句麗人的婚姻和家庭」,『延邊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第三期,1996,p.91。 50 『三國史記』卷第十五(高句麗本記第十五)太祖大王八十年七月。 51 察十五位傳子者分別為:朱蒙、琉璃王*、新大王*、山上王*、東川王、 中川王*、西川王、美川王、故國原王、故國壤王、廣開土王、文咨王、 安原王、陽原王、平原王。其中有*者為非傳嫡子。. — 197 —.

(20) 韓國語文研究 2. 財聘之禮。或有受財者,人共恥之」 。三、來自戰爭的「勝利品」 有關。高句麗為三國中戰鬥力最為強勝者,與百濟、新羅的鬥爭 中俘虜許多人口,其中婦女或為奴隸、婢女和小妾。 高句麗與新羅婦女,雖未如夫餘族受有「婦人妬皆殺之」酷律, 但高句麗後宮中王后、小后、元后、次妃、夫人等之分別,自然 表示已建有妻妾名分大小、地位高地觀念,故隨之權利多寡的紛 爭,就常引起鬥爭。琉璃王代,禾姬、稚姬爭寵、大武神王的元 妃讒言王子好童事件、山上王之于王后忌妒酒桶村小后,欲除之 而後快、及中川王後宮貫那夫人因妒忌被投海而死等,終究造成 女性間彼此矛盾、尖銳對立,甚至仇視、殘殺悲劇,究其緣由, 男性多妻制當然無法推卸其責任。. 五、政治聯姻 古代還有一種特殊婚姻方式未被注意,即國與國間聯姻行 為,此一婚姻基礎完全奠基於政治因素,因此可稱之為政治聯 姻,它來自原始社會氏族間、部族間聯姻的延伸,另一相似名稱 為「和親」。和親政策是中國漢代甚至更早前已開始,是中原政 權用以處理與周邊少數民族的手腕,並且經過歷代之累積而有豐 富經驗,於是一提國與國政治聯姻,很快地總想到漢代的和親政 策。此一和親政策基本上已經隱含兩種意義:一是國力衰弱時, 迫不得已的和親,是暫時委屈求全,以結好蕃邦﹔另一則是國力 強盛時,威震四海,欲以和親安撫鄰邦,帶有賜婚意味。前者是. — 198 —.

(21)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持卑微之姿,希望利用甥舅關係,緩和戰場上之衝突,家喻戶曉 「昭君出塞」屬之﹔然後者卻是趾高氣揚,宣展國威之勢,以籠 絡感化疆外野民,其典範為唐太宗時的「文成入藏」。這種作法 後來也出現於中原建立政權的少數民族上,如《魏書》崔玄伯傳 載「太祖曾引玄伯講漢書,至婁敬說漢祖欲以魯元公主妻匈奴, 善之,嗟嘆者良久,是以諸公主皆降于附賓之國。朝臣子弟,雖 名族美彥,不得尚焉。」明白說出鮮卑拓跋魏與鄰國間的通婚, 與漢朝的和親政策有相當的關係52。 然以聯姻作為手段,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方式,非是某一特 定民族獨創,歷史上政權與政權間的聯姻,也未必全是誰對誰的 模仿,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韓國古代的國與國聯姻關係,雖然由 於資料匱乏僅在《三國史記》中找到幾筆,但也可稍助我們瞭解 當時韓國女性在此之中的地位。大武神王 15 年(32)4 月高句 麗王子好童,遊於沃沮,與樂浪王崔理相遇,樂浪王以女妻之。 後來好童歸國,威脅崔女須先破壞樂浪國武庫中的角鼓,才以禮 相迎,不然則否。一載或云是高句麗王為滅樂浪,遂為子請婚, 娶樂浪王女,後使歸樂浪國破壞兵物。此則記事真偽存在許多疑 點有待斟酌53,現僅依記載觀之,則這場高句麗與樂浪聯姻中的. 52. 定宜莊, 『滿族的婦女生活與婚姻制度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 1999。 53. 如樂浪王崔理是指漢樂浪郡王?另好童似乎是位心地善良、純真的王 子,為何會唆使公主做此種事?. — 199 —.

(22) 韓國語文研究 2. 公主至少陷入四種困境。一、它是不自主的、無個人意願可言、 完全出於政治動機的婚事。二、 「以禮相迎,不然則否」或是「使 歸樂浪國破壞兵物」,不論何者為是,公主的婚姻生活已籠罩在 被恐嚇、被要脅,終日面臨兩難地惶惶不安中。三、婚後不久即 成寡婦。記載指出同年 11 月,好童因受元妃讒言,最後伏劍而 死。四、大武神王 20 年被覬覦已久的樂浪終於被滅亡。 三國爭鬥炙熱的高句麗廣開土王(391-413)年間,百濟被破石 峴等十餘地,至阿莘王(392-405)時更失五十餘城池,高句麗領土 遂因此向南推至禮成江一帶。蓋鹵王(455-474)為奪回城池, 除於 14 年(469)與高句麗遷都平壤(427)後,常與之起衝突 的新羅共結同盟對付高句麗外,更於 18 年(472)遣使朝貢北魏, 欲借「當奉送鄙女,執掃後宮」以達「請兵」之目的,然因北魏 顧忌高句麗而未成54。請兵雖不准,王女也未赴孝文帝後宮,但 將婚姻視為手段,期待換得軍事支援的交換,如此赤裸裸。這番 舉動引起長壽王起兵南侵,西元 475 年攻下百濟領地(今日漢城 地區),將高句麗領土推至空前盛況。 百濟東城王 15 年(493)派遣使臣向新羅請婚,而羅王以伊 飡比智女歸之55的聯姻,應是這場嚴峻情勢下的策略,在雙方確 實共同防禦,相互支援下,終於阻止高句麗繼續南下。之後百濟 54. 『魏書』卷一百列傳第八十八百濟條(魏孝文帝延興二年)。及『三國. 史記』百濟本紀第三蓋鹵王十八年。 55. 『三國史記』卷第二十六(百濟本紀第四)東城王十五年。. — 200 —.

(23)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進而收復蓋鹵王時的六郡失地,新羅也在居柒夫帶領下,佔領高 峴(今京畿道麻田永平之間)。但擴張領土、建立霸權慾望強烈的 真興王(540-575)在二年後的夏七月,派兵進駐百濟普獲不久 之東北鄙漢江流域地區,並將之設置新州事件,徹底破壞百濟與 新羅兩國所建立近百年之同盟關係,點燃日後兵戎相見之引線。 受重擊之百濟,一為掩飾復仇之心,又為消除新羅之警戒,同年 (553)十月將王女嫁予真興王為小妃56,掩護隔年百濟王親征 新羅的準備,不料卻仍失敗且被殺身亡57。此後百濟轉與高句麗 「和親」(643),所圖亦是想謀取新羅党項城,及阻塞新羅入唐 朝之路58。 新羅與日本的關係,可分為衝突、國交斷絕、文物交涉等三 個時期,自朴赫居士 8 年(B.C.50)有倭人入侵記錄開始,到炤 知王 22 年(500)長峰鎮被陷為止,是屬衝突階段,倭人曾 33 次侵入。因此當時新羅對倭人的觀感是將之視為犯境者、侵略 者,是不知正歲、 「徒跣」的「未開人」 ,是具殘忍風習的野蠻人, 直到九世紀羅日關係正常化之後,仍時時憂慮日人隨意犯境而持 續地警戒著。59兩國聯姻關係,發生在訖解尼師今(310-355)3 年,倭國王遣使臣為子求婚,新羅以阿飡急利女送之;以及訖解. 56. 『三國史記』卷第二十六(百濟本紀第四)聖王三十一年十月。 『三國史記』卷第四(新羅本記第四)真興王十四年、十五年。 58 『三國史記』卷第二十八(百濟本紀第六)義慈王三年。 59 申瀅植,「新羅的對日關係史研究」,『古代韓日文化交流研究』,韓國 精神文化研究院出版,漢城,1990,pp.285-316。 57. — 201 —.

(24) 韓國語文研究 2. 尼師今 35 年倭國又來請婚,但被以王女已出嫁為由而辭退。前 者應是為持續維持交聘關係及緩和戰事衝突而許婚,之後雙方維 持和平至 35 年的請婚被拒,因為 36 年倭王移書絕交,37 年倭 兵猝至風島並進逼金城60。在沒有其他準備或防禦方法下,為何 辭退婚事,理由不明。 當新羅逐漸完成中央集權強盛後,首先感到無比壓力的是落 東江下游一帶的加耶地區,法興王(514-539)9 年春三月加耶 國王遣使請婚,新羅以伊飡比助夫之妹送之,法興王 16 年加羅 王娶新羅女61,兩次請婚目的皆不離希望藉由締結婚約避免軍事 衝突。就國勢強盛的新羅而言似無中國賜婚宣威用意,也並非真 心結好,因為新羅王並未以王女許配,僅是指派他人代行。因此 加耶、加羅也就不因與新羅有聯姻之情而穩定關係,也並不因成 為新羅女婿而避免被併吞命運。法興王 19 年,首先擊敗日本援 軍佔領南加羅的之喙(今大邱)、已吞(今漆古),一說征服金海的 本加耶(狗耶國或稱金官加耶)。562 年真興王(23 年)再予征 服大加耶(高靈),掌握洛東江下流,存在約五百餘年的加耶聯 盟正式成為新羅版圖。 這些聯姻政策,大都發生在七世紀新羅統一三國之前,百濟 與加耶、加羅是屬弱國主動請婚的作為,新羅則似不管勢力強或 弱,都未曾主動提出聯姻要求,只是被動考慮是否配合。另這些 60 61. 『三國史記』卷第二(新羅本記第二)訖解尼師今三十七年。 『日本書記』卷十七 繼體天皇二十三年春三月。. — 202 —.

(25) 韓國『三國史記』中的婦女地位. 政治聯姻與中國和親政策帶有「賜婚宣威」或「委曲求全」情形 不同,尚不具備傲視自我文化觀念,國與國聯姻,政治考量是其 唯一的「媒人」。無論聯姻政策成功與否,這場歷史中女性當事 者注定扮演悲劇角色,每一樁婚事的女性不可能有婚嫁中應有的 歡愉氣氛和待嫁心情;代之承受的是背負著無比壓力與無奈,殘 酷地被迫必須面對生離死別,但制訂這些聯姻決策、進行穿梭活 動的不是她們本身,而是身旁周遭的男性。甚至今日欲評價這些 政策,也遍尋不獲其相關記載,連篇累牘文章中不見過程之記 載、成功與否之檢討,遑論從被嫁女性角度,紀錄他們的生活與 命運。其實不被注意、隻字未提這一缺乏紀錄之事實本身已經說 明,這些因種種政治因素不管事後情形如何,已經做出犧牲貢獻 遠嫁他鄉的女人的命運與幸福,從未被握有權力的男性重視,好 62. 63. 似說明女性不過是個物品,或當禮物 或當謝罪使用 ,女性地位 被漠視的程度已不言可喻。. 六、結論 從韓國古代婚姻禮俗中可以肯定的是,當高句麗、百濟、新 羅的活動見諸於史乘時,其社會就已經進入父系社會階段,而只 要身處男權社會統治下,婦女地位就只能是從屬的、被動的、與. 62. 『三國史記』卷第三(新羅本記第三)炤知麻立干(479-499)二十二年 秋九月「王幸捺己郡,郡人波路將女兒碧花獻給國王」。 63 『三國史記』卷第二十一(高句麗本記第九)寶藏王五年(唐太宗二十 年)謝罪獻唐美女被遣回「憐憫其去親,以傷乃心,不取也」。. — 203 —.

(26) 韓國語文研究 2. 被漠視的。在此情況中,三國時期女性的外出活動是自由的,新 羅比高句麗更甚,無需避諱男子,且連「夜行」都不限制。三國 時期為部族聯盟邁向中央集權階段,統治階級間聯姻活動頻繁, 一般百姓的婚姻對象也在階級之內。其中特殊的是新羅自建國起 「不止取同姓而已,兄弟子姑姨從姊妹,皆聘為妻」的近親婚, 顯示新羅比高句麗、百濟更具「原始」婚姻文化的濃厚性,以及 中國婚俗文化其影響力的侷限性。 史書記載、古墳遺址考古資料說明韓國古代夫婦型態是多妻 的,而妻子被要求堅守貞節的限制,是男性已比女性掌握更多支 配權的事實。雖然高句麗與新羅婦女,未如夫餘婦女遭受「婦人 妬皆殺之」的酷律威脅,但在多妻制度下妻妾名分大小、地位高 地、權利多寡的紛爭,經常引起鬥爭,正是造成女性彼此矛盾、 尖銳對立,甚至仇視、相殘悲劇的最大因素。 而將婚姻視為手段,期待換得政治、軍事支援的考量,是國 與國間聯姻的出發點,此一無視女性人權的政治婚姻,在三國社 會也是赤裸裸的上演,而女性在舞台上扮演的卻是毫不被在意的 主角。.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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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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