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經醫史 *通訊作者:蘇奕彰 聯絡電話:04-22053366 #3105
前 言
「 國 立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所 」 於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1 9 5 7 A D ) 開 始 籌 備 , 而 於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1963AD)正式成立,迄今為台灣唯一由政府設 立之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其「隸屬於教育部」1, 而「從事中國醫藥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1, 長期以來對於臺灣中醫藥教育與研究發展有著重要 貢獻。近來因現行的政府組織再造,「國立中國醫 藥研究所」面臨了「將由原隸屬『教育部』轉移至 『衛生福利部』」2的轉變,以及「『國立中國醫藥 研究所』何去何從,尚未明。」2的挑戰,當前關於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未來歸屬及其功能轉變 是中醫界相當重視的議題。本研究盼藉由探索於半 個世紀前「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在臺灣籌備成立 之目的、過程及其當時遭遇之困境與相應的解決辦 法,為「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未來歸屬及發展 面向提供歷史經驗之參考。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籌設探源
胡展榕
a、林政憲
a、黃怡超
b、蘇奕彰
a* a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 b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摘 要
民國四十六年(1957AD)因臺灣中醫藥界向政府行政與立法部門不斷的爭取而設置了「國立中 國醫藥研究所」,然而從籌備到創立至今已逾五十年,有關這個台灣唯一的公立中醫藥機構籌設的 相關記錄卻甚難窺見,甚至在目前中央政府部門組織調整中涉及該所之存廢、定位與未來發展方向 上,仍存在許多歧見。本研究藉由探討「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籌設歷史,追尋該所與臺灣之中 醫教育、研究與產業發展之關連,特別是過程中所經歷之立法審議、行政執行乃至於開始運作後, 所遭遇來自於主流醫學或政府單位的阻礙,以及台灣整體社會與當時中醫藥界的反應,藉以釐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成立的始末,以及對半世紀來台灣中醫藥研究發展所扮演的角色與意義, 並希望這些思維與經驗能夠提供解決現階段發展歧見的基礎。 關鍵詞: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中醫教育、中醫研究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前身與背景
醫學為文化之一環。自鴉片戰爭後,西醫進入 一向以中醫為醫療主體的中國3,而在甲午戰後,知 識份子更慨於偌大的中國竟敗於維新後的日本,在 政治及文化觀念上積極鼓吹除舊佈新的改革風氣, 形成了當時最具影響力的趨勢。屬於中華文化重要 環節之中醫藥在當時知識界多被認為是守舊、不進 步及不科學的,政府單位也積極學習日本的制度摒 除舊醫藥,至此,中醫藥面臨了巨大的生存危機4。 當 時 中 醫 藥 所 面 臨 之 危 機 可 從 當 時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兩 項 政 策 來 看 , 一 是 於 民 國 元 年 及 二 年 (1912-1913AD)的北洋政府將中醫摒除於「醫學 專門學校規程」及「大學規程」外4,致使中醫藥的 教育傳承有中斷之虞;二為民國十八年(1929AD) 南京政府的「廢止中醫案」4,更是直接地欲將中醫 罷除。儘管這兩件議案最終均因忽視民間基本的醫 療需求與中醫藥界實行政治抵抗運動而不了了之, 但也因這些變動,引起了中醫藥界對於生存發展的 警覺,進而團結展開一系列為中醫藥界爭取權益的抗爭運動。 民國二十年(1931AD)以「採用科學方式整 理中國醫藥,改善療病及製藥方法為宗旨」5而成立 的「中央國醫館」,便是早期中醫藥界團結爭取權 益的重要成果。民國二十三年(1934AD)秉承著中 央國醫館的宗旨,立法院通過了同樣也以「科學方 法,整理及改善中醫中藥」6為其主要目標之「國立 中醫研究院組織條例」6(表1),並於條例中規劃 有其專屬的附設中醫學校及醫院,然而此一隸屬於 「內政部」的中醫藥研究機構,始終沒能真正設立 7。 值得注意的是,民國三十一年(1942AD)8的 中日抗戰期間,國民政府於教育部下設有中醫藥的 專門研究機構,而其名正為「國立中國醫藥研究 所」。並由留外歸國的醫藥學者經利彬先生擔任所 長8,且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AD)出版《滇南本 草圖譜》,可惜這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亦於 同年停辦8。
於立法單位爭取成立中醫學校及
中醫藥研究機構之過程
民國三十八年(1949AD)國民政府遷台,而 中醫藥界爭取中醫應有權益的腳步未有止息,並由 從大陸遷臺的中醫藥界人士延續著向政府爭取中醫 藥權益之理念與經驗,與本在臺灣忍受著日本政府 五十年來對中醫藥取締而寄望復興中醫藥之人士共 同合作,並將爭取的重點置於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 究機構的設置上。民國四十一年(1953AD)九月, 首先由屏東縣中醫師胡筱川,向立法院提出「建議 創辦中醫學校、改進中藥」之請願書: 「竊因中國醫藥,自神農嘗百草,黃帝著內經 靈樞、素問以來,有數千年不可消滅之歷史,生民 保命,多以是賴。西洋文化,風行一時,我國原有 之醫藥,時有淘汰之可能,現有醫師,曰西醫,現 有醫劑,曰西藥,一般民眾心理,只知有西醫西 藥,而不知我國有良好中醫中藥仍生存社會之間, 曾有數千年生民保命光耀之歷史,政府素重國計民 生,原有國粹,應予倡導保留,否則不數十年,中 醫中藥消滅無存矣!筱川為保留國粹,為一般生民 保命,挽回固有文化權利,民族復興起見,特為 籲請院長暨各委員,登高一呼,挽回中醫中藥, 為我國固有文化最久價值之國粹,加以重視,建 議政府,創辦中醫學校,改進中藥,為我國中醫中 藥大放光明,生民保命是賴,則我國中醫中藥各界 人士,馨香禱祝早日成功也,臨 不勝惶悚待命之 至。」9 胡筱川的請願於立法院第十會期第八次會議, 決定將請願交由院內之教育及內政委員會審理,同 表1 民國二十三年(1934AD)制訂之「國立中醫研究院組織條例」 國立中醫研究院組織條例 第一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隸屬於內政部。 第二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之職掌如左(下)。 一、以科學方法整理及改善中醫中藥。 二、指導獎勵中醫中藥學術之研究。 第三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設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副院長一人,協助院長處理院務。均聘任。 第四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承院長之命,掌理文書、會計、庶務等事項。 均由院長委任之。 第五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設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五人至四十九人,為無給職聘任。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均由理事推舉之。 理事會章程由國立中醫研究院擬定,呈由內政部核定之。 第六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按醫學分科,並得設所研究及附設醫藥學校、醫院。 前項各種章程均由國立中醫研究院擬訂,呈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七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院務規程,由國立中醫研究院定之。 第八條 國立中醫研究院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研究所得之方案由各關係機關執行之。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時並請教育部及內政部各派代表參與審查、討論9, 在此審查期間,中醫藥界呼應胡筱川的請願,由臺 灣省中醫師公會、臺灣中國醫藥社及中華民國中醫 藥學會籌備會陸續向立法院提出請願(表2)9,10, 積極地向政府表達中醫藥界的需求與理想,而於民 國四十二年(1953AD)五月六日,立法院內政及教 育委員會因「中醫中藥在我國有數千年之歷史,普 遍鄉村、都市,為當前社會所需要,事實上不能取 消,且關係民族健康、民生至鉅,似有研究改進之 必要。」10之重要因素,而改變了原本「部分委員 認為創辦中醫學校係屬行政範圍,且有關師資、課 程、教材及教學方法各方面諸多困難」9之意見,而 在其「建議創辦中醫學校、改進中藥案應成為立法 院議案」的審查報告中9,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出 「本案應成為議案」9之建議。 胡筱川的請願經立法院教育、內政委員會審議 並達成共識後,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十六日於立法院中召開會議討論,但因贊成及 反對中醫藥設校的意見不同,使得本案直至民國 四十五年三月前,兩度徘徊於「立法院教育、內政 兩委員會審議通過」與「立法院大會討論後交回教 育內政兩委員會審議」間11。但儘管事有阻隔與拖 延,中醫藥界爭取創辦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 構以延續並深化中醫教育與學術發展的理想,至此 終於有機會在臺灣透過立法程序而實現,向中醫教 育的延續與深化邁出第一步,而此事件也正是日後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得以籌備與成立之開端。 當「建議創辦中醫學校、改進中藥案」在立法 院大會中因支持與反對兩方面的意見不一,而多所 延宕的同時,分屬支持或反對,不同立場與意見的 雙方卻同時對於中醫藥研究機構之設立表達了相當 的支持。探究其原因,支持中醫設校者對於設立中 醫藥研究機構的提案與贊同,除了在其請願書中清 楚可見外,於「中央國醫館」及「國立中醫研究 院」的設立與組織章程內容也可略見端倪。而在立 法院中以伍智梅為代表之反對中醫藥設校者,其反 對之意見無非為「中醫內容玄妙,假想哲理,超於 現實,所謂五行五味,生剋之理,毫無科學基礎的 醫術」,並以中醫學校的課程標準不明,且無師 資、設備、醫院等理由進行詰難與反對,然而卻也 因「中醫中藥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中醫在 今天的農村社會是很普遍的,幾千年來對國民健康 的保持,民族生命的延續,其貢獻不可加以抹殺」 及「中藥對於治療疾病的價值,是不容忽視的」10 等不可否認的歷史源流及醫療效果、實用等事實, 而承認「中醫學術高深」,建議「建立中醫研究機 構,進行中醫(經驗醫)的研究工作」10。關於伍智 梅等人之意見,劉伯驥於其著作《中國醫學史》中 提出了精當之評論: 「由伍智梅為首之反對者,大抵以中醫既有合 法之地位不易動搖,乃陽贊中醫學術高深,而陰抑 中醫不科學,藉口師資、課程、與教本未備問題, 反對先行創辦中醫學校,而主張由『科學』之西醫 來研究中醫,建立中醫研究機構。」12 「世人主張中醫之改革者多矣,然倡之者大率 從西醫立場,據西醫尺度以批判中醫,而非發掘中 醫本身,尋探其真實效能,徹底檢討其優劣得失者 也。凡中醫方論不能由西醫學理或觀點可以解釋 者,每認為非科學。即使有治驗之效,亦視之對科 學無據。大前提對中醫既失去信心,宛似待讞之囚 徒,如非懷疑,則以鄙屑態度出之。上焉者幸能用 客觀方法,比較中西學理之異同,論證其優劣。下 焉者徒拾陰陽五行等玄妙之詞,以為攻擊之口實; 或從上古醫籍零星挑剔以概其餘,便詆之為全部荒 誕。中醫之屢被排斥,事例往往如此,無庸為諱 也。」12 既然不論反對或贊成中醫設校者,在立法院中 關於「由政府成立中醫藥研究機構」的設立均表示 贊成,故當時的討論主軸便聚焦於中醫學校是否應 成立的議題上。經過眾多立法委員的反覆討論後, 最終於民國四十五年(1956AD)三月二十七日立法 院第十七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中將議案分成「贊成不 設立中醫學校,而先設立中醫藥研究機構」及「主 張中醫學校與中醫藥研究機構同時設立」兩項進行 表決,並由後者獲得多數通過10。於是「函請行政院 籌設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構」11之立法院決議便 成為臺灣中醫藥發展史上極為重要的里程碑,也是 往後臺灣設立中醫學校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最根 本的法源依據。
行政單位執行中醫學校及
中醫藥研究機構籌設之爭議
中醫藥界倡導之「設立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 機構」議案在立法院經過長達五年的僵持後,終於 立法院決議通過,並於民國四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送請行政院交付執行13。而這項經過長年討論及爭取表 2 創 辦 中 醫 學 校 及 中 醫 藥 研 究 機 構 案 中 醫 藥 界 之 請 願 意 見 時 間 案 名 團 體 代 表 人 意 見 摘 要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 19 52 A D ) 建 議 創 辦 中 醫 學 校 改 進 中 藥 案 胡 筱 川 胡 筱 川 「 創 辦 中 醫 學 校 , 改 進 中 藥 , 為 我 國 中 醫 中 藥 放 大 光 明 。 」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 19 52 A D ) 臺 灣 省 中 醫 師 公 會 建 議 書 臺 灣 省 中 醫 師 公 會 臺 灣 省 國 藥 商 業 公 會 聯 合 會 臺 灣 省 中 醫 改 進 會 鄭 品 聰 陳 固 陳 恭 炎 蘇 錦 全 「 發 揚 固 有 學 術 , 恢 復 民 族 地 位 」 : 「 西 醫 藥 則 有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以 養 成 才 , 中 醫 藥 則 付 闕 如 , 僅 憑 現 有 中 醫 師 自 相 授 受 , 見 聞 既 不 能 廣 , 研 究 難 期 其 深 。 」 「 振 作 民 族 精 神 ,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 」 「 改 進 藥 物 製 造 補 救 經 濟 漏 巵 。 」 「 配 合 國 家 法 令 , 必 須 先 有 中 醫 學 校 而 後 始 有 中 醫 師 。 」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 19 52 A D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藥 學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請 對 設 立 中 醫 學 校 一 案 盡 力 予 以 支 持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藥 學 會 賴 少 魂 日 本 及 各 國 研 究 中 醫 藥 日 多 , 乃 因 中 醫 藥 有 效 , 必 須 興 辦 中 醫 教 育 以 發 揚 。 醫 師 法 中 有 中 醫 師 的 規 定 , 必 須 要 有 學 校 的 成 立 以 產 生 合 格 的 中 醫 師 。 「 教 育 部 應 在 各 省 設 立 專 科 學 校 及 中 央 中 醫 研 究 院 。 」 中 醫 本 有 教 材 可 以 設 立 學 校 。 中 醫 當 屬 科 學 並 且 有 效 。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二 月 ( 19 53 A D ) 臺 灣 中 國 醫 藥 社 請 願 書 臺 灣 中 國 醫 藥 社 鄭 品 聰 謝 滌 庸 「 中 醫 在 憲 法 上 、 國 策 上 、 法 令 上 , 均 應 由 國 家 設 立 專 科 學 校 暨 最 高 研 究 院 , 以 深 造 利 國 福 民 之 人 材 。 」 中 醫 學 校 教 育 在 歷 史 文 化 上 有 其 獨 立 的 系 統 。 「 中 醫 中 藥 在 世 界 各 國 , 均 特 別 重 視 , 積 極 研 究 。 」 「 中 醫 藥 在 我 國 是 發 明 最 先 而 開 化 最 早 , … … , 用 教 育 之 理 解 力 , 輔 導 以 生 理 、 物 理 、 化 學 之 新 智 , 襄 贊 其 進 展 , 以 底 於 成 。 」 中 醫 藥 與 國 家 強 弱 、 民 生 經 濟 均 有 非 常 大 的 關 係 。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 19 54 A D ) 港 九 中 醫 師 回 國 觀 光 團 團 長 譚 述 渠 等 呈 請 設 立 中 醫 學 校 提 案 四 宗 港 九 中 醫 師 公 會 譚 述 渠 等 「 制 訂 中 醫 教 學 規 程 編 入 學 制 系 統 」 並 「 組 織 中 醫 學 教 材 編 纂 委 員 會 」 。 「 擬 請 政 府 創 辦 中 醫 學 校 以 造 就 醫 學 專 門 人 材 。 」 「 請 政 府 在 所 屬 衛 生 機 構 任 用 中 醫 師 參 加 診 療 以 促 進 中 西 醫 藥 學 。 」 「 請 政 府 訓 與 組 織 訓 練 中 醫 救 護 對 參 加 軍 中 服 務 。 」 【 註 】 因 立 法 院 處 理 「 成 立 中 醫 學 校 案 」 的 時 間 為 民 國 四 十 一 至 四 十 五 年 , 本 請 願 便 是 於 此 時 期 中 提 出 。
的議案,卻在行政院轉付教育部及內政部,經由兩 部會同討論與執行的過程中變調,因此也使得中醫 藥界欲設置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構的理想,即 使通過立法而交付行政後,卻仍面對著相同於立法 院中所遭遇到的杯葛。 當時內政部部長王德溥先生(後於民國五十三 至五十六年間任中國醫藥學院第三任董事長),向 行政院就設立中醫藥研究機構及中醫學校提出了幾 項具體且正面之意見回覆: 「(一)中醫及中藥之整理改進,擬分設中醫 及中藥研究所各一所,招收醫學院畢業生及藥學系 或化學系畢業生為研究生,培育人材,徹底改進。 (二)如須單獨設立中醫學校,似可比照一般醫學 院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同樣辦理,其前期課程(即 基礎醫學),比照醫學院課程標準辦理,至臨床各 科,再行公習。(三)如中藥研究所一時不能單獨 設置,似可附於本部中央衛生實驗院內,另設中藥 研究部門,延攬人材,充實設備,建設房屋,即由 本部督促進行,俾中藥之研究與管理,密切配合, 當為便利。(四)至本案進行步驟,擬請教育部會 同延攬中醫界知名人士,先行成立中醫學校及中藥 研究機構籌備委員會,共策進行。」14 而在教育部方面,當立法院的決議由行政院轉 付至教育部後,教育部也規劃了相應的作法。首先 於民國四十五年(1956AD)四月二十六日通過行政 院之同意而恢復了醫學教育委員會13,接著便於同年 六月五日在「教育部舉行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 議」14進行籌設中醫學校與中醫藥研究機構案之討論 協商,與會者有醫藥界與中醫藥界之專家們,包括 「杜聰明、柳安昌、經利彬、魏火曜、覃勤、盧致 德、高天成、李士僅、郭松根、夏德貞、陳翠玉、 王祖祥、張智康、張忠信、朱仰高、胡振華、劉贊 周、李煥燊、張驊南、孫雲燾、何人豪、趙峰樵、 林諷棻、賴少魂等二十餘人(中醫五人)」15,並由 教育部長張其昀先生親自主持,會議中教育部針對 中醫藥研究機構的設置提出說明及討論事項之列舉 14: 「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構,過去公、私方 面,曾有籌設,中遭變亂,悉歸停頓。」 「中醫藥研究機構,抗戰期間本部曾有中國藥 物研究所之設立,由經利彬先生擔任所長,復員以 後,未再設置。四十三年度第一學期,復指定台大 及私立高雄醫學院,羅致人材,成立中國醫藥研究 組織,應用科學方法從事中國醫學書籍之整理及中 國固有藥物治療方法之實驗研究,嗣曾據高雄醫學 院呈復:『擬於藥學教室計畫搜集中國醫藥文獻, 並注重實驗,研究中藥有效成分及藥理作用與治療 上之效果,此外更在附設醫院內設立醫藥處方治療 病床,以供實地研究中醫治法而利用科學批判論 證,以資解決整理中醫藥問題。』」 「茲奉行政院交下立法院決議,對於籌設學校 及中醫藥研究機構一事,自應著手進行,為師資之 培養,似應先於學校之籌設,且政府財力有限,研 究機構及中醫學校同時籌備,亦非事實所許可。爰 擬:(一)先成立中醫藥研究機構,從事中國醫藥 書籍之整理及中國固有藥物與治療方法之實驗研 究,並培植專材以充中醫學校之師資。(二)前項 中醫藥研究所,由教育部設立或委託有關學術研究 機關辦理,其辦法適用部頒大學研究所暫行組織規 程之規定。(三)中醫學校之規程及科目,交由中 醫藥研究所慎重擬定後,送請本會審議決定。」 然而,此次由眾多醫界專家學者針對「設立中 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構」進行討論的決議,卻僅 為恢復教育部下之「中國醫藥研究所」,設立籌備 委員會及公佈委員名單,中醫學校的設置案卻始終 未曾有過下聞。 教育部僅恢復「中國醫藥研究所」而捨棄中醫 學校設置的決定,一方面以當時政府之財力問題, 難以將學校及研究機構兩者同時開辦;另一方面也 可從議案所列來推斷教育部對於中醫之設校較無概 念,但對於中醫藥研究機構的設置則是相當有經驗 的,從其所提及之由經利彬先生擔任所長的「中國 藥物研究所」即為前節所提到的教育部於政府遷台 前所成立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顯示教育 部在過去已有辦理中醫藥研究機構的經驗;民國 四十三年(1954AD)教育部也曾委託臺大及高雄醫 學院進行研究機構的籌備,儘管臺大方面並無任何 回音16,但以杜聰明為首的高雄醫學院卻由其親自手 訂欲設置在高雄醫學院藥理學教室之中醫研究計畫 17,也顯示了教育部在針對中醫藥研究組織的設置 上也曾有著委託相關學術機關進行的經驗。或許在 當時資源不足的條件下,先選擇執行較熟悉並有經 驗的中醫研究機構來設置是當時教育部所認可的選 擇,然而教育部的這項決議卻未完全遵循立法院所 通過之立案,也使當時中醫藥的發展再度受到相當 大的阻礙。 因此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教育部的處置棄置 了在立法院已經過許多討論並經議決的「中醫學校
與中醫藥研究機構同時設立」案14,並以中醫師資不 足與中醫藥不科學,或政府經費不足為由14,違背了 立法院之中醫學校與中醫藥研究機構應同時設立的 決議,而實行在立法院決議中被否定的「不設立中 醫學校,而先設立中醫藥研究機構」提議。 中醫藥界欲同時成立中醫學校及中醫研究機構 以延續及深化中醫藥教育及研究之理想,儘管通過 了立法程序,卻仍然在行政單位執行之時未能完全 落實,但可喜的是,中醫藥研究機構的設置仍得實 現。民國四十五年七月七日由醫學教育委員會所推 舉出之中醫藥研究所籌備委員「杜聰明、盧致德、 經利彬、柳安昌、孫雲燾、劉贊周、李煥燊、覃 勤」14等八人舉行籌備會,儘管當時輿論仍對此籌 備會中之委員組成有西醫過多的異議14,16,但其通過 的「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草案」13(表3) 中仍制定「中國醫藥研究所設醫籍整理、生物學、 生藥學、化學、生理學、藥理學、病理學、衛生物 學、實驗診斷及實驗治療等十組。」18以進行中醫藥 之相關研究,而後民國四十六年(1957AD)「於台 北市南海路獻堂館,成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籌備處, 李煥燊為籌備處主任。」15。 至此,臺灣第一個由國家成立的中醫藥研究機 構誕生。綜觀「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誕生之過 程,實與中醫藥的教育及學術發展發展息息相關, 表3 民國四十五年版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草案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草案 第一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隸屬於教育部,從事中國固有醫藥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治療,並培養專門人 材及中醫校院之師資。 第二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設左(下)列各組: 一、醫籍整理組。 二、生物學組。 三、生藥學組。 四、化學組。 五、生理學組。 六、藥理學組。 七、病理學組。 八、衛生物學組。 九、實驗診斷組。 十、實驗治療組。 第三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置所長一人,簡任。研究員十至二十人,副研究員十至二十人,助理研究員 十五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至三十人,均由所長聘任,呈請教育部備案。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各組 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置秘書一人,承所長之命,處理全所行政事宜,編輯三人,圖書室主任一 人,幹事五人,助理幹事五人,分掌編纂、圖書、文書、庶務、出版出納等事宜,均由所長聘任。 第五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得收研究生,其規程由所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六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得於必要時,呈准教育部聘請中外專家為顧問。 第七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八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九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得派用技術職員八至十六人,雇員八至十六人。 第十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得附設診所,並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構臨時合 作。 第十一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兩者命運緊密相連,但在其成立的過程中卻也參雜 了中醫藥在面對主流醫學及行政高層不理解的狀況 下,許多不得不接受的安排與妥協。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籌備期間之
工作目標與面臨之困境
從民國四十五年(1956AD)經「中國醫藥研究 所第一次籌備委員會修正通過『國立中國醫藥研究 所組織條例草案」13(表3)中可清楚地看到,當時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設立及工作的目標便是 在於中醫藥之教學與學術之研究整理上,故以「從 事中國固有醫藥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治療,並培養 專門人材及中醫校院之師資」13為條例中第一條的主 要內容,並規劃有附設診所以實行臨床上之檢證13。 然而這些「立意甚善」13之規劃,卻又再度於實際運 作上遇到了難以突破之困境。 爰因民國四十至五十年間(1951-1961AD), 臺灣之經濟狀況甚為拮据,對於可能需要投入大量 資源之研究工作,在財政分配上難以負荷,故當本 案經奉交於財政部議復時,財政部以「此項措施, 為發揚國藥效能與培養中醫院校之師資,立意甚 善,但目前政府預算赤字猶待彌補,預算外軍事、 外交等臨時急要之需尚無財源因應,本案就國家 當前財政收支狀況,似不能列為優先,應暫從緩 議。」13及主計處「查四十五年度中央、地方財政同 處困境,已少盈虛相濟可能,四十六年度財政收入 亦無大量增加之希望,……,本案就目前財政狀況……,本案就目前財政狀況,本案就目前財政狀況 言,似宜暫從緩議,……。」……。」。」13,均以政府財政困 難為由建議行政當局將「國立中醫藥研究所」的設 置列為暫緩實施之事項,使得中醫藥的研究發展在 當時以財政困難為由的因素下,似乎又再度無可避 免地於執行上被列為「後備」而有再次被忽視的可 能,所幸由內政部長王德溥先生13就此困境再度提出 相當具有建設性之意見: 「查中國醫藥為我國固有學術文化之一部份, 考諸史乘所載,歷有卓著績效,惜已往研習授受, 多重抽象原理隱晦費解,易滋歧誤,數千年來迄無 改進,此實為其主要因素。教育部為發揚我國固有 醫藥學術,成立中國醫藥研究所,配合現代科學研 證真理,乃發揚固有學術文化之重要措施,且該所 成立後在治療技術及藥物提煉方面如有優良成就, 普遍推行更可節省大量購藥外匯,對整個國家財政 而言,將收莫大之裨益,基此認識應迅速設法促其 實現。」13、「教育部擬呈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 條例草案內容甚為完備可予同意,如限於國家財力 負擔,原列十個組不能同時舉辦時,則以儘先設置 『醫籍整理組』、『生藥學組』及『病理學組』為 宜。蓋『醫籍整理組』可以將我國固有醫藥典籍文 獻搜集整理,不致散失,此一工作可由中醫界人士 負專責辦理。『生藥學組』負責研析國產藥物之性 能、含量,並逐漸改進其製煉方法使趨於現代化。 『病理學組』負責研究中醫病理學,使生剋制化之 抽象原理找出科學界說易於研證。其他『實驗診斷 及治療』二組如能同時設置,對研究工作不無裨 益。至『生物學』、『化學』、『生理學』、『衛 生物學』等現代醫學中早已列為重要研究項目,自 可藉證參考,將來該所設置後仍有與各醫學教育機 構經常聯繫爭取協助之必要。」13 內政部提出這項為「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量 身訂造以因應當時狀況的開源節流方案,於民國 四十六年(1957AD)二月七日的行政院第四九五次 會議中起到相當的作用,儘管當次會議的結果仍因 財政現實的問題以「精簡為原則」13處理中國醫藥研 究所的籌措,而只撥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每月 經費三萬元(包括編輯、印刷等費用),四十六年 度共需新台幣三十六萬元」13此「每月僅及香港一位 高級公務員的月薪」16之預算,而「小規模」13地以 「(一)編輯中國醫書提要,對中國歷代醫書內容 加以說明。(二)編輯中國藥物辭典,對各種藥物 以科學方法加以解釋並附插圖。(三)彙集整理各 種特效藥之方劑並說明其所以然之故。」13為目標開 始籌備。相對於同時期「台大醫學院除有鉅額支持 外,每年復有三百餘萬美元」16優渥的資源分配,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儘管囿於現實條件不足與 資源分配不均的狀況,使得其工作目標與原本由其 籌備會所規劃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草 案」內容差距甚大,但幸得內政部具體建議之「國 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終於能在此時開始運作。 民國四十六年十月(1957AD),「國立中國醫 藥研究所籌備處」以「中西並重,又能與中醫界人 士和洽」而受「各方人士都同聲稱許」16的李煥燊 先生為主任委員,秉持著當時由行政院交下的三個 工作原則:「一、編輯中國醫書提要;二、編輯中 國藥學專著;三、彙集整理各種驗方。」19為中心而 開始辦公,由於經費之限制,當時研究所中「只有 主任一人,事務員一人,工友一人,而其辦公室,表4 民國四十七年至五十年(1958-1961AD)間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籌備處之工作目標 民國四十七年(1958AD) 籌備第1年 1.探討中西醫藥學發明史實,比較其短常,以供改進探討中西醫藥學發明史實,比較其短常,以供改進 與發揚之參考。 2.調查臺灣藥用植物,以謀充分利用之。調查臺灣藥用植物,以謀充分利用之。 3.從事古代醫書之提要與編目從事古代醫書之提要與編目 4.確定中藥之性狀與檢定法,以作「中藥典」編纂之確定中藥之性狀與檢定法,以作「中藥典」編纂之 準備。 5.編撰地方藥誌編撰地方藥誌 6.採集藥物標本採集藥物標本 7.栽培藥草栽培藥草 8.收集毒蛇標本收集毒蛇標本 9. 搜集秘方搜集秘方 10.發揚鍼灸發揚鍼灸 11.編輯中國醫藥月刊編輯中國醫藥月刊 12.促進醫藥知識之交流促進醫藥知識之交流 民國四十八年(1959AD) 籌備第2年 1.編撰中國醫藥專書編撰中國醫藥專書 2.介紹世界醫藥新知介紹世界醫藥新知 3.編譯學院醫藥教本編譯學院醫藥教本 4.研討醫藥政教問題研討醫藥政教問題 5.從事貴重醫籍提要從事貴重醫籍提要 6.普及民間醫藥知識普及民間醫藥知識 7.搜集各地藥物標本搜集各地藥物標本 8.重印歷代醫藥名著重印歷代醫藥名著 民國四十九年(1960AD) 籌備第3年 1.請求結束籌備工作,增請求結束籌備工作,增 設研究人員。 2. 醫藥專欄之編撰醫藥專欄之編撰 3.經驗良方之搜集經驗良方之搜集 4.藥物資源之調查藥物資源之調查 5.藥物標本之採集藥物標本之採集 6.藥圃計劃之擬定藥圃計劃之擬定 7.藥標本室之建立藥標本室之建立 8.醫藥圖書之充實醫藥圖書之充實 9.組織規程之草擬組織規程之草擬 10.國際同道之聯絡國際同道之聯絡 民國五十年(1961AD) 1.續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續上一年度工作進行 2.與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及行政院外貿會合作,舉辦山地藥物資源調查。與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及行政院外貿會合作,舉辦山地藥物資源調查。 只於獻堂館之二樓,借用相當於八 至十疊席房間 一間,既無從延聘專家,復無從採辦圖書,更無從 購備各種實驗儀器與物品。」16,條件十分苛刻,也 讓第一年的籌備工作遇到了相當困難的窘境。「在 籌備之初,即著手收集參考資料,一面搜購我國古 代醫學名著,一面搜購外國有關文獻及醫藥各科新 書,以尋求科學化之端倪。只惜在臺灣境內,所能 搜購之古籍殊稀,而有關中國醫藥之外國文獻,更 似鳳毛麟角。不得以,只有盡力所能及,設法向人 商借,一面又向香港及海外求之。」19,不僅在搜 集編撰中國醫藥書籍所需之醫學文獻上有許多困 難,在所需編纂人材的物色上,亦是困難重重: 「其另一重要工作,則為物色編撰人才,此一方面 收獲之微,亦不減於前者。蓋時至今日,可任醫學 編撰者已無多;然或不屑為焉,或不願為焉,或不 暇為焉,其樂此不疲者遂更有限矣。蓋此種提要及 編輯工作,費時而乏味,利薄而名不彰,故特約雖 多(國內外皆有之),而應徵者殊少。」19。由此 可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開端實是艱困異 常,但儘管如此,以「負責苦幹精神」16聞名之李煥 燊先生,仍自民國四十七年(1958AD)至民國五十 年,每年為「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制訂工作方針 (表4)19並求逐步實現,儘管「因基礎未固,經費 未充,聲望未彰,各項工作,雖有進步,究未能達 到預期之理想。」19,但實際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於籌備的六年間,仍完成了相當多的工作,其中尤 以醫籍整理完成十一種及專著編撰完成十五種此兩 項成果最為顯著(表5)20,且《中國醫藥》期刊的 刊行,更為當時中醫藥界之重要學術交流平台。除 此之外,「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更因「今中醫學 院之前期課程,亦悉遵科學途徑,其渴求教本,無 異新醫」18,而將學院教本之編譯列為其於成立後之 預定工作目標。 李煥燊先生於擔任「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籌備 處」主任委員時,在「人力財力都有如是的困難」 16的條件下,努力為中醫藥付出,時常「弄到日無 暇晷,深覺唱獨腳戲之苦。所中只一幹事及一打字 小姐,舉凡書誌稿件之徵集,付刊、校對、寄郵 (五千份),皆我三人任之,此外並須辦其他公 事、會晤賓客。」16,使得「捉襟見肘,奇窘萬狀」 16的「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仍維持著相當的功能, 而尚能作為「關心中國醫藥學術者精神上之慰藉, 寄與愛護國粹文化者一線未絕之希望」16。而經過 了三年如此地苦心經營,本預定於民國四十九年
表5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籌備期間所完成之醫籍整理與專著編輯 醫籍整理 《難經提要》 《溫疫論提要》 《重輯新修本草》 《婦科良方大全提要》 《傷寒溫疫條辨提要》 《影印珍本鍼灸節要》 《本草綱目之認識》 《聖濟總錄提要》 《影印珍本黃帝內經素問》 《溫疫條辨提要》 《時病論提要》 專書編撰 《臺灣藥用植物誌》 《醫藥論叢》 《女科心法》 《山地藥物資源調查報告》 《結核菌菌體內類脂質之水溶化》(英文) 《中藥之性狀及檢定》 《嬰幼兒之腹瀉》 《臺灣藥用植物成分》 《臺灣土產植物贋鹼含量之分析》(英文) 《小紫金牛果實之色素》(英文) 《東北之藥材》 《藥用植物化學研究法》 《名醫心得叢集》 《結核菌菌體中類脂質之化學組成》(英文) 《小紫金牛果皮色素的藥理作用》(英文) (1960AD)向教育部提出正式成立申請的國立中國 醫藥研究所,卻又再一次受到來自政府的挑戰。 民國四十九年(1960AD)行政院向教育部下達 「撤銷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而研究中醫中藥工作 擬交臺大」13之命令,儘管行政院此撤銷國立中國醫 藥研究所之理由內容未見公佈16,但此舉再度引起 臺、港及海外僑胞中醫藥界輿論的大力反彈,而由 臺灣省國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中醫師公 會、中華民國中醫藥學會、香港中國醫藥出版社、 九龍中醫師公會、僑港中醫師公會、港九中華熟藥 總公會、中央國醫館駐美國分館、菲律賓中醫師公 會及中華藥商會、越南中越醫學聯誼社等,紛紛向 立法院及行政院提出嚴重的請願申請16,均以臺大醫 學院儘管資源豐富,但「其中明瞭中醫中藥者,百 無一二」16,且「不諳中醫中藥之人,何從研究中 醫中藥?以仇視鄙視中醫中藥之人,又何肯研究中 醫中藥?」16,並以民國四十三年(1954AD)「教 育部轉飭台大醫院辦理,該案便在台大醫院擱置而 消滅」16為例(按:即前節所提及之教育部委託台 大醫學院成立中醫藥研究組織案),向政府提出抗 議;除此之外,中醫藥界更要求能夠「正式成立中 國醫藥研究所」13、「增加經費,擴大組織,加強 研究」16,並由香港中醫藥社迅速於同年十月出版 《中醫藥保衛戰》一書以成為中醫藥界相關言論的 焦點,中醫藥界的快速反應與團結也讓立法院之內 政、教育委員會於同年十月向行政院提請內政部、 教育部派員列席備詢審查13,而行政院「撤銷國立中 國醫藥研究所」之命令後來也未見執行。民國五十 年(1961AD)八月,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向教育部 呈送草擬之「組織規程草案(表6)、業務計畫、經 費概算表」21等,經教育部修正轉呈行政院,於民 國五十二年(1963AD)春奉令編列成立預算,十月 二十二日奉教育部命令正式成立1,而成為臺灣重要 的中醫藥研究機構直至今日。
結 語
綜觀「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籌備歷史,自 其所誕生的法源爭取以至於籌備時所發生之種種事 件,得以瞭解「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設立實與 中醫藥教育之延續與深化環環相扣,不僅其成立的 法源依據與中醫學校相同,其初始成立之組織條例 也清楚地載明其目標亦為中醫藥培養人材與師資。 然而,後來因人力、物力、經濟等條件不足與主流 醫學的主觀認定下,使得「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之經營方向不得不依其成立原則作了相當的調整, 但儘管如此,卻仍無法抹滅其作為當時中醫藥界最 重要的指標之一,而中醫藥界的團結大力聲援與支 持,不僅讓當時欲撤銷「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表6 民國五十年版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草案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草案 第一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教育部,從事中國醫藥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 良。 第二條 本所暫不分組,但為加強工作效能,得臨時設置專案小組推進之。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教育部聘任。研究員(相當于教授)、副研究員(相當于副教授)及助理研究 員(相當于講師)共五人,均由所長聘任,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所長之命處理全所行政事宜,技術員二人,編輯二人,幹事二人,事務員二 人,分掌編纂、圖書、文書、庶務、出版、出納等事宜,均由所長聘任,報請教育部備案。遇必要 時得派用雇員三人。 第五條 本所得聘請中外專家為顧問,並得設置有關業務推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駐所辦公者酌支交通費。 第六條 本所視情形許可時得設診所、藥圃、製藥廠,進行實驗、改良,其規程由所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 之。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八條 本所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九條 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呈請教育部核獎,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構臨時合作。 第十一條 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書表,呈請教育部核備。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必要時得呈請修改之。 命令不見實行外,更成為日後「國立中國醫藥研究 所」得以正式成立之基礎。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籌備時期,僅以極 為少數的人力物力、經費資源,一路篳路藍縷,秉 持對中醫藥的熱誠與付出而得以經營維持,儘管此 後臺灣的經濟、醫療及科技水準日益進步,投入研 究的資源不斷增加,但民國七十八年(1989AD)時 任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所長之陳介甫先生仍提出: 「該所連自來水管線也沒有,而係利用山泉水做為 一般用途,政府對此國內唯一之中醫藥重視及應付 程度,實不忍賭。」15、「獨教育部所屬之唯一研究 所—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二十五年來幾乎只在原 地踏步,實屬遺憾」1。經過陳前所長的努力協調, 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AD)通過組織條例修 正案,始將民國五十二年(1963AD)時期的總員額 十七人11,擴增為組織員額九十九人的規模15,但實 際預算員額至今卻只有四十人22。近日適逢國立中 國醫藥研究所再度遭遇組織結構與功能歸屬調整的 處境,本研究希望能藉由瞭解「國立中國醫藥研究 所」之籌備過程,為政府主管機構與中醫藥學界提 供寶貴的歷史經驗。也藉此回顧,紀念過去為中醫 藥前途努力奮鬥的前輩,以為當前中醫藥界之楷模 典範。
謝 辭
本文承蒙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陳前所長介甫先 生提供相關寶貴資料,作為本研究之依據與參考, 特此致謝。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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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h on the Foun�ation �isto�� of “National Resea��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i�ine”
Chan-Jung Hua, Chen-Shien Lina, Yi-Tsau Huangb, Yi-Chang Sua*
a School of Chinese Medicine,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Taichung, Taiwan b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Taipei, TaiwanTaipei, Taiwan, Taiwan
ABSTRACT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started to prepare to establish in 1957 because of the unity and cooperation of the community of Chinese Medicine. Till now,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of Chinese Medicine as a national institute. Unfortunately, the description of the foundation history of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is few, thus it interfere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future. By searching the foundation history of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we find out that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and the education or research of Chinese Medicine. And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encountered challenges from the modern medicine and government, wherever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or the Executive Yuan, or ever since it was established. But due to the unity and cooperation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mmunity,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still continues to survive and achieve the goals that make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establish.
Ke��o��s�� National Resea��h Institute of Chinese Me�i�ine�� Chinese Me�i�ine e�u�ation�� Chinese Me�i�ine �ese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