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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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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臺灣史學報》 第7期 頁47-75 2014年12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史所

戰後在日臺灣人的

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 何義麟**

摘要

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居留問題,起源於戰敗後日本剝奪來自殖民地住民之 公民權。後來,臺灣人登錄為華僑,才獲得比照中國籍僑民之待遇,1952年 才得以正式脫離日本國籍。然而,臺灣人與華僑居留在日本的歷史背景不 同,在居留資格上也有所差異。兩者的外國人登錄國籍欄,雖都同樣登記為 「中國」,但適用的法令並不相同。臺灣人雖然可以長期居留,但是在住民的 權益上卻沒有任何保障。1965年日韓建交,兩國協定中賦予在日韓國人永住 權,這使得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受到歧視的問題更加明顯。對於臺灣人沒 有永住權之保障一事,華僑團體曾經向外交部請願,要求政府對日交涉爭取 協定永住權待遇,但並未達成。1972年臺灣與日本斷交,許多臺灣人擔心失 去法律地位之保障,紛紛歸化日本籍。環繞著永住權取得與否的問題,充分 顯示在日臺灣人法律地位並不明確,而其國家認同也相當分歧。未來在日臺 灣人的處境與認同問題,仍然值得我們對此議題持續的關注。 關鍵詞:在日臺灣人、華僑、永住權、歸化、國家認同  本論文之初稿,發表於關西大學舉行之「東アジアの近代化と台湾社会の変遷」學術研討會, 論文原題:「戦後在日台湾人の法的地位の変遷-永住権取得の問題を中心として」,修改為 中文版之後投稿,承蒙兩位匿名審查人提供許多寶貴修改建議,謹此誌謝。這項研究是筆者進 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在日台灣人與戰後東亞局勢」之部分成果(計畫編號:NSC 102-2410-H-152-001)。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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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945 年 8 月,日本帝國瓦解後,不少出身舊殖民地的民眾還持續居 留於日本,因而產生所謂「在日朝鮮人」或「在日 臺灣人」1等特殊的外 國人。何謂在日臺灣人?簡而言之,就是戰前來自舊殖民地臺灣,而戰後 還持續居留日本的臺灣人,這群殖民地出身者原本並非以外國人身分進入 內地,除了少數透過婚姻或收養,被納入內地戶籍管理之外,其本籍還是 屬於外地台灣,這群人戰後就成了在日臺灣人,以上是比較嚴格的界定。 但是戰後從臺灣移居日本者,一般也被稱為在日臺灣人;因此,若以赴日 時間點區分,戰後才抵達日本且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可視為廣義的在日臺 灣人,這包括了 1949 年前後之來臺外省人旅日者,其餘未曾設籍於臺灣 的中華民國籍旅日僑民,似乎只能稱為「華僑」。這項定義必須拋開國 籍、省籍與的界線,完全以日本外國人管理法令來區隔,其個人之國家認 同是另一個問題。從法令規定可知,本文所界定狹義與廣義的在日臺灣 人,其法律地位有所差異。有關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政治學 研究者比較關心,實際上也有不少研究成果。但這些論著大多涵蓋討論日 本華僑或在日外國人問題,而非以臺灣人居留問題為中心。而且,這些先 行研究尚未充分利用臺灣與日本雙方的公文書,同時也未曾傾聽當事人的 心聲。因此,在日臺灣人的心境與處境,實際上還沒有充分獲得理解。 筆者相信,若能深入發掘臺日雙方的公文書,並充分利用相關人士的 回憶錄,應可更進一步地釐清在日臺灣人之永住權或歸化等相關法律地位 問題。為什麼戰後臺灣人居留日本會衍生出複雜法律地位的相關問題呢? 1 戰後居留日本的臺灣人,最初大半都已取得「臨時華僑登記證」完成外國人登錄手續,因 此 被 稱 為 「 日 本 華 僑 」 。 但 是 ,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臺 灣 人 ( 殖 民 地 法 制 上 所 謂 「 本 島 人」),並非一夜之間就可以融入華僑社會,而且宗主國日本也以不同的法令管理舊殖民 地人,因而衍生出本文所界定之狹義的「在日臺灣人」。所謂日本華僑,除了廣義與狹義 的在日臺灣人之外,還有與臺灣沒有牽連的中華民國籍華僑,以及跟中華民國與臺灣兩者 都沒有聯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華僑。值得注意的是,狹義的在日臺灣人之居留問題,一 直都與在日朝鮮人問題有部分共通點及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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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因日本官方的外國人管理法規出現模糊空間之外,臺灣、日本、中國 三角國際關係之問題,也是讓問題複雜化的原因之一。即使在臺日維持正 式邦交的 1972 年之前,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還是沒有明確的保障,許 多台灣人無法安心定居日本,當然這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國家認同。這些綜 錯複雜的問題,其實都與戰後臺灣史有密切關聯,值得臺灣史學界共同來 關心。 目前有關日本華僑研究之論著,大多會觸及在日外國人居留的相關問 題,但有關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問題,並未被充分地討論。2因此,有 關華僑與在日臺灣人的居留問題經常被混為一談。以最近出版的專書論文 為例,城田千枝子在探討日本華僑的法律地位和人權問題的論文中,竟然 沒有探討臺灣人的相關問題。這是一篇受華僑協會總會委託在臺發表的通 史性論述專文,作者試圖向臺灣讀者簡介日本華僑的處境。3既然是提供 基本知識的論文,一般華僑和在日臺灣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差異,應該是最 根本問題,但在論文中只有簡略的介紹。戒嚴時期的臺灣學術界,在日臺 灣人必須放在所謂「華僑研究」的框架之中,單獨提出來討論似乎被視為 禁忌。如今解除戒嚴與民主化發展已超過 20 年以上,這個被扭曲的研究 課題,至今依然尚未被完全化解。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找到一些指出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問題的 論文,其中法學教授清河雅孝的論著,直指問題核心,相當值得參考。他 在探討在日臺灣人國籍與認同問題的論文中,完整介紹日治到戰後的歷史 演變脈絡,並明確地指出:百年來臺灣人的自稱與表記,一直都出現乖離 的現象。日本統治時代,臺灣出身者被稱為「本島人」,而非臺灣人。戰 2 代表性日本華僑研究日文著作,大致列舉如下:過放,《在日華僑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変容-華僑の多元的共生》(東京:東信堂,1999);中華会館編,《落地生根-神戸華 僑と神阪中華会館の百年》(東京:研文出版,2000);譚璐美、劉傑,《新華僑 老華 僑》(東京:文藝春秋,2008)等。 3 城田千枝子,〈日本華人的公民地位與人権〉,收於陳鴻瑜編,《海外華人之公民地位與 人權》(台北:華僑協會總會,2014),頁 9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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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欄則被登載為「中國」,1970 年代起就有留學生 對此提出抗議。直到 1990 年代後半,隨著臺灣民主化的進展,在日臺灣 人才正式提出要求訂正國籍欄表記的要求。4這篇專文對於戰後臺灣人國 籍轉換有深入探討,但對於為何不論臺僑或華僑,不論支持北京政府或臺 北政府,外國人登錄之國籍欄都一律登記為「中國」之問題,並未加以釐 清。 除了臺灣人法律地位的整體性探討之外,不同時期法律地位演變的研 究成果也已經陸續地發表。其中,楊子震對盟軍佔領時期的狀況,提出相 當深入地分析,其論文讓我們充分了解,在日臺灣人如何從「帝國臣民」 變成「在日華僑」。5接著,在 1972 年臺日斷交前後,擁有中華民國籍的 華僑面臨新的危機,他們擔心自己權益受損,因此出現大量華僑申請歸化 的現象。對於當時狀況,日本年輕學者鶴園裕基運用外交部之檔案,提出 詳實的說明。根據其研究成果可知,此時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簡稱國府) 6 以緊急處置的方式,大量發出同意僑民放棄國籍之證明書,以利其辦理 歸化日籍,對於繼續保持中華民國國籍之僑民,也盡力維護其權益。7以 上兩篇研究成果,大致都是利用官方檔案進行「僑務政策」的分析。相對 地,華僑與在日臺灣人的立場與內心感受,並未被考量或深入地探討。在 日臺灣人要求的權益為何?這應該也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因此,本文將運 用最近臺灣與日本公開的官方檔案, 儘量試著以在日居留者的角度來思 考,探討他們如何面對取得永住權或歸化等問題。 4 清河雅孝,〈(研究ノート)日本における台湾人の国籍表記に関する法的問題─台湾人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確立を中心として〉,《産大法学》第 40 巻 03/04 号(京都産業 大学法学会発行,2007 年 3 月),頁 157-176。 5 楊 子震,〈帝 国臣民か ら在日 華僑へ-渋 谷事件と戦後初 期在日台湾 人の法的地位〉, 《日本台湾学会報》第 14 号(2012 年 6 月),頁 70-88。 6 有 關 國 府 的 簡 稱 , 一 般 稱 呼 1925 年 於 廣 州 成 立 的 中 華 民 國 訓 政 時 期 政 府 為 「 國 民 政 府」,1948 年 5 月 20 日行憲後,國民政府改組取消。但一般而言,「中華民國政府」或 「國 民黨政府」 依然可以簡稱為 「國府」。 特別是日本各界 與日文文獻 ,大多還持續使 用。因此,本文持續採取這類廣義之用法。 7 鶴 園裕基,〈 日華断交 期にお ける「僑務 問題」-分裂国 家の外交危 機と在外国民〉, 《次世代アジア論集》No.7(早稲田大学アジア研究機構,2014 年 3 月),頁 8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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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在臺日斷交前後所採取的權宜措施,無非是想在「對匪鬥爭」方 面,確保華僑之支持,以強化政府統治之正當性。然而,在日臺灣人與華 僑之間面對這樣的僑務政策,反應並非一致。此外,不同世代的華僑也有 不同的感受,其間的差異主要可能是來自當事人有無永住權。到 1980 年 代為止,臺灣人和中國大陸出身的華僑人數大略相當,因此日本華僑社會 中,有不少由臺灣人所主導的團體。對日本政府而言,如何處理華僑居留 問題與外國人管理政策,以及對中國外交政策等,都有密切的關聯。戰後 在日臺灣人的永住權,跟現在移民國家給予長期居留簽證以企圖吸引外國 人投資移民的情況不同。整個問題的根源在於,身為舊宗主國的日本,是 否應該給予舊殖民地出身的臺灣人最切身之永住權保障。因為這個問題與 在日朝鮮人有密切關聯,討論兩者法律地位與 兩種外交交涉過程之差異 等,可以形成具有參考價值之比較研究,以呈現戰後臺灣史研究更多元的 面貌。

二、在日臺灣人法律地位之爭議

戰後,一般在日臺灣人並未抗拒國籍轉換,加上得知藉此可以不受日 本法律之管轄,並享有戰勝國國民的待遇,大部分臺灣人都願意接受變成 華僑的安排。1946年6月22日,國府公佈「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根 據這項辦法的第一條,臺灣人從1945年10月25日「恢復」中國籍,外交部 同時要求各國大使館將這項法令轉達各國政府。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旅外 的臺灣人只要依照華僑登記辦法向駐外單位申請,即發給視同國籍證明書 的登記證,並可取得與華僑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五條則特別強調,居住在 日本、韓國者享有同盟國僑民同等之待遇。8更明白地說,根據這項行政 8 《在日朝鮮人管理重要文書集(1945-1950 年)》﹙東京:湖北社,1978﹚,頁 13。林歳 徳,《私の抗日天命-ある台湾人の記録》(東京:社会評論社,1994),頁 126-127。 這項行政命令中也規定,不願意恢復中國籍者必須在 194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當地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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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旅日臺灣人都可以取得中華民國籍,而且享有戰勝國民的待遇。然 而,國籍的變更並非僅以行政命令來處理,因為日本政府主張在簽訂和平 條約之前,臺灣人與朝鮮人依然具有潛在的日本國籍,必須接受日本警察 管轄。因此,這項法令公布後,有關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問題,馬上出 現極大的爭議。 雙方立場首次出現對立情況,應該是在 1947年7月19日發生的「澀谷 事 件 」9之 後 。 該 事 件 是 日 本 警 察 取 締 台 灣 人 黑 市 攤 商 所 引 起 的 衝 突 事 件,事件中10多人死傷,並有40多名臺灣人被捕,由於他們的法律地位不 明確,因此在審判時就引發爭議。大致而言,根據佔領軍司令部(GHQ) 10 佔 領 初 期 發 布 的 法 令 ,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原 則 上 是 「 解 放 人 民」,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11此時,部分臺灣 人自認為是「戰勝國民」,享有不受日本警察逮捕、審判之特權,但日本 警方自認掌握相關治安管轄權,並將臺灣人與朝鮮人視為必須嚴格取締之 「第三國人」。12對日本政府而言,澀谷事件是日警為了積極展現擁有治安 管轄權的行動,取締對象雖然是舊殖民地的臺灣人,但其結果是踏出掌握 「第三國人」治安管理權的第一步。因為日警的行動獲得盟軍的支持,日 警確立取締「非日本人」的權威。 公使 館,領事館 或駐外代表,提 出正式的申 請(第三條), 是 否有臺灣 人提出這樣的申 請,尚待進一步查明。 9 有關涉谷事件的最新成果,請參閱:楊子震,〈帝国臣民から在日華僑へ-渋谷事件と戦 後初期在日台湾人の法的地位〉,《日本台湾学会報》,頁 70-88。

10 戰 後 統 治 日 本 的 同 盟 國 佔 領 軍 總 部 全 名 為 : General Headquarters,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日譯「連合国軍最高司令官総司令部」), GHQ 是 總部的簡稱而已,但大部分文獻都以此縮寫稱呼。 11 此為 GHQ 在 1945 年 11 月 1 日發布的命令之部分內容,請參閱:《在日朝鮮人管理重要文 書集(1945-1950 年)》,頁 10。 12 松本邦彦解説・訳,《GHQ 日本占領史 16 外国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図書センタ ー,1996 年),頁 77-86。本書原為外務省,《日本佔領及び管理重要文書集第二集》 (東京:同省刊行,1949)與《日本占領重要文書第二巻》(東京:日本図書センター, 1987 復刻)。根據楊子震的分析,GHQ 原本就賦予日本警察維持治安的權利,可以合法取 締在日臺灣人與朝鮮人,並無藉此取得治安管轄權問題。但是,當時雙方的看法或說詞顯 然不同。請參閱:楊子震,〈帝国臣民から在日華僑へ-渋谷事件と戦後初期在日台湾人 の法的地位〉,《日本台湾学会報》,頁 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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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中國駐日代表團在國內輿論及在日臺灣人的壓力下,開 始積極展開有關臺灣人法律地位的交涉。經過GHQ、中國駐日代表團、日 本政府三方交涉之結果,1947年2月國府所堅持的臺灣人登錄為華僑的辦 法 , 獲 得 GHQ 的 認 可 ; 此 後 , 完 成 華 僑 登 錄 的 臺 灣 人 ( Formosan-Chinese),在刑事裁判權方面享有等同於華僑的待遇。但相對地,日方堅 持在締結和平條約之前不承認臺灣人具有中國籍之主張,也獲得GHQ的承 認。13這是一個妥協性的解決辦法,但對在日臺灣人之權益保障方面確實 具有正面的意義。相對地,在日朝鮮人法律地位並不明確,其國籍問題也 一直未獲妥善地處理,1946年下半年起,朝鮮人與日本警方的對立與衝突 日益嚴重。14而後,戰後舊殖民地出身的臺灣人與朝鮮人,其在日居留的 心境與處境之差距逐漸擴大。 澀谷事件不僅影響在日臺灣人法律地位,同時也影響到戰後日本出入 境法令與外國人管理辦法的建立。戰後日本的外國人管理,實際上主要部 份就是舊殖民地出身者之處置辦法。當時喪失獨立主權的日本政府,其管 理外國人的法令必須獲得GHQ的同意。1946年4月2日,GHQ發出外國人入 境與登錄辦法的指令,日本政府則在隔年的5月2日新憲法公布前一天,以 敕令207號公布「外國人登錄令」。新的外國人管理法令的第11條,明定 當前臺灣人與朝鮮人必須視為外國人,適用於本敕令。而且「外國人登錄 令施行規則」第10條中更明定,內務大臣所認定的臺灣人是:「同盟國佔 領軍與眷屬之外,領有中國駐日代表團所核發的華僑登錄證明書之臺灣出 身者。」15由以上的條文可知,這項法令的制定明顯受到澀谷事件後外交 談判結果之影響。 13 松本邦彦解説・訳,《GHQ 日本占領史 16 外国人の取り扱い》,頁 61-69、84。 14 松本邦彦解説・訳,《GHQ 日本占領史 16 外国人の取り扱い》,頁 124-128。 15 畑野勇等,《外国人の法的地位》(東京:信山社, 2000),頁 77-90。未取得華僑登錄 證的 在日臺灣人 ,無法享受同盟 國國民特別 配給之待遇,但 並不影響其 辦理外國人之登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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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同盟國對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政府恢復國家主 權,同日也正式宣布舊殖民地出身者「脫離」日本國籍,並新公布第125 號之「外國人登錄法」。配合這項新法的實施,同日還公布法律第126號16 處理舊殖民地住民之國籍問題,其中第2條第6項特別針對適用者之居留問 題處理如下:「根據對日本國和平條約之規定,在該條約最初生效日「脫 離」日本國籍者,且從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持續居留 本國的朝鮮人、臺灣人(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本國 出生者),不適用出入國管理令第22條之2第1項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制定 並得以確定其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之前,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資格之下, 持續在本國居留。」適用這項辦法的朝鮮人,臺灣人一般被稱為「法126-2-6該當者(筆者注:適用者)」,其子女就被稱為「法126之子」。17原本特 例的法令適用對象應該是少數,但衍生的法 126號適用者及其子女,約佔 全體外國人90%以上,因而出現這種本末倒置之不可思議的現象,充分突 顯日本帝國瓦解後殘存問題之嚴重性。由於法 126號的規定相當含混,竟 然沒有「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限」,因而就衍生該法之適用者是否擁有 「永住權」的想像與爭議。 根據1952年4月以後的外國人管理辦法,居留的外國人不僅要隨身攜 帶外國人登錄證,還要在登錄文件上按捺指紋,這兩項辦法引發日後許多 的抗爭。這些人權相關的議題暫且不談,此時最值得注意的問題點,應該 是當時在日外國人絕大多數是舊殖民地出身的朝鮮人與臺灣人之問題。18 16 這條法律全名:「ポツダム宣言の受諾に伴い発する命令 に関する件に基づく外務省関係 諸命令の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因為名稱太長,大部分研究者都稱為「法 126」。日文用 「離脫」,應該可以譯為脫離,這樣的法令,當然完全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17 法 126 是為處理舊殖民地出身者居留問題的暫時條款。因為 1951 年 11 月制定「出入國管 理令」時,他們還未脫離日本國籍。因此,當 1952 年 4 月 28 日以後要實施「外國人登錄 法」時,無法適用「出入國管理令」中任何在留資格。 18 歴史教科書在日コリアンの歴史作成委員会編,《歴史教科書 在日コリアンの歴史 第 2 版》(東京:明石書店,2013),頁 75-83。在日朝鮮人(含北朝鮮籍與大韓民國籍) 佔在日外國人 90%以上,若再加上臺灣人,舊殖民地出身者比例更高,此外,還有不少舊 殖民地出身的非法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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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種情況來看,與其說這是外國人管理法令問題,不如說這是日本「去 帝國化」或「去殖民地化」的問題。19戰後日本的「去帝國化」過程中, 帝國日本與殖民地朝鮮與臺灣的關係必須加以處理。然而,由於朝鮮半島 的分裂對立,在日朝鮮人的外國人登錄大致被分成「朝鮮」與「韓國」。 相對地,在日臺灣人與華僑的登錄文件,國籍欄卻都同樣被登記為「中 國」。20由於舊殖民地朝鮮分裂對立,以及臺灣捲入國共內戰,使得兩地 的政府無暇照顧海外的國民。因此,日本政府在處理境內的舊殖民地出身 者時,在沒有來自外國政府外交壓力的情況下,當然就訂出較為嚴苛的外 國人管理辦法。 根據《東京華僑會報》第7號的報導,1952年9月29日起一個月內,日 本全國將進行戰後第三次的外國人登錄證更新。報導中強調,過去登錄時 華僑的國籍欄中有些人被登錄為「中國」、「中華民國」或「臺灣」,這 次將全部統一為「中國」。由於實際上,還是有一些地方機關,進行登錄 時並未登載為「中國」,因此東京華僑總會再向入國管理局提交陳情書。 不久入國管理局再度指示各機關,必須統一登載為「中國」。21 由此可 知 , 要 求 國 籍 登 錄 的 國 籍 表 記 統 一 , 確 實 是 華 僑 總 會 幹 部 的 要 求 。22然 而,這個結果並非單方面因素所造成。韓戰爆發後,日本開始受到來自美 國的壓力,促使與中華民國締結和平條約,但許多日本民間人士對社會主 19 帝 國日本 在戰後 的「去 帝國 化」, 主要就 是排除 異民族 而成為 國民國 家。而 「去殖 民地 化」主要就是獨立,臺灣的情況屬於特例。「去帝國化」與「去殖民地化」是一對概念, 各方學者的定義與論述可說是大同小異。本文主要參考的論著如下:三谷太一郎,〈まえ がき〉,《岩波講座 近代日本と植民地 アジアの冷戦と脱植民地化》(東京:岩波書 店,1993),頁 5-18。若林正丈,〈台湾の重層的脱植民地化と多文化主義〉,收入鈴 木正崇編,《東アジアの近代と日本》(東京:慶應義塾大学東アジア研究所,2007), 頁 207-221。 川島真 ,〈東ア ジア の脱植 民地化 ・脱 帝国 化〉 ,收入 川島真 、服 部龍二 編,《東アジア国際政治史》(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7 ),頁 208-209。 20 戰後初期,外國人登錄證中設有「國籍欄(出身地)」一欄,在日 臺灣人被登錄為「中國 (臺灣)」。1952 年以後,登錄證中只有國籍欄而已。 21〈外国人登録の切り換え 国籍は中国に統一〉,《東京華僑会報》第 7 号(1952 年 10 月 23 日),第 1 版。 22 日本華僑華人研究会編著・陳焜旺主編,《日本華僑・留学生運動史》(埼玉:華僑新報 社,2004),頁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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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以及共產主義具有共鳴,並強烈希望和中國大陸之間進行正常的往來。 23 這 應 該 也 是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的 國 籍 欄 統 一 記 載 為 「 中 國 」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當然,依照合理的推斷,這樣的妥協辦法也會獲得國府的諒解。24 換 言之,在外國人登錄時把華僑的國籍都等登載為「中國」,應當是日本、 國府與華僑三方角力下的產物。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要關注到,為何左傾僑團如此強烈要求國籍欄登 載必須統一為「中國」?實際上,這些親共的僑團幹部大部分都是 臺灣 人。1948年之後,在日臺灣人為何出現急速「左傾化」與熱烈支持新中國 的現象?筆者曾透過在日臺灣人回憶錄與留學生報刊之分析,檢視其演變 之過程。簡言之,其主要的原因在於,許多在日臺灣人對國民黨的統治甚 感不滿,同時也反對過去的日本與當前的美國帝國主義,在這種思想潮流 的激盪下,學生團體與華僑組織迅速傾向支持北京政府。25從當時僑界報 刊發表的論述大致可知,這群追求「去殖民地化」的左翼在日臺灣人,極 力反對國籍欄被記載為「中華民國」。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不願採用尚 無正式外交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登載。在此一情況下,將所有的 華僑國籍都登載為「中國」兩字的方案,就成為當時各方可接受的妥協 方 案。26 23 国分良成等,《日中関係史》(東京:有斐閣,2013),頁 40-43。 24 還有一種說法是,國府外交部與日本外務省的交涉過程中,國府方面反對使用「台灣」, 因此最後採統一登記為「中國」,但目前筆者尚未找到印證這項事實的史料。華僑國籍全 部登記為「中國」,應該是有多重角力的結果,整個交涉過程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25 所謂「左傾化」並非完全僅是變成社會主義者,這群海外人士大致上是抱持反帝國主義與 中國民族主義的理念,並站在支持北京政府之立場展開政治活動。請參閱:何義麟,〈戰 後初期台灣留日學生的左傾言論及其動向〉,《台灣史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151-192。 26 〈永住許可申請手続,国籍欄は単なる中国人でよい〉、〈解説 区別された中国と中華 民国〉,《東京華僑総会会報》第 6 号(1952 年 7 月 19 日),第 1 版。這兩則報導都在 說明戰前移居日本的臺灣省民外國人登錄之手續。文中強調不需要護照,並且國籍的表記 都統一為「中國」。這時,在日臺灣人進行登錄時,只要同時申請永住許可,就可以得到 永住權。但實際上,這只是不設期限也沒有任何保障的居留許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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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60 年代台灣人的永住權問題

前述「法126-2-6適用者」是一項暫時措施,依照規定在日臺灣人、朝 鮮人並無居留年限的問題,如此一來這群人是否具有「永住權」呢?部分 臺灣人強調,登錄時同時提出申請,就可以取得永住權。筆者訪談相關人 士得知,部分臺灣人並未獲得舊殖民地出身者的保障,登錄後每隔三年就 要更新延長。合理地推測,這可能是當事人不知最初登錄時即可提出無居 留年限之申請。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群舊殖民地人的「再入國」申請受到 日方嚴格的控制,在日外國人要暫時離開日本,隔一段時間後要再回來 者,可以依法申請「再入國」。但是,直到1965年日韓建交之前,絕大部 分在日朝鮮人必須依大韓民國「在外國民登錄法」登記後,才能獲准申請 「再入國」。若有特殊情況申請「再入國」許可,也都要經過嚴格審查,這 時官員似乎擁有一定的裁量權。甚至有高官竟表示,「再入國」申請者僅 適用於擁有明確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法126-2-6適用者」沒有在留資格, 所以不能申請。27基本上,沒有獲得「再入國」的簽證者,就等於被關在 日本這個大監獄裡面,這樣的壓迫當然讓人無法忍受。另外,「法 126之 子」還有另一項差別待遇的問題,他們雖然獲准居留,但每三年就要辦延 長更新手續。 在日 臺灣人與 在日朝鮮人 處境同樣 ,若無中華 民國的護 照,要取得 「再入國」的資格也相當困難。部分居留日本的舊殖民地人,並不支持反 共的中國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但若沒有這兩個政府的護照,甚至還 進一步表明支持北京政府或北韓政府者,那就等同於「政治難民」,也可 以說是「無國籍者」。沒有出身國護照者 要到其他國家,除非有特別的理 由,否則很難獲得「再入國」之簽證。面對這樣的困境,在日朝鮮人方 面,經 1965年日韓建交並簽訂「日韓 法的地位協定」之後 ,終於獲得改 27 佐 藤勝 巳, 《在 日朝 鮮人: その 差別 と処 遇の 実態 》( 東京 :同 成社 , 1974),頁 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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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根據這項協定,在日朝鮮人之「法126」適用者,從1966年1月起5年 之內,只要向出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即可獲准「協定永住」,但僅限於 擁有大韓民國籍人士。對於協定永住者,日本政府給予較多的保障,例 如,一般外國人如果被處一年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強制遣返,但是協定永住 者除非是觸犯七年以上重刑者,不會輕易被強制遣返。28此外,永住者還 可獲得國民健康保險、兒童福利津貼與低收入補貼等社會福利之保障。由 此可知,永住權之有無在個人權益保障方面有很大的差距。 日韓條約簽訂後,在日朝鮮人法律地位與社會保障方面皆有改善。在 日臺灣人有鑑於此,開始積極向駐日大使館及國內相關單位請願,要求盡 速獲得同等的待遇。如前所述,以「法 126-2-6適用者」居留日本的 臺灣 人,其外國人登錄證明書中的在留資格欄是空白的,這樣居留資格不明的 情況下,不僅有很多不方便,也讓人沒有安全感。因此,臺灣籍僑民開始 要求外交機關,向日本交涉簽定比照韓國僑民之協定永住權。因應僑民的 要求,國府確實曾向日本提出交涉簽訂協定永住之要求。根據報導,日韓 協定締結一週年的1967年1月17日,國府駐日大使陳之邁訪問外務省下田 事務官,要求進行有關具有中華民國籍在日臺灣人及其子孫的法律地位問 題之交涉。對於項要求,下田事務官表示:法務省等各相關單位將進行協 調,盡力依照在日韓國人法律地位協定之原則來檢討。29另一方面,駐日 大使館為安撫在日臺灣人,隨後也召集支持國府的華僑團體幹部,成立 「戰前在日臺灣人法的地位對策委員會」。然而,半年後傳出消息,日本方 面並無打算給予在日臺灣人與韓國人相當的法律保障,而駐日大使館也沒 有打算進一步交涉。反國民黨的臺灣人得到這項消息之後,大力宣揚這是 28 田 中宏 ,《 在日 外国 人-法 の壁 ,心 の溝 新 版》 (東 京: 岩波 書店 , 1995),頁 44-48。 29 林 啓 旭 , 〈 「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 の 問 題 点 - 蒋 占 領 政 権 は 台 湾 の 主 権 者 で は な い〉,《台湾》第 1 巻第 3 号(1967 年 3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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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駐日大使館對在日臺灣人的背信行為」。30 另一方面,支持國府僑團幹部組成的對策委員會,除了自我反省,也 向各界表示歉意。1968年8月,中華民國留日東京華僑總會以陳正枝會長 為代表,向立法院僑政委員會提出「呼籲書」31,文件中為表達臺灣出身 者 對 居 留 資 格 問 題 感 到 不 安 之 心 境 , 出 現 如 下 之 描 述 :「 然 復 一 部 份 人 士,認識不清,往往以為此等臺人之在日本永住資格,業經從此確定,此 後可不必心存疑懼惴惴不安矣。殊不知此等見解,實屬錯誤,適足以暴露 其對於此一問題並無深切之關心而已。」另外,他們對於子女居留簽證問 題 , 也 甚 為 不 滿 。 請 願 書 中 表 示 :「 不 但 此 也 , 此 等 臺 人 戰 後 所 生 之 子 女,其在日所取得之滯在資格,均僅為三年,此亦眾所周知之事實也。」 換言之,他們清楚地認識到「法126-2-6」之規定,只是為解決台灣人及朝 鮮人等殖民地住民之國籍問題,並給他們在日居留的暫定辦法。這些舊殖 民地住民的基本訴求是頒布更明確的法令,保障其居留日本的法律地位。 日韓簽定的協定永住,並未解決所有在日朝鮮人的問題,實際上還有 數十萬人不願意取得韓國籍,而無法取得協定永住。但是大部分朝鮮人待 遇獲得改善卻是事實,因此臺灣僑民才會在呼籲書中提及:「然而在日六 十餘萬之韓人居留問題,業經依據昭和四十年之日韓條約獲得解決,而對 於不足二萬人之臺灣省民之居留問題,迄今仍在擱置未予解決者,豈非一 大矛盾乎」。面對華僑總會中臺灣出身者的要求,外交部遲至隔年也就是 1969年6月才在回覆函中表示,承認在日 臺灣人的特殊歷史背景,也贊同 其居留資格問題應該特別處理。外交部回覆函中也強調,早在日韓協定簽 訂之前幾年,已經跟日本政府進行交涉,函中第三點對整個經過說明如 30 〈在日台湾人に対する蒋駐日大使館の背信行為-『在日法的地位』の対日交渉はかくも 簡単に流れてしまった〉,《台湾》第 1 巻第 8 号(1967 年 8 月),頁 37。這份雜誌為 「 台灣青 年獨立 聯盟」之 宣傳 刊物。 該聯盟 之前身為 1960 年 王育 德創設 之「台灣青年 社」,1967 年台灣青年社發行之《台灣青年》改為中文版,因此同年 1 月另外發行日文 版機關刊物《台灣》,另外還有英文刊物《Independent Formosa》。 31 〈 旅日台 籍僑胞 居留權 〉, 《外交 部檔案 》,中 央研究 院近代 史研究 所檔案 館收藏 ,檔 案:061/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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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本部鑒於戰前赴日臺灣省籍僑胞之居留資格需待解決,乃於民國四十 九 年間令我 駐日大使館 試探日本 政府對本案 之態度, 當時日政府表 示,韓國僑民人數遠多於我國僑民,問題亦多,請俟韓國僑民問題解 決後,再行商議。迨民國五十四年六月間,日韓結束十四年之漫長談 判,在日韓僑問題乃告解決,雙方並簽訂「日本國與大韓民國間有關 居住日本國之大韓民國國民法律地位及待遇之協定」,該協定之產生 係基於日韓間特殊歷史背景,即韓國戰前為日本屬地,戰前赴日之韓 人曾為日本國民之事實,予韓僑以較其他外僑為優渥之待遇。32 以上外交部的說明大致屬實,日本想要先解決在日朝鮮人問題也是事 實。但是,接下來回覆函中第四點的內容則令人感到驚訝。因為 外交部似 乎不認同臺僑的主張,並表示要求獲得與韓國人相同的待遇 缺乏法理依 據。原文如下: 我國戰前赴日之臺灣省籍僑胞與戰前赴日之韓國僑民相較,有其相同 之處,亦有其相異處。相同處為二者均曾為日本國民,其居留資格均 未審查;相異處為日韓間在建交條約生效前並無邦交,韓國僑民係以 「朝鮮人」之特殊身份在日居留,而我臺灣省籍僑胞則早已恢復我國 國籍,並與大陸各省籍僑胞在戰後同享戰勝國國民待遇,中日和約議 定書內復訂明中日雙方相互對於對方之國民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故要 求日方對臺灣省籍僑胞給予與韓國僑民相同之特殊待遇,實乏法理依 據;惟就事實言,戰爭結束前遷居日本之臺灣省籍僑胞廿餘年來迄未 32 〈 旅日台 籍僑胞 居留權 〉, 《外交 部檔案 》,中 央研究 院近代 史研究 所檔案 館收藏 ,檔 案:061/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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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居留資格,其僑居身分未能確定,其情堪憫,自當早日設法謀求 解決。33 外交部完全無視臺灣人特殊歷史經驗的不同感受,這樣的論述當然讓 僑 團 極 度 失 望 。 請 願 書 中 明 白 要 求 政 府 簽 定 比 照 日 韓 協 定 的 「 日 華 協 定」,早日確定「臺籍華僑之法的地位」,以獲得連同子女在內之完整的永 住權,免於經常處在可能遭強制遣返之恐懼中,並同時能獲得各種社會福 利保障等。但是,國府外交官顯然無法體會在日臺灣人的期望,因此這項 訴求也遲遲未能夠實現。 另 外 一 項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是 ,「 臺 灣 青 年 獨 立 聯 盟 」 對 於 國 府 的 批 判。當時,以臺灣留日青年為主所組成的獨立團體主張:根據國際法的原 則,臺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以此交涉有關在日臺灣人法律地位問題時,日 本政府應該直接與在日臺灣人或其代表交涉。另外,還有反國府的「臺灣 人權利擁護總連合會」(1966年成立),在1967年1月發表「緊急聲明」。聲 明文中表示:「現在大多數的在日臺灣人都相當不安地認為,『蔣政權』不 顧臺灣人全體之利益,這是『臺灣人不在』的做法」。另一方面,日本政 府也不依照「清算處理五十年間殖民地總結」的原則,「在日 臺灣人之法 的地位」可能受到不當的處置。另外,總連合會也於4月8日,在東京品川 區立青年館舉辦「臺灣人權利要求大會」,會中議決的「有關臺灣人法的 地位等請願書」,並將提交日本政府各相關單位。34這樣的要求似乎完全沒 有得到任何回應,直到1991年日本大幅修改外國人管理法令之前,在日臺 灣人還是一直被界定為特殊且暫時性的「法126-2-6適用者」與「和平條約 33 〈 旅日台 籍僑胞 居留權 〉, 《外交 部檔案 》,中 央研究 院近代 史研究 所檔案 館收藏 ,檔 案:061/89003。 34 林 啓 旭 , 〈 「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 の 問 題 点 - 蒋 占 領 政 権 は 台 湾 の 主 権 者 で は な い〉,《台湾》第 1 巻第 3 号(1967 年 3 月),頁 1-8。〈台湾人の権利要求大会 日本 政府に請願〉,《台湾》第 1 巻第 5 号(1967 年 5 月),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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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國籍脫離者之子」。35

四、1972 年前後臺灣人的國籍問題

1969年外交部答覆東京華僑總會的要求時,國府的國際舞台處境已經 相當不利,不僅是聯合國代表權岌岌可危,在此前後還陸續與多國斷絕邦 交,這時國府早已喪失與日本談判之先機。相對地,對於這項問題日本方 面的立場想法為何?當然有其必要檢視日方的外交文書。在 2014年7月24 日公開的日本外交紀錄中,筆者發現有關沖繩回歸交涉的相關檔案,曾討 論到相關的問題。因為日本為處理沖繩外國人居留問題時,對於在日臺灣 人的法律地位曾有深入的檢討。例如,1970年外務省亞洲局中國課的文件 中明確提到,中 華民國大使館從 1960年起就開始要求針對 「在日元臺灣 人」的法律地位進行交涉,從1967年起這項問題的談判持續進行至今。36 參照前述僑團請願的文獻來看,可以確認雙方曾持續地進行交涉,但令人 遺憾的是,歷經十年的交涉竟毫無結果。 沖繩回歸日本的談判,美日兩國在1969年大致都已談妥,儘管臺灣與 韓國都一再表達反對之意,還是無法改變這項協定。37儘管如此,日本官 方對於居留沖繩的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還是小心翼翼地處置,深怕若 有不慎,對管理外國人體制會產生衝擊。從外交文書來看,日本一開始就 決定「法126」是過去的暫行辦法,不可再次擴大適用於在沖繩的臺灣人 與朝鮮人(1953年奄美群島回歸時曾以法267號擴大適用)。另外,朝鮮 35 這 是在法 務省工 作人員 實務 手冊上 的稱呼 。請參 閱法務 省民事 局第五 課国籍 実務研 究会 編,《新訂国籍・帰化の実務相談》(東京:日本加除出版社,1990),頁 182。 36 〈在日元台湾人の法的地位〉,《沖縄関係 出入域,外国人の法的位地 在沖縄外国人 の 法 的 地 位 ( 1 ) 》 ,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 外 交 史 料 館 所 蔵 , 分 類 番 号 : A.3.0.0.7-1。 37 波多野澄雄,〈沖縄返還交渉と台湾・韓国〉,《外交史料館報》第 27 号(2013 年 12 月),頁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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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適用的「協定永住」之申請已經在1971年1月結束,也不擬延長適用或 修訂。日本的相關單位一再強調,居留者的權益都會獲得保障。例如, 臺 灣人若在沖繩已取得永住資格,當然可以維持,在日朝鮮人則給予一般永 住,其他應有的附帶權益將以特別考量方式給予保障。但是,政策的討論 過程中,外交官員也特別強調,如果直接給予所有沖繩臺灣人永住者之永 住權,將造成沖繩與本國的居留者之差別待遇問題。38因為,沖繩的規定 比較寬鬆,部分戰後來到沖繩的臺灣人也取得永住者資格。最後,隨著 1972年「有關因應沖繩回歸特別措施之法律」實施後,永住許可的條件確 實有放寬,讓一些居留沖繩的外國人獲得「一般永住」。39 在日本處理沖繩外國人的檔案中,可以發現一個特殊現象。亦即相較 於本土的外國人,沖繩的臺灣人多於朝鮮人,總數計共2,605人,其中永 住者230人,而真正戰前就住在日本的永住者只有118人(其餘為戰後入境 的永住者),而朝鮮人總數才215人,其中永住者5人,半永住者3人(戰 後商務簽證入境定居者)。朝鮮人的人數不多,也是日方不願意修改協定 永住規定的原因之一。而對臺灣人方面,官方主要強調目前在跟中華民國 交涉永住協定之問題,不宜產生特別優惠在沖繩台灣人之前例。40 然而, 如果從官員訪談調查八重山的在日臺灣人的紀錄可知,他們期盼的不僅是 永住權,進而也想直接申請歸化,但最大的障礙竟然是來自中華民國。當 時受訪的臺灣同鄉會會長林發表示:「有些戰後才移居八重山者,未能獲 得永住資格,我曾建議他們向琉球政府以無國籍身分申請歸化,這件事原 本順利進行,沒想到竟受到中華民國政府阻擾而失敗。這件事絕無不良企 圖,而是萬不得已才這樣做。」另外,同一檔案中還有以林發為同鄉會會 長身分,在1970年5月提出的陳情書中也提到:「三年前我們同胞中有幾 38 〈在沖外国人の在留資格〉,《沖縄関係 出入域,外国人の法的位地 在沖縄外国人の 法的地位(1)》,日本外務省公開之外交記録。 39 佐藤勝巳,《在日朝鮮人 その差別と処遇の実態》,頁 96-98。 40〈在沖外国人の在留資格〉,《沖縄関係 出入域,外国人の法的位地 在沖縄外国人の 法的地位(1)》,日本外務省公開之外交記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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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家族,以無國籍者身分申請歸化並獲得許可,今日我們看到他們以日本 人的身分在法律庇護之下活躍著,真讓人萬分羨慕。」41由此可見,住在 沖繩的臺灣人,居留方面上有很多困擾。這裡提到歸化的成功例子與失敗 例子,還需要進一步確認,但不論如何,他們當時積極尋求歸化應該是很 明確的事實。 在此前後,國際局勢出現很大的變化。1971年10月,國府宣布退出聯 合國,其代表權席位被中共所取代。1972年3月,美國總統尼克森前往北 京訪問,隨後簽定「上海公報」,由此,在美國主導下新的台灣海峽維持 現 狀 的 國 際 秩 序 正 式 形 成 。42同 年 9月 29日 , 中 共 與 日 本 發 表 「 共 同 聲 明」,宣布即日起建交,同時日本也與國府斷交。這時,華僑的法律地位 再度受到關注。在此前後,許多華僑開始積極申請歸化,甚至也有人企圖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府為了爭取華僑的支持,此時態度竟一百八 十度轉變,表明將修改國籍法放寬放棄國籍之條件。例如,放寬對未成年 子女不能放棄國籍之限制,同時刪除男子要服完兵役才能放棄國籍等要 求,並且取得脫離國籍證明書是歸化日本的必須首要條件。為此,據說這 次的決定對華僑歸化日本有所助益。另外,對持中華民國籍之海外僑胞的 護照更新,也決定從過去每3年延長為6年。43 實際上,這些規定放寬的修法無法馬上完成,而辦理歸化日籍又必須 出示放棄國籍證明書。因此,國府乃決定在斷交前就授權在日本的各駐外 單位,大量發給華僑放棄國籍證明書。44根據官方統計,1972年放棄國籍 華僑共5萬2千餘人,其中具有永住權者約 2萬2千人、長期居留者1萬7千 41〈八重山在住台湾出身者の処遇〉,《沖縄関係 出入域,外国人の法的位地 在沖縄外 国人の法的地位(1)》,日本外務省公開之外交記録。原文日文,筆者中譯。 42 這樣的臺灣海峽新秩序,日本學者稱之為「七二年體制」。有關這個概念,以及戰後臺灣 的國 際秩序轉換 問題,請參閱: 若林正丈, 《台湾の政治: 中華民国台 湾化の戦後史》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2008),頁 110‐120。 43 陳祖華,〈日匪『建交』後的旅日華僑問題〉,《聯合報》, 1972 年 9 月 30 日,第 2 版。 44 有關臺日斷交後,大量臺灣人歸化日籍的問題,請參閱:松田良孝,《八重山の台湾人》 (南山舍,2004),頁 12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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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他留學生或商人約1萬3千人。國府一再強調,雖然與日本斷交,但 持中華民國國籍居留當地絕對沒有任何問題。45 其中所謂永住權者,應該 是指適用「法126」的臺灣人,實際上他們獲得「一般永住」者並不多。 據此,之前國府的說明無法讓華僑安心,無疑加速了華僑歸化日籍的行 動。據厚生省的統計, 1971-1975年這5年間歸化的在日中國人依序有 249 人、1,303人、7,338人、3,026人、1,641人。46從這個數字的變化可看出, 1973年歸化者的人數高達到7,338人,反映了當時華僑社會的緊迫感。 這個時期,在華僑團體機關誌頻繁地刊登了歸化與國籍問題的相關事 情。根據報導,在日外國人登錄的統計, 1972年5月底華僑總數為 54,870 人(含沖繩華僑1,906人),到了年底減為48,089人,1973年7月底再減為 46,673人,一年之間減少8,197人。47這8千多人應該就是指放棄國籍者,但 是他們是否辦理歸化日籍,或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還是變成只持有 永住權的無國籍者,無法進一步得知。當然,歸化日籍後又恢復國籍而變 成雙重國籍者,應該也不少。無論如何,到了這個階段,在日臺灣人關注 的焦點已經不是永住權問題了。因為1981年出入國管理令修訂時,日本引 進可以用特例許可「永住」之制度(特例永住),由此解決過去「朝鮮 籍」無法解決取得協定永住的問題,且臺灣人也可比照辦理。1991年出入 國管理法再修訂,並制定「根據對日本國和平條約規定在該條約最初生效 日脫離日本國籍者等之出入國管理相關特例法」(簡稱:入管特例法), 將具有相同歷史脈絡的「法126」、「法126之子」、「協定永住」、「永 住(特例永住)」等一併納入新法管理。48這項法令可說是問題總清算, 45 〈旅日華僑居留問題,日本将採取新措施〉,《聯合報》,1972 年 10 月 1 日,第 2 版。 46 過放,《在日華僑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変容──華僑の多元的共生》,頁 74-77。 47 支持中共反國民黨政府的僑團「台灣省民會」,在其發行的機關刊物《台灣省民報》中, 出現大量批判國籍問題相關的文章,簡單列舉如下:大肚渓,〈けじめのつけ方〉,《台 湾省民報》第 9 号(1974 年 3 月 1 日),第 7 版。〈「二重国籍」の行方〉,《台灣省 民報》第 7 号(1974 年 1 月 1 日),第 8 版。〈せめて願わしい事は〉,《台湾省民 報》第 8 号(1974 年 2 月 1 日),第 3 版。小心,〈投稿 「二重国籍」の災禍〉, 《台湾省民報》第 29 号(1975 年 11 月 1 日),第 8 版。 48 田中宏,《在日外国人-法の壁,心の溝 新版》,頁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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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次修法,舊殖民地出身者的問題大致告一個段落。

五、結論

1945年以後,在日臺灣人的法律地位一直不夠明確 ,而受盡各種差別 待遇,國籍欄也被登錄為「中國」。這樣的情況下,臺灣人幾乎沒有表達 意見的機會,但從以上有限的檔案中,我們還是可以了解他們的部分心 聲。從東京華僑總會的呼籲書看到,在日臺灣人居留權沒有保障,其法律 地位一直處於不明確的狀態。然而,國府官員似乎並未體諒其處境,也不 曾積極展開外交談判。從八重山臺灣同鄉會長卑屈的陳述中,讓人明確地 感受到在日臺灣人的悲哀。對「無告之民」而言,不論永住權或歸化都是 奢侈品,想要獲得這兩種東西都要面對重重的阻礙。直到臺日斷交前夕, 官方才真正採取一些協助華僑居留日本的措施,很諷刺的是,祖國給予最 有效的幫助方法竟然是發出放棄國籍證明書。 為何中華民國政府如此對待華僑呢?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國共雙方都 在爭取華僑的支持,致使華僑與臺灣人都面臨選邊站的問題。從 1950年代 到1972年臺日斷交為止,曾發生多次有關在日臺灣人「投共」,以及臺獨 運動者受迫害的事件,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可以發現在日臺灣人國家認同 分歧。但是,這些事件的主角都不是戰前來日的臺灣人,而是戰後才來到 日本的「中華民國人」。儘管如此,其居留問題還是值得我們關注,以下 簡單敘述相關的幾個案例。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洪進山事件」。1954年 2月,洪進山由臺灣的警察機關派遣到日本警察學校就讀。隔年,其本人 希望繼續留在日本求學,而國內派遣的警察機關要求其返國。當事人不僅 拒絕返臺,而且表明要前往中國大陸。面對這種情況,日本的入國管理局 預定將他強制遣返,但是親共的東京華僑總會等團體,以保障人權為由出 面阻止。經過一番激烈抗爭之後,1956年2月1日洪進山搭乘山鳥丸從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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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境,4日抵達上海。這樣的處置辦法,是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令第 52條 第2項之規定,違反出入國管理令者必須強制遣返時,本人可以選擇其希 望被遣送的國家,而非其入境前之國家。49這是戰後日本面對中國與朝鮮 等分裂國家時,用法律來規範的保障人權辦法。透過這個規定的運用,整 個親共華僑團體的抗爭過程中,突顯了國共雙方爭奪華僑的問題,同時也 夾雜著日本的政治考量。 在日臺灣人選擇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案例,以「劉彩品事件」最為著 名。劉彩品,1936年嘉義出生,1956年以私費留學生(4-1-6簽證)身分抵 日,隔年進入東京大學就讀,1961年進入大學院,1965年博士班期間與木村 博結婚,1967年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而被拒之後,因簽證過期,只能以非法身 分居留。發生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劉彩品企圖藉此抗議國 府特務在日橫 行,壓迫旅日政治異議分子。由於申請在留資格延長或變更,必須提出有效 護照,國府特務調查僑民之忠誠度,藉此刁難異議分子。劉彩品表明拒絕承 認中華民國,並決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申請居留簽證。日本各界 人士為了支援她的行動,組成「劉彩品支援全都連絡會議」等團體,華僑界 也組成「支援劉彩品留日華僑會」。整個簽證申請過程之抗爭活動,主要從 1970年4月6日提出申請展開,一直到9月24日獲得簽證更新為止,其間有密集 的相關辯論紀錄,隨後也有許多媒體的報導,最後並彙整成專書出版。50獲得 居留簽證後,她還與夫婿同往中國大陸發展的行動,嚴重打擊國府主張代表 全中國的正當性。51 投共案例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劉彩品在申請簽證的〈理由書〉中, 詳述國府壓迫臺灣人之罪狀。這些案件包括,1967年的「劉佳欽、顏尹謨事 49 日本華僑華人研究会編著,陳焜旺主編,《日本華僑‧留学生運動史》,頁 367-373。 50 劉 さんを 守る友 人の会 編, 《日本 人のあ なたと 中国人 のわた し-劉 彩品支 援運動 の記 録》(東京:ライン出版,1971)。 51 1970 年劉彩品放棄中華民國護照,並獲得在日居留資格後,隔年同丈夫木村博舉家遷居 南京,任職於紫金山天文台,而後並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 1989 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 之後,可能是對中共政權的失望,舉家返回日本定居。 1983 年起,她率先主張贈送一對 大熊貓給臺灣,這項提案直到 2008 年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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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1968年「柳文卿事件」與「陳玉璽事件」、1969年「陳中統事件」等。 這些事件中,除了陳玉璽事件主角有意前往中國大陸,政治傾向為支持北京 政府之外,其他都是牽涉臺灣獨立運動。陳玉璽原本到夏威夷大學留學, 1967年以觀光簽證來日進入法政大學,但因無法取得留學簽證而逾期居留, 1968年遭強制遣返,臺灣軍事法庭認定。他在日本期間曾經在《大地報》撰 稿為匪宣傳,因而被判7年徒刑。另外,劉彩品在其〈理由書〉的附注中,提 到幾位臺獨運動者遭到的迫害。包括劉佳欽(東大農學系大學院研究生)、顏 尹謨(東大法學系大學院研究生)兩人,他們都是在1967年暑假返國期間被 捕,並且後來,兩人都被以參與臺灣獨立運動的罪名,求處死刑。此外,陳 中統(岡山大學醫學部大學院生)也是在1968年返台期間被捕,因他被通報 曾在日本接觸臺獨分子,因此被判15年有期徒刑。劉彩品彙整以上案件,用 以控訴國府情治人員之惡劣,而這些實例亦成為了她要求脫離中華民國籍的 正當理由。52 1960年代,海外臺灣獨立運動勢力日益壯大,日本政府配合國府的要 求,對臺灣的旅日政治異議分子的壓迫也更加嚴重。前述事件之外,1967年8 月,已發生過日本政府企圖強制遣返張榮魁、林啟旭等兩名臺灣留學生之事 件。1966年3月,張、林兩人分別從國立音樂大學與明治大學畢業,但因他們 都參加臺灣獨立運動,擔心返臺會遭到政治迫害,故持續地申請延長居留。 但是,日本政府竟利用兩人定期到入國管理事務所報到時,將其拘禁並準備 遣返臺灣。而後經過各界人士的救援,呼籲保障其政治自由與基本人權,才 得以持續居留日本。不料緊接著在1968年3月27日,又發生了柳文卿被強制遣 返的事件。1962年4月,柳文卿赴日就讀東京教育大學,隔年加入臺灣青年獨 立聯盟並擔任幹部,1967年3月碩士課程結束後,無法繼續獲得法務省核發的 居留許可,並在入國管理事務所報到時遭拘禁。東京入國管理事務所謹記前 52 劉 さんを 守る友 人の会 編, 《日本 人のあ なたと 中国人 のわた し-劉 彩品支 援運動 の記 録》,頁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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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教訓,決定隔天一早立即進行強制遣返。在得知以上消息後,獨立聯盟 成員共20多人前往機場搶救。最後,雖無法阻止這次日方的遣返計畫,但卻 成功地阻止同樣的悲劇一再發生。53 以上都是臺灣人國家認同之問題,但是他們都是戰後才來日本的台灣 人,與戰前已居留日本的舊殖民地人有所不同。從保障人權角度來看,這 批青年受到更多的歧視與壓迫,他們的處境更能突顯外國人管理法規之不 合理。54由於這些事件也可以被視為白色恐怖或臺獨運動知一環。不過, 為了避免模糊焦點,這些問題都將留待日後進一步探討。若單純僅就人權 保障問題而言,戰後經過不斷的抗爭,日本持續修訂外國人管理法令,在 日臺灣人的居留問題,大致獲得比較確實的保障。此外,有關國籍欄登錄 為中國的問題,也大致獲得解決。如前所述,1952年以後日本外國人登錄 證上國籍欄都登 載為「中國」。即使 到 1972年「日中建交」、「臺日斷 交」之後,國籍欄登錄依然沒有更改。直到2001年以後,經過在日臺灣人 團體推動正名運動,日本政府才同意修改外國人登錄辦法。根據新的法 規,臺灣人在「國籍‧地域」一欄中,可以填入「臺灣」。2012年7月新 法實施,所有「外國人登錄證」都改為「在留卡」重新進行登錄,這時在 日臺灣人的「自稱」與「他稱」才獲得一致。總而言之,戰後長期以來 臺 灣人居留問題,雖已大致化解,但臺灣人國家認同分歧的問題,依然未 解。 53 宮崎繁樹,《出入国管理-現代の「鎖国」》(東京:三省堂,1970),頁 18-52。 54 有關日本外國人管理政策對人權的壓迫問題,請參閱:宮崎繁樹,《出入国管理-現代の 「鎖国」》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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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in of Taiwan Historical Research, NTNU No7, pp.47-75, December 2014

The Nationality and Residence problems of

Taiwanese in Japan after WWⅡ

I-Lin Ho

Abstract

The Residence problems of Taiwanese in Japan after the World War II primarily derivative from Japan deprived their colony civil rights. After Taiwanese registered as oversea Chinese, they were treated as people from mainland China; not until 1952, they officially detached from Japan nationality. However,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was different between Taiwanese in Japan and oversea Chinese, and so did the legal rights for residency. Both registered China as their nationality, but came with different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Although Taiwanese could stay in Japan for long period of time, they had no legal protection on their rights of residence. In 1965, Japan and Korea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countries signed an agreement to grant the Korean Japanese permanent residence in Japan. This made it more obvious that the Taiwanese in Japan were discriminated by lack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n their rights of residence. The organizations of oversea Taiwanese in Japan had once petition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o ask the government to fight for their legal rights on their permanence in Japan, but in vain. In 1972, Taiwan and Japan broken off the diplomatic relations, many Taiwanese naturalized Japanese citizenship in the afraid of losing their legal status. Surrounded by the issue whether they can obtain permanent residence illustrated Taiwanese in Japan lack of decisive legal status, their national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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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varied widely. We should continue to pay attention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ese in Japan together with their national identity.

Keywords: Taiwanese in Japan, Overseas Chinese, Permanent Residency, Naturalization, National identit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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