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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區塊鏈技術建構文書存在證明系統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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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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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應用區塊鏈技術建構文書存在證明系統 Blockchain. n. al. er. io. sit. y. Nat. A System of Proofing Document Exists Based on.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中. 華. 民. Ch. 生. 國. engchi :. :. 一. i n U. 宋. 蔡. ○. 皇. v. 志. 秉. 翰. 六. 年. 博. 士. 撰.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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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 辭. 本研究及學位論文是在宋皇志老師的指導下才得以完成的。回想當初,在 學生尚未確認研究方向之際,在眾多領域之中無法確認什麼樣的研究主題才是 適合自己,是宋老師在學生茫然時指引明燈,不僅不猶豫地接受指導原不屬於 智慧財產背景的自己,更在學生眼前開拓了更多元、多采多姿的豐富。沒有宋 皇志老師的指導,這篇論文不可能有辦法完整。 謝謝我的口試委員彭金隆老師及陳曉慧老師,兩位老師不僅在學生論文的. 政 治 大. 最後,給學生最細心、最詳盡的指導與指教,讓學生得以從不完整到卓越,甚. 立. 至提供學生在未來的志向之中更多的機會。. ‧ 國. 學. 再者,感謝政大科智所,在這兩年有餘的期間,不僅提供學生多領域的方. ‧. 向、教學,更讓學生知道,所謂跨領域,並不是遺忘以前之所學,如何善用過. Nat. sit. y. 往所堆砌的所有,才是未來在社會之中成長、茁壯的關鍵變因。這個所不僅讓. n. al. er. io. 學生得以適才適性的發展,更將未來不僅商管、智財、甚至人生之中可能面對. Ch. i n U. v. 的難題、困境,濃縮在短短兩年之中,透過師長們悉心的教育,將精華傳授給 學生。. engchi. 更謝謝方雋偉學弟,沒有學弟的幫忙與相互切磋、交流,學生可能還在一 片程式碼的海洋中載浮載沉。 最後,感謝培養我長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儘管孩兒於求學路上相較不順 利,但仍支持我走完這一哩路。. -ii-.

(5) 摘. 要. 在人類發展文明之中,「信任」被認為是任何關係的基本,信任可以透過是 本於初心的信任,也可能是基於遵守道德守則、法律或承諾等方式。德國社會 學家盧曼(Niklas Luhmann):「信任是為了簡化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 ,足見 信任一事的重要性。 然而,社會文明發展至今,肇因於「不信任」而發生的衝突不勝枚舉,可 以小致是婚後的離婚,大則可以是國與國之間友好關係的毀壞,生活中的互信 其實存在於各個角落。. 政 治 大. 立. 當然,聰穎的人類發展出了增加信任的方式,例如白紙黑字等,但隨著科. ‧ 國. 學. 技的演進、文明的推演,需要建立「信任」的領域越趨多元,因而產生了法. ‧. 院、公證等等相對應的制度。. Nat. sit. y. 本論文即針對如何在科技之中,特別是數位資訊之中,透過技術實際操作. n. al. er. io. 的方式,建立一套針對數位文書存在證明的系統,以解決至今從公證、認證制. Ch. i n U. v. 度,到數位證據的問題,甚至到著作權創作歷程證明的問題,試圖透過目前技. engchi. 術的創舉:區塊鏈(Blockchain)的方式,建構一個系統解決存在至今的社會問 題及現象。並試圖在此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提供更多的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 究者參考。. -iii-.

(6) Abstract “Trust” is being consider the foundation of the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it could be a person rely on another, moral, ethic, or even law or commitment. A famous German sociologist, Niklas Luhmann insists, “Trust is a basic fact of life without which society would not function” It shows how trus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human history. However, the conflicts base on “distrust” are countless, it could be a little matter. 政 治 大. such as divorces, or could be a ruptur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two countries. Trust. 立. is almost everywhere around our life.. ‧ 國. 學. We people, of course, develop several ways to enhance the trust in daily life,. ‧. such as contract, with the civilization progress; trust transform to different way in life. sit. y. Nat. such as court, jury, or even the system of notarization and authentication…etc.. n. al. er. io. This research is focus on, especially in digital information, how to use a. i n U. v. technology way to build a system of proofing a document data ever exists, in order to. Ch. engchi. solve the problem like notarization, authentication, digital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 or even the record of creation under copyright until nowadays. This research also using blockchain to build a complete system, trying to give a best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above.. -iv-.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2.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9. 第二章. 文書存在證明之需求.............................................................................. 11. 第一節. 公證與認證...................................................................................... 11. 第二節. 著作權之創作保護主義.................................................................. 15. 第三節. 數位證據.......................................................................................... 25. 第四節. 其他相關於數位文書存在證明案例.............................................. 28. 立. 區塊鏈之起源與發展.............................................................................. 33. 第二節. 區塊鏈技術之特色與優點.............................................................. 41. 應用區塊鏈技術設計文書存在證明平台.............................................. 46 平台框架設計目的.......................................................................... 46. y. Nat. 第一節. ‧. 第四章. 區塊鏈基本定義.............................................................................. 33. 學. 第一節. ‧ 國. 第三章. 政 治 大. 第三節. 平台框架實作及其運作方式.......................................................... 55. er. al. n. 第五章. sit. 平台框架總覽.................................................................................. 47. io. 第二節. i n U. v. 結論.......................................................................................................... 60. Ch. engchi. 第一節. 平台框架限制與研究限制.............................................................. 62. 第二節. 未來發展.......................................................................................... 62. 第六章. 參考文獻.................................................................................................. 64. 第七章. 附錄.......................................................................................................... 69. 附錄一:package.json......................................................................................... 69 附錄二:平台建構步驟...................................................................................... 70 附錄三:app.js .................................................................................................... 74. -v-.

(8) 圖目錄 圖 1:孟子,漢 趙岐. 注 ....................................................................... 3. 圖 2:各地院檢察署新偵辦侵害智財權及著作權案件數量與比例 ....... 6 圖 3:各地院檢察署新偵辦侵害著作權與其不起訴案件數量與比例 ... 7 圖 4:本研究研究流程 ............................................................................. 10 圖 5:坊間畢業證書代製服務 ................................................................. 32 圖 6:比特幣交易紀錄 ............................................................................. 37 圖 7:雜湊函數示意圖 ............................................................................. 39. 政 治 大. 圖 8:區塊鏈結示意圖 ............................................................................. 40. 立. 圖 9:區塊資料遭到竄改示意圖 ............................................................. 41. ‧ 國. 學. 圖 10:真實區塊資料表頭 ....................................................................... 42. ‧. 圖 11:平台框架示意圖 ........................................................................... 47 圖 12:平台框架資料流程圖 ................................................................... 48. y. Nat. er. io. sit. 圖 13:平台框架系統方塊圖 ................................................................... 49 圖 14:平台框架方法流程圖 ................................................................... 53. al. n. v i n C h ................................................................... 圖 15:平台框架實施示意圖 54 engchi U. 圖 16:以 Parity 作為用戶端程式架設私有鏈實圖 ................................ 56 圖 17:使用者介面實圖 ........................................................................... 57 圖 18:使用者上傳檔案後,資料庫更新實圖 ....................................... 58 圖 19:使用者上傳檔案後,區塊鏈發起交易並將資訊發送實圖 ....... 58 圖 20:智能合約所存儲之資訊實圖 ....................................................... 59. -vi-.

(9) 第一章. 緒論. 隨著科技的演進,人類的文明的傳承、資訊的傳遞方式也有更多樣化的方 式,早在甚至「文字」出現以前,人類便已在各種材質上紀錄資訊,例如石 頭、獸骨、陶器、金屬、木頭甚至皮革…等,以圖像或是符號的方式留下紀 錄。到了西元前二世紀「紙張」的出現,更革新了人類文明的傳播,而直到現 在,隨著文明進入到了「數位」時代,以往的「書寫」漸漸轉變成為每一串 0 與 1 的位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這樣的轉變又會帶來什麼樣的問題?文字的紀錄具有其重要性,無論是在 研究歷史、演進、文化傳承,在後人解讀文字以外,以往最重要的便是將這些. ‧. 文字、圖像紀錄並保存下來,以「永久」呈現人類的生活與文化。. y. Nat. io. sit. 早先的典藏只需要將保存完整的載體(如刻印在獸骨上的文字…等) ,透過. n. al. er. 科技的方式測定該載體的年代,以知悉是否為真實傳承下來的歷史文物而非贗 品,常見測定法如碳-14. Ch. i n U. v. 定年法1、鈾鉛定年法2等等。同樣的,紙本的紀錄傳承. engchi. 至今,檢驗是否真實也都是透過一樣的方式。 然而,這些文物的保存都有著同樣的特性,才足以讓後人得以相信這些文. 1. Willard Libby and Radiocarbon Dating,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https://www.acs.org/content/acs/en/education/whatischemistry/landmarks/radiocarbon-dating.html (last visited Jan. 31, 2018). 2. Bertram B. Boltwood, “On the ultimate disintegration products of the radio-active elements. Part II.. The disintegration products of uranium,” American Journal of Science 23, ser. 4(1907): 77-88. - 1 -.

(10) 物的資訊真實性,該特性便是:「這些文物的製成不可逆」或是「不可後來進行 竄改」 。 一本紙本書籍,在兩百年後的內容,都會是與兩百年前所書寫上去的內容 一致,若有後人進行竄改,在科技的幫助之下都會留下痕跡,因而發現已遭竄 改。 但到了今日科技世代,電子、數位檔案同樣是資訊傳遞、紀錄的方式,甚 至更加速了人類文明的傳播,但這些方便底下,你是否有想過,檔案複寫如此. 政 治 大. 容易,如果幾年後要怎麼證明這些檔案文件的真偽?. 立. 甚至,這些檔案文件,到底具不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 ,無論是足. ‧ 國. 學. 以證明文件在某特定時間點的存在,或是沒有經第三人竄改?. ‧. 第一節. 研究背景. sit. y. Nat. io. al. n. 是著作權。. er. 一般而言,提到著作的真偽、盜版或是侵權,現今的社會聯想到的第一都. Ch. engchi. i n U. v. 著作權的概念,在中國,早在印刷術盛行的宋朝便有相似的概念。因為印 刷複本盛行的必要,部分著作者(注釋者)會在印刷品上利用木戳等物,在印 刷品上印上印者姓名或創作時地等資訊,在著作品上烙上類似「刊語」等語 句,已達到的意義,可說是著作權觀念之萌芽。 而到了明代、清代兩代,刊語則演變成書籤標示頁的方式呈現,常見的便 是刊印一些如「不許翻刻」等字樣,最常見的一句話就是: 「版權所有,敢有翻. - 2 -.

(11) 印,千里必究」,但在該時尚未有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之下,充其量仍只是威嚇 效果而已3。. 圖 1:孟子,漢.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趙岐 注. ‧. *元盱郡覆刊宋廖氏世綵堂本。圖片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古籍-院藏圖書珍本展"網頁,. sit. y. Nat. https://www.npm.gov.tw/exh98/books_archives/img_06ch.html. io. n. al. er. 在過往,這些「宣示版權」的意義,主要都在於向他人聲明, 「作者已經在. i n U. v. 某年某月某日完成了這本著作,若後他人發行、製作了同一樣本,皆屬偽造、 抄襲」 。. Ch. engchi. 著作權的概念卻也在近百年中,因應科技的進步、技術的躍進而有了更進 一步的發展。從起初的文本著作權相關的出版權,到因應電影的發明而有的公 開上映權,甚至是今日因應網際網路科技的普遍化而產生的公開傳輸權,一項. 3. 张鲸惊,什麼是版權?誰擁有版權?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 http://www.cujs.com/article/UploadPic/2013-6/201361716325151378.pdf(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 3 -.

(12) 接著一項產生的新形態著作權利,再再證明著著作權與人類文明生活相關的重 要性。 但回頭來,提到「證據」或者說是「公信力」 ,人們往往就將網路資訊世界 與現實分了界,現今的我們願意去相信從花蓮下水道挖出來的人骨是靜浦文化 時代的原住民墓葬遺跡4,但對數位檔案的證據的認定總是問題重重,2014 年台 北市刑大就曾被檢舉,警官試圖變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作為起訴證據5。 數位的普及固然對人類社會文明帶來了進步,但於此同時同樣也是因進步. 政 治 大. 的速度太快,是否人類尚未能適應這樣的變化?.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4. Ch. engchi. i n U. v. 中時電子報,花蓮下水道挖出人骨,確定靜浦文化遺跡,.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04004909-260405(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5. 鉅亨網,司法首宗!警方竄改 MSN 紀錄,栽贓正妹性侵案,. https://news.cnyes.com/news/id/993629(最後瀏覽日:2018/01/31)。 - 4 -.

(13)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 近年來,智慧財產的保護與應用已然是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共通的潮 流。我國也為了因應世界趨勢,於 2002 年首推動「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 畫」 ,進而再由經濟部擬訂「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6」 (2003 年至 2005 年) ,首先透過修正「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行動,期許建立我 國在智慧財產領域優良的經營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希冀透過良好的環境、. 政 治 大. 完善的法律制度,促成技術研發的創新、文字、影音內容的創造,帶動我國經. 立. 濟成長。. ‧ 國. 學. 而其中關於著作權的部分,因為資訊科技(特別是網路科技)的日新月. ‧. 異,使得相關的著作權案件數量不斷升高。根據我國法務部最新「法務統計年. sit. y. Nat. 報7」 ,105 年我國各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偵辦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計 7,447. io. al. n. 的數量。. er. 件,其中違反著作權法的比例占約 51.4%,已然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超過一半. Ch. engchi. i n U. v. 換言之,網際網路科技的發展,不僅對資訊、貿易領域產生巨大影響,對 智慧財產領域更是莫大衝擊,其對社會、經濟所產生的損失不亞於以往侵權模 式造成的損害。也因此,研究網際網路科技與智慧財產權的互動,特別是著作.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 。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81&CtUnit=3762(最後瀏覽日:2018/01/31)。 7. 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105 年)」 :檢察統計。取自法務部網頁.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id=245(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 5 -.

(14) 權方面上甚是必要。 根據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8」 ,各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偵辦侵害智慧財產 權及著作權案件數量與比例,近五年於 105 年達到最高的 51.4%。儘管智慧財 產相關訴訟數量並無顯著增加的趨勢,但有關著作權的訴訟案件每年卻也仍維 持於三千餘件左右,數據顯示著我國在著作權上的衝突與矛盾一直存在。 而 105 年終結案件自收案至辦結平均一件所需日數,在違反著作權法部分 為 62.29 日,相較於全部刑事案件之平均結案日數 52.54 日,所需的時日高出 高達 18%。. 立. 政 治 大. 再者,近五年來新偵辦侵害著作權案件數量之中,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皆. ‧ 國. 學. 大於 70%,105 年更是達到新高的 87%,此樣的數據再再顯示著,我國於著作. n. al. er. io. sit. y. Nat. 司法資源。. ‧. 權的爭議上,不僅爭議數量不減,爭議的處理曠日廢時外,更大量浪費著國家. Ch. engchi. i n U. v. 圖 2:各地院檢察署新偵辦侵害智財權及著作權案件數量與比例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 8. 同前註。 - 6 -.

(15) 政 治 大. 圖 3:各地院檢察署新偵辦侵害著作權與其不起訴案件數量與比例. 立.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 ‧ 國. 學. 隨著科技的演進,著作、創作的型態也越趨多元,除了音樂、畫作,如今. ‧. 甚至多了影音、貼圖等不同管道的創作。據知名影音串流平台 Youtube 的資料. Nat. sit. y. 顯示,台灣所有 YouTube 影音頻道,全球累積的總觀看次數超過 1,500 億次9,. n. al. er. io. 新興的通訊軟體原創貼圖方面,台灣自 2014 年至 2016 年短短三年間,便已有. Ch. i n U. v. 了 5 萬個設計者10,數據顯示著台灣的創作能量不隨著科技的變化而減少,甚 至因應變化市場更趨茁壯。. engchi. 然而,人類社會上除了著作權的爭議之外,社會上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可能 牽涉到偽造、抄襲…等,2017 年 10 月,一名女護理師偽造科技大學畢業證書被. 9. 楊安琪,影音創作能量爆發!YouTube 台灣共 9 個人氣頻道破百萬訂閱,科技新報,. http://technews.tw/2017/12/07/youtube-gold-creator-award/(最後瀏覽日:2018/01/31)。 10. 科技新報,LINE 全球百大貼圖榜 台灣創作 14 組上榜,.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747220(最後瀏覽日:2018/01/31)。 - 7 -.

(16) 判處拘役 35 天11、2017 年 6 月,某標榜產品新鮮之電子商務平台被踢爆偽造包 裝葡萄的產銷履歷標章,被開罰 20 萬元12、2017 年 7 月,知名英文檢定機構為 了抵制證書偽造,宣布改版檢定證書,並採用二維條碼(QR Code)方便查閱者 線上查詢證書真偽13。 上摘新聞都還只是近一年來所發生的社會大小事,在此同時,著作權上的 爭議數量也同時居高不下。 這樣的社會現況下,除了向國民宣導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宣導偽造文書. 政 治 大. 的嚴重性、相關的民、刑事責任,是否科技的發展有機會發展出相對應利於解. 立. 決如此社會問題的方式呢?是否有一套方式可以既降低冗長訴訟所造成的國家. ‧ 國. 學. 司法資源,甚至可以方便杜絕偽造、變造的社會亂象呢?. ‧. n. er. io. sit. y. Nat. al. 11. Ch. engchi. i n U. v. 林伯驊,偽造大仁科大畢業證書 女護理師處拘役 35 天,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50443(最後瀏覽日:2018/01/31)。 12. 楊正海,i3Fresh 產品履歷被爆造假 葡萄比市價貴 4 倍,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523268(最後瀏覽日:22018/01/31)。 13. 吳佩旻,多益假證書太猖獗 官方明年 3 月要改版了,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605309(最後瀏覽日:2018/01/31)。 - 8 -.

(1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此研究擬就我國著作權法之現況、著作權對於社會之互動影響、及其他與 偽造、變造相關之領域,進行深入研究、探討及解析外,亦將整理目前網路科 技應用之先鋒-區塊鏈之相關資訊,以及其對本次研究主旨-著作權之間是否 可產生相輔相成之綜效。 此外,本研究也將試圖應用該區塊鏈技術,實作一成果期許解決著作權於. 政 治 大. 新科技潮流下的問題,期以為後續我國著作權,甚至是智慧財產權發展之法律. 立. 制定之參考及基礎。. ‧ 國. 學. 本研究將針對兩大部分作深入探討,一為著作權及社會變造相關層面,透. ‧. 過文獻閱讀,蒐集並整理相關法規、議題以及歷年來變化,接著透過資料蒐. sit. y. Nat. 集,了解目前我國社會普遍對該些議題的現象為何,再透過分析此些資料,了. io. al. er. 解目前相關爭議上仍有哪些可以透過創新手段解決的問題。. v. n. 第二部分為區塊鏈相關層面,透過文獻閱讀,了解並整理區塊鏈目前的狀. Ch. engchi. i n U. 態、趨勢以及其最核心的功能、訴求,透過資料整理與分析,整理並發展可應 用於建構之模型。 最後,將上述著作權及相關變造等議題與區塊鏈做整合,透過目前存在於 我國社會上除了著作權的問題,甚至是變造,偽造等文書存在的真偽問題,以 區塊鏈技術作為解決的創新概念,作為研究發現。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與論文架構如下圖所示:. - 9 -.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圖 4:本研究研究流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10 -. i n U. v.

(19) 第二章. 文書存在證明之需求. 本章將針對,社會之中對於「文書存在」的相關議題作各自的探討。. 第一節. 公證與認證. 公證,一詞源自拉丁公證制度,源於羅馬,盛行於德國、法國、比利時、 日本、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其公證人絕大多數獨立存在於民間,而 不是安排於法院14。. 立. 政 治 大. 依據拉丁公證制度的傳統,由於公證人需具備有獨立書寫事實之能力,所. ‧ 國. 學. 以公證人之養成必須接受長期專業法學教育且須經相當程度的實務歷練,才可 取得公證人資格15。. ‧. 拉丁公證制度的公證人,在辦理公認證事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及私權事. sit. y. Nat. io. al. er. 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應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紛. v. n. 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私權、預防未來糾紛、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及安定社 會秩序等功能16。. Ch. engchi. i n U. 我國於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施行之新公證法17,就是為了要更充分體現拉 丁公證制度之精神。 我國社會之中,常將「公證」與「認證」兩種職權混淆,儘管兩者皆依據 14. 葉自強(1989),“拉丁公證制度"初探,《法律学习与研究》第 6 期。. 15. 同前註。. 16. 同前註。. 17.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五一六○號公布。 - 11 -.

(20) 同一法條:公證法。. (一)、. 公證. 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其法律行為(例如契約)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並 證明其內容之真實性。 常見的法律行為公證如租賃契約、買賣契約、贈與之相關文件、借貸之相 關文件或是遺囑文件等。 而常見私權事實之公證例如網頁現況公證(查明網頁是否存在某特定文字. 政 治 大. 或圖像)、購買事實公證(是否購買行為確實成立)及其他證據保全之公證等. 立. 等。. ‧ 國. 學. 其中,公證不一定需要書面文本,公證人可以就其所見所聞作成公證書. ‧. (公證法第 80 條),而不用引用任何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作為附件。在證據能力. Nat. sit. y. 上,倘若公證人在進行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已有親自接觸、實際體驗,則. n. al. er. io. 依此所製作之公證書,除了形式證據力之外,更可作為該事實存在的實質證 據。. Ch. engchi. i n U. v. 也就是說,基本上任何經過公證的事件(以公證人實際體驗為準) ,當事人 及任意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若之後有法律訴訟等糾紛,只要提出公證書, 法院則根據公證書上所述之內容作裁判。 公證書所載明之事項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法第 13 條) 。. - 12 -.

(21) (二)、. 認證. 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 簽,例如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為本人所簽蓋(聲明書、切結書…等等) ,認證 正、影本相符(身分證件、護照、公文書等) 不同於公證,儘管認證同樣須由法律所認可之公證人才能進行。但在認證 時,公證人並未實際接觸文書上所記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因為請求認證 之當下,當事人通常已經擬好一定的文書請求公證人就文書形式之真正予以認. 政 治 大. 證,公證人並未實際參與文書做成的過程,換言之公證人對該文書所述之內容. 立. 並無法證明,僅能證明此文書上某一當事方之簽名為真,故僅有形式之證據. ‧. ‧ 國. 學. 力。. 不同於公證,認證並不具有執行力。舉例來說,儘管以已經做成之買賣契. Nat. sit. y. 約書請求認證,由公證人作成認證書,即使契約中有約定逕為執行,仍不具執. n. al. er. io. 行力(因為公證人未實際體驗),不得據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三)、. Ch 公證與認證於實務. engchi. i n U. v. 由於公證、認證可以說是解決人類爭議、衝突的一項利器,預防司法的一 環,為了方便人民使用,我國在公證費用上訂有一定標準18,以期許達到公 正、公平之成效。 承上所述,儘管公證之法律意義較為強烈,但能取得「公證書」的前提,. 18. 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取自司法部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 28.asp(最後瀏覽日:2018/01/31)。 - 13 -.

(22) 需由公證人參與過程,應用於本研究之主旨,若欲取得一份數位文書存在的證 明,公證人需自始自終在旁觀看數位文書的完成,取得該文書後備存(或是輸 出成為實體,如紙本),作成公證書後,以該數位文書所輸出之實體引為公證書 附件,用以證明整份數位文書存在且來源清楚。這樣的手續,現實之中可行性 幾乎為零,一來公證人幾乎不可能在旁完整監看一份文書的過程,再者,數位 文件的型態之多元,公證人是否有足夠領域之專業能力足以理解文書的內容要 旨。. 政 治 大. 那麼,一份數位文書的存在,就只能用「認證」的形式了,儘管公證人無. 立. 法認證、證明該數位文書的來源是否恰當,除非該文書是已違反法令或無效之. ‧ 國. 學. 私文書,否則公證人皆可在認證文書上以直接註記的方式為認證,公證人註記. ‧. 時可註明認證日期,用以證明該時間點上此份數位文書確實存在。換言之,若. y. sit. n. al. er. io. 記。. Nat. 任何數位檔案欲證明存在,同樣需輸出成為紙本檔,攜至公證人處進行認證註. i n U. v. 儘管公證、認證數位文書看似合理,但因應科技的變化,輸出成為紙本的. Ch. engchi. 認證難免不切實際,舉例來說,學生與房東的每一次租賃合約,為求方便以線 上通訊軟體的方式商談合約細節,是否為了減少訴訟應該將此些數位內容存證 並攜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或存證?公證人無論是公證或認證,皆需要將此些內 容輸出成為實體文件,才可依此文件作出認證註記或是公證書,如此一來的文 件、紙本成本是否過分高昂?此些都是現存的公證、認證於現下的實務問題。. - 14 -.

(23) 第二節. 著作權之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權,立法之初衷,在於使每一份著作都可以在合法、合理、利益對等 的狀況下被接觸,避免著作人在盡心盡力創作後卻沒有獲得相對應的地位或利 益的對價。因此,著作權法的核心應該在於「保護」及「規範」 , 「保護」的主 旨在於保護著作人的個人利益,但「規範」不僅在於限制非著作人的接觸,在 國家文化發展上,「規範」除了保護個人利益外,也應該避免著作人過分限制自 有著作讓公眾接觸之機會。. 現行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十五條. ‧. …….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sit. y. Nat.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 er. io. n. 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a v. i l C n hengchi U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 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 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 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15 -.

(24) 換言之,著作權法的立法不僅僅只是保護著作人的利益,更要關切社會上 每一方面的利益。. (一)、. 我國著作權相關法令發展. 我國之著作權法制最早的參考,合理應於西元 1945 年中華民國對其從日本 取得台灣地區統治權開始,適用我國於西元 1928 年(民國 17 年)制定公布之 著作權法。至今已有 18 次修正、增減或刪除。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於西元 2016 年 11 月 30 日,從 1928 年的 40 條,儘管期間有多次修正及增刪影響既有. 政 治 大. 條文的條號,但於今日我國著作權法也已有 117 條。. 立. 隨著世界變化、科技躍進、經濟發展、產業變遷及社會情勢等等所帶來的. ‧ 國. 學. 衝突與挑戰,再加上國際經貿關係的互動,不僅是實體貿易,在無形資產如智. ‧. 慧財產權上,著作權也無可避免地必須因應情勢做一定幅度的調整。. Nat. sit. y. 我國到目前為止的著作權法制演變,章忠信老師已於《臺灣地區 1949 年後. n. al. er. io. 著作權法制之發展變遷》19完整從 17 點之中分項評析了近 60 餘年的變化。. Ch. i n U. v. 惟創作保護主義之議題與社會文化習習相關,本研究將多論述於此議題。. (二)、. engchi. 我國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 欲談「創作保護主義」,則需要從對立面的註冊保護主義說起。 「註冊保護主義」,始於西元 1709 年英國的「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 」 ,其原名應為 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19. 章忠信(2010), 〈臺灣地區 1949 年後著作權法制之發展變遷〉 ,《中國著作權法律百年國際. 論壇論文集》,中國法學會、中國版權協會、中國人民大學,2010 年 10 月 13 日。 - 16 -.

(25)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一部為鼓勵知識學習,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 成冊的書籍在一定時間內權利的法案) 。該法案在當時目的在使當權者能對書籍 著作內容進行控制與掌握。 直到西元 1882 年,國際文學作家協會(Association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Internationale)在羅馬舉行的年會之中,會議結論「建立聯盟以保護文學及藝 術創作者權利之公約(Convention pour constituer une Union generale pour la. 政 治 大. protection des droits des auteurs sur leurs auvers litteraires et artistiques) 」的草. 立. 案。爾後由瑞士政府主導,協調當時十國於伯恩簽屬了「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 ‧ 國. 學. 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 ARTISTIC WORKS)」,俗稱伯恩公約。. sit. y. Nat. 伯恩公約其中規定:「著作權的享有與行使,不得要求履任何形式要件。」. n. al. er. io. 可視為最早的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型。爾後,世界各國幾乎都採創作保護主義,. i n U. v. 換言之,「任何著作自創作完成時,不須透過登記、註冊、發行或做著作權標示 等措施,即應享有著作權」。. Ch. engchi. 而儘管我國歷史目前僅有短短 107 年,我國著作權法自西元 1945 年(民國 34 年)以後適用西元 1944 年(民國 33 年)修正之著作權法。根據紀錄,我國 之著作權法迄今已有多次修正,其中以 1985 年(民國 74 年) 、1992 年(民國 81 年)及 1998 年(民國 87 年)的修正影響幅度最大20。. 20. 我國於民國 33、38、53、74、79、81、82、87、90、92、93、95、96、98、99、103、105 - 17 -.

(26) 西元 1944 年至西元 1985 年以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取得是 採「註冊保護主義」,即所有欲取得著作權之著作,皆必須要經過著作權的主管 機關(於該時為內政部)核准並取得該著作權至權利證照後,才得享有著作 權。 而 1985 年(民國 74 年)年後,著作權法則改為「創作保護主義」 ,意即著 作人不須透過向主管機關註冊登記,於該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但儘管改 為創作保護主義,主管機關於該時仍保留有著作權註冊制度,主管機關仍會向. 政 治 大. 註冊著作權之著作權人發給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儘管該時已改為創作保護主. 立. 義,但該時法律仍規定「不合本法規定者」 、 「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 ‧ 國. 學. 查核准者」及「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不得申請著作權註冊。. ‧. 0740628 著作權法第一章第六條. y. Nat. n. al. er. io. 適用之:. sit.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 C. hengchi 一、不合法本法規定者。. i n U. v. 二、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三、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著作權經註冊者,應發給執照。 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註冊。. 年皆有修正著作權法(以公布日期為準)。 - 18 -.

(27) 特別是「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註冊」的 語句,導致世俗仍認為,著作權仍需透過註冊後才能被視為正式的取得。 為避免大眾對於著作權的認知仍需透過註冊才能取得,我國於 1992 年(民 國 81 年)修正後,獲主管機關核准著作權登記者,不再發給著作權註冊證書。 但於該時仍是處於「註冊制度」與「創作保護主義」並行之狀況。 此般雙軌狀況持續五年餘後,著作權法即於 1998 年(民國 87 年)修正. 政 治 大. 後,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刪除。因此,現行著作權法下,並無任何受理著作權註. 立. 冊或登記之主管機關,換言之,著作權之保護不需透過證書、註冊及登記而取. ‧ 國. ‧. 創作保護原則之於訴訟爭議處理. sit. y. Nat. (三)、. 學. 得。. io. al. er. 承上節所述,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v. n. 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然而,著作權係屬於私權,. Ch. engchi. i n U. 換言之,若產生訴訟爭議時,著作權人應與其他私權之權利人一般,對其自身 的權利存在(著作權)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應保留其自身創作 的過程、歷程,及其他足以舉證其權利存在的資料與證據,作為證明其著作權 存在的依據,由法院根據此依據加以認定21。 21. Huang-Chih Sung, Impacts and Prospect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on Copyright Legal System, at. *1, SYMPOSIUM ON LAW & BUSINESS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Faculty of Law,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Jan. 21, 2017); Huang-Chih Sung,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on Copyright Legal System, at *1 (working paper). - 19 -.

(28) 著作權的行使,除須完成著作才享有著作權外,另還需確定是否著作權是 由該著作人所行使。我國著作權法第 13 條之中,推定著作人的方式,是以著作 之原件、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方法表示其本名或周所皆知的別名,或將 著作公開發表之人,推定為著作人。 法律上有一句諺語:「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意味著由何 人負擔舉證責任乃攸關訴訟之成敗。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 「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換言之,若著作人於訴訟事件之. 政 治 大. 中,著作人須提出已完成著作之原件、發行之重製物或公開發表之紀錄,以推. 立. 定為著作人之外,另需舉證其著作確實為自己所創作。然而,若著作人之著作. ‧ 國. 學. 與他人相似或有雷同時,亦需舉證其自有的創作在前、或雖是之後創作,但有. ‧. 足夠證明是出於獨立創作而非抄襲。若著作人為被告而被提出侵權告訴時,當. sit. y. Nat. 原告已有證明被告有曾「接觸」其著作的可能,以及確有實質近似的狀況後,. n. al. er. io. 被告仍可透過證明創作記錄,以證明創作確由自己獨立創作。. i n U. v. 換言之,著作權人在爭議上的攻防皆會側重在有利於自己的事實。特別在. Ch. engchi. 西元 1985 年(民國 74 年)著作權法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以後,著作人自身所 需負擔之舉證責任更加重要。無論是民眾或是企業個體,是否能盡其舉證責 任,以證明自身之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及係出於獨立創作,乃是攸關 其爭議處理的結果,影響至為重大。 儘管著作權的範圍涵蓋相當的廣,但著作權人若需證明其自身之著作權 時,根據以下不同的著作型態,我國目前實務上可採取部分行動,以利未來之. - 20 -.

(29) 舉證責任作準備:. 1. 音樂著作: 音樂著作除獨立開發過程中所留下之完整文件紀錄如譜稿、詞稿、手 稿等可作為重要之判斷參考外,同時也可在創作完成時向相關之音樂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登記作為存證。按我國目前仍有三個音樂著作相 關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可自行辦理著作 權登錄存證工作。著作人可繳交自身著作申請登錄,而社會大眾亦可. 政 治 大. 向集管團體申請查閱,獲得著作相關資訊。若遇有訴訟時,該登錄資. 立. 料即可作為證據。. ‧ 國. 學. 2. 語文、書籍著作:. ‧. 語文、書籍著作除獨立開發過程中所留下之完整文件紀錄,如草稿、. sit. y. Nat. 手稿等可作為判斷參考外,著作人可向國家圖書館之「中華民國國際. n. al. er. io. 標準書號(ISBN)中心」填寫出版品預行編目申請單及國際標準書號. i n U. v. 申請單,以取得編目號碼及國際書碼登錄編號,並於出版後送存著作. Ch. 於國家圖書館。. engchi. 3. 電腦程式、檔案創作: 由於電腦程式創作相較以上兩種著作型態較為不同,其完成時並無特 別集管團體或是如書籍創作標準書號等方式證明,故於獨立開發過程 中所留下之完整文件紀錄乃是非常重要之判斷參考,此種紀錄可能但 不僅限於各種開會紀錄、備忘錄、筆記、工作日誌(log) 、邏輯圖. - 21 -.

(30) (logic diagrams)、草稿(draft) 、草圖(drawings) 、可行性研究、系 統分析、進度表(schedule) 、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 、資料流程圖 (data flow diagram)、演算法(algorithm)......等等。 儘管上述僅粗分三種著作型態,所謂著作仍有相當多型態22,但仍可發 現,於創作保護主義中,其舉證責任中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皆是在開發過程 中,留下足以證明創作軌跡的無論是紙本紀錄、電子紀錄或是任何形式的紀錄 等,才可作為訴訟中重要之判斷參考23。. (四)、. 政 治 大. 創作保護原則之於實務處理. 立. 著作權的訴訟爭議上,除了必須證明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外,最. ‧ 國. 學. 常以「接觸」及「實質近似」作為衡量是否侵權的依據。. ‧. 在實質近似的判決上,儘管我國於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決與. Nat. sit. y. 98 年台上字第 868 號之中揭示其針對電腦程式著作權實質近似部分,其判決原. n. al. er. io. 則遵循美國 1992 年於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24一案中. Ch. i n U. v. 所提出的「抽離-過濾-比較」的三步測試法(abstraction-filtration-comparison. engchi. test, 簡稱 AFC Test),但我國鑑定機關似因鑑定成熟度不足並未遵行,最高法院 似也並未確實要求鑑定機關採行,從而使得我國於電腦程式著作權的判決上, 實質近似部分多採法官自由心證。如此一來,訴訟爭點於「接觸」上的數量便 22. 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五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 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 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23. Huang-Chih Sung, supra note 21, at *1.. 24. Computer Associates Int'l. v. Altai, Inc., 982 F.2d 693, 694 (2d Cir. 1992). - 22 -.

(31) 大幅提升。 若以「接觸」為要件來說,當著作權人與疑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人間有一 定程度的認識,或可說有極大的接觸。但實務上我國判決常以「著作是否已達 廣為流傳程度」、「是否有其他間接證據顯似,除抄襲原告著作外,仍有其他可 能性」作為參考,知名案例如我國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0 年上字第 1252 號判決 中,以系爭繪本總賣出本數除以我國總人口數作為試算,卻忽略該繪本是否為 行業內之翹楚的可能,逕自判定接觸可能之低,足見在「接觸」的爭議上,如. 政 治 大. 同實質近似的爭議一般都由法官自由心證。. 立. 那麼,爭議的核心便落到了著作權人如何證明其創作的歷程了。. ‧ 國. 學. 實務上,一份創作(或需保留其創作歷程之真偽)的創作歷程實務上有以. ‧. 下幾種方式:. sit. y. Nat. 1. 至法院(公證人)辦理認證:. n. al. er. io. 著作權人可於創作至一定階段時,可持其著作至法院公證(或公證. i n U. v. 人)處辦理著作之認證,但該項認證僅能確定當事人於該時間點確實. Ch. engchi. 持有此份著作未完成稿,對於該著作是否確實為申請認證人所作,該 認證書並無推定之效力,實務上卻也足以認定其創作歷程的存在了25。. 2. 請律師認證: 執業律師可出具證明書證明著作之內容及完成之時間,亦可僅在著作 上蓋上日期戳記並以備份留存律師事務所。. 25. Huang-Chih Sung, supra note 21, at *1. - 23 -.

(32) 3. 對自己或第三人發存證信函: 利用郵局存證信函有留存一份底本在郵局的機制,將自己的作品以存 證信函的方式寄出(可以寄給自己或第三人) ,取得作品在郵局留存底 本的效果,以利未來發生爭議時舉證之用。. 4. 燒錄光碟: 若是以電腦或其他數位的方式從事創作者,可以將數位檔案定期以 CD-R 或 DVD-R 此類燒錄後即無法再次進行燒錄的光碟片備份創作成. 政 治 大. 果。除了可以備份,二方面未來有著作權爭議時,可以用來證明創作. 立. 的歷程與創作完成的時點(將時間戳記同時燒錄於光碟) 。但此般作法. ‧ 國. 學. 仍有疑義,例如是否可以後製光碟更改時間戳,以製造創作歷程的存. ‧. 在等。. sit. y. Nat. 5. 電子郵件:. n. al. er. io. 若是以電腦或其他數位的方式從事創作者,著作可透過電子郵件投. i n U. v. 稿,將電子郵件及附件副本到自己、其他親友或其他網路上的電子郵. Ch. engchi. 件信箱,以證明自己投稿的事實、附件與投稿的內容。但此般作法, 在著作人尚未創作完成前,多數不願意將創作中的作品透漏,甚至備 份給他人,故實務上此操作較不普遍。. - 24 -.

(33) 以上數種方式儘管為實務上最常見,但對於創作人,每執行一次認證創作 歷程之存在除了成本的增加26,甚至可能是將創作內容走漏出去的風險。根據 司法院公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認證一次私文書需要至少新台幣 500 元,請律 師認證的費用當然更高。利用郵局的存證信函機制,存證費最低則需要 50 元, 續頁或附件每頁 30 元27。無論何種選項,對以創作為著的著作權人來說,長期 而言不僅在金錢上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將創作內容流出更是莫大的問題,此般 現況逼使得著作人、創作人除了自行留存創作歷程記錄,甚至不留存創作歷程. 政 治 大. 記錄,長期而言對於具有創作能量的著作人,無疑是未來若有法律爭訟上的一. 立. 學. 第三節. ‧ 國. 大缺失。. 數位證據. ‧. sit. y. Nat. 隨著電腦科技及網際網路日新月異,原本以手寫筆記的紀錄,轉變為以電. io. al. er. 腦或行動裝置的紀錄,從書寫信件改為透過電子郵件傳遞訊息,許多資訊都轉. v. n. 變成為數位化資料,日常生活如此,犯罪活動當然也是。當資訊設備變成一種. Ch. engchi. i n U. 犯罪工具的同時,網際網路也成為新興的犯罪場域或媒介,也因此,在面臨訴 訟爭議時,同時也會涉及數位證據的運用。然而,由於數位內容、文書、檔案 皆有著容易遭修改、竄改,甚至是刪除的特性,為確保於法院呈現之數位證據 與原始證據相符(即訴訟法上常探討的「證據能力」及「證據同一性」 ) ,便顯 26 Id. 27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存證信函費用計算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Customer_service/index.jsp?ID=16020707(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 25 -.

(34) 得非常重要。. (一)、. 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最常聽見於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中:.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為)事實之 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 定流程,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才能具備28。. (二)、. 證據同一性.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而證據同一性是指在法院所呈現的證據,確實為原始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 證據,換言之,則是呈現於法院的證據必須未經任何竄改或刪改或刪除等,確. ‧. 實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原始證據,才符合訴訟法對於證據同一性的要求29。. y. Nat. io. sit. 若無法通過證據資格檢驗,當然無法用作為證據。然而,由於數位證據本. er. 身之特性,數位證據同一性往往成為訴訟雙方攻防的重點。目前判斷有無證據. al. n. v i n Ch 能力仍依循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僅就證據取得程序進行審查,並未就證據內 engchi U 容做實質審酌。. 28.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2 號,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 29. 吳冠霆,由嚴格證明法則論數位證據及影音證據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處理,司法新聲 101 期第. 5 篇(2012)。 - 26 -.

(35) 以下列舉相關案例。. 台北市刑大因接獲女子性侵報案,於 2011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 時搜索張男 住處,當場查扣張男的筆電,並將他帶回訊問到晚間,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利 用查扣的電腦調閱兩人 MSN 對話紀錄,檢察官並以某則對話紀錄作為起訴男方 的主要憑據之一。但張男反駁,當時兩人正在討論某齣偶像劇劇情,聊天過程 中還談了其他很多事情,在警方所出示的對話紀錄中都不見了,因而申請鑑 定。. 政 治 大. 然而調查局的鑑定報告顯示,張男筆電內與案情相關的 MSN 對話記錄檔,. 立. 卻在該日下午 4 時 21 分 45 秒於警局內遭人竄改,換言之,該數位證據在警方. ‧ 國. 學. 對張男製作筆錄期間,先刪除 MSN 對話原始記錄檔,再由另一個相同檔名的對. ‧. 話記錄檔覆蓋,使得原始記錄無法還原30。. sit. y. Nat. 此案後因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之規定,該筆記型電腦內的電. n. al. er. io. 磁紀錄檔案仍有可疑之處,亦即可能遭到竄改而失去其證據能力,當然不能據 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基礎。. Ch. engchi. i n U. v. 該案最後,法院認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不足以得出男方有罪之結 論,而判決男方無罪,並要求檢察官應就扣案電腦內資料遭刪除及覆蓋一事, 進行偵查並加以釐清。 由於數位證據的刪改,具有不著痕跡的特性,於現今在法院呈現的數位證. 30. 葉德正,警被控竄改紀錄 獲不起訴,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625004989-260402(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 27 -.

(36) 據都無法排除遭破壞或修改的可能性。因此,儘管科技時代如此演進,數位證 據所面臨的挑戰不外乎當事人質疑數位資料遭到篡改或破壞。在訴訟攻防時, 雙方當事人的爭執焦點往往在於「法庭上所爭議之數位證據內容是否曾遭增刪 修改?」、「是否遭到汙染?」等等。 儘管針對以上問題,目前實務上已有解決方式,例如透過利用數位證據鑑 識技術,證明數位證據內容曾或未曾遭增刪修改,但此舉或曠日廢時,且專業 能力者仍可透過一定手段規避此樣的鑑識方式。. 政 治 大. 也因此,多數案件的攻防重點都落在爭議相關數位證據,從蒐集、整理、. 立. 保存、運送、分析,直到題上法院的流程之間的細節是否有可議之處。. ‧ 國. 學. 此些都是現行的案件(多數是刑事案件)下,數位文書、檔案在數位證據. Nat. io. sit. y. 其他相關於數位文書存在證明案例. al. er. 第四節. ‧. 上存在的問題。. v. n. 除了上三節討論之數位文書、檔案的議題,我國社會於生活中其實便已有 許多相關的議題值得討論。. (一)、. Ch. engchi. i n U. 產品履歷. 對於消費者,產品履歷可能只是一張貼紙那麼簡單,或許偶爾可以掃描條 碼(QR CODE)去檢視產品的流程。 但對於製造商、農民來說,實施產銷履歷的基本精神更應該是「安全」與 「追溯」,而不僅僅是列印標籤,張貼標籤出貨如此簡單。. - 28 -.

(37) 以農產品 TGAP(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臺灣良好農業規範)標 準為例,在實際作業上,農友執行產銷履歷,與一般生產模式相較,要特別注 意的部份包括以下四點: 1.. 根據 TGAP 調整管理與生產栽培流程,進行批次管理,紀錄產銷資 料,自我稽核。 根據 TGAP 標準,農民在加入產銷履歷系統後,所需記錄的資料包含 計畫生產細節、生產所需之資材管理、種植苗場管理、耕地管理、用. 政 治 大. 肥計劃及管理、用藥計畫及管理、農藥檢驗、採收計畫及管理、包裝. 立. 管理、物流管理、銷售管理等。上述紀錄內容,都必須依照事實做詳. 2.. 將產銷資料資訊化,輸入電腦,上傳資訊系統。. ‧. ‧ 國. 學. 細填寫。. sit. y. n. al. er. 向驗證機構申請產銷履歷驗證。. io. 3.. Nat. 將步驟 1 所紀錄之資訊上傳至政府產銷履歷登入系統。. i n U. v. 在此步驟之中,驗證機構會派員至相關場域進行實際稽查、抽驗,若. Ch. engchi. 有不符合 TGAP 規範之環節,應限期內改善。 4.. 列印標籤,逐批張貼於產品包裝出貨。 完成上述步驟後,所產出之農產品才可以列印標籤貼上出貨。. 每份(每批次)標籤皆應是獨一無二的,有著各自不同的產銷履歷可供消 費者上網查閱,若有不同、偽造皆可透過系統發現。. - 29 -.

(38) 然而,也由於要符合 TGAP 標準的產品,所付出的成本相對高昂,便開始 有了不肖廠商開始進行更換標籤、更換內容物甚至複製標籤等動作,使得仿冒 風險仍然存在。 以今年所踢爆之包裝葡萄偽造產銷履歷31為例,常理而言,農產品生產資 訊揭露、查驗到第三方資訊查核都有嚴格規範的產履驗證蔬果,就像有身分證 一樣,每份蔬果的號碼都會不同,但此案例之中,在該電子商務平台上購買產 履葡萄後,其溯源號碼卻皆無相異,且包裝盒上的二維條碼掃描後的連結也非. 政 治 大. 連結至產品履歷網站,而是業者自行建構頁面,若消費者無察覺,可能在看到. 立. 新聞前都無從得知所吃的蔬果並不是符合產品履歷規範的蔬果。此樣的議題同. ‧ 國. 學. 樣存在著數位資訊存在的議題。. ‧. (二)、. 證書、畢業證書. Nat. sit. y. 每年的 7 月,畢業的旺季,各大學新鮮人畢業後,至各廠商應徵時,徵才. n. al. er. io. 單位或多或少都會向新鮮人索取畢業證書,或是相關檢定證書,如語文能力證 書等。. Ch. engchi. i n U. v. 然而,既然有證書的門檻要求,便會有相應的手段因應,坊間偽造證書, 甚至畢業證書的案件層出不窮。今年 10 月,高雄一名護理人員,為了謀取工作 機會,偽造科技大學畢業證書,直到被檢舉後衛生局訪談並求證該科技大學, 才因而曝光32。. 31. 楊正海,前揭註 12。. 32. 林伯驊,前揭註 11。 - 30 -.

(39) 徵才企業在取得有關證書之證明時,唯一的求證方法,在現行制度下僅有 透過聯繫該證書發放之機構、學校等,若徵才企業每年的人員流動龐大,驗證 每一份證書便顯得浪費社會資源。儘管紙本證書或有防偽措施,如浮水印、鋼 印、防偽標籤等,但道高一尺,魔仍會高一丈,坊間所發展之證書製作甚至小 有規模,足以因應複製相關的防偽措施。 知名英文檢定機構更是為了防止偽造檢定證書的亂象,宣布未來該檢定機 構所發放之證書將附有二維條碼供徵才廠商、學校機關查驗,再再顯示著證書 偽造的問題之猖狂。. 立. 政 治 大.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都可以發現,此些偽造之文書皆為我們傳統認知較具有. ‧ 國. 學. 證據能力的「紙本」,而在如今數位資訊的時代,攜帶「紙本」可說是效率低落. ‧. 的選項,但就如同前些節次所提到的,若現在紙本內容都不可相信了,容易竄. n. al. Ch. engchi. - 31 -. er. io. 以針對數位文書的存在證明作系統上的解決?. sit. y. Nat. 改、變造的數位文書、檔案、內容是不是更失去信賴度?是否有創新的方式可. i n U. v.

(40) 立. 政 治 大. ‧. io. y. n. al. er. 取自 http://diplomaedu.hk/Feedback/. sit. ‧ 國. 學. Nat. 圖 5:坊間畢業證書代製服務. Ch. engchi. - 32 -. i n U. v.

(41) 第三章. 區塊鏈之起源與發展. 區塊鏈,起源一位名為 Satoshi Nakamoto(俗譯:中本聰)的一篇比特幣 論文(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比特幣:一套點對點的電子 現金系統),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本質上是一套去中心化的資料庫。是指透 過去中心化的方式集體維護一個可靠資料庫的技術方案。儘管到目前為止世界 上仍不曉得這位中本聰究竟是何人。之所以在此探討區塊鏈,無非是想透過區. 政 治 大. 塊鏈解決上章著作權於現下存在的問題。本研究在此將以較淺顯易懂的方式帶. 立. 領閱聽者剖析整個區塊鏈生態系。. ‧ 國. 學. 第一節. 區塊鏈基本定義. ‧. 根據中本聰 2008 年提出的雛形,區塊鏈是一種不依賴第三方、通過分散式. sit. y. Nat. io. al. er. 節點(Node)進行網路數據的存儲、驗證、傳遞和交流的一種技術方案。換個. v. n. 說法,區塊鏈技術可以說是一種分散式去中心化的「網路記帳本」 ,無論任何人. Ch. engchi. i n U. 都可以採用相同的技術方式在此記帳本裡面加入自己的信息。延伸至今,區塊 鏈可以因應各種市場需求將不同形式的信息寫入區塊鏈。 這套系統簡單來說可說是結合了分散式記帳本、共識證明、不可竄改三大 特性的一套系統。但實際上來說,上述的三種系統各自並不是因為區塊鏈出現 才被發明的,更應該說是,「區塊鏈」透過獎勵機制(或說是商業模式)將上述 三種系統完美的結合,此般的創新才導致了風潮。. - 33 -.

(42) (一)、. 分散式記帳本. 在計算機科學中,「分散式」並不是一個直到比特幣問世才出現的概念。而 如何在分散式的狀況取得共識信任更是早在 1982 年 LESLIE LAMPOR 針對分散式 對等網路通訊容錯問題33,而提出的拜占庭將軍問題便有了初步的雛型。 作者在論文中提出以下問題:. 一些拜占庭將軍分別各自率領軍隊共同包圍一座城市。各支軍隊的行動策. 政 治 大. 略限定為進攻或撤離兩種。因為部分軍隊進攻部分軍隊撤離可能會造成災難性. 立. 後果,因此將軍們必須通過投票來達成一致策略,即所有軍隊一起進攻或所有. ‧ 國. 學. 軍隊一起撤離。因為將軍們分處城市不同方向,他們只能通過信使互相聯繫。. ‧. 在投票過程中每位將軍都將自己投票給進攻還是撤退的資訊通過信使分別通知. Nat. n. al. Ch. engchi. er. io. 就可以知道共同的投票結果而決定行動策略34。. sit. y. 其他所有將軍,這樣一來每位將軍根據自己的投票和其他所有將軍送來的資訊. i n U. v. 而核心問題在於,不管是將軍或信使都有可能出現叛徒(亦即可能破壞整 個系統的破壞者),破壞者不僅可能向較為糟糕的策略投票,還可能選擇性地傳 送投票資訊。 如假設有 5 位將軍投票,其中 1 名為叛徒(破壞者) 。4 名忠誠的將軍中出 33. LESLIE LAMPORT, ROBERT SHOSTAK, and MARSHALL PEASE, The Byzantine Generals Problem, SRI. International, 1-2(1980). 34. Id. - 34 -.

(43) 現了 2 人投進攻,2 人投撤離的情況。這時叛徒(破壞者)可能故意發出訊息 給 2 名表達進攻意願的將領送信表示投票進攻,而給另外 2 名表示撤離的將領 送信表示投票撤離。如此一來在 2 名投進攻的將領看來,投票結果是 3 人支持 進攻,從而發起進攻;而在另外 2 名投撤離的將軍看來則是 3 人支持撤離。如 此一來整體軍事行動便因為系統的破壞而遭到潰敗35。 在同篇論文裡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包含以隨機檢驗方式交換確認訊息真偽, 或是透過資訊簽名(現今的數位簽章)等方式降低系統潰敗的問題產生,其. 政 治 大. 中,該篇論述的演算之中,若將軍的總數為 n,n 裡面背叛者的數量為 t,在網. 立. 路的系統之中,只要 n > 3t 就可以透過容錯的方式包容36。. ‧ 國. 學. 演變至區塊鏈後,這套分散式記帳本採取更直接的想法,若破壞者有意破. ‧. 壞此套分散式記帳本的系統,破壞者須擁有整套記帳本節點(將軍)數量的一. sit. y. Nat. 半以上,也就是 n < 2t,才有機會破壞,但須達到記帳本整體數量的 1/2 以上除. n. al. er. io. 了成本更有效益考量,若是破壞(竄改)一套系統,所需的成本不計其數外,. i n U. v. 本身自有的記帳效益也付之一炬,利用著這樣的特性,區塊鏈系統因而存在。. (二)、. 交易. Ch. engchi. 簡述完記帳本的型態後,解釋交易就顯得簡單許多。在區塊鏈之中,我們所 定義的交易,所面臨的風險與破壞相對簡單許多。 我們如假設一枚虛擬貨幣持有者 A,欲將該枚貨幣轉移給予 B,在現下的銀. 35. Id. at 8.. 36. Id. at 9. - 35 -.

(44) 行系統中,A 要去銀行發起轉帳的要求,銀行會向他確認身分及 B 的地址,檢 查 A 是否有足夠的貨幣,再完成交易。 在區塊鏈系統中便是讓給予 A、B 雙方(或說是每個節點)都有一套帳號密 碼,該帳號密碼透過複雜的密碼學(Hash)所產生,因而無法輕易破解,交易 的雙方向整個區塊鏈系統透過網路發起廣播, 「敝人 A 將一枚貨幣交給予 B」 , 經過一定數量的節點認證後,大家將此一交易紀錄謄寫至上述提到的分散式記 帳本,從而證明了此交易的存在。. 政 治 大. 聰明的人或許發現了些問題, 「如果 A 並沒有足夠的貨幣呢」?. 立. 系統對此的反應很簡單,便是在交易紀錄上附註上目前雙方的餘額,如. ‧ 國. 學. 「敝人 A 將一枚貨幣交給予 B;A 剩餘貨幣 x,B 剩餘貨幣 y」如此一來在每次. ‧. 交易被發起時,其他節點都可以檢驗上雙方交易金額是否合理。. sit. n. al. er. 時間戳記. io. (三)、. y. Nat. 發起交易需支付一定的虛擬貨幣作為手續費。. Ch. i n U. v. 再來的問題更顯得明顯了,上述所提到的每次雙方進行交易後,會向整個. engchi. 系統廣播自身剩餘金額為多少,這樣怎麼知道在發起交易的瞬間到底足不足 額?因此,在區塊鏈系統上,每筆交易的內容最重要的便是時間戳記,時間戳 記不只用來證明交易發生的時間點,更是證明每一塊區塊資料對下一塊區塊資 料連接的證明。下圖可以看到,左方為發起交易人的地址,右方為收受款項的 人的地址,最右方則是發起交易的時間及交易金額。. - 36 -.

(45) 圖 6:比特幣交易紀錄.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Blockchain.info,比特幣主鏈,區塊編號 #497180. 立. 區塊/區塊鏈. 學. ‧ 國. (四)、. 在第(一)段中提到 Hash 值,其全名為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或稱雜. ‧. 湊演算法、雜湊函數)是一種將任何資料中建立成較小格式成「指紋碼」的方. sit. y. Nat. 法。此般方式常見的編碼有 SHA-1、SHA-2、SHA-3(SHA 為 Secure Hash. io. n. al. er. Algorithm 的縮寫),MD5 等。雜湊函數將數位電子資料,壓縮成指定格式且固. i n U. v. 定長度的編碼(又稱訊息摘要),使資料量有效變小。該些函數將資料打亂混. Ch. engchi. 合,重新建立一個叫做雜湊值(hash values,hash codes)的指紋。 所有雜湊函數的演算法,都有一個基本特性: 「如果兩個雜湊值是不相同 的,那麼這兩個雜湊值的原始輸入也是不相同的」 。這個特性是雜湊函式具有一 定且唯一的結果,具有這種性質的雜湊函式稱為「單向雜湊函式」 。 但同時,數學上,雜湊函數的輸入與輸出仍無法達到唯一對應的關係(數 學上稱 1-1,one - to - one function) ,由於數位檔案的多元性可視為無限多種. - 37 -.

(46) (函數之定義域),但固定長度之編碼卻有限(函數之對應域) ,也就是說,儘 管兩個數位檔案是不同的,仍有特定的機會得到的 y 值可能相同,這種情況稱 為「雜湊碰撞(collision)」。但由於典型的雜湊函式都可以有非常大的定義域 (對應域則為輸出雜湊值長度的最大排列組合) ,比如 SHA-2 系列函數中,最高 可輸入的字串長度長達 264-1 位元組,但實務上仍將此認定為單射函數(每個 y 值只會被一個 x 值對應到)。然而,同上所述,少量的雜湊碰撞仍然是不可避免 的(參考鴿洞原理37)。. 政 治 大. 但由於硬體計算科技的進步,部分雜湊函數已可以透過強制對應每一個值. 立. 所破解(西元 1996 年 MD5 演算法已被破解、2005 年 SHA-1 被檢驗理論上的漏. ‧ 國. 學. 洞,於 2017 時實現了雜湊碰撞) ,然而建立此一般對應表既龐大又沒有效率,. ‧. 於現今硬體科技的此時,強行進行雜湊碰撞僅被視為理論的實現。. n. er. io. sit. y. Nat. al. 37. Ch. engchi. i n U. v. Grimaldi, Ralph P. Discrete and Combinatorial Mathematics: An Applied Introduction. 4th edn.. 1998. ISBN 0-201-19912-2. pp. 244–248. - 38 -.

(47)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 7:雜湊函數示意圖. ‧. 之所以要介紹雜湊函數,為了表示區塊鏈的特性之外,雜湊函數更是區塊. sit. y. Nat. 鏈的基本(甚至是本論文的基本) 。上些段落提到的,每份資料之間要如何證明. n. al. er. io. 沒有被竄改的狀況呢?這時雜湊函數便能派上用場。之所以取名叫做「區塊. i n U. v. 鏈」 (Blockchain)的意義便在於,每個「區塊(Block) 」之間由特殊的方式相互. Ch. engchi. 「鏈結(Chain)」在一起,如同鎖鏈一樣,抽換任何一段鐵鎖都會造成鎖鏈的 斷裂。 在區塊鏈上便是利用 Hash 值的特性,一個區塊將資料全部寫入完畢後,透 過雜湊函數編碼出一個 Hash 值,該 Hash 值便是該區塊的身分指紋碼,在下一 個區塊寫入時也會同時記錄這個區塊的 Hash 值,如此接續下去便成為一套無法 竄改的紀錄鏈,稱為「區塊鏈」。. - 39 -.

(48) 政 治 大. 圖 8:區塊鏈結示意圖. 立. 如假設若有人於事後想竄改某份區塊的資料,根據 Hash 值的特性,該區塊. ‧ 國. 學. 資料編碼出來的 Hash 值便會大幅度的不同,如此一來下一個區塊所紀錄上的資. ‧. 料便會對應不起來,因此便可以發現資料遭到竄改。. sit. y. Nat. 也因此,若竄改者想要有效的改變整份資料,便需要持續不斷竄改下一份. io. n. al. er. 區塊的 Hash 值,直到最新的區塊資料。不僅是成本的提高,上述同時提到,要. i n U. v. 要證明資料的真偽須取得整體節點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才有竄改資料的可. Ch. engchi. 能。此般的特性使得整個區塊鏈系統無法具有不可改動、竄改的存證性。. - 40 -.

(49) 治 政 大 圖 9:區塊資料遭到竄改示意圖 立 區塊鏈技術之特色與優點. ‧ 國. 學. 第二節. Nat. y. 去中心化. sit. (一)、. ‧. 總和上述整體來說,區塊鏈有著以下幾點特色. n. al. er. io. 由於區塊鏈只需要網際網路便可以達成,故區塊鏈技術不依賴特定的任何. Ch. i n U. v. 第三方管理機構或硬體設施(如現今銀行、中央清算機構的存在) ,沒有中心管. engchi. 制的因素下,除了自己不斷形成的區塊鏈本身,通過分散式計算和帳本的存 儲,各個節點、使用者實現了自我驗證、檢驗資訊、傳遞資訊和管理資訊的能 力。 換言之,在原本的社會結構下,銀行是為了穩定金融秩序而存在,但在去 中心化的比特幣之中,卻也變相達成了系統穩定的目的。去中心化更可說是區 塊鏈最突出的特徵之一。. - 41 -.

(50) (二)、. 開放性. 除了區塊鏈技術基礎是開放的因素之外,在上述介紹中可以發現,區塊鏈 的最大存活關鍵,便是強大的網路,越多的使用者同時加入系統進行區塊鏈系 統的維護,此區塊鏈越趨穩定且無法被攻擊、破壞。因此開放性更是區塊鏈至 關重要的關鍵之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C 圖 10:真實區塊資料表頭 hengchi U. v. 資料來源:Blockchain.info,比特幣主鏈,區塊編號 #497179. (三)、. 挖礦. 文至此,可能有些人會發現問題, 「究竟那些貨幣從何而來」? 最初始的區塊鏈共識機制是由一種稱為「挖礦」的過程產生,目的是決定 上面所說,將產生的交易的寫入記帳簿的權力。區塊鏈不是同樣的分散式記帳. - 42 -.

(51) 簿應該都長一樣不是嗎? 我們從最新的區塊資料開始說起,如上面所提到的,一個資料區塊裡面除 了表頭,裡面含有數筆到數千筆不等的交易紀錄,而這些交易紀錄,並不是在 被發起的瞬間就被接受,有待確認的交易資料會被打包至最新且未確認區塊之 中,而為了防止這份最新的區塊被惡意竄改(上節提到的竄改是竄改歷史紀 錄,與此例不同),區塊必須滿足一項非常嚴格的密碼學規則,隨意竄改的區塊 會因為不符規則都變得無效。而挖礦,便是各個節點進行這套密碼學演算的過. 政 治 大. 程,透過演算一套非常複雜的密碼數學,讓每個參與的節點可共同參與交易驗. 立. 證。. ‧ 國. 學. 最起初的驗證機制是採用工作量證明機制(Proof of Work,POW) ,工作量. ‧. 證明是讓任一個運算、驗證的節點,花費時間和運算資源(CPU 或 GPU)來計. sit. y. Nat. 算出一組數學公式的結果,要完成一次有效的工作量證明,需經過一連串不斷. n. al. er. io. 地嘗試。想像是一套相當困難的數學題目,一旦這個數值被算出來後,其他參. i n U. v. 與節點也可用相關的數學公式,去驗證這個值是否有效,就像拿答案回去套數. Ch. engchi. 學題目一樣,驗證的方式相對計算出來的過程容易許多。 那究竟要算什麼? 每個區塊表頭(Block Header)中有許多固定的值,但其中只有 Nonce 值為 一隨機值(圖 9 之中為左下「隨機數」 ) ,因此每個節點進行 POW 計算時要計算 的便是,藉由不斷抽換這個 Nonce 值,使得這個區塊表頭的 Hash 值,剛好可 以「小於」一個被設定好的難度目標值(Difficulty Target,圖 9 之中為「難度係. - 43 -.

(52) 數」 ) ,這裡所提到的難度係數(Difficulty)是指,節點要運算出低於困難度目 標值的 Hash 值,平均需花多久時間,也就是平均要完成一次 POW 的時間。 舉例來說,比特幣區塊鏈目前設定約每 10 分鐘會有節點成功算出新的區 塊,但如同買樂透一樣,目前的 10 分鐘只是基於理論值,實際每個新區塊產生 的時間,有可能只需要數秒(第 407062 個區塊的實際產生時間) ,也有可能需 要 20 分鐘以上(第 407068 個區塊的實際產生時間) 。根據比特幣的設定,難度 係數是可動態調整的,目前的設定為每產生 2016 個區塊會調整一次難度,以每. 政 治 大. 10 分鐘產生一區塊估算,大約是每兩周會調整一次 Difficulty。 由於 POW 具有. 立. 一定的難度,因此無法預期哪個運算節點可以最快算出新區塊,藉此來確保交. ‧ 國. 學. 易驗證的公正性。. ‧. (四)、. 智能化合約. Nat. sit. y. 2013 年,比特幣問世後的五年,一名原參與比特幣社群的程式設計師. n. al. er. io. Vitalik Buterin,提出了「下一代加密貨幣與去中心化應用平台」 ,同樣基於分散. Ch. i n U. v. 式記帳簿的概念下,提出了 Ethereum(以太坊)的概念38,該概念最重要的技. engchi. 術貢獻在於「智能合約」,簡單來說,使用者可以透過程式的撰寫,在原有的分 散式記帳本上,製作一份智慧型合約,強化原有單純交易的型態,就像合約一 般,該智慧型合約可以協助和驗證交易的談判和執行。 以太坊希望實現的目標,是在區塊鏈上建立一個如同傳輸控制協定 38. 以太坊中文白皮書,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5B%E4%B8%AD%E6%96%87%5D-. %E4%BB%A5%E5%A4%AA%E5%9D%8A%E7%99%BD%E7%9A%AE%E4%B9%A6(最後瀏覽日: 2018/01/31)。 - 44 -.

(53) (TCP/IP)這樣的標準,能讓一套區塊鏈(以太坊)內置程式語言,兼容各種 區塊鏈相關的應用,不必像過去那樣各自分別定義各自的區塊鏈協議(每產生 一種協議即又發行一種新貨幣),然而各自的區塊鏈協議卻只能支持少數的應 用,區塊鏈彼此又互不相容。 以太坊目的在於讓開發者能夠在同一個協議下,使用定義好的區塊鏈協議 用的程式語言(此為 Solidity),進行高效快速的開發應用。 此般的革新再重新顛覆了原有對於區塊鏈、比特幣的定義,使得應用及資 訊的傳遞更具多元性。.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45 -. i n U. v.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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