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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懷術建構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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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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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木榮 博士

以德懷術建構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

入學鑑定模式之研究

研究生:呂彥億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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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研究旨在建構適用於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之模式,探討各向 度內容中所涵蓋之比重的分配,以提供相關單位辦理與協助美術資優教育入學 鑑定之參考。 為具體達成上述目的,本研究以文獻分析及德懷術調查為主要研究方法。 首先,探討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之實施現況與相關文獻,根據鑑定 模式所需涵括的內容,及強調學生所需具備的美術資優特質進行分析與歸納, 經整理後形成「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學生特質」之初步內容,並編製成「國 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問卷。藉由德懷術調查法,分由三個回合 徵詢專家學者對各項鑑定內容之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等意見,以獲得共識。 透過上述之研究過程,本研究建構出「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 式」包含:「標準化鑑定工具」、「非標準化測驗」、「參與美術資優鑑定人員」、 「美術資優學生特質」、「美術資優班學生安置」與「入學鑑定流程」6 個向度, 向度下有 18 個指標,75 項事證同時兼具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適於用來 做為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內容。 最後,本研究根據結論,提出三個入學鑑定模式與相關建議事項,以供教 育相關機構與未來研究之參考。 關鍵字: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德懷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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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to Construct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in Art-Gifted

Classes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by Delphi Technique

Abstract

This study is aimed to construct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in art-gifted classes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and investigate the relative weight of each component.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may serve as reference for planning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To pursue the purposes stated above, the study employed analyzing literature and applying Delphi technique as the major research methods. The researcher began with investigating current procedures and literature of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in art-gifted classes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classes. Based on to required content of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the researcher analyzed and concluded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art-gifted students. Next, the researcher arranged the preliminary content of “characteristics of art-gifted students in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and made the questionnaire of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in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art-gifted classes”. Finally by applying a three-stage Delphi questionnaire with 30 experts,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concerning the importance, objectivity, and feasibility of each component had been combined to reach an agreement of the model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Through the process of this study, the set of criteria includes 6 component (i.e., standardize testing tools, non-standardized testing, diagnosticians in art-gifted testing, characteristics of art-gifted students, placement of art-gifted students, and procedure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18 indicators and 75 evidences, which are in general important, objective and feasible.

At the last,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this research provides 3 models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relative suggestions fo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further research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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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 I 目次……… I I I 附表目次……… V 附圖目次……… VI I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6 壹、研究目的……… 6 貳、待答問題……… 6 第三節 名詞解釋……… 7 壹、國中小美術資優班……… 7 貳、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 7 參、德懷術……… 8 第四節 研究範圍……… 9 壹、文獻資料探討……… 9 貳、德懷術問卷調查………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的發展……….. 10 第二節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探討……….. 27 第三節 美術資優學生之特質……….. 4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方法……….. 6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67 第三節 研究工具………..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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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實施程序……….. 72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方法……..……… 76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入學鑑定模式之內容分析與討論……… 77 第二節 入學鑑定模式之向度比重分析與討論..……….. 9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101 第二節 建議……… 120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123 西文部份……….. 130 附錄 附錄一 問卷說明函………..…….. 132 附錄二 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第一回合問卷..……….. 134 附錄三 德懷術第一回合調查結果一覽表……… 152 附錄四 德懷術第二回合調查結果一覽表………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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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目次

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 ……… 11 表 2-2 藝術才能班之轉變與相關法規沿革之關係 ……… 15 表 2-3 美術資優教育鑑定甄選方式 ……… 16 表 2-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條文比較 ……… 18 表 2-5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國小)鑑定項目之比較 ……… 23 表 2-6 桃園縣、彰化縣、臺南縣國中美術班入學鑑定項目之比較 ……… 25 表 2-7 美國中小學藝術資優班之學生推薦程序 ……… 29 表 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 ……… 31 表 2-9 入學鑑定施測理念分析表 ……… 37 表 2-10 班級名稱界定分析表……… 38 表 2-11 94 年度至 97 年度彰化縣國中美術班鑑定項目之比較………... 40 表 2-12 國外學者提出之美術資優學生人格特質相關研究彙整表……… 44 表 2-13 國內學者提出之美術資優學生人格特質相關研究彙整表……… 51 表 2-14 國內外學者之美術資優學生特質與表現相同點彙整表……… 60 表 3-1「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德懷術專家名單……… 68 表 3-2 各領域德懷術專家之比例………... 69 表 3-3 各縣市德懷術專家之比例………... 69 表 4-1 「標準化鑑定工具」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78 表 4-2 「非標準化測驗」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82 表 4-3 「參與美術資優鑑定人員」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84 表 4-4 「美術資優學生特質」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87 表 4-5 「美術資優班學生安置」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90 表 4-6 「入學鑑定流程」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93 表 4-7 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建議內容……….. 98 表 4-8 入學鑑定模式向度比重統計結果………..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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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入學鑑定模式指標……….. 102

表 5-2 入學鑑定模式之事證……….. 104

表 5-3 國中小美術班之甄選項目………..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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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目次

圖 2-1 國民教育階段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流程 ……… 22 圖 3-1「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建構」研究流程……… 72 圖 5-1 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一..……… 108 圖 5-2 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二…..……… 111 圖 5-3 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三…..………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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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三節,將依次介紹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並 針對本研究重要名詞作解釋,最後說明研究範圍。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資優教育的推展,一方面藉由提供適性教育滿足學生學習上的需求,一方面為 提昇教育整體品質而強調創新、思考、多元的精神。在資優教育中,除了一般資優 與數理、語文學術方面優異的學生備受矚目外,在藝術才能方面具有潛能或特殊表 現的學生也是資優教育的一環,應進一步積極發掘,增進其對藝術認知、展演、創 作及鑑賞的能力,以培植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吳武雄、劉貞宜、呂芳慈、王曼娜、 劉擇憲、郭奕龍,2001)。 民國70年6月14日在教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加強文化及娛樂活動方案」的情 況下,頒布了「國民中小學美術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而各縣市也陸續設置「美 術教育實驗班」,此時成立的學校有:臺北市民族國小(69年)、明倫國中(70年); 高雄市七賢國小(70年)、壽山國中(70年);臺北縣永和國中(70年);桃園縣 桃園國小(70年)及新竹市新竹師專附小(70年)(李宜潔,2002)。教育部(1982) 為增進美術資優教育的推展,提出四項教育目標為:一、早期發掘具有美術潛能之 學生,施以有系統之教育,以發展其美術創作能力 ,並擴大美術教育效能;二、 透過美術鑑賞及創作活動,涵養學生之美感情操;三、培養國民中小學具有美術性 向學生之健全人格,以奠定我國文化建設所需人才之基礎;四、透過實驗教學,改 進美術教育。 之後在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公布後,美術資優教育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 基於經濟快速發展後對人文教育價值的體認,以及因應文化建設培育人才之所需, 更在民國76年「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中確立為「美術班」,加快國中小美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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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的腳步。據統計,民國92年國小美術班班級數為159班、4470人,國中173班、 4716人(特殊教育通報網,2003),至民國95年國小美術班班級數為162班、4651 人,國中175班、4828人(特殊教育通報網,2006),可知美術班的班級數與學生 數均有大幅成長的趨勢,根據特殊教育通報網(2006)的資料,國民教育階段之美 術班約佔資賦優異類的25.93%,其比例較其他藝術才能類之音樂班21.65%、舞蹈 班8%、體育班6%成長許多。 美術班的相繼成立與發展之快,不僅是教育主管機關在行政立法上的推波助 瀾,更可以看出學者、家長、教師與學生對具有美術潛能的學生能否得到適性教育 的重視。學者(林仁傑,1997;曾國安,1999;詹馨,1986)認為美術班的設置在 於及早發掘具有美術特殊才能的學生,經由鑑別甄選後,輔以有計畫、系統性的適 性教育,使其美術潛能得以充分發揮。隨著美術班逐年快速增加,在教育部(2007) 統計95學年度藝術才能資優班班級數共851班,以美術班348班為最多,其中帶來對 鑑定制度與程序能否甄選出真正具有美術資賦優異學生的問題令人憂心。陳宸如 (2006)指出由於美術班的擴充過於迅速,多數家長不論其子女是否具有美術潛能 與興趣,紛以進入美術班就讀為榮。值此之際,民國96年度的國中小美術資優班鑑 定招生更在一連串的爭議與問題中落幕,而過程中所出現的相關鑑定制度與方式等 問題,有賴各界給予更多的關注與討論。此外,民國95年度中部四縣市亦廣設資優 班與藝術才能班,其資優的定義與鑑定方式值得做更進一步的探討,以避免在規避 常態編班的環境下而造成更多的假性資優生,且就讀美術資優班的學生能否符合藝 術才能資優的特質,更是值得我們重視的一環。 林仁傑(1997)於民國85年在「全國資優教育會議」指出:美術資優的鑑定是 積極協助學生瞭解並發展自己的美術潛能,也可消極的排除非真正美術資優生,因 而篩選與鑑定的工作是推展美術資優教育的第一步。吳怡萍(1998)也認為資優鑑 定是資優教育實施的第一要件,攸關資優教育的成敗。尤其在升學主義的導向下, 藝術才能班的報考一直是許多家長對子女的不當期許,或者以美術資優班作為另類 升學的跳板,此種模糊資優精神的趨勢是我們所不樂見的。因此,目前產生許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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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資優教育的問題,可從鑑定方式著手進行檢視(陳宸如,2006),期盼在資優教 育的道路上,其鑑定方式能符合公平、公正與客觀的精神,亦能甄選出真正資優的 學生。 在國內國中小美術資優鑑定甄選制度的沿革過程中,從民國72年鑑定甄選提倡 美術性向測驗,其中因民國83年著作權法實施後,舊的美術性向測驗已經停用,新 的測驗尚在修訂中(郭淑娟,1997;路君約,1982),因此美術班甄別學生在民國 82年改為採取成就測驗或團體智力測驗取向,而後在民國96年又改回美術性向測 驗。在面臨鑑定制度與工具不斷遞嬗的過程中,此時是對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模 式再作檢視的最佳時機。李宜潔(2002)在「國小美術班家長與教師對美術資優教 育意見調查之研究」的論文中,也針對國小美術班應採取多元入學鑑定提出建議: 國中、國小美術班鑑定重點取向要一致,避免國小美術班學生在高年級時不得不刻 意加強學科教學,而淪為變相升學主義下的犧牲品。陳宸如(2006)亦以南部地區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之美術班術科教師為研究對象,探討民國93年以前各教育階 段的入學鑑定方式的實施與差異情形,並瞭解各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教師對入學鑑 定方式之意見。賴金英(2005)在「臺灣地區國小美術班實施現況之研究」中指出, 甄別內容應以美術性向和術科表現為主,不宜實施智力測驗與學科成就測驗。本研 究在此基礎上探討相關文獻,並就民國95年中部地區改變過去各縣市獨立辦理國中 美術班招生且採取學科成就測驗的情形,及96年統一採取美術性向測驗(初試)與 繪畫能力(複試),因而有必要對重新採取美術性向測驗的入學鑑定現況作一番瞭 解,並為建立鑑定甄選模式做深入探究。 國內美術班的設置有其法源依據,美術資優教育的精神在於透過發覺真正具有 美術潛能與興趣的學生,陳宸如(2004)認為鑑定制度中宜融入多元評量的觀點, 賴金英(2005)認為採取美術性向測驗有助於甄別具美術性向的學生。而民國95年 透過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採取性向測驗的鑑定制度與提高 百分等級門檻所帶來的新契機令人肯定,但研究者在教學上,以及與所接觸的美術 班家長、學生卻仍然對每年都須面臨不同的甄選方式存有許多疑慮,基於上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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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整理出以下三項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能否甄選鑑定出具有美術潛能的學生,是進一步提供學生適性教育的基礎, 亦有許多研究紛對美術資優入學鑑定的實施現況提出看法(李宜潔,2002; 陳宸如,2004;賴金英,2005)。現今適逢國中小美術班統一採取美術性向 測驗做為入學鑑定的初試方式,其實施現況與結果為何,所甄選的學生能否 真正符合美術資優學生的特質,入學鑑定的方式是否具公平性、客觀性與可 行性,是研究者欲進行研究、探討的面向。 貳、郭生玉(1998)所修訂之性向測驗,適合用於甄選具有美術才能的學生,但 測驗內容較偏重審美判斷與知覺技巧,忽略創作能力的測量。所以,在測驗 上得分高的,未必表示其實際作畫能力亦佳。其中一例即為彰化市國小六年 級的聽障學生游昕瑋(自由時報,2007)獲得「NaNa的異想世界創意比賽」 國小組全國第一名,95年也拿下全縣美術比賽身障組冠軍,卻因性向測驗成 績未達百分等級97,而無法參加術科測驗。因此,過度依賴性向測驗的結果 是否會對實際創作能力高、測驗分數未達門檻的學生造成遺珠之憾,令人值 得省思。 參、國中小美術資優學生的甄選,以往都由各縣市獨立辦理招生鑑定,各縣市與 各校之間亦缺乏資訊交流的管道,為避免求問無門,美術班家長與學生亦期 望提供相關訊息做為其參考依據。因此,本研究可做為提供家長、教師與學 生瞭解美術資優入學鑑定模式的平台,並宣導資優教育與藝術才能班設立的 精神,避免一窩蜂的將之視為升學管道的跳板,亦藉由彙整學者專家意見的 調查,提供教育機關辦理美術資優鑑定之參考。 揆諸上述,許多研究建議編修適合我國國情的美術性向測驗是刻不容緩的,但 衡量國內畫室補習風氣興盛,所編製或修訂的測驗題目容易為畫室所取得,而影響 鑑定甄選的客觀與可信度(李宜潔,2002;陳宸如,2004;賴金英,2005)。因此, 本研究擬蒐集國內外文獻資料,針對美術資優學生之特質與入學鑑定問題進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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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並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研擬出一套以美術資優學生特質為規準之國中小美 術班入學鑑定之模式。同時,為使所建構的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模式能真正反應 所欲甄選的內涵,並能在鑑定甄選時予以落實,在研究中亦將針對各項鑑定內容之 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加以探討,期能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且兼具重要性、 客觀性與可行性的入學鑑定模式,以提供實施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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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節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根據研究背景與動機,提出本研究之目的;第二 部分是根據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的待答問題。茲分別說明如下。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以德懷術建構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模式,本研 究之目的如下: 一、建構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模式內容。 二、探討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模式內容之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 三、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提供辦理與協助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參考。 貳、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以下的待答問題: 一、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模式內容為何? 二、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模式內容之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如 何? 三、可提供辦理與協助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具體建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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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解釋 茲將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壹、國中小美術資優班: 美術資優班係指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公布後,將「美術教育實驗班」改稱 為「美術資優班」或「美術班」,使美術資優班的設立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 本研究中所指之國中小美術資優班係指國小二年級學生所報考之國小美術 班,以及國小六年級學生所報考之國中美術班。 貳、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 民國88年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稱資賦優異包含一般智能、學術 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六類。94年度美術班學生鑑 定甄選依據民國91年所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藝術才能類 之鑑定基準為: 一、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上者, 或 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二、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三、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 資料者。 96年度美術班學生鑑定甄選依據民國95年9月29日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標準」,藝術才能類之鑑定基準為: 一、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者,或術 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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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 資料者。 據此,我國國小美術班學生的甄選步驟大致如下:一、發布招生訊息及提供報 名簡章,鼓勵各學校推薦學生報名。二、接受報名(不受學區限制) 並繳交測驗 費。三、甄選測驗:採標準化的美術性向測驗與術科測驗為主。四、甄別會議:決 定錄取名單及通知入學。 參、德懷術(Delphi technique): 德懷術是一種尋求群體共識的過程。該技術的運用,係針對某一主題設計問 卷,請一組專家(或稱德懷術小組)表達其意見,然後就專家之意見加以蒐集、組 織,以期獲得團體成員一致的看法(王文科、王智弘,2006)。 本研究所採用之德懷術係分成三個回合進行問卷調查,以其瞭解德懷術專家學 者對問卷中的每一個項目的重要性、客觀性與可行性之意見。並將每回合所統計之 次數、平均數、眾數與標準差之資料呈現在下一回合的問卷中,使專家瞭解自己的 意見反應,且專家可改變、修正原來的評定,或維持原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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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題目為「以德懷術建構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之研究」, 茲從文獻資料探討、德懷術問卷調查兩個部分說明研究範圍如下: 壹、文獻資料探討 以國內文獻為主,並參考國外學者之研究,針對國內國中小美術班發展現況、 實施鑑定甄選之問題與美術資優學生特質進行探討與分析,以作為建構入學鑑定模 式之架構。 貳、德懷術問卷調查 依據文獻分析與探討,進一步瞭解國內外美術資優學生特質與實施鑑定甄選之 問題,編擬「國民中小學美術資優班入學鑑定模式問卷」為研究工具,以我國教育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國民小學主任、藝術與人文領域輔導團團員、美術班教 師等為研究對象,組成德懷術小組,進行三回合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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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三節來說明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與實施現況,探討美術資優 教育入學鑑定之問題,以及闡述美術資優學生的身心特質。 第一節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發展 美術資優教育的推行來自政府給予明確的法源依據,在美術資優教育的研究 上,亦有多位學者(吳武典,1996;李宜潔,2002;林仁傑,1997,2002;柯文吉, 2003;陳宸如,2004;曾淑容,2000;賴金英,2005;黎蘭,1992;蘇郁惠,1998) 撰文探討美術班的設置沿革,以及與美術資優教育相關法規的發展情形,民國95年 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後,美術班的入學鑑定又進入另一面貌, 以下分別就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美術班入學鑑定實施現況等方面敘述 之。 壹、我國美術資優教育發展歷程 資賦優異教育提倡因材施教的原則,透過加深、加廣、加速等安置的模式,提 供資優學生因應個別差異所需要的教學。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提及美術班的設置目 標為:早期發掘具有美術才能之學生,施以有系統之美術教育,充分發展其潛能, 以培植美術優秀人才(李德高,1996)。民國86年3月12日「藝術教育法」揭示藝 術教育是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為目的。因此藝術人 才的培育亦是教育積極推動的重點。林仁傑(1997)指出美術資優教育是我國推展 特殊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且深具多重意義: 一、符合我國民主社會立足點平等之教育精神。 二、符合因材施教的基本教學原則。 三、落實我國特殊教育法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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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導正當前過度強調升學的大環境下疏忽藝能科教學的弊病。 五、認識美術資優人才特徵與美術才能特質。 六、完美的美術人才培育制度。 七、運用美術資優學生之創作成果,提供各級學校所需之教學資源。 八、藉美術資優教育之問題研究,帶動美術教學研究風氣。 九、喚醒社會大眾肯定人文藝術教育價值。 十、及早培育國家社會所需之文化建設人才。 我國從民國57年的臺灣省教育廳分區試辦「特殊才能兒童的輔導計畫」,歷經 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民國76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77年「國民中 小學設置音樂、美術、舞蹈班實施要點」、民國82年「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 蹈班設置要點」、民國86年「藝術教育法」、民國87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民國88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民國 91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的頒布,其中「特殊教育法」經過86年、 90年的修法與93年的增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經過87年、88年、91年、92年 四次修訂、「藝術教育法」經過89年、96年之修訂,至民國95年9月29日「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的修訂,迄今已將近40年的發展過程,綜觀美術資優 教育的發展,與美術班有關之法令條文、施行細則繁多,研究者擷取重要指標意義 之法規,並整理相關資料與研究(李宜潔,2002;李德高,1996;林曼麗、黃壬來, 2002;陳明印,1993;陳宸如,2004,2006;教育部,2008;賴金英,2005;蘇郁 惠,1996),將我國美術資優教育的發展歷程簡要敘述如表2-1。 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 年 代 重 要 計 事 一、分區試辦階段(民國57年-61年) 民國57年 省教育廳分北中南三區進行試辦計畫,由新竹、臺中、臺南師專等三 校進行「特殊才能兒童的輔導計畫」。目的是發掘具音樂、美術方面 特殊才能的國小學童,及早施與輔導,使其發揮潛能,儲備國家未來 文化建設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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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續) 年 代 重 要 計 事 二、初期實驗階段(民國61年-67年) 民國61年 臺中市五權國中首設「美術特殊才能實驗班」。 民國62年 教育部訂定了「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實驗」,採特殊班、 充實制。第一階段的美術才能優異教育同時展開。 三、擴大實驗階段(民國68年-72年) 民國68年 教育部承續前項計畫修正為「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第二 階段實驗計畫」,兼採集中式與分散式。此時成立美術教育實驗班的 學校有:桃園縣民族國小(69年)、明倫國中(70年);高雄市七賢 國小(70年)、壽山國中(70年);臺北縣永和國中(70年)、桃園縣 桃園國小(70年)、新竹市新竹師專附小(70年)。 民國69年 教育部頒布「藝術科(音樂、美術)資賦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民國71年 進行第三階段實施計畫,主要對象為一般能力優異的學生。附則提及 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學生的實施計畫另訂。各縣市陸續設置「美術教育 實驗班」。 四、法令階段(民國73年以後) 民國73年 公布「特殊教育法」,明確認定藝術才能為資賦優異的一種,隸屬於 特殊才能優異類,亦使藝能科資優教育不同於實驗階段,朝向制度化 方展。美術資優為藝術才能中的一項,「美術教育實驗班」改稱為「美 術資優班」或「美術班」,自此更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 民國75年 頒布「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美術資優教育課程安 排,更具彈性化。 民國76年 頒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特殊班之設立、變更及停辦,及 關於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輔導、就學有更進一步的說明與規定。有 關美術資優部分,明訂鑑定標準以實施美術資優教育。在鑑定方式上 規定:特殊才能優異:指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以上, 性向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音樂、美術、舞蹈或體育等學、術科成績特別優異。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前項智力、性向、成就及創造能力測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需 要聘請專家設計。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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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續) 年 代 重 要 計 事 民國77年 1.頒布「國民中小學設置音樂、美術、舞蹈班實施要點」。 (1)設班方式規定:國民中學自一年級開始,國民小學自三年級開 始辦理,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30人。 (2)鑑定方式: ○1 由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原有學區之限制。 ○2 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鑑定工作,其鑑定方式如下: 智力測驗: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數以上。 性向測驗:其結果在平均數2個標準差以上。包括鑑賞能力測驗、 色感測驗及視覺記憶測驗。 術科測驗:國中部分:水彩寫生、鉛筆素描。 國小部分:繪畫、立體造形。 (3)鑑定之智力與性向標準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相同,再增加術 科測驗的項目。 (4)對師資員額編製、授課時數、專門科目內容、評鑑、經費方面 均有明確規範。 2.頒布「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 美術資優學生的升學、保送等問題,有了法源依據。 民國82年 頒布「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蹈班設置要點」,內容與「國民中 小學設置音樂、美術、舞蹈班實施要點」相當接近,但於民國88年7 月停止適用。 民國86年 1.「特殊教育法」第一次修法。資賦優異的範疇分成六類,美術資優 教育隸屬於其中第三類「藝術才能優異」。明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處理鑑定、安置、 輔導事宜。 2.公布「藝術教育法」: (1)「藝術才能班」名稱首度在法規中出現,且「藝術才能班」屬 於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的範疇,是專業藝術教育中的資優教育, 並界定美術班屬於視覺藝術教育類別。 (2)依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藝術 才能班設立標準更進一步規劃專業藝術教育的實施方式。 (3)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 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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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續) 年 代 重 要 計 事 民國87年 1.「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一次修訂。不同類別資優學生之身心狀 況,應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且至少每兩年評鑑一次。美術班之教 學及評鑑亦遵循上述辦理。 2.頒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取消智力得 分須在平均數以上的規定,使鑑定層面落實於實際表現或潛能發掘 上。 民國88年 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關於藝術才能班的 申請、每班人數、師資編制、上課時數均有說明。 民國91年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規定依第十六條:本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 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 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 等具體資料者。 民國95年 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藝術才能類之鑑定基準 為: 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 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 等具體資料者。 (資料來源:參李宜潔,2002;李德高,1996;林曼麗、黃壬來,2002;陳宸如, 2004,2006;教育部,2008;賴金英,2005;蘇郁惠,1996) 綜觀上述資料之探討,藝術才能班的設置起於民國70年成立「美術教育實驗 班」。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所指的資賦優異係指一般能力優異、學術性向優異、 特殊才能優異。此時已將美術資優納入「特殊教育法」的範疇。民國76年將美術實 驗班改名為美術班。民國82年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蹈班設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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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至民國86年5月14日「特殊教育法」所指的資賦優異係指在下列領域有卓越 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 特殊才能。至民國86年「藝術教育法」第8條第2項明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 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藝術才能班發展至此, 使得美術人才的培育更具法源支持。 藝術才能班的設立與招生有賴法源的依據,除了經費的提供,在師資編製、授 課時數、專門科目內容、評鑑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規範,以下進一步探討藝術才能班 之轉變與相關法規沿革之關係,研究者參自林曼麗、黃壬來(2002)將其呈現如表 2-2。 表2-2 藝術才能班之轉變與相關法規沿革之關係 階段 法 源 一、特殊教育推行辦法階段 民國59年-70年 藝術才能與資優教育法源相同: 1.民國59年特殊教育推行辦法。 2.民國61年教育部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 實驗計畫。 3.民國68年第二階段實驗計畫、高級中學法、國民 教育法。 4.民國70年第三階段實施計畫,將藝術才能提到資 賦優異教育之外另行規定。 二、才能班實施計畫階段 民國70年-77年 1.民國70年6月14日、6月26日、民國73年11月24日 頒布「國民中小學美術、舞蹈、音樂教育實驗班 實施計畫」三則,始有清楚法源。 2.舞蹈、音樂依據行政院「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 案」。 3.民國73「特殊教育法」,提及國中、小、高中特 殊才能優異。 4.民國76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正名,取消「實 驗」。 三、才能班實施要點階段 民國77年-82年 民國77年1月29日頒布「國民小學設置美術、音樂、 舞蹈班實施要點」三則,依據改為國民教育法、特 殊教育法。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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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藝術才能班之轉變與相關法規沿革之關係(續) 階段 法 源 四、才能班設置要點階段 民國82年-86年 民國82年1月20日頒布「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 蹈班設置要點」三法合併,依據同上。 五、藝術教育法實施後階段 民國86年-89年 1.民國86年3月12日公布「藝術教育法」,始有出現 藝術才能班名稱、高中部份納入法規、獨立於特 殊教育法之外的藝術教育法規。 2.民國88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 準」。 3.民國89年9月「藝術教育法修正草案」,藝術教育 法成為特別法,跳脫特殊教育法限制,給藝術才 能班適當的定位與法源。 (資料來源:林曼麗、黃壬來(200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問題之研究專 案研究報告。54頁) 再者,從法令規章的訂定看國內美術資優鑑定之實施,就鑑定甄選方式區分可 分為三個時期(陳宸如,2004),茲整理成表2-3。 表2-3 美術資優教育鑑定甄選方式 時期 鑑定甄選方式 一、實驗時期 依據民國70年「國民中小學美術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 1.由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原有學區限制。 2.由主管機關、實驗學校、專家學者成立甄別小組。 3.甄別項目: (1)美術性向測驗; (2)智力測驗; (3)術科測驗:水彩、素描(國中);水彩(國小)。 二、特殊教育法時期 鑑定條件,重視標準化智力測驗與性向測驗,且要達到一定 標準: 1.依據民國76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依據民國77年「國民中小學設置美術班實施要點」。 3.依據民國82年「國民中小學音樂、美術、舞蹈班設置要 點」,其鑑定項目: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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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美術資優教育鑑定甄選方式(續) 時期 鑑定甄選方式 二、特殊教育法時期 (1)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結果在平均數以上。 (2)性向測驗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以上。 (3)繪畫、立體造型術科測驗:水彩、素描(國中);繪 畫、立體造型(國小)。 4.依據民國87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 準」,鑑定層面轉移至學生藝術才能實際表現與潛能發掘: (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 分等級93以上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 前三等獎項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 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5.依據民國95年「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97以上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 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 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三、藝術教育法時期 依據民國86年「藝術教育法」: 1.應以專業知能測驗為主,學科測驗得由各校實際需要辦 理。 2.專業知能: (1)國小:平面(水彩、素描、創意表現)、立體造型、 審美知能。 (2)國中:繪畫(水彩、水墨)、素描、造型、審美知能。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面對國內資優教育環境及法令的變遷,以及民國 93 年國民教育階段實施常態 編班後,部分縣市為規避常態編班,以特殊教育法中資優教育較寬鬆之規範,產生名 為「資優班」,實為「能力分班」之情形,為因應 2007 年中部縣市資優學生鑑定採 聯合學科考試辦理所引起的軒然大波,乃於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修訂「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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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其中有關藝術才能資優部分,茲比較如表 2-4。 表2-4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條文比較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 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 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 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 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 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 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 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 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 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 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 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 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 成就測驗。 第二條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 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 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 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 料,綜合研判之。 一、增訂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工具、原則及 實施方式之規範。 二、增列各類資賦優異 學生之鑑定,除一 般智能及學術性 向二者之鑑定標 準外,其餘各類學 生之鑑定,均不得 施以學科成就測 驗。 第十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 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 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ㄧ: 第十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 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 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 定標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為嚴謹界定藝術才 能資優學生,修正 第一款提升測驗 得分標準至平均 數正 2 個標準差或 百分等級 97 以上。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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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條文比較(續)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前述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 得分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 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或術科 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 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 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 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 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 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 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一、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 在平均數正 1.5 個標準差 或百分等級 93 以上者,或 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二、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 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三、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 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 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 料者。 二、第二款明定國際性 或全國性競賽為 政府機關或學術 研 究 機 構 舉 辦 者,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6) 綜觀各項有關國民教育階段美術班的教育法規,從其立法、公布至修訂,皆可 看出政府對美術資優教育的重視,隨著時間遞嬗、環境變遷,法令規章的修訂亦更 趨完善,讓藝術才能之相關規定回歸「國民教育法」、「藝術教育法」、「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貳、國內美術班入學鑑定實施現況 藝術才能學生的鑑定甄選,不僅在術科表現優異外,對於藝術性向、智力與創 造力的表現亦相當重要(蘇郁惠,1998)。國內學者(林仁傑,1997;郭淑娟,1996; 簡志雄,1997)指出臺灣地區國民中、小學美術才能班學生甄選過程大致如下: 一、發布招生訊息及提供報名簡章,鼓勵各校推薦學生報名。 二、接受報名(沒有學區限制),並繳交報名費用。 三、甄選測驗:智力或成就測驗,及術科測驗(素描、水彩為主)。 四、鑑定會議:訂定各測驗錄取標準,決定錄取名單及通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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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儀(1999)根據「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的內容指出,藝術才 能學生之鑑定程序有六個步驟:1.申請階段。2.研判申請資料。3.評量階段。4.審查 階段。5.鑑定階段。6.安置輔導。綜合比較法令後,提出甄選美術才能優異學生之 鑑定程序歸納如下(陳宸如,2004): 一、申請報名:家長或學生本人認為在美術才能方面具有潛能或優異表現。 二、評量審查:由鑑定小組進行標準化測驗,如智力測驗、美術性向測驗,及 術科測驗。 三、鑑定、安置:由各縣市鑑輔會召開複選或甄別會議,決定錄取名單及通知 入學。 我國目前有關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之實施,乃依據民國95年9月29日修訂之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以及民國95年頒布之「國民教育階段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民國96年1月15日修訂,如圖2-1所示),提出資賦優異 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 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評鑑之程序辦理,並明訂藝術才能資優不 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根據教育部召開「全國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吳武雄、劉貞 宜、王曼娜、范成芳、顏靖芳、呂芳慈,2006)之內容,將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 式敘述如下: 一、多元評量:未來國內在鑑定工具上,應由重視量化資料的運用到觀察、晤談 等質化資料的採取;在鑑定內容上,應由側重認知的評量到兼重情意的評量; 在鑑定方法上,應由學習結果的評量到思考歷程的分析。 二、多階段之鑑定程序如下: (一)推薦:由教師、家長根據觀察、成績考查結果、校內外活動表現等資料, 推薦具有資賦優異特質之學生。 (二)初審:由於鑑定標準中都有一項「專家學者、指導老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者」,以此管道擬申請資優鑑定需檢附具體資料,由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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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鑑輔會邀請學者專家審查所檢附之具體資料,例如參加國際性或 全國性有關競賽,是否符合資優學生初審資格。若符合資格者可免參加 初試,直接進入複試。 (三)初試:由學校有關人員,例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特教組長、資優班 教師組成鑑定小組,各校自行辦理校內資優生初試工作,依各類別資優 生選擇實施團體智力測驗或性向測驗、成就測驗,通過者可進入複試。 (四)複試:一般智能優異進行個別智力評量;學術性向優異進行實作評量; 藝術才能優異進行術科測驗。 (五)決選:由縣市教育局鑑輔委員就各校遴選之學生,綜合教師推薦資料、 各項測驗結果、學校記錄分析之資料,遴選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之學生加以認定。 研究者以民國97年度彰化縣國中小藝術才能班(美術類)學生入學鑑定為例, 其入學鑑定分為兩個方式: 一、管道一(測驗方式):由受理報名學校初審(觀察紀錄表、報名表),通過初 審後參加初選(美術基本知識測驗),通過初選後參加複選(美術藝能傾向測 驗暨術科測驗)。 二、管道二(書面審查方式):檢附參加政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 性美術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之資料及個人資料,送交「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經鑑輔會審查 通過後,得免參加管道一之初選,直接參加管道一複選之測驗。 透過法規的修訂得以瞭解目前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辦理情形,現行多階鑑 定的流程與步驟除採用標準化測驗工具外,亦重視學生的觀察推薦,但在民國96年 度特教評鑑(教育部,2008)中指出,若干縣市仍未遵循多元評量及多階評量的原 則。因此,研究者亦進一步針對民國94年度至97年度,選取北部、中部、南部各一 縣市辦理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情形,探討鑑定方式之趨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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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議決鑑定、安 置及輔導之實 施方式與程序 鑑輔會 鑑輔會指定審查單位 審查 鑑輔會指定施測單位 第一階段評量 鑑輔會指定施測單位 第二階段評量 一、多階、多元評量結果 二、審查意見 無需安置 依學生需求就近適當安置 鑑輔會 綜合研判 學校 初審 具各類資優潛能者, 檢附觀察推薦、平日 表現……等資料 管道二 (書面審查方式) 管道一 (測驗方式) 檢附全國及國際競賽前 三等獎、競賽報告、推薦 資料、研究報告……等 各級學校主動 發掘學生特質 學校 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 通過 未通過 通過 未通過 智力、性向、成就測驗等 標準化評量工具: 一般智能:團體智力評量 (得加做成就測驗) 學術性向:專長領域學科 成就測驗 藝術及其他特殊才能:藝 能學習相關測驗,如藝能 傾向測驗、性向測驗 創造及領導才能:相關測 驗或檢核表 未通過 未通過 初選通過 通過,需進一步評估 複選通過 未通過 通過 通過 檢覆學校所提資優學生初 選具體資格 並依需要辦理: 一般智能:個別智力評量或 其他評量 學術性向:性向測驗或成就 測驗(採實作評量方式) 藝術及其他特殊才能:性向 測驗或術科測試 創造及領導才能:相關實作 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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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縣市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方式之探討 藝術才能類的鑑定,有些縣市採取性向測驗及術科測驗;有些縣市以成就測驗 及術科測驗為主;有些縣市進行智力測驗及術科測驗;有些縣市則考創造力測驗及 術科測驗;有些縣市僅考術科測驗。由此種紛岐的作法,即突顯各縣市鑑輔委員對 於資優鑑定要求採用的工具、評量的理念有相當大的出入。研究者服務於彰化縣僑 信國小美術班,在辦理招生鑑定上亦協助甄選工作的推行,因而欲比較彰化縣國 中、國小美術班的鑑定方式(彰化縣,2005a,2005b,2006a,2006b,2007a,2007b, 2008a,2008b),整理成表2-5。 表2-5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國小)鑑定項目之比較 94 95 96 97 學年度 項目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原則鑑定基準 v v v v 依 據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標準 v v V v 書面審查 v v v v v 美術基本知識測驗 v v v v 學科成就測驗(國語、數學) v v v v 美術性向測驗 v v v v 平面繪畫(水彩) v v v v v v v v 立體造型 v v v v 素描 v v v v 鑑 定 項 目 術 科 測 驗 書法 v v v v 皆參加學科測驗與術科測驗 v v v v 管道一:初審、初選、複選 v v v v 鑑 定 流 程 管道二:政府或學術研究機 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美 術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得免參加管 道一之初選,直接參加管道 一複選之測驗 v v v v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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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國小)鑑定項目之比較(續) 94 95 96 97 學年度 項目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國 小 國 中 學科成就測驗成績 按比例 計算 門檻 未計 術科測驗成績 按比例 計算 按比例 計算 按比例 計算 按比例 計算 錄 取 標 準 美術性向測驗 PR值達97 PR值達97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彰化縣94年度至97年度國中小美術班入學鑑定簡章) 比較彰化縣國小與國中美術班之鑑定差異,得知95年度前二者之鑑定項目皆採 學科成就測驗與術科測驗,國中亦加考美術基本知識測驗,術科測驗則依學生發展 階段採取不同測驗科目,二者除平面繪畫相同外,國中以素描、書法為測驗內容, 不同於國小的立體造型,且錄取標準皆參照學科成就測驗成績,並依各科所佔比例 錄取學生至足額30名。民國96年度後之鑑定流程則以多階、多元方式進行,國中與 國小之鑑定項目一致,並落實「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以多元管道 提供美術資優學生入學,並排除學科成就測驗,透過書面審查與性向測驗的實施, 做為初審與初選的指標。 研究者亦根據民國95年度資優評鑑成效優秀的縣市,選取北部之桃園縣與南部 之臺南縣國中美術班入學鑑定的實施方式,與中部彰化縣就鑑定項目、鑑定流程與 錄取標準做比較,以瞭解從94年度至97年度四年來三個縣市辦理入學鑑定甄選項目 之趨勢為何(桃園縣,2005,2006,2007,2008;彰化縣,2005a,2005b,2006a, 2006b,2007a,2007b,2008a,2008b;臺南縣,2005,2006,2007,2008),並彙 整如下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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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桃園縣、彰化縣、臺南縣國中美術班入學鑑定項目之比較 94 95 96 97 學年度 項目 桃 縣 彰 縣 南 縣 桃 縣 彰 縣 南 縣 桃 縣 彰 縣 南 縣 桃 縣 彰 縣 南 縣 書面審查 v v v v v v 美術基本知識測驗 v v v 學科成就測驗 v v 美術性向測驗 v v v v v v v v 鑑 定 項 目 術科測驗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皆參加學科測驗 與術科測驗 v v 管道一: 初審、初選、複選 v v v v v v 鑑 定 流 程 管道二:政府或學 術研究機構舉辦之 國際性或全國性美 術類科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 獎項,得免參加管 道一之初選,直接 參加管道一複選之 測驗 v v v v v v 學科成就測驗成績 術科測驗成績 成 績 比 例 成 績 未 計 門 檻 按成績由高到低排列 錄 取 標 準 美術性向測驗 比 例 按 比 例 百分等級97以上優先入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桃園縣、彰化縣、臺南縣94年度至97年度之國中美術班 入學鑑定簡章) 由表2-6之資料比較後,北部、中部與南部縣市在95年度之前,招生鑑定項目並 不一致,桃園縣僅採用術科測驗成績,彰化縣採取美術基本知識測驗、學科成就測 驗與術科測驗,臺南縣則以性向測驗與術科測驗為主,且缺少對學生進行美術資優 特質的檢核觀察,在書面審查部分較為缺乏。此外,鑑定流程僅有單一管道,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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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管道的鑑定方式,亦不符合「特殊教育法」的精神。在95年度之後,北部、中 部與南部縣市已逐漸趨向採取性向測驗作為初選階段的標準,透過95年「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修訂,將美術性向測驗之百分等級從93提高為97,增 加為2個標準差,並將學生美術資優特質納入書面審查之部分,亦落實「特殊教育 法」第二管道的鑑定流程,採取多元多階的鑑定方式。 綜上所述,學校對招生鑑定工作之辦理趨勢,已逐漸採多元評量方式,不再以學 科成績作為錄取參考之依據,且最後的鑑定結果應透過鑑輔會的綜合研判,尊重資優教 育專家的專業,而不應以單一數字作為切割依據。此外,有關法令的修訂應與時俱進, 透過法令規章的修訂亦充分反應出鑑定甄選的問題。因此,將於下一節針對入學鑑定 所衍生的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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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之探討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的推行將近四十餘年,其中不乏許多學者撰文探討國內美術 資優教育的發展現況與所衍生的問題,更有許多研究引用美國美術資優教育辦理情 形之文獻作為探討,且我國特殊教育法的制訂,以及資優鑑定方式亦多參考美國文 獻,在許多鑑定工具與測驗的編製上亦多修改自美國的測驗工具。因此,本節將分 成二個部分,首先說明美國美術資優入學鑑定的作法,藉由美國在美術資優入學之 鑑定方式的探討,以及二者之間差異的比較,做為國內建構入學鑑定模式參考之依 據;再者,整理國內外學者之觀點對入學鑑定問題進行探討。 壹、美國美術資優入學之鑑定方式 美國境內幅員廣大,各州所辦理的美術資優生甄選過程都不盡相同(林仁傑, 1996)。Hurwitz(1983)指出藝術才能之鑑定方式,智力不應該被視為必要,鑑定可經 由下列工具或方式: 一、術科測驗。 二、觀察。 三、代表作品。 四、推薦。 五、面試訪談。 Clark與Zimmerman(1992)根據1988年 Bachtel 所調查400個以上從幼稚園到高 中的藝術資優班(舞蹈、戲劇、音樂、視覺藝術)學生的甄選過程,指出目前美國 國內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甄試採用下列的模式(引自林仁傑,1996),茲簡述如下: 一、教師推薦。 二、學生興趣。 三、檔案調查和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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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造性測驗成績。 五、面談。 六、自我推薦。 七、藝術製作或表演常識。 八、正式表演測驗。 九、父母推薦。 Clark(1992)並建議即將成立美術班的學區,可以採用下列步驟進行甄選: 一、首度到校並接受初步服務。 二、非具體推薦:經由他人的書信推薦。 三、自我推薦:表達自己對美術的興趣與熱愛。 四、具體推薦:家長、同儕、級任教師、美術教師、敘述詳實的考核表。 五、團體智力測驗、美術科成績、學科成績、特殊成就。 六、標準化美術測驗、非正式美術測驗、錄影帶和幻燈片資料的觀察。 七、個人檔案資料探討及自述。 八、生平調查、面談、觀察。 Clark與Zimmerman(1992)指出美國中小學藝術資優班採用上述的學生推薦程序 依各年級、不同的階段而有不同。在中低年級6至9歲的部分,其項目包括開放性推 薦(他人推薦)、具體推薦(自我、雙親、教師)、非正式工具、班級中觀察;在 高年級11-12歲的部分,包括開放性推薦(他人推薦、自我推薦)、具體推薦(自我、 同儕、雙親、教師)、學科成績、非正式工具、面談、班級中觀察;在中學13歲以 上的部分,包括開放性推薦(他人推薦、自我推薦)、具體推薦(自我、同儕、雙 親、教師)、美術成績、學科成績、幻燈片或影帶、非正式工具、檔案資料研究、 實際表現觀察、面談、班級中觀察。其內容整理如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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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美國中小學藝術資優班之學生推薦程序 甄選項目 中低年級 (6-9 歲) 高年級 (11-12 歲) 中學 (13 歲以上) 他人推薦 v v v 開放性推薦 自我推薦 v v 自我 v v v 同儕 v v 雙親 v v v 具體推薦 教師 v v v 美術成績 v 學科成績 v v 幻燈片或影帶 v 研究 非正式工具 v v v 檔案資料研究 v 實際表現觀察 v 面談 v v 班級中觀察 v v v (資料來源:林仁傑,1996) Clark與Zimmerman在「Project ARTS」的計畫中,亦針對鄉村地區之學校提供 美術才能優異學生在鑑定方面的建議(引自陳宸如,2006): 一、鑑定視覺優異學生要注意學生的潛能與作品,如最後的表現與成果。 二、發展有效替代性評量方式,如檔案評量、工作樣本、傳記式清單,而標準化 測驗不適合用來鑑定藝術才能優異學生。 三、在鑑定過程中探究學生背景、人格、價值觀以及年齡等因素。 四、使用多元截斷系統,以多元評量的方式瞭解學生的各個向度。 Jozi和Argus-Calvo(1997)提出美術資優學生選拔的可行方式,其重點敘述如下: 一、經由老師、家長或學生自己提出申請。 二、於藝術展覽中被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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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師經由美術資優學生特質檢核表所得分數判定。 四、經由社區藝術家的觀察、認可。 五、透過學生的作品加以評量。 六、經由兩個正式測驗施測, 其一為克拉克圖畫測驗, 另一為托倫斯創意測驗。 Wolfe(1997)亦指出被認定為美術資優學生需經過五個階段的評斷過程: 一、豐沛的想像力。 二、反應能力。 三、藝術作品。 四、批判能力。 五、成果發表。 綜合我國美術資優鑑定與美國之文獻歸納,我國的鑑定較偏向透過公平競爭的 方式,並以測驗成績或採用量化的資料做為學生是否入取的依據,為保有公平客觀 的制度與避免學生、家長不必要的干預,卻容易忽略學生的興趣與特質表現。美國 的鑑定強調符合多元評量的精神,重視學生平時的表現、意願與興趣,透過評量、 推薦、資料審查、面談等多元方式,以確定學生是否具有美術資優特質,但其過程 的繁複與需要大量專業心評人員的協助,對國內美術資優鑑定的實施亦須予以折 衷,以避免衍生更多的資優鑑定問題。以下將就美術資優鑑定的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貳、國內外學者對入學鑑定問題之觀點 民國96年以前國內在國中小美術班的鑑定方式,是由各縣市自行擬定招生簡章 向教育部申請自行辦理,因不同縣市獨自辦理而在鑑定招考的項目亦有所不同,以 往以團體智力測驗或學科成就測驗搭配術科測驗為主的方式,在民國96年度的鑑定 招生中已不再使用,而改由教育部統籌辦理實施書面資料審查、美術性向測驗與術 科測驗。研究者整理國內外學者(吳武雄、劉貞宜、王曼娜、范成芳、顏靖芳、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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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慈,2006;吳武典,1997a,1997b,2001;李宜潔,2002;林仁傑,1995,1997; 林曼麗、黃壬來,2002;陳宸如,2006;郭靜姿、吳淑敏、侯雅齡、蔡桂芳,2007; 曾國安,1999;張馨仁,2006;賴金英,2005;蘇郁惠,1998;Boughton, 1996; Enid Zimmerman, 2006)所提出之觀點,探討入學鑑定問題如下表2-8。 表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 學者 年代 提出的研究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問題與發展 林仁傑 1995 臺灣省高級中 學及國民中小 學美術班研討 會 1.恢復過去國小美術班入學甄試之美術性向 測驗,以免美術班淪為升學主義的溫床。 2.每年甄試方式、重點,以及指導教授的觀點 都不一致,影響甄試取向與品質。 林仁傑 1997 中美兩國美術 資優教育實施 近況之比較與 問題研究 認 為 我 國 美 術 班 存 在 美 術 班 學 生 甄 別 的 問 題,應改善升學制度的問題。 曾國安 1999 我國高級中學 美術資優教育 (美術班)現 況 提出美術資優教育的鑑定問題在於改進美術 資優學生考試、甄別方式。 蘇郁惠 1998 藝術資優教育 的新走向-由藝 術才能班設立 標準之草案談 起 1.鑑定甄選除術科表現優異外,學生在藝術性 向、智力,以及創造性方面的表現亦相當重 要。 2.性向測驗的編製極待教育部設置專責單位 統籌研究發展,為了建立公平性及避免試題 洩漏,應建立完整的題庫,採電腦適性化測 驗的方式。 3.術科測驗方面,讓學生有「自選專長」一項, 避免因考試內容一致造成藝術人才類型窄 化。 吳武典 1997a, 1997b, 2001 資優教育何去 何從 1.資優教育的實施方式,歐美多強調回歸主 流,採分散式教育安置,以混合能力班級進 行教學,輔以充實制及加速制。 2.我國各類資優生之選拔,均需參照智商和學 業成績,探其原因國內一般人的看法似乎認 為測驗與考試最具公信力與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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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續) 學者 年代 提出的研究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問題與發展 李宜潔 2002 國小美術班家 長與教師對美 術資優教育意 見調查之研究 1.家長對現況的滿意度高於教師:家長對「甄 試採各校獨立辦理」現況略表不滿意,而家 長與教師對「甄試採現場測驗方式」、「甄 試採用的智力測驗」及「能甄選出具美術潛 能的學生」的現況有不同的看法,家長傾向 於滿意,而教師則傾向於不滿意。 2. 家 長 期 望 「 增 加 其 他 有 關 美 術 表 現 的 測 驗」、招生人數最傾向「維持30人」,其次 為「增加至31-35人」;而教師期望「增加適 合國情的性向測驗」並重視創造性表現、招 生人數最傾向「降低至20-24人」,其次為「降 低至25-30人」。 3.老師傾向入學鑑定中實施口試、面試,以及 加考學科能力測驗,對智力測驗則感到不滿 意。 4.發揮學校本位精神,建立多元教育目標發展 模式,並採多元鑑定方式以發展各校美術班 特色。 5.國中小美術班的取向要一致,以免學生淪為 變相升學主義下的犧牲品。 林曼麗、黃 壬來 2002 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藝術才能 班問題之專案 研究 1.藝術才能班招生缺乏具信度的美術性向鑑 定工具。 2.招生的學科、術科之比例分配有待商榷。 3.所招收學生多非資優,卻獨享資源,有失教 育公平與正義問題。 4.教育部宜成立專責小組或委託學術機構研 究發展藝術才能鑑別工具,籌劃全國性、有 公信力的專業機構負責藝術才能的鑑別。 5.責令或委託藝術才能鑑別機構,負責定期實 施藝術才能之鑑別工作,其鑑別成績為學生 入學之主要依據。 6.藝術才能班學生修習藝術學程之國中、高中 學生的升學,採考招分離方式,學生可選擇 申請入學、推薦甄試、登記分發方式升學。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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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續) 學者 年代 提出的研究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問題與發展 賴金英 2005 臺灣地區國小 美術班實施現 況之研究 1.甄別內容應以美術性向測驗和術科表現為 主,不宜實施智力測驗和術科成就測驗。 2.能在美術性向測驗達到標準,以及術科又表 現優異的學生交集較少,提倡讓更多的學生 有接觸美術教育的機會。 陳宸如 2006 我國美術資優 教育鑑定意見 調查之試探性 研究 1.測驗工具不足。 2.美術班的定義模糊。 3.假性資優的產生。 4.升學主義的影響。 5.鑑定人員之專業性不足。 6.缺乏客觀有效的鑑定模式。 郭靜姿、吳 淑敏、侯雅 齡、蔡桂芳 2007 鑑定與安置 檢視目前國內各縣市資優學生的鑑定方式,存 在以下幾個問題: 1.各縣市鑑定方式不一。 2.資優設班成為常態編班政策下設置「好班」 的開口。 3.資優鑑定時間不一。 4.定額鑑定的問題。 5.利益團體影響資優鑑定公平性的問題。 6.施測人員素質的問題。 7.教育自主性的問題。 吳武雄、劉 貞宜、王曼 娜 、 范 成 芳 、 顏 靖 芳、呂芳慈 2006 資優教育簡訊 1.資優鑑定問題: (1)各縣市鑑定程序未能有多階鑑定之步 驟,且測驗工具之選用以及篩選標準也 流於浮濫。 (2)特教法規定資優班錄取人數為30人,但 學校為錄取足額之學生而降低標準,造 成班級內學生素質差異過大、教學困難 等問題。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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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續) 學者 年代 提出的研究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問題與發展 (3)各縣市專業心評人員不足,造成資優鑑 定施測者多為未受專業訓練之教師,除 施測品質不一外,更令人擔憂測驗倫理 易遭破壞之問題。 (4)多數家長為求子女能進入資優班,因此 補習風潮盛行,進而影響資優鑑定的信 效度,並危及測驗工具之研發與管理。 (5)未來應避免採集中式安置的藝術才能班 成為學校在常態化編班下,設置「好班」 的藉口。 (6)對資優概念了解不足,而對鑑定目的認 識不清。 (7)演變為以升學為目的的「資優班」。 (8)鑑定過度仰賴測驗、數據的結果。 (9)「集中式」與「分散式」的安置方式皆 各有利弊。 2.發展方向: (1)鑑定工具仍待開發,其鑑定過程,也應 再予以改進。 (2)特殊才能者,如音樂、舞蹈、美術、體 育等,依循一貫的制度,由小學、中學 而大學,都有專門的班級、科系予以安 置。 (3)安置不限於分散式與集中式,方式宜提 倡多元化。 Boughton 1996 Reconsidering issues of assessment and achievement standard in art education 鑑定過程中的作品、學生自我註解、學生背景 調查、老師的註解,以及其他的資料等,均是 協助鑑定判斷過程中的有用證據,而過程中這 些證據不足的事實已被許多專家學者所注意 到。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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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國內外美術資優入學鑑定之問題(續) 學者 年代 提出的研究 美術資優教育入學鑑定問題與發展 Enid Zimmerman ,張馨仁譯 2006 當前美術資優 教育的議題-關 於藝術能資優 教育的五個迷 思 關於藝術才能鑑定的迷思: 1.多數人認為視覺型藝術才能學生可以輕易 地透過他們的藝術作品而予以鑑定。雖然視 覺藝術鑑定方案通常強調優異的作品或最 後的表現,但藝術創作的過程是導引最後作 品產出的關鍵。 2.單一種特質並不足以涵蓋所有外顯與內隱 的這類特質,應以多元評量觀點來鑑定這些 特質。 3.多元評量方式的鑑定時可以使用不同的鑑 定工具、不同的程序、多樣的評量以測驗學 生各方面的能力、背景、行為、技巧、成就 與價值觀。 4.多元評量方式也包括自我、父母、教師、同 儕的提名表、工作樣本、學生歷程檔案、學 生態度問卷、在美術班的平時成績及標準化 測驗成績等。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吳武雄、劉貞宜、王曼娜、范成芳、顏靖芳、呂芳慈,2006; 吳武典,1997a,1997b,2001;李宜潔,2002;林仁傑,1995,1997;林曼麗、黃壬來, 2002;陳宸如,2006;郭靜姿、吳淑敏、侯雅齡、蔡桂芳,2007;曾國安,1999;張馨仁, 2006;賴金英,2005;蘇郁惠,1998;Boughton, 1996; Enid Zimmerman, 2006)

國內外許多學者(林仁傑,1996,1997;曾國安,1999;蘇郁惠,1998;Clark & Zimmerman, 1983a, 1983b, 1984; Ellis, 1989; Wolfe, 1997)指出,現行的美術班甄 選鑑定方式仍有許多待商榷之處,為避免有遺珠之憾,建議美術資優學生的甄選宜 採多元方式同步實施(引自何星輝,2003)。 我國對於資優教育著重潛能適性發展,在各類資優生之鑑定,均需參照智商和 學業成績,此與歐美國家強調教師推薦之方式有所差別(吳武典,2001)。探討其 原因,國內一般人的看法似乎認為測驗與考試最具公信力與準確度,而推薦方式會 受到人情包袱左右鑑定結果,二者間之差異值得進一步省思。

數據

表 2-1 我國美術資優教育之發展歷程(續)  年  代  重    要    計    事      民國87年 1.「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一次修訂。不同類別資優學生之身心狀 況,應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且至少每兩年評鑑一次。美術班之教 學及評鑑亦遵循上述辦理。  2.頒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取消智力得 分須在平均數以上的規定,使鑑定層面落實於實際表現或潛能發掘 上。      民國88年  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關於藝術才能班的 申請、每班人數、師資編制、上
表 4-1  「標準化鑑定工具」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續)  重要性  客觀性  可行性  指標與事證內容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平均數 眾 數  標準 差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A3-8:測驗得分標準採平均數正 1.5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3 以上  3.94 4 0.57 3.75 4 0.68  3.69 4 0.60 *A3-9:測驗得分標準採百分等級 80 以上  4.07 4 0.26 4.00 4 0.38  4.00 4 0.38 指標 A4:創造力測驗  4.38
表 4-2  「非標準化測驗」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  重要性  客觀性  可行性  指標與事證內容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平均數 眾 數  標準 差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指標 B1:實作評量(術科能力測驗)  4.75 5  0.45 - - - - - -  *B1-1:平面繪畫(採水彩、水墨、 素描、創意線畫)  4.88 5 0.34 4.31 4 0.60  4.56 5 0.51 *B1-2:立體造型採雕塑(陶土、 黏土、線材)  4.69 5 0.48 4.13 4 0.
表 4-3  「參與美術資優鑑定人員」向度下各項指標及事證統計結果(續) 重要性  客觀性  可行性  指標與事證內容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平均數 眾 數  標準 差  平 均 數  眾數 標準差 指標 C2:協助鑑定工作的教育行政人 員、教師  4.69 5  0.48 - - - - - -  *C2-1:辦理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4.63 5 0.50 4.50 5 0.63  4.63 5 0.50 *C2-2:宣導測驗倫理  4.69 5 0.60 4.50 5 0.63  4.31 4 0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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