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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機構托育現況及主管人員之專業理念初探─以台北市立案之托嬰中心(部)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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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機構托育現況及主管人員之

專業理念初探─

以台北市立案之托嬰中心

(部)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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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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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國內女性的勞動參與率不斷上升,根據行政院勞委會(2007)的「婦女勞動 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5-44歲女性在95年的勞動力參與率已達72.75%,較十年前成 長了11.15%,而「94年台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報告」(內政部,2005)也指出, 國內0-12歲兒童家中之「主要照顧者」有全職工作的比例高達56.65%。 育兒婦女就業所衍生的最大問題便是家中嬰幼兒的托育需求,國內女性高比例 的就業率相對地促成了托育服務產業的蓬勃發展。雖然近年來受少子化趨勢影響, 國內的托育服務規模開始出現衰退的跡象,然而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托嬰機構數量 卻反而有持續成長之勢。研究者以內政部統合之全國性資料為基礎,持續追蹤各縣 市政府社會局所公告的立案托育機構資料,結果發現托嬰機構增加的趨勢以行政院 主計處(2006)統計「家戶平均可支配所得」最高的三個都會地區(台北市、新竹市、 台中市)最為顯著,這是否意味著托育需求高但鄰里關係較不密切的都會地區,機構 式托嬰已經逐漸成為父母在尋求托育服務上便利的新選擇?抑或是近年來托嬰機構 的服務型式和內涵出現質變,因而吸引家長的青睞?這些問題實有待研究進一步的 探索。 托嬰機構的持續成長代表著愈來愈多的家庭信賴或倚賴這種集體式的嬰幼兒照 顧服務,箇中原因固然十分值得探究,然而在探討父母為何選擇機構式托嬰之前, 研究上對於國內機構式托嬰的實務現況尚且缺乏理解,已知的研究(陳淑玲,1987) 不僅年代久遠,也未探討托嬰機構運作之實相,因此為了瞭解托嬰機構與育兒家庭 間的供需關係,實有必要先對托嬰機構的經營現況與理念進行探索。本研究擬針對 托嬰機構主管人員進行托育理念之初探,主要目的在瞭解托嬰機構的經營理念及角 色定位、托嬰機構對家庭專業責任的認知、托嬰機構與家庭的互動與關係等,所得 結果可做為後續研究之基礎,亦可提供專業人員培育及托嬰政策規劃之參考。 台北市為國內都會城市之代表,在女性就業率及核心家庭比例皆高的情形下, 家庭的嬰兒托育需求勢必相當殷切,截至96年9月底止,台北市立案的托嬰中心(部) 都呈現持續成長的狀態,因此研究者選取台北市的托嬰機構做為初探研究之對象。 有鑒於托育機構的管理者對服務對象的需求向來有最敏銳的覺察和因應,對所投入 的領域也必有特定的信念與期許,故本研究擬針對台北市立案托嬰中心(部)之主管 人員進行訪談,訪談內容包括機構開展托嬰服務的動機與收托概況、機構對嬰兒照 顧的信念、托嬰機構對家庭的責任、托嬰機構與家庭的托育關係,主要研究目的如 下: ㄧ、探究托嬰機構之托育概況 二、探究托嬰機構主管人員之嬰兒照顧信念 三、探究托嬰機構主管人員對家庭專業責任的認知 四、探究托嬰機構主管人員對機構與家庭托育關係的認知及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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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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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໐ᑈρ׊̝ћֈݭё

對兒童發展會產生影響的環境除了家庭、鄰近社區,還有替代家庭功能的托育 場所。學齡前幼兒托育服務的類型十分多元,就國內現況而言,主要可依收托幼兒 年齡、收托時間及托育環境等三項標準加以分類。若以年齡區分,有坐月子中心(收 托滿月以前嬰兒)、托嬰中心(收托滿一個月到未滿二歲的學步兒)及幼兒園(收托滿二 歲到未滿六歲的幼兒)。如就收托時間區分,則包括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 小時)、日間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全日托(收托時間連續二十四小時以 上,即住宿式托育,父母週末或假日帶回者)、臨托(方便家長臨時外出或一時無法 看顧幼兒而提供的托育方式,時間較短,通常以鐘點計算)。(馮燕,1997;葉郁菁 等,2006)。 若依提供托育服務的環境來區分,主要可包含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機構式照顧服 務二大類(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即為機構式照顧服務中的托嬰機構),托育環境中尚包 含提供照顧服務者、環境空間及設備、托育內容等多重結構,故以下針對二類托育 型式加以說明: (˘) اछё໰ᜪڇચ 所謂居家式照顧服務即為家庭式托育,由保母在一般住家環境中照顧一至數名 非自家兒童。通常家庭式托育的收托人數較少、幼兒年齡較低、收托時間也較有彈 性,分布地點多在住宅區內(馮燕,1997)。 家庭托育是我國婦女在幼兒三歲以前的照顧方式中,僅次於自己帶或祖父母帶 的最普遍的托育選擇。其優勢除了提供比機構式托育更彈性便利的服務內容,以及 幼兒熟悉的家庭生活模式外,蘇怡之(2000)也指出,在收托人數少的情形下,嬰兒 得以獲得家庭保母較多的關注與互動機會,有助於建立社會關係與行為系統,並發 展安全的依附關係。 居家式照顧服務雖未規範托育對象之年齡,但以目前家庭使用托育方式的情形 來看,國內家庭托育的主要服務對象還是以0-3歲的嬰幼兒為主,3歲以後則普遍進 入機構式的托育環境(行政院主計處,2006)。 (˟) ፟ၹё໰ᜪڇચ 機構式照顧係指兒童在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等機構設施中接受教 保 人 員 集 體 式 的 照 顧 。 一 般 說 來 , 機 構 托 育 收 托 兒 童 人 數 較 多 , 收 托 幼 兒 年 齡 較 大,而設置標準(環境設施、人員資格、收托人數及服務內容等)因受到法令規範, 故托育時間、內容及地點對家庭來說也較缺乏彈性。 雖 然 集 合 式 托 育 不 若 家 庭 式 托 育 的 便 利 性 , 但 能 提 供 幼 兒 較 多 同 儕 接 觸 的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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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並擴大其學習經驗,加上主管之政府機關對服務品質的監督,使得機構式的照 顧服務愈來愈受到家長認同,國內年滿15-64歲已婚女性近6年在最小子女3至未滿6 足歲間之照顧方式,選擇機構式托育者高達51.17%,已經遠超過由「自己」照顧的 29.91%(行政院主計處,2006)。 因應國內幼托機構的整合,新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已於96年5月16日 通過行政院會審查,並函送立法院審議,新法條文規範我國兒童托育機構的種類, 依收托對象年齡區分為三大類,即托嬰中心(提供未滿二歲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 構)、幼兒園(提供二歲以上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課後照顧中心(提供國民小學 階段兒童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儘管機構式的照顧服務是3-6歲階段幼兒父母托育選擇的主流,0-3歲階段進入 托育機構的比例則偏低,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收托未滿二歲嬰幼兒之托嬰中心 似有逐漸成長之趨勢,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07)的統計資料顯示,至95年底為止, 全國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達112所,收托人數1626人,另外由立案托兒所附設的托 嬰部所收托的二歲以下幼兒有3688人,二者合計共5314人(此一數目尚不包含未立 案或立案中之托嬰機構),意即現階段國內至少有超過五千名二歲以下的嬰兒及學步 兒接受機構式的托育服務。 五千名幼兒或許只佔國內二歲以下人口的1%,但國內立案的托嬰中心多半集中 在都會地區,北、高兩直轄市加上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三個省轄市的立案托嬰 中心家數即佔了全國托嬰機構半數以上,收托0-2歲嬰幼兒的人數也相當於其他縣市 總和(內政部,2007)。在托育需求高而鄰里關係又較不密切的都會地區,機構式的 托嬰服務或許是許多不知何處尋覓好保母的家長另一種便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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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ћֈڇચ۞Αਕ 王靜珠(1987)以幼兒正常發展的觀點出發,主張托育服務有促進幼兒發展及協 助家庭教養的功能,高傳正(1986)則認為托育服務要配合家庭需要,彌補家庭親職 功 能 的 不 足 , 前 述 二 者 皆 強 調 托 育 服 務 對 幼 兒 及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 在 對 幼 兒 的 影 響 上,Lombardi(2005)指出,幼兒的語言與認知會隨著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與適當規 劃的環境而顯著進步,反之,在家庭中由非專業人員照顧的孩子,需求易被忽略。 Kadushin(1980)則強調對父母的影響,認為當親子關係有困擾時,托育服務可以提 供父母暫時性的放鬆,並因壓力的減輕得以調整精神力量(psychic forces),讓親子 互動變得較為正向。 (˟) ћֈˠࣶ۞૞ຽ֎Ғ 托育服務的目的在補充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並補足兒童來自父母的保護及滿 足兒童發展需要,故不論托育型態為何,托育服務都必須提供能開發兒童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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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的、智力的、社會化等的培育之環境,並且幫助所有家庭成員追求個人的和整 體的目標(馮燕,1997)。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托育機構的專業人員皆需取得幼兒保育之相關 學歷、證照或修畢專業學程,因此機構內的教保人員對於嬰幼兒的照顧理當比父母 更專業。一般認為教保人員需具備的專業知能以兒童發展及保育相關知識為主,但 實際上不止於此,因教保人員對服務對象具有專業責任,為確保專業知能的執行能 發揮正向的作用,故約束專業人員的倫理規範就顯得十分重要。

美 國 幼 教 協 會(NAEYC) 於 1989 年 完 成 幼 教 人 員 倫 理 守 則 (Feeney & Kipnis, 1989),內容依服務對象區分為四部分,分別為對幼兒、家庭、同事和社區(社會), 其中明確說明從業人員對服務對象的專業責任和專業關係,包括專業理念與執行的 原則。該守則可提供從業人員釐清自己的角色職責並提昇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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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托育與其他托育型式在本質上的差異是否會影響托育雙方的互動模式與

角色知覺?Pence & Coalman(1987)的調查研究發現,使用家庭式托育的家長陳述

與照顧者的互動較多、關係也較親近,使用機構式托育者則傾向與照顧者有較多書 面訊息的交換。Britner & Phillips(1995)比較家庭式托育與機構式托育的家長參與 及 托 育 滿 意 度 後 也 發 現 , 機 構 式 托 育 的 家 長 與 照 顧 者 互 動(parent-provider interactions)方式以書面的聯絡單、正式的家長會和機構辦的親職活動為主,家庭 式托育的親師溝通則多半出現在接送時間的非正式談話,或照顧者對幼兒狀況的口 頭敘述。 事實上,家庭式托育較容易被視為非正式的托育安排,因為擔任幼兒照顧工作 的家庭保母不一定需要具備專業證照,托育場所也不必接受規範管理。反之,機構 式托育在組織化的脈絡背景下,除了人員資格、托育內容、空間設備必須符合法令 規章外,從業人員對托育服務所建構的定義也會受到制度的限制而趨於刻板及官樣 形式,進而影響父母與照顧者托育關係建立的模式(Bromer & Henly, 2004)。

Shpancer(1998)認為機構式托育制度化的環境和照顧內容可能使家長和照顧者

較難發展出緊密的托育關係,Bromer & Henly( 2004)也指出,托育機構較高的人事

異動和多重照顧者結構的確侷限了照顧者在家長心目中的角色,也限制了他們與家 長的關係發展。與傳統的家庭照顧模式相較,機構式托育制式的管理政策和規範讓

托育服務像是一種任務的分工交替,Shpancer(1999)將這樣的托育關係比喻為「顧

客/專業人員的交替系統」(consumer/professional provider exchange system)。既然 是角色、任務的分工交替,彼此間自然容易形成趨於理性、有距離的相互關係。相

反地,Bromer & Henly (2004)認為家庭式托育通常沒有形式化的組織規範和照顧方

法,家庭保母的工作環境就他的生活環境,因此和家長也容易發展出近似家庭本質 的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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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不同托育型態之托育關係的研究的確發現,在托育機構裏父母和照顧者的 互 動 很 少 , 雙 方 對 彼 此 互 動 關 係 的 知 覺 有 落 差 , 關 於 幼 兒 教 養 的 觀 點 也 不 一 致 (Endsley & Minish,1991 ; Shpancer,1998 ; van Ijzendoorn et al., 1998) 。 Shpancer(1998)回顧托育關係的文獻認為,家庭保母與家長的互動高於托育機構中

的親師互動,反映的正是機構式托育「顧客/專業人員交替系統」的特徵,Henly &

Bromer(2002)也斷言,機構式托育的政策既不利照顧者在工作時間內提供直接照顧 以外的服務,也阻礙他們與家長建立頻繁與密切的互動關係。

除了互動頻率的比較外,Pence & Goelman(1987)的研究也發現,家庭保母與

家 長 的 互 動 關 係 比 機 構 式 托 育 更 傾 向 個 人 化(personal) 與 持 久 性 (enduring) 。 Bromer(2001)發現有些家庭保母會把他們自己視為孩子的第二個母親或是家長的育 兒顧問,並提供家庭在教養方面或涉及個人的鼓勵與支持。 國外早有不少研究針對0-3歲嬰幼兒的托育問題進行探討,但國內這方面的文獻 仍顯匱乏,事實上,國內家庭對二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此一趨 勢除加速保母支持系統的建立及托嬰機構的法制化,同時也開啟托育服務新的研究 議題。

參、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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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樣本來源乃依據台北市社會局網站(96/9/30更新)公告之立案托育機構 資料,選取其中收托0-2歲嬰幼兒之托嬰中心(全數11家)及托兒所附設托嬰部(全數 16家)為樣本,以電話聯繫的方式邀請機構主管人員接受訪談。因托嬰機構家數不 多,故全數納為研究樣本。 經徵求研究樣本參與的意願後,有11家機構主管人員同意受訪,但因部分受訪 者時間無法配合本研究資料蒐集的時程,故最後僅完成8位有效樣本的問卷及訪談資 料蒐集。樣本之基本資料參見表3-1及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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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צణ፟ၹ̝Җ߆ૄώྤफ̶़ژܑ 機構特性 分配情形 家數 百分比 行政區 松山區 2 25.0 % 大安區 2 25.0 % 信義區 1 12.5 % 文山區 1 12.5 % 內湖區 1 12.5 % 士林區 1 12.5 % 立案時間 一年以下 3 37.5 % 1-3 年 2 25.0 % 3-5 年 3 37.5 % 立案型態 托嬰中心 4 50.0 % 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 3 37.5 % 托兒所附設托嬰部 1 12.5 % 收托0-2 歲嬰兒人數 (19-23 人) 20 人以下 1 12.5 % 20-25 人 7 87.5 % ܑ3-2 צణ۰ૄώྤफ̶़ژܑ 受訪者特性 分配情形 人數 百分比 性別 女 7 87.5 % 男 1 12.5 % 年齡 30 歲以下 1 12.5 % 30~40 歲 2 25.0 % 40~50 歲 3 37.5 % 50 歲以上 2 25.0 % 具備的專業資格 保母人員 1 12.5 % 保育員 3 37.5 % 保母人員+保育員 2 25.0 % 護士 1 12.5 % 保母人員+護理師 1 12.5 % 專業背景(畢業科系) 幼兒保育 3 37.5 % 護理 1 12.5 % 幼教+護理 1 12.5 % 幼兒保育+美術設計 1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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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圖館 1 12.5 % 行銷企劃 1 12.5 % 子女2 歲前使用的照 顧方式(8 位受訪者皆 育有子女) 母親在家照顧 4 50.0 % 母親在機構中照顧 2 25.0 % 家庭保母照顧 1 12.5 % 家庭保母照顧+母親在家照顧 1 12.5 % 曾從事有薪給的嬰兒 照顧工作 無 1 12.5 % 家庭保母 1 12.5 % 坐月子中心護理人員 1 12.5 % 托嬰機構保育員 5 62.5 % 從事托嬰服務年資 1 年以下 1 12.5 % 1~5 年 2 25.0 % 6~10 年 1 12.5 % 10 年以上 4 50.0 % 在機構內的主要角色 負責人+主任 7 87.5 % 主任(托嬰中心主管人員) 1 12.5 % 在機構內的主要工作 行政管理 3 37.5 % 行政管理+嬰兒照顧 5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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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相關文獻及確立研究目的後,研究者先擬定調查機構運作現況之半結構 問卷,以及探究主管人員嬰兒照顧、專業責任和托育關係信念之訪談大綱,由幼保 及家庭領域學者進行專家效度的審查,修訂後的工具再以方便取樣的方式選取二家 分別位於台北縣及基隆市的立案托嬰機構進行預試,以確定研究工具使用之流程及 一致性。正式施測時,由研究者於約定的時間親赴托嬰機構與受訪者進行面對面的 資料蒐集與訪談。研究工具包含下列三項主要內容: (˘) ࡁտࢍ൪ᄲځ३ 向受訪者說明研究背景、目的及資料蒐集的方式,並告知受訪者之相關權益, 包括可隨時中斷訪談、可要求研究者詳細說明題意、可拒絕回答涉及機構或個人隱 私性資料的題項。關於研究者義務,包括保護受訪者隱私、確定所得資料僅做為學 術研究用途、研究結果需提供受訪者參考等,也詳述於說明書中。 (˟) צణ፟ၹૄώྤफ़ܑ 基本資料採問卷方式收集,內容包含三部分,即受訪機構之立案行政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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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所在行政區、立案時間、核准收托嬰兒人數等)、受訪者之社會人口學變項(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養 成 背 景 、 專 業 資 格 、 相 關 工 作 資 歷 、 子 女 嬰 兒 階 段 照 顧 方 式、目前職務及工作職掌等資料),以及機構營運概況(包括人力資源、收托規則、 目前收托狀況等)。 (ˬ) ణኘ̂ჩ 本研究歸納政府統計資料及國內外文獻所得發展研究問題及方法,依研究目的 所編擬的訪談大綱,內容包含探究「托嬰機構主管人員之嬰兒照顧信念」、「托嬰機 構對家庭之道德責任」、「托嬰機構與家庭的托育關係」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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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具經建立專家效度及預試的修訂後,隨即著手進行正式的訪談。研究者 彙整台北市社會局網站(96/9/30更新)所公告符合本研究取樣條件之托嬰機構基本資 料,先以電話聯繫各機構主管人員,表明身份並簡單說明電訪目的及所需時間,對 方同意或考慮受訪後,再以傳真、e-mail或郵寄方式提供研究計畫說明書予受訪者 參考。確認樣本之受訪意願後,由研究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基本資料及訪談的 內容蒐集。 受訪者基本資料及機構營運概況的收集,是以問卷的方式由受訪者自行填答, 或研究者以口述問答的方式代受訪者填寫。其他資料的收集則以訪談及錄音的方式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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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所得以描述統計進行資料分析。訪談的內容則謄寫為逐字稿後,依研究目 的進行資料分析及報告撰寫。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依據問卷及訪談資料分析所得,將研究結果分成托嬰機構營運概況、托嬰機構 主管人員嬰兒照顧信念、托嬰機構對家庭之道德責任、托嬰機構與家庭的托育關係 等部分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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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צణ፟ၹ̝ќћ̰ट̶ژܑ 機構特性 分配情形 家數 百分比 日常托育時數 10 小時 1 12.5 % 10-11 小時 3 37.5 % 11-12 小時 4 50.0 % 彈性托育服務 無 3 37.5 % 臨托 5 62.5 % 夜間托育(非常態.人情托) 2 25.0 % 假日托育 1 12.5 % 托育費用 15000 元/月以下 2 25.0 % 15000-18000 元/月 2 25.0 % 18000-20000 元/月 3 37.5 % 20000 元/月以上 3 37.5 % 額外收取延托費 無 3 37.5 % 有 5 62.5 % 與鄰近地區家庭式 托嬰費用相較 收費較高 2 25.0 % 收費較低 2 25.0 % 差不多 3 37.5 % 不清楚 1 12.5 % 照顧模式 混齡照顧+分齡(蒙式) 1 12.5 % 分齡照顧 7 87.5 % 課程內容 參考坊間教材編訂主題課程 4 50.0 % 0-3 蒙特梭利課程 3 37.5 % 配合嬰兒發展設計學習活動 1 12.5 % 托嬰機構的收托方式及內容包括托育時間、托育費用、照顧模式等。歸納研究 結果發現,受訪之托嬰機構提供的日間托育時數多為10~12小時,因必須配合家長 的上班時程,故托育時間通常從上午七點到下午七點左右。若超過托育時間,半數 以上(62.5%)的機構會向家長收取延托費,不過受訪者大多表示收取延托費的目的是 想敦促父母勿延遲接回幼兒,未收延托費用的機構有的是少見家長延遲接孩子的狀 況,故未考慮予以收費,也有受訪者認為訂出收費規則反而會助長父母認為只要付 費即可晚接孩子的心態,故寧可偶爾晚下班,也不要因收費而變成常態加班。 除日間托育之外,半數以上(62.5%)受訪機構還提供臨托服務,即接受臨時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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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時間的嬰兒照顧委託,不過考量臨托幼兒的環境適應和機構內照顧資源的調配問 題,各受訪機構在臨托服務上都有條件的規範,例如必須於數日前預約、只接受6個 月以內嬰兒,或必須一週至少兩天的固定臨托等。至於夜間托育和假日托育方面, 所有受訪機構皆表示未將之納入正式服務項目,惟2家機構因人情上的考量,以照顧 者個人的身分接受家長私下的委託,於父母不克照顧時提供夜間或假日的嬰兒照顧 協助,雖酌予收費,但並非機構正式及常態性的運作模式。 受訪的托嬰機構平均每月收托費用大多介於15000至20000元之間,然而最高者 (每月平均22000元)與最低者(每月平均14000元)每月收費差距高達8000元,其中位 於商業區或市中心地段的托嬰機構每月收費皆在20000元(含)以上,明顯高於住宅區 或非市中心區域的托嬰機構。若將各機構的收費標準與其鄰近地區的家庭式托嬰費 用相較,除1家(12.5%)不清楚行情外,有2家(25%)自認收費較高,2家(25%)認為 收費較低,其他則認為收費標準差不多。 受訪機構除1家(12.5%)在部分時段進行蒙氏課程的混齡教學之外,其餘主要都 是採取分齡的嬰兒照顧模式,將0-2歲幼兒區分成二至六個照顧階段,再針對各階段 的發展需求提供不同的照顧安排,其中有3家(37.5%)在幼兒學會走路前後採取不同 師生比的人力配置,另有3家(37.5%)雖然在各年齡段的師生比相同,但會在較年幼 的嬰兒組配置護理人員。 托嬰中心雖不像學前教育機構有明確的課程架構,但托育內容除一般性的保育 工作外,也十分重視嬰幼兒在知能上的學習,因此所有受訪機構都有規劃系統化的 課程或學習活動,其中半數(50%)參考坊間教材自編主題課程,另有3家(37.5%)則 採用蒙氏0-3歲課程及教材教具。 (˟) གྷᒉனڶ ܑ4-2 צణ፟ၹ̝གྷᒉனڶ̶ژܑ 機構特性 分配情形 家數 百分比 招生方式 發傳單 2 25.0 % 登廣告 1 12.5 % 網路搜尋 2 25.0 % 口碑及家長介紹 6 75.0 % 專屬網站或部落格 無 3 37.5 % 有 5 62.5 % 收托人數 額滿 4 50.0 % 未額滿 4 50.0 % 收托嬰兒主要來源 鄰近社區家庭 2 25.0 % 工作地點在附近的上班族 1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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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半 5 62.5 % 收托狀況趨勢 愈來愈好 4 50.0 % 差不多但參觀或詢問電話增多 3 37.5 % 差不多 1 12.5 % 親師溝通方式 連絡簿 8 100.0 % 面談 8 100.0 % 電訪 5 62.5 % 部落格 1 12.5 % 親子活動 未舉辦 3 37.5 % 寶寶爬行比賽 1 12.5 % 親子旅遊 2 25.0 % 聖誕活動 1 12.5 % 餐會 1 12.5 % 親職講座 未舉辦 3 37.5 % 嬰兒照護、衛教 4 50.0 % 嬰幼兒發展、感統 2 25.0 % 嬰幼兒閱讀 2 25.0 % 托嬰機構的經營現況包含招生方式、招生來源、收托情形和趨勢、機構和家庭 的關係與互動等。研究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的受訪機構(75%)並沒有採取正式的招 生活動,受訪者認為主要的招生方式是建立口碑及透過家長介紹,另有2位受訪者 (25%)指出,社會局網站的立案資料雖無廣告目的,卻有廣告效果。此外,有半數 以上(62.5%)機構架設有專屬網站或部落格,但受訪者多表示網站目的在服務現有家 長,非為招生宣傳而建置。 受訪機構的收托現況結果顯示,有一半(50%)的機構在受訪時處額滿的狀態, 其他招生未額滿的機構有的是立案時間尚短,也有經營者自定人數上限而致招生未 滿 的 情 形 。 半 數(50%)受 訪 者 指 出 , 機 構 的 收 托 情 形 有 愈 來 愈 好 的 趨 勢 , 有 3位 (37.5%)認為招生狀況差不多,但詢問電話或參觀的家長人數卻明顯增多。整體而 言,不論額滿與否,受訪者皆認為考慮選擇機構式托嬰的家長有持續增加的趨勢。 台北市人口密度高,且商業區和住宅區常緊密相鄰,多數受訪機構雖位於住宅 區,但距離商業區亦不遠,因此多數機構(62.5%)收托對象來源兩者各半,有在機構 附近工作的上班族子女,也有鄰近社區家庭的嬰兒,其中亦有少數透過他人介紹而 遠道而來者。 連絡簿和面談是所有受訪機構皆採用的親師溝通方式,電話訪問也是半數以上 (62.5%)機構常用的方法,也有少數受訪機構由家長協助建立專屬部落格,做為機構 和家長間溝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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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活動和親職講座是一般幼兒園重要的親師活動,但受訪者多半表示,因托 帶 對 象 年 齡 較 小 , 需 要 成 人 較 多 的 照 顧 , 對 於 寶 寶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維 護 也 有 較 多 顧 慮,導致托嬰機構在親子活動的規畫上受到較多的限制,因此近半數(37.5%)的機構 並未辦理親子活動,有舉辦者在活動型態上也以符合嬰兒發展和較方便嬰兒參與為 原則,例如寶寶爬行比賽、餐會等。親職講座也有近半數(37.5%)機構未舉辦,舉辦 者主題以嬰兒照護、衛教為主。

˟ăћᑈ፟ၹ͹გˠࣶ̝ᑈ׊໰ᜪܫه

本研究針對托嬰機構主管人員所探討的嬰兒照顧信念包括經營機構式托嬰的原 因、對嬰幼兒照顧的信念、對機構式托嬰特質及角色定位的看法等。 (˘) གྷᒉ፟ၹёћᑈ۞ࣧЯ 受訪者中僅一位是受機構聘任的主管人員,其餘皆兼具負責人身分,意即對機 構的經營方向有決策與主導的權利。多數受訪者選擇從事托嬰服務都有多重的背景 原因,主要結果可歸納為個人因素和環境因素: 1. ࣎ˠЯ৵ (1) 個人興趣和經驗 多數受訪者(75%)在子女嬰兒階段都是採取自行照顧(包含在家庭和機構 中照顧)的方式,有受訪者表示會想自己帶的原因是喜歡小孩,並因該階段的 育兒經驗引發了提供嬰兒照顧服務的興趣和動機。 Ķ၆఺࣎ڌҘԧҋ̎ώ֗ಶޝѣᎸ኷Ă֤Яࠎԧҋ̎۞̈ڈ̓΁дˬ໐к̝݈Ă ֤ԧౌߏд઼γĂ൒ޢԧౌҋ̎૲Ąķ(L1) Ķ׎၁ԧᑕྍߏЯࠎ໰ᜪԧҋ̎۞̈ޅฟؕĂ൒ޢԧЯࠎҋ̎ѣ఺࣎ρି۞གྷ រĂٙͽԧᄮࠎᄲੵ˞ਕૉ໰ᜪҋ̎۞ޅ̄Ăԧᔘਕૉםӄ׎΁۞छܜֽ໰ᜪ΁ࣇ۞ ̈ڈ̓Ąķ(L6) (2) 專業背景 具護理背景的受訪者特別提到醫護專業在嬰兒照顧上的重要性,此優勢 也促其投入此一產業。 Ķԧ۞៍ᕇߏћᑈ͕̚тڍߏѣ᜕நˠֽࣶ͹޺۞ྖĂᑕྍߏͧρܲࡊր۞ዋ ЪĂЯࠎԧࣇ఺჌ડ๴ߏ̈ޅ̄ޝᅮࢋ۞Ăޝкᛊтᄲຏ݂બٕ̦ᆃڌҘâؠࢋϡ ᜕ந۞͞ёֽ໰ᜪĄ……ԧ֤ॡ࣏ߏдӱ͕̄̚͡Ăܠޝк๽๽Ψԧ΍ֽฟĂԧຐ၆ બĊனдޝкາ͘๽๽Ăৌ۞ߏ໰ᜪ̈ޅ̄ߏ“ࣴࣴརར”Ăಶຐ఺࣎ડ๴ѣ֤࣎ᅮՐ ّ఺ᇹ̄Ąķ(L4) (3) 教育理念 除 嬰 兒 生 理 的 照 顧 之 外 , 也 有 受 訪 者 特 別 關 注 於 嬰 兒 階 段 的 學 習 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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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強調習慣的建立、團體生活這些早期經驗對發展的重要性,也因為這樣 的教育理念讓他們決定提供機構式的嬰兒照顧服務。 Ķ઼̰̂ొ̶۞఺࣎0-3໐఺˘๴۞ޅ̄ࣇĂౌߏצܲϓ໰ᜪĂ֤ܲϓ۞໰ᜪې ڶ̂ໄಶߏග΁ЫಅٛᇩჂĂΪߏٙᏜϠநᅮՐ͞ࢬ۞໰ᜪĂ….׎၁֤ߏ˘߱ٙᏜ јܜ۞เܛഇĂᑕྍߏޙϲ΁ޝкޝк۞௫ၚĂ֤఺ֱ௫ၚౌߏΞͽଂ఺࣎ᇇംវཏ ࡚఺̣ֈֽ඾͘Ąķ(L5) Ķԧ۞ຐڱಶߏᄲޅ̄тڍߏдဥវ༊̚Νጯ௫ΝјܜĂ֤఺࣎ొ̶ᑕྍߏ၆ҋ ̎۞ޅ̄׶၆׎΁۞ޅ̄ౌѣޝр۞ᑒӄĄķ(L6) 2. ᒖဩЯ৵ (1) 市場需求 受訪托嬰機構主管多數身兼負責人身分,必須承擔機構營運的風險,因 此對產業發展的敏感度必不可少,市場需求也就成了他們選擇提供何種托育 服務的重要考量因素。 Ķͽ݈ᑒˠछઇ࿅щᏐ঱ဗĊЯࠎԧѣڈ̓дઇܲϓĂޢֽ΁ᄲԧࣇ࿣ጨѣฟ˘ ࣎ћᑈ͕̚Ăԧົᛇ଀΁ࣇઇ۞˵ᔘ̙᏾ĂԧಶຐᄲĂࣷĊщᏐ঱̙рઇĂ҃ͷћᑈ ၆னд۞ᗕᓟछलᔘ៌ᅮࢋ۞Ąķ(L2) (2) 法令限制 修訂後的托育機構立案法規對於面積的要求趨嚴,可能導致經營者因環 境條件受限而只好選擇以托嬰業務為主。 ĶЯࠎԧߏ౤ˠछ۞ћ׊ٙĂώֽΪߏຐܢనћᑈొĂឰ፟ၹΞͽགྷᒉ଀ͧྵܜ ˳ĂඕڍតՀ࢑యˠࢋࢦາϲ९Ă֤ϡາ۞ڱఢԧ۞۩มಶ̙ૉ˞ĂٙͽតјΪਕϲ ћᑈ͕̚Ąᔵ൒׶ώֽຐ۞̙˘ᇹĂ̙࿅ԧࣣрѣ̈ޅд఺࣎ล߱Ă҃ͷ˵ѣܲϓᙋ ໰Ăಶઇઇ࠻Ąķ (L8)

(˟) ၆ᑈρ׊໰ᜪ۞ܫه

本研究所探討的嬰幼兒照顧信念包括瞭解受訪對象對0-2歲嬰兒照顧重點的看 法,以及探究受訪者的專業思維中理想的嬰兒照顧方式為何。 1. ໰ᜪࢦᕇ 黃迺毓(2003)曾嘗試探討國內父母對不同階段兒童照顧重點的認知,初步結果 顯示多數父母認為嬰兒階段的照顧重點應以滿足生理的健康安全為主。本研究的受 訪對象乃是具備嬰幼兒發展與照顧知能的專業人士,對嬰幼兒照顧重點的認知除與 一般家長有共通之處,也強調提供嬰幼兒其他面向的發展支持,歸納受訪者所強調 的照顧重點如下: (1) 建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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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位受訪者都指出健康管理是嬰兒照顧的要務之一,主要在強調健 康做為未來成長與發展基礎的重要性。 Ķ˘໐ͽ݈۞ྖĂ̈ޅ̄۞ઉ૵გநͧྵࢦࢋĂЯࠎ఺࣎ಶߏԧࣇࢋχૄᖂĂည ԧࣇᄏٗ̄ҰૄᖂԘрĂ̈ޅ̄૟ֽ۞ጯ௫൴णಶͧྵOKĄķ (L4) (2) 安全教育 有受訪者認為安全不僅是照顧者必須提供的環境條件,也是幼兒需要學 習與建立的知能。 ĶщБޝࢦࢋĂᔘѣ֤࣎ᄮۢ˵៌ࢦࢋĂಶߏᄲᄮۢιΒ߁ޝᇃھધĂಶߏΒ߁ ҿᕝ̦ᆃڌҘߏщБ۞ĉ̦ᆃߏ̙щБ۞ĉķ (L2) (3) 習慣的培養 除了健康和安全的照顧受到全面的重視,托嬰機構主管人員也從教育的 角度強調可透過照顧過程及早培養孩子的良好習慣。 Ķԧࣇԓ୕ගޅ̄۞ߏ˘࣎ͧྵఢޠ۞Ϡ߿Ăٙͽԧࣇѣଵ΁ࣇ۞үिॡมĂԧ ࣇԓ୕ޅ̄ዳј˘࣎ఢޠ۞Ϡ߿௫ၚĄķ (L5) (4) 心理發展 具醫護與幼兒發展專業背景的機構主管人員特別從大腦運作的角度思考 嬰兒階段孩子的發展,強調嬰幼兒照顧不可忽視其心理發展層面。 Ķᑈ׊͕ந۞ొЊΞਕߏԧࣇͧྵنෛĂԧࣇ̂छౌຐઉ૵Ă…..֤ԧࣇтڍଂ ઉ૵۞֎ޘΝᙯ͕΁ѣ՟ѣϠঽ׎၁ົѣᕇ༂ஷĂᑕྍࢋ࠻ז۞ߏĂ΁ިᆃᇹĂ఺࣎ ޅ̄۞ཝ۞ྻү۞ొЊĂଐჰฟؕд̶̼۞ॡ࣏Ă൒ޢᔘѣˠᅫ۞̢જ…Ă֤྆ࢬѣ ޝк۞Ξͽઇ៍၅ĂޝᖳಱĂܧ૱ܧ૱ᖳಱĂ…఺ֱౌߏ˘໐ͽ̰ಶົ൴Ϡ۞Ă…. тڍԧࣇҋ̎дछ྆໰ᜪ۞ྖĂΞਕಶߏ࠻̙ז֤˘๴Ąķ (L3) 2. நຐ۞໰ᜪ͞ё 雖然受訪者是嬰兒照顧服務的提供者,但對於嬰兒理想照顧方式的看法並非一 味地「賣瓜說瓜甜」,多數的機構主管人員仍強調在家中由父母自己照顧是嬰幼兒階 段最理想的照顧方式,因為家庭環境獨特的氛圍以及母親的親職角色是難以被取代 的。 Ķԧᔘߏᛇ଀౵р۞ߏ๽๽ҋ̎૲Ă֤ԧ࠹ܫ̂ొ̶۞๽๽ົপҾ۞ѣ࡝͕Ă҃ ͷ˵ົѣҋ̎۞˘इຐڱ൒ޢࢋග΁ҋ̎۞ᚗᚗĂ֤ٙͽԧ࠹ܫтڍߏ๽๽ҋ̎໰ᜪ ۞ྖົග̈ڈ̓Հк෭͕۞໰ᜪધĂ൒ޢΩγ˘͞ࢬߏĂ׎၁тڍԧࣇ҂ᇋזϏֽ۞ ᙯܼĂтڍ఺߱ॡม๽๽ྫྷᚗᚗѣ˘ֱޝ૜̷۞˘ֱ࠹఍۞ྖ၆ٺ΁ࣇϏֽ۞˘ֱᙯ ܼĂԧᛇ଀֤࣎ᑒӄߏޝ̂۞Ąķ (L1) Ķԧᛇ଀ᔘߏछलĄᔘߏͭϓҋ̎໰ᜪĂ֤ԧҋ̎ᛇ଀ᄲछलٙޙ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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ᒖဩྫྷڤಛĂ׎၁ߏҰ౵୻຾Ұ۞̈ޅᅮࢋߏ̦ᆃĂ҃ͷԧᛇ଀Տ࣎छलߏ̙Тপّ ۞ĂӈܮԧࣇГިᆃᇹຐઇјည˘࣎छ۞֤࣎ຏᛇĂ֤༊൒ˠ۞ొЊߏΞͽ΍۞ֽ֤ ჌ᙯᘃຑĂҭߏ΁۞ᒖဩ۞ڤಛĂ΁ಶߏྫྷछलٙणன΍ֽಶߏ̙˘ᇹĂٙͽԧҋ̎ ᄮࠎᄲ໰ᜪ۞͞ёᔘߏົᛇ଀ߏĂͭϓߏ౵ዋЪ۞Ąķ (L6) 也有機構主管務實地認為並非所有父母都具備良好的育兒能力,所以不一定要 執著於誰來照顧,而是應該要關心照顧者的狀況,幫助他們發展良好的嬰兒照顧知 能。 Ķ̙გߏࢋͭϓ໰ᜪăᏐˠ໰ᜪ఺࣎ԧౌТຍĂԧͧྵົٸд֤࣎໰ᜪ۰ߏ̦ᆃ ᇹ۞ېڶĂ̦ᆃᇹ۞͕֗ېڶ̝˭Ν໰ᜪ̈ޅĄ…..֤߆عᑕྍࢋઇ˘ְֱଐĂಶߏ ခᐽ఺ֱछܜ΍ֽдछ྆ҋ̎૲̈ޅĄ….֤࣎ခᐽࢋѣ˘ֱ੨इ͞ёĂಶߏᄲ̙ߏ ˾ᐝ۞ކጱĂ҃ߏৌ۞Ұѣ˘ֱኝ඀Ăឰͭϓ˵ΞͽТॡ૲඾ޅ̄൒ޢΝĂ΁ࣇࢋѣ ˘ֱဥវĂಶߏѣ߆عҋ̎Ᏹ۞˘࣎ဥវឰ఺ֱछܜਕૉѣكѩјܜĂѣ՟ѣྫྷۤົ ௲༼Ă൒ޢЯࠎ໰ᜪ̈ޅ̄˫ӛќז˘ֱڌҘâֱۢᙊĂԧԓ୕ѣ఺჌ڌҘĄķ (L3) 若母親無法自己育兒,則機構式托嬰是受訪者認為較為理想的選擇,並強調集 體式的托育對嬰幼兒的群性發展較有利。 Ķԧࣇ۞நهߏĂ͇غ˭౵р۞ҁरߏ๽๽Ăҭߏтڍ๽๽̙ਕΝઇ఺Ҝҁर۞ ྖĂ΁ࢋਖ਼΍ֽĂԧࣇԓ୕΁ਖ਼ז፟ၹĂ̙ࢋਖ਼זܲϓĄநϤߏܲϓ˵ߏ˘၆˘ဗĂ ΁д఺˘࣎૲с۞࿅඀㝯ࢬĂ΁՟ѣᏱڱ૲זٙᏜ۞ۤϹཏّ఺˘๴Ăдԧࣇ۞៍ه 㝯ࢬĂԧࣇᄮࠎཏّ۞൴णົͧംਕֽ۞ࢦࢋĄķ (L5)

(ˬ) ၆፟ၹёћᑈ۞࠻ڱ

機構式托嬰相較於其他嬰兒照顧方式,有許多運作內涵上的差異,因托育服務 的提供者對所從事的嬰兒照顧方式必然有特定的信念與實務的認知,故本研究選擇 從 托 育 供 給 面 的 角 度 探 究 托 嬰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對 機 構 式 托 嬰 的 特 質 及 角 色 定 位 的 看 法,訪談結果分別從機構式托嬰的特質、對服務對象的影響、對全日托的看法等方 向進行分析。 1. ፟ၹёћᑈ۞পኳ 此次受訪的托嬰機構主管人員多數亦具備合格保母證照及在家照顧二歲以下子 女的經驗,因此對於不同托嬰模式的瞭解能以實際運作經驗為基礎。訪談結果的分 析包含對機構式嬰兒照顧的特質和優、缺點的看法。 托嬰機構提供的是集體式的嬰兒照顧服務,在環境設施、人員資格、收托人數 及服務內容上都受到法令的規範,和親人或保母照顧的居家托育模式相較有很大的 不同。受訪者或許基於實務經驗的影響,對於機構式托嬰特質的分析雖然也會提及 在環境及資源條件上與其他嬰兒照顧模式的差異,但更強調機構式托嬰實際運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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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內 涵 特 徵 , 包 括 環 境 內 涵(含嬰兒照顧內容)、照顧環境的人力結構和照顧者角 色、幼兒的適應狀態等。 (1) 環境結構和照顧內容 相較於家庭式的照顧模式,受訪者認為機構式托嬰提供的環境及活動內 容較具系統及結構性,是特別針對嬰兒需求而規劃設計的。 Ķԧࣇߏ˘࣎፟ၹĂԧࣇົѣ˘ֱր௚۞ڌҘĂͧтᄲߏർវྫྷహវĂЯࠎർវ ۞ྖĂԧࣇะЪ఺ᆃк̈ڈ̓Ăԧࣇ׎၁ົѣՀк۞ە׍ٕߏՀк۞ି׍Ă֤హវొ Њಶߏᄲԧࣇ˵ົ੫၆΁ࣇΝనࢍ˘ֱԧࣇᛇ଀д΁ࣇ఺࣎ѐ᛬ዋЪ۞˘ֱྼᑚâ ֱኝ඀̰टඈඈĄķ (L1) Ķдԧࣇ๩̰Ăԧࣇѣטؠ̙Тѐ᛬ᆸ̈ڈ̓Ϡ߿үिܑĂᔘѣ߿જވĂԧࣇഇ ୕д྆ࢬޅ̄ਕૉԱז˘ᕇಶߏᄲĂ˵ధԧҋ̎ຐઇ̦ᆃಶઇ̦ᆃĂ̫͇΁дछल྆ ࢬĂ΁˵ޝΞਕޝᐌّ۞ᄲԧனдΞਕಶߏдՒ൴˯ྯֽྯΝબĂٕ۰ᄲԧ෿זٗม Νە˘˭ԧ۞ە׍ĂΞߏ֤࠻੓ֽ՟ѣඕၹّĄķ (L6) 由於托嬰機構受法令規範及政府主管機關監督,因此也有受訪者從此一 角度凸顯機構式托嬰會不斷求新、成長的特質。 Ķ፟ၹ۞ྖĂЯࠎιజႾ༛Ăд఺ᇹ̄۞Ⴞ༛˭Ăтڍߏ˘࣎ͧྵϒ૱̼۞፟ၹ ۞ྖĂ΁ົ̙ᕝ۞дՐາĂ΁ົ̙ᕝ۞ࠎҋ̙֖̎ٙ۞г͞ΝઇӅ˧Ă…ҭߏछलܲ ϓ۞ྖĂ΁۞֤࣎ଐڶણम̙ᆅĂЯࠎ΁̙జႾ༛Ąķ (L3) 法令的規範並非只帶來必須在監督下進步的壓力,事實上政府的管理也 為 托 嬰 機 構 提 供 發 展 與 成 長 的 資 源 , 有 受 訪 者 即 視 之 為 托 嬰 機 構 獨 有 的 優 勢。 Ķ֤ԧࣇ۞ᐹ๕ߏֽҋ߆عѣޝк۞ྤ໚ĂͧтᄲѣྃӄબĊည̫ѐྃӄ३ᚱ˵ ߏ˘࣎ޝ̂۞ྤ໚ĄГֽ۞ྖߏĂ߆عѣޝк۞ࡁ௫Ăည኎ି˵ߏԧࣇ۞ྤ໚Ăည੨ Ъޅ̦̄ᆃઉ૵ᓾळબ̦ᆃ۞Ăԧᛇ଀ౌ៌̙᏾۞Ă֤ܲϓΞਕࢋΝ˯˘ֱኝͧྵӧ ᙱĄķ(L7) (2) 照顧環境的人力結構和照顧者角色 或許是保母人員證照制度的推動相對提升了家庭托育的專業性,受訪者 並未特別強調托嬰機構照顧者的專業知能,而是從托嬰環境的人力資源結構 和照顧者的工作角色提出看法。 一般咸認為托嬰機構的特點是每位照顧者托帶幼兒的比例較高,故對個 別幼兒的關注可能不若家庭式的照顧服務。對此有受訪者從團隊人力的角度 提出不同的看法。 Ķ፟ၹ΁ߏ˘࣎ဥฤĂٙͽ࠹၆۞၆఺࣎ޅ̙̄ߏΪѣ˘࣎ˠд໰ᜪĂ҃ߏޝк ̂ˠ˘੓໰ᜪĄķ(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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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之(2000)指出,因收托人數少,家庭保母可以給予嬰兒較多的關注 與互動機會,但本研究的訪談結果卻有不同發現,有受訪者認為照顧者在不 同托育環境的角色定位差異極大,托嬰機構的照顧者雖同時托帶多位幼兒, 但毋須分心於其他事務,不像家庭保母還要兼顧家務,故機構人員反而能比 家庭保母更專注地照顧幼兒。 Ķ˘ਠˠͽࠎܲϓߏ˘၆˘Ăҭߏԧ˵᝘ז׎၁˘၆˟ă˘၆ˬ۞ౌѣĂܲϓ΁ ׎၁Ă΁ࠎ̦ᆃᏴፄдछҋ̎૲Ă΁ΞͽТॡΝ఍நछְબĊ൒ޢ΁ΞਕΞͽ໰फ़΁ ࣇछ྆ҋ̎۞̈ޅٕߏछˠ۞฼ࢴ੓اĂٙͽ΁ߏ̙ߏ૞͕၆඾̈ڈ̓Ă՟ѣĂҭߏ ຏᛇ˯ߏ˘࣎̈ڈ̓ĂΞߏְ၁˯΁ᔘѣТॡ఍நޝк׎΁۞ְଐĂ֤ྫྷ఺ᙝĂҁर ߏ૞ܝߏ໰ᜪ̈ڈ̓ߏ̙͉˘ᇹ۞Ąķ (L1) Ķдछ྆૲ົͧྵᐌຍĂಶߏົЯ඾໰ᜪ۰΁۞ېڶΝአፋĂ˵ಶߏᄲޅ̄΁Ϊ ߏ˘࣎ܢᛳĂԧᔘߏͽԧࠎ͹Ąԧ଀АΝԆјԧ۞̍ү̝ޢĂГֽౖҡ఺࣎ޅ̄Ăٕ ۰ߏ఺࣎ޅ̄ಶ૲дԧ֗ᙝĂઇԧ۞ְଐĄΞߏ፟ၹ̙˘ᇹĂ፟ၹߏ΁۞൏ᕇߏٸд ޅ̄Ăಶညԧࣇ۞ҁरĂсΪࢋд˯঱ॡมĂԯ֤࣎൏ᕇٸдс໰ᜪ۞̈ޅಶΞͽ ˞Ă׎΁۞̦ᆃॻѼڵៃᗂዖਮĂҰౌ̙ϡ໭೗ĂҰ˵̙ΞͽΝፉ͕ᄲҰछ྆۞ޅ̄ ިᆃ˞ĂЯࠎҰߏֽ˯঱Ąķ (L5) (3) 幼兒的環境適應問題 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除必須立即經驗與家庭截然不同的環境結構,還要 迅速建立作息常規以融入集體式的生活,受訪者從實務的觀察中體認到孩子 在環境適應上所面臨的挑戰實有別於家庭式的照顧模式。 Ķޅ̄д఺ᇹ̄۞˘࣎ྵкˠᇴ۞˘࣎ᒖဩ྆ࢬĂ΁ѣޝкొЊ΁̙͉ਕૉᄲԆ Бߏֶ໰ҋ̎۞ຍᙸĂ΁Ξਕᔘߏࢋྫྷ̂ొ̶۞̈ڈ̓ΝซҖВТ۞ְଐĂ֤఺ྫྷд छल໰ᜪΞਕಶົԆБ̙˘ᇹĄķ (L6) Ķटٽ็ߖ়ঽķߏధкछܜ၆፟ၹёћֈ۞ВТႷᇋĂ͌ᇴצణ۰Ϻ̙Ꮥ֏ቁ ၁ѣѩଐԛĂ൒҃˵ѣ͹გˠࣶᄮࠎ఺ߏ˘჌៍ه۞ਜ਼ޥĂЯࠎдγࢬ̍ү۞छलј ࣶ˵ົ૟ధкঽෂ૲аछ྆Ă፟ၹ҃ͅΞͽଳפዋ༊۞኎Ϡგந̈́ܲઉନ߉ֽ࿰ٕ֨ ࢫҲ็ߖ়ঽ۞൴ϠĄ Ķд፟ၹߏຏᛇ˯΁ࣇϠঽ۞፟ົҬͼົͧྵ੼˘ᕇĂЯࠎ̈ڈ̓ͧྵкĂҭߏ ԧᛇ଀఺࣎ొЊߏΞͽΝԼච۞Ăညͧтᄲֹϡ۩ঈ୻ᐖጡĂ൒ޢּтᄲઇዋ༊˘ֱ ࿣ᗓĂͧтᄲᔘѣ˘ֱ୻ሒ኎ϠĂͧтᄲ̈ڈ̓ົݕࢴ۞˘ֱە׍Ăགྷ૱۞୻߾ঐ ߲Ă֤ԧᛇ଀఺ֱߏΞͽឰ఺ᇹ۞ېڶႽณഴҲĄķ (L1) ĶЯࠎԧߏ᜕நˠࣶĂ఺͞ࢬԧޝࢦෛĂညԧࣇ̍үౌߏࡍ̍үڇĂ̈ޅ̄ѣຏ ݂ԧಶ࿣ᗓĂԧࣇ᜕ந۞ˠಶࢋࡍ࿣ᗓҗĂԧౌߏͧྵϡᗁੰ۞͞ёֽ໰ᜪĂٙͽԧ ࣇࢋ̢็۞֤࣎፟ົ՟ѣ֤ᆃ੼Ąķ(L4)

(19)

2. ፟ၹёћᑈ၆ڇચ၆෪۞ᇆᜩ 托嬰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包括家長和接受照顧的嬰幼兒,每一種服務對象對機 構的行事方針都具有影響力,反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也會影響服務對象的認知、 行為或態度。本研究從機構主管人員的觀點探究托嬰服務對家庭的影響,訪談內容 依據對父母角色及嬰幼兒發展的影響進行歸納分析。 (1) 對父母角色的影響 Katz(廖鳳瑞譯,1992)指出,托育服務所涵蓋的多元對象(家長、嬰幼兒 及社區等)中,以重要層次而言,依序是家長第一,其次才是幼兒。受訪者一 致認同托嬰機構的服務對父母會造成影響,所提及的影響層面以正向居多。 例如強調機構會提供家長教養資訊,提昇父母的育兒知能。 Ķԧࣇ఺ᙝ̙ؠॡ۞ົྫྷछܜಶߏࢬ၆ࢬ۞໛఼Ăᔘѣ࿪ྖ໛఼ăᓑඛᘨ໛఼Ă ᔘѣԧࣇ̙ؠॡ۞ޝк۞ྤੈĂಶߏՏ࣎ĂࠤҌՏ࣎ᖃ޵׌ૺˬૺౌ൴ගछܜĂಶߏ ᄲᏐ̄ધăିዳધĂ఺˘ֱગಡĂ׎၁၆΁ࣇ۞ᑒӄᔘ៌̂۞Ąķ (L2) Ķѣ۞າ͘๽๽ৌ۞̙ۢ྽ިᆃ૲̈ޅĂ֤ԧࣇܲֈࣶົ೩ֻ˘ֱຍ֍ឰͭϓણ ҂Ă๽๽ಶͧྵᑖ଀໰ᜪĂົᄲޅ̄аΝត଀ͧྵр૲ĂᏐ̄ᙯܼಶត଀ͧྵрĄ ķ (L8) Kadushin(1980)認為當親子關係有困擾時,托育服務可以提供父母暫時 性 的 放 鬆 , 讓 親 子 互 動 有 機 會 轉 為 正 向 。 訪 談 中 有 受 訪 者 也 提 出 同 樣 的 看 法 , 指 出 幼 兒 在 機 構 式 的 照 顧 下 所 建 立 的 生 活 規 律 可 以 降 低 父 母 的 育 兒 焦 慮,對於家庭結構不完整者,機構的托育協助也能緩和家長的親職壓力。 Ķޅ̄۞ซՎ׶јܜົᘦؠ఺ֱઇ๽๽۞֎ҒĂ఺ֱઇͭϓ۞ĂЯࠎ΁ࣇޝ൏ ᇋĄͧтᄲ˘࣎Ȉ࣎͡۞ޅ̄Ă΁˘ۡፉ͕ԧछ۞ިᆃᔘ̙ົ֕ྮĉΞߏֽז፟ၹ࠻ ז׎΁ޅ̄۞ېڶĂ΁ಶົٸ͕Ąķ(L7) Ķனд̙͌ಏᏐ۞छलĂтڍᄲߏछलѣ˘ֱඕၹ΍˞યᗟĂԧࣇߏΞͽቤ׶छ ल۞˘ֱღૺޘĂឰ΁ࣇѣ࣎ಆि۞ొЊĂቤ׶΁ࣇॡม۞ᑅ˧Ąķ(L3) 機構托育取代了父母一部份的育兒工作並非沒有負面的影響,有受訪者 就 提 到 父 母 會 因 親 子 互 動 機 會 減 少 而 產 生 偏 差 的 教 養 或 形 成 疏 離 的 親 子 關 係。 Ķ׎၁̈ڈ̓тڍਖ਼זγࢬћֈĂͭϓᏐ࠻ז۞ΪߏՏ͇۞ೀ̈ॡ۞ॡมĂ֤Я ࠎιྫྷ̈ڈ̓۞࠹఍ॡมൺĂ΁๕υ΁ࣇΞਕົѣ׌࣎યᗟâ࣎ߏ΁ಶߏᓂट̈ڈ ̓ĂЯࠎ΁ᛇ଀΁ຐࢋᑓྃ΁ဗĂ֤ٙͽ֤аछ̈ڈ̓ࣵ΁ಶٱĂ̈ڈ̓ࢋ̦ᆃԧಶ ග̦ᆃĂ֤Ωγ˘࣎ߏĂЯࠎͭϓᏐ̙˞ྋ̈ڈ̓Ă҃ͷ΁˯঱ޝ௢Ă΁аछΞਕࠤ Ҍٺॲώ՟ѣ̦ᆃ˧ঈΝྫྷ̈ڈ̓ઇֱ̦ᆃ̢જĄķ (L1)

(20)

(2) 機構式托嬰對嬰幼兒發展的影響 嬰幼兒長時間在托育環境中生活,因此機構環境及活動內容都能直接影 響他們的發展。受訪者主要認為托嬰機構有規律的作息、適合幼兒發展的活 動設計,以及較豐富的人際經驗,故可以培養孩子生活的規律性,並增進肢 體、認知、語言及社會能力各方面的發展。 Ķԧᛇ଀ᄲ̈ڈ̓д፟ၹͧྵਕૉዳјఢޠ۞Ϡ߿͞ёĂЯࠎтڍᄲߏͭϓᏐҋ ̎૲ĂΞਕԧჂ۞୎Ă̈ڈ̓ಶྫྷԧჂ۞୎Ăд፟ၹߏ΁۞үिົ෸ֽ෸׽ؠĂ֤΁ ۞฼ࢴ˵ົͧྵϒ૱Ă൒ޢ˵ົѣͧྵр۞௫ၚĄķ(L1) Ķޅ̄ͧྵѣ፟ົд፟ၹ࠻זޝк̙Т۞ࢬ͋ĂЯࠎдछ྆ࢬ΁ΞਕΪ࠻ז๽ ๽ĂٕߏΪ࠻זܲϓĂ֤ٙͽ΁၆ٺ˘࣎Ϗֽ۞˘࣎ۤົّ۞ତצޘĂԧᛇ଀΁ࣇߏ ົͧྵ੼˘ֱ۞Ă൒ޢྫྷ̈ڈ̓۞˘ֱ̢જĂ֤΁Яࠎଂ̈αฉᙝಶѣ఺ᆃк۞̈ڈ ̓Ăٙͽ΁ޝҋ൒۞˵ಶߏ௫ၚд఺ᇹ̄۞ᒖဩĂ൒ޢ΁˵ົଂ఺࣎྆ࢬጯ௫ז˘࣎ ಶߏۤົّ߿જ۞˘࣎ఢ݋Ąķ(L1) Ķд፟ၹТጓЪүጯ௫۞፟ົͧྵкĂޅ̄Ч͞ࢬ۞൴णрညౌͧྵԣĂညԧ఺ ᙝ۞̈ᑈ׊࠻זޝкˠۊಶົྫྷ඾ۊĂညજү׶ᄬ֏൴णౌົ೩ѝĄķ(L8) 集體式的照顧模式固然可增加嬰幼兒許多學習刺激,但同儕的學習模仿 也可能出現在負面行為上,為幼兒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Ķ˘ཏޅ̄д఺࣎፟ၹ྆ࢬĂтڍѣ˘࣎ˠݕˠĂ֤Ξਕົѣాᜈ۞ాᗆͅᑕĂ Яࠎ఺ล߱ߏޅ̄۞ሀϼഇĂҁरΞਕࢋ܅Հк˧ঈΝ఍நֱ֤࢑ࢬҖࠎĄķ(L7) 3. ၆Б͟ћᑈ(24̈ॡћֈ)۞࠻ڱ 在研究者過去的機構評鑑及訪視經驗中,發現部份托嬰機構已有24小時托育服 務的提供,彭淑華(1995)亦指出24小時托育已是國內普遍存在的托育現象,因此本 研究也想進一步了解托嬰機構主管人員對全日托育的想法。訪談結果可從機構經營 立場和受訪者個人信念二個面向加以分析。 (1) 機構經營的立場 受訪的機構主管人員多數也是機構的負責人,因此對於此一市場趨勢必 有其覺察與因應的規劃,其中一家招生未額滿的機構基於市場考量,已準備 開放平日的全日托服務。 Ķԧࣇனдฟؕࢋ࿰ࡗ˟Ȉα̈ॡ۞ĂЯࠎ఺ߏ˘࣎ᔌ๕ĂЯࠎԧѣᑕᇈޝкܲ ֈࣶă۞ܲϓબĊ˵ѣಶߏ᜕̀Ă΁ࣇౌᙸຍ૲˟Ȉα̈ॡĂಶߏඈٺ΁ࣇᙸຍઇ̂ ؆঱ĂЯࠎԧᛇ଀Ұтڍ՟ѣઇ˟Ȉα̈ॡâਠܲϓᙸຍઇ˟Ȉα̈ॡĂҰ۞ξಞ ಶజ΁ຬ֕˞Ąķ(L2) 儘管受訪者都表示早已感受到全日托的龐大需求,但除上述機構外,其 他機構現階段皆無提供全日托服務的規畫,部份受訪者即表示,就機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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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場而論,雖然市場有此趨勢,經營者仍必須考量機構提供24小時嬰兒照 顧的人力及資源條件,以及必須承擔的責任與風險因素,因此機構並不會貿 然順應市場的托育趨勢而增加服務型態。 Ķ׎၁ԧ༊ܐ̙ߏᄲ՟ѣ҂ᇋ࿅ĂЯࠎԧࣇ፟ၹјϲд఺ᙝĂͅϒٗ১ಶߏ;఺ ᆃкĂтڍԧ˟Ȉα̈ॡ۞ྖĂԧಶΞͽԯιᑕϡזໂ࡭ဗĂҭߏಶགྷᒉ۞֎ޘֽᄲ ۞ྖĂԧੵܧਕૉኛז˘࣎ܧ૱ܧ૱ܫЇĂΞͽܫЇ۞ࣶ̍Ă֤ԧ̖ѣᏱڱΝགྷᒉ˟ Ȉα̈ॡĂЯࠎ఼૱टٽ΍ېڶ΁˵ౌߏд୎˯۞ॡ࣏Ă֤ԧᛇ଀΁࠹၆۞యЇߏܧ ૱ܧ૱̂۞Ąķ(L1) Ķ˟Ȉα̈ॡ۞ྖĂ୎˯̈ޅ̄۞ېڶົͧྵкĂ֤Ұኛ۞ࣶ̍O̙OKĂ఺࣎ ˵ߏ˘࣎Ăᔵ൒Ұߏ̙ਕගԧჂᛇĂညԧࣇдᗁੰ̂؆঱ߏ̙ਕჂᛇĂЯࠎԧኛҰֽ Ұಶߏࢋ໰ᜪ̈ޅĂҰ̙ਕᄲ΁дჂҰ˵ྫྷ඾ჂĂ҃ͷ̈ޅ͍̄׎΁ࣇ̈۞BABYᐌ ॡФηબ̦ᆃĂ໰ᜪ۞ࢲᐍّົͧྵ੼Ąķ(L4) (2) 個人育兒的信念 受訪者除具機構主管人員的身分外,還有為人父母的角色,所以對於全 日托服務的想法和做法也受到個人育兒信念的影響,所有受訪人員在個人立 場上皆表示不贊成嬰幼兒接受24小時的托育,主要在強調父母與孩子互動相 處的重要性。 Ķ΁Ϩ͇̏གྷᗓฟͭϓ۞໰ᜪֽזԧࣇ఺ᇹ˘࣎ћֈ፟ၹĂ֤ԧࣇ۞࠻ڱಶߏ ᄲĂז˞ͭϓ˭঱˞൒ޢ˵ឰޅ̄ਕૉаזͭϓ۞֗ᙝĂឰͭϓਕૉҋ̎Ν໰ᜪ΁ ࣇĂٙͽ఺ߏԧࣇ̙ົΝତצזಶߏᄲՀ୎۞ؼћ۞ڇચٕ۰ߏ˟Ȉα̈ॡ۞ћֈĂ ԧߏᛇ଀ˠ۞఺჌јܜ۞࿅඀༊̚Ăԧᔘߏᛇ଀ᄲЯࠎྫྷछल۞ᙯܼᑕྍᔘߏ౵૜̷ ۞Ăޅ̄གྷ૱Տ͇ౌѣྫྷͭϓ۞̢જĂͭϓ̖ਕ˞ྋ΁Ă΁̖ਕ˞ྋͭϓĄдઇ˟Ȉ α̈ॡ۞ћֈ྆ࢬĂΞਕົឰԧፉ͕۞ߏϏֽ΁ࣇдᏐ̄۞̢જ˯ࢬĂΞਕಶߏົͧ ྵѣֱ̙р۞ᇆᜩĄķ (L6) 儘 管 部 份 受 訪 者 曾 因 個 別 家 庭 的 特 殊 因 素 而 破 例 提 供24小 時 的 嬰兒照 顧,但也強調機構不應剝奪父母育兒的責任。 Ķѝഇԧࣇѣޅ̄ѣ఺ᇹ۞ᅮՐĂЯࠎͭϓ˯঱ॡมౌޝܜĂ΁ॲώ՟ѣᏱڱ໰ ᜪĂ΁ࣇಶֽ޵੉ԧĂޢֽ׸ĂԧΪඍᑕ΁ࣇ໰ᜪז˘໐Ă֤˘໐ޢҰࣇ˘ؠ଀а ΝĂಶ֤࣎ॡ࣏Ă֤ޢֽԧಶᄲԧ̙ਕГࣤဳҰࣇઇͭϓ۞యЇĂ൑ኢтңҰࣇࣂ࣎ ˘ؠࢋᜁࠗ˘࣎ˠֽ૲఺࣎ޅ̄Ăѣഅགྷઇ࿅఺ᆃᇹ˘ѐĄޢֽ̙Г೩ֻĂԧᛇ଀̙ ਕГઇ఺ᇹ۞ְଐ˞Ąķ(L7)

ˬăћᑈ፟ၹ၆छल۞྽ᇇయЇ

托嬰機構提供的是專業的嬰兒照顧服務,家庭又是其主要的服務對象,故從專 業 倫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 機 構 必 須 對 幼 兒 負 起 專 業 責 任 , 也 必 須 和 家 庭 建 立 專 業 的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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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托嬰機構主管人員對於維繫托育的專業品質責無旁貸,因此本研究企圖探究他 們對機構專業責任的認知和具體做法。 (˘) ၆छल۞యЇ 受訪者認為托育機構對家庭的責任主要可區分為對嬰幼兒和對家長二部份。 1. 對嬰幼兒的責任 (1) 機構內的嬰幼兒照顧 受訪者普遍認為機構有責任照顧孩子的身心健康,並促進他們的學習發 展,不過或許嬰兒時期是特別脆弱的階段,故機構主管們特別強調對孩子的 安全責任。 Ķଂԧҋ̎дԧछल̚໰ᜪԧ۞̈ޅۡזனдĂӈܮߏћᑈ͕̚Ăԧ˘ۡᛇ଀ᄲ ֤࣎యЇಶߏԧࢋගޅ̄˘࣎щБ۞ᒖဩĂᔘࢋග΁ࣇઉ૵˯ࢬ۞ჯ᜕Ąķ(L6) (2) 對幼兒發展的持續追蹤 機構對嬰幼兒的照顧只是階段性的任務,然而當他們離開之後,機構是 否有責任持續關心孩子的發展?對於這樣的問題,受訪者幾乎一致給予肯定 的答覆,但所持理由不盡相同,有人期待藉由情感的維繫來持續提供孩子成 長的支持。 Ķԧࣇઇ۞ొЊߏͧྵഈ඾ଐຏ۞ჯᘭӐĊ̈ॡ࣏΁јܜ۞఺ᇹ˘࣎г͞Ă֤྆ ࢬ۞ҁरબٕፋ࣎ᒖဩબĂࢋΝྫྷ΁ઇჯᘭĄ֤༊൒ԓ୕ᄲ၆ٺޅ̄Ϗֽ۞Ă΁Ν۞ ̙გߏጯ७ٕछल̚ѣֱېڶĂԧࣇԓ୕ᄲԧࣇѣ՟ѣΞਕ೩ֻ˘ֱ̦ᆃᇹ۞͚޺Ă ߏѣ఺჌ຐڱĄķ(L6) 也有從機構成長的需要來強調追蹤孩子後續發展的必要性,目的是檢視 照顧成效,並做為修正機構照顧模式的參考。 ĶѣᅮࢋĂԧࣇ˵˘ۡд఺ᇹઇĄԧࣇົΝྫྷ΁۞ͭϓ௭˘௭ޅ̄லຽ̝ޢĂд Տ࣎ล߱൴णѣ̦ᆃᇹ۞યᗟĂϫ۞ߏ࣒ϒԧࣇ۞ିֈϫᇾĂԧࣇ̖ۢ྽ԧࣇ۞̈ڈ ̓ͽ݈צ۞఺˘इିֈࠎ̦ᆃົតј఺ᇹĂѣࣹ㝯ߏ̙၆۞Ăٕ۰ߏࣹ˘ᕇౄј΁఺ ᇹ̄۞˘ّ࣎ॾĂԧࣇົΝᑭ੅൒ޢֽ࣒ϒĄķ (L5) 2. 對父母的責任 (1) 提供親職協助和支持 嬰兒在托育時間之外的照顧工作主要由家長負責,然而父母並不像機構 照顧者一樣擁有專業的育兒知能、態度和技巧,所以受訪者多認為機構有責 任提供父母嬰兒照顧的協助與支持,包括提供指導和給予讚美鼓勵,另外也 應扮演育兒資源的媒介者。 ĶՏ˘࣎ˠౌົѣҋ̎۞˘ֱ༊ͭϓ۞˘ֱຐڱྫྷ΁ҋ̎۞˘ֱপኳӐĊ֤΁ࣇ Ξਕົѣ̙ᑖٕઇ᏾۞ॡ࣏Ăдࢬᓜז΁ࣇјࠎͭϓ఺࣎࿅඀۞क़ୀॡĂԧᛇ଀΁ࣇ

(23)

ࢋ۞ߏѣ˘ֱ͞ڱ೩ֻග΁ࣇĂ֤ಶߏԧࣇࢋઇ۞Ąķ(L6) Ķԧࣇ˵ᑕ೩ֻछܜညĂͧтᄲ˘ֱ૞ຽ˯ࢬ۞˘ֱ३ᚱٕˠְ˯۞ޙᛉĂညּ тᄲপࡗᗁरĂ֤ԧࣇົኛপࡗᗁरྫྷछܜᄲĂְ၁˯д఺Чล߱̈ڈ̓΁۞ቁಶߏ ᑕྍࢋઇ̦ᆃᇹ۞ԼតĂٕߏ̦ᆃᇹ۞͞ёߏЪዋ̈ڈ̓۞Ąķ(L1) (2) 釐清父母與機構的照顧角色 保育人員和父母在職責上有許多相同之處,因為托育機構本來就必須對 嬰幼兒做到如父母般的照顧與關懷,然而儘管二者角色功能相似,本質卻大 不相同,機構主管人員若能明確區別自己和家長的角色,釐清對嬰幼兒照顧 的權利和義務,或許有助於父母瞭解並善盡其角色職責。 訪談結果發現,受訪者認為父母和托育機構人員的最大差異在於「親情」 和「對孩子的決定權」,二者都是父母所獨有的,機構不論如何也無法取代或 干涉。 Ķԧࣇ՟Ᏹڱആ΃֤࣎Ꮠ̄ᙯܼĂЯࠎߏᏐଐĂᏐ̄ᙯܼĄޅ̄ົΝྫྷ඾΁ࣇ˘ ዅ̄Ă֤፟ၹٕ۰ߏछलᓁߏֽֽΝΝĂٙͽᑕྍߏᄲͭϓ۞ຑĂ̙გ΁၆΁ިᆃᇹ ۞˘࣎࠻ڱĂٕߏ፟ၹ۞ҁरߏග఺࣎ޅ̄к̂۞ຑĂ֤ᓁߏลّ߱۞Ăߏ՟ѣᏱڱ פ΃۞Ąķ(L7) Ķ၆఺࣎̈ڈ̓۞˘ֱିֈ͞ё۞ᏴፄĂٕߏ΁Ϗֽјܜ۞˘ֱࢍ൪Ăԧᛇ଀఺ ࣎ొЊ̙Ξਕߏԧࣇћֈ፟ၹΝઇ۞Ăಶည̫͇тڍछܜ΁ົᏴፄֽԧ఺ᙝĂ֤΁˘ ؠߏ΁ҋ̎۞ିֈຐڱྫྷԧߏ˘ᇹ۞Ă֤΁ٕߏᄲ΁ົಈᝌĂ΁ԓ୕ග΁̈ޅߏ఺ᇹ ̄۞ᒖဩĂ֤఺ֱߏ̙ΞਕԧࣇΝᑒछܜΝઇᏴፄ۞ĂԧࣇΪਕд֤ᙝޙၹ˘࣎఺ᇹ ̄۞г͞Ąķ(L1) (˟) ፟ၹܲֈˠࣶ۞јܜ 托嬰機構的照顧者既被視為嬰幼兒保育的專業人員,就必須在知識和行動上維 持專業的水準。隨著社會快速的變遷與發展,各行各業都面臨資訊不斷更新、觀念 不時改變的現實,嬰兒照顧工作也不例外,若欲維持高水準的專業表現,保育人員 持續強化自己的知能是十分必要的。受訪者多是從實務面提出對保育人員成長需求 的看法,包括吸取專業新知、廣泛涉獵保育工作所延伸出的相關知能等。 Ķԧົᛇ଀ᄲனд፟ၹ૞ຽˠࣶᅮࢋ۞ߏགྷ૱Νዦ᝝າ۞˘ֱੈिĂٙᏜາ۞ੈ िͧтᄲᗔᄫٕߏ३ᚱĂ͍׎ߏည၆ٺ˘ֱາ۞ିֈ۞͞ёԧࣇౌᑕྍᅮࢋΝ˞ྋĂ ಶߏҰࢋ˘̙ۡᕝдซՎĄķ(L1) Ķԧᛇ଀׶ܲֈ̍үѣᙯ۞̂͞Ш۞ۢᙊౌࢋΝ˞ྋĂтڍޅ̄ѣߙֱયᗟᅮࢋ ׎΁૞ຽ఍நĂҰҌ͌ࢋѣଯᖧ۞ਕ˧બĊࢋଯᖧזࣹ྆ΝબĊͧтᄲ΁ৌ۞ѣߙ˘ ͞ࢬᅮࢋ͕நᏙથĂҰࢋۢ྽ᄲҰࢋـࣹ྆ᑒсᖼ̬఺ᇹ̄Ă఺ֱૄώ۞ໄهߏࢋ˞ ྋĄķ(L7)

(24)

除了更新及拓展專業知識之外,有受訪者從人文角度思考,認為我們的社會或 教育內涵普遍缺乏啟迪思考或涵養氣質德性的哲學及美學訓練,故第一線照顧嬰幼 兒的保育人員亦應增強這方面的素養。 Ķԧᛇ଀ࣰጯӐĂԧࣇέ៉ˠ၆ࣰጯొ̶͉͌˞Ăٙͽѣޝк۞ڌҘ̙֭ߏԧࣇ ᄲۢਕ۞ొ̶Ăѣॡ࣏ߏ၆ˠ۞ొ̶Ăтڍᄲனдޝкˠౌߏࠎ˞Ϡх۞ొ̶д๋ཝ ඏĂࠎ˞΁۞̍үĂ֤Ξਕԧಶ̙Ξͽᐌܮྫྷ΁ᓾ˘࣎ᄲҰனд̈ޅ̄ѣ̦ᆃېڶĂ ԧΞਕಶ̙ਕૉ఺ᆃۡତĂ֤ԧಶࢋග΁˘ֱᑒѓĄ֤тڍ΁னдྫྷ͈؍׌࣎ˠ̙ ЪĂԧдኘ̈ޅ̄ಶߏౠ˯ΐᔶĂ֤ԧᛇ଀֤࣎ଐჰ۞ᏰᙊޘĂਕ̙ਕТநҾˠĂਕ ̙ਕ࠻୻຾ˠछϫ݈ٙ൴Ϡ۞ڌҘĂԧᛇ଀఺࣎ߏ͕நጯăࣰጯ۞ڌҘĂԧࣇܲֈˠ ࣶ఺࣎ొ̶͉ऴĄķ(L3) Ķԧᛇ଀ಶϫ݈ԧࣇέ៉ିܲˠࣶ۞ዳјିֈĂ౵ऴ۞ొЊಶߏ࡚ጯ఺˘๴Ăԧ ࣇ۞ր௚྆ࢬᑕྍࢋΐૻ࡚ֈ఺˘๴۞ିֈĂҰଘѣд఺˘࣎໚ᐝΝઇĂ̖ѣᏱڱି ֈזԧࣇ˭˘΃ѣ఺࡚࣎ጯ۞ຏᛇĄιΒ߁׌࣎ొЊĂ˘࣎ߏ͕۞ొЊĂ˘࣎ߏீ۞ ొЊć͕ಶߏٙᏜ۞ᇇّĂٙͽѣᇇֈ఺࣎ొЊĂಶߏᄲ࡚ᇇĄ఺׌๴ԧᛇ଀ߏԧ઼ ϫ݈ዳјିֈ౵ͣ৿۞ొЊĂ˵ߏԧࣇഇޞΐૻ۞Ąķ(L5)

αăћᑈ፟ၹᄃछलћֈᙯܼ۞ޙϲ

在Bronfenbrenner(1979)的生態系統理論中,托嬰機構與家庭是嬰幼兒直接參 與的「小系統」 (microsystem),而此二個場域所建立的關係即稱為「中間系統」 (mesosystem)。Bronfenbrenner認為幼兒年紀尚小,難以順利地轉換或適應每個場 所對自己的角色期望,因此需要各個場所之間維持良性的互動與聯繫,以協助幼兒 克服這些轉換歷程的衝擊並順利發展,因此托育環境與嬰幼兒家庭的關係建立及交 流互動品質十分值得關注。本研究也嘗試探究托嬰機構與服務家庭的關係發展,訪 談結果分別從對機構與家庭托育關係的理念,以及親師互動現況加以分析。 1. ၆፟ၹᄃछलћֈᙯܼ۞நه (1) 父母進入托嬰環境的權利 美國幼兒教育協會(NAEYC)所制定的專業倫理守則(引自武藍蕙,2004) 中,在對家庭的道德責任上明確規範機構不應拒絕家庭成員到子女的教室或 學校。再者,若依據中間系統的理論假設,家長得以進入托育環境瞭解孩子 的適應狀況,將有助於家庭與機構良性關係的建立。雖然父母進入托育環境 是符合情理的事,然而機構主管人員多數表達不鼓勵的立場,強調嬰兒階段 孩子怕生、易生病,故不希望家長進入干擾了孩子的情緒或帶來病菌。 Ķԧࣇ̙ခᐽछܜซֽʉĂࣧЯߏ׎၁ԧࣇྏ࿅ೀѨĂᛇ଀ᄲ΁ົᇆᜩ׎΁̈ڈ ̓΁ࣇ۞ଐჰĂᔘѣΒ߁΁ࣇ၆ٺ߿જ۞˘ֱ૞ڦٕߏણᄃޘĂ֤၆΁ҋ̎۞̈ޅ˵ ߏĄΩγдઉ૵˯ĂԧࣇυืᄲĂ׎၁јˠ۞ঽෂߏͧྵᚑࢦ۞Ă֤ԧࣇҋ̎Ξਕ˵ ՟ϠঽĂΞߏЯࠎซֽ۞ˠ෸ኑᗔĂಶ෸टٽ૲ซঽෂᇆᜩޅ̄Ąķ(L1)

(25)

因收托對象為年齡較小的嬰幼兒,托嬰機構的確必須考量較多照顧及保 護的問題,但有些機構也會基於實務的需要,有條件的讓家長進入托育環境 探視幼兒,例如限制進入的時段。 Ķ๽๽тڍࢋֽĂπ૱ԧߏ՟ѣᏱڱឰ΁ࣇซΝĂ֤ԧߏޙᛉᄲҰ˛ᕇͽޢҰΞ ͽ ࿅ ֽ Ă Я ࠎBABYౌ֕˞ĂԧಶΞͽឰҰࣇซΝ࠻྆ࢬ۞న߉ĂԧࠤҌԧྫྷҰྋ ᛖĂ఺࣎ౌޝOKĂЯࠎԧೀͼՏ͇ౌົ୻ሒĂ఺࣎ߏޝࢦࢋ۞Ă၆̈ޅ̄ߏഴ͌ຏ ߖધĊķ(L4) Ķԧࣇ׎၁ѣ၆ٺາϠ۞छܜĂԧࣇߏឰ΁ࣇᄲдߙֱॡ߱྆ࢬĂЯࠎࣣрಶߏ ̙ߏԧࣇҁरдઇܲֈ̍ү۞ॡ࣏Ă֤ߏдྫྷޅ̄ྼᑚྫྷ߿જĂ֤΁ࣇߏΞͽซֽ˞ ྋԧࣇྫྷޅ̝̄ม۞˘ֱጯ௫ྫྷ̢જĂ֤֤჌ଐڶछܜߏΞͽซֽ۞Ąķ(L6) 雖然也有少數受訪機構對於家長的入園探視採取開放的態度,但考量對 嬰幼兒階段某些發展特質(與父母的依戀關係、秩序感的建立等)的影響,機構 還是會設定一些探視的原則, ĶЇңॡมछܜౌΞͽֽĊΞߏԧࣇѣ˘࣎୧ІĂ˘όҰజҰ۞ޅ̄࠻֍ĂҰಶ υืԯ΁૲аछĂӎ݋ົౄј΁˟Ѩ̶ᗓબĊԧࣣ̖ᄲѣ˘࣎ڌҘפ΃̙˞Ă֤ಶߏ ຑĄޅ̄΁Ϊࢋ࠻זͭϓĂಶܑϯ΁ࢋаछ˞Ă၆Ăޅ̄՟ѣॡม៍هဗĂ΁ᄮࠎௐ ˟Ѩ΍னಶߏࢋаछ˞ဗĂ΁˵̙ົΝ࠻Ăಊனдߏ̾̚Ăٕ۰னдߏ˭̾ᔘ՟ѣז ٸጯॡมć̙ົĂޅ̄Ϊࢋ࠻זௐ˟Ѩಶᄮࠎ΁ࢋаछ˞Ă֤Ұឰ΁࠻זௐ˟Ѩ˫̙ ૲΁аछĂ఺̙ߏ၆΁˘჌๋च๜ĉ၆΁˘჌٦ୢ๜ĉķ(L5) ĶҰᐌॡΞͽֽ࠻ޅ̄Ăԧࣇጯ७ѣనཉ֤࣎៍၅඄Ă̙ࢋឰޅ̄࠻זಶр˞Ą நϤߏЯࠎޅ̄ົഇޞĂҰֽ̫͇࠻˞ĂȈᕇᛗֽ࠻Ă΁Ξਕځ͇΁˵ົഇޞȈᕇᛗ ߏ̙ߏĂ֤тڍ࿣͇՟ѣĂȈᕇᛗ๽๽՟ѣֽĂ֤၆ޅ̄࠹၆ߏ࣎εརຏĂ֤ߏχᗼ ˞ޅ̄۞˘࣎ॡม۞˘࣎৩ԔຏĂ֤ٙͽԧࣇߏͅ၆۞Ąķ(L7) (2) 機構和家庭在嬰兒照顧上的關係 Shpancer(1999)認為托育機構和家庭對於嬰幼兒的照顧像是一種任務的 分工交替,所以用「顧客/專業人員的交替系統」來比喻二者的關係。機構主管 以專業人員的立場,加上實務運作的經驗來分析托嬰機構和家庭的關係,受 訪者多認為彼此的分工合作是必然的狀況,且機構還具備一般家庭所缺乏的 環境和資源條件,因此二者又有互補的效應。 ĶԧࣇᄮࠎߏЪү۞ᙯܼâ੓ಶߏдࢬ၆ޅ̄۞˘ֱጯ௫ྫྷିዳĂٕ۰ᄲ˘ֱ ຐڱ˯໛఼Ăԧࣇԓ୕ᄲछܜਕૉۢ྽ԧࣇ۞ຐڱĂ֤ԧࣇ˵̂ໄົۢ྽ᄲछܜިᆃ д၆ޞ΁۞ޅ̄Ăٙͽԧࣇԓ୕ߏВТΝ໰ᜪ఺࣎ޅ̄Ąķ(L6) Ķૄώ˯˟۰ߏߊ̢ྃ˫ЪүĂЯࠎҰᄲ̢ྃ۞ྖĂညͧтᄲछ྆΁дᒖဩ˯ ࢬĂ՟ѣග̈ڈ֖̓ૉ۞߿જ۩ม఺ᇹ̄Ă֤๩ٙಶΞͽΝ֖ྃ΁఺ᙝ۞̙֖ĄЪү ۞ྖĂညּтᄲĂ၆ٺ̈ڈ̓۞˘ֱିዳٕߏ̦ᆃĂ֤˘ؠߏࢋछܜྫྷԧࣇ׌͞ࢬ˘

(26)

੓ֽӅ˧̖Ξਕ྿זĄķ(L1) 黃昌誠(1996)認為使用隱喻來做相似性的類推,有助於對抽象概念的理 解,因此有受訪者也採取像「親家關係」這樣具體的譬喻來說明二者在責任和 互動上密切的關連性。 Ķᑕྍߏ˘࣎ᏐछᙯܼĂಶᛊтᄲрͧҰ۞̃׊๹ֽԧछ఺ᇹ̄Ăԧࣇ˘࣎Ꮠछ ᙯܼĄ֤ԧົԯҰ۞̃׊༊јԧҋ̎۞̃׊Ă֤Ұࢋԯԧ۞׊̄༊үߏҰ۞׊̄Ą֤ ಶߏ఺ᇹ̢જĂѣ̦ᆃ̂̂̈̈۞ְଐౌΞͽ̢࠹̶ֳĄ׌࣎ࢋΝ໛఼םአࢋЪүĂ Ұѣ̦ᆃԧѣ̦ᆃ൒ޢ̂छֽ˘੓ĂрညಶߏЪူֽԆј఺ІְଐĄķ(L5) 2. ፟ၹᄃछܜ۞̢જሀё 雖然Shpancer(1998)認為托育機構制度化的環境和照顧內容可能不利於家長與 機構發展出緊密的托育關係,但研究者從長期參與托育機構評鑑的經驗中發現,托 育機構在制度面雖未必有完善的親師互動規劃,但執行面大多採取了多樣化的親師 交流方式。本研究除探究托嬰機構主要的親師溝通模式,也進一步瞭解家長的參與 情形。 (1) 親師互動的方法 Britner等人(1995)的研究指出,機構式托育的親師互動方式以書面的聯 絡單、正式的家長會和機構辦的親職活動為主。本研究的訪談結果則發現, 連絡簿和面談是所有受訪機構皆採用的親師溝通方式,其中「面談」的效果最 受到肯定。 Ķԧᛇ଀ࢬኘߏ౵ѣϡ۞ĂЯࠎࢬኘ۞ྖĂԧࣇΞͽ࠻זكѩ۞ܑଐĂ֤ԧΞͽ ຏᛇ۞זҰ۞ܑଐߏৌྕ۞Ăٕߏ̙ߏΪѣᄬঈĂٕߏ׶ච۞ăٕߏ੼Ꮈ۞ăٕߏε ୕۞ăٕߏҰϒдޥ҂̦ᆃ۞Ăٙͽԧᛇ଀࠻ז˘࣎ᓚొ۞ܑଐֽΐ˯ᄬ֏˯۞໛ ఼Ă֤఺࣎ڌҘ˘ؠߏࢋдࢬኘ۞ॡ࣏̖ਕઇזĄķ(L1) Ķԧࣇᔘߏͽࢬ၆ࢬĂЯࠎԧࣇᛇ଀ۡତ۞ੈि۞็ᅍ׎၁఺ᇹߏ౵ځቁ۞Ăಶ ߏഴ͌тڍᄲ̚มѣֱੈि۞̙˞ྋٕᄱྋ఺ᇹ̄Ăٙͽࢬ၆ࢬĄķ(L6) 然而面對面的溝通並非事事無礙,也不是對所有家長都適合,因此其他 溝通方式的搭配運用也很重要。 Ķԧߏᛇ଀ࢬኘࢋ࠻ېڶĂಶߏѣ۞छܜ΁ົ៌኏۞Ăѣֱည̈ޅຍγצ๋۞ְ ІĂछܜ˘ॡ̙ਕኗྋĂҰಶޝᙱΝࢬ၆ࢬ໛఼Ăٙͽԧࣇాඛώ˘ؠົᆷĂаΝᔘ Гχ࿪ྖྫྷछܜ໛఼Ąķ(L2) (2) 家長參與情形 家長參與的程度是機構與家庭互動能否達到成效的關鍵,機構通常也會 參考父母參與的狀況來調整親師交流的模式。本研究的受訪機構皆表示家長 在親師活動的參與情況良好。

(27)

ĶᏴፄԧࣇ఺ᇹԧ఺ᙝ๩ٙ۞छܜĂ̂ໄ၆̈ڈ̓۞ିֈ˯ࢬഇޞ˵ౌົк˘ֱ ֱĂٙͽҰົ൴ன΁ࣇ׎၁΁ࣇ۞યᗟٕߏણᄃޘĂҁ၁ᄲౌᔘ៌੼۞Ąķ(L1) 王舒芸和余漢儀(1997)的研究指出,台灣社會由於文化規範對傳統性別 分工的定義與制約,削弱了父親投入育兒角色的意願,因此過去托育現場的 家長會或親職講座常見一片「陰盛陽衰」的景象,然而隨著教育觀念和文化思 想的變遷,父親參與的意願與程度是否有所改變?受訪機構大多指出媽媽還 是參與親師溝通的主要角色,但也一致表示父親參與的比例有明顯增加的趨 勢。 Ķனдֽତ˵̂ొ̶ߏ๽๽બĊΞߏညԧࣇฟᏐ̄ᓾळ۞ॡ࣏Ăޝкౌߏ͈؍˘ ੓ֽĂ΁ࣇ၆̈ޅ̄ିዳሀёᔘߏЧ͞ࢬ΁ࣇౌޝࢦෛĄķ(L2) ĶّҾ˯ѣдԼតĂͽ݈ߏ๽๽ͧྵкĂனдییѣдฟؕᆧΐ۞ᔌ๕ĂಶϤ఺ ࣎˯˭̾ߏϤیی࢑యତਖ਼۞఺˘๴ֽ࠻ĂಶΞͽޝځព۞ຏצזĂனдییણᄃޅ ̄ିֈ఺˘๴۞෸ֽ෸кĂ҃ͅߏ๽๽෸ֽѣᅍഴ۞ଐڶĄķ(L5) Ķனд۞ییણᄃޘͧྵ੼Ă੼ޝкĂΞਕྫྷҁर۞˘࣎ჸົٕ۰ߏ˘࣎Ꮠ̄ᓾ ळĂیی۞ּͧᔘҫ۞៌੼۞Ăྫྷѝഇֽઇͧྵ۞ྖćѝഇ۞ྖĂΞਕ˘׌࣎ಶޝ˞ ̙੓˞Ăனд̂ໄѣˬ̶̝ʑ΍ன˞Ă៌р۞Ąķ(L7)

伍、結論與建議

˘ăඕኢ

本研究係以機構式之嬰兒照顧為基礎,探討托嬰機構運作之現況及托嬰機構主 管人員之托育理念,研究結果歸納結論如下: (˘) ћᑈ፟ၹ̝ћֈໄڶ 1. 收托方式及內容 托嬰機構日托時數多為10~12小時;平均每月收托費用約在15000至20000 元之間;受訪機構主要採取分齡的嬰兒照顧模式,並規劃系統化的課程或學習活 動。 2. 營運現況 多數受訪機構未採取正式的招生活動;半數機構在受訪時處額滿的狀態;受 訪者認為考慮選擇機構式托嬰的家長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受訪機構主要的親師溝 通途徑為連絡簿和面談;半數以上機構有辦理親子活動和親職講座,活動型態以 符合嬰兒發展和較方便嬰兒參與為原則,例如寶寶爬行比賽、餐會等;親職講座 主題多以嬰兒照護、衛教為主。

(28)

(˟) ћᑈ፟ၹ̝ᑈρ׊໰ᜪܫه 1. 經營機構式托嬰的動機 受訪者經營機構式托嬰之動機有個人因素及環境因素的考量,個人因素包含 興趣和經驗、專業背景、教育理念,環境因素則是市場需求和法令規範。 2. 對嬰幼兒照顧的信念 受訪者認為0-2歲嬰兒照顧的重點包括建康管理、安全教育、習慣的培養和心 理發展。而心目中理想的嬰兒照顧方式是在家庭中由父母自己照顧,若父母無法 自己育兒,則機構式托嬰是受訪者認為較為理想的選擇。 3. 對機構式托嬰的看法 托嬰機構的特質包括環境和照顧內容係針對嬰兒需求而規劃設計、人力結構 是團隊而非個人、組織化的分工讓照顧者毋須分心其他事務、嬰幼兒必須學習適 應群體生活。 托嬰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為家長和嬰幼兒,對家長的正向影響包括提供家長 教養資訊,提昇父母的育兒知能,緩和家長的親職壓力,負向影響是親子互動機 會減少;對嬰幼兒的正向影響包括培養孩子生活的規律性,增進肢體、認知、語 言及社會能力各方面的發展,負向影響則是同儕間對負面行為的學習模仿。 托嬰機構從機構經營的立場會考慮提供全日托嬰服務,但就受訪者個人信念 的立場則反對嬰幼兒接受24小時托育。 (ˬ) ћᑈ፟ၹ၆छल۞྽ᇇయЇ 1. 對家庭的責任 托嬰機構對家庭的責任涵括嬰幼兒和家長二部份,對嬰幼兒的責任包括給予 幼兒有利其發展且安全的照顧、持續追蹤幼兒的發展;對父母的責任則是提供嬰 兒照顧的協助與支持(例如給予指導或讚美鼓勵、扮演育兒資源的媒介者),以及 釐清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協助父母瞭解並善盡其角色職責。 2. 機構人員的專業成長 受訪者認為現今保育人員的專業成長應包括吸取專業新知、廣泛涉獵保育工 作所延伸出的相關知能,以及增強哲學與美學的素養。 (α) ћᑈ፟ၹᄃछलћֈᙯܼ۞ޙϲ 1. 對機構與家長托育關係的理念 托嬰機構因收托對象年齡較小,必須考量較多照顧及保護的問題,故對家長 的探視或參與有較多的規範,包括限制探視時間或探視方式。受訪者認為機構和 家庭在應幼兒照顧上是合作和互補的關係。 2. 機構與家長的互動模式 連絡簿和面談是受訪機構最普遍使用的親師溝通方式,其中又以「面談」的 效果最好,但遇特殊狀況仍需與其他溝通方式搭配運用;受訪者表示家長在親師

(29)

活動的參與情況良好,媽媽仍是參與親師溝通的主要角色,但父親參與的比例已 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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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結論提出幾點建議做為兒童照顧政策、專業人員培育、親職教育與未 來研究的參考。 (˘) ߆ඉ͞ࢬ 1. 加強托嬰機構的管理與輔導 依據95及96年內政部統計通報的托育機構概況(內政部,2006;2007)顯示, 托嬰機構的發展並未因少子化現象而衰退,反而有顯著增加的趨勢,本研究所訪 問的機構即有近半數(37.5%)是在一年內立案營運的。過去因托嬰機構的數量較 少,相關的法令規範也不明確,所以對於機構式托嬰的管理與輔導不盡完善,例 如研究者過去參與台北市托兒所評鑑工作時,曾遇以托兒所評鑑指標評量托嬰機 構的不當狀況,而本研究的訪談過程,亦有不少受訪者反映主管機關針對托嬰機 構所規劃的輔導和研習不足。我們預期托嬰機構將會成為家庭在嬰兒托育上的新 選擇,因此透過積極的管理與輔導來提昇機構品質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2. 全面實施托育補助 國內第一個針對育有0-2歲幼兒家庭提供托育費用補助的「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內政部,2008)已於97年4月1日開跑, 補助對象為雙薪及單親家庭,對於父母一方自行照顧幼兒者不予補助。雖然該項 計畫有促進就業與協助弱勢的意涵,但排他性的補助方式卻似乎否定了父母自行 育兒的家庭價值,事實上,本研究的受訪者多認同父母是最理想的照顧者,育兒 補助政策將自行育兒的家庭排除在外不啻是變相處罰願意全心投入子女照顧的父 母,故建議應尊重家庭的嬰兒照顧選擇,透過政策全面性地給予育兒的支持。 (˟) ିֈ͞ࢬ 1. 專業人員的在職進修 受訪者認為現場的保育人員大多具備專業的嬰兒照顧技巧,但缺乏諮商溝通 的 能 力 及 哲 學 與 美 學 的 素 養 。 事 實 上 , 高 品 質 的 托 嬰 服 務 所 需 的 知 能 絕 不 止 於 此 , 儘 管 托 嬰 機 構 的 照 顧 者 都 是 受 過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員 ,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結 構 的 變 遷,服務對象的需求一再改變,資訊的快速發展也會持續帶來新觀念,因此保育 人員仍必須不斷成長才能維持其專業品質,故建議教育上應加強托嬰機構專業人 員 的 在 職 訓 練 , 包 括 強 化 專 業 新 知 的 涉 獵 、 拓 展 保 育 工 作 所 延 伸 出 的 相 關 知 能 等。 此外,所有受訪者皆認為健康管理是嬰兒照顧的第一要務,其中兩位具醫護 背景的主管人員也特別強調護理知能在嬰兒照顧上的重要性,故托嬰機構除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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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專業的護理人員,從事一般嬰兒照顧工作的保育員及保母也應加強嬰幼兒保 健、疾病照護、急救等照護知能。 2. 加強親職教育 本研究的受訪機構雖未提供全日托服務,但指出家長對於24小時托育的詢問 度相當高,多家機構也私下表示,因拒絕24小時托嬰才導致招生未額滿。這些訊 息代表有愈來愈多家長過度倚賴家庭外的托育服務,並讓父母角色逐漸式微。事 實上,訪談結果顯示多數機構主管人員並不認同家庭將孩子24小時送托,並認為 父母是最理想的照顧者。或許是長期以來「家庭教育」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導致許 多現代父母對親職角色認識不足,或因欠缺教養知能而產生親職壓力,因此教育 上應協助父母認知自己的角色職責,並強化他們的教養知能,如此一來,機構與 家庭的合作才能為孩子帶來最大福祉。 (ˬ) Ϗֽࡁտ 1. 擴大研究對象範圍 由於本研究採深入訪談的方式,且取樣來源侷限於台北市,故研究結果有推 論上的限制。根據內政部(2007)的內政統計通報(九十六年第三十九週)指出,至 96年6月底止,全國收托0-2歲嬰幼兒之立案托嬰中心家數為112家,建議未來的 相關研究可參考本研究結果發展量化的問卷,並進行全國性的調查,以瞭解國內 機構式托嬰之整體發展概況。 2. 發展機構式嬰兒照顧相關研究 依 據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所 述 , 托 育 環 境 和 家 庭 一 樣 是 嬰 幼 兒 長 時 間 參 與 的 小 系 統,其中的人、事、物對發展中的個體有直接而深遠的影響,因此關於托育供給 面的議題實應受到研究的關切,然而回顧國內托育服務的相關文獻,發現多數研 究都將焦點放在3歲以上的兒童托育,3歲以下的嬰兒照顧議題則以探討家庭式托 育為主,對於機構式托嬰的研究二十年來可說是付之闕如。有鑒於愈來愈多的家 庭使用機構式的托嬰服務,故研究上實有必要針對其可能衍生的議題加以探討。

參考文獻

王靜珠(1987)。認識我國托兒所的社會地位與功能。社會福利,43,7-11。 王舒芸、余漢儀(1997)。奶爸難為—雙薪家庭之父職角色初探。婦女與兩性學刊, 第八期,頁115-149。 內政部(2005)。94年台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報告。 內政部兒童局 (2007)。84-95年度托育機構概況。 內政部(2006)。內政統計通報(九十五年第三十八週)。 內政部(2007)。內政統計通報(九十六年第三十九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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