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托育人員作業手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托育人員作業手冊"

Copied!
13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111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托育人員作業手冊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修正

(2)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分署:公開受理轄區內具資格民間單 位提送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向本分署提送職業訓練相 關資料。

分署: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經審查通過 名單及訓練計畫函送直轄市、各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並通知訓練單 位。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發函核定訓練計畫,副知分署。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結訓後,檢送結訓學員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函送地方政府主管機 關核備用印。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 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訓練單位:檢具規定文件,向分署請撥 結訓學員訓練費用補助。

分署:撥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將補助費用轉發學員。

轄區直轄市、各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

分署:訪查訓練單位 辦理情形。

(3)

目 錄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 2

壹、 緣起 ... 6

貳、 依據 ... 6

參、 申請作業規定 ... 6

一、 申請單位資格 ... 6

二、 辦理區域及補助經費分配 ... 6

三、 辦理訓練時程及申請時間 ... 7

四、 申請作業規定 ... 7

五、 訓練課程規劃-托育人員 ... 9

六、 經費編列項目 ... 10

肆、 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 ... 13

伍、 招生及訓練計畫執行相關規定 ... 15

一、 辦理招生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 15

二、 補助對象及參訓學員身分檢附文件規定 ... 18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 20

四、 學員請假及中途離退訓 ... 20

五、 辦理訓練計畫變更 ... 21

六、 不定期訪查規定 ... 221

七、 結訓與核銷 ... 22

八、 督導考核 ... 24

九、 其他注意事項 ... 25

陸、 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 27

【附表 6-1】托育人員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 27

【附表 6-2】實地訪視審查表 ... 28

柒、 訓練計畫書表件 ... 29

【附表 7-1】訓練計畫書封面-托育人員 ... 29

【附表 7-2】訓練計畫書目錄- ... 30

【附表 7-3】單位基本資料表 ... 31

【附表 7-4】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 32

(4)

【附表 7-6】職業訓練計畫表 ... 34

【附表 7-7】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 36

【附表 7-8】教學環境資料表 ... 37

【附表 7-9】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 ... 39

【附表 7-10A】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托育人員 ... 41

【附表 7-10B】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依地方政府規定 ... 42

【附表 7-11】師資名冊 ... 43

【附表 7-12】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 44

【附表 7-13】經費明細表-托育人員 ... 46

【附表 7-14】預定材料明細表 ... 47

【附表 7-15】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 48

【附表 7-16】就業輔導計畫表 ... 50

【附表 7-17】師資證明文件粘貼格式 ... 51

捌、 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申請相關表件 ... 52

【附表 8-1】訓練單位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 52

【附件 8-2】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建立訓練機構名稱申請表 ... 53

【附表 8-3】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註銷錯誤! 尚未定 義書籤。 【附表 8-4】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專案核定單 ... 55

【附表 8-5】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補登申請表 ... 56

玖、 學員報名簽署表件 ... 57

【附件 9-1】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托育人類) ... 57

【附件 9-2】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托育人員) ... 58

【附件 9-3】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暨服務手冊 ... 59

壹拾、 開訓暨資格審查相關表件 ... 63

【附件 10-1】參訓學員身分檢附證明文件 ... 63

【附件 10-2】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 68

【附件 10-3】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書 ... 69

【附件 10-4】職業訓練推介單 ... 70

【附件 10-5】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71

【附件 10-6】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 ... 72

【附件 10-7】甄試評量表(參考) ... 73

壹拾壹、教務管理相關表件... 74

【附件 11-1】離退訓申請單 ... 74

【附件 11-2】計畫變更申請書 ... 75

【附件 11-3】收(領)據 ... 76

【附件 11-4】班級日誌封面 ... 77

(5)

【附件 11-5】教學日誌 ... 78

【附件 11-6】參訓學員簽到(退)表 ... 79

【附件 11-7】學員請假單 ... 80

【附件 11-8】學員領料確認單 ... 81

【附件 11-9】講師(含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 ... 82

【附件 11-10】托育人員結業證明書範例(請依縣市政府規定制定) ... 83

壹拾貳、執行成果報告書 ... 85

【附件 12-1】成果報告書封面 ... 85

【附件 12-2】成果報告書 ... 86

【附件 12-3】成功案例表格 ... 94

壹拾參、公文範本 ... 95

【附件 13-1】申請函範本 ... 95

【附件 13-2】招訓簡章函範本 ... 96

【附件 13-3】申請延後一週開課函範本 ... 97

【附件 13-4】申請開放招生對象函範本 ... 98

【附件 13-5】學員開訓資料函範本 ... 99

【附件 13-6】計畫變更申請函範本 ... 100

【附件 13-7】參訓學員離(退)訓申請函範本 ... 101

【附件 13-8】經費核銷函範本 ... 102

【附件 13-9】補助款已發學員函範本 ... 103

壹拾肆、相關法規 ... 104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104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 109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 112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 121

壹拾伍、附錄 ... 124

【附錄1】訪查標準作業流程 ... 124

【附錄2】行政作業期程 ... 125

(6)

壹、 緣起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托育人員職 業訓練,充實托育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特辦理 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貳、 依據

一勞動部108 年 12 月 12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905017471 號令修正發布「辦理 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前內政部)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社家幼字第 1030600159 號函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備註:以上如有修正即依新公布之修正要點辦理。

參、 申請作業規定 一、 申請單位資格

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 (職)以上學校。

2.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二、 辦理區域及補助經費分配

(一)桃竹苗區托育人員預算經費及班次

計畫別 規劃開課地點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班次 7 班 3 班 3 班 3 班

備註

1.依本計畫預算編列,預計辦理班次共計 16 班,個人訓 練經費以不超過所在縣市自費班 10%為原則。

2.本分署得考量預算、區域資源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 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如招生來源、開班期 間),進行各縣市核班額度調整。

3.在完成原有班次核定後,另核定備取班次,於經費賸 餘或班級招生不足停班之情況,立即依備取序位遞補 開班。

(7)

(二)審查及核配班次原則:

1.委員就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書,依本分署所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 審查。審查評分以 100 分為滿分,總平均 70 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分

數。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含)均低於 70 分者不得做為 補助之對象。

2.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序位第 1 名,次低者,為序位第 2 名,餘依此類推。若遇 2 個(含)以上訓練單 位總序位和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分數較高 者優先;若分數相同,再依審查項目「就業輔導」分數較高優先;若 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核班機制:

各訓練單位總平均 70 分以上為合格者,先核予 1 班,遇同一訓練單位 及相關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本分署得考量區域資源分配,及訓 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如招生來源、開班期間), 進行核班額度調整。

4.另因應己核定班次如遇班級招生不足停班之情況,在完成原有班次核定 後,另核定備取班次,於經費賸餘或單位停班時,依核定停班單位所 屬縣市取得備取資格單位依序遞補開班,若該縣市無遞補單位,由本 分署衡量資源分配之妥適性核備其他縣市備取單位遞補開班。

三、 辦理訓練時程及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自即日起至110 年 12 月 24 日(五) 17:00 前 受理申請(須以正式公文函送至本分署,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逾時不 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方式提出計畫書申請,備 妥「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1 份)、學術科場地審查表(1 份)、訓練單位實 地訪視審查表(1 份)、訓練計畫書(5 份)」,由本分署召開審查會議,於 審查後公告補助班次。(附件資料請放入計畫書內)

四、 申請作業規定

(一)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資料(用印完後之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請分開裝訂) 1.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及訓練單位、實地訪視 審查表【資格及場地審查表6-1 及實地訪視審查 6-2】

(1)申請單位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或開業證明文 件影本、最近一次接受目地事業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之證明文件影本等相 關資料。

(8)

(3)衛生福利部核備同意辦理公文影本(托育人員訓練,無則免附)。 (4)訓練場地應檢附文件:

A.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等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本分署轄區內之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機關、活 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或偏遠地區(如表一)之公私立學校內部 建物、公有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得免檢附相關建築物 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

表一、原住民區一覽表

縣市別 原住民地區(※註) 桃園市 復興區

新竹縣 五峰鄉、尖石鄉、關西鎮 苗栗縣 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

※註:「原住民地區」係指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號函同意核定之55個鄉(鎮、市)。

B.若非自有訓練場地者需再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 同意借用書。

C.實地訪視審查表【附表6-2】。

(5)訓練計畫書(5 份)

(6)訓練計畫書內容: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並提出訓 後90 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在職班請提出具體考證,並以班為單位,

參考下列架構撰寫(配合本分署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A.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附表 7-1 及附表 7-2】。

B.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附表 7-3】。

C.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附表 7-4】。

D.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附表 7-5】。

E.職業訓練計畫表【附表 7-6】。

F.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附表 7-7】。

G.教學環境資料表【附表 7-8】。

H.術科教學環境資資料表【附表 7-9】。(托育人員) I.托育人員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附表 7-10A】。

J.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附表 7-10B】

K.訓練師資名冊及特殊師資說明【附表 7-11,7-12 及 7-17】:應檢附 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於附件。

L.經費明細表【7-13 托育人員】。

M.預定材料明細表【附表 7-14】。

N.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說明本訓練計畫班次行政團隊組織、人員分 工、招生宣導、學員甄選錄訓機制、學員參訓收退費方式、學員學 習輔導規劃、學員申訴處理方式等管考機制【附表7-15】。

(9)

O.就業輔導計畫表【附表7-16】。

(2)製作規定:以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並依規定表件格式及 順序撰寫內容裝訂,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封面請註明申請單位 名稱、地址、訓練地點及提出日期;書背應加註案名、班別及訓練單 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本作業手冊規定者或影印資料模糊不清者,

本分署得要求申請單位於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 審查。

(3)訓練單位提送計畫書時需於封面載明是否為全日制課程(全日制訓練 規範:訓練期間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 4 小 時以上、每月總時數100 小時以上),未經審定通過之全日制班級訓練 課程學員不得請款生活津貼,若訓練單位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因,導致 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導致學員無法請領或依規定不得領取 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

五、 訓練課程規劃-托育人員

(一)課程安排注意事項:

1. 核課程時數規定:

(1)核心課程:126 小時(學科+術科)。

(2)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至少 3 小時、「求職技巧」課程及「就業市場趨勢 分析」課程4 小時,訓練總時數為 133 小時。

2. 訓練計畫中各職前班次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下午二個時段,各在職班次 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下午二個時段,單一時段之上課時間原則不得超過 四小時,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十小時,每一時段區間應休息至少一小時。

3. 課程每堂課以 50 至 60 分鐘為單位,每進行 2 小時課程,應有 10 至 20 分鐘 休息時間,中午休息時間至少 1 小時,不得挪用中午休息時間調整為上課時 間。

4. 單一講師同一班次任課時數不得超過該班次總時數之1/2。

(二)師資及助教資格 項

講師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 資格者。

檢具與授課課程相關科系之最高學歷 與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證書影 本。

2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 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經歷證明影本【工 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

(10)

3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檢具經歷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內容應 含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工作內容、

單位及負責人章】。

4

有關「勞工法令」、「求職技巧」及等 相關課程師資請檢具最高學歷證件及 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 件。

學歷及其他足以說明具擔任授課師資 之證明文件影本。

助教應檢具證明文件(限術科課程) 1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 學、營養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畢業 者,並任職於各專長領域行業1 年以上。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經歷證明影本

【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工作內容、單位及負責人章】。

2 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畢,並具備相關 課程單一技術士以上證照。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技術士證照影 本。

註:招生未滿26 人者不得請領助教費

六、 經費編列項目

(一) 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與價格 1. 招生人數

(1)每一班次以規劃招收 30 人至 50 人辦理。(請以教室容量規畫)

(2)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在職者 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3)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訓練對象以在職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失業者 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4)開班人數計算截止日期為正式上課第一天(若為遞補者出席時數需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時數),

如需延後開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

(5)招生人數不足七成者不予開班,若低於七成開班者需經本分署專案核 准後始可開班。

(6)經核定班級需經來函通知縣(市)政府及本分書核可後,始可停班。

2. 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

(1)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11)

A.鐘點費報價標準:

(A)講師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元 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 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

以供審查。

2.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如附錄 3)開班者,其前二目 鐘點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 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B)惟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新 臺幣1000 元至最高新臺幣 2,000 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 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 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如附表 7-12),俾便本分 署辦理審查。

(C)術科助教鐘點費:

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每小 時以新臺幣500 元編列。並請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助教 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如有編列助教費,請務必在 場協助教學不得任意離席,如有溢領情況則扣除其不實申領 助教費用。

B.勞保費報價標準:(每月1291元,每天 43元)

(A)勞保費報價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 者下限月投保薪資新台幣 1 萬 3,500 元申報之勞工保險費標準 編列(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本項係強制保險,失業之參訓學員於參訓第一天ㄧ律參加職訓 保險(包含職業工會加保中切結失業者),且於離(退)訓或結 訓當日辦理退保(包含職業工會加保中切結失業者) ,本項費用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實支實付;如年逾 65 歲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惟為維護學員 參訓期間之保障,訓練單位應為該學員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以

(12)

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已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

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依據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 6 月 15 日勞保 3 字 第 0950029626 號令函辦理。﹞

﹝依據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 6 月 15 日勞保 3 字第 0950029626 號令函辦理。﹞

(B)訓練單位未辦理前開投保作業或未替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 致使參訓學員蒙受損失,概由訓練單位負全責。

(C)如有未依訓練期程加保(遞補參訓者務必於參訓當天加保)或 因其他情事未加保者,應繳回未加保之勞保費用。(遞補期以 三天為限)

(D)原則上以該班次開結訓日為加退保日,並依其起迄日數估列 保險費用;但若該班次採行週末班制(每週僅於週六、日上課),

則採每週週末上課日加退保方式辦理(週 1 至週 5 非上課日 即免投保),並依其實際上課日數估列保險費用。

(E)訓練單位規劃所報勞保費得以招訓人數估算;參訓者一律加 保訓字保。

(2)開放報價項目

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 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 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 護費),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參考下列:

(A)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 12 元為編列原則(支用於教具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用品等)。

(B) 材料費:(以課程中一次性使用之材料為原則)

a.支用於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課本(有出版社者非自編教材)、教 材等,每人每期以不超過2,000 元為編列原則。

b.若所屬訓練職類課程無相關出版品者,或不足部份得採用自 編講義,惟不得由材料費支應,應由學雜費或行政管理費支應。

c.課程(含結訓成果展)之所需材料應於材料費項下編列提報,不 得另學員額外收費。

(13)

d.材料費需區分個人及共用材料並註明單價及數量,請勿以一 式或一份等字眼規畫,請確實填寫所需材料單價明細。

e.材料費可區分個人材料費及共同材料費,個人材料費以每位 學員均可領取;共同材料以分組共同使用為原則。

(C)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 2,500 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 5 萬 元。(場地費請附上有效期間之租借證明)

(D) 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 2 萬元編列。(編列宣導費請提供宣導通 路,例:宣導海報、DM、廣播、紅布條……等)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新臺幣 3 元編 列。

(F) 行政管理費:以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總和 10%為最高編列 原則,可支用於申請單位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 班費、輔導活動、教師交通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費 用等。

(二) 訓練單位於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如實 編列訓練經費,訓練經費之編列經本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 位調整。

肆、 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

針對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文件,本分署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查作業: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

不予審查;資料不齊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 通過。

(二)第二階段:實質審查

1. 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經桃竹苗分署書面審查無誤後,桃竹苗分署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

2. 計畫書審查:

A. 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14)

由本分署邀集轄區桃竹苗縣市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組 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定,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

或者安排審查小組親自或派員進行實地訪查評估,訓練單位應予 配合。

B. 審查標準及評定方式:

(A)由審查委員會分別依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等縣市審 核計畫書,審查小組依計畫書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內容、配分 審查,審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合 格分數。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含)均低於 70 分 者不得做為補助之對象。審查委員會得對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可 逕調整後通過,或敘明不通過理由。

(B)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表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配分

一、組織和財務健全 性

1.計畫主持人及專案人員學經歷、本計畫行 政人員之配置。

2.機構組織健全性、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 紀錄。

5

二、師資及課程規劃

1.訓練時數編配及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2.訓練課程內容充實度及符合就業需求。

3.授課師資之學經歷及專長。

4.學科及術科教學場地及設備之充實度。

15

三、經費合理性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四、行政管理與執行 能力

1.招生宣導及甄選錄訓機制之規劃。

2.學員申訴處理及學習輔導之規劃。

3.開班及訓練人數目標達成情形。

4.最近前三年度辦訓缺失情形。

5.本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之評核結果。

30

(15)

五、就業輔導

1.訓後就業輔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與社區托育人員 支持系統或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3.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4.結訓班次結訓學員就業率。

30

3.核班標準說明:

本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序位總和最低者,為序位 第一名,次低者,為序位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遇2 個(含)以上訓 練班次總序位和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分數較 高者優先;若分數相同,再依審查項目「就業輔導」分數較高者優先;

若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本分署於編列之地方政府預算額度內,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序位結 果核定班次;遇同一訓練單位或其相關機構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本分 署得考量區域資源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

(如招生來源、開班期程),進行核班額度之調整。

5.本分署依前點核配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額度後,如有賸餘經費,得再 依序位之順位,依序進行調增訓練經費額度。

6.本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須送審並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本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伍、 招生及訓練計畫執行相關規定 一、 辦理招生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一) 招生簡章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招生前併 同訓練計畫送本分署備查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桃竹苗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 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 於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ITS 系統)。

2. 申請單位為本案所製作之招生宣傳文件、平面或電子媒體上(含網站)播映 之廣告,請於函送本分署審查時一併敘明欲刊登或發送之方式與平面或電 子媒體(含網站網址)之名稱,審查後發給授權招訓字號後始得刊播發送。

除為本案招生之目的外,申請單位不得在其他案的宣傳或招生廣告上表示

(16)

3. 未經本分署同意不得以勞動力發展署(含所屬桃竹苗分署)名義對外招生宣 導或有相關不當行銷行為。

4. 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試、口試 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5. 各班次預定報名截止日應於開訓日期前(且應為非假日),以利於民眾辦理 推介諮詢作業。

(二) 報名及甄試注意事項

1.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1) ITS 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歷史紀錄。

(2) ITS 系統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3) 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及本分署。

(4) 非自願離職及負責人身份別判別及認定。

2. 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附件 9-1】及「查詢個人相關 資料同意書」【附件 9-2】簽名切結。

3. 一律採甄試錄訓。

4. 甄試應採筆試及口試(二者須以書面資料紀錄),筆試成績需達 60 分始得參加 口試,口試及筆試分數比例各佔50%。

5.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練單位應將 報名者之持有推介單、歷史參訓紀錄、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列入甄試評分項 目加權項目。經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並將「錄訓名單」

公布於單位○○地點或網站,以利民眾查詢。

6. 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 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 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請載明在計畫書內)

7. 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項細項分數、複印答案 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 關資料。

8.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 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 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若訓練單位 甄試結束無備取名單者,不得遞補)

9. 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 訓。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7)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180 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 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 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其參訓 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參訓紀錄統計,依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 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有招收本點所列不得報名或未符第 4 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眾參訓者,

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查評分之參考依 據。

(5)已領有托育人員結業證明書或保母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 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6) 報名之在職學員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已無補助額度。

以上如有招收本點所列不予錄訓規定之民眾參訓者,除不符規定者之 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查評分之參據。

10. 本分署得視辦理訓練班別,派員實地參與招生錄訓作業,以瞭解委外訓練 單位有無依其訂定甄選錄訓方式並落實執行,檢視甄試(含筆試及口試)各項 分數之分配合理性、執行時之公平性,是否有漏列重要提問、是否有宣導結 訓後係為達就業目的,以及是否主動宣傳轄內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自 費班資訊等,如有未依規定訂定甄選方式或未落實執行者,應就缺失處通知 其改善。

11. 訓練單位應先依「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審查報名 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 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12. 訓練單位收取之訓練費用,應開立收據並貼上印花稅。收據請填寫學員姓名 及收取金額。及訓練單位名稱、訓練單位地址、連絡電話及統一編號(參考 法令:印花稅法)

(三) 開訓注意事項

1.各訓練單位辦理之班次,應於收到補助同意函起 7 日內,檢送訓練單位資訊 安全保密切結書【附件8-1】、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建立訓練機構名稱申請

(18)

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ITS),由承辦人依該申請書設定帳號密 碼,並至ITS 系統填報開班計畫申請,經本分署審核通過後,始可開班。

註:ITS 承辦人若前期已有申請帳密,請使用之前帳密重新申請且承辦人員 ITS 帳號不得同時申請二家公司。(ITS 一律使用正本申請並蓋上單位及承辦人 印章,請注意其計畫別及申請項目一定要填寫清楚)

2. 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7 日內,於 ITS 系統登錄各訓 練班次之學員資料,並函送本分署學員資料至當地地方政府並副知本分署審 查通過後,始得錄訓,檢附資料包含如下:

(A) 全期課程表(由 ITS 列印)。

(B) 開訓學員名冊(由 ITS 列印)。

(C) 學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義務,並 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學員服務手冊請加註請假及上課規定、訓 練設備使用規定及學員申訴管道。(請於報到當日務必告知學員相關權利及義 務並列冊)。

二、 補助對象及參訓學員身分檢附文件規定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 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托育人員之年齡應年滿二十歲(以開訓日為基準)。

(三)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政府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 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 在此限。

(四)本計畫為職業訓練,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

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五)公司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在職公司負責人始可報名)

1. 公司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 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 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

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19)

3. 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 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 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 549 條及公司法第 199 條、第 227 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 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六)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 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 0960501349 號 令、國防部選道字第 0960004633 號令會銜修正)

(七)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需符合兒少機構人員訓練計畫規定,始得參加成績考 核,其補助方式如下:

1.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見【附件10-1】,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 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目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 二分之一。

4.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 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一)申請單位辦理之訓練班次若符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之規定,應於開訓日前 主動告知學員請領津貼事宜,並備妥相關規定及表格供學員查詢及申請。

(二)申請單位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於開訓後 15 日內檢送 參訓學員申請資料函文本分署辦理生活津貼申請作業。

四、 學員請假及中途離退訓

(一)參訓期間學員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核心課程及增列課程等訓練時數之 20%

(20)

(二)參訓期間受訓學員有嚴重影響班務及上課秩序者,得由培訓單位提請退訓。

(三)除下述原因為離訓外,其餘均以退訓辦理,中途退訓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署及分 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1、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區域級以上公、

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2、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3、奉召服兵役者。

4、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5、其他經本分署認定者。

(四)中途離退訓作業程序及退費機制:

1. 作業程序:學員離退訓時,訓練單位應請其填寫離退訓申請單【附件 11-1】,

並至ITS 系統辦理離退訓作業,當日應即辦理該名學員退保作業(如為持推介 單參訓之民眾,應同時通知推介之就業中心),於學員離退訓後 3 日內函送相 關資料至本分署,若未依規定辦理而影響學員後續申領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2.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予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3.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退費:

(1)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 5%,餘額退還學員。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 50%。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五、 辦理訓練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欲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計畫變更者:

1. 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除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本分署逕行審核各項計畫變 更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並副知本分署;當地地方政府將審 核結果函復訓練單位,並副知本分署。

(1) 直接函文本分署:如變更單位名稱、延期、提前或停止開班、課程時間、

師資(含助教)、上課地點、學員更名…等,惟指定區域上課地點變更仍須 在指定區域內。

(2) 事前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學員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於「術科」課程請假

(21)

者,事前應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並排定補課時間,或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課程「學分」未達出席率標準,需報請同意並排定補課時間。(術科請假規 定依所在地地方政府規定辦理)

2. 另訓練單位應於計畫變更事由前7 日,將申請變更計畫相關資料函送審核機 關,俟審核計畫變更通過後,始得變更。

3. 有關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資料內容如下:

(1)訓練計畫變更申請書【附件11-2】。

(2)預定變更項目之應備文件。

(二)訓練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已核定之訓練計畫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及訓練人數 等。

(三)若因故需延期、提前或停止開班者,應於開訓日前7 日(含開訓日),檢附訓練計 畫變更申請表函文本分署核備,並於 ITS 系統提出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訓練單 位申請延期開班以一次為限,一次最長得展延二週。為維護民眾報名及參訓之權 益,如經核定且已對外公告招訓相關事宜之訓練班次,不得提前截止報名日期及 提前開訓日期,以避免引生爭議。

(四)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假)而影響上課者,俟恢復上班當日起3 日 內應完成計畫變更申請。其他無法於訓練日前函報訓練計畫變更等相關資料至 本分署辦理變更時,得於當天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分署提出變更,

另事後3 日內再檢具公文補辦變更事宜。

六、不定期訪查規定

(一) 查核重點如下:

1. 學生出缺勤狀況。

2. 有無週(月)課程表及是否依課程表授課。

3. 教師與助教是否與計畫相符。

4. 學員學習情況是否良好。

5. 材料表是否依規定公布發放。

6. 訓練設施設備是否依契約提供學員使用。

7. 教學環境(教室或實習場地)是否整潔。

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否依規定申請並發放。

9. 參訓學員反映意見及問題。

(二)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表、當日缺課 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轉撥等相關資料影本供查閱。

(22)

1.若有教學(訓練)日誌未填寫陳閱、調課作業未完成申請或學員請假未辦請假者等 情節輕微缺失者,除以函文方式通知訓練單位限期檢討改善,擇期再次進行訪查作 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2.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重大缺失情節,或 遇有學員舉發申訴,本分署將擇期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 抽點一定比例人數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除依法追 繳其訓練費用及生活津貼外。

3.教師上課期間(以 ITS 課程表登錄之師資及時間為準) 應於教室內教學,如查有不符 之情事(遲到、早退或曠職…等),除函文糾正外,不予支付該堂鐘點費(不含「助教」

費用)。

4.助教人員於上課期間(以 ITS 課程表登錄之助教及時間為準)應在教室內協助教學,

如查有不符之情事(遲到、早退、曠職或未於教室中…等),除函文糾正外,不予支 付該堂助教費。

5.訓練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期間,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廠商之情事須 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於發生異動事件當下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即時向本 分署提出計畫變更申請。本分署查核當下,若課程或師資已發生異動,訓練單位未 於查核前以前述方式通知本分署者,訓練單位不得以臨時變更為由要求免責。機關 除函文糾正外,不予支付該堂講師鐘點費或助教鐘點費用。依前項規定即時通知本 分署者,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函文向本分署說明,經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查 核結果將作為來年度審查之重要參據。

七、 結訓與核銷

(一)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班次之訓練單位,除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積極輔導結訓 學員至當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人員登記管理 資訊網」托育媒合平臺,俾利各地方政府掌握當地托育人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

(二)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7 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後 發給學員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桃竹苗分署補助。

(三)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90 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當地就業支持 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提供下列參考)

1.邀請三家(含)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 練計畫因課程時數較短,故可於學員結訓後30 日內辦理前揭事項)

2.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前,應向相關需求單 位,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3.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結訓後九十日,應每月以電子郵件或簡

(23)

訊,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學員。

(四)訓練單位應依本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班次結訓後 30 日內(結訓翌日起,以日曆天計算),檢附下列資料,並將參訓學員及結訓相關資 料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ITS 系統),函送本分署審查。

1.依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開立申請單位名義之收(領)據【附件 11-3】。

2.該班次訓練經費明細表(由計畫書影印)。

3.全期課程表(由 ITS 系統列印)。

4.結訓學員名冊(由 ITS 系統列印)。

5.參訓學員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由 ITS 系統列印)。

6.全期班級日誌正本【附件 11-4、附件 11-5】。

7.參訓學員全期上課簽到(退)(含請假單)正本【附件 11-6、附件 11-7】。

8.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正本)【附件11-8】。

9.學員補助印領清冊正本 2 份(由 ITS 系統列印並用印)。

10.成果報告書 1 份(含受輔導成功案例 1-2 則及由 ITS 列印之結訓學員輔導就 業成果名冊)【附件 12-1、附件 12-2 及附件 12-3】。(此項可於核銷後三個月內 送件)

11.講師(含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1 份【附件 11-9】。

12.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1 份(必為正本請自行貼足印花稅,浮貼A4 紙張上)。

(★失業及在職者均需加保訓字保,收費金額為核定之全額個人單價收費) 以下為學員基本資料:請依序 13 至 16 整理成一份學員資料

13.身份證正反面(居留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特定身份證 明)(影本)

14.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正本) 15.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

16.結業證明書影本(含各縣市政府核備函)【附件 11-10】。

【以上資料請依序整理】。

(五)訓練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六)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機關補(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24)

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八)訓練單位所送核銷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本分署將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位,由訓 練單位轉發受補助學員,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10 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 補助學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本分署核備。

八、 督導考核

(一)本分署將派員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訓練班別至 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二)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日之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表、

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該 班次提出申請生活津貼公文、學員簽收已領取津貼之證明、離(退)訓學員訓練生 活津貼繳回清冊、參訓學員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若按實際上課天數加退保 之班次,請檢附訪視當天之前所有加退保紀錄)、(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 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 件等相關資料影本(詳附錄 1),以供本分署不定期查訪時之查閱。

(三)本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將以書面通 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要點處理;並加強訪視及將其結果列入紀錄,以作為下次 評選之參據。

(四)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本分署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 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五)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分 署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1.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3.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4.在職者三年七萬產業人才方案已無賸餘經費。

5.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本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

(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且自 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1.提供資料虛偽不實、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25)

2.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有下列情形,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A、未依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B、未依轄區分署之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作業手冊規定。

C、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

D.招生已達開班比例拒不開課,或訓練單位未依審訂計畫書招生導致招生不 足停班者。

3.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者。

4.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仍未配 合辦理者。

5.妨礙、拒絶接受本要點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退還學員,經限 期退款,屆期仍未退款者,分署應追繳之。

(七)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且自 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委託:

1.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2.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依本要點申請計畫者。

3.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者。

4.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

5. 招生已達核定開班人數拒不開課者。

6.浮報經費及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者。

7.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遭停訓,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退還學員,經限期退 款,屆期仍未退款者,本分署應追繳之。

(八)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九)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勞動力發展署及本分署必要時 得派員抽查。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ITS 系統),並配合ITS 系統規範,辦理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員 滿意度調查等登錄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26)

(三)學員參加訓練出席率應達下列標準,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 2/3 以上。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 80%以上。

(四)托育人員訓練之學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達出席率標準者,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 協助學員完成該學分課程補課(見 7 大學分課程,非補足時數),並事前報請當地 地方政府核備,副知本分署,俟學員取得結業證書後,訓練單位檢送相關資料向 本分署提出補助申請。(結業證書所列訓練時間需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之補助日期 相同)

(五)參訓學員若已取得課程名稱與本計畫相同之學分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自取得該學分之日起,三年內得互相採認抵免,參 訓學員需於開訓前主動告知訓練單並提供抵免學分佐證,若未於開訓前提供而導 致缺課者,一律視同曠職。

(六)其他未規定者,請依「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27)

陸、 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附表 6-1】托育人員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111 年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本欄資料由申請單位自行填寫 申請單位

名稱 負責人 身分證號碼

申請單位

地址 電 話 傳 真

計畫聯絡

電 話 傳 真

申請單位

用印 (用印) 申請單

位負責

人用印 (用印)

*以下表內文件,由主辦單位審查時填寫

申請單位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文件名稱 本分署勾選(是否具備)

一、合法設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 案或開業證明、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經專 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函文)之影本。

□是 □否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是 □否

三、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利用大專校院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高中(職) 學校場地辦理者,亦得免附)

□是 □否

四、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利用大專校院或政府機 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高中(職)學校場地辦理者,亦得 免附)

□是 □否

五、訓練場地之場地租借同意書(立案地點與訓練場地非同一

地點時須檢附) □是 □否

六、訓練場地於訓練期間內之公共責任意外險影本(最遲得

於開訓日 10 天前檢附)。 □是 □否

七、訓練計畫書。請先寄1 份資料審核,待初審無誤後,再送 4 本 □是 □否 說明:1. 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並依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2. 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本分署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資格審查結果:□ 合格 □ 不合格 □限期補正

審核人員簽章 承辦人簽章

(28)

【附表 6-2】實地訪視審查表

訓練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下表除「訪視日期」外,均由申請單位填寫,不同教室分別填寫,若於相同教室辦理不同課程,亦需各別填寫,表格不足者請自行影 印。

廠 商 名 稱 教 室 地 址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申 請 班 別 訪 視 日 期

□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上 學校。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下表由招標機關指定之訪查人員填寫 壹、培訓單位應具備之設施與設備

項目 訪視紀錄 是否合格 備註

1、教室學員容量 □少於30 人

□是 □否

□等於30 人

□31~40 人

□41~50 人 2、教學環境

(教室面積與照 明)

□擁擠陰暗

□是 □否

□可接受

□舒適寬敞

3、教學設備 □未達所提設備規格

□是 □否

□訓練設備功能正常

□訓練崗位數充足(術科)

□設備規格符合訓練要求

□全部等於規格

4、教室設備 □具備單槍(三槍)投影機

□是 □否

□具備投影機

□具備教學廣播系統

□具備教學用黑板(白板)

5.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與教學教室

地點是否符合 □是 □否 依投標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

關資格文件 6. 訓練教室內個人使用面積符合不得低於 1.2 平方

公尺規定 □是 □否

貳、其他(實地觀察項目足以影響計畫進行者)

□是 □否 凡上述項目內,有一項(含)以上不合格者,即視為不合格

参、總評: □合格 □不合格

訪視人員簽名: 訓練單位代表簽名:

(29)

柒、 訓練計畫書表件

【附表 7-1】訓練計畫書封面-托育人員

111 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班 訓 練 計 畫 書

請填列訓練地區之縣市別:□桃園市□新竹市

□新竹縣□苗栗縣 請明確勾選下列訓練班別:

1. 在職班 職前班(擇一)

2. 假日班 平日班(擇一) 3. 全日制 非全日制(擇一)

培訓單位:

連 絡 人:

連絡電話:

E - m a i l :

地 址:請加上 3+2 郵遞區號

(30)

【附表 7-2】訓練計畫書目錄-

訓練計畫書目錄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頁次 二、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頁次

(並請檢附相關報表例財務報表、定期開會紀錄、公司章程…等)

三、111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頁次 四、職業訓練計畫

(一) 職業訓練計畫………頁次

(二)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頁次

(三) 教學環境資料表………頁次

(四) 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頁次

(五) 課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托育人員使用) 頁次

(六)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頁次

(七)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頁次

(八) 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頁次

(九) 經費明細表(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頁次

(十) 預定材料明細表………頁次

五、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頁次

六、就業輔導計畫表………頁次

七、附件(師資證明文件及資格審查資料) …… ………頁次

(31)

【附表 7-3】單位基本資料表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訓練單位名稱

負責人 職稱

統一編號 勞保證號(訓) 09

單位地址

訓練地址 □同上

聯絡人 電話

E-mail

109 年辦理職業訓練情形(109 年未承辦本分署訓練業務者免填)

A 核 准 班 數 班 B 開 班 班 數 班

C 停 辦 班 數 班 停 班 率 (C / A ) %

D 開訓人數總計 人 E 結訓人數總計 人

說明:

(1)勞保證號說明:若未曾承辦本署或各分署委外訓練或未向勞保局申請訓字號勞保証 號者,可免填,並俟審查合格核定後,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文件影本、負責人身 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至勞保局申請。

(2) A 核准班數為 109 年托育人員核定班數。

B 開班班數為 109 年托育人員已開班班數。

C 為托育人員已核定但申請停辦班數。

(32)

【附表 7-4】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二、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申請單位:

班別名稱:

姓名

中文

電話

(公)

英文 (宅)

通 訊 地 址

計畫主持人之 學、經歷

注意事項:主持人學、經歷需與本計畫相關且有主持計畫的經驗,請勿填寫承辦人。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計畫名稱(班名) 擔任工作 起迄年月 主辦機關 辦理績效

計畫配置之專案及行政人力

注意事項:專案人力配置需符合實際需要,例:系統操作、報名甄試及課程行政人員,不得低於三人以 下。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 紀錄)

注意事項:第一次承辦本計畫單位需檢附承辦本計畫的行前會議紀錄,以供參考

(33)

【附表 7-5】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範例

三、111 年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類別 班別名稱

開辦班次 及

訓練起迄 日期

上課時間 訓練

人數 報名起迄日期 個人訓練經 費(元)

托育人員職前訓 練1 班

(桃園市)(範例)

111/3/1~

111/3/20

平日班

星期一~星期五 08:00~17:00

30 人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 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 日前7 天)

元

托育人員職前在 職訓練1 班 (桃園市)(範例)

111/9/1~

111/10/31

假日班

星期六~星期日 08:00~17:00

30 人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 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 日前7 天)

元

請注意所列報名期間至少一週,甄試日期需於報名截止日後2-7 天

(34)

【附表 7-6】職業訓練計畫表

四、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 班別名稱:

訓練人數: 時數:133 小時 起迄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緣由

目標

一、

課程目標

:(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能力 技巧、知識、態度…認知)。

二、

就業展望

:(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參訓 資格

一、年齡:年滿20 歲(托育人員) 二、性別:不拘。

三、體格: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四、操行:無不良行為及啫好。

錄訓 方式

參考範例如下(第一、二及四點為參考範例(請依實際作業填寫),第三點為補助要點規範):

一、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二).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 切結。

二、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 2 階段,分數各占 50%,筆試成績須達 60 分以上始得錄訓,

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

(二).筆試前,應查驗報名者身分及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 2 人(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 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a.參加口試人數至多為預訓人數之 2 倍(依報名人數規劃)。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 取參加口試人員。

b.應設置 2 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

c.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

d.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 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e.訓練單位應至本署 IT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三、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

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其參訓紀錄統計含中 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罰鍰 新臺幣 45萬元. 罰鍰

*合作學校並依相關訓練項目 及共同課程規劃課程。.1.

凡辦理講習訓練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用屬之 ( 講師外聘 1 小時 1,600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一、採月薪支給,守衛每月薪資新臺幣 24,926

(一)月薪約新臺幣 24,000 元,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

得附加核配比率 5%以下、超過 5%至 10%以下及超過 10%至 15%以 下,並分別外加尌業安定費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5,000

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執 行單位代扣 10%稅金,臺灣居住未滿 183 天之外僑人士不論得獎金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