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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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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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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民國93 年 11 月 30 日本校第 58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 年 6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 年 10 月 20 日本校第 7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 年 11 月 24 日本校第 1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 年 12 月 15 日本校第 2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學優良之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之努 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頒發教學優良獎。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熱心教學及指導 學生學業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得予推薦。 通識教育中心推薦之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以截至(含)推薦該學期為止,回 溯連續四學期以上支援開設通識課程教學優良之本校專任教師者為限。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每學年至多遴選三名,獲獎者頒發獎牌與獎金,獎金每名新台幣陸 萬元整。 本獎項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收入(包括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 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支應。 第四條 各系、所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人數以全系、所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人(含) 以下者得推薦一人,在十人以上者每超過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 第五條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 教務長。 二、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三、 各院推選委員二名。 四、 本校曾獲本獎之教師互推二名。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開會時各院院長(或各院代表)、推薦單位主管及人事室主任得列席。 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之出席始可開會審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同意始得通過。 遴選委員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如為候選人時應辭去遴選委員工作。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先由各系、所於院規定期限內將候選人名 單連同其推薦表與有關資料向各院推薦,由各學院決定一至二名後於每年二月 底前向遴選委員會推薦;通識教育中心亦得針對通識教學優良教師推薦至多一 名至遴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應於五月底前召開遴選會議,決定得獎教師。 第七條 為遴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應審查各學院候選人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及 下列相關資料: (一)教學成果(包含學生訪談、特殊教學事蹟、學生得獎表現及其他相關成 果)。 (二)教材與準備(包含教學綱要、教材編撰、教科專書、評分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 (三)教學熱忱(包含過去二年授課時數、科目、學生人數情形、開設通識教育 課程情形、上課情形及其他具體表現)。 (四)教學理念、方法、總體評量。 第八條 獲教學優良獎滿三年才得再被推薦,得獎教師應協助教師教學研習相關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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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修正對照表)

民國93 年 11 月 30 日本校第 58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 年 6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 年 10 月 20 日本校第 7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 年 11 月 24 日本校第 1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 年 12 月 15 日本校第 2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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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每學年至多遴選 三名,獲獎者頒發獎牌與獎 金,獎金每名新台幣陸萬元 整。 本獎項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 款收入(包括捐贈收入、場 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 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 取得之收益)支應。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每學年至多遴選 三名,獲獎者頒發獎牌與 獎金,獎金每名新台幣陸 萬元整,獎金限適用於教 學相關業務,檢據核銷。 依據本校編制內 教師及研究人員 本薪、加給以外 之給與、編制外 人員人事費及編 制內行政人員工 作酬勞支應原則 修訂教學優良教 師經費來源為校 務基金五項自籌 款。 第七條 為遴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委員會應審查各學院候選人 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及下列 相關資料: (五) 教學成果(包含學生 訪談、特殊教學事蹟、 學生得獎表現及其他 相關成果)。 (六) 教材與準備(包含教 學綱要、教材編撰、教 科專書、評分情形及 其他相關資料)。 (七) 教學熱忱(包含過去 二年授課時數、科目、 學生人數情形、開設 通識教育課程情形、 上課情形及其他具體 表現)。 (八) 教學理念、方法、總體 評量。 第七條 為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各系、 所、通識教育中心得參考學 校 所 進 行 之 教 學 意 見 調 查,其程序與結果提供各 該系、所及院推薦候選人及 遴選委員會遴選之參考。各 遴選委員應就各候選人之 資料詳予了解,以作為遴 選參考。 依據歷年辦理遴 選資料審查項目 明訂教學優良教 師遴選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 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 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同第三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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