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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tter = 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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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 tion News let ter

目錄

山西研究專號(一)

文獻的搜集與解讀

《陝山地區水資源與民間社會調查資料集》補遺七則

•張小軍、卜永堅、丁荷生(Kenneth Dean)

山西臨汾龍子泉水利資料

•許赤瑜

活動消息

42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 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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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稿啟事

1. 《歷史人類學學刊》由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和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 究中心聯合主辦。 2. 本刊發表具有人類學視角的歷史研究和注重歷史深度的人類學研究論文。 3. 本刊為半年刊,定期在每年四月及十月在香港出版。 4. 本刊實行匿名評審制,所有發表之論文均須經兩名或以上評審人審閱通過。 文稿中請勿出現任何顯示作者身份之文字。 5. 本刊發表論文稿件一般不超過三萬字。書評稿件不超過三千字。 6. 來稿請注明中、英文篇名、作者中、英文姓名、所屬院校機構、職稱、通訊 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絡資料,並附中英文摘要各約300字及中 英文關鍵詞各3至5個。 7. 來稿以打印稿為準,同時敬希作者盡量通過電子郵件提供文本格式之電腦文 件。 8. 本刊不設稿酬,來稿一經採用刊登,論文作者將獲贈該期學刊5本,書評作 者則獲贈兩本。 9. 來稿文責由作者自負。 10. 作者投稿前,請自留底稿。投稿後一般會在兩個月內接到有關稿件處理的通 知。為免郵誤,作者在發出稿件兩個月後如未接獲通知,請向編輯部查詢。 11. 本刊編輯部設在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聯繫方法如下: 郵政地址:中國 廣東省 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歷史人類學學刊》編輯部 郵政編碼:510275 電子郵件:hshac@zsu.edu.cn 電話:86-20-84114831 傳真:86-20-84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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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法兩國學者合編、由法國遠東學院及臺 灣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贊助之《陝山地區水 資源與民間社會調查資料集》四冊,1 2003年面 世。這套叢書,收錄大量當地水利、社會組織、 廟宇等之碑銘及文獻等資料,其中許多是第一次 發表。對於歷史學界乃至廣義社會科學界來說, 這套資料都是一大寶藏。我們對於編纂這套叢書 的學者和機構表示衷心的感謝與祝賀,並就我們 發現的部份遺漏或字誤之處,予以匯報、補充。   2000年9月,張小軍考察介休源神廟時,留意 到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源神碑記〉之碑陰, 有眾多地名人名資料,但2003年出版之《陝山地 區水資源與民間社會調查資料集》第三冊《洪洞 介休水利碑刻輯錄》,卻未將之收錄;另外,源 神廟光緒廿一年(1895)的〈源神廟碑〉,也同樣 為該書所遺漏。2004年8月第二期歷史人類學高級 研修班期間,我們在洪洞水神廟,發現清康熙年 間碑文一通,為該書所遺漏;在洪洞廣勝下寺, 發現清咸豐年間碑文一通,該書云碑已不存,因 而轉抄其他抄本,實則原碑仍然存在。茲將此介 休源神廟之碑文二通、洪洞廣勝上寺碑文一通、 洪洞水神廟碑文一通,介紹如下。之後,再將我 們在洪洞泰雲寺發現的三通碑文或拓片,予以介 紹。《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的格式,是「原 碑格式」、「解題」、「碑文整理」三部份。我 們參考之而稍作改變為:「原碑格式」、「碑文 整理」、「解題」。此外,也將此七通碑碣或其 拓片的照片,酌量附錄於後。 一、介休源神廟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源神碑 記〉碑陰 【原碑格式】(圖一)   由於該碑陰文字排列不整,難以通過電腦的 文字處理軟件複制原碑格式,而張小軍已根據原 碑,參照陳春聲之數碼照片,以及山西師大原拓 片,整理出該碑陰之手抄本,我們首先提供該手 抄本之數碼照片(參見〈圖一〉),以代替原碑格 式,再製作一張示意圖(〈圖二〉),庶幾讀者閱讀 原碑文字時,能夠圖文相濟。

《陝山地區水資源與民間社會調查資料集》補遺七則

張小軍、卜永堅、丁荷生(

Kenneth Dean)

* 【碑文整理】 按:以下之編號,即為圖二之文字方塊編號,讀者不妨按圖看字。又,「董村」這一地點出現過兩次。至 該碑陰實物圖片,請參考〈圖三〉。 *修造都維那住仁密 (1)王村 (2)褚同村 (3)耿判官□ (4)前守代州繁畤縣主薄易明經及第耿翊 邑頭武忠、武全、宋敢、宋臻、侄玘、王倫、王韜、王瓊、宋榮、武□、武□□□、王倫、王德 邑人武貴、王斌、王枚、王斌、武璘、王豐、武瓊、宋璘、劉韜、□□、 珂、宋密 邑人龐斌陰□□奇維那王進、史真 邑人張□、龐榮、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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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67 60 55 51 46 43 40 38 36 34 32 31 30 26 23 19 15 7 1 61 68 62 56 52 44 47 37 35 33 8 41 27 9 63 57 53 39 28 20 69 48 29 24 16 45 10 2 64 58 42 11 72 25 21 12 3 54 49 17 13 4 70 18 14 5 59 22 6 71 65 50 圖一、介休源神廟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源神碑記〉碑陰之張小軍手抄本 圖二、介休源神廟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源神碑記〉碑陰文字示意圖

(5)

(5)鄉錄事宋斌 (6) (7)石同村 (8)衙前行首田斌 (9) (10)石澗村□□ (11)柳林莊任旻 (12)龍□村 (13)武同□莊 (14)洪山北社瓦匠人敬信 (15)大許村 (16)王李村 (17)馬大鄉莊 學究任岫 (18)洪山南社 (19)焦寺村 (20)□村 (21)縣前書手團頭魏臻、郭顯、王臻、王宗 (22) (23)邢村 (24)曹麻村 (25)[按:此處凡四行,每行起首各有三字,均不可辨認,估計為村莊名稱;每行之下各有雙行, 僅首一、二字可認,或作「邑」,或作「邑人」,其下估計為人名,但無法估計人名之 數目。] (26)張良村 張斌、劉榮、邑頭劉德、梁全 李朗、劉琦、侯璘、王瓄、楊凝 邑頭龐□、宋進 邑人龐敏、龐祚 武□、張琳 郝靖、張朗 姚審、王誠、田榮、曹蕰 石貴、楊超、趙乂、蘇喦 修造副維那魏朗、郭威、龐筇、龐密、□□、龐朗、魏臻、魏元、趙文同 維那武因、郭超、武遇、王璘、武榮、□貴、郭貞、王榮、劉謙、王欽 邑頭任超、李忠、李進、古貞、李懷、李□、□翊、李顯 邑人溫德、李□、李禋、鄭習、李子、孟莒、李□ 邑人焦遇、張訓、李德、李謙、馬訓、魏饒 邑人高超、張榮、張瓊、魏朗、李遇、令狐謙、李貴 維那□□□郭謙、□密、鄭超、李瓊、田榮、李寘、劉超□ 維那郭文政、任劍、任斌、任順、任謙、樊榮、李真□□□□ 邑人羅暉、韓瓄、趙乂、王信 邑人羅德、任榮、趙寶、王因 神子冀超 磁窯戶楊贇、馬美 邑頭□言、任園、李斌、劉興俠□那興、席璘、邢訓、尹海、李榮 邑頭王榮、盧通、盧□、盧拙、高欽、邢謙、張□、李榮、高海 前酒務武、郭倫、雲臻 邑人□□、王瓊、李謙 邑頭王珣、任靄、武斌、任海、任顒、任全、郝晏 邑人任超、任寶、任榮、任及、蘇岳、趙演、宋筏 邑頭田鐬、學究田 、田岳、張珂 學究田昭、馬斌、田顯、田均、田順 宋珂、楊臻、楊釗、馬釗、劉通、任審、胡嗣、任忠 張珣、楊興、宋莒、學究郭彧、王釗、丹青梁知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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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衙前軍將□ (28) (29)宋 村 (30)胡村 (31)□村 (32)□村 (33) 丘同村 (34)神村 (35)湛泉村 (36) □谷村 (37)義同村 (38)□家村 (39) 東段村 (40) 樊王社 (41) 李同村 (42) □村 (43)石堰社 (44)洪相村 (45)小賈村 (46)郭村 (47)孟村 (48)鄔城村 邑頭王誠、張斌、徐用、胡邵、李榮、李□□武言、張弁、劉超 邑人閻瓊、胡榮、李新、任暉、任因、李□、王善、閻因、郭政、皇威 邑頭王道、王明、王宜、王洞、郭友、王昇、王告、王節、王璘、□明、溫斌、李□ 邑人王倫、王運、王著、王均、王德、王政、王信、王乂、閻誠、龐□、杜及、□□ 邑頭任舜、王須、任 、任鑒、□政、宋弁 邑人□員、□贇、宋珂、董貴、郭謙、段文 邑人丘臻、丘遠、丘能、丘演、馮璉 邑人馬贇、任進、龐密、任進、丘海 邑頭□□、賈裕、郭瓊、曹榮、任興、張□ 邑人周習、賈遇、張誨、張矩、武誨、王贇 邑人胡瓊 邑人 邑頭郭演、成榮、任欽、郭祚、韓志、董益 邑人郭謙、□信、任甯、李斌、王真、武密 邑頭李藹、李貞、李崇、武斌、武乂、李密 邑人李貴、李旻、任斌、蘇顯、張□、李元 邑頭郭遇、冀進、王仲、許海、郭貞固、郭進、冀全、□□ 邑人冀斌、孫□、任靄、王雅、冀及、趙訊、張釗、婁□ 邑頭 邑人 邑頭徐贇、胡今元、□釗欽、曹威、炭稅務梁榮 邑人李詳、□□□智、胡興、郭謙、強壯員容□□ 邑頭張榮、李超、李旻、李密、張友、李嗣、趙頭、□顯 邑頭張福、李進、張信、李福、李榮、趙榮、李貞 邑人 邑人 邑頭趙謙、龐榮、趙璘 邑人王榮、王瓊、王德 邑頭魏能、楊遇、王瓊、魏乂、王澄、魏訓、魏珣、郭榮、楊欽、郭銓、郭巳 邑人郭進、□璘、資藹、郭嗣、南贊、寇全、資欽、寇釗、寇海、申瓊、高旻 邑頭 邑人 邑頭資玘、資顯、資岳、馬誠、馬誨、李誨 邑人楊順、楊斌、解勳、馬璉、任珂、王珂、宋丕 邑頭胡超、宋真、孟能、王臻、李謙、張瑩 邑人任敏、王乂、衛誠、吳 、任超、任閏 □槁酒 務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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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村 (50) (51)小許村 (52)李盛村 (53)□安村 (54)□□村 (55)劉同村 (56)新武村 (57)董村 (58)武同村 (59)寄住道仁山洞主講群書張咸熙 (60)楊同村 (61)大期村 (62)董村 (63)宋 村 丹青田景玄 (64)鄔城□塑馬邑眾 (65)酒都料張密 (66)□川村 邑人宋貴 (67)邢村 (68) 霍村 邑人強壯員寮薛丕 邑人 熟鐵匠大鑒高美 生鐵匠大鑒郭斌 邑頭高進、高因、黃朝、黃道、酒務 邑人許真、王福、王珂、許斌、王乂 王釗、張進 王忠、張旻 邑頭穆誠、穆超、趙丕、王玉、曹信 邑人曹誨、梁義、張晏、曹林 邑人前押司錄事充衙前軍將酒務高綰 邑人 邑頭史釗、宋遇、宋琦 邑人宋美、毛節 邑頭任晏、賈瓊、賈貞、武嗣 邑□任友、任超、任寶、武及 張璘、張因、馬政、馬信 王旻、王誨、羅顯、武順 邑人 邑人 邑頭李榮 邑人 中永范習、宋璉 邑人元友、李遠 邑頭董□、董訓、董斌 邑人馬遇、馬暉、馬贇 邑頭唐釗、梁嗣、康忠、高均、張福、牛榮、郭旻、任誨 邑人馬□、羅弁、任榮、唐貴、何信、唐榮、焦玘 粟誠、呂榮、呂勳、 侯寶、呂真、侯旻 耿 、武斌、李嗣、鄉錄事薛 李欽、李枚、李謙、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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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源神碑記〉,為介 休源神廟最早之碑文。其碑陽文字及有關註釋, 已收入《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頁141-154。 碑陰文字,亦已做了拓片,並已初步整理過,然 不知何故,終不獲出版。此碑陰文字排列不整, 字體潦草且大小不一,明顯出自多人多次刻劃, 整理起來確有難度,但是,恰恰因為這些署名出 自 普 通 百 姓 , 因 而 更 具 價 值 。 在 碑 陽 署 名 落 款 的,主要是執掌寺院的維那、僧人、地方官吏和 衙役,沒有普通百姓的份。碑陰卻是在碑陽完成 之後,百姓以村莊為單位自發補充的署名。署名 者多為村莊中非正式的領袖人物  「邑頭」和 普通的「邑人」,其中一些在碑陽中落款的人名 和官職,在碑陰中又出現在該人所屬的村莊名稱 下,可見其村莊認同的觀念。百姓在碑上爭一席 之地,乃是要在神靈面前尋得合法庇佑。碑陰這 些顯然是「計劃外」的署名,發映出當時鄉民的 (69)□□村 (70)□村 (71)□汾村 (72)[按:此處一整片約有二十多字,無法辨認] 武貴、王乂、武睿、□進、郭遇、郭□ □□□□賈璘、梁旻、張□ □杲、王海、趙乂、梁增、梁業 □□、王鳩、張忠、王貴 神觀念和碑觀念。   碑陰地名凡5 6處聚落,包括四十九村、三 莊、四社;人名凡520,絕大部分人名字為單字, 且名字重複率很高,例如榮、斌、璘、旻、謙、 誠、誨、瓊、釗等。這批人士,除一般百姓外, 包括判官一、主簿一、維那(含都維那、副維那) 五、鄉錄事三、學究四、另有一位「寄住道仁山 洞主講群書」、強壯員二、衙前行首一、衙前軍 將 二 、 縣 前 書 手 一 、 團 頭 一 、 酒 務 四 、 酒 都 料 一 、 炭 稅 務 一 、 邑 頭 三 十 一 、 鐵 匠 二 、 磁 窯 戶 二、丹青二2、神子一,除「神子」外,其餘稱謂 似無特別難解之處。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碑陽碑 陰,都沒有「水老人」、「渠長」、「溝頭」之 類的稱謂,與明清時期的同類碑刻很不一樣。這 通碑陰地名人名資料,對於研究宋金時代華北社 會組織結構,相信有很大幫助。 蓋 聞 天 下 事 有 創 有 守 而 守 與 創 有 相 因 者 固 由 生 斯 土 者 善 於 防 微 杜 漸 亦 由 官 斯 土 者 善 於 除 弊 興 利 然 後 法 長 意 美 垂 諸 無 窮 足 為 他 日 徵 信 也 距 縣 治 二 十 五 里 洪 山 村 隅 有 廟 有 池 皆 曰 源 神 由 來 已 久 祀 堯 舜 禹 三 聖 建 創 始 末 詳 載 舊 碑 命 名 之 殆 因 其 地 即 書 傳 所 謂 狐 岐 之 山 勝 水 出 焉 相 傳 有 異 禽 棲 止 發 源 又 名 鸑 鷟 泉 縣 屬 土 脊 十 載 九 旱 嘉 禾 常 苦 不 登 惟 洪 山 暨 臨 近 數 村 得 用 池 水 地 成 沃 壤 池 邊 復 有 漏 堰 水 沿 東 南 一 帶 之 田 咸 賴 斯 泉 灌 溉 其 分 水 之 法 造 設 水 平 按 東 中 西 三 河 每 河 十 數 村 各 无 爭 佔 古 人 立 法 誠 盡 善 盡 美 計 我 東 河 十 八 村 得 灌 田 壹 百 余 頃 農 民 賴 以 滋 養 既 荷 聖 神 澤 潤 之 溥 敢 闕 春 祈 秋 報 之 誠 歲 於 上 巳 之 期 各 河 值 年 董 事 所 稱 水 老 人 者 率 各 村 渠 長 協 備 盤 炷 演 劇 酧 神 縣 鎮 長 官 監 臨 祀 典 洵 稱 盛 會 先 期 老 人 渠 長 更 代 交 接 之 後 例 必 疏 通 渠 道 葺 補 坍 塌 以 期 源 流 暢 達 無 滯 兼 清 理 東 河 經 年 應 半 之 體 非 數 日 不 能 畢 事 眾 臨 斯 地 必 有 止 所 以 故 廟 內 樂 台 之 右 有 廳 三 楹 為 東 河 辦 公 之 地 歷 有 年 所 曾 于 嘉 慶 十 八 年 沙 堡 村 值 年 老 人 曹 鳴 濤 鳩 工 修 理 公 費 錢 貳 百 數 十 千 歷 年 補 葺 小 費 不 計 嗣 於 光 緒 十 年 夏 莊 村 值 年 老 人 郭 炳 麟 復 行 修 理 公 費 錢 壹 百 數 十 千 整 飾 殊 難 損 壞 率 易 良 可 慨 也 嚮 者 公 事 既 畢 聞 有 他 人 私 佔 之 時 禁 之 不 能 遺 失 器 皿 汙 穢 門 牆 種 種 惡 習 堪 虞 乃 光 緒 二 十 年 碗 窯 行 等 竟 自 強 佔 任 竟 踐 踏 值 年 老 人 郝 子 組 向 彼 剖 論 反 出 惡 聲 且 攘 為 該 行 之 地 謂 非 東 河 公 所 因 請 同 新 舊 老 人 渠 長 成 集 會 議 眾 憤 不 平 僉 云 倘 不 考 正 勢 將 被 該 匠 行 攘 奪 公 地 先 人 創 之 後 人 守 之 詎 可 忽 棄 哉 於 是 眾 議 成 訟 公 堂 對 質 該 匠 行 毫 無 所 據 我 東 河 則 有 歷 次 修 理 花 費 底 薄 呈 證 荷 蒙 郡 司 馬 朱 老 仁 憲 判 斷 令 斯 地 永 作 東 河 公 所 於 他 人 無 與 勒 石 為 記 以 垂 久 遠 此 後 非 向 東 河 值 年 老 人 渠 長 同 許 不 得 私 自 開 佔 倘 本 廟 住 持 狥 情 私 假 察 覺 議 罰 披 讀 判 詞 欽 感 仁 政 焉 嗟 乎 近 聖 逆 旅 何 惜 盈 尺 居 停 有 屬 看 竹 難 言 維 召 父 欣 逢 民 歌 樂 只 念 先 之 人 創 始 甚 難 願 後 之 人 守 成 勿 替 則 憲 天 德 澤 恩 膏 與 狐 歧 盛 水 並 傳 而 感 興 善 舉 東 河 十 八 村 人 士 守 先 待 後 亦 代 有 人 焉 爰 書 梗 概 以 資 省 閱 是 為 記     於 光 緒 十 八 年□ □□□□□□□     □□□□□ □□□□□□     許□ 亭 作□ □□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吉 旦 立 張 光 悅 馬 正 玉 婁遠、王信細□、李晏、張□、皇□、王□ 張嗣、郭順、□訓、婁□、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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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休源神廟光緒廿一年(1895)〈源神廟碑〉(署名約十餘,惜均被鑿壞,無法辨認) 【原碑格式】(見左圖) 【碑文整理】   蓋聞天下事有創有守,而守與創有相因者,固由生斯土者,善於防微杜漸,亦由官斯土者, 善於除弊興利,然後法長意美,垂諸無窮,足為他日徵信也。   距縣治二十五里、洪山村隅,有廟有池,皆曰源神,由來已久,祀堯舜禹三聖。建創始末, 詳載舊碑,命名之□,殆因其地即書傳所謂狐岐之山,勝水出焉,相傳有異禽棲止發源,又名鸑 鷟泉。   縣屬土脊,十載九旱,嘉禾常苦不登。惟洪山暨臨近數村,得用池水,地成沃壤。池邊復有 漏堰水沿,東南一帶之田,咸賴斯泉灌溉。其分水之法,造設水平,按東、中、西三河,每河十 數村,各无爭佔。古人立法,誠盡善盡美。   計我東河十八村,得灌田壹百余頃,農民賴以滋養,既荷聖神澤潤之溥,敢闕春祈秋報之 誠!歲於上巳之期,各河值年董事所稱水老人者,率各村渠長,協備盤炷,演劇酧神。縣鎮長 官,監臨祀典,洵稱盛會。先期老人渠長更代交接之後,例必疏通渠道,葺補坍塌,以期源流暢 達無滯,兼清理東河經年應半之體,非數日不能畢事。眾臨斯地,必有止所,以故廟內樂台之 右,有廳三楹,為東河辦公之地,歷有年所,曾于嘉慶十八年(1813),沙堡村值年老人曹鳴濤, 鳩工修理,公費錢貳百數十千,歷年補葺小費不計。嗣於光緒十年(1884),夏莊村值年老人郭炳 麟復行修理,公費錢壹百數十千,整飾殊難,損壞率易,良可慨也!嚮者公事既畢,聞有他人 私佔之,時禁之不能,遺失器皿,汙穢門牆,種種惡習堪虞,乃光緒二十年(1894),碗窯行張光 悅、馬正玉等,竟自強佔任竟踐踏,值年老人郝子組,向彼剖論,反出惡聲,且攘為該行之地, 謂非東河公所,因請同新舊老人渠長成集會議。眾憤不平,僉云:「倘不考正,勢將被該匠行攘 奪。公地,先人創之,後人守之,詎可忽棄哉!」於是眾議成訟,公堂對質。該匠行毫無所據, 我東河則有歷次修理花費底薄呈證。荷蒙郡司馬朱老仁憲判斷,令斯地永作東河公所,於他人無 與,勒石為記,以垂久遠。此後非向東河值年老人渠長同許,不得私自開佔,倘本廟住持,狥情 私假,察覺議罰。披讀判詞,欽感仁政焉。嗟乎!近聖逆旅,何惜盈尺,居停有屬,看竹難言。 維召父欣逢,民歌樂只,念先之人創始甚難,願後之人守成勿替,則憲天德澤恩膏,與狐歧盛水 並傳,而感興善舉,東河十八村人士守先待後,亦□代有人焉。爰書梗概,以資省閱,是為記。   於 光緒□十八年□ □□□□□□   □□□□□□ □□□□□□   許□亭作□ □□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 吉旦 立 【解題】   該碑嵌於介休源神廟正門右側院牆,為《洪 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所未收。可惜本文未能提 供有關該碑的實物圖片。該碑作者為介休「東河 十八村」,這批村莊約有一百多頃農田得到洪山 泉的灌溉。這批村莊在源神廟「樂台之右」,設 有公所,是為東河十八村的水利組織。該公所至 遲於嘉慶十八年(1813)已經開始運作。至光緒二十 年(1894),公所被「碗窯行張光悅、馬正玉」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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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佔」,東河公所「老人」、「渠長」等遂興 訟控告,得汾州府府級衙門宣判勝訴,「令斯地 永作東河公所」。又,碑文中的「值年老人郝子 組」,在《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頁250-251所 收之源神廟清光緒二十年(1894)〈施地功德碑〉中 也有出現,身份是「東河水老人」。     該 碑 反 映 「 東 河 十 八 村 」 一 面 之 詞 , 若 與 《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頁244-249所收之源神 廟清光緒十八年(1892)〈公同義閤盌窯行公議規條 碑記〉相對照,即可發現「錢幣的另一面」。此 碑立於光緒十八年(1892),並於民國五年(1906)增 補,可說是盌窯行行會規則的記錄。該行會共有 十七家會員盌窯行,至民國五年新添兩家。該碑 內容詳細規定每家盌窯行的工作人手配置、工作 時間、工作設備、以及酬神演戲的費用分攤辦法 等。碑文又提到,此地盌窯行的歷史,可以上溯 至唐末宋初,當時已有政府機關向盌窯行徵稅。 盌窯行的組織及其酬神、游神活動的歷史,比起 東河十八村,至少也是不遑多讓的  東河十八 村於嘉慶十八年(1813)重修公所,而「盌窯行修 理神轎並置買老君出駕執事」,3 則事在清乾隆 二十八年(1763) ,足足早了五十年。其後,盌窯行 行會於光緒十一年(1885)重修老君殿,而東河十八 村則於一年前、光緒十年(1884)重修公所;盌窯行 行會於光緒十八年(1892)訂立行規十八條,這一年 也就是東河公所與盌窯行之間爆發訴訟的一年。 源 神 廟 同 一 廟 內 , 老 君 殿 是 盌 窯 行 行 會 所 在 , 「樂台之右」則是東河十八村公所所在,兩個組 織的矛盾,應是研究介休地方歷史的一個很好的 切入點。 三、洪洞水神廟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北霍渠掌 例衛皇猷序〉 【原碑格式】 【碑文整理】 嘗謂城東有霍山,其下有泉,水勢汪洋□南畝賴以灌溉。寔代天所育物也。□然,水□能育物而 不能自為育物,必待其人□治之。茲者,歲值桂林闔縣士庶公夆衛 君柱天,恭膺其責,治水勤 勞,而渠之上下所以安穩,灌溉得以合時,由其心術光明,感格水神而默佑天雨及時而成功夫! 公重神和人,斯時歲終,故遵規勒石云。邑候選縣丞、眷弟王淑嚴頓首拜撰。 峕康熙三十四年(1695)十一月吉旦。 渠司 毛天奇 石匠陳進中 北 霍 渠 掌 例 衛 皇 猷 序 嘗 謂 城 東 有 霍 山 其 下 有 泉 水 勢 汪 洋□ 南 畝 賴 以 灌 溉 寔 代 天 所 育 物 也□ 然 水 能 育 物 而 不 能 自 為 育 物 必 待 其 人□ 治 之 茲 者 歲 值 桂 林 闔 縣 士 庶 公 夆 衛 君 柱 天 恭 膺 其 責 治 水 勤 勞 而 渠 之 上 下 所 以 安 穩 灌 溉 得 以 合 時 由 其 心 術 光 明 感 格 水 神 而 默 佑 天 雨 及 時 而 成 功 夫 公 重 神 和 人 斯 時 歲 終 故 遵 規 勒 石 云 邑 候 選 縣 丞 眷 弟 王 淑 嚴 頓 首 拜 撰 峕 康 熙 三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旦 渠 司 毛 天 奇 石 匠 陳 進 中 水 巡 王 璽 三 坊         程 玉 才   劉 萬 福   晉 永 福   董 信 倫         劉 存 玉   籍 洪 福   杜 申 彩   石 真 玉   曹 運 孚         王 紀 關   陳 貴   張 存 益   董 夅 貴   李 慶 來         趙 宗 先   陳 加 賢   樊 自 貴   高   林   申 玉 胜         李 先 春   晉 運□   晉□□   李 登 高   席 双 美         李 可 茂   張 立 勳   □□ 胜   許 中 秀   王 啟 胜   仝   立         段 國 隆   張 度 敬   □ 奉 奎   李 美   段 元 祥         張 祥 樞   陳 良 佐   何 惠 林   李 奉 杰   韓 啟 林         周 鼎   張 應 星   何 清   段 為 倫   高 丕 功                 羅 文 錦   何 國 富   趙 統 喜   蘆 耀 祥                 李   雷   宗 啟 元   李 奉 彩   韓 春 太                 曹 賓   趙 進 貴   趙 思□                   杜 陳 棟   郭 养 兆   李 高                 喬 賜□   徐 士 國   王 土 貴                         張 守 厚   李 显 臣                                 武 天□         慶 資         道 勝 住 持     宗 白         慶 玠         慶 文 李 發 先 張 名 魁 各 村 溝 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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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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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坊 各村溝頭 水巡 王璽     師禹文     李發先     張名魁    程玉才 劉萬福 晉永福 董信倫    劉存玉 籍洪福 杜申彩 石真玉 曹運孚    王紀關 陳 貴 張存益 董夅貴 李慶來    趙宗先 陳加賢 樊自貴 高 林 申玉胜    李先春 晉運□ 晉□□ 李登高 席双美    李可茂 張立勳 □□胜 許中秀 王啟胜  仝 立    段國隆 張度敬 □奉奎 李□美 段元祥    張祥樞 陳良佐 何惠林 李奉杰 韓啟林    周 鼎  張應星 何□清 段為倫 高丕功        羅文錦 何國富 趙統喜 蘆耀祥        李 雷 宗啟元 李奉彩 韓春太        曹□賓 趙進貴 趙思□        杜陳棟 郭养兆 李□高        喬賜□ 徐士國 王土貴        張守厚 李显臣        武天□   慶資   道勝   宗白   慶玠   慶□ 住持 【解題】   此碑嵌於洪洞水神廟明應王廟正殿東壁上, 為《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所未收。衛皇猷這 一名字,在《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頁110之 〈歷年渠長〉碑中出現過,其身份為「桂林坊渠 長」,任期也正好是康熙三十四年(1695)。兩碑內 容及年份正好互相發明。另外,《洪洞介休水利 碑刻輯錄》頁71-74之康熙十四年(1675)〈贈北霍渠 長例衛翁治水告竣序〉碑,以及同書頁75-76之康 熙十六年(1677)〈北霍渠掌例〉碑,分別記載渠長 衛景文以及衛輝山事跡,若再結合同書頁105-111 之兩通〈歷年渠長〉碑,不難發現桂林坊衛氏在 北霍渠水利組織中的顯赫地位。   該碑署名者合共7 5人,包括「渠司」一, 「水巡」及「三坊」各二,「溝頭」六十四,住 持五,及石匠一。至該碑實物圖片,請參考〈圖 四〉。 四、洪洞廣勝下寺清咸豐七年(1857)〈修明應王廟 山門及分水亭碑記〉 【原碑格式】(見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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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五 村 下 八 村 此 項 錢 與□□□ 同□□□□□□ 洪 邑 庠 生 許 丙 趙 邑 庠 生 衛 步 甲 洪 邑 副 生 李 檀 書 丹 此 項 錢 與 南 霍 渠 同□□□□□□ □□ □□□□ □□□ 監 院 海   鎮   徒   湛       勒 立 寺 長 清 亥 寧 寅 容 圖五 嘗 謂 以 德 報 德 此 固 報 施 之 常 理 也 若 人 以 德 施 而 不 克 以 德 報 者 即 宜 彰 人 之 德 使 其 德 永 遠 得 聞 焉 可 丁 巳 歲 南 北 二 渠 重 修 明 應 王 廟 及 山 門 分 水 亭 等 處 工 竣 之 暇 督 工 諸 公 公 議 及 水 神 廟 素 無 養 廉 為 住 持 者 難 以 應 事 二 渠 諸 公 因 將 各 餘 資 財 公 置 地 畝 為 住 持 養 膳 之 資 又 有 仗 義 輸 財 者 洪 邑 東 西 永 凝 合 社 趙 邑□□□□□ 道 覺 村 正 與 韓 公 各 有 布 施 錢 文 是 皆 諸 公 厚 施 之 德 也 諸 公 為 住 持 謀 生 理 計 長 久 者 不 可 謂 不 善 鎮 何 忍 掩 諸 公 之 德 使 湮 沒 而 弗 彰 也 哉 茲 特 述 其 事 迹 勒 諸 珉 以 旌 諸 公 之 德 俾 流 芳 於 百 世 云 北 霍 渠 布 施 二 陡 門 水 地 二 畝 五 分 南 霍 渠 各 布 施 錢 一 十 五 千 文 洪 邑 東 西 永 凝 村 布 施 錢 一 十 千 文 □□□□□□□□□□□□ □□□ 佈 施 錢 三 千 文 峕 咸 豐 七 年 歲 次 丁 巳 小 陽 之 吉 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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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指出:「該碑現 已不存。無拓片、照片,原碑格式亦不詳。碑文 錄自中央民族學院出版社1 9 8 8年出版的扈石祥 《廣勝寺志》『霍泉水神廟文獻、詩詞、楹聯輯 錄』。……碑文疑有訛誤脫衍。因原碑不存,難 以稽核」(頁135)。但是,據我們2004年8月11日 考察所見,此碑仍存,但位置確不在水神廟,而 在廣勝下寺正殿東壁外側。按:水神廟、廣勝上 寺、廣勝下寺,名為三寺,然彼此相去不過數十 步。有關該碑實物圖片,請參閱〈圖六〉。   該碑作者自稱「鎮」,當即碑文中之「監院 海鎮」,亦即水神廟當時的住持僧人海鎮。該碑 內容大意,謂咸豐七年(1857),依賴北霍渠和南 霍渠灌溉之村莊,合力重修明應王廟及山門、分 水 亭 之 後 , 鑒 於 「 水 神 廟 素 無 養 廉 , 為 住 持 難 以應事」,於是為水神廟添置固定資產。除北霍 渠村莊、南霍渠的「上五村、下八村」之外,尚 有洪洞縣「東西永凝村」、趙城縣道覺村、以及 一位應該是當地名望的「韓公」,參與捐助,共 【碑文整理】 嘗謂以德報德,此固報施之常理也。若人以德施而不克以德報者,即宜彰人之德,使其德永遠得 聞焉。可丁巳歲,南北二渠重修明應王廟及山門、分水亭等處,工竣之暇,督工諸公公議及水 神廟素無養廉,為住持者難以應事。二渠諸公因將各餘資財公置地畝,為住持養膳之資。又有仗 義輸財者洪邑東西永凝合社、趙邑□□□□□道覺村正與韓公各有布施錢文,是皆諸公厚施之德 也。諸公為住持謀生理、計長久者,不可謂不善。鎮何忍掩諸公之德,使湮沒而弗彰也哉!茲特 述其事迹,勒諸 珉,以旌諸公之德,俾流芳於百世云。 北霍渠布施二陡門水地二畝五分 南霍渠上五村下八村各布施錢一十五千文 此項錢與□□□同□□□□□□ 洪邑東西永凝村布施錢一十千文 □□□□□□□□□□□□ □□□布施錢三千文 此項錢與南霍渠同□□□□□□ □□ □□□□ □□□ 洪邑庠生許 丙  趙邑庠生衛步甲  洪邑副生李 檀 書丹 監院海 鎮 徒 湛寧 湛寅 湛容 勒立 寺長 清 亥 峕咸豐七年歲次丁巳小陽之吉 計捐地二畝五分、捐銅錢28千文以上。值得注意 的是,該碑涉及捐助者名稱、捐助款項數目和款 項用途等敏感字眼,有一部份已經無從辨認,但 不像是自然風化侵蝕所致,更像是被人刻意鑿壞 所致。這種情況,或涉及村莊之間爭奪水利之矛 盾,本文介紹第六通碑文時,將對此有進一步解 釋。 五、洪洞泰雲寺清道光三年(1823)碑 【原碑格式】(見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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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 之 鬼 神 之 為 德 體 物 而 不 可 遺 則 宇 宙 間 有 不 靈 之 神 哉 而 白 衣 大 士 之 為 靈 更 昭 昭 也 歷 年 來 慈 光 普 照 錫 福 無 疆 不 獨 居 斯 里 者 咸 荷 帡 幪     物 阜 而 民 安 即 四 方 之 祈 禱 者□□ 有 求 而 即 應 詩 有 云 無 德 不 報 在 人 且     然 何 況 於 神 余 等 久□□ 答 力 苦□□ 因 而 聯 集 一 會 拔 積 資 財 庶 幾 積 少 成     多 以 為 廓 大 其 廟 宇 計 無 何 所 成 者 僅 百 布 施 錢 文 所 拔 無 幾 乃 即 其 請 會     之 始 末 費 用 及 每 年 邀 筵 而 算 已 花 錢 壹 百 五 六 拾 千 文 又 脩 其 廟 東 協 天 大 帝 之 舍 宇 廊 房 約 花 錢 參 拾 柒 千 有 零 除 此 之 外 尚 存 肆 拾 多 千 雖 未 能 廓     大 廟 宇 猶 足 以 常 供 香 火 焉 今 會 已 告 竣 爰 勒 諸 石 以 垂 久 遠 云 是 為 序 大 清 道 光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石 槐 亭     李 國 柱   董   沐   敬 撰 總 管 首 事 後 學     李   淦   董   沐     謹□ 張   □   李   清 李 步 泌   汪   德 于 重 福 李 國 榜 胡 復 德 李 國 樑 張 增 祿 李 國 胡 重 仁 張 增 爵 李 永 李 友 梧 衛 中 圖七 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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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 李 清 李步泌 汪 德 總管 首事 【碑文整理】 聞之:鬼神之為德,體物而不可遺,則宇宙間有不靈之神哉?而白衣大士之為靈,更昭昭也。歷 年來,慈光普照,錫福無疆。不獨居斯里者咸荷帡幪,物阜而民安,即四方之□祈禱者,□□有 求而即應。詩有云:「無德不報」,在人且然,何況於神!余等久□□答,力苦□□,因而聯集 一會,拔積資財,庶幾積少成多,以為廓大其廟宇計。無何,所成者僅百人,布施錢文,所拔無 幾,乃即其請會之始末費用及每年邀筵而算,已花錢壹百五六拾千文。又脩其廟東協天大帝之 舍宇廊房,約花錢參拾柒千有零。除此之外,尚存肆拾多千,雖未能廓大廟宇,猶足以常供香火 焉。今會已告竣,爰勒諸石以垂久遠云,是為序。 槐亭  李國柱 董沐 敬撰        于重福 李國榜     胡復德 李國樑     張增祿 李國□     胡重仁 張增爵 後學  李 淦 董沐  謹□ 大清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合會立石 【解題】   此碑立於道光三年(1823),目前位於洪洞泰雲 寺大雄寶殿左側,拓片亦存於泰雲寺,為《洪洞 介休水利碑刻輯錄》所未收。該碑內容講述一個 以「白衣大士」為對象之祭祀組織  會,署名 者凡18人,包括兩名來自槐亭、負責撰寫碑文的 文人,以及兩名自稱「後學」的文人,其中「董 沐」之名出現了兩次,作一人計算;另外,還有 四名「總管」、十一名「首事」。碑文提及該會 李永□ 李友梧 衛中□ 會眾約百人,「每年邀筵」及其他行政開支,約 在150-160千文銅錢之間,另修飾「廟東協天大帝 之舍宇廊房」,約花費37千文,尚存40千文云。 至該碑之拓片圖片,請參閱〈圖八〉。 六、洪洞泰雲寺清同治九年(1870)碑 【原碑格式】(見圖九) 【碑文整理】 且夫規何以立?所以規不規之人也。矩何以設?所以矩不矩之子也。規也,矩也,範圍天地而不 過、曲成萬物而不遺者也。如南霍渠者,始自陶唐起之,六朝……慶曆五年成,於貞觀年間, 爾時審地理、開渠道、因田畝、訂水埕,其操心於田間,勞力於水利者,可謂至仁且智也!4 然 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5 水之所至,實帝澤之所周。此南霍、北霍之所由昉 也。 南霍周流十三村,澆地七十餘頃,繞洪、趙二邑之界,不若北霍周流百一十餘村、澆地八百餘頃 ……一邑之中,因地治水,計畝均分,此洪三趙七之所由分也。最可重者,渠例一成,渠規攸 分,種種條款,章章可考。自下往上者一十三村,週而復始者三十六……謂規矩方員之至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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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夫 規 何 以 立 所 以 規 不 規 之 人 也 矩 何 以 設 所 以 矩 不 矩 之 子 也 規 也 矩 也 範 圍 天 地 而 不 過 曲 成 萬 物 而 不 遺 者 也 如 南 霍 渠 者 始 自 陶 唐 起 之 六 朝 ︻ 殘 ︼ 慶 曆 五 年 成 於 貞 觀 年 間 爾 時 審 地 理 開 渠 道 因 田 畝 訂 水 埕 其 操 心 於 田 間 勞 力 於 水 利 者 可 謂 至 仁 且 智 也 然 而 普 天 之 下 莫 非 王 土 率 土 之 濱 莫 ︻ 殘 ︼ 水 之 所 至 實 帝 澤 之 所 周 此 南 霍 北 霍 之 所 由 昉 也 南 霍 周 流 十 三 村 澆 地 七 十 餘 頃 繞 洪 趙 二 邑 之 界 不 若 北 霍 周 流 百 一 十 餘 村 澆 地 八 百 餘 頃 ︻ 殘 ︼ 一 邑 之 中 因 地 治 水 計 畝 均 分 此 洪 三 趙 七 之 所 由 分 也 最 可 重 者 渠 例 一 成 渠 規 攸 分 種 種 條 款 章 章 可 考 自 下 往 上 者 一 十 三 村 週 而 復 始 者 三 十 六 ︻ 殘 ︼ 謂 規 矩 方 員 之 至 也 民 之 爭 端 是 息 矣 然 三 七 分 水 實 為 盡 美 而 南 注 西 注 未 為 盡 善 迨 元 明 而 後 以 迄 於 清 雍 正 二 年 奉 旨 鑄 為 鐵 柱 分 水 亭 二 水 ︻ 殘 ︼ 西 流 中 立 石 牆 牆 與 北 霍 水 平 於 是 質 諸 人 心 而 不 悖 垂 之 萬 世 而 長 新 盡 美 矣 盡 善 矣 所 謂 草 創 修 飾 而 外 且 更 有 潤 色 之 者 正 如 此 也 規 也 矩 也 實 ︻ 殘 ︼ 霍 之 範 圍 也 不 知 南 霍 十 三 村 分 上 下 兩 節 上 管 五 村 下 管 八 村 上 節 澆 地 二 十 八 頃 水 磨 三 十 五 輪 係 上 節 掌 例 所 轄 下 節 澆 地 四 十 二 頃 水 磨 二 十 ︻ 殘 ︼ 節 掌 例 所 轄 每 水 磨 一 輪 抵 地 一 頃 渠 例 載 明 由 來 久 矣 一 頃 興 夫 二 名 水 磨 一 輪 亦 興 夫 二 名 倘 或 天 雨 沖 破 渠 堰 而 地 戶 磨 戶 興 夫 攤 錢 不 容 或 偏 不 ︻ 殘 ︼ 治 八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天 雨 沛 降 山 水 暢 發 壅 塞 渠 道 二 百 餘 丈 上 節 磨 戶 王 仁 和 等 十 三 輪 抗 不 興 夫 攤 錢 亦 不 查 咸 豐 十 年 並 同 治 七 年 攤 錢 開 修 帳 本 ︻ 殘 ︼ 興 訟 於 各 縣 主 案 下 爾 時 兩 縣 主 會 勘 之 下 而 趙 邑 鄭 令 出 言 失 當 俾 兩 造 物 議 沸 騰 不 能 定 斷 紛 紛 而 散 上 叩 二 憲 天 大 老 爺 案 下 屢 蒙 批 示 未 經 ︻ 殘 ︼ 於 同 治 九 年 三 月 間 蒙 委 員 潘 大 老 爺 並 洪 趙 二 邑 令 會 勘 明 確 勘 得 分 水 亭 下 分 水 牆 趙 民 私 行 改 造 殊 不 思 咸 豐 年 間 重 修 水 神 廟 蓋 分 水 亭 二 渠 ︻ 殘 ︼ 修 公 廷 花 費 錢 文 三 七 均 攤 現 有 水 神 廟 各 立 碑 文 可 考 今 趙 民 私 自 改 造 比 舊 時 高 有 尺 許 而 九 年 掌 例 置 之 不 問 差 官 亦 難 以 定 斷 只 得 就 事 論 事 訊 得 磨 戶 與 地 戶 均 沾 水 利 興 修 壠 堰 自 應 均 攤 均 料 不 得 紊 亂 舊 章 斷 令 磨 戶 仁 和 等 照 舊 攤 錢 兩 造 各 具 甘 結 存 案 是 奸 徒 狡 供 不 得 扰 違 於 當 時 而 循 規 蹈 矩 依 然 川 流 而 不 息 爰 為 序 以 誌 不 朽 云 掌 例   盧 清 彥         公 直 掌 司   程   巨 京   學   監       元     李       春     軒       撰   文                 鐵 筆   衛 天 福 增 生       員     柴       廷     獻       書   丹                 本 寺   源         廣 峕   大   清   同   治   九   年   歲   次   庚   午   孟   冬   之   月   吉   日   閤   渠 石 李 蔥           董 居 瀛         李 士 莪         郭 恆 泰         柴 大 程 自 慷         李 福 安         秦 夢 麟         董 致 敬         楊 學 仁       巡 水       程 李 暢 風         張   詡         李 魁 占         尉 連 忠         劉 凌 雲 籍典 村八 生監 生監 員吏 生副 生監 生監 堆坊 九從 盛基 侄徒 智義興學 (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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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爭端是息矣。然三七分水,實為盡美;而南注西注,未為盡善。迨元、明而後以迄於清雍正二 年,奉旨鑄為鐵柱分水亭,二水……西流,中立石牆,牆與北霍水平。於是質諸人心而不悖,垂 之萬世而長新,盡美矣!盡善矣!所謂草創修飾而外且更有潤色之者,正如此也。 規也,矩也,實……霍之範圍也。不知南霍十三村,分上下兩節,上管五村,下管八村。上節澆 地二十八頃、水磨三十五輪,係上節掌例所轄;下節澆地四十二頃、水磨二十……節掌例所轄。6 每水磨一輪,抵地一頃,渠例載明,由來久矣。一頃興夫二名;水磨一輪,亦興夫二名。倘或天 雨沖破渠堰,而地戶、磨戶、興夫攤錢,不容或偏,不……7 治八年六月十七日,天雨沛降,山 水暢發,壅塞渠道二百餘丈。上節磨戶王仁和等十三輪,抗不興夫攤錢,亦不查咸豐十年並同治 七年攤錢開修帳本……興訟於各縣主案下。爾時兩縣主會勘之下,而趙邑鄭令出言失當,俾兩 造物議沸騰,不能定斷,紛紛而散。上叩王、思二憲天大老爺案下,屢蒙批示,未經……於同治 九年三月間,蒙委員潘大老爺並洪趙二邑令,會勘明確,勘得分水亭下分水牆,趙民私行改造, 殊不思咸豐年間重修水神廟□蓋分水亭二渠……修公廷花費錢文三七均攤,現有水神廟各立碑文 可考。今趙民私自改造,比舊時高有尺許,而九年掌例置之不問,差官亦難以定斷,只得就事論 事,訊得磨戶與地戶,均沾水利,興修壠堰,自應均攤均料,不得紊亂舊章。斷令磨戶仁和等, 照舊攤錢,兩造各具甘結存案。是奸徒狡供,不得扰違於當時,而循規蹈矩,依然川流而不息。 爰為序以誌不朽云。 掌例 盧清彥 八村公直 典籍李蔥 吏員董居瀛 副生李士莪 郭恆泰 監生柴大□  監生 程自慷 李福安 貢生秦夢麟 董致敬 坊堆楊學仁 巡水 程盈 監生李暢風 張詡 李魁占  從九尉連忠 劉凌雲 掌司 程巨 京學監元李春軒撰文 鐵筆 衛天福 增廣生員柴廷獻書丹       本寺 源盛 源基 侄徒 學廣 學興 學義 學智 峕大清同治九年歲次庚午孟冬之月吉日閤渠立石 【解題】   此碑立於同治九年(1870),拓片存於洪洞泰雲 寺,原碑不見,疑亦存於泰雲寺大雄寶殿左側, 蓋此處有碑數方,本文介紹之道光三年碑及無年 份碑俱在,另有一塊碑陽臥地,無從辨認,疑即 此 碑 。 此 碑 為 《 洪 洞 介 休 水 利 碑 刻 輯 錄 》 所 未 收。有關該碑之拓片圖片,請參閱〈圖十〉。   碑文提及南霍渠水利組織的操作細節:南霍 渠水灌溉十三村,這十三村分為「上下兩節」, 各設掌例,上節掌例管轄五村,下節掌例管轄八 村。此碑署名者為「八村公直」,可見是由下節 八村所立。渠水灌溉功能被劃分成「澆地」即灌 溉農田和「水磨」即驅動磨坊兩項。「上節澆地 二十八頃、水磨三十五輪」,「下節澆地四十二 頃、水磨二十輪」,也就是說,南霍渠水合共為 十三村上下兩節灌溉農田70頃,驅動磨坊55輪。 在勞動力的使用方面,水磨一輪,相當於農田一 頃,各佔用勞動力(興夫)兩名。渠道之維修費用 由誰負責?這一點存有疑問。碑文提及三種人: 種地的「地戶」、經營磨坊的「磨戶」、和僱佣 勞動力即「興夫」,並指出:「倘或天雨沖破渠 堰,而地戶、磨戶、興夫攤錢,不容或偏」,似 乎是三方平均分攤之謂;但是,稍後又說:「訊 得磨戶與地戶,均沾水利,興修壠堰,自應均攤 均料」,則似乎只由磨戶和地戶分攤,興夫無須 負責。   僅從字面上看,也就是分攤渠道維修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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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 引 發 了 紛 爭 。 據 碑 文 載 , 同 治 八 年 六 月 十七日(1869年7月25日),南霍渠因「天雨沛降, 山水暢發,壅塞渠道二百餘丈」,上節磨戶王仁 和等,拒絕承擔維修費用,因此與下節八村互相 控告。案件由趙城、洪洞兩縣縣令會審,直至同 治九年(1870)三月間,終於有了裁決:上節磨戶 王仁和等,必須分攤維修渠道之費用。碑文又提 及趙城縣百姓私自改造「分水亭下分水牆」,使 分水牆「比舊時高有尺許」,但值年掌例置之不 理,官府也「難以定斷」,似乎下八村於無奈之 中,刊諸碑文,留一紀錄。   但是,磨戶和地戶之間如何攤分維修渠道費 用,並非問題的關鍵。同治九年碑所提及的真正 矛盾,其實是南霍渠十三村分成兩群、長達一千 年的矛盾。孫奐侖於民國六年(1917)刊行的《洪洞 縣水利志補》中,有一段極為精闢的說明,茲全 文抄錄如下: (南霍渠) 該渠分霍泉之水,溉洪、趙 兩縣一十三村地近萬畝。稱南霍者,對 于北霍而言也。南北霍向係三七分水, 洪三趙七,久有定案。然三分之水,趙 城 上 游 五 村 已 分 去 少 半 , 則 所 謂 洪 三 者,已名不副實。又以一渠流經兩縣, 各不相屬。上游截水,勢所不免,水之 及於洪境者微乎微矣!向來毗連趙境之 曹生、馬頭、南秦諸村,收水較近,灌 溉尚易,至下游馮堡等村之地,則往往 不易得水,幾成旱田者已數百畝矣。聞 北霍之地,則年有增加,即南霍距泉左 近 支 渠 之 水 , 亦 有 偷 灌 灘 地 者 。 下 游 明知之而無如何。蓋以上把下(渠上諺 語),各渠通例,而該渠以管轄不一之 故,此弊尤甚。一有牴牾,更生惡感, 輾轉興訟,受害已多。故不若隱忍牽就 之為愈,主客異形,上下異勢,蓋有不 得不然者矣。8     從 這 段 文 字 中 , 可 知 同 治 九 年 碑 所 謂 「 上 節」以及「上節磨戶王仁和等十三輪」,就是孫 奐 侖 所 謂 「 趙 城 上 游 五 村 」 、 或 曰 「 毗 連 趙 境 之曹生、馬頭、南秦諸村」,而同治九年碑所謂 「下節」以及「八村公直」諸人,無疑就是其餘 八村,亦即孫奐侖所謂「下游馮堡等村」了。孫 奐輪對於下八村之同情,溢於言表,因為他就是 洪洞縣長,也是民國《洪洞縣志》的作者。   這十三條村之間,因爭奪水利資源而產生矛 盾 , 這 容 易 解 釋 。 上 游 村 莊 得 天 獨 厚 , 「 以 上 把 下 」 , 截 水 自 肥 , 欺 壓 下 游 村 莊 , 這 也 容 易 解釋。但是,為何分成敵對的兩群而非三群、四 群、甚或村村相敵?既然分成兩群,為何是上五 下八而不可以是上六下七或其他組合呢?   真正之原因,是歷代王朝的行政規劃,將南 霍渠及其附近村莊,劃分成地位對等而互不統屬 的兩部份,導致水利矛盾也以兩群敵對的形式出 現。據孫奐輪指出,曹生、馬頭、南秦諸村,是 「 毗 連 趙 境 」 , 是 「 趙 城 上 游 五 村 」 , 也 就 是 說,這五村以及南霍渠流經這五村的部份,在行 政規劃上屬於趙城縣管轄,而其餘八村以及南霍 渠流經這八村的部份,在行政規劃上屬於洪洞縣 管轄,造成孫奐輪所謂「一渠流經兩縣,各不相 屬」、「管轄不一」的現象。因此之故,下八村 與上節磨戶王仁和互控一案,才會「興訟於各縣 主案下」,而且最後驚動「委員潘大老爺並洪趙 二邑令」會審裁決。   實際上,回溯歷史,這兩群村莊的矛盾,並 非 一 開 始 就 採 取 「 上 五 下 八 」 的 形 式 , 早 期 是 「上四下九」,至清朝,「上五下八」的形式才 開始出現,而延續至民國。誠然,縣界之更改、 渠 道 之 遷 移 、 以 及 村 莊 之 興 衰 盈 縮 , 導 致 南 霍 渠「上」「下」村莊數目與名稱之變化,本不奇 怪。但是,既然我們要瞭解南霍渠這兩群敵對村 莊之矛盾,則澄清它們的確實名稱,探索從「上 四 下 九 」 變 成 「 上 五 下 八 」 的 過 程 , 還 是 必 要 的。何況孫奐侖《洪洞縣水利志補》的記載有其 含 混 不 清 之 處 , 例 如 該 書 在 〈 洪 洞 縣 渠 利 一 覽 表〉中,謂南霍渠灌溉「趙四洪九計十一村」,9 似乎表示「上四下九」,但同書介紹南霍渠所經 村莊及其造成之問題時,又稱「洪趙兩縣一十三 村」、「趙城上游五村」,10 似乎表示「上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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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於〈洪洞縣渠利一覽表〉提及南霍渠之 渠冊修於雍正三年(1725),11則「趙四洪九」之 說,當本乎此。至於介紹南霍渠所經村莊及其造 成之問題之文字,應係孫奐侖親撰。因此本文相 信,「上四下九」的格局,早於「上五下八」的 格局,但是,最早能夠上溯至何時?     本 文 認 為 , 至 遲 從 金 朝 開 始 , 直 至 清 朝 初 年,依賴南霍渠灌溉的十三條村莊,是分成「上 四 下 九 」 兩 部 份 的 。 但 是 , 從 康 熙 年 間 開 始 , 「上五下八」之說開始出現,與「上四下九」並 存,到了清末,「上五下八」開始取代「上四下 九」。這一變化的關鍵,是「曹生」這條村莊從 「下九」躋身「上四」,導致「上四下九」變成 「上五下八」。茲鋪陳證據如下,並請參考民國 時期的兩張洪洞縣地圖,即〈圖十一〉。   一,金天眷二年(1139)六月由鎮國上將軍、 平陽府尹、兼河東南路兵馬都總管完顏謀離也簽 發的南霍渠〈渠條〉,其中提到「趙城縣道覺等 四村,洪洞縣曹生等九村」云云,又提及南霍渠 「上接四村,係屬趙城縣;下接九村,係屬洪洞 縣」。12可見這是「上四下九」的格局,而曹生也 在「下九」之列。   二,洪洞水神廟元延祐六年(1 3 1 8)〈重修 明應王殿之碑〉碑陰的三組捐助者名單中,13 有 「南霍渠上四村」和「南霍渠」兩組。14 其中, 「 南 霍 渠 上 四 村 」 為 : 「 西 安 」 、 「 東 安 」 、 「雙頭」、「通覺」;15 而「南霍渠」村莊則分 別為:「馮堡村」、「周村」、「封村」、「封 村北社」、「南祥社」、「南秦」、「坊塠」、 「府坊」、「曹生」九條村莊,正好符合「上四 下九」之說。   三,洪洞水神廟元泰定元年(1324)〈南霍渠 彩繪西壁記〉,該碑風化剝落甚為嚴重,幸好有 關曹生部份仍然可辨,曹生依然與六年前的元延 祐六年(1318)〈重修明應王殿之碑〉碑陰的記載 一樣,排在「府坊」之後,16 可見仍然屬於「下 九」。   四,洪洞水神廟雍正四年(1726)〈建霍渠分 水鐵柵記〉碑陰署名者最後部份,有「道覺」、 「東安」、「西安」、「□頭」(雙頭)四村,17 其 為「上四」無疑。而曹生並不在其中,若由此推 論曹生必定屬於「下九」之列,或有「默證」之 弊,18 但至少可以證明曹生不在「上四」之列。     以 上 四 項 證 據 , 均 可 證 明 「 上 四 下 九 」 格 局,以及曹生屬於「下九」或不屬於「上四」。 直至康熙年間,曹生的定位才開始模糊。「上四 下九」的格局開始向「上五下八」過渡。   洪洞水神廟康熙十二年(1673)〈水神廟清明 節祭典文碑〉,記載趙城縣知縣的公告,對象是 「南霍渠渠長並各村溝頭」,即「道覺」、「雙 頭」、「東安」、「西安」、「曹生」等五村, 似乎曹生已由「下九」昇至「上四」了,「上五 下 八 」 的 結 構 已 經 出 現 了 。 但 是 , 同 一 碑 提 及 各村分配胙肉比例時,卻說:「四村溝頭各胙三 斤,其曹生亦享胙三斤」。19同是生冷豬肉三斤, 為 何 把 「 曹 生 」 區 別 於 「 四 村 」 之 外 ? 更 有 甚 者,二十六年後,洪洞水神廟康熙三十八年(1699) 〈重修三門碑記〉中的「南霍渠下九村」名單, 列出「馬頭、石橋、南華、周壁、馮堡、糞裡、 南 秦 、 坊 堆 、 曹 生 」 等 九 村 , 曹 生 又 被 打 回 原 形,回到下九村之列。20由此可見,康熙年間,由 於曹生定位的模糊,「上五下八」的格局初步形 成,但尚未能夠深入人心,以至雖然同樣分得胙 肉三斤,「四村」和曹生始終有別,而不能融合 成為「上五」。     直 至 清 末 , 「 上 五 下 八 」 的 格 局 才 開 始 定 形。本文提及的第四通碑文、洪洞廣勝下寺清咸 豐七年(1857)〈修明應王廟山門及分水亭碑記〉, 就有「南霍渠上五村下八村」字眼,可資印證。21 當 然 , 本 文 這 一 節 處 理 的 洪 洞 泰 雲 寺 同 治 九 年 (1870)碑,由「八村公直」所立,提及「南霍十三 村,分上下兩節,上管五村,下管八村」,也是 證明「上五下八」的最佳證據。到了民國,孫奐 崙刊行於1917年的《洪洞縣水利志補》,則提及 「趙城上游五村」,並且明確指出「向來毗連趙 境之曹生、馬頭、南秦諸村,收水較近。」22 由 此可見,「上四下九」這個最遲從十二世紀形成 的格局,從十七世紀開始逐漸演變,到十九世紀 末、二十世紀初,終於變成「上五下八」。變化 的原因,就是曹生村從「下九」躋身「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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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把「上四下九」變成「上五下八」。   但是,為何曹生村有此轉變?曹生位於南霍 渠上游,與趙城縣接壤,而目前已經無法考證趙 城、洪洞兩縣接壤邊界之變遷,也許是縣界劃分 之改變,導致曹生的政治從屬關係也因之改變, 脫離洪洞「下九」躋身趙城「上四」吧。   這裡不得不澄清一個地方志書上的謬誤。從 明代十五世紀的《(成化)山西通誌》開始,居然出 現了一個「上四下十三」的說法: 霍 泉 : 源 出 趙 城 縣 東 南 四 十 里 霍 山 南 麓,唐貞元間引分二渠,名曰北霍、南 霍。……南渠分五道,一即南霍,一曰 九成,與南霍一道,以上下流,俗呼二 名 , 一 曰 小 霍 渠 , 分 溉 本 縣 道 覺 等 四 村、洪洞曹生等十三村莊共田一百六十 餘頃。23 明代十七世紀的《(崇禎)山西通志》,也將之全盤 照抄。24 據此,則趙城縣「道覺等四村」是「上 四村」,在其下,有「洪洞曹生等十三村莊」, 這豈不變成「上四下十三」合共十七條村莊!誠 然 , 「 分 溉 本 縣 道 覺 等 四 村 洪 洞 曹 生 等 十 三 村 莊」這句話,仍可能被解讀為「灌溉趙城縣道覺 等 四 村 、 和 洪 洞 縣 曹 生 等 合 共 十 三 村 莊 」 , 如 此,則「上四下九」之說仍站得住腳。不幸,清 康熙四十七年(1708)刊行的《平陽府志》,卻排除 了這一可能,而強化了謬誤: (洪洞縣)南霍渠:即霍水支派禁口往南 流者是也。唐貞元間導水開渠,溉洪洞 曹 生 、 馬 頭 、 堡 裏 、 上 莊 、 下 莊 、 坊 塠 、 石 橋 頭 、 南 秦 、 南 羊 、 周 壁 、 封 村、馮堡十二村地一百三十九頃奇。25 (趙城縣)霍泉:源出城東南四十里霍山 南 麓 , 唐 貞 觀 間 , 引 水 分 二 渠 , 名 北 霍、南霍。……南霍分五道,即南霍, 又名九成,一曰小霍,溉趙城道覺等四 村、洪洞曹生等十三村共田一百六十餘 頃。26   儘管《(康熙)平陽府志》這兩段記載仍有村 莊數目是十二還是十三的歧異,但「洪洞曹生等 十 三 村 」 的 名 字 , 有 十 二 條 已 被 列 出 , 且 洪 洞 十二條村莊受灌溉的面積是139頃,「趙城道覺 等四村、洪洞曹生等十三村」受灌溉的面積則是 160頃,無論從村莊名稱上看,還是從受灌溉面積 看,都相當順理成章,足以令人相信「趙城道覺 等四村」,真是在「洪洞曹生等十三村」之外。   刊行於雍正十二年(1734)、後來被收進《四 庫全書》的《山西通志》,其實已經澄清以上謬 誤: (洪洞縣)南霍渠:源出趙城縣霍山麓廣 勝寺,自東流西七十步。該渠口引溉馮 堡等九村地,退流馮堡河止。27 (趙城縣)南霍渠:與北霍渠同出霍山, 溉東南四十里道覺等四村田,至洪洞縣 止。28   這不就是「上四下九」嗎!《四庫全書•山 西通志》並將《(康熙)平陽府志》的記載,以「舊 志」之名,以比正文低一格的形式,分別附錄於 上述兩段記載之後,29意在保留舊說而已。可見, 《 四 庫 全 書 • 山 西 通 志 》 承 認 的 , 是 「 上 四 下 九」之說。另外,據井黑忍文章,《(乾隆)平陽府 志》也採納「上四下九」之說。30   可惜,《四庫全書•山西通志》以及《(乾隆) 平陽府志》的記載,卻未能糾正《(康熙)平陽府 志》記載之謬誤。刊行於乾隆廿五年(1760)的《趙 城縣志》,有關南霍渠之記載共有三處,在其中 一處,或許基於「縣本位」的立場,只提南霍渠 「溉東南四十里道覺等村四村」一句而不提洪洞 縣村莊資料;在其餘兩處,則繼續重覆「道覺等 四村洪洞曹生等十三村」的說法。31結果,這一謬 誤被《(乾隆)趙城縣志》沿襲下去。     《 四 庫 全 書 》 之 編 纂 完 成 於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1782),32因此《四庫全書•山西通志》之正式發 行,應晚於《(乾隆)趙城縣志》。但是,光緒十八 年(1892)刊行的《山西通志》,依然採納「道覺等 四村洪洞曹生等十三村」的說法,而且將此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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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得更加順理成章: (洪洞縣)南霍渠,即霍水析支出禁口南 流者也。水源縣東北三十里霍山南麓廣 勝寺下。唐貞元間,分南北二渠,…… 南渠得水三分,西南流溉趙城四村,又 南流入縣境,溉曹生、馬頭、西安堡、 上莊、下莊、坊塠、石橋頭、南秦、南 羊、周壁、封里十二村田一百三十九頃 有奇。33 (趙城縣)南霍渠:與北霍渠同源,溉道 覺等四村田,下流入洪洞縣。[舊志:南 渠分五道,一即南霍,一曰九成,與南 霍實一道,以上下流,分二名,一曰小 霍,溉道覺等四村,洪洞縣曹生等十三 村,共田一百六十餘頃。]34   總之,從《(成化)山西通誌》開始,歷《(崇 禎)山西通志》、《(康熙)平陽府志》、《四庫全 書•山西通志》、《(乾隆)平陽府志》、《(乾隆) 趙城縣志》、和《(光緒)山西通志》,「上四下 十三」這個十五世紀出現的謬誤足足被沿襲了四 個世紀。35   真相是甚麼?很簡單,不是「上四下十三」 而是「上四下九」!《洪洞縣水利志補》抄錄的 金天眷二年(1139)南霍渠〈渠例〉,反覆提及十三 條村莊分成趙城四村洪洞九村這一事實,茲舉兩 例: ……趙城縣道覺等四村、洪洞縣曹生等 九村計一十三村庄,…… ……(霍泉)以十分為率,三七均分。趙 城縣得水七分,名北霍泉渠;洪洞縣得 水三分,名南霍泉渠,計繞一十三村, 上接四村,係屬趙城縣,下接九村,係 屬洪洞縣。36   如此明白無誤的「上四下九計一十三」的記 載,為何由《(成化)山西通誌》開始,變成「上四 下十三」?本文懷疑,《(成化)山西通誌》編纂 者一時大意,將「趙城縣道覺等四村洪洞縣曹生 等九村計一十三村庄」抄成「本縣道覺等四村洪 洞曹生等十三村莊」,從此鑄出一個不大不小的 「上四下十三」的謬誤,而為後世方志所沿襲。   今天我國的洪洞縣,是合併從前的趙城縣和 洪洞縣而成,一旦發生水利糾紛,兩群村落分別 向兩個縣衙門控訴的機制因此已經完全不存在。 當代《洪洞縣水利志》雖然仍採納「上四下九」 之說,37 只不過是抄錄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的 〈洪洞縣渠利一覽表〉有關南霍渠的資料,38 不能 由此推論「上四下九」的格局仍然延續至今。實 際上,我們2004年8月12日考察南霍渠上游村莊、 與當地人訪談時,在道覺村,就有一名婦女提及 「 下 八 村 」 共 同 舉 辦 陰 曆 六 月 六 日 的 三 門 廟 廟 會,但她並不清楚「下八村」所指為何;在東安 村,也有一名男子提及「上五下八合共十三村」 慶祝陰曆三月十八日之水神誕。可見,「上五下 八 」 的 格 局 , 仍 然 殘 留 於 今 天 當 地 人 的 記 憶 之 中。   論者或會質疑:本文以曹生村一村政治定位 之變化,解釋「上四下九」到「上五下八」之變 化,即使成立,會否忽略其他村莊在政治定位、 地理位置與名稱方面的變化?難道從金代到民國 近千年期間,十三條村莊中只有曹生改變?其他 村莊之改變,本文當然不敢必其無,但是,至少 從本文目前掌握到的史料看來,並未發現任何足 以推翻本文以上解釋之證據。雖然如此,探討其 他村莊的名稱,澄清史料中的模糊之處,還是有 必要的。     這 十 三 條 村 莊 名 稱 , 現 存 最 早 資 料 , 還 是 《洪洞縣水利志補》抄錄的金天眷二年(1139)南霍 渠〈渠例〉,此抄本雖有不少脫漏之處,但仍不 失為最可靠的記載: 一、各村地畝合該人夫數目:馮堡村地 六 頃 興 一 十 二 夫 ; 周 村 地 五 頃 興 一 十 夫;封村地五頃興夫一十夫;封村北地 一頃興二夫;南羊社並南秦村地一十四 頃興二十八夫;府坊村地六頃九十一畝 五 分 興 一 十 三 夫 八 分 ; 坊 塠 村 地 四 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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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畝五分興九夫八分二厘;西安村 地四頃興八夫;東安村地二頃六十畝興 五夫三分;雙頭村地七頃興一十四夫; 道覺並曹生村地一十五頃二十畝興三十 夫四分。39    值得注意的,是這段史料往往把某兩個村莊視為 一個單位計算,包括「南羊社並南秦」、「道覺 並曹生」,這為我們瞭解村莊的變化提供了極珍 貴 線 索 , 詳 下 文 。 據 以 上 記 載 , 這 十 三 條 村 莊 合共有71.63頃農田依賴南霍渠灌溉,每一頃折 算勞動力兩名  七百多年後、泰雲寺同治九年 (1870)碑「一頃興夫二名」之說,即本乎此。為 方便說明起見,茲將各史料中之名單,結合〈圖 十一〉,做成一表: 名單 村莊名稱 年代 一i (1)馮堡村、(2)周村、(3)封村、(4)封村北、(5)南羊社、(6)南秦村、(7)府坊村、 (8)坊塠村、(9)西安村、(10)東安村、(11)雙頭村、(12)道覺、(13)曹生村 金天眷二年 (1139) 二ii ---南霍渠上四村:(1)西安、(2)東安、(3)雙頭、(4)通覺; ---南霍渠:(1)馮堡、(2)周村、(3)封村、(4)封村北社、(5)南祥社、(6)南秦、(7) 坊塠、(8)府坊、(9)曹生 元延祐六年 (1318) 三iii ---(1)道覺、(2)雙頭、(3)西安 ---南霍渠下九村:(1)馬頭、(2)石橋、(3)坊堆、(4)周壁、(5)馮堡、(6)糞裡、(7) 南秦、(8)南華、(9)曹生 清康熙三十八年 (1699) 四iv (1)道覺、(2)曹生、(3)馬頭、(4)堡裏、(5)上莊、(6)下莊、(7)坊塠、(8)石橋頭、 (9)南秦、(10)南羊、(11)周壁、(12)封村、(13)馮堡 清康熙四十七年 (1708) 五v (1)道覺、(2)曹生、(3)馬頭、(4)西安堡、(5)上莊、(6)下莊、(7)坊塠、(8)石橋頭 、(9)南秦、(10)南羊、(11)周壁、(12)封里 清 光 緒 十 八 年 (1892) 六vi (1)曹生、(2)馬頭、(3)堡裏、(4)上莊、(5)下莊、(6)坊塠、(7)石橋頭、(8)南秦、 (9)南羊、(10)周壁、(11)封村、(12)馮堡 民國六年 (1917) 七vii (1)曹生、(2)馬頭、(3)西安堡、(4)上莊、(5)下莊、(6)坊塠、(7)石橋頭、(8)南秦 、(9)南羊、(10)周壁、(11)封里、(12)馮堡 民國六年 (1917) 資料來源: i金天眷二年[1139]南霍渠渠例,轉引自《(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頁96-97;ii《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 錄》,頁19、21-22;iii《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頁83、84;iv《(康熙)平陽府志》卷13〈水利〉, 頁4a、8b,載《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第6冊,總頁220、222;v《(光緒)山西通志》,卷67〈水利略二•平 陽府〉,頁10a、35b,載《續修四庫全書》,第643冊,總頁29、73;vi《(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頁39;vii 《(民國)洪洞縣志》卷八〈建置•溝渠〉,頁488。又按:村莊名稱前之數目字為本文依照以上史料之原有順序 所加。 ---「曹生」:七份名單均載其名,其從「下九」躋 身「上四」之過程已見上述。 ---「東安」:歷金、元而不改其名,進入清朝後卻 消失了,也許因為名單六、七是洪洞縣志書, 基於「縣本位」立場,不再記錄其名,但仍見 於民國洪洞地圖中。 ---「西安」:歷金、元而不改其名,進入清朝仍 在,時作「堡裏」或「西安堡」。 ---「雙頭」:歷金、元而不改其名,進入清朝之   這七份名單,起1139年,迄1917年。茲以第 一份名單為基礎,參考民國地圖,儘量依照從上 游到下游的次序,略述各村之嬗變如下: ---「道覺」:該村最靠近霍泉,位於南霍渠最上游 位置,與其他村莊比較,位於趙城縣最內部, 因此一直是上四之首。名單二的「通覺」,應 屬字誤。也許因為名單六、七是洪洞縣志書, 基於「縣本位」立場,不再記錄其名,但仍見 於民國洪洞地圖中。

(24)

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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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後,似乎變成「馬頭」。 ---「坊塠」:七份名單均載其名,時作「坊堆」。 ---「府坊」:歷金、元而不改其名,但清代之後卻 消失了,懷疑變成「石橋」、「上莊」或「下 莊」。 ---「南秦」和「南羊社」:七份名單均載有「南 秦 」 之 名 , 「 南 羊 社 」 則 時 作 「 南 祥 社 」 、 「南華」、「南羊」。據金天眷二年(1139)南霍 渠渠例,「南秦」和「南羊」已經被當成同一 單位計算,40 也許因此之故,兩份民國的以及 一份當代的洪洞縣地圖,均只有「南秦」而無 「南羊」。41 ---「封村」和「封村北」,合併成一村,名「糞 裡」、「封村」、或「封里」,原因是也許早 在金代,封村北已經是十三條村莊中受灌溉農 田面積最小者(只有一頃),見金天眷二年(1139) 南霍渠〈渠例〉。42 ---「周村」:七份名單均載其名,後來變為「周 壁 」 , 時 作 「 周 壁 」 , 據 民 國 洪 洞 地 圖 , 「周壁」已經演變出東、南、北三處,見〈圖 十一〉。 ---「馮堡」位處南霍渠最下游,七份名單中僅名 單五即《(光緒)山西通志》無其名,可以斷定是 《(光緒)山西通志》無心之失。   至此,總算可以為「上四下九」或「上五下 八 」 提 供 一 簡 單 明 瞭 的 答 案 。 金 元 時 期 , 「 上 四 」 是 指 南 霍 渠 上 游 的 「 道 覺 」 、 「 東 安 」 、 「西安」、「雙頭」四村;「下九」是指南霍渠 中下游的「曹生」、「府坊」、「坊塠」、「南 秦」、「南羊社(南祥社)」、「封村北(封村北 社)」、「封村」、「周村」、「周壁」。     可 惜 本 文 未 能 從 明 朝 時 期 文 獻 中 找 出 任 何 相 關 名 單 。 把 清 朝 時 期 的 名 單 與 金 元 時 期 相 比 較,最大的改變是「府坊」消失,而出現了「上 庄」、「下庄」、「石橋」。   到了民國,根據孫奐崙「向來毗連趙境之曹 生、馬頭、南秦諸村」這一句,43 結合〈圖十三〉 的 「 南 霍 渠 圖 」 , 則 「 上 五 」 似 乎 是 指 「 東 安 」 、 「 西 安 」 、 「 曹 生 」 、 「 馬 頭 」 、 「 南 秦」。但是,從文獻上看,「南秦」在民國以前 從來沒有躋身「上四」;從地圖上看,南秦位於 南霍渠下游地段,就其與南霍渠源頭霍泉的距離 來說,處於倒數第三  最遠為馮堡、次遠為北 周壁,實難想像「南秦」能夠「以上把下」。因 此 本 文 懷 疑 孫 奐 崙 「 向 來 毗 連 趙 境 之 曹 生 、 馬 頭 、 南 秦 諸 村 」 這 一 句 話 的 「 南 秦 」 有 誤 , 從 〈圖十一〉兩張地圖來看,「上五」更加可能是 指「道覺」、「東安」、「西安」、「曹生」、 「 馬 頭 」 ; 「 下 八 」 則 會 是 「 上 庄 」 、 「 下 庄」、「坊塠(坊堆)」、「石橋」、「封裡」、 「 南 秦 ( 合 併 「 南 羊 」 ) 」 、 「 北 周 壁 」 、 「 馮 堡」。   總括而言,從金朝到民國,這十三條村莊最 主要的變化,發生於「坊塠(坊堆)」-「封裡」這 一線以東、「馬頭(雙頭)」-「西安」這一線以西 的地段,也就是「府坊」消失而「上庄」、「下 庄」、「石橋」出現的地段。而由於「曹生」從 「下九」躋身「上四」,結果,「上四下九」就 變成「上五下八」。   據《(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抄錄之金天眷 二年(1139)南霍渠〈渠例〉,早於唐貞元十六年 (800),已有「洪洞縣百姓衛朝等……使起貪狼之 心,無厭之求,後次興訟」,45 而民國六年(1917) 刊行的《(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仍然指出「一 渠流經兩縣,各不相屬」、「管轄不一」而引發 兩群村莊訴訟,可見,從「上四下九」到「上五 下八」的矛盾,已延續一千年。若不瞭解王朝行 政規劃對於南霍渠村莊的影響,而僅把水利矛盾 視為水資源稀缺的結果,就失諸籠統了。   最後,如果把此碑與《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 錄》收錄的洪洞各碑相比較,則會發現,洪動水 神廟、廣勝寺、明應王殿附近的碑文,主要記載 北霍渠之人事,可以說廣勝寺是被北霍渠地區水 利組織所壟斷,難怪反映下八村立場和利益的這 方同治九年碑,只能寄身於泰雲寺了。   以上的分析,略嫌單薄,但本文篇幅所限, 無法作進一步闡釋。這裡尚需指出一處疑惑:孫 奐侖所謂「向來毗連趙境之曹生、馬頭、南秦諸 村」的「南秦」,46從兩份民國地圖看,其位置 的確貼近趙城縣界,但是,就南霍渠灌溉流域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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