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芬蘭的幼教制度觀之臺灣
林冠圻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創新與評鑑研究所碩士研究生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芬蘭位於北歐,三分之一的國土長年處於冰天雪地中,但是卻以經濟發達、 社會福利著稱,在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進行的 PISA 測驗中也常常 名列前茅,且成績差距最低;聯合國「永續發展解決方案網路」(SDSN)公布《2018 年全球幸福報告》中,芬蘭擊敗挪威拿下冠軍!引發研究者期望對芬蘭有更深一 層的認識,而「幼兒教育」是人的一生中最早的學校團體教育、也是最為基礎的 教育階段,臺灣也正面臨少子化的威脅,期望芬蘭在幼兒教育上做法能作為臺灣 的借鏡,讓臺灣從教育源頭就能營造友善的、幸福的幼兒成長環境,進而增進國 人生育的意願。二、芬蘭的人文背景
芬蘭位於北歐邊緣斯堪地那維亞半島(Skandinavian niemimaa)上,全國總 人口數約526 萬人,首都赫爾辛基人口約為 56 萬人。曾經被瑞典人統治六百多 年,隨後在1809 年被割讓給俄國,受俄國統治但擁有相當自主權,成為俄國的 一個自治大公國。芬蘭在1917 年獨立,1995 年加入歐盟。全國總面積約為臺灣 的九倍,但是有三分之一的國土處於長年冰天雪地的北極圈內,這樣一個處於先 天條件不佳的國家,不僅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國民素質也受到國際間的認同。 芬蘭在 1919 年制定第一部憲法就明確規定從小學一直到大學實施免費教 育,因此,自1921 年開始實施免費教育至今。1980 年實施九年一貫國民義務教 育,受教年齡為7-16 歲。在芬蘭政府預算中,教育經費僅次於社會福利經費, 佔全國經費預算的第二位。近年來,芬蘭在全國廣泛推展學齡前教育,從2001 年 開始,芬蘭的父母在孩子六歲時,可以選擇送孩子上學前幼兒班(preschool), 因為是免費就學,就學率幾乎是百分之百。2000 年頒布國家學前教育課程綱要 (6-7 歲),2003 年制定國家 0-6 歲幼兒教育課程綱要。 芬蘭學制並沒有很明顯的畫分,一般學生從7 歲到 16 歲前,都在同一所學 校接受九年一貫教育,且沒有多元開放的學習選擇,直到學童16 歲之後再根據 其學習性向,決定接受學術教育或是職業教育;芬蘭學制主要目的是保證所有國 民能接觸教育和接受訓練,並且重視終身學習(life-long learning),其重要原則 是從基本的學校教育到成人的社會教育,國民能在生命中的不同階段學習到新知 識。芬蘭政府認為辦好「教育」是國家強盛的基石,因此,非常重視教育領域。三、芬蘭的幼教制度
芬蘭學齡前兒童的教育責任主要落實於家庭教育上,以塑造家長陪伴孩子的 文化風氣,因此在芬蘭的學制中,六歲以前的幼童並沒有所謂的義務教育,但是 近年來兒童教育家認為,為了補足家庭教育在兒童人格上的發展,主張應讓兒童 接受幼兒教育,因此推廣學前幼兒班(preschool),讓六歲的兒童開始入校就讀, 學前幼兒班為免費但非義務性質。 在 2003 年社會事務及健康部門公布《幼兒教保政策之定位》(Government resolution: Concerning the national policy definition on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內容針對幼兒教保做出清楚地定義及說明政府對幼兒的服務方向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3),堪稱是當代芬蘭幼兒教育政策的白 皮書。2003 年公布的《國家幼兒教育課程綱要》(National curriculum framework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care),該綱要之內完整囊括芬蘭 0-6 歲幼兒教保 的各項內容,包含幼兒教保的定義、教保活動實施、各領域內涵以及對特殊需要 幼兒的支持,在該綱要中強調頒訂之目標是為追求境內幼兒都能接觸同樣品質的 教保內涵,更清楚地說明政府與各地方訂定教保政策的責任歸屬。首先,中央政府訂出幼兒教保基礎內涵,而地方政府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之 下,依據當地幼兒及家庭需求,建立符合當地文化及環境的區域本位課程,並頒 布《地方幼兒教保服務及定位》(Local policy definitions and strategies for ECEC), 依此方向制定地方的幼兒教保課程內容(Local ECEC curriculum)以及學前教保 課程(local pre-school education curriculum);而該地區的每所幼兒園也在此區域 課程中之下發展自己園所特有的課程;最後,再針對每一位幼兒的個別需要,與 家長共同討論出符合每位幼兒的課程計畫。
四、與臺灣幼教制度之比較
芬蘭在重視教育領域的理念下,幼兒教育呈現普及化,並且重視每一個幼兒 不同特質的發展。茲以表1 羅列芬蘭與臺灣幼教制度之不同: 表1 芬蘭與臺灣幼教制度之異同 項 目 芬 蘭 臺 灣 形式 七歲以下 以家庭教育為主,幼兒園 為輔 六歲可就讀學前幼兒班, 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五歲公立免學費,仍有雜 費等其他費用,約9045 元 (部分縣市自2018 年 8 月項 目 芬 蘭 臺 灣 芬蘭以公立機 構為主並實施 免費教育,讓幼 兒教育更加普 及 公立托育機構占大多數 政府對私立機構收費的限 制,以及對師生比、工作 人員訓練的嚴格要求,營 收利益很難成為私立幼兒 園經營的主要動力,私立 幼兒園通常是為實踐教育 理想而成的特色學校 助 私立最高補助家長一萬五 千元 非義務 私立機構占大多數,近年 政府致力增加公共化教保 服務(公幼、非營利幼兒 園) 主管單位 幼托整合後,臺 灣的幼兒教育 在中央統一由 教育部主管,讓 幼托機構遵循 的標準統一 化,保障幼兒的 權益 1970年代後幼托合一 中央政府有二個主要的行 政部門負責幼教事務:社 會事務與健康部
(Ministry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與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地方為社會服務局(Social Services Department) 2011 年「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公布後正式幼托整合 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地方為縣市政府 師生比 芬蘭的師生比 較低,讓老師更 可以兼顧個別 幼兒 合格人員包括教師、特殊 幼兒教師、社工領域教 師、護理人員 三歲以下 1:4 三歲以上 1:7 每三位合格人員就要有一 位幼教師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園長、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 理教保員 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 1:8 三歲以上 1:15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之班級應有一位以上教師 收托時間 芬蘭的學前幼 兒班收托時間 為半日,讓老師 更有時間備課 與喘息 幼兒園:全日托、半日托, 少數提供夜間或24小時托 育,市立幼兒園收費和每 個家庭的收入成正比,也 考慮家庭的幼兒數,法律 規定月費最多不得超過兩 百歐元 學前幼兒班:每年700 小 時,每天四小時的免費課 程,下午有托育補助津 貼,津貼多寡與父母收入 成正比 大多為全日托上午8:00至 下午4:00 可選擇半日托或課後留園 (下午4:30至6:30,須另外 收費,中低收入戶則提供 收費補助)
項 目 芬 蘭 臺 灣 課程與教學 芬蘭與臺灣主 要皆以幼兒為 學習主體 特色在於幼兒為中心,重 視家長參與、以多元專業 的方式支持幼兒的學習 遊戲是教學與學習的媒 介,芬蘭學前教育相當重 視與強調幼兒的自由遊 戲。課程屬於低結構性組 織,學前幼兒班課程最大 的任務在支持幼兒的學習 能力 幼兒園在教學內涵部分, 根據「國家幼兒課程綱領」 實施,包括:數學、自然 科學、歷史與社會、肢體 運動、倫理、宗教與哲學 等六個領域 學前幼兒班依據教育部 「學前幼兒核心課程」, 內涵有語言與互動、數 學、倫理與哲學、環境與 自然、健康、肢體與動作 發展(Physical and motor development)以及藝術與 文化(Art and culture)共 七個核心領域,透過統整 的方式融入每日的學習活 動中 實施主題式教學 (theme-based instruction), 由學生主動探索、實作, 學習團隊合作、觀察、資 料收集和整理能力,教師 扮演顧問的角色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 明示以幼兒為主體,遵行 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 別、族群、文化平等、教 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 辦理 根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 程大綱」,透過六大領域 -身體動作與健康、認 知、語文、社會、情緒、 美感培養幼兒的六大核心 素養-覺知辨識、表達溝 通、關懷合作、推理賞析、 想像創造、自主管理 教學依各園所處情境、理 念與發展特色呈現多元形 式,包括主題式教學(不 同於芬蘭形式,教師主導 主題進行居多)、方案式 (教師帶著幼兒深入探 究,幼兒主動居多)、蒙 特梭利、華德福等 因應社會與家長需求,仍 有小學準備的教學情形, 例如:注音符號的練習等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五、結論與建議
(一) 政府教育資源的投入 政府與國人應視「教育」為國家發展的關鍵,認知其重要性後,在經費與資 源的投入上才能更加重視,有了充裕的經費與資源更能維持教育品質。 (二) 增設公立幼兒園 芬蘭的學前教育以公立佔大多數,且在學前幼兒班實施完全免學費的方式, 雖然非義務教育但入學率達百分之百;反觀臺灣,雖然也實施五歲免學費制度, 但是仍須收取部分費用(雜費等),尤其私立幼兒園占大多數,若是礙於名額限 制必須進入私立幼兒園則須負擔更多費用,造成家長們每到公立幼兒園招生時期 就感到焦慮、部分家長因為超額沒有抽到籤無法將幼兒送托幼兒園。因此,善加 運用公立學校閒置教室設立幼兒園,讓進入公立幼兒園的管道更寬闊,是必須加 緊腳步的。 (三) 降低托育時間與師生比,提高托育品質 芬蘭「學前幼兒班」以四小時為主且師生比為 1:7,而下午托育的部分則是 依據家長收入另外收費,落實學前幼兒班發展幼兒學習能力的任務,另有保育需 求的家長則是以使用者付費的方式,也兼顧弱勢家庭;而臺灣則多為全日托育, 教師必須教保並重,進行課程記錄與備課時間必須額外運用課後時間,師生比更 為芬蘭的兩倍多,教師疲於工作中也降低了教學品質。若能協調調整托育時間, 在家長需求與教學品質中取得平衡點,並且降低師生比,讓教師更能依據幼兒個 別需求引導學習,將能使幼兒教育環境更為友善。 (四) 跨領域整合 由於不同的專業背景及訓練過程,營造一個跨領域合作的模式在幼兒園中是 相當重要的,專業人員依著專業知識與不同專業之間進行溝通,針對幼兒的需 求,提供適切的學習活動。雖然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也將學前特殊教育教 師、護理師與社會工作人員的設置規定納入,但並不全面性,有的也非常駐全時 性,必要時必須尋求其他管道協助,而無法隨時提供諮詢。(五) 以幼兒為學習者中心 雖然芬蘭和臺灣都明示課程與教學應以幼兒為中心,但是芬蘭的學前教育順 應幼兒的發展脈絡,適性順勢輕鬆自在,教師是支持者的角色,促進幼兒的自主 學習;而我們的幼兒教育仍不免加入成人主觀意識,將認為重要的學習加諸幼兒 之上,若是社會整體價值觀能正視幼兒為學習的主體,教師在教學引導上將會更 以過程導向,重視幼兒能力的發展和培養,而非成果的展現。 (六) 回歸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因應少子化的危機,政府致力於降低雙薪家庭父母教養孩子的壓力,而有教 育經費補助、延長機構收托時間等,但是似乎忽略了「家庭教育」的核心價值, 而讓部分社會價值觀將教育的責任幾乎放在教師身上。其實,家庭是個體最早也 最長時間接觸的環境,所以應更重視家庭教育的功能,尤其是幼兒教育階段,父 母是孩子最重要的依附對象,也是對孩子產生影響最大的。 (七) 中央制法需考量地方的差異性 臺灣於 2011 年制定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可視為是幼兒教育的母法, 但是其第十八條規範「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 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同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規範 都較過去寬鬆,不但師生比提高,更廣納不具合格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幼 兒園大班教師,可能影響幼教品質,在立法之初受到許多學者專家、現場教師的 質疑;此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立意良善,期待全國幼教品質能更一 致,並且有標準化的幼兒能力指標可供參考,只是當幼教現場的差距過大時,包 括城鄉差距、教學模式的差異等,讓實行起來困難重重,透過一次次的研討會、 工作坊、專家下鄉、入園輔導等方式因地制宜,終於漸漸廣泛地落實。 對照芬蘭,中央政府訂出教保基礎內涵,地方政府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下建立 符合當地文化及環境的區域本位課程,而每所幼兒園在此之下發展園所課程,最 後針對每個幼兒的個別需求與家長討論出個別化課程計畫。我們可以效法其訂法 之初即廣納民意,增進立法的周延性,並且在中央的願景目標下或母法廣泛性的 標準下,給與地方因時因地制宜的空間,讓每個幼托機構都能在一定的品質保證 下發展自己的本位課程及特色。
參考文獻 陳淑琴(2007)。芬蘭學前教育初探。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中市。 劉豫鳳(2012)。芬蘭幼兒教保現況─教育均等理念之實踐。教育資料集刊, 57,101-126。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全國教保資訊網(2017)。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取自 http://www.ece.moe.edu.tw/?p=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