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
Fieldwork and Documents: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er
廣東香山縣小欖華平社蕭氏文獻專輯
‧蕭國健
‧卜永堅
活動消息
50
第
50期
2008年1月15日
田野與文獻
中山大學歷史系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江西師範大學區域社會研究資料中心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廈門大學歷史系
嘉應學院客家研究所
韓山師範學院潮學研究所
編輯委員會:馬木池、張兆和、陳春聲、程美寶、廖迪生、劉志偉、蔡志祥
執行編輯: 黃永豪
《田野與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季刊) 第五十期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合編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出版
出版日期: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
香港科技大學出版技術中心 印製
ISSN: 1990-9020
通訊地址:
香港 九龍 清水灣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田野與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編輯部
Fieldwork and Documents: South China Research Resource Station Newsletter Editorial Office
South China Research Center,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lear Water Bay, Kowloo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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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香山縣小欖華平社蕭氏文獻專輯
引言
編輯部
民間契約是研究社會歷史的一項重要資料, 它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地方社會的人際互動、生活 方式、經濟活動,以致男女對等關係等各方面的 歷史狀況。自八十年代開始,隨著人們搜集到的 民間文書日漸增多,利用民間文書中的契約來探 索地方社會演變的研究也日漸增加。但是,由於 受到種種因素的限制,這方面的研究並不可以說 是已取得重大的突破。其中一項因素就是契約與 其持有者的關係,以及其持有者本身的社會脈絡 並不容易被研究者所發掘、追溯或探索,以致文 獻本身的意義不容易明白。 本專輯是由蕭國健教授所收藏的廣東香山小 欖華平社蕭氏文獻。這些文獻由蕭國健和卜永堅 整理、編輯,分類、標題、按語和標點。由於篇 幅所限,原件照片未能刊出,讀者如要查閱文獻 的照片,可參閱本刊網頁http://schina.ust.hk.
為使讀者更容易閱讀這批文獻,本刊編輯部 嘗試提供多一些當地的歷史背景。中山縣位於珠 江三角洲的西側,宋紹興二十二年(1152)從東莞、 南 海 和 番 禺 等 縣 析 出 部 份 轄 地 設 縣 , 名 為 香 山 縣,縣治設於石岐。1925年改稱中山縣,1983年 撤縣設市,1988年升格為廣東省轄地級市。 中山市地形簡略可以分為北部平原區、中部 為山地,南部為海島區。小欖鎮所在是由西江所 沖 積 而 成 的 平 原 , 面 積 廣 濶 , 大 部 份 土 地 為 沙 田。1 在珠江三角洲人們普遍稱由河水沖積而成 的田地為沙田,由於小欖的所在大部份土地皆是 沙田,故沙田支配了小欖近代的社會和歷史的演 變。這批蕭氏文獻所涉及的田地契約也是買賣沙 田,正好反映了這方面的情況。沙田的特色為其 田地的面積和地形受到水流所影響而時常有所改 變,故其土地契約所載的資料往往與其土地的實 際情況而略有出入,這在稍後的部份有所說明。 小欖鎮位於中山市的西北部。小欖和大欖原 是當地兩處相鄰的丘陵地,隨著居民日漸增多而 發展成為小欖和大欖兩區。小欖地處鳳山四周, 鳳山形似橄欖,故名小欖;而大欖則位於東部的 大欖崗。2 宋代,香山設縣後把全縣分為仁良都 和大欖都等十一都,故小欖屬大欖都轄地。1925 年香山縣改稱中山縣後,行政體制也作出改動, 除了仁良都外,各都改稱鎮,而大欖都則改稱欖 鎮。1958年欖鎮成立小欖公社。1963年改設小欖 鎮,故小欖反而成為當地的統稱。 據民國《香山縣志》記載,欖鎮內姓蕭的只 有華平社的蕭氏,「蕭姓始祖德受原籍江西泰和 縣千秋鄉人。明洪武二十七年隨其父軍諮祭酒判 官覺宦遊香山,遂居小欖華平社,分四房,其長 孫子敏分居南海金利鄉。現歷二十代、丁口八百 有奇。」3 現時在地圖上無法找到華平社的所在。 據嘉慶《菊徑薈記》所載欖都蕭氏宗祠在大欖之 山邊,依山結社,山名駝山(即飛駝崗)。4 因此推 斷華平社則在現時大欖崗附近(參閱圖一)。 中 國 民 間 契 約 的 其 中 一 項 特 色 就 是 由 於 要 符 合 朝 廷 律 例 的 要 求 , 契 約 的 格 式 和 用 詞 等 可 以 說 是 大 同 小 異 , 例 如 「 今 因 湊 用 、 子 母 兄 弟 商 議 」 、 「 先 召 房 親 、 各 不 願 受 , 次 憑 中 人 …… 」 、 「 三 面 言 定 , 二 家 允 肯 」 、 「 親 詣 田 所,丈量明白」等字句,只是用以表示這買賣是 經過眾親同意,並有中間人參與,並不是私相授 受 , 而 且 買 賣 雙 方 曾 確 認 土 地 的 所 在 位 置 及 界 址,並且同意遵守朝廷的規定,當然事實是否如 此則另當別論。 為了證明其所持契約是真確和其來有自,民 間的買賣土地房地產之時,皆夾附上手的所有有 關契約,因此,從各有關的房地產契約的先後次 序,我們或可以找到一些該房地產買賣的來龍去 脈。例如該批文獻中有關買賣第三沙的契約是在 乾隆十五年訂立的(001-1)。該份契約中的「香稅田」即指已向香山縣繳納田稅的土地,「上則」 是 沙 田 的 稅 則 , 凡 沙 田 已 經 圈 築 成 圍 的 稱 為 上 則。5「二坵」即指其有兩塊沙田,據契約所載, 當 中 一 塊 為 荒 字 壹 拾 貳 號 , 另 一 為 荒 字 陸 拾 陸 號。民間或官府往往慣用千字文作為各項記錄的 編號。由於沙田上缺乏土地的界標或地理特徵, 對於土地的四至的描述往往十分含糊,該契約中 所言的南至劉雲翰、北至容秋發,即該田的南面 為劉雲翰的沙田,北面為容秋發的沙田。這些資 料其實並沒有清楚說明該沙田的面積、形狀、位 置和所在。例如這兩塊沙田是否相鄰?這兩塊沙 田與相鄰的沙田的地界如何劃分?根據《廣東省 中山市地名志》記載,第三沙位於小欖鎮的西南 方、接近古鎮的地方(參閱圖二)。第三沙在明初已 經開墾,到了乾隆初年才有人居住。6而該份契約 訂立於乾隆十五年,使人懷疑該沙田的擁有者並 不住在第三沙,只是投資於該沙田的開墾,並且 在開墾有成後便把沙田賣出。 另一值得注意的契約是有關罟步沙的。罟步 沙 位 於 小 欖 的 東 南 面 。 罟 步 沙 在 元 代 淤 積 成 沙 後,因常有漁民到此曬網,故名罟步沙。為西海 十八沙之一,清康熙中後期開始,先後有小欖和 阜沙等地的居民遷到此地築圍墾耕。7 根據各契 約的資料,該沙田是在嘉慶三年由韋舜天賣予陳 灝禧(004),及至道光年間由陳邦泰賣予周俊良 (006),同治三年則由周綽藩賣予蕭遐與(014-2), 光緒三年蕭遐與分產時把該沙田留作嘗田(034), 民國甲寅年(1914)蕭家把該沙田的一半賣與李、 呂兩堂,並有手繪丈量地圖(014-5)。雖然各次買 賣的田契皆註明該沙田面積為十畝,蕭家在清末 的手繪地圖也註明其為10畝(014-4),但在民國年 間實際面積為18畝左右(0145),可見蕭家在清末 也未弄清楚這沙田的實際面積,到了民國初年才 知道自己擁有的沙田其實不少於十畝。所以,買 賣沙田是一種投資的商業買賣,就好像是買賣股 票,當中的「股息」是沒有列在買賣契約之中。 但是,這種「商業行為」並沒有取得相應的法律 保障,例如當要把該沙田賣出一半之時,處理的 方法只是在田契上註明(014-2)。我們並不知道 李、呂兩堂是否擁有相關的契約?現無法知道, 而這一半的何劃分也只是寫在一張並沒有法律效 力手繪丈量圖(014-5),而有關的各契約並沒有 註明該沙田的四至,日後若有任何爭議,如何解 決?雖然1914年的改換斷賣新契紙承認了這次的 沙田「分柝」(014-3),但是仍然沒有詳細列明讓 沙的四至及所在,可見在國初年官方的法律仍沒 有一套相應的規定來處理出售部份田地的行為。 至於房屋買賣所涉及的宜男社和接龍社的位 置,根據《中廣東省山市地名志》所載,宜男社 位於小欖鎮政府西2.4公里,境內有宜男社壇,故 名。8 在小欖鎮只有捷龍的地方,根據《中廣東省 山市地名志》所載,接龍在小欖鎮政府西北偏西 1.9公里,建有捷龍社,故名。9 可能是接觸沙田契約較多,這批文獻中最令 筆者動容的反而是賣女契約,一個年方三歲的女 童被賣作婢女,日後可發賣為妾(050)。這賣身契 仍在蕭家手中顯示賣女者日後並沒有贖回女兒。 當然這種行為當時是頗普遍,也可能是給予該女 童改善生活的機會,但是,筆者仍在想像這女童 日後的生活究竟是怎樣? 註釋: 1 何大章,《中山地形志初稿》(中山:廣東中山文 獻會,1950),頁1。 2 據《菊徑薈記》,頁五:「欖分大小,本屬一 都,繡壤相錯,中界石橋一道,名雙美橋。」載 何大章等纂修,《中山縣志初稿》(台北:臺灣學 生書局,1968),頁1-9。 3 汪 文 炳 、 張 丕 基 總 纂 ; 厲 式 金 主 修 , 《 香 山 縣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卷三,頁 十七。 4 據《菊徑薈記》,頁五。 5 劉稚良,《沙田志初稿》,頁57。載《中山縣志 初稿》,頁57-70。 6 見《廣東省中山市地名志》編纂委員會編,《廣 東省中山市地名志》(廣州:廣東科技出版社, 1989),頁205。 7 見《廣東省中山市地名志》,頁134。 8 見《廣東省中山市地名志》,頁95。 9 見《廣東省中山市地名志》,頁98。
取材自《香山縣志》,卷一,頁五。
取材自《小欖鎮交通遊覽圖》(廣州:廣東省地圖出版社,
2003)。
圖一、小欖鎮圖
圖二、小欖附近沙田圖
宜男
第三沙
罟步沙
大欖崗
本專輯收錄由蕭國健教授收藏的廣東香山小欖華平社蕭氏文獻,包括乾隆至民國年間買賣及典當土地 (沙田、屯田、舖地、房屋、墓穴地)契約、賣身契、分單、糧單、執照、銀會簿、收據等合共127份、 132件。 目錄 編輯凡例 契約文書 001-1乾隆15年7月12日李瓊書賣田予孔昌漢的絕賣田文契連契尾 001-2乾隆8年6月15日孔昌漢向馮伯顯借債的借據 002乾隆40年2月4日歐博山賣田予孔宜恭的絕賣田文契連契尾 003乾隆42年2月6日何宗禹賣田予李躍三的永賣民田契 004嘉慶3年6月4日韋舜天賣屯田予陳灝禧的絕賣屯田契連契尾 005道光20年2月16日李潤棒賣屋地予李耀章的賣屋地文契(連契尾) 006道光年間陳泰邦賣屯田予周俊良的永賣屯田文契 007咸豐4年2月30日三房顯昭、發興、發祥,四房遐與分屋地合同 008咸豐11年9月16日蕭國禎兄弟將二祭會3份頂兌予蕭群標的單據 009咸豐11年9月16日蕭國禎兄弟將二祭會3份頂兌予蕭遐與的單據 010同治1年12月23日李協和典田予蕭顯篪的典田契 011同治2年2月29日蕭瑞聘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顯箎的單據 012同治2年2月29日蕭瑞聘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顯朝的單據 013同治2年12月30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14-1契約封套題辭 014-2同治3年9月23日周綽藩賣屯田予蕭遐與的永賣屯田文契連契尾(民國3年1月12日蕭遐與將此 基截出一半嘗業賣與李呂兩堂) 014-3民國3年改換斷賣新契紙 014-4晚清手繪田地丈量圖 014-5民國手繪田地丈量圖 015同治3年11月14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2份頂予蕭顯朝、顯箎的單據 016同治3年12月周綽藩典田予蕭遐與的典田契 017同治8年1月27日蕭顯箎賣沙田予蕭顯朝的照數 018同治8年2月6日蕭瑞聘將追遠會6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19同治8年2月6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20同治8年4月14日蕭盈與賣地予蕭遐與的永賣地契 021同治10年11月24日蕭建庸典田予蕭繼輝堂的典田離業數
廣東香山縣小欖華平社蕭氏文獻專輯
蕭國健(珠海書院中國歷史研究所)
卜永堅(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8 9 10 11 12 12 13 14 15 15 16 16 17 17 17 17 18 19 19 19 19 20 20 20 21 21 21022同治11年9月18日蕭汝咸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23同治13年5月26日蕭顯昭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24同治13年8月22日蕭霈基將始太祖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光緒2年閏5月28日再頂1份) 025同治13年8月22日蕭霈基將敘福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26同治13年11月13蕭梅閣將創垂會2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27光緒1年1月20日蕭凝貴將創垂會1份頂與蕭遐與的單據 028光緒1年12月3日黎多好賣屋地予李賢能的永賣地文契 029光緒1年12月16日蕭子端將慶遠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30光緒2年4月7日蕭景耀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31光緒2年5月13日蕭景耀將創垂會1份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32光緒2年8月2日蕭霈基將始太祖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33光緒2年8月27日蕭霈基將慶遠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034光緒3年4月蕭遐與分單 035光緒3年10月21日蕭凝貴頂兌創垂會1份的單據 036光緒7年8月譚慈龍賣墓穴地予蕭積慶堂的送山地帖 037光緒16年11月29日高大德堂轉典舖地予李梁氏的典契 038光緒17年6月李安成賣墓穴地予桂生堂的送山地帖 039光緒18年6月25日李兩悟堂轉典舖地予承樂堂的典契 040光緒19年11月20日李昌聖賣墓穴地予杰生堂的送山地帖 041光緒19年11月梁錫釗賣墓穴地予桂生堂的送山地帖 042光緒21年3月梁柏開賣墓穴地予永生堂的送山地帖 043光緒21年11月27日譚業祥轉典舖地予桂生堂的典契 044光緒21年12月譚葉祥轉典舖地予桂生堂的典契 045光緒21年李昌成賣墓穴地予馮得成堂的送山地帖 046光緒24年1月25日傳英賢將追遠會1份頂予啟書翁的單據 047光緒25年5月4日李寶進賣墓穴地予永生堂的送山地帖 048光緒25-30年蕭弼生、蕭杰生銀會供款單 049光緒27年7月25日岑泰安賣墓穴地予李進和的送山地帖 050光緒28年12月伍洪德夫婦賣女予永生堂為婢的賣身契 051光緒29年12月24日李賢興按屋予桂生堂的揭約(光緒30年2月10日、光緒30年5月28日分別再 按) 052光緒30年7月1日劉潤富賣墓穴地予永生堂的送山地帖 053光緒31年10月李盛希賣屋地予李賢能的永賣屋地文契 054光緒33年4月18日周文儀賣墓穴地予高大德的送山地帖 055光緒33年7月22日陸英來賣墓穴地予李敬德堂的送山地帖 056宣統2年10月3日李進德賣墓穴地予合德堂的送山地帖 057宣統2年10月7日岑阿炳賣墓穴地予合德堂的送山地帖 058宣統3年5月24日李進和賣墓穴地予合勝堂的送山地帖 059民國8年2月29日伍文照賣墓穴地予蕭永和堂的定金收據 060民國8年3月13日伍兆枝賣墓穴地予蕭永和堂的送山地帖 22 22 22 23 23 23 23 24 24 24 25 25 25 27 27 27 28 28 29 29 29 30 30 30 31 31 31 32 32 32 33 34 34 35 35 36 36 36 37
061清末銀會簿 062清末銀會簿 063民國己未年(1919)蕭門盧氏銀會簿 064年份不詳的鍾桂進賣屋地予蕭聰的永賣屋連地契約 糧單、執照 065光緒3年3月20日糧單 066光緒3年9月15日執照 義字五百八五號 067光緒3年9月15日執照 柄字七百八八號 068光緒3年11月9日執照 義字一千○五七號 069光緒3年11月9日執照 柄字一千二百八二號 070光緒3年12月19日糧單 071光緒3年12月19日糧單 072光緒4年10月23日執照 大字一千一百二十號 073光緒4年10月23日執照 綏字九百十二號 074光緒4年11月2日罟步沙收圍底單 戊寅年晚造平字第陸□號 075光緒4年11月25日執照 雨字一千三百六六號 076光緒4年11月25日執照 雨字一千三百六七號 077光緒5年5月17日糧單 078光緒5年6月7日罟步沙收圍底單 己卯年早造偽字第弍□□九號 079光緒5年12月6日執照 勤字一千八百七八號 080光緒5年12月6日執照 暴字一千六百五八號 081光緒5年12月23日糧單 082光緒6年2月25日執照 康字十九號 083光緒6年2月19日糧單 084光緒6年8月6日糧單 085光緒7年2月24日糧單 086光緒7年4月15日執照 甯字二百○二號 087光緒7年閏7月27日糧單 088光緒14年10月25日執照 似字一千一百六三號 089光緒16年12月18日執照 箱字十七號 090光緒16年12月18日執照 倉字十七號 091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白字第五號 092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鷺字拾弍號 093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青字第五號 094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黃字拾七號 095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疇字第拾號 096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鶯字弍拾壹號 097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綠字弍拾號 098光緒19年12月20日執照 野字廿一號 099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萬字二千八百六四號 38 38 38 39 39 39 40 40 40 40 40 40 41 41 41 41 41 41 42 42 42 42 42 42 43 43 43 43 43 43 44 44 44 44 44 44 45 45 45
100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三字四五號 101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時字六二號 102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害字一百卅五號 103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不字九三號 104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樂字三千四百令三號 105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民字二百四二號 106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康字六百五五號 107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雞字四五號 108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光字六百四十號 109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曙字二百三四號 110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瑞字二千五百廿二號 111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鳴字五八號 112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陌字一百卅一號 113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紫字九十一號 114光緒22年4月24日執照 寒字三千令卅九號 115光緒22年12月26日糧單 116光緒22年12月26日糧單 117光緒26年10月15日執照 益字三百令六號 118光緒27年4月10日糧單 119光緒30年8月15日執照 補字三百卅七號 120光緒31年7月15日執照 息字一百廿二號 121光緒32年6月25日糧單 122光緒32年8月15日執照 間字八百九六號 123光緒33年8月15日執照 雍字七百二三號 124光緒34年11月15日執照 霞字五百七貳號 125民國8年6月3日香山縣屯田繳價清單 悅字七拾壹號 126民國8年6月4日香山縣屯田執照 127年份不詳的收據 45 45 45 46 46 46 46 46 47 47 47 47 47 47 48 48 48 48 48 48 49 49 49 49 49 49 50 50
編輯凡例 ◇編列文書,基本上以年代先後為序,但也將內容相關者排列一起,例如001號文書實際上有2件,014號 文書實際上有5件;文獻標題為編者所加。 ◇編者按語用新細明體,阿拉伯數字及英文用Arial體,原文用標楷體,庶幾方便閱讀。編者按語一般放在 頁下註內,但為方便說明原文內容,有時也在原文內以新細明體加入編者按語。 ◇釋文括號內之阿拉伯數字,代表原文行數,例如第一張契約內「愿將此田出賣與(2)人,取銀應用」, 表示原文第一行至「出賣與」而終止,原文第二行自「人,取銀應用」而開始,如是類推。 ◇凡原文因紙張破損或字跡模糊而難以辨認者;錯字、白字,指模、花押等,概以□表示,並將編者之推 測、糾正、說明,置於頁下註。 ◇原文有不少簡體字、異體字,如「杬」(欖)、「艮」(銀)、「 」(兩)、「刄」(兩)、「 」 (錢)、「办」(辦)、「俻」(備)、「帋」(紙)、「鍫」(鍬),等等,在不影響原文意思的前提 下,為方便文字輸入及編輯起見,參考台灣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網路版http://140.111.1.40/main.htm,一 概改為目前通行的繁體字,不另說明。
001-1乾隆15年7月12日李瓊書賣田予孔昌漢的絕賣田文契連契尾 長60cm,高60cm (1)立絕賣田文契人李瓊書,有承祖父遺下短1經分份下土名第三沙香稅田二坵,共上則民稅壹 拾畝零壹分。今因湊用,子母兄弟商議,愿將此田出賣與人,(2)取銀應用。共實要時價銀玖 拾兩,九七白司馬,簽書每兩叄分。先召房親,各不愿受,次憑中人龔遠宏引至孔昌漢,依口酧 還時價銀共玖拾兩正。三面言定,(3)二家允肯,就日親詣田所,丈量明白,果合前稅。歸家 當中立契交易。其銀一色細絲,交瓊兄弟親手接回應用,並無低偽少欠分□。其稅現載在李實萬 松爪2內,自賣(4)之後,聽昌收割、過戶、辦納糧差,其田的係瓊兄弟自己份下,並非婪賣別 人、以及烝嘗叔兄弟姪等情。並田內有荒墪以及涌洲,係昌用工填疊成田,日後無致異言生事。 (5)如有來歷不明,係瓊同中理明,還昌管業,與昌無干。此係明買明賣,實銀實契,並非債 折以及典寫賣數。從前□3無按當別人,日後毋得需索價輕洗業等情。其田的係(6)祖業,世遠 年久,日後倘有上手印契搜出,視為故紙。今欲有憑,立此絕賣文契一紙,與昌收執,永遠管業 為照。 (7)一。實賣到土名第三沙荒字壹拾貳號、東至涌、西至涌、南至劉雲翰、北至容秋發, 又荒字陸拾陸號、東至容璉、西至容璉、南至涌、北至容業益。 (8)一。實接到田價銀玖拾兩司馬九七白,即此是銀,領退稅約不另立。4 (9)乾隆 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納稅訖。5 (10)同賣田接銀弟俊驂 □ (11)同賣田母何氏指記 □ (12)乾隆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立賣田文契人李瓊書 □ (13)見賣田叔李曉江 □ (14)見賣田交銀中人龔遠宏 □6 (15)香山縣宿字柒拾伍號。7 契尾 長34cm,高54cm,為官方預先刻印的公文,並在適當位置預留空白,以便填上手書文字。契尾制 度,始於乾隆十五年(1750),嗣後文字及格式有輕微變化。今僅開列一例,之後不再重複,只將其涉及 交易的內容寫出。契尾分兩列,上列橫書「契尾」二字,二字間又有直書「字號」二字;下列文字較多: (16)廣東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吳 為遵(17)旨議奏事。奉 兩院案驗乾隆拾伍年正月貳拾貳日 准 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 州縣司查核等因一摺,于本年拾(18)貳月拾貳日奏,本日,奉(19)旨:「依議,欽此」。 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廣東督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內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 契尾格式,編列號數,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20)稅銀若干,後半 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令業戶看明,當面騎 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21)筆跡,平分為二,大小
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 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22)俞允,俟(23) 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到院,准此,備案,仰司 並發格式一張。奉此,業經移行欽遵查照外,所有契尾,合行刊印編號給發。為此,合給 號發 仰該。(24)嗣後,凡有民田業戶,投契納稅,遵照藩司頒契尾,填明價值稅銀,令該業戶看 明,當面截開,將前幅粘連民契之後,編列字號,鈐蓋該 印信,給發收執管業。如有不請粘契 尾者,(25)經人首報,即照漏稅例治罪。其稅契、科場銀兩,遵照舊例,每契價壹兩,徵收稅 契銀叄分、科場銀壹分。所需契尾紙張等項,動支公項印發,倘有不法官吏,濫印白契,不用司 頒契尾,(26)侵隱稅銀及額外多取稅科銀兩、加徵重耗、勒索契尾錢文者,察出官吏,嚴行參 處,須至契尾者。 (27)計開 (28)業戶 ,買受 都 啚 甲戶丁 田 坵、房 間,坐落土名 等處, 該稅 頃 拾 畝 分 厘 毫 絲 忽 微 僉 沙 塵。 (29)價銀 千 百 拾 兩 錢 分 厘,該納稅契銀 百 拾 兩 錢 分 厘 毫 絲 忽,科場銀 拾 兩 錢 分 厘 毫 絲 忽。 (30)布 宿 字 柒拾伍 號給業戶 孔昌漢 准此 8 (31)乾隆拾五年十二月 日 (32)……9 001-2乾隆8年6月15日孔昌漢向馮伯顯借債的借據 編者按:該張借據被粘貼在001-1號文書背後,債務人正好就是以上田契內的孔昌漢。 (1)立揭銀數人孔昌漢、孔起遠移件10二人,為因生理湊用,自□土名塘涌、糯塘二坵,共田叄 畝零;件11起遠有父承(2)田,土名東瓜坦、黎唃頭二坵,共田三畝零,作按。次憑中孔顯身引 至馮伯顯表兄弟處,揭出本銀貳拾玖兩,(3)銀水花邊成員司碼,言斷每月12利息每兩壹分捌 厘算斷,以利息依期秤足,毋得推延,如有少欠利息,聽從伯□(4)作息,無得異言。今欲有 憑,立此揭銀數一紙,並上手二印契,交與伯兄弟收執為炤。 (5)一。實按到土名塘涌、東瓜坦□,共田陸畝零,並上手印契作按。 (6)一。實揭到本銀貳拾玖兩伍錢、成員花邊,伯程司碼。 (7)中人孔顯身 (8)同揭銀數人孔超遠 (9)乾隆八年六月十五日揭銀數人孔昌漢
002乾隆40年2月4日歐博山賣田予孔宜恭的絕賣田文契連契尾 長48cm,高58cm (1)立絕賣田文契人歐孕同戶丁博山,有父經分土名香稅三坵,上則文稅第三沙田十畝。今因 急用,父子謪議,愿將此田出賣與(2)人,取銀應用。實要時價銀壹百一十兩,銀水司馬,另 簽書、洗業共銀八兩。先召親房人等,各不愿受,次憑中何樂賓,引至孔宜恭承買。(3)依口 酧還價銀壹百一十兩,簽書各項銀八兩。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親詣田所,丈量明白,果合 前稅。歸家當中立契交易。其(4)銀一色細絲,交博親手接回,並無低偽少欠分毛,其稅現載 同宜戶內,不用收割,係宜照稅辦納糧差。其田的係尚13自己置下,並非婪(5)賣別人及叔兄 弟姪。並田內有荒墪以及涌洲,聽宜用工填疊成田,日後無得異言。倘有來歷不明,係博同中理 明,還宜管(6)業。此係明買明賣,實銀實數,不是債折,從前並無典按與人,日後毋得再需 索洗業,亦不得稱聲價輕收贖。等情。今欲有憑,立(7)此絕賣文契一紙,並上手印契一,14總 交與宜收執,永遠管業為照。 (8)編者按:此為陽刻長方印,印文分兩欄,上欄橫書「正堂」二字,下欄直書兩行,曰「乾 隆肆拾 四 □15 五 月 初一 日稅」,其中「四」、「五」、「初一」為手書文字,其餘為刻 字。 (9)一。實賣到土名第三沙田三坵,共稅壹拾畝。 (10)一。實接到田價銀壹百一十兩,銀水司碼。即此是銀,領退稅洗業各項,不在另 立。16 (11)見賣田父尚乾 □17 (12)見交銀中人何樂賓 (13)乾隆四十年二月初四日立賣田契歐博山筆 □18 (14)香山縣熟字捌拾柒號19 契尾 (刻印文字)……略……20 (15)布頒 熟 字 捌拾柒 號給業戶 孔宜恭 准此21 (16)乾隆 四十四 年 五 月 日22 (17)業戶 孔宜恭 買田,價銀 ○ 千 壹 百 壹 拾 ○ 兩 ○ 錢 ○ 分,稅科銀 ○ 拾 肆 兩 肆 錢 ○ 分 ○ 厘 ○ 毫」。23
003乾隆42年2月6日何宗禹賣田予李躍三的永賣民田契 長60cm,高60cm (1)立明永賣民田契人何宗禹,為因湊用,父子商議,願將承父遺下土名新積沙田民田壹坵, 該中則稅壹拾壹畝捌分玖厘三毛(2)七絲五忽,出賣與人,□24銀應用。共實□25時價銀貳百肆 拾五兩弍錢,水花邊色司馬。先召房親人等,各嫌低窪不買,次憑中人(3)何君煥、李宏富持 帳,問至李躍三,願買為業,價銀依口還足,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同中到田丈量明白,歸 家寫立賣(4)契。躍即備足價銀,當中燒驗明白,即交宗父子親手接回應用,並無低偽少欠。 其田即日交躍,自用工本,鍬築填疊,批耕(5)管業,割稅過戶。其稅現在欖一五甲何□業戶 內,此係明買明賣,實銀實契,不是按當債折典寫賣數等情。其田的係宗禹(6)父遺下自己物 業,從前毫無典按,今受□26價絕賣,所有田價、僉書、洗業銀兩,就日交訖。日後不得稱說 價輕收贖等情。倘有來(7)歷不明、界至不清,係宗同中理明。今欲有憑,立此絕賣民田契一 紙,並上手印契一紙,交躍收執,永遠管業為照。 (8)一。實賣到土名第二沙新積沙民田壹坵,該中則稅壹拾壹畝八分九厘三毛七絲五忽,即 此足退稅約。係生字七百二十二號。 (9)一。實接到賣田價銀弍百肆拾五兩弍錢,水花邊色司馬,即此足取銀領。27 (10)編者按:此為陽刻長方印,印文分兩欄,上欄橫書「正堂」二字,下欄直書兩行,曰「乾 隆肆拾 貳 年 陸 月 拾叄 日稅」,其中「貳」、「陸」、「拾叄」為手書文字,其餘為刻字。 (11)見賣田交銀中人何君煥、李宏富 □ (12)同賣田接銀男何□□ □ (13)同賣田秉筆男何斌恍 □ (14)乾隆四十二年二月初六日立絕賣民田契人何宗禹 □28 (15)香山縣□字壹號29 004嘉慶3年6月4日韋舜天賣屯田予陳灝禧的絕賣屯田契連契尾 長29cm,高51cm (1)立絕賣屯田契人韋舜天,今因急用,父子商議,將自置土名後衛任官所屯田土名罟步外沙 田壹坵,該屯稅壹拾畝,(2)出賣與人,要取時價銀壹百零伍兩,花邊司碼。先召至親,各親 不肯買受。托中人譚儲文問到陳灝禧,情愿(3)買受,還回時價銀壹百零伍兩,花邊司碼,就 日當中踏明界至坵段:東至黎家界,西至朱家界,南至田界涌,北(4)至黎家界。三面言定, 二家允肯,歸家立契交易。灝即日備足價銀,交舜天父子親手接回,並無低偽少欠分厘。此田 (5)係舜天自置之業,不是賣各兄弟物業,從前亦無典當別人,亦不是債利儘折。自買之後, 聽灝用工鍬築填疊,(6)崩爛浮生整成,係灝所得,印契、割稅、辦納糧務,永為己業。日後 舜子孫不得需索價輕,洗業統在價內。倘有來歷不明,或(7)別人爭論,係舜父子用中理明,
交灝管業。此係明買明賣,實銀實契,並無加寫等情。今欲有憑,立絕賣屯田契(8)一紙,並 上手紅契壹紙,統交灝永遠收執為照。 (9)一。實賣到土名後衛任官所罟步外沙屯田壹坵、該減則屯稅壹拾畝正。 (10)一。實接到田價銀壹百零伍兩,花邊司碼。 (11)見賣田交價銀中人譚儲文 □ (12)見賣田接銀男燦表 □ (13)嘉慶三年六月初四日立絕賣屯田契人韋舜天 (14)香山縣荒字貳拾貳號30 契尾 (刻印文字)……略…… (15)布頒荒字 貳拾貳 號給業戶 陳灝禧 准此 (16)嘉慶 七 年 (17)業戶 陳灝禧 買 田 ,價銀 ○ 千 壹 百○ 拾伍 兩 ○ 錢 ○ 分,稅科銀 ○ 拾 肆 兩 貳 錢 ○ 分 ○ 厘 ○ 毫」。31 005道光20年2月16日李潤棒賣屋地予李耀章的賣屋地文契(連契尾) 長31cm,高52cm (1)立賣屋地文契人李潤棒,今因湊用,母子商議,愿將承祖經分份下□自置土名大欖接龍社 沙(2)埔地一段,共上則民稅弍分一厘,連地面瓦屋一座,橫過三間,掛廊,天井,照牆,屋 外左側房一間、門樓、圍(3)牆、屋內神檯、閣板、門扇,地面街路,所有磚瓦木石各料、井 灶,一應出賣與人,取銀應用。憑中李綬(4)彩,問到服兄李耀章永買為業,三面言實:時價 一百八拾兩,僉書在內,二家允肯,即日(5)當中接到屋地價銀壹百捌拾兩正,並無少欠,其 屋地亦即日交與耀章拆卸修茸,入火(6)居住,永遠輸糧管業。棒及至親兄弟,日後不得收 贖及稱說價輕索補等情。從前並(7)無典揭別人,如有來歷不明,係棒母子身上理明。該地印 契,因有別人稅業相連,未便交執(8)取出,批明存照。今欲有憑,立賣屋地文契一紙、併上 手契及分單,統交李耀章收執,永(9)遠為照。(其稅載在欖四一李大盛戶內,毋庸過割,仍 在本戶丁耀章輸糧。) (10)一。實賣出土名沙埔地一段,該上則民稅弍分壹厘,地面房屋、磚瓦、木石、街路、 井灶、涌澳、水埠,一應在內。 (11)一。實接到屋地價銀壹百捌拾兩正,番面司馬
(12)見交易中人李綬彩 □ (13)同賣屋地母蕭氏指模 □ (14)道光廿年二月拾六日立賣屋地文契人李潤棒筆 □32 (15)香山縣井字陸拾弍號33 契尾 (刻印文字)……略…… (16)業戶李耀章,買受 都 啚 甲戶 李潤棒 田 壹 坵、房 ○ 間,坐落土名 沙埔 等 處,該稅 ○ 頃 ○ 拾 ○ 畝 貳 分 壹 厘 ○ (17)毫 ○ 絲 ○ 忽 ○ 微 ○ 僉 ○ 沙 ○ 塵 ○ 埃。價 銀 ○ 千 壹 百 八 拾 ○ 兩 ○ 錢 ○ 分 ○ 厘 ○ 毫。 (18)該稅契銀 百 拾 兩 錢 分 厘,科場銀 拾 兩 錢 分 厘 毫 絲 忽。 (19)布頒 井 字 陸拾貳號 業戶 李耀章 准此 (20)道光 年 月 (21)業戶 李耀章 買 田 ,價銀 ○ 千 壹 百捌 拾 □ 兩 ○ 錢 ○ 分,稅科銀 ○ 拾 肆 兩 貳 錢 ○ 分 ○ 厘 ○ 毫」34 006道光年間陳泰邦賣屯田予周俊良的永賣屯田文契 長40cm,高57cm (1)立永賣屯田文契人陳泰邦,今因急用,母子商議,有承父遺下經分份下土名後衛任官所罟 步外(2)沙屯田壹坵,該減則屯稅壹拾畝正,出賣與人,共要取時價銀壹百零伍兩,花邊司 碼。先召至親,(3)各不愿買。次憑中人張正顯,問到周俊良請愿買受,依口還足價銀壹百零 伍兩,就日當中踏(4)明界至坵段,東至黎家界、西至朱家界、南至田界涌、北至黎家界。三 面言定,二家允肯,歸家(5)立契交易。俊即備足價銀,交泰母子親手接回應用,並無少欠分 毛。此田係泰承父遺下經分份(6)下之業,不是婪賣兄弟及姪物業,從前亦無典當別人,亦不 是債折。自賣之後,聽俊用工鍬築(7)填疊,崩爛浮生整成,係俊所得。印契割稅,辦納糧 務,永為己業。日後泰子孫不得需索價輕、洗業、(8)收贖等情,簽書、席金,統在價內。倘 有來歷不明,或別人爭論,係泰母子同中理明,交俊管業。此係(9)明賣明買,實銀實契,兩 無加寫。今欲有憑,立永賣屯田契壹紙、並該田印契壹紙,連尾統交俊收(10)執,永遠為照。 (11)一。實賣出土名後衛任官所罟步外沙屯田一坵、該減則屯稅壹拾畝,即此是退稅,約 不另立。 (12)一。實接到田價銀壹佰零伍兩,簽書在內,即此是取銀,□不另立。
(13)見賣田見交易中人張正顯筆 (14)見賣田姪陳其成 □ (15)見賣田弟陳維邦筆 □ (16)同賣田接銀男陳其祥 □ (17)同賣田接銀母陳黎氏指模 □ (18)道光 年 月 日立永賣屯田文契人陳泰邦筆 □ 007咸豐4年2月30日三房顯昭、發興、發祥,四房遐與分屋地合同 長41cm,高46cm (1)分屋地合同人長房蕭發開,三房顯昭、發興、發祥,四房遐與,今承(2)祖父遺下大欖華 寧社內屋地壹段、地面廁壹所、橫過兩間、共田四坑、另(3)掛廊兩個,俱已霉爛,共該地稅 陸分零。茲集親屬均分,長、三房愿要(4)南便地壹段,該稅叄分零;四房愿要北便地壹段, 該稅叄分零。地面廁壹(5)所、橫過兩間、共田四坑、另掛廊兩個,俱已霉爛,眾儀35補出屋 (6)地價銀弍拾五兩,長、三房接回應用。自分之後,各自建造,日後各不得稱(7)稅輕重等 情,茲立分屋地合同弍紙,各執壹紙存據。 (8)長、三房份地內,四房建造小屋壹間,留下長房二媳居住,毋得典賃。 (9)並將丈尺附後 (10)長、三房所得南便丈尺 �四房所得北便地丈尺 (11)南長七丈、北長七丈 東橫□丈七尺、西橫弍丈六尺 (12)東橫叄丈五尺、西橫壹丈八尺零 另後壹幅 (13)另後壹幅 長壹丈六尺、橫弍丈一尺 (14)長壹丈六尺、橫弍丈 北長七丈、南長七丈 (15)合同36 (16)長房發開筆 (17)咸豐四年弍月三十日立分屋地合同人 三房顯昭筆、發興、發祥 (18)四房遐與筆 008咸豐11年9月16日蕭國禎兄弟將二祭會3份頂兌予蕭群標的單據 長18cm,高24cm (1)立頂兌二祭會人國禎等,為因 先父喪葬急用,兄弟(2)商議,愿將先父名下二祭會六 份,頂兌與人,取銀應(3)用。自問至群標兄承頂叄份,即日兄弟接回會(4)本銀壹兩五錢 正,自頂之後,如有會內祭掃、享胙,(5)一切與國兄弟無涉。因會部37遺失,未便交執,立頂
(6)兌會單一紙,兄弟沿簽,交執為據。 (7)一。實頂出先父名下二祭會三份。 (8)一。實接回頂兌會本銀壹兩五錢正 (9)蕭禮禎筆 (10)咸豐拾壹年九月拾六日立頂兌二祭會人蕭國禎筆 (11)蕭錦禎筆 009咸豐11年9月16日蕭國禎兄弟將二祭會3份頂兌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8cm,高24cm (1)立頂兌二祭會人國禎等,為因 先父喪葬急用,兄弟(2)商議,愿將先父名下二祭會六 份,頂兌與人,取銀(3)應用。自問至遐與兄承頂叄份,即日兄弟接回會(4)本銀壹兩五錢 正,自頂之後,如有會內祭掃、享胙,(5)一切與國兄弟無涉。因會部38遺失,未便交執,立頂 兌(6)會單一紙,兄弟沿簽,交執為據。 (7)一。實頂出先父名下二祭會三份。 (8)一。實接回頂兌會本銀壹兩五錢正 (9)蕭禮禎筆 (10)咸豐拾壹年九月拾六日立頂兌二祭會人蕭國禎筆 (11)蕭錦禎筆 010同治1年12月23日李協和典田予蕭顯篪的典田契 長30cm,高57cm (1)立典田離業數人李協和,今有承先祖遺下小欖土名第三沙田即新積沙田叄坵,該中則民稅 壹(2)拾壹畝捌分零,其稅載在欖都四啚一甲李大盛戶內,現福安圍承領種植。茲因急用,與 祖母及母親(3)商議,愿將此田出典與人,要取典價銀叄佰兩正,連典拾年為期,自癸亥年 起,至壬申年底止,銀不計(4)利,田不計租。先召至親人等,各不愿承典,次憑中人馮禮中 等,問至蕭顯篪承典。價銀依還足,三面(5)言定,二家允肯,就日親至田所,並同中踏明界 址,歸家□39數交易。顯即備足典價銀兩叄佰兩正,交協(6)祖母及母親,親手接收,同中驗 明,並無低偽少欠。自典之後,任顯收租抵息,輸納糧務。期滿之日,方得收(7)贖。如未滿 期收贖,協要補回築鍬銀叄拾兩正。此田果係先祖遺下之業,並非婪典別人物業及重典、(8) 重按、償利、準折等弊。如有來歷不明,係協同中出身理妥,仍交回顯收租抵息。屬在相信,無 □(9)□40寫。今欲有憑,立此典田離業數一紙,祖母及母親□簽,並該田印契壹紙、上手印契 壹紙、福安圍(10)租部41壹本,統交蕭顯篪收執為照。 (11)一。實典出小欖土名第三沙新積田叄坵,該中則民稅壹拾壹畝八分零,現批福安圍耕 種。 (12)一。實收到典田價銀叄佰兩正,司碼。
(13)見典田交易中人馮禮中筆、何□天 □ (14)同典田離業接銀嫂馮氏指記 □ (15)同典田離業接銀母張氏指記 □ (16)同典田離業接銀祖母譚氏指記 □ (17)同治元年十弍月廿三日立典田離業數人李協和筆 □42 011同治2年2月29日蕭瑞聘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顯箎的單據 長10cm,高26cm (1)立頂兌會人瑞聘,有先父遺下鈍齋祖追遠會陸份,內弍份頂兌(2)與顯箎,即收回銀應 用。□43後此會如有分胙分銀,與瑞兄弟無涉。(3)立字為憑。 (4)同治二年二月廿九日 立頂兌追遠會人瑞聘筆44 012同治2年2月29日蕭瑞聘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顯朝的單據 長10cm,高26cm (1)立頂兌會人瑞聘,有先祖父遺下鈍齋祖追遠會陸份,內弍份(2)頂兌與顯朝,即收回銀應 用。自後此會如分胙及分銀,與瑞兄弟(3)無涉。立字為據。 (4)同治弍年弍月廿九日 立頂兌追遠會人瑞聘筆45 013同治2年12月30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8cm,高25cm (1)立頂兌會人瑞聘,今將創垂堂之會內撥壹份,頂與遐與翁,(2)即日收回會本銀壹元。自 後此會歸遐翁收,與瑞無涉,批照為(3)據。 (4)同治二年十弍月三十日 立頂兌會銀人瑞聘筆 014-1契約封套題辭 編者按:這張紙寫有三行字,為以下014-1、014-2、014-3、014-4號文書之內容提要。 (1)內契數數張,杬都二圖二甲(2)蕭宏業戶。(3)民國甲寅年元月十二日,截出基一半, 賣與(4)李呂兩堂,另有基圖形一帋,一看便知明白。
014-2同治3年9月23日周綽藩賣屯田予蕭遐與的永賣屯田文契連契尾(民國3年1月12日蕭遐與將此基截出 一半嘗業賣與李呂兩堂) 長35cm,高55cm (1)立正永賣屯田文契人周綽藩等,為因湊用,母子叔侄商議,思有先父遺下土名罟步外沙田 一坵,該後衛任官所、減(2)則屯稅壹拾畝,出賣與人,取銀應用,共要取時價銀捌拾兩,連 簽書、席金在內,先召至親人等,各不愿受。次憑中(3)人朱祥和,問至蕭遐與承買為業,價 銀依口酧足,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同中親至田所,踏明界至,丈量明白,(4)歸家書契 交易。遐即日備足價銀捌拾兩正,當中交與綽藩等母子,親手接回應用,並無低偽少欠。自賣 之後,任(5)遐隨時印割,永遠管業。該田現在高荒,日後用工鍬築成腴,不得稱說價輕收贖 等情。此係明買明賣,實銀實(6)數,並非債利准折。此田果係先父遺下物業,並非婪賣嘗田 及別人產業,以前亦無重典重按等弊。如有來歷不明,係(7)綽等同中出身理明,仍要交遐管 業,臨時毋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此永賣屯田文契一紙、上手印契一紙。該田印契,日久(8) 遺失,未便交執,日後搜出,是為故紙,合並聲明為據。 (9)一。實賣出土名罟步外沙田一坵、該後衛任官所減則屯稅壹拾畝。此是退稅,約不另 立。 (10)一。實接到賣田價銀捌拾兩正司碼,此是銀□不另立 (11)見交易中人朱祥和筆 (12)同賣田同接銀嫂朱氏指模 □ (13)同賣田同接銀姪周湛榮筆 □ (14)同治叄年九月廿三日立永賣屯田文契人周綽藩筆 □ (15)民國甲寅元月十二日,將此□46截出一半嘗業,得價賣與李、呂兩堂,日後四房毋得爭 執。特予批照為據。蕭□□筆。 (16)長房男英甫筆;母盧氏指摹 □ (編者按:該行蓋有朱文長方印:「□□□優貢知縣李 鍾玨驗」) (17)二房拔生筆 (18)四、五房景坤筆(編者按:該行蓋有朱文長方印:「□□□□□□知縣□□熊驗」) (19)香山縣月字肆拾陸號47 契尾48 (刻印文字)……略…… (20)計開 (21)業戶 蕭遐與 ,買受 衛 所49 屯 戶屯周綽藩 地 田 坵、房 間,50
坐落土名 罟步外 等處,該稅 ○ 頃 壹拾○ 畝 ○ 分 ○ (22)○ 厘 ○ 毫 ○ 絲 ○ 忽 ○ 微 ○ 僉 ○ 沙 ○ 塵。 價銀 ○ 千 ○ 百 捌 拾 ○ 兩 ○ 錢 ○ 分 ○ 厘,該納契稅銀 百(23) 拾 兩 錢 分 厘 毫 絲 忽,科場銀 拾 兩 錢 分 厘 毫 絲 忽。 (24)布頒 月 字 肆拾陸 號業戶 蕭遐與 准此 (25)同治 年 月 日 (26)業戶 蕭遐與 買田,價銀 千 百 拾 兩 錢 分,稅□銀 百 拾 兩 錢 分 厘51 014-3民國3年改換斷賣新契紙 長58cm,高31cm 編者按:此為民國3年(1914)中華民國廣東財政司頒發的改換斷賣新契紙,官方編號為:「司頒悅字柒 拾壹號業戶蕭遐與」。這張改換斷賣新契紙把014號文書內容重新抄錄之外,加上「此契除截出得價賣與人 外實存稅五畝」一行,另又提及:「該原契產價銀捌拾兩正」,凡此都是對於014號文書的確認。 014-4晚清手繪田地丈量圖 編者按:這就是014、015號文書提及的罟步外沙田10畝,圖上寫明:「蕭繼輝罟步壹拾畝叄分六厘壹毫肆 絲」,應該是尚未把其中一半賣予李呂兩堂時的情形。 014-5民國手繪田地丈量圖 編者按:這就是014、015號文書提及的罟步外沙田10畝:「土名罟步連成圍□壹坵,實九畝六分六厘五毛 ○六忽;原入圍田一十畝二分八厘,外折,該實基四畝六分六厘三毛二絲」。根據這張丈量圖,這塊10畝 沙田為蕭杰生及李呂兩堂雙方均分,各長69丈7尺,北寬4丈2尺2寸,南寬4丈1尺;面積各達4畝8分3厘2毫 3絲;各外伸5畝1分4厘。(以上數目字均為花字)。 015同治3年11月14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2份頂予蕭顯朝、顯箎的單據 長14cm,高26cm (1)立頂兌會單人達聘,今有父親遺下創垂堂(2)會,為因急用,撥出弍份,得回會本花紅 銀,頂兌(3)與顯朝、顯箎侄。自後此會與達無涉,今欲(4)有憑,立此單為據。 (5)同治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立頂兌會單人達聘筆52
016同治3年12月周綽藩典田予蕭遐與的典田契 長41cm,高56cm (1)立典田離業數人周綽藩等,為因湊用,母子叔姪商議,願將先父遺下土名罟步外沙田一 坵,該後衛任官(2)所、減則屯稅壹拾畝,出典與人,取銀應用,共取典價銀弍佰兩正,憑朱 祥和作中,問到蕭遐與承典,依(3)口還足典價銀弍佰兩正,言明連典拾年為期,自甲子年 拾弍月起,至甲戌年十弍月底止。出典日,田不計(4)租,銀不計利。滿期日,要備足原典價 銀,方得收贖;倘未到期收贖,要補回鍬築銀弍拾兩正;如□53收(5)贖,亦要按日月分租分 糧。此係三面言定,兩相允肯,就日仝到田所,丈量明白,豎立界址書黃。數(6)當中一平兌 足典價銀弍佰兩,並無低少。其田即日離業,交承典者批耕收租,辦納糧務,憑契管(7)業。 今欲有憑,立此典田離業數一紙,並上手印契一紙,該田印契,日久遺失,理合聲明為據。 (8)一。實典出土名罟步外後衛任官所減則屯稅一坵壹拾畝正。 (9)一。實接到典田價銀弍佰兩正,司碼。 (10)見交易中人朱祥和筆 (11)同典田接銀嫂周朱氏指模 □54 (12)同典田接銀姪周湛榮筆 (13)同治叄年十二月 日立典田離業數人周綽藩筆 017同治8年1月27日蕭顯箎賣沙田予蕭顯朝的照數 長14cm,高25cm (1)前按出佑賢書院壹佰□江西會之田,土名第三沙新積(2)沙田一坵,該民稅壹拾壹畝八 分,於同治八年正月內,得價(3)銀賣與顯朝兄為業。其會係朝兄代為供滿,此銀(4)已在價 內除出。此係同胞兄弟交易,不用更請中人代理,(5)亦不用另立契數,今已批照,租部55俟會 滿日,即回印契,(6)□後批照。口恐無憑,立照數一紙,交顯朝兄收執存據。 (7)同治八年正月廿七日 弟顯箎的筆 018同治8年2月6日蕭瑞聘將追遠會6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5cm,高23cm。編者按:這張與下一張頂兌會單寫於同一紙上。 (1)立頂會人瑞聘,今因達聘兄喪葬費用,將祖父(2)遺下追遠會陸份,代達宅頂與遐與兄, 即收回(3)頂兌銀弍兩四錢正。自後此會分胙及分銀,與(4)達宅無涉。今欲有憑,立頂會單 壹紙,交遐(5)兄收執為據。 (6)一。實頂出追遠會陸份 (7)一。實收回頂兌銀弍兩四錢正 (8)同治八年二月初六 立頂會人瑞聘筆
019同治8年2月6日蕭瑞聘將創垂堂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8cm,高23cm (1)立頂會人瑞聘,今因達兄喪葬不敷,將(2)伯父遺下創垂堂會四份,代達宅頂與遐(3) 與兄,以為喪葬費用。即收回頂兌銀弍兩(4)八錢八分正。自後此會分胙及分銀,與達宅(5) 無涉。今欲有憑,立頂會單壹紙,交遐兄(6)收執為據。 (7)一。實頂出創垂堂會四份 (8)一。實收到頂兌銀弍兩八錢八分正 (9)同治八年二月初六 立頂兌會人瑞聘筆 020同治8年4月14日蕭盈與賣地予蕭遐與的永賣地契 長20cm,高43cm (1)立永賣地契人蕭盈與,為因急用,愿將祖父遺下鐵峰祠側巷口內荒草白地一段,長三丈 六五,56橫貳(2)丈壹,出賣與人應用,要取時價銀九兩正,連簽書在內。此係盈親口問至服兄 遐(3)與承買,依口還足,兩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踏明界址,丈量明白,書立契數交易。 遐即備足(4)地價銀九兩正,盈親手接回應用,並無低欠。自賣之後,任遐建造或作地塘,聽 其自(5)便,日後不得稱說價輕收贖等情。此係明買明賣,並非債利准折。茲立永賣(6)地 契一紙,父子沿簽,交遐收執。上契日久遺失,未便交執,倘有搜出,是為故紙,批(7)明存 據。 (8)一。實賣出鐵峰祠側巷口地一段,長三丈六五,橫二丈一。57 (9)一。實接到地價銀九兩正。 (10)次男世謙筆 (11)同賣地同接銀長男世官筆 (12)同治八年四月十四日 立賣地契人蕭盈與筆,姪顯榮代筆 021同治10年11月24日蕭建庸典田予蕭繼輝堂的典田離業數 長22cm,高55cm (1)立典田離業人蕭建庸,為因急用,父子商議,愿將自置土名第三沙福安圍即寶益圍田,割 出三坵,該上則民稅壹拾(2)伍畝,批與寶益圍耕種,遞年租銀弍拾壹兩正,其稅載在欖都一 啚末甲梁孔昌戶內,出典與人,取銀應用。憑中人李茂華,(3)問至蕭繼輝堂承典為業。言 明典價銀叄佰兩正,連典拾年為期。自同治壬申年起,至辛巳年底止。此係銀不計利,田不計 (4)租。期滿之日,要備回原價銀叄佰兩正,方得收贖。如期未滿,建欲收贖,要備回原典價 外,另補築鍬銀叄拾兩正,方得收(5)贖。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同至田所,踏明界址, 丈量明白,歸家書立典契交易。繼輝堂即備足典田價銀叄佰兩正,交(6)建父子親手接回應
用,並無低欠,其田即日離業,交繼輝堂收租抵息,辦納糧務,憑契管業。此係明典明按,實銀 實數,並非債(7)利準折,其田的係自置產業,非婪典祖嘗及別人物業。從前亦無典按等情, 如有來歷不明、界址不清,係建父子同中出身(8)理明,仍交繼輝堂管業,臨期毋得異言。今 欲有憑,立明典田數一紙,父子□58簽,寶益圍租部59一本,上手印契二紙,統交(9)繼輝堂收 執為據。該田印契,與別業相連,未便交執,合并聲明。 (10)一。實典出土名第三沙福安圍即寶益圍田三坵,該上則民稅壹拾伍畝正。 (11)一。實接到典田價銀叄佰兩正,司碼。 (12)見交易中人60 (13)同典田離業同接銀男德祥弟伐61筆 □ (14)殿祥弟代筆 □ (15)同治拾年十一月廿四日 立典田離業數人蕭建庸筆 □62 022同治11年9月18日蕭汝咸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0cm,高26cm (1)有父親名下創垂會壹份,得回會本銀七錢弍分,(2)頂與遐與翁,自後分胙,與咸無涉; 並分銀,亦(3)與咸兄弟無涉。批明存據。 (4)同治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汝咸批明為據 023同治13年5月26日蕭顯昭將追遠會2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21cm,高24cm (1)立頂兌追遠會人侄顯昭,為故□陞□急(2)用,思有先祖爵元名字做下鈍齋太祖(3)追 遠會燈祭會六份,經分份下弍分,出頂與(4)人,取銀應用。自問至遐與服叔承頂,即日(5) 收到頂兌會價銀捌錢正應用。俟後其(6)會分胙或分銀,一概係遐與叔收,與顯昭(7)父子無 涉。立頂兌會單為照。 (8)一。實頂出先祖名字份下追遠會弍份 (9)一。實接到頂會銀捌錢正 (10)同治十三年五月廿六日立頂兌份下追遠會人顯昭筆 024同治13年8月22日蕭霈基將始太祖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光緒2年閏5月28日再頂1份) 長14cm,高25cm (1)立頂兌會人蕭霈基,為因湊用,思有先祖遺下六姓服敘(2)福會四份。今將壹份頂與 遐 與老姪,即日收到銀弍大元,俟後(3)此會如有分銀、敘福或胙金,一概係 遐與姪得,與霈
無涉,(4)並將值理會部63批明,茲立頂兌單,交遐姪收執存據。 (5)一。實頂出先祖遺下獻謨祖名下六姓敘福會壹份。 (6)一。實接到頂會銀弍大元。 (7)於 光緒弍年閏五月廿八日,又將此會,再頂壹份與遐與老姪,即收回頂兌(8)銀壹兩 正。統據。 (9)同治拾叄年八月廿二日 立頂兌六姓服敘福會人霈基筆 025同治13年8月22日蕭霈基將敘福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0cm,高25cm (1)先祖獻謨祖名下六姓服敘福會,茲將壹份(2)頂與遐與老侄,祈將會部64註記可也。 (3)上 (4)植□賢侄福安 八月廿二日霈基字65 026同治13年11月13蕭梅閣將創垂會2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9cm,高25cm (1)立字:蕭秉彝祖名下蒼66垂會弍份,頂與遐(2)與翁。今欲有憑,立字為據,即日收回本 銀壹兩四錢正。 (3)同治十三67十一月十三日梅閣立字 027光緒1年1月20日蕭凝貴將創垂會1份頂與蕭遐與的單據 長11cm,高25cm (1)立字:蕭秉彝祖名字創垂會壹份,頂與遐與翁。今欲(2)有憑,立字為據,即日收回本銀 七錢正。 (3)同治乙亥年正月二十日68立兌創垂會單人凝貴筆 028光緒1年12月3日黎多好賣屋地予李賢能的永賣地文契 長50cm,高57cm (1)立永賣地人黎多好,自置之屋,落在大欖第九嘴宜男社內,為因急用,口食無資,自願 (2)出賣與人,要取時價銀壹拾貳兩正。先召至親人等,並無承受,憑中人李由,問到李賢 (3)興,依口酧還價銀拾貳兩正。三面言明,二家允肯。即日丈量界址,南至北長三丈壹尺壹 寸,(4)橫東至西壹丈零三寸。當中交易,兌足銀兩,並無少欠。此銀果係黎多好親手接回銀 兩(5)應用,並非積□準債□。自賣之後,任賢興居住,日後無得異言。其地果係黎多好自置 (6)之屋地,並非覇佔別人之地。倘有來歷不明,係黎多好同中人出身理明,與李賢興(7)無
涉。今欲有憑,立此永賣數一紙,交賢興收執為據。 (8)一。實賣出屋地壹段,長三丈壹尺壹寸,橫壹丈零三寸,西路出入同行。 (9)一。實親手接回賣屋地價銀壹拾貳兩正,花邊司碼。 (10)親手接回銀兩人黎多好指模 □ (11)見交易中人李由筆 □69 (12)光緒元年十弍月初三日 立永賣地數人黎多好。 黎仲好代筆 □70 029光緒1年12月16日蕭子端將慶遠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5cm,高25cm (1)立頂兌會人族弟子端,有先耿齋祖名字所做(2)貞烈太祖慶遠堂會弍份,茲撥壹份,頂與 遐與兄,(3)即日收回會本銀五錢正。嗣後此會分胙或分銀,一概與(4)端無涉,係遐兄得。 茲將值理會部71註明,立頂兌單,(5)交遐兄收執為據。 (6)光緒元年十二月十六日 立頂兌會單人子端筆 030光緒2年4月7日蕭景耀將創垂堂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9cm,高26cm (1)立頂兌會人景耀,為因湊用,思有先繼祖禮榮名(2)下貞烈祠慶遠堂會壹份,又先繼考文 炳名下(3)始太祖創垂堂會壹份,統頂與族孫遐與,即收(4)回本銀壹兩正。俟後此會分胙或 分銀,一概係(5)遐收,與景耀無涉,立頂兌單存據。 (6)一。實頂出先繼祖禮榮名下貞烈祠慶遠堂會壹份,(7)又頂出先繼考文炳名下□72太 祖創垂堂會壹份。 (8)一。實接到頂兌會銀壹兩正。 (9)光緒弍年四月初七日立頂兌會單人景耀筆 031光緒2年5月13日蕭景耀將創垂會1份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8cm,高26cm (1)立頂兌會人景耀,有先繼考遺下始太祖創垂會,係(2)文炳名字,尚存壹份,又二祭會四 份,一統兌與族孫(3)遐與,即收回頂會銀壹兩叄錢正。此弍會俟後分(4)胙或分銀,一概係 景耀無涉,係遐與孫收。立頂兌單(5)為照。 (6)一。實頂出先繼考文炳遺下名字創垂會壹份,(7)又弍祭會四份。 (8)一。實接到頂兌會銀壹兩叄錢正。 (9)光緒弍年五月十三日立頂兌會人族姪景耀筆
032光緒2年8月2日蕭霈基將始太祖二祭會4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0cm,高25cm (1)立頂兌會單人霈基,為因急用,將先父應暉名字遺下(2)始太祖二祭會,撥出四份,頂族 姪遐與,即收回頂兌會銀捌錢(3)正。俟後分胙,係遐與得,與霈無涉。立頂兌單為據。 (4)光緒弍年八月初二日立頂兌二祭會人霈基筆 033光緒2年8月27日蕭霈基將慶遠會1份頂予蕭遐與的單據 長17cm,高26cm (1)立頂兌會霈基,為因急用,思有先父遺下應暉(2)名下貞烈太姑祠慶遠會壹份,出頂與 人,取銀應用。(3)自問至遐與族姪承頂,即收回頂兌銀捌錢正。此(4)會自後分胙或分省墓 銀,係遐與族姪得,與霈(5)無涉。今欲有憑,立頂兌單存據。 (6)一。實頂出先父應暉名下慶遠會一份 (7)一。實接到頂兌會銀捌錢正 (8)光緒弍年八月廿七日立頂兌慶遠會人霈基筆 034光緒3年4月蕭遐與分單 長104cm,高68cm (1)立明分單,繼輝堂蕭遐與。遐生四子二女,長顯朝,次顯簾,俱早故;三女已適人; 四顯榮,五桐桂,尚未完娶;幼女阿英,未(2)適人。玆將遐所有自置田地、房屋、鋪 戶、生意,逐款撥開,交與子孫各自管業,所有後事並載在內。各產業俱是遐(3)經手分 撥,諸事俱是遐親口吩咐,不用拈籌分執,亦不用開列字號,各子孫務宜謹守成款,莫聽外 言,多生異議。玆立(4)分單四紙,各執一紙,各子孫互相沿簽。永遠遵照。 (5)計開各產業列 (6)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鮑魚沙祥譽圍田壹坵,遐份下應得下稅田單叄畝柒 分七厘五毛,連水河圍水在內。此(7)稅已割入蕭宏業爪,73此田分與長房管業,輸納粮 務。 (8)一。土名第三沙福安圍田壹坵,該上則民稅壹拾五畝。其稅已割入蕭宏業爪,此田分與長 房管業,輸納粮務。 (9)一。華平里內環瑚魚塘半口連基面,共該上則民稅叄畝五分,塘邊地鋪弍間在內,其稅載 在欖一五何天祿爪。(10)此塘分與弍房管業,輸納粮務。 (11)一。土名黎沙裕譽圍田壹坵(梁相所屯稅捌畝、劉清所屯稅弍畝壹分),二共該屯稅壹拾 畝零壹分,此田分與弍房管業,輸納粮務。 (12)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博槳裕昌圍屯田,遐份下應得連溢稅共田叄畝玫分 零,其稅載在後衛祝貴所。(13)此田分與四男顯榮管業,輸納粮務。 (14)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指南合生圍自認田壹坵,遐份下應得連溢稅田壹拾 肆畝○○五毛,其稅割入蕭宏業爪,(15)此田分與四男顯榮管業,輸納粮務。
(16)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浮沙巨隆圍屯田,遐份下應得田肆畝陸分零,其稅 載在後衛祝貴所,與裕昌圍田同壹契,(17)此田分與五男桐桂管業,輸納粮務。 (18)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德來圍田壹坵,遐份下應得上則民稅壹拾肆畝四分 零,其稅割入蕭宏業爪,(19)此田分與五男桐桂管業,輸納粮務。與庭兄同一契。其契現 貯遐彩祖。押叁佰金會。 (20)一。土名罟步外沙田壹坵,該屯稅壹拾畝,另溢稅六分五厘九絲六忽,其稅載在後衛任官 所內,另與韋□74盛買受界邊田,該稅四分八厘,丈實田五分(21)弍厘,連上合埋壹坵, 共實田壹拾壹畝弍分。(22)此田留為嘗業,俟長孫世雄完娶日,撥一半作為插花,一半仍 為嘗業。 (23)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白鯉大洲嘴同茂圍田弍坵,遐份下應得實田壹拾肆 畝六分零,連水河圍水在內(連虛稅納粮壹拾捌畝)。(24)此田留為嘗業,其稅割入蕭宏 業爪。 (25)一。與李庭兄用均和堂名字,買受土名中沙尾潮田三坵,遐份下應得□稅壹拾肆畝弍分五 厘,其稅割入蕭宏業爪。(26)此田暫與四男收租拾年,自戊寅年起,至丁亥年底止。除納 粮外,有餘作為讀書之費。如有築圍,其圍底銀係顯榮身上交清,將此圍田租全(27)收叄 年,以補支圍底艮叄年。以後顯榮收租一半,一半撥歸嘗項。倘有子孫進庠,永為書田,文 武同分。粮務係收租者辦納,倘拾年內有人進庠,此租(28)係進庠者收一半,餘一半仍歸 顯榮收。倘拾年外無人進庠,其租銀盡歸回賞項,顯榮亦不得據收。 (29)一。華平里內舖三間,該地稅弍分五厘零,東長叄丈四尺四寸,西長叄丈壹尺三寸,北橫 四丈四尺五寸,南橫四丈七尺。(30)此舖留為賞業。 (31)一。綸昌絲店,遐份下應八股之一,存老本銀伍佰兩正,此銀作賞項。 (32)一。大屋自廳底兩廊、天井至斗底,分與長房居住。斗底側廚房弍間,撥入二房,井水同 食。 (33)一。大廳自天井至頭門兩房,另斗底側廚房弍間,分與弍房居住,街門口同行。 (34)一。新廳一所,分與四男居住。 (35)一。五男現未有屋,俟嘗項有銀,支回屋價銀弍佰兩正。如五男未得屋價銀,任伊暫居祖 屋。 (36)一。五男完娶,在嘗項支銀壹佰壹拾兩正。 (37)一。桐母及英女口食,每年在嘗項支銀壹拾弍兩正,又支穀弍拾五石。 (38)一。三女回家,每年在嘗項支穀四石,任三女樂在某宅,其穀歸此宅收。 (39)一。在賞項支銀弍拾兩正,交英女作遞年衣服之費。 (40)一。英女出門,在嘗項支嫁費銀伍拾兩正。 (41)一。桐母過身,收殮銀兩在嘗項支。 (42)一。長孫世雄完娶,在嘗項支銀壹佰兩正。 (43)編者按:該行文字書及四枚印章位於騎縫處,內容莫辨。 (44)五男桐桂筆 (45)四男顯榮筆 (46)二房孫世昌筆 (47)長房孫世雄筆 (48)光緒叄年四月吉 日立明分單人蕭遐與筆
035光緒3年10月21日蕭凝貴頂兌創垂會1份的單據 長9cm,高25cm (1)立頂會人蕭凝貴,頂75將秉彝祖名下創垂會三份,兄弟一統頂。(2)遐宅前兄梅閣頂二 份,凝貴頂壹份,收回銀應用。今貴因急(3)用,欲將宅施銀三兩六,作為憐恤之心也。十月 廿一日取銀三兩六。76自(4)後無得異言。今欲有憑,立字為據。 (5)光緒三年十月廿一日蕭凝貴筆 036光緒7年8月譚慈龍賣墓穴地予蕭積慶堂的送山地帖 長20cm,高42cm (1)立轉送山地帖人譚慈龍,今有土名大欖馮家山珠沙凼邊、坐西向東、經遷吉山地壹穴,出 送與人。憑中(2)人蕭澤岩,問至蕭積慶堂承受,即日收到蕭積慶堂花紅銀壹兩四錢正。是日 同到山所,(3)耕鋤明白,指明界址,丈得長柒尺、橫叄尺,果係清楚白地,並無古墳大石等 情。自送之後,(4)其山任蕭宅安葬先人,如有來歷不明、界趾77不清,係譚慈龍出身理明,仍 交蕭宅拜掃,臨時(5)無得異言。立明送帖壹紙,交蕭積慶堂收執為據。 (6)一。實送出土名大欖馮家山、坐西向東、吉山地壹穴,長七尺,橫叁尺。 (7)一。實收到送山花紅銀壹兩肆錢正。 (8)見交易中人蕭澤岩筆 並代筆 (9)光緒七年八月 吉 日 立送山地帖人譚慈龍筆 譚慈龍指模 □ 037光緒16年11月29日高大德堂轉典舖地予李梁氏的典契 長40cm,高41cm (1)立典舖數人大德堂,因與繼輝嘗典受吉舖壹間,落在大欖華平(2)社,坐西向東,橫過壹 拾柒坑,深壹丈五尺,另舖尾餘地弍丈零,因見(3)低□,78更且需銀應用,轉典與人,要取原 價銀肆拾兩正。憑中人蕭保田,(4)問至李梁氏,依口還足價銀肆拾兩,即日攜銀到宅,書立 典數交易。(5)其銀交大德堂接回應用,連典拾五年為期,如期未滿,搬運(6)加壹補足。銀 不計利,舖不計租。自光緒庚寅年十一月廿九起,至(7)丙午年十一月止。此舖大德堂同李梁 氏看明四至,交梁修揖入伙居住。(8)倘有來歷不明,係大德堂及繼輝嘗子孫出身理明,仍交 李梁(9)氏居住。其地重復建座及脩補等情,磚瓦木石係舖主辦理,工灰(10)典家所出。如 有代支銀兩,至收贖之日,一便清還。恐口無憑,立此轉典數(11)一紙,並上手典數紙,統交 李梁氏收執為據。 (12)一。實典出大欖華平社吉舖壹間,坐東向西,橫過拾柒坑,深壹丈五尺,另舖尾地弍 丈零,(13)連磚瓦木石在內。
(14)一。實接到原典價銀肆拾兩正,花邊司碼。 (15)另建座廚房圍墙磚瓦木料銀捌兩伍錢正。 (16)見交易中人蕭寶田筆 □79 (17)光緒庚寅十六年十壹月廿九 日立轉典數人大德堂筆 038光緒17年6月李安成賣墓穴地予桂生堂的送山地帖 長43cm,高47cm (1)立送山地帖人李安成,有自置吉地壹穴,落在大欖飛駝崗(2)小土名沙浦吉地,坐北向 南,長六尺五寸,橫弍尺五寸,出送與人,要(3)取回花紅銀六大元。先召至親人等,各不願 受,自問至(4)桂生堂承受,依口還足花紅銀六大元,即日同至山所,耕(5)鋤明白,並無古 墳大石等情,並非婪送別人祖山。如有(6)來歷不明、界址不清,係李安成出身理明,應交桂 生堂卜吉安(7)葬先人。今欲有憑,立送帖一紙,交桂生堂收執為據。 (8)一。實送出大欖飛駝崗小土名沙浦地,坐北向南,長六尺五寸,橫弍尺五寸。 (9)一。實接到桂生堂花紅銀六大元。 (10)光緒十七年六月十三 立送山地帖人李安成筆 039光緒18年6月25日李兩悟堂轉典舖地予承樂堂的典契 長37cm,高41cm (1)立轉典舖地人李兩悟堂,為因湊用,今有與蕭顯明承(2)典舖地壹間十七坑、連地壹段建 造十七坑、廚房壹個,四(3)圍磚壁門扇木料俱全,落在大欖華平社內,坐西向東,(4)轉典 與人,要取原典價銀伍拾兩正。憑中人黎氏等問至(5)承樂堂承典。依口還足原典價銀伍拾兩 正,另頂兌自置板(6)帳閣板銀叄兩伍錢正。即日同中親至屋所看明,備足價銀(7)伍拾兩、 另頂兌銀叁兩伍錢正,當中交與李兩悟堂接回應用,(8)並無低欠。言明連典壹拾年,照原典 期為滿。期滿之日,任(9)李兩悟堂收贖,該頂兌銀亦照數補回。如未滿期收贖,要補(10) 搬運銀伍兩正。倘有來歷不明,係李兩悟堂同中出身理明,(11)仍交承樂堂居住。三面言明, 二家允肯,恐口無憑,立轉典舖(12)地數壹紙,並上手原數壹紙,統交承樂堂收執為據。 (13)一。實轉典出華平社內舖地壹間十七坑、連地壹段建造(14)十七坑。 (15)一。實收到原典價銀伍拾兩正、另頂兌價銀叁兩伍錢正。 黎氏 (16)見交中人李氏 指模 吳氏 (17)光緒拾八年六月廿五 日 立轉典舖地數人李兩悟堂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