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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第13次學生事務會議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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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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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第十三次學生事務會議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十四時十分

地點:本校圖資館五樓會議室

出席:李副校長博志(兼代管理學院院長)、呂麗慧(代)、葉文冠、林主

任順富、吳佩芳、黃桂芳、柯閔玲、陳主任一民、張主任夢揚、吳主

任謙讓、林順富、徐主任忠枝、甯主任蜀光、呂正傑、林杏珍、林主

任文揚、學生代表(楊雄丞)

列席: 莊教務長寶鵰、孫秘書瑜謙、郭組長中庸、廖組長義銘、林組長師平、

孫組長雅彥

主席:葉文冠 紀錄:孫瑜謙

壹、學務工作報告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如附件一)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如附件二),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

95 年 8 月 8 日台訓(二)字第 0950113314 號函辦理。

二、討論通過後提最近一次(12 月)校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

提案二: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如附件三),請討論。

說 明:

一、有鑒於本學期學生會會長從缺,導致獎懲委員學生代表缺少一名,恐有損

及學生權益,因此建議將學生會會長、系學會會長更改為學生自治團體

代表兩名,以維護學生獎懲權益。

二、討論通過後提最近一次(12 月)校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擬訂國立高雄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草案)(如附件

四),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30 日台社(二)字第 0950161563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評鑑表計畫,各校

須成立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爰參考國立中正大學、國立屏

東商業技術學院、南華大學等各校相關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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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研擬本草案。

三、討論通過後提最近一次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四-1)

參、臨時動議:

案由:提請本校全體教職員生依個人意願加入日月之光慈善會,每月捐出固

定款項給該慈善會,以共同為本校清寒學生、學生社團及社區弱勢族

群創造更多經費案,請討論。

說明:目前本校學生課外活動經費不足,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乃

致力於與南部企業合作,推動社區公益活動,以爭取學生課外活動經

費。目前日月光集團下屬之「日月之光慈善會」,與本校合作辦理社區

弱勢 童課後輔導計畫(簡稱向日計畫),每月為本校清寒學生提供

相當可觀之工讀經費,並為學生社團創造豐富之校外活動機會。鑑於

該慈善會對本校學生課外活動事務之貢獻卓著,且該慈善會之財務運

用審核機制甚為嚴謹,爰建議本校全體教職員生依個人意願加入日月

之光慈善會,每月捐出固定款項給該慈善會,以共同為本校清寒學生

學生社團及社區弱勢族群創造更多經費。

決議: 1.提主管會報討論本校教職員生加入日月之光慈善會。

2.將相關訊息送各系宣導,各系師生知悉,加入該會共襄盛舉

肆、散會(15:40)

0 第十三次學生事務會議工作報告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1

壹、各組工作報告如下:

組別

工作報告

請協助配合事項

生輔組

一、完成新生基本資料表彙整工作,並影印二份給系辦及各班 導師留存備用。 二、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總人數為304 人,減免學費 349 1. 生輔組有許多問 卷調查、活動及 公告需要透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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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9,773 元整,減免雜費 159 萬 9,571 元整,總減免金 額509 萬 9,344 元整。 三、辦理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內急難慰問金及教育部學產基 金申請,截至目前為止校內急難慰問金計有14 位同學提 出申請,已核定10 位同學,計 15 萬 5,000 元整;教育 部學產基金計有9 位提出申請。另林姵君同學獲得烈山五 姓宗親會2 萬元獎助學金,莊婉瑜、尹婷鈺、楊承恩、曾國 慶等4 位同學獲得南星扶輪社獎助學金。 四、辦理學生請假業務,截至11 月 30 日,合計事假 221 小 時、病假235 小時、公假 147 小時、喪假 20 小時、遲到 13 小時。 五、10 月 23 日舉辦「菸害防治」專題講座,邀請衛生署國民健 康局魏玫儀老師蒞臨演講。 六、11 月 7 日舉辦「宿舍期中進補活動」,由學宿會贈與每位 住宿生一份小禮物,期許每位住宿生期中考順利,反應熱 烈。 七、11 月 28 日舉辦「宿舍消防演練」,邀請右昌消防隊支援, 住宿同學實際操作,反應熱烈。 八、11 月 14 日舉辦「校長與理學院學生互動座談會」。 11 月 21 日舉辦「校長與工學院學生互動座談會」。 11 月 28 日舉辦「校長與管理學院學生互動座談會」。 各院學生自由提問,校長及各業管單位現場給予答覆說明。 九、11 月 29 日完成宿舍住宿保證金退費匯入同學帳戶。 十、11 月 30 日進行校外租屋評鑑,共評鑑 7 棟房子,優缺點 將公佈於學務處網頁以供查詢。 十一、11 月 30 日完成宿舍 24 間損壞鎖頭全部更換。 十二、輔導春暉社同學辦理6 月~11 月菸害防制系列活動,依 規定完成核銷並寄發活動成果。 辦或各班導師、 班代幫忙公告或 轉達,希望各系 辦、導師能多多 配合活動之宣 導,並將相關資 訊公告於系辦佈 告欄。 2. 宿舍保證金退費 作業,常因部份 學生銀行帳戶影 本未交,無法作 業退費,常遭致 家長責難,建議 會計室及出納組 能同意將來可兩 段式作業,已交 帳戶影本同學先 行作業退費,以 免延誤退費時 效。

課輔組

一、社團經費審查計核定補助30 個社團活動經費及社團器材 費用,補助金額約計為20 萬元整。 二本處為加強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幹部的領導能力,於9 月 21--22 日辦理”第二屆領袖培訓營”,活動計有 150 名社 團幹部參與,學生反應熱列,活動圓滿成功。 三、學生議會計召開3 次會議,除輔導並督促定期舉辦議會審 查相關學生自治事項。 四、第六屆學生公職選舉選舉活動因選舉人數不足,選舉無 效。目前選舉委員會重新遴選評議委員進行補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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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學期申請教育部會補助6 萬 8 仟元,辦理公民教育「大 學生生活之法治議題探討」研討會,己於6 月下旬圓滿完 成。 六、學生社團多年來一直無法有適當之活動空間,經校長核定 於綜合大樓前停車場建置簡易社團辦公室,預計完成8 大間 社團辦公室;一間多功能會議室,12 月份完成驗收。 七、本處獲教育部核定”95 年教學卓越計畫-學習型志願服務 教學計畫” 活動計畫一: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已於10 月 14、15 日辦 理完成,計有35 名學生及 12 名於本校服務之校外志工完 成基礎訓練課程。 活動計畫二: 志願服務特殊訓練課程於 12 月 2、3 日辦理,計 有65 名學生及 20 名於本校服務之校外志工完成訓練課程。 活動計畫三:志工“社區服務發展與研究中心”,預計設置於 法學院500-1,目前各項硬體設備已陸續購置中,預計於 12 月份完成中心之設置。 八、96 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委員會議第一次會議已於 10 月 19 日召開,明年度大學生工讀時數比照95 年度;研究生及博 士生分配為:每人每月為 1,500 生及博士生每人每月為 3,000。 九、94 學年第 2 學期共計 151 名書卷獎,發放金額計新台幣 51 萬 9 仟元整。 十、本校原住民共有23 名,本學期有 4 位提出申請,由陳璿 閔同學獲得貳萬元獎學金;邱以寬同學獲得壹萬五仟元助學 金。 十一、95 學年度辦理新生入學典禮,共辦兩場,邀請全校新 生、轉學生及研究生參與。 十二、95 學年度辦理新生家長座談會,共計五百多位家長參 加,反應非常熱烈。

畢輔組

一、第三屆畢業典禮於六月圓滿結束並完成核銷手續。 二、配合教學卓越計畫,籌劃建立「畢業生網路動向資訊系 統」,以建構畢業生完整資料。 三、10 月份舉辦「前進職場,實現夢想」就業系列講座,分別 於10 月 3、17、24、31 日辦理就業講座 2 場、國家考試講 座、生涯規劃講座各1 場,同學參加踴躍,活動圓滿結束。 四、向勞委會申請舉辦就業講座活動補助經費29,290 元,活 動已於10 月份結束,依規定完成核銷手續並寄發活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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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五、搭配就業系列活動,提供相關職涯規劃與留學相關資訊(雜 誌)發放,希冀依學生不同需求提供所需之資料。 六、推動「各系(所)畢業生就業輔導工作聯絡人」窗口,進行 畢業生動向追蹤與調查,預計於12 月中旬召開學務處與各 系(所)畢業生就業輔導工作聯絡人會議。 七、10 月向青輔會提出「向失業 say No~求職出擊紅不讓」二 天一夜求職預備先修班,已獲得活動補助經費95,550 元, 預計於96 年 11 月辦理,希望藉由研習課程讓同學們在畢 業前做好充分準備,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凸顯自己的競爭優 勢,以提高成功就業的機率,並找工作時更有勝算,在眾多 求職者中脫穎而出。 八、完成高雄市朝陽扶輪社獎助學金申請,本校計4 名同學獲 得獎助學金各壹萬元(另1 後補同學提該社審議)。 九、輔導第4 屆畢聯會同學辦理畢業照、畢業紀念冊、學士服租 借廠商招標及說明會;其中畢業照廠商已於11 月 21 日簽 約完成,畢業紀念冊及學士服租借廠商簽約預於12 月完 成。 十、輔導畢聯會完成11 月畢業生個人照、團體照等相關事宜。

僑外組

一、辦理僑生暑假返僑居地出入境受手續計86 人。

二、報行政院勞委會辦理未返僑居地之清寒僑生校外

工讀證,順利取得工資補貼學費或生活費。

三、辦理新僑生接機、接車、連繫、報到、流動戶口登

記、體檢、居留及舊僑生延期居留等事項。

四、辦理一年級僑大僑生健保轉入全民健保及僑保換證、新僑 生僑保及舊生健保,並於開學前,建置電腦繳費系統於僑 生註冊時繳交僑保、健保費用。 五、辦理校外獎學金業務,共公告50 餘項獎助學金,計有 30 餘人等申請,回覆本校已獲得校外獎學金共計 20 人, 獲得獎金共計新台幣31 萬元整,圖書禮券 7 仟元整。 六、9 月 27 日舉辦僑生入學輔導座談會,邀請校長、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等針對僑生住宿、選課、兵役、工讀、居留、 僑保等問題說明及溝通。處理座談會流程規畫、事務分工、 書面資料、場地佈置、訂購餐點、經費核銷等事宜。 七、辦理清寒僑生助學金、工讀受理登記及審查,報僑教會及 僑委會審查名單,並核撥本校已核准所有僑生公費23 萬 6 仟 6 佰 8 拾元、助學金 86 萬 6 仟 4 佰元整及工讀 1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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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合計新台幣 1 佰 23 萬 3 仟 8 佰元整。 八、協助辦理僑聯會期初大會及港澳會之活動輔導及核銷等。 九、帶領15 位僑生參加中山工商辦理之南區中央訪視活動。

諮輔組

一、個案工作: 1.個案管理:含 intake、派案、轉案、個案聯繫、兼任諮商師 連線、導師連線、一般性個案討論等,計約2043 服務人次。 針對不同適應議題之學生依其特質與需求,提供不同治療取 向之個別諮商服務,細項如下: ˙古典學派--體驗取向:存在(Exist Therapy)及完形治療 法(Gestalt Therapy)佔 30%、個案中心取向治療 (Client-Centered Therapy); ˙ 現 代 學 派 -- 理 情 行 為 ( Rational-Emotional Behavioral Therapy ) 及 現 實 治 療 法 ( Reality Therapy)約 20%; ˙ 後 現 代 學 派 -- 目 標 取 向 : 焦 點 解 決 治 療 (Solution-focused therapy) 約 佔 40 % , 另 有 折 衷 治 療 約 60%。 以上不同治療取向,以諮商師之個別風格,配合同學之特質使 用,以增加提升學生個人能力、資源、希望感等正向體驗,並減 少情緒失控、荒廢課業或人際疏離等負面衝擊。 2.測驗服務:針對學生需求提供適當量表、測驗,含生涯、學 習、人格量表等測驗之實施、計分與事後解釋、晤談,九月 13、14、15 日並配合班級時間前往補做測驗,舉辦全校新生 賴氏人格測驗共計1102 人次。 3.個案諮商輔導:1 對 1 個案晤談,總計共約 210 人次。 4.特殊個案服務:含社會支持網絡連線、休學特案關心聯繫、 疑似精神疾患學生、自傷/自殺傾向之同學等特殊個案服務, 約280 人次;內部特殊個案討論(含個案研討會),約 224 人次;電話或面談聯繫約157 人次。 5.教職員服務:提供前來求助之教職員壓力抒發、問題解決 等個別晤談及特殊議題諮詢等約70 人次(含教職員哀傷團 體)。 二、一級預防業務推展: 1. 舉辦『老師沒有教的事--生涯講座』:邀請正修科技大學工 管系王在德老師,主講培養自己整體能力及因應生涯轉換 之彈性,學生反應熱烈,計約135 人次。 2.『戰勝課業練功坊--學習效能講座』:邀請諮商師徐君楓、 本學期將陸續開辦 以下活動,請鼓勵 各系師生踴躍參 與: 1.壓力掰掰工作 坊: 協助同學瞭解自我 壓力因應模式,學 習排解壓力及自動 化非理性想法的技 巧,使同學未來有 更好的生活適應。預 計約共72 人次。 2.12 月 16、25 日 戶外義工壓力抒解 與人際溝通訓練及 期末義工大會。 3.11 月 28 日、12 月5、12、19、26 日 舉辦身心靈舒壓療 法課程,舒緩學生 剛考完期中考之緊 張情緒,以利其適 應大學生活。 4.12 月 25 日舉辦 資源教室聖誕晚 會,邀請資源教室 學生與向日葵義工 團學生共襄盛舉。 5.96 年 1 月 10 日 舉辦資源教室期末 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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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莊敬及數位理學院學長姊現身說法,提供讀書策略、學 習及筆記訣竅及壓力因應方式,共計120 人次。 3. 『未來一直來---生涯團體』:舉辦自我探索與生涯團體, 協助學生生涯探索與自我能力了解,並藉由團體之人際互 動,刺激對自己生涯規劃之廣義思考,預計連續5 次,目 前進行1 次,預計服務 60 人次。 4.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邀請文藻外語學院學輔中心主 任陳婷婷專題演講『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處遇流 程』,共計50 人次。 5. 諮輔組義工學生自我探探索與相關輔導知能訓練活動 (1)9 月 18、21 日分兩梯次義工報到與訓練,每梯次 3 小時,共計67 位義工參加。 (2)9 月 30 日共八小時為義工辦理自我探索與人際互 動訓練共計18 位義工完成訓練。 (3)10 月 13 日舉辦義工「大學生活價值觀」講座,邀請 連興隆老師主講,共計16 位義工參加 。 (4)10 月 14-15 日全校志工(含諮輔組義工)基礎訓 練課程認證12 小時,帶動諮輔組義工 23 位報名參 加。 (5)11 月 5 日舉辦義工兩性關係與人際互動進階訓練 4 小時,計17 位義工參加。 (6)11 月 12 日舉辦義工小組溝通座談,邀連興隆老師 主持,共計12 位義工參加。 (7)12 月 2-3 日全校志工(含諮輔組義工)進階訓練 課程認證12 小時。 (8)每週五中午例行性義工小組討論與專題分享,由連 興隆老師與林秀梅輔導員配搭與義工分享專題及關懷 訓練。每次1.5~2 小時每次參與人數 12~14 人。 6. 一般性電話諮詢:含導師、學生、家長等個人或相關議題 之諮詢服務共計約1,058 人次。 7. 諮商中心圖書使用與借閱 106 人次。 8. 諮商中心空間使用與借用 4,644 人次。 9. 擴充諮商輔導圖書設備、文宣手冊等諮商輔導服務之必須 資源。圖書200 冊、音樂 CD/DVD/VCD 等輔導媒體 38 張。 10.諮商中心宣導:製作活動與宣傳海報宣傳諮商中心服務 項目、聯絡與求助方式、求助管道、學期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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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服務 1. 9 月 10 日舉辦身心障礙新生暨新生家長座談會,並邀請 新生之系主任及原就讀本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與會,藉此達 成溝通與交流之目的。 2. 9 月 22 日舉辦資源教室期初座談會,介紹資源教室新成 員並告知本學期各項活動訊息及報名表,邀請成員共襄盛舉。 3. 9 月 25 日、10 月 17 日、11 月 2 日舉辦心靈饗宴活動, 藉影片欣賞及觀後感討論激發學生對不同事物之看法及其價值 觀 4. 9 月 30 日舉辦中秋同歡會,除了讓身心障礙學生感受資 源教室之溫馨外,並結合向日葵義工團一起辦理,使身心障礙 學生與向日葵義工團學生能夠互相交流,並藉此拓展身心障礙 學生之人際關係。 5. 10 月 12、19、26 日、11 月 2 日舉辦歐洲彩繪課程,參加 對象包含資源教室學生及向日葵義工團學生,藉此減輕其課業 壓力、陶冶性情。 6. 10 月份由身心障礙學生提出申請課業輔導,為其媒合適 當之課輔員、安排試教,訓練課輔員如何與身心障礙學生相 處、教導身心障礙學生注意事項等。 7. 11 月 1 日舉辦資源教室期中座談會,本次活動參加對象 除了資源教室學生之外,還包括3 位課業輔導員,藉此讓課業 輔導員對資源教室更加了解。 8. 9 -11 月身心障礙學生關心與聯繫,共計 95 人次;身心 障礙學生諮詢與服務,共計261 人次。 四、導師業務: (一)導師費:核算全校導生人數共5,013(不含 EMBA 班 與產碩班人數)核計本學期系所導師指導活動費共計 1,253,250 元,並核撥導師人事費共計 161 位導 師,金額3,973,300 元整。 (二)提升導師輔導知能: 1.導師諮詢共計 302 件次。 2 院系輔導 A—新生導師: (1)為新生班級導師舉辦賴氏人格說明會,共計 19 位 導師參加。 (2)對未能前來說明會之新生導師主動前往導師研究 室拜訪說明共計6 人 3.院系輔導 B--為各學院舉辦導師經驗交流— (午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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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 (1)人文與社會科學院—王光濤院長主講『如何運動才 健康』共計19 位導師參加。 (2)工學院--邀請英國培斯禮大學教授 Dr. Colin Fyfe,共計二十餘位導師生參加 (3)管理學院—莊寶鵰教務長主講『當教授變成學生』 共計26 位導師參加。 (4)理學院—黃榮俊院長邀請台南大學名導師林慧芬主 講『導師如何關懷導生』共計29 位導師參加。 (5)法學院--姚院志明院長主講教學與關懷,預計 20 位導師參加。 3.院系輔導 C:提供經費予各學院辦理導師生輔導活動 並諮商服務宣導: 理學院--共計兩場教學與關懷座談(10/18、11/29)每 場各70 位導師生參加。 人文社會科學院--12/05 下午導師時間舉辦導師生生涯 輔導座談會預計50 人參加。 工學院--12/05 下午導師時間舉辦導師生輔導知能講座 ~認識精神醫療疾病預計150 位導生參加。 4.舉辦種子導師輔導知能培訓—導師抒壓工作坊:邀請高 醫臨床心理師蘇美卿,主講情緒與壓力抒解並實地演 練,共計32 人次。 (三)二一學生關懷: 1 期初作業: (1)發函通知導師系上二一學生名單與成績科目並回送二 一關懷追蹤表。 (2)發函關懷二一學生,若有壓力與時間管理問題,至諮 商中心受理協助。 (3)提供關懷信函通知二一學生家長,提醒督促專注課 業。 2 期中預警系統作業,預定 12/4 日起開始作業,共計通 知導師有關期中考不及格之學生,請導師關心並輔導有 二一危機之學生。 3.期末作業—預定期終考前一~二週提醒二一學生評量連 續二一之可能性、提提早預備課業或提醒預防退學措施。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1 件,協助溝通與輔導及行政共約 38 小時,召開一次學生申訴委員會會議3 小時審議。

(10)

衛保組

一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共 完 成 理 賠 28 件 , 理 賠 金 額 共 4,654,539 元;尚有 17 件辦理中。 二、 7 月 10--13 日辦理急救教練訓練班,共 20 人參加,通 過認證獲取證照人數為17 人,及格率為 85 %。 三、 9 月 15 日完成校內廚工餐飲衛生講習,共 29 人參加。 四、 9 月 18 日--10 月 31 日共提供體脂肪測量服務共 679 人 次。 五、 9 月 18 日--10 月 3 日辦理大學部新生心肺復甦術訓練, 共972 人參加。 六、 9 月 18 日至 11 月 28 日共完成 74 人次醫療用物借出。 七、 9 月 18 日至 11 月 30 日提供傷病處理共 420 人次。 八、 10 月 24 日辦理乳癌防制活動,共 43 人參加。 九、 9 月 18 日至 11 月 30 日協同總務處保管組與環安組完成 校內餐廳與便利商店餐飲衛生檢查,共40 次。 十 、11 月 4 日至 11 月 5 日完成初級急救員訓練,參加人數 51 人,通過認證獲取證照人數為 26 人,及格率為 51 %。 十一 、11 月 22、24 日完成新生 B 型肝炎疫苗第一劑注射, 共116 人完成注射。 十二 、11 月 25 日至 26 日協同急救教練群至屏東縣竹田國小 推廣志工初級急救教育。 十三 、11 月 25 日至 26 日協同杏林社與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 同學完成辦理杏服天使營活動,至屏東縣竹田國小進行急 救教育宣導,參加學生人數共40 人。 十四 、11 月 27 日至 12 月 1 日辦理新生健檢尿液複檢活動。 十五 、11 月 27 日至 12 月 1 日辦理新生健檢血壓複檢活動。 十六 、11 月 28 至 29 日辦理捐血活動。 預定於12 月 22 日 完成新生B 型肝炎 疫苗第二劑注射 附件--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學生團體保險大額理賠一覽表

申請學生系別

理賠原因

理賠金額

理賠別

電機系

生殖細胞癌

1,000,000

身故

電機系

生殖細胞癌

申請中

醫療

民藝系

胸腺癌

1,000,000

身故

民藝系

胸腺癌

申請中

醫療

都建所

肺癌

1,000,000

身故

都建所

肺癌

申請中

醫療

(11)

運健休系(在職)

動脈瘤破裂

1,000,000

身故

運健休系(在職)

動脈瘤破裂

申請中

醫療

政法系(在職)

乳癌

450,000

罹癌

政法系(在職)

乳癌

申請中

醫療

民藝系

鼻咽癌

450,000

罹癌

民藝系

鼻咽癌

申請中

醫療

電機系

胃癌

申請中

醫療

化材系

縱膈腔良性腫瘤

申請中

醫療

財法系(在職)

車禍

申請中

醫療(殘廢)

貳、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執行情形: 一、本處依教育部建請各校於學則或相關規定中訂定在學學生參與校外考試舞弊之懲處原 則,及94 年 8 月 19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二次臨時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研擬本校 修正學生獎懲辦法,經第十一次學務決議:依委員意見歸納整理甲、乙二案,藉助法律 系吳俊毅老師法律專長,討論研擬一個草案後,分別傳送學生會、各院、系辦,廣徵師 生意見,提送下次學務會議討論。 二、爰依師生意見研提修正辦法草案,送請本次會議審議後,提送校務會議(6 月)討論 通過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條 為 樹立 本校 學生 敦品 勵 第 一條 為 樹立 本校 學生 敦品 勵 依教育部95 年 8

(12)

學、奮發向上、積極熱忱 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 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三 十二條及本校組織規程 訂定本辦法。 學、奮發向上、積極熱忱 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 功效, 依據大學法第二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及本 校組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月8 日台訓(二)字0950113314 號函修正。 未修正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辦法 辦理之。 第三條 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獎狀、獎 章、獎品〉。     學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書面、口頭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 四、大過。 五、定期察看。 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第三條 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獎狀、獎 章、獎品〉。     學生之懲誡種類如下: 一、書面、口頭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 四、大過。 五、定期察看。 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依教育部95 年 88 日台訓(二)字0950113314 號函修正,將懲誡 修正為懲處。 未修正 第 四條 學 生之 獎懲 功過 可以 相 抵,但前功不可抵後過。 未修正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嘉獎︰     一、熱心公益,有具體事 實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 自 治 幹 部 , 表 現 優 良者。     三、熱心參與體育及課外 活動,表現優良者。     四、推動環境保護,杜絕 資 源 浪 費 , 有 具 體 優良事實者。     五、拾物不昧,有具體事 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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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熱心助人,有具體事 實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 款情事者。 未修正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小功︰     一、熱心公益,表現特優 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 自 治 幹 部 , 表 現 特 優者。     三、熱心參與體育及課外 活動,表現特優者。     四、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 在前三名者。     五、熱心助人,表現特 優,有具體事實者。     六、見義勇為,有具體事 實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 款情事者。 未修正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大功︰     一、對社會、學校有重大 貢 獻 ,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二、舉辦區域性或全國性 比 賽 , 績 效 卓 著 , 表現特優者。     三、參加國際性比賽,表 現 優 異 , 有 具 體 事 實者。     四、協助同學解除危機,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殊貢獻者。     五、特殊義勇表現,有具 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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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 款情事者。 未修正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或 自治組織幹部,違背 職 務 致 生 損 害 於 社 團、組織財產者。 二、損毀或妨害合法張貼 之海報者。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 人物品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者。 五、污染本校財產、環境 者。 六、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 用規範者。 七、拒絕參加依法應履行 之本校服務及團體活 動者。 八、違反本校車輛行駛或 停放規定,情節重大 者。 九、(有)其他相當於上 列各款情事者。 未修正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小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 之 事 實 , 情 節 重 大 者。 二、毀損本校財產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 衛生情節重大者。 五、校外言行不檢致生損 害於本校校譽者。 六、侮辱、毀謗師長或同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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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八、恐嚇師長或同學者。 九、無故開拆他人郵件 者。 十、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 者。 十一、賭博、酗酒肇事, 鬥 毆 或 吸 毒 等 情 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或將 己有證件借與他人 使用者。 十三、管理公物未盡善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致生毀損、滅 失、短少或管理公 款有浮 報、挪用、帳目不清 之情事。 十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 權。 十五、未經核准(擅自)在 校內〈外〉舉辦活 動,足生損害於校 園安全與安寧者。 十六、妨害教職員或同學 執行公務者。 十七、散佈不實資訊,足 生 損 害 於 本 校 校 譽 者。 十八、其他相當於上述各 款 所 列 情 事 , 致 生 損害於本校校譽者。 未修正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情 事而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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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作弊者。 三、犯刑法竊盜罪、侵占 罪、詐欺罪、偽造文 書罪者,經法院判 決有罪確定或經學 校查證屬實。 四、蓄意毀損本校布告欄之 布告及公文者。 五、透過網際網路實行不 法 行 為 , 致 生 損 害 於本校校譽者。 六、違規反本校用電或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 足 生 損 害 於 公 共安全者。 七、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 行 為 ,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或 經 學 校 查證屬實。 未修正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 者 ,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一、違反前條所列各款 情 事 而 情 節 嚴 重 者。 二、參與校內、校外各 類考試有頂替, 作弊行為而情節 嚴重者。 三、在校期間獎懲相抵 達 兩 大 過 兩 小 過 者以上者。   四、對師長施予強暴、 脅迫者。 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或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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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以實行犯罪為 宗旨之組織者。 七、製造、販賣或持有 違禁物品者。 八、其他相當於上述各 款 所 列 情 事 ,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校 校 譽者。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之懲處,除依 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 外,得酌量依下列各款 之情形為減輕懲處: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 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 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 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 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 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之懲誡,除依 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 外,得酌量依下列各款 之情形為減輕懲誡: 一、發生行為之動機、目 的。 二、發生行為時所受之刺 激。 三、發生行為之手段。 四、發生行為人之生活狀 況、品行。 五、發生行為人與被害人 平日之關係。 六、發生行為所生之危險 或損害程度。 七、發生行為後之態度。 依教育部95 年 88 日台訓(二)第 0950113314 號函修正,將懲誡 修正為懲處。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 加重懲處: 一、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 累犯。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 件,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教唆、幫 助他人為之者。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 加重懲戒: 一、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 累犯。 二、在與自己有關獎懲事 件,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教唆、幫 助他人為之者。 依教育部95 年 88 日台訓(二)字0950113314 號函修正,將懲誡 修正為懲處。 未修正 第十四條 學生於學 校處理其個人懲 誡 處 分 之 過 程 中,湮滅證據、 故意提供或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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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提供不實證 據或資料者,得 加重處分。 未修正 第十五條 學生獎懲之 處理程序: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依 各 單 位 或 相 關 師 長 建 議按程序辦理。 二 、嘉 獎、 申誡 等獎 懲 , 由 學 務 長 核 定後公告。 三、記小功、小過、記大 功、大過、留校察 看 及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等 獎 懲 事 項 , 應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本 會 組 織 辦 法 另 訂 之 ) 審 議 通 過 , 陳請校 長核定公 告。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 案 件 , 另 由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議。 第十六條 對學生為懲處者,應由 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但 學生受記小功、小過以上 之獎懲處分除以書面通 知本人外,並應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六條 對學生為 懲誡處分者, 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 人。但學生受記小功、小 過以上之獎懲處分除以 書面通知本人外,並應 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依教育部95 年 88 日台訓(二)字0950113314 號函修正,將懲誡 修正為懲處。 未修正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 者 ,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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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妨害公共衛生之 疾 病 , 經 送 醫 認 定者。   二、有精神病態之事實 並經醫師認定者。   三、有其他相當於前列 各款之情事者。 定期停學之處理應提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 定,並以書面通知本 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未修正 第十八條 學生對獎懲 處分不服 時 ,得 依本 校學 生 申 訴 評議辦法所訂期限提 出申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 會議通過,經校務會議 審 議 及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 學務會議擬 訂,送校務會議通過 並 報教育部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依教育部95 年 88 日台訓(二)字0950113314 號函修正。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未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求公平、公正討論 及 決 議 有 關 學 生 獎 懲 事 項 , 以 確 保 學 生 合 法 權 益,特設置學生獎懲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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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辦法。 未修正 第二條 本會負責學生獎懲案件之 審議。但記嘉獎、申誡等 獎懲,由學務長逕予核定 公告。 經本會決議之獎懲案件陳請校長核 定公告。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學務長、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課外活動輔導組、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代 表 及 各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導 師 代 表 各 一 人;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代表兩名、社團負責 人 代 表 一 名 共 同 組 成。 前 項 代 表 任 期 一 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 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學務長、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輔 導組、諮商輔導中心代表 及各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之 導師代表各一人, 學生會 會長、系學會會長及社團 負責人各推選代表一人共 同組成。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 席。 有鑒於本學期學生 會會長從缺,導致 奬懲委員學生代表 缺少一名,恐有損 及學生權益,因此 建議將學生會會長、 系學會會長改為學 生自治團體代表兩 名,以維護學生獎 懲權益。 未修正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 長 擔 任 之 , 並 置 幹 事 一 人,由學務長指派人員兼 任。 未修正 第五條 本會得依需要由主任委員隨 時召開之,但須委員三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 始 得 開 會,決議時須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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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95.12.05 本校第 13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全校師生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全

體教職員生正確交通知識與良好交通習慣,落實守法守紀精神,減

少交通事故,特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責任務如下:

  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

 二、推行交通安全教育與輔導各項活動。

  三、研究檢討並改進本校教職員生交通安全現況。

 四、辦理其他有關本校交通安全等相關事項。

第三條 委員之職掌如下:

  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長擔任執行長、生活輔導組組長擔任

執行組組長,委員由教務長、總務長、各系(所)代表各一名及學生代

表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人士擔任諮詢委員。

 一、主任委員:督導與考核本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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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長:綜理全般業務

三、執行組組長:執行交通安全政令宣導與教育相關業務。

四、委員:參與本會之會議。

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所有決議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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