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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祭祀公業的社會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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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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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台灣祭祀公業的社會學分析

計畫編號:NSC 89-2412-H002-011

執行期間: 88 年 8 月 1 日至 89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 副教授 林端 ([email protected])

研究助理: 林瑋蓉

執行單位:台大社會系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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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英文摘要 台灣「祭祀公業」源自漢人祖先崇拜、慎終追遠的祭田傳統,數百年來歷經清 廷、日治、國府等不同統治階段,這個民間舊慣卻一直被保存下來。立基在法律社 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問題意識上,我們有別於過去的研究,要麼過度偏重法律面(法 學家、實務工作者),要麼過度偏重土地面(地政學者),我們進行了社會學與人類 學的綜合研究。針對祭祀公業相關的「法律、人與土地」等問題作全面性的探討。 我們第一年主要的田野對象是在台北縣市、桃園縣等地,就這些相關人員選取適當 對象,進行深度訪談。藉著他們的實際心聲(公業行動者的內在想法與外顯行動), 對台灣祭祀公業組織的現況作深入的理解。我們除了先從歷史社會學的角度對幾百 年來台灣祭祀公業的歷史發展做出貫時性的研究,也透過田野調查,針對下列的研 究主題作追蹤討論: 1. 習慣法史與台灣開拓史的相關問題(台灣宗族土著化與祭祀公業的設立)。 2. 對現行法令「合法性」、「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分析與探討。 3. 由西方(德國與瑞士)移植來的「公同共有」的法律制度,應用在祭祀公業的 財產之上是否適當。 4. 「祭祀公業」在現代社會永續經營的可能性問題。 5. 相關立法工作的協助,意即「應用的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研究:九二 一大地震促成了祭祀公業土地問題浮上台面,為了解決相關問題,政府草擬《祭 祀公業管理條例》之中,我們則從旁協助立法工作。 關鍵詞:祭祀公業、台灣舊慣、國家制定法、民間習慣、習慣法人團體、法律 與發展、習慣法與社會變遷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Chi-Ssu-Kung-Yeh” ( property-owning ancestral worship associations, ancestral worship property) in contemporary Taiwan. It is the purpose of this sociological analysis to examine the real function of this Chinese traditional customary law as it exists in North Taiwan (Taipei und Tauyuan) today. The main finding of this analysis is to know how such a Chinese tradition adapts itself to the new changing social-legal conditions in Taiwan.

Keywords: “Chi-Ssu-Kung-Yeh”( property-owning ancestral worship associations, ancestral worship property), Chinese lineage or clan in Taiwan, Chinese customary law in Taiwan, customary law and development, state enacted law, social practi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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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緣由與目的 台灣「祭祀公業」源自漢人祖先崇拜、慎終追遠的祭田傳統,數百年來歷經清 廷、日治、國府等不同統治階段,這個民間舊慣卻一直被保存下來。創立祭祀公業 的原意,是為了利用家族宗族共有的公業財產收益,達到永久祭祀先人的目的,但 是時移勢轉,原本的美意良俗在幾百年的社會變遷之下,卻成了子孫爭產的標的與 都市開發的障礙,發展到最後,這個習慣法意義的法人團體,以及其共有的財產, 在劇烈的社會變遷過程中,在台灣社會工業化、都市化與資本主義化的過程裡,一 步步成了亟待解決的燙手山芋。 立基在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問題意識上,我們有別於過去的研究,要麼 過度偏重法律面(法學家、實務工作者),要麼過度偏重土地面(地政學者),我們 進行了社會學與人類學的綜合研究。針對祭祀公業相關的「法律、人與土地」等問 題作全面性的探討。訪問了主管官員(由中央到地方鄉鎮市的民政與地政官員)、 法務與地政實務工作者(如土地代書、律師等),以及各公業管理人與派下子孫等。 我們第一年主要的田野對象是在台北縣市、桃園縣等地,就這些相關人員選取 適當對象,進行深度訪談。藉著他們的實際心聲(公業行動者的內在想法與外顯行 動),對台灣祭祀公業組織的現況作深入的理解。這是繼日本人近百年前的土地丈 量以及舊慣調查研究後,另一次深入的田野調查研究。我們除了先從歷史社會學的 角度對幾百年來台灣祭祀公業的歷史發展做出貫時性的研究(已撰成兩篇相關論 文,發表在學術刊物與學術研討會之上),我們也透過田野調查,針對下列的研究 主題作追蹤討論: 1. 習慣法史與台灣開拓史的相關問題(台灣宗族土著化與祭祀公業的設立)。 2. 對現行法令「合法性」、「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分析與探討。 3. 由西方(德國與瑞士)移植來的「公同共有」的法律制度,應用在祭祀公業的 財產之上是否適當。 4. 「祭祀公業」在現代社會永續經營的可能性問題。 5. 相關立法工作的協助,意即「應用的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研究。 在這一年的研究裡,我們正好碰到九二一大地震,引起許多相關土地問題的變 革,連祭祀公業法律政策也不例外。九二一地震促成了中部地區許多祭祀公業土地 問題浮上台面,為了解決相關問題,政府除了在《九二一暫行條例》裡,針對祭祀 公業開發政策做出放寬,(第 11 條規定:同意開發後之利益,為祭祀公業所有,不 動產亦得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此一政策的改變,為祭祀公業紊亂的法律政策 開出一片曙光。此外,在我們與立委的鼓吹之下,政府已決定從《地籍清理條例》 企圖「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的政策,改為立法「管理」祭祀公業。我們一方面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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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研究,有助於澄清當前祭祀公業的現狀,進而協助《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的順 利立法;另一方面,也希望透過此一研究,呼籲政府模仿當年日本人的舊慣調查, 在台灣真正推定一次全國性的祭祀公業普查,以瞭解目前祭祀公業的實際問題,我 們的研究正可以提供此普查的預備性基礎。 三、結果與討論 官方說法: 「日本時代以來祭祀公業就是一件麻煩事,最好它愈來愈少,一個一個被清理掉;最怕 的是它愈長愈大,所以根本不該讓它有新的財產。」 「祭祀公業的系統表十之八九可能都是不完全正確的的,沒有人可以真正證明他所列出 來的派下系統表是百分之百完整的,因為戶籍資料最早是民前六年(明治 39 年,在這 之前都不可考,所以系統表往往是管理人往上下推,往兩旁推出來的。民政單位只是做 形式審理,代為公告,沒有人異議就視同派下員名冊而告確定。」 「祭祀公業是私權問題,不應該介入,做好了是應該的,做錯了到處得罪人不說,還可 能吃上官司。」 「祭祀公業是私權問題,公權力不應該介入,不像寺廟是公家的錢,介入輔導沒有話講。 公業的人不來找我最好,我根本不理你,這是你們家的事!所有承辦人員都把它當成是 刺蝟,避之唯恐不及。」 「人是屬於土地的而不是土地屬於人,人只是暫時的過客,土地是永遠的,應該人去遷 就土地,而不是土地遷就人。」 「民政地政人員最怕祭祀公業的業務,往往塞給新來的人去辦,新人辦了一兩年,有機 會就請調,再塞給更新來的人。」 民間說法: 「說句不好聽的,政府是要我們自生自滅。」 「政府想的是加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的同時,一起把祭祀公業清理掉。」 「把祭祀公業土地改成公同共有,甚至分別共有,這是要派下員彼此持刀相向、彼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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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牽涉到按房份或按丁份劃分的問題,一旦公同共有就完全按照丁份來算,對主 張按房份的不利,對主張按丁份的人有利) 「把祭祀公業土地改成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是把土地之『瘤』變成土地之『癌』,問 題更加嚴重。」 「地政人員常有想像中的簡化,祭祀公業土地轉變成公同共有土地,再轉變成分別共有 土地,最後變成個別所有土地,似乎愈到後面愈簡化處理,這樣的想法對嗎?」 在本年度執行第一年的「台灣『祭祀公業』的社會學分析」研究計畫裡,我們初步探 討了台灣「祭祀公業」目前存在的種種問題,而且針對它在清代以來的歷史發展過程中, 不同政權的「國家制定法」對這種漢人社會固有的「民間習慣法」,進行貫時性的 (diachronic)分析,其中清代與日治時代的第 I 部分,已經撰寫出文章正式發表,(題 目為「國家制定法」與「民間習慣」:台灣祭祀公業的歷史社會學分析(I),《法制史研 究》創刊號 2000 年 12 月第 117-151 頁;第(II)部分發表於台灣社會學會 2000 年年會, 2000 年 12 月 11 日,共 18 頁,將發表於法治史研究第二期,2001 年 12 月)。我們立基 在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基礎之上,著重在「習慣法與社會變遷」、「法律與社會發

展」(law and development)等的問題意識之上,探討了在歷史變遷的過程中(清代、日 治、國府等不同時期)有關「祭祀公業」這個華人世界目前僅存於臺灣的習慣法傳統, 究竟在不同的「國家制定法」之下有怎樣的具體發展。我們有別於過去偏重法律面(法 學家、實務工作者),或偏重土地面(地政學者)的研究,我們進行了社會學與人類學 的綜合研究,針對祭祀公業相關的「法律、人與土地」等問題,我們訪問了相關的人員, 包括主管官員(由中央到地方鄉鎮市的民政與地政官員)、法務與地政實務工作者(如 律師、土地行政代書)、各公業管理人與派下子孫等,主要在台北縣市、桃園縣等地, 就這些相關人員,選取適當對象,進行深入訪談,藉著這些與「祭祀公業」這個台灣舊 慣相關的行動者(承載者)的實際心聲,對台灣祭祀公業組織的現況有進一步的理解。 在我們的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相關的議題必需進一步加以探討研究,在第二年與 第三年的研究裡,繼續深入追蹤。 我們在第一年的研究中,大致可以完成下列各項研究: 1. 由清代、日治到國民政府數百年來國家法令的「祭祀公業」政策的分析(已完成第 I 部份的文章)。 2. 對台北縣市與桃園縣重要的「祭祀公業」與相關人員(官員、當事人、代書與律師等) 的田野訪談。 3. 相關統計資料的蒐集(參見附表一),對「祭祀公業」人與土地現況的作初步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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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關文獻資料(如家譜、系統表、土地台帳等)的蒐集與整理。 5. 初步與中部(如台中縣)、南部(如台南縣)的「祭祀公業」,取得相關管理人的地址 (這是相當困難的,因為官方不太敢給(私權問題),民間又不願意公開)。 6. 在研究過程中,適逢 921 大地震之後,將災區祭祀公業土地問題拱上台面,我們也與 立委蘇煥智等合作在台南與台北召開公聽會,廣邀相關官員、祭祀公業代表、律師、土 地代書等,呼籲將祭祀公業視為「習慣法人」,從《地籍清理條例》拿出來單獨立法, 催生《台灣祭祀公業管理條例》未來的實際立法,已獲得內政部民政司與地政司的善意 回應,由民政司草擬法案中,我們將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建議。 附表一: 國府時期「祭祀公業」的歷次統計資料表 台灣省 已清理 未清理 合計 筆數 面積(公頃) 筆數 面積(公頃)總面積(公頃) 71年 1397 7224.92 8621.92 74年 12,397 2588 39990 7186 9774 79年 11386 1834 29552 7332 9166 85年 13833 3848.88 12072 5979.9 9828.78 88年 13703 5341.98 36373 5792.85 11134.83 台北市 已清理 未清理 合計 筆數 面積(公頃) 筆數 面積(公頃)總面積(公頃) 71年 246 74年 1302 187 2105 617 804 79年 1493 169 1743 126 295 85年 204 高雄市 已清理 未清理 合計 筆數 面積(公頃) 筆數 面積(公頃)總面積(公頃) 71年 18 74年 91 7 119 7 14 79年 103 6 113 5 11 85年 5.72 資料來源: (71 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資料)黃秀鳳,1984,祭祀公業土地管理利用問題之研 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中國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31-2 頁。 (74 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資料)祭祀公業土地問題之研究,台北市政府七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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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研究報告,84 頁。 (79 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資料)黃明芳著,1996,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之理論與實 務,北市:永然文化,33 頁。 (85 年台灣省資料)省民政廳,台灣省祭祀公業件數、土地筆數、面積數統計表,85.5. 製表,其中彰化縣、高雄縣尚未提報,新竹縣上報小部分資料。 (85 年台北市資料)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台北市祭祀公業土地總面積及總現值統計表。 (85 年高雄市資料)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現有祭祀公業土地總面積、總價值表。 (88 年台灣省資料)省民政廳,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清冊統計表,88.05.05.製表。 下面我們針對幾個研究成果加以簡單討論: 1. 習慣法史與台灣開拓史的相關問題: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人類學家把台灣祭祀公業的發展史與台灣宗族發展史 連結在一起討論,而建構所謂由「移墾社會」到「土著社會」,由「地緣組織」到「血 緣組織」的發展理論。其論述主要根據是:「合約字祭祀公業」是以地緣為基礎,發生 的時間在前,而「鬮分字祭祀公業」是以血緣為基礎,發生的時間在後;由「合約字祭 祀公業」到「鬮分字祭祀公業」的發展,便是所謂的由「唐山祖宗族」到「開台祖宗族」 的發展過程。這樣的理論主要是由陳其南與莊英章所提出,他們的說法被人類學家林美 容所質疑。根據我們在台北縣市與桃園縣的調查裡,這兩種祭祀公業的確同時存在,但 是是否合約字祭祀公業一定發生在前,鬮分字祭祀公業一定發生在後,尚待進一步佐 證。我們的發現是,合約字祭祀公業,因為彼此之間並不隸屬於明顯的同一宗族,祭拜 的是遙遠的唐山祖,派下的成員有同姓之誼,甚至也有異姓而同屬於一個祭祀公業,沒 有明顯的派下員系統表來證明他們屬於同一宗族,因此,無法透過宗族意識來相互牽 制,一旦管理人私心自用,盜賣田產或捲款而逃,都很容易。此外,合約字祭祀公業因 為是採股份制,依原有出資比例,來規定其權利義務,因此也常常發生因為持份多寡不 同而有明顯的紛爭,要麼以大吃小,要麼以小來牽制大的的決定,所以情形比較複雜。 對於合約字祭祀公業的深入研究,是我們與人類學家展開對話的重要面向。 2. 對現行法令「合法性」、「正當性」、「有效性」的分析與探討 我們曾經在已經發表的文章裡,指出近百年來,1945 年是個分水嶺,政權更迭導致的 國家祭祀公業法律政策的改變,綜合來說,我們可以用下面的附表二來簡單描繪之: 附表二、 1945 年前後國法規定之「祭祀公業」法律定位及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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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1895-1945) 國府時期(1945 迄今) 法律地位 習慣法人。 1. 公同共有之性質。 2. 非法人。 3. 非「非法人團體」。 法律能力 1. 習慣上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 力,得以祭祀公業名義與第三 人獨立為法律行為。 2. 祭祀公業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 人、管理人與輪值之派下員, 得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 其訴訟效果直接歸屬於祭祀公 業。 法理上與司法實務上: 1. 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 無訴訟能力:管理人非經派下全 體書面委託或規約有特別授權 時,不得代表派下全體為訴訟 行為。 必須要說明的是,國民政府雖然在法理上與司法實務上不承認它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 力,但在行政實務上,卻因種種從權策略,其實默認它亦有一定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如祭祀公業土地總登記按法理,應將公同共有的所有派下員列為權利主體,但其實光復 後為了時效,往往直接將日治時期土地登記不與土地台帳等直接移植進入新的土地登記 簿上。此外,凡三七五租約之訂立,租佃糾紛之處理,均以祭祀公業之名義為之,並以 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管理人為代表人,故祭祀公業應具有權利能力;又如不動產登記簿上 均以祭祀公業名稱登記為所有人名義,土地之出售,係以之為移轉義務人,土地之合建, 亦得以之為起造人名義。 如果我們進一步提出法律社會學常問的合法性(legality)、有效性(efficiency)與正 當性(legitimacy)的問題,我們可以作個簡單的比較,作為將來第二年與第三年研究的 前引:日治時期國法下的祭祀公業政策比較有明確的目標,法令與實務比較首尾一貫, 因此在合法性與有效性上,問題較小,至於正當性方面,因為是殖民政權的施政,顯然 比較缺乏祭祀公業當事人民意的意見基礎。相對來說,國民政府法律框架下的祭祀公業 政策,法令與實務比較沒有明確的目標,法令與實務多有脫節之處,不但合法性(行政 命令為主)與有效性(紊亂而無法與時俱進)存在著不少問題,在正當性上,雖然不斷 強調它是「私權」問題,但也沒有真正作民意調查與徵詢,找出真能解決相關問題的法 律政策來。我們希望透過未來兩年的研究,敦促內政部模仿日本人當年調查臺灣舊慣的 精神,作全國性的祭祀公業調查,以加強新的立法工作的正當性與有效性。 細究之,台灣光復以來國民政府對祭祀公業的政策約可分為下列幾個時期: (1) 混亂期:由光復到 1981 年的《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行政命令)。 (2) 行政命令期:1981 年到 1998 年。 (3) 一國兩制期:台灣省 1998 年 4 月訂定《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與 中央的行政命令(實施於北高兩市)並行。 (4) 《地籍清理條例》立法時期:1998 年到 921 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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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立法時期:921 大地震之後迄今。 一直到 1981 年,民政管人與組織,地政管土地的原則才告確立(參見附表三的「祭 祀公業登記程序表」)。到底我們從「內政部祭祀公業管理辦法草案」(1968 擬,未實施)、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1981 實施,行政命令)、《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台灣省法規,1998 公佈實施)、到 1999 年被立法院退回的《地籍清理條例》,再到因 921 大地震引發相關土地問題,而被立委與學者要求催生的、可能要擬定的《祭祀公業 管理條例》,臺灣「祭祀公業」這個彌足珍貴的「民間習慣法」,能否在 21 世紀國法中 有個清楚的定位,仍在未定之天。 3. 「公同共有」制度是否適用於台灣的研究: 我們發現影響光復後祭祀公業土地、神明會土地與祖先共業土地最大的法條,就是 現行《民法》828 條有關公同共有人相關權利義務規定,裡面主張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 其他權力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到公同共有人之全體同意。這條規定在清末《大 清明律草案》即從瑞士民法加以引進。這樣的規定具有日耳曼法律,重視農業社會公同 共有法人團體的特質,似乎跟我們漢人固有法有關家產祖產的觀念頗有類似之處,但是 在現代個人主義的私有財產觀念之下,其主要精神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的財產觀念,與 漢人傳統或日耳曼人傳統漸行漸遠,因此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實際上限制了祭祀公業 土地進一步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在我們的研究裡,我們感到興趣的是漢人的宗族財產能 否分割,在民間實務上的靈活性,究竟跟日爾曼人公同共有的嚴格規定是否一致,值得 我們進一步加以考察。 4. 祭祀公業在現代社會能否永續經營的問題 我們曾經為文指出,光靠外部因素的國法的保障,如果日治時期以來早已式微的 宗族與祭祀公業,依然是內部問題不斷,它能否繼續在 21 世紀的臺灣存活下去, 殆成疑問。以涂爾幹(Emile Durkheim)的「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來說,「祭祀公業」本來是漢人祖先崇拜的具體體現,藉著共同祭拜祖先,同家族、 宗族的成員定期聚會、團結在共同的祭祖大典上,喚起彼此的集體意識和共同歸屬 感,達到慎終追遠又舉族以自保的目的。換句話說,祭祀公業土地及其上所設立的 宗祠、家廟就像宗教團體的教堂、寺廟一樣,是祖先崇拜的物質基礎,在這個物質 基礎上,家族、宗族成員舉辦共同儀式、凝聚共同的集體意識(同家、同胞、同姓), 形成家族、宗族的生命共同體。對涂爾幹來說,這樣的生命共同體就是一個道德社 群(moral community),其集體意識具道德意涵、宗教意涵與規範力量的。換言之, 理想的祭祀公業團體應該是一方面具有定期不變的共同祭祀,以喚起集體意識、達 到祖先崇拜、庇佑子孫的功能;另一方面,維繫祭祀活動的物質基礎-祭祀公業土 地與其上的宗祠,也應該維持定點不變、不輕易處理分割的狀況。但是在具體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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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中,不但在政治上歷經清廷、日治與國府不同的統治階段;經濟發展上,台灣 也由一個前資本主義的農業社會進入資本主義下的工業社會(甚至後工業社會), 與此同時,人的組織(祭祀公業團體本身)與物的狀況(祭祀公業土地)也都歷經 相當巨大的變化:以人來說,一代傳一代,派下員人數更迭頻繁,大多是愈來愈多, 較大的房人丁興盛,發展較小的房則人數稀少(因此就會產生按房分或按丁分來分 產的疑問);在土地上,因為整個台灣迅速工業化、都市化,很多土地一夕之間由 醜小鴨變成天鵝,價值動輒數十億,徵收補償款與繳稅的問題層出不窮。在這種情 形下,祭祀公業團體的性質為何?祭祀公業的土地與其所有權的形式為何?變成是 一個我們在實然層次與應然層次必須要加以深入探討的嚴肅課題。 幾十年來,無論人的組織或土地利用與功能,在強調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個 人私有財產的資本主義發展之下,整個社會逐漸朝向小家庭化、都市化、工業化、 商業化發展,原有農業社會大家族、宗族組織逐漸喪失其現實基礎,原有的祭祀公 業土地,也在資本主義發展下變得支離破碎,使用規劃的問題層出不窮。這意味著 祭祀公業團體(人的組織)與祭祀公業土地(物質基礎)必須加以重新定位,以對 應於新的社會經濟的現實狀況。在現代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裡,過去家族、宗族的 集體組織以及藉著共同祭祀、祖先崇拜所凝聚的集體意識,是否能夠不變地維持下 來,不無疑問,雖然傳統宗族結合血緣、地緣與共利的三大組織構成要素,但是在 個人主義化的社會中,這些要素似乎逐漸喪失其組合人群的功能。 我們回過頭來看祭祀公業團體的特徵,目前它妾身未明,不是法人團體,未來 它可能會成為政府承認的習慣法人團體,但它是否真能發展出新的集體意識,來維 繫團體於不墜呢?是以前的家族、宗族主義,原封不動維持下來嗎?還是會有新的 形式,既兼顧個人自利心與家族共同隸屬感的、新的集體意識?這樣的團體發展事 實上和他們所擁有的共同財產、共同土地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換句話說共同的隸 屬感是和共有財產息息相關的:目前祭祀公業實際運作最令人詬病的是利慾薰心、 爭奪財產,人性的黑暗面,貪婪、暴力相向,家族的「公益」已經不存,代之而起 是派下員每個人的「私利」,如何在祭祀公業內調和公益與私利,變成最關鍵、最 棘手的問題。要一個資本主社會下的一群具有派下員身分的「理性選擇者」,能團 結在「不勞而獲」的祖先財產下的祭祀公業團體裡,這是個怎樣的法人團體呢?這 樣的家族宗族共同體是實質的共同體,還是徒具形式的「想像中的共同體」呢?值 得我們在第二年與第三年的研究中加以深入的考察。 5. 「應用的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研究: 在未來兩年的研究之同時,我們會繼續和立法委員和相關政府官員合作,提供我 們的研究成果作為立法施政的參考依據。所以我們的研究成果,可以作為一種「應 用的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研究來加以看待。我們曾經多次參加立法委員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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煥智等人召開的祭祀公業公聽會,相關祭祀公業團體也建議希望提供資源,邀請立 委、民政官員召開祭祀公業研討會,希望對未來祭祀公業管理條例提供適當的建 議,廣聽各方意見,強化立法品質,以確保其合法性、有效性、正當性,透過第二 與第三年的研究,希望繼續參與這項工作,以應用的法律社會學的特色協助相關問 題實際解決。立法工作不是一二天就可以完成,唯有持續追蹤調查研究才能發揮協 助立法的實際功效,曾和立委討論過這樣做是超前立法還是落後立法?也許都是, 落後立法方面,早該把公同共有改成習慣法人;超前立法方面,除了當成習慣法人 外,還要考慮它未來究竟是怎樣的法人團體,私利團體還是公益團體,在二十一世 紀台灣社會裡,立法上如何或有無可能導引祭祀公業組織朝向永續經營的法人組 織,在此意義下,或許也有超前立法的性質。 四、計畫成果自評 在第一年的研究裡,我們除了在歷史社會學的面向裡作了整體性的回顧,並且在實 際經驗研究的基礎之上,對於上述幾點的研究成果提供進一步的分析與討論,在我們長 期的研究與摸索的過程中,我們雖然獲得不少研究成果,但是一直沒有獲得相關民政地 政單位全面性的配合,使我們的研究成果受到客觀的限制。這一點在我們第二年的研究 過程中,終於突破民政人員的心防,在內政部相關官員的配合之下,取得已清理的祭祀 公業全國性的名單(雖然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份名單其實並不齊全),但是以足以 提供我們在第二年以後進行問卷調查、深入訪談與參與觀察的根據。這一年研究過程中 所遭遇的重重限制,終於在第二年以後獲得進一步的突破。 五、參考文獻 由於篇幅過多,參考文獻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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