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典貴妻女」現象
以律令為中心
李淑媛*
摘要 人口買賣,尤其對女性人身自由權之剝奪,無論任一國度或時空,一直是普 通嚴重又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係以律令制度為桔心﹒探討唐代女性人口之販賣問題。尤其著眼於家庭親屬間,權力核心之支配者對於妻、女之人身
販賣。究竟在何種情境下會將妻女視同商品無情地售出?唐朝法令對尊長 販賣卑幼有何罪與罰?人口買賣歷經哪些顛型與變質?略賣、和謗、和賣 之罪又有何殊異?總之,買賣人口的形式已相當多樣化。凡家內秩序下的 尊親屬 J 父權制度下之男性,對於于女、妻妾的人身買賣,皆屬於家庭暴 力。本文試圖對律令結構予以深入剖析,從法律史料遺留的蛛絲馬跡中, 還原唐時女口買賣之真象。冀盼能為當前性別關保與法律制度,提供若干 反思空間。 關鍵詞:唐律、人口買賣、典賣(典帖、典貼)、父權制 醒吾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本文為 97 年度國科會專題計劃「典賣妻女:唐宋律令制下的女子人身買賣 J NSC97-2410-H-266-004之一,成謝賣會補助,特致謝忱。一、別昌
人口販賣問題,一直是歷代統治階層難以根結之施政難題。
公然而見「人」為「物J '待價而泊或輾轉販售以圖利,實潛藏重大
犯罪,弊俗亦相應滋生。傳統社會因儒家體系男尊女卑核心價值
觀作祟,導致溺女風潮,卻嚴重造成性別比失衡,女性在婚姻市
場上奇貨可居之怪象。但女性地位卻不升反降,人身自由淪為商
品被親密的尊長售出。養女、童養媳與妾、牌、妓制度和女口買
賣實有某種微妙之關聯性。甚至變質的兩性關係-一典妻、雇妻,
更是罔顧女性尊嚴,廉價賣婚之病態產物。而賣人者,不如貫道
出「賣」之情狀,矯飾以「嫁」相稱。明明是被迫,卻以女性自
願議之。家內秩序下的親屬、父權制度下之男性,對於子女及妻
妾的人身買賣,實為一種家暴之延續。l
學界對家庭人口買賣之研究,北魏延昌三年(514 )費羊皮賣
女案曾引發關注與討論。2宋、 3 明清諸朝, 4亦有學者專文論述。
1 對於婚姻中的配偶、親生或收養間的子女販賣,皆是家庭暴力之一環。攸關唐代的 家暴問題,筆者曾發表婚暴與虐兒二文,可一併參考。見拙著. <唐代的家庭暴力 一一以虐妻、毆夫為中心之思考〉﹒收在高明士主編. (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 (二) :家內秩序與國法> (全北:全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
.頁 145-196;
〈唐代家庭暴力中的虐兒現象一一以唐律為中心之探討) • (興大歷史學報> •18
(全中.2007.6)
.頁 115-140 。 2竹 i良隆良. <北魏 lζ 扣 L于各人身實買主身分制支配:延昌三年(
514
)人身實實論
主義在中心t. L τ) , {史學雜誌> .的:3
(東京.1984
.3)
,頁 279-3 日。陳登 武、于曉雯. <從北魏「費羊皮賣女案」說到中國古代的債務和人口寶貴〉﹒《法 制史研究> •9
(全北.2006.6)
.頁 1-41 0 大陸學界對方T 宋代婦女之買賣,頗有一番討論。如:余貴林. <宋代買賣婦女現象 初探) • {中國史研究> •2000:3
(北京,2000.8)
,頁 102-112 ;初春英, <淺析 宋代的實女及賣妻現象), {岱宗學刊> •6 : 2
(山東.2002.6)
.頁 67-69 ;宋 乾, <試論宋代略責人口的幾個問題)• {樂山師範學院學報> •19 : 9
(四川,2004.9)
.頁 80-84 。雖點出了宋代人口買賣市場尤好女口,以充女使、人妾之社會 需求。但由於並非從律令角度進行剖析性的詮釋,且清一色是極短篇之作,令人有 難以一窺其堂奧之,戚。 4 明清之研究,尤以岸本美緒為其代表,曾專文討論明清時期責妻與典妻之習俗。岸 本美縛. <妻在賞 ?τl立 p~ 于毛主~~扣:明:青時代旬賣妻、典妻慣行) • {史艸> •40
(京都,1999.11)
,頁 150-1日。岸本美緒著,李季樺譯. <妻可貴否?一-明清 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一一) ,收入陳秋坤、洪麗完主編, <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 1600-1 900)
>
(臺北:中央研究院全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 )
.頁 225-264 。惟獨對唐代背賣妻女,以及將家中女口質押典帖問題,始終未見 相關研究之面世。
拙文以「典賣妻女」為題, r 典」涵蓋典帖(典貼) ,並延伸
至質賣與雇賣等層面;「賈」則專指永久性賣斷。對於唐代女性人
口販賣,諸如永久性的賣人法,或暫時性人身自由的典、雇、質
等議題,皆是探討重心。尤其著眼於家庭親屬間,權力核心之支
配者對於妻、女之人身販賣。何種情境下會將妻女視同商品無情 地售出?唐朝法令對尊長販賣卑幼有何罪與罰?人口買賣歷經哪些類型與變質?略賣、和誘、和賣之罪又有何殊異?試圖從律令
結構予以深入剖析,還原唐時女口買賣之真象。
必須聲明地是:因著眼於家庭對女性親屬(尤指妻女)販賣
之情與法,社會階級非法人士間的強奪擴略(掠)或引誘和賣,
僅止於略述而非討論核心。至於人妾之來源係因財購置,依律可
通買賣。 5 而良賤體制下的女牌一因列居賤民,基於「律比畜
產 J '屬於半人半物性質,於法可任由家主自由買賣。 6既是合法
的賤口交易,白與本文無涉,故暫不擬討論。二、販賣親屬之罪與罰一略/和賣妻女為奴牌
人身買賣名目繁多,有「買賣」、「典」、「質」、「雇」之名,
而「典」復有「典質」 7 、「典帖 J (典貼) 8 、「質錢」 9之稱。一般
此外.
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te of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鉤, 2000)一書,亦曾探討清代「買休賣休」之律。頗值得參考。 5 唐﹒長孫無忌著,劉俊文點校. {唐律疏主義﹒戶婚律> (北京:中華書局,
1983)
•
r 以妻為妾」條(總 178) .疏議曰. r 妾通賣賀,等教相懸。碑乃賤 i鼠,本非傳類。」頁 256 。 6 (唐律疏主義﹒名例律》﹒「官戶都曲官私奴碑有犯」條(總 4 7) ,疏主義曰: r 奴碑 賤人,律比畜產.... 0 J 頁 132 0 (唐律疏議-戶婚律> r 雜戶官戶與良人為婚」條 (總 192) .疏議曰. r 奴碑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頁 270 0 (唐律疏議﹒賊 盜律> r 謀反大道」條(總 248) .疏主義曰: r 奴主卑同資財,故不別言。」頁 322 。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 r 以私財奴碑貿易官物」條(總 290) .疏議曰. r 奴 碑、畜產,即是總同財物。」頁 368 。 7 後晉﹒劉昀等撰﹒《舊唐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5
.4)
.卷 140· <盧群〉傅: r (盧群)先寓居鄭州,典質良田數頃;及為節度使至錯,各與本地契書,分付所而言, r 典」與「質」、「押」為同義詞,乃以物質錢,俟後以價贖
還之意。屬於暫時性的人身買賣,與一次賣斷性質的「買賣
J (真
賣、絕賈)稍有殊異。
(一)販賣女口之手段一論「略賣」與「和賣」
唐代非法買賣人口罪,以其身分、手段不同,處刑原則亦
異。大致分成「和賣」、「略賣」二種。前者刑輕,後者罪重。論
其分野,和賣與「和同相賣」同義,係指未經脅迫、兩相情願之
場合為論。 10 r 略」則被定義為「不和為略」、「兼有威劫
J '帶有
威逼恐嚇之意,完全罔顧被賣人意願及其感受。11 r 和」之下,復
有「和誘」、「和同相賣J (和賣)之別; r 略」則有「略人」、「略
賣人」之分。若掠奪過程中殺傷人命者,復比照「強盜法」加重
科刑。其論罪標準細分了「略」、「和略」、「和誘」、「強盜」諸多
法之等級。
女性,尤其卑親屬中的妻女,因法律與經濟地位的雙重弱
勢,復受制於夫權與父權,往往淪為被親屬販賣之首選。
販賣卑親屬之罪,係指家族內的尊屬以權威「略賣」或「和
賣」內外卑親屬為奴牌,被賣者因此改變身分墮入賤籍之犯罪行
為。讀賣親屬是人口販賣之一環,強調以禮入律的唐代,對於略
管令長,令召還本主,時論稱美o J 頁 3834 。 8 唐﹒韓愈撰、馬其昶校注. <韓昌黎文集校注> (臺北:世界書局.2002.1 )
.卷8·
<狀-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狀>.頁 668 。 9 唐-李延壽撰. <南史> (北京:中華書局.1975.6)
.卷 70· <循吏﹒甄法崇附 孫甄彬〉傅: r (甄彬)嘗以一束手就長沙寺庫質錢,後買賣等遷。」頁 1705 0 <宋 書》卷 64 <何承天〉傅:江陵人尹嘉. r 家貧,母焦自以身貼錢,為嘉償責 (債) 0... 護尋事原心,嘉母辭白求質錢,為子遷費。... J <韓昌黎文集枝 注> .卷 7· <碑誌﹒柳子厚墓志銘> : r (柳州)人順賴,其俗以男女質 錢... 0 J 頁 529 。 10 r 和實」指未經脅迫,屬兩相情願者。《唐律疏議﹒名例律>r 略和誘人等赦後故 蔽匿」條(總35) .疏議曰: r 和同相費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J <唐律蔬 議-賊盜律> r 略人略責人」條(總292) .疏主義曰: r 元謀兩和,相費為奴拌」 頁的、 370 。清﹒沈之奇. <大清律輯言主>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1) .卷 18.
〈賊益> r 略人略責人」條,律後主主: r 和同者,彼此清願之謂,非如設為方略之 所致也。」頁 616-617 。 11 r 略」指罔顧被責人意願及成受。分見《唐律疏議﹒賊盜律> r 略人略責人 J {,朵 (總 292) .疏議,頁 369 ;沈之奇. <太清律輯言主> .律後泣,頁 616 。賣家中女性成員的處刑原則,不脫離以血緣關係、親疏遠近之定
罪模式,視身分上的尊卑、長幼明定刑之加滅。且僅有壓良為
賤、賣為奴牌之場合,方構成犯罪。而親屬間的略賣,多半指旁
系尊(卑)親屬非法販賣家庭成員之行為。其基本原則是: I 略
賣」罪重於 1日賣 J '賈「期親以下卑幼」刑輕,賣「餘親卑幼」
罰重,賣「尊長」則論死。且不分強、和,不論尊卑、長幼,只
要賣親既遂,俱入「十惡﹒不睦」罪。 12
欲釐清販賣親屬之罪與罰,須深入探究後揭之唐〈賊盜律〉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律。
(二)賣「期親以下」女性卑幼為奴牌
《唐律疏議﹒賊盜律) I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條(總 294)
:
諸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女叉碑者,並同鬥毆殺法; (注:無
服之卑幼亦同。)即和賣者,各減一等。其賣餘親者,全
從凡人和略法。
按「期親以下卑幼 J (以下簡稱「期幼 J) ,係指弟、妹、子、孫及
兄弟之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及從父弟、妹。「無服之卑幼」是指
未生子佩之妾和子孫之妾。 13換言之,若被賣者為女性,其與家屬
之關係為:父母賣女兒, 14祖父母賣孫女,夫責無子之妾;兄姐賣
己妹,伯叔(祖)父母賣娃女、娃孫女,外祖父母賣外孫女,公
婆賣子媳、孫媳(含子孫之妾) ,堂兄姐賣堂表妹等。但須注意地
12 (唐律疏議﹒名例律) r 十惡﹒不睦」條(總6)
;主. r 謂謀殺及費總麻以上 親... 0 J 疏主義曰: r ...責組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比條。...賣總麻 以上親者,無問強、手口,俱入不睦。實未售者,非。」頁14 。凡尊屬販賣近親卑 幼,除 T 刑責外,有、入十惡「不睦」之罪。但象徵「無服卑幼」的己妾、子孫之妾 則被排除在外。 13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條(總 294) .疏主義曰: r 無服之卑 幼者,謂己妾魚子及子早在之妾﹒亦同 r 賣期親以下卑幼~ .從本科殺之,故云『亦 同』。假如殺妾徒三年,若略脅,亦徒三年之類。『即和實者,各;或一等~ .請減 土文 r 略賣』之罪一等。」頁 372-373 。 14 (唐律疏主義) 294 條疏吉If.雖未明文道出女兒也是期親以下卑幼,基於《唐律疏議 名例律} r 稱期親祖父母等」條(總 52):
r 稱『子』者,男女同」之原理,女、 孫女亦同此例,頁 137 。是,律一再強調只有被略賣或和賣為「奴脾
J '將良人壓丟面賤民
者,為了懲其違反社會階級秩序,該販親之尊屬方可依法論罪。
至於賣女為媚,雖娟門同列賤籍,但實非「奴脾
J '故不得援用此
例。意謂著將家中女子賣入青樓為妓,竟無「法」可管!
雖同是家中女性成員,但因關係親疏遠近稍有懸殊,故處刑殊異。特色在於:將販賣期親卑幼之罪,比附為「鬥毆殺法」論
處。只要是以強迫方式略賣,刑罰輕則「徒
J '重至「流」。大致
介於徒二年至三年之間,的最輕者莫過於(祖)父母略賣女兒、孫
女,因血緣近且貴為直系尊親屬,古文僅徒一年半
;16最重者係略賣
堂妹為牌,因屬旁系且關係遠,故判處高達流三千里之刑。
17然而
父母賣女或夫賣妻妾,因其對女見、妻妾有教令懲戒權,‘故法律
即使設有專條,事實上不會以略賣法科罪。至於「和賣」係兩相情願者論之,然無行為能力之兒童(十
歲(含)以下) ,因其年幼無正確判斷力,易遭人設計誘騙。故即
使是「和 J '也同「略賣」論。 18和賣期幼雖屬違法,但至少已徵
求被賣者同意,不若略人、略賣人之強勢威逼,故得以據「鬥毆
殺法 J '各滅一等之刑。按賣者、被賣人身分與親等科罪,親人賣
的徒二年之刑,你父母、祖父母略貴子孫、之妾的場合,如《唐律疏議﹒鬥訟律>r 妻 妾盟誓夫父母」條(總330) ,正氣議云: r 若陸妾...至死者,徒二年。...過失 殺者,各勿論。」頁415 。判徒三年者,指略賣己妹、直至女、外孫女、子媳、孫、 婦、無子己妾之行為等。相關規定參見如下法源、:<唐律疏議-賊盜律> r 略賣期 親以下卑幼」條(總~294) .疏議. r 假如鬥殺弟妹徒三年,殺子孫徒一年半;若 略賣弟妹為奴主車,同鬥殺法徒三年,實子孫、為奴主牢徒一年半之類。...假如殺妾徒 三年,若略賣,亦徒三年之類。」頁372-373 0 <唐律疏主義﹒鬥訟律> r 毆兄姊 等」條(總 328):
r ...若毆殺弟妹及兄弟之子孫、外孫者,徒三年;...過失 殺者,各勿論。」頁4 日。〈唐律疏議﹒鬥訟律> r 妻妾毆雪夫父母」條(總330) :
r
...l!p 陸子孫之婦, ...死者,徒三年。...妾,各減二等。」頁 415 、 372-373 、 413 、 415 。 16 <唐律疏主義﹒鬥訟律> r 毆誓祖父母父母」條(總329):
r ...'"若子孫違犯教 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過失殺者,各勿論。」頁414 。 17 <唐律疏議﹒鬥訟律> r 盟總麻兄姊等 J {,桑(總327):
r ... '" l!p
I設殺從父弟 妹... ,流三千里。」參見唐﹒長孫無忌著,劉俊文點枝,<唐律疏議》﹒頁 412 。 18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人略責人」條(總292 )注: r 十歲以下,雖手口,亦同 略法。」頁369 。者最高止於徒三年之罰。19即父母意圖販賣子女,而子女應允「和
賣」者,該父母判徒一年。
父母賣女為牌之罪,依律科徒。和賣,徒一年;略賣,徒一
年半。對於「買主」是否有刑事責任?唐律規定:買方係不知情
之場合,原則上不罪;但只要得知他人賣女(含妾)而故買者,
罪加賣主一等。 20即賣女之父母既得罪,買主亦復如是,以加一等
罰之,約莫科徒一年半至二年之刑。雖買時不知係賣女情狀而
買,成交後知情;抑或是輪番轉賣後知悉,依律皆須赴官司處自 首陳告。若知情而不首告者,蓋以知情論處。21對買方而言,明知犯罪不法而故買,此舉無異是協助犯罪,因此律設專條懲之。此
一知情買主論罪之概念,原脫胎自漢律,而立法精神幾近北魏律,僅量刑輕重稍有殊異。22
若尊長(祖父母、父母以外)欲和誘、略賣,期幼因拒絕不
從而遭殺害,該尊長依「有所規求而故殺期幼」律,科處絞刑以
重懲之。 23 19 -fo 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蟬,論刑度約在徒一年至三年之間。和賣子孫,徒一年;手。 賣妹、生至女、生至孫女、外孫女、子蒜、之婦,徒二年半;和賣堂妹,徒三年。以上分 見《唐律iff, 議-門訟律> I 毆著祖父母父母」條(總329 )、「毆兄姊等」條(總328
)恥「妻妾毆雪夫父母」條(總330 )、「毆總麻兄姊等」條(總327) .頁 411-415 。 20 <唐律蔬主義﹒賊益律> I 知略和誘-fo 同相費而賈」條(總295):
I ••....如祖父 母、父母賣子孫及貴子孫之妾,若己妾而買者,各加賣者罪一等。(注云:展轉知 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畫畫買時不知,賈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J 頁 374 。 21 <唐律疏議﹒賊盜律> I 知略和誘和同相貴而實」條(總 295 )疏議: I '" '"注 云: II'展轉去o·t青而賈~ ,假有甲知他人祖父賣子孫而賀,復與乙,乙又實與丙,展 轉皆知貴子孫之情而買者, II'各與初買者同~ ,請甲、乙、丙俱合徒二年。若初賈 之時,不知略、和誘、和同相賣之情,買得之後訪知,即須首告。不首告者,亦以 知情論,各同初賈之罪。」頁374 。 22 漢代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收入於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筒整理小姐編 著, <張家山漢墓竹筒(247 號墓)>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1 )
:
I 智 (如)人謗、責人而與賣,與同罪。不當費而私為人賞,費者皆鯨為城旦春,買者智 (如)其請(情) ,與同罪。」北齊﹒魏收撰. <魏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4.6)
,卷 111•
<刑罰志> I 費羊皮賣女為碑案」援引之北魏《盜律》。 23 <唐律疏議﹒賊盜律> I 盜總麻小功親財物」條(總 28 7)注: I ...若有所規求 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紋。餘條準此。」疏主義解釋.I II'餘條~ ,謂諸條姦及略、 和誘,但是爭競,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劫,本條不至死者,並紋。故云餘條準(三)賣妻為自卑一比照「餘親卑幼」例
唐律對於賣妻之罪,律意不明,不若賣期幼法清晰明確。而
「妻」在法律上之地位,與夫相較,其身分也頗為曖昧。一般而
言,於夫權制約下,多半擬同「期親卑幼」法
;24然一旦屬於買賣
女口場合,旋即改同凡人論。以夫賣妻為例,刑責須端視夫方動
機及其結果而定。如嫁賣予他人為妻,科徒二年、依律兩離,被
賣之妻負連帶責任。倘若是賣為牌以充賤,則情節重大,妻雖仍
是期親,但已不可同於卑幼,據此不得同期幼之科。除了夫妻關係須強制離異之外,尚須比照販賣「餘親」之例,入「十惡」中
之「不睦J
025並以「凡人和略法」科處論刑。 26
關於此場合下之「餘親 J '律之解釋為「五服之內,本條殺罪
名至死」 27屬之。即殺以下親屬致死,律科以「絞」刑者,諸如毆
殺總麻、大功、小功卑幼親屬 ;28或夫毆殺妻前夫之子,及夫毆殺
妻者 ;29妻毆殺夫家期親以下卑幼;期親以下尊長毆傷卑幼之婦
此。」頁 365 。 μ 《唐律疏主義﹒鬥訟律> r 告總麻以上卑幼」條(總 347 )問答: r 其妻雖非卑幼, 義與期親卑幼同。 J r 毆傷妻妾」條(總 325 )疏主義 r 妻之言齊,與夫齊體,* 同於幼 J a (職制律> r 匿父母及夫等喪」條(總 120 )疏主義: r 其妻既非尊長, 又殊卑幼,在《禮》及〈詩〉﹒比為兄弟. I!p:是妻同於幼。」頁 437 、 409 、 205 。 25 見《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責期親以下卑幼」條(總 294 條)疏主義之問答,頁373
a (唐律正氣主義﹒名例律> r 十惡﹒不睦」條(總 6 )。頁 14 。 26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條(總 294 )問答: r 問曰:實妻為 搏,得同期親卑幼以否?答曰:妻服量僅是期規﹒不可同之卑幼,故諸條之內,每別 稱夫。為百代之始,教兩族之好,本犯非應義絕,或準期幼之親。若其實妻為搏, 原情I!p 合離異。夫自嫁者,依律兩離;實之充賤,何宜更令?此條『貪期規卑 幼』﹒妻固不在其中,只可同彼『餘親 JJ '從凡人和略之法;其於國殺,還同凡人 之罪。故如實妻為搏,不入期幼之料。」頁 373 。 27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責期親以下卑幼」條(總294 )疏主義:r
...其實餘親, 各從凡人和略法者,但是五服之內,本條殺罪名至死者,並名『餘親 JJ .故云『從凡 人和略法.!I a J 參見唐-長孫無忌著,劉俊文點梭. (唐律疏主義》﹒頁 373 。 28 (唐律疏主義﹒鬥訟律> r 盟總麻兄姊等」條(總327):
r.
...若尊長毆卑幼折傷 者,總麻減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減一等;死者,紋。」頁412 。 29 (唐律疏主義﹒鬥訟律> r 監委前夫子」條(總333):
r 諸國傷妻前夫之子者,或 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死者,紋。」叉. r 盟傷妻妾」條(總 325)
「諸毆傷妻者,或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 J I!p 夫盟傷妻致死,同凡論,今 #交。頁 419 、 409 a者, 30均屬賣餘親卑幼論絞之列。然唐律對賣餘親之罪比照凡人和
略法,係專指「餘親卑幼J '並不涵蓋尊屬。"賣餘親卑幼若此,
基於「舉輕以明重」之原理,殺尊長者科斬,32賣尊長更是罪孽深
重、法所難容。賣餘親之罪既然是準於「凡人和略法」。故須先釐清「和略
法」是分指和、略二法,抑或是從「和誘法」科之?薛允升謂唐
律之「和略法」即是「和誘法」。必然細細探究,似存在著疑點!
按唐律非法買賣人口之犯罪,嚴格制定了「略」、「和略」、「和
誘」、「強盜」諸法。若「和略」與「和誘」二者果真同義,唐律何須大費周章刻意區分?再者,從律文字裡行間逐一剖析,
r 和
誘」復有「彼此和同,共相誘引,或使其良,或使海賤」
34之意,
與不和之「略」大異其趣。「和略」的性質,理應與「和誘」有些
微殊異。故所謂「凡人和略法J '正確應句讀起「凡人和、略法」
(即從凡人和賣、略賣法科之)較為允當。
尤令人深感費解地是:明明是被害人,已婚婦女為何須與
「正犯」同罪,共負連帶刑責?不論妻妾或女兒被家人無情變賣,其遭遇已殊屬堪憐。於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受害人若是「期
30 <唐律疏議﹒門訟律} r 毆雪夫期親尊長」條(總334):
r 諸妻...毆傷卑屬 (按:指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卑屬) .與夫毆同;死者,紋。...若尊長毆傷 卑幼之婦,或凡人一等;妾,又成一等;死者,紋。」頁 421 。 31 戴炎輝氏認為此場合專指「賣餘親卑幼 J .並不令尊屬。見戴炎縛, <唐律各論》 〈賊盜律> (金北:成文出版社,1988.5)
,上冊,第六編,頁436 ;中村茂夫亦同 此說,見律令研究會、中村茂夫譯吉主,<諱言主日本律令七﹒唐律疏議諱言主篇三》 (東京:東京堂,1987.6)
, <賊盜>47
, r 略賣期親卑幼 J {I袋,頁 241 。 32 按〈唐律疏主義﹒名例律} r 以理去官」條(總 15 )對「尊長」之解釋,你指「祖父 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殺「餘親尊長」者,律科以斬。除了上述 之尊長外,另今毆殺夫、毆傷舅姑、外祖父母等,以及毆總麻、小功、大功尊屬致 死者。分見〈唐律疏主義﹒門訟律> r 妻毆著夫」條(總 326 )、「毆車皂、麻兄姊等」 條(總 327 )、「毆兄姊等」條(總 328 )、「毆著祖父母父母」條(總 329)
「妻妾毆著夫父母」條(總 330條)等。頁 41 、 410-415 。 33 清﹒薛先,升, <唐明律合編>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卷20 , <賊盜四〉 「略人略責人」條:謂「唐律...實餘親者,各從凡人和誘法。J I!p 薛氏之觀點認 為:唐律的「和略法」與「和請法」同義,頁5570 34 <唐律l1f..主義﹒名例律> r 略和誘人等敘後故蔽匿」條(總35 )疏議。參見唐﹒長孫 無忌著,劉俊文點枝, <唐律謊言義》﹒頁的。親以下卑幼J '基於「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例,卑幼即使是和賣的
共犯,也僅獨坐同居尊長。35理由是卑幼有義務聽從尊長之處分與
教令,故一旦被其所賣,自可免除責任,不用受罰。相反地,受害的已婚婦女就沒那麼幸運!夫販賣髮妻,由於
比照賣「餘親」之律,從「凡人和、略法」科之。和賣場合不再
止獨坐男性尊長,被賣之妻竟得負連帶責任!36一言以蔽之,凡是
夫意圖賣妻為牌,妻為了家庭不得不自我犧牲而應允和賣,除非
交易未遂得減一等(夫妻各徒三年)外,一旦完成買賣而東窗事
發,當下雖是被害人卻也成了「必要共犯
J
'37俱與賣己之丈夫,
不分首從,同流二千里。 38
此條可說是男性立法者對於已婚婦女的歧視條款。良人之妻
被賣,姑且不論是被迫或自願,同樣都是受害者。尚須科以「共
犯」罪,處與正犯相同的刑責。此等立法,終究有倖情理!更何
況,即使婦女口陳自顧,但在夫權的強制下,又有多少果真依其
所願之事實?畢竟賣妻者權操於夫之手,衍生出的不法所得也是
丈夫獨享與支配。難不成在立法者的觀念中,在室女無權掌握自
35 <唐律疏主義﹒名例律~ r 共犯罪 i主意為首」條(總 42 )疏議 r ...家人共犯者, 吉育祖、父、伯、叔、子、祿、弟、直至共犯,唯同居尊長獨坐,卑幼無罪。」頁116
0 36 <唐律疏主義﹒賊盜律> r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條(總294 )問答:問曰: r <名例 律〉云: r 家人共犯,止坐尊長。』未如此文 r 和同相賣~ ,亦同家人共犯以 否? J 答曰: r 依〈例> : r 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依本條。』此文責期親卑幼 及兄弟、子孫、外孫之婦,實子孫、及己妾、子孫、之妾,各有正條,被實之人不合力。 罪,為其卑幼合受處分故也。其實餘親,各從凡人和略法;既同凡人為法,不合止 坐家長。」頁 373 。 "和賣場合下,因「責人及被責人,罪集首從,皆流二千里。其數人共責他人,自依 首從之法。」唐律認定被貴的受害人成為費者「必要共犯 J '因此罪刑同料,不分 首從。最早提出此一概念者條戴炎輝(見〈唐律各論》﹒頁 430) ,日本學者滋賀 秀三、中村茂夫亦持相同論點。分見滋賀秀三﹒〈諱言主日本律令五﹒唐律蔬主義譯吉主 篇一-名例律} (東京:東京堂.1979.10)
.頁 258-259 ;中村茂夫, <譯吉主日本 律令七﹒唐律疏議譯吉主篇三﹒賊益律}.頁 233 。 38 <唐律疏議﹒賊盜律> r 略人略責人」條(總292 )疏議 r ... r 若和同相賣~ • 言育元,謀兩和,相費為奴摔者,責人及被責人,罪無首從,皆流二千里。其數人共實 他人,自依首從之法。『賣未售者,減一等~ ,謂和同相脅,未售事發,各徒三 年。... r 賣期親卑幼及子孫、之婦等為奴摔未售』者,亦滅一等,故云『準此~ 0 J 頁 370 。我命運,而已婚婦女則可?或許男性立法者僅能以單一思微預設
立場,認定婦女之所以情願被賣,可能與買主熟識或意圖不法勾
當,因此願從夫賣之。卻忽略了絕大多數婦女在父權制的威逼惘
嚇下,於「自願」假象之背後,實隱藏許多「非情願」的真實
面,以及不為人知、情非得己的辛酸。
三、變相之販賣人口一債務奴牌問題
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等觀念,自古以來一直視為天經地義。
百姓遭逢變故周轉不靈或乏食斷炊之際向私家借貸救急,是古代人典型的生活常態。然一旦家庭債務無力償還時,儷於債主威逼
討債,不得已自賣或典賣子女充當奴牌役身抵債,在社會中亦頻
傳可見。債主(債權人)在不尋求司法途徑而擅自將債務人及其
親屬,比照物品強押質債之行徑,自秦漢以降,均載明於律令並
禁止之。凡有犯者,秦科以「質二甲 J '漢律此條本於秦律,施以
「罰金四兩 J
'
39對債權人併科罰金以示懲戒。唐代類似的罰則體
現於以下諸律令:
(一)負債違契不償之罪法律基於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凡是非出舉之物,依唐宋令可
合官方徵理者,或負債之物係公私財物,違約逾期不償者, 40按債
務數目之多寡予以科罰,且代債主追討債款。《唐律疏議﹒雜律》「負債違契不償」條(總、 398)
:
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達二十日答二十,二十日加
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足,又加三等。
39 如曖虎地秦基竹筒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筒>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78 年 11 月)之〈法律答問>1481'
l :
r Il'百姓有責(債) .勿敢擅強質,撞強質及和受質 者,皆贊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 論。」頁 214 。至於;美律,據{二年律令﹒雜律> (收在張家山 247 號:美墓竹筒整理 小組織著. {張家山漢墓竹筒( 247 號墓)>
)第 187 簡: r 諸有責(債)而敢強質 者,罰金四兩。」頁 l 呵。 40 <唐律疏議﹒緯律> r 負債違契不償」條(總398 )疏主義曰: r 負債者,請非出舉 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負公私財物,乃違約乖期不{賞者...0 J 頁 485 。各令備償。
違契不償之處分如下:
其一,基本天數以二十日為基準,每逾二十日加重處刑等
級,迄一百日計算止。
其二,欠債金額,唐以「匹」計,基本單位分三等:一匹、
三十匹、一百匹。即所欠係一匹以上,每二十日加一等;欠三十
匹以上,逾二十日加二等;欠一百匹以上,逾二十日則加三等。
最高刑責分別止於杖六十、杖八十、徒一年。
凡負債違契不償,只要債權人於法定受理期限內(每年十月
一日至隔年正月三十日止)41理訴於官,債務人將科以輕則答、
杖,重則徒之刑。雖最高刑責止於徒一年,然其債務並不因此告
終。律文「各令備償」一語,顯示出債務人所積欠財物仍須照舊
清償。
(二)強牽債務人財物
《唐律疏議﹒雜律) r 負債強牽財物」條(總399)
:
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疏議曰:
公私債負,違契不償,應牽摯者,皆告官司聽斷。若不告 官司而強牽摯財物,若姐掉、畜產,過本契者,坐贓論。此條規範在債權人違律取債之行為。唐律明文禁止債權人在未經
官司審斷之前提下,私自強牽債務人財物,企圖解決索債之擅權
問題。值得注意地是:此乃對債務人財物(含財產、奴牌、畜
產)之強制扣押,已超過原有契約上借貸之價值,方得依所侵財
物以「坐贓」法計罪。對人口之質債,奴脾雖身為人,但法律上
41 天一間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聲理課題組枝詮. <天聖令﹒雜 令> (北京:中華書局.2006.10
)宋 22 條: r 諸訴...債負, (注云:於法合理 者。)起十月一日官司受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詞狀,至三月三十日斷車。停滯者 以狀間。若先有文案,及交相侵奪者,隨時受理。」頁371 。屈居賤民,隸屬於主人私財,故擬同「財物」論;良民為國之公
民,並非賤隸,故在法律上享有「人」之權利,若遭受人身自由
之侵犯,則設有專條,自不同於此律。(三)以良人為奴牌質債
若債權人強行質押債務人(含)子女以身抵債或變賣得錢,
非法壓良為賤,使良民因債務問題喪失人身自由,淪為債務奴
牌。國法面對此等不肖人士之囂張行徑,該如何懲治?若將于女
推入火坑,係出於父母之意,是否會追究責任?
在確定債務人已無任何財產得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唐令允
許的解決方案是「役身折酬」。即以債務人及其子女(尤指男性)
出賣勞役來償還債務。但工資之計算方式係按《雜律》規定「役一
日得緝三尺 J '直至償清為止。不論勞役時日之長短,但必須不違
反原有良民之身分。否則一旦非法墮入奴牌賤籍,不僅顛覆了社
會秩序,更使國家賦役制度因公民之流失而減損財源,必刑責加
身以示做尤。
《唐律疏議﹒雜律) r 以良人為奴牌質債」條(總 400) 對此
有一些規範:
諸'妄以良人為奴蟬,用質債者,各成自相賣罪三等;知情
而取者,又成一等。仍計庸以當債直。 疏議曰:「各成自相賣罪三等 J '謂以凡人質債,從流上減三等;
若以親戚年幼妄質債者,各依本條,減賣罪三等。.••
r 仍 計庸以當債直 J '謂計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債直。不 知情者,不坐,亦不計庸以折債直。 42 日﹒仁井田陸著、果勁等編譯. <唐令拾遺﹒雜令) (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11
)【問元,二十五年】「公私以財物出舉」條: r 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 取戶內男口... 0 J 頁 789 。宋-竇儀等撰、吳捕虫。點枝. <宋刑統﹒雜律) (北 京:中攀書局.1984.6)
.卷 26. r 受寄財物輒費用附官吏放債」條,准《雜 令} : r ...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又不得迴利為本。」頁 412 。法律將良人為奴牌質債比照「白相賣罪
J '此行為確實已構成變相
的人口販賣罪。論其別責,以凡人和同相賣為奴牌合「流二千
里」來計算,凡將良人充奴牌質押抵債者,處徒二年之刑(基於
「滅自相賣罪三等」之原則)。以家中期幼抵押質債,從「和同相
賣期幼為奴牌」之法為論。因和賣得滅一等,故據鬥毆殺法共減
四等之別。最高刑責僅止於徒一年半。而債務人為父母,倘以子
女(不論親生或收養)人身質債,則該父母依法不過科「杖八
十」之薄懲而已(即據徒一年半減四等)。
繼高宗永徽律疏嚴禁「以良人為奴牌質債」之後,武則天年
間亦以詔敕形式頒行禁令。如S.1344 (開元戶部格殘卷) 43記錄
了長安二年 (702 )二月十二日禁質賣男女敕云:
49 諸卅百姓,乃有將男女質賣,託稱傭力,無錢可買賣,遂
入財主。宜50 嚴加禁斷。
唐人質賈家中男女抵債之現象,早在八世紀初已行之既久,以致
漸趨成風。
上述《唐令疏議﹒雜令》語帶保留地提及「役身折酬」所指之「役」係「通取戶內男口」為之。倘若戶內之男並非成丁而是
幼兒,如何以力償債?或家無男桐僅空有女子之場合,是否不得
適用於役身折酬之法,而須被迫另見他途?因唐代律令未見明文
規定,實不得其解。唯一確定地是:在法令模糊的灰色地帶,確
實助長了不肖人士從事非法之人口買賣勾當。
的收錄於劉俊文. <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3)
, 頁 279 。四、父權制度下女性人身權之轉讓一嫁賣與典雇
(一)以嫁為名,行販賣之實一一嫁賣妻妾罪
嫁賣妻女之風,由來甚古,早在周代已開其風, 44漢以降雖立
法禁止,仍無法過阻。 45泊白元代始,鑒於兩宋以來遺留之典賣、
典雇等婚姻陋俗,法律特准為人夫者擁有合法對妻子之嫁賣權,
甚至為後繼之明清律所承襲。
唐代嫁賣妻妾之法令,只能透過《戶婚律〉窺其模概。如「和娶人妻」條(總 187 )記載:
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即
夫自嫁者,亦同。(注:仍兩離之。)
文末「夫白嫁者,亦同」六字訣,簡要地道出居律對夫嫁妻妾行
為所抱持之態度。其實,此條行為主體係針對違法娶人妻妾之男
性及嫁人的有夫之婦而科罪。
在雙方白願嫁娶(非採恐嚇、強嫁娶)之場合下,妻(含
妾)白嫁他人者,該婦與娶方皆須科罪。娶者和人妻,科徒二
年;人妾,從輕,徒一年。雙方離異。若是本夫私嫁妻妾之場
合,不論本夫、娶者或妻妾,違法的三方均須科罪,且三人關係均以離異收場。
44 宋﹒司馬光編著、元﹒胡三省音注、標點資治通鑑小組校點. {資治通鑑﹒周紀》 (北京:中華書局.1992
.4)
.卷2. <周顯王紀> (顯王四十八年.32
1B
.C) :
「公孫戌曰. r 象床之直千金﹒苟傷之毫髮﹒則賣妻子不足償也。~ J .頁 78 .此 言可證。但沈家本講: I 中國三代盛時無寶貴人口之事,惟罪人乃為奴隸。周衰, 始有駕身之說。」見沈家本. {寄發文存> (收在〈歷代刑法考> .北京:中華書 局.1985.12)
.卷 1•
I 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J (光緒三十二年(1906
)閏四 月) .頁 2037 。 45;莫﹒班回撰、唐﹒顏師古i主. {漢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5
.4)
.卷64 下, 〈賈捐之〉傳記:美元帝二年(66B.C
)關束之地: I ...人情葵親父母,莫樂夫 婦,至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此社稜之憂也。」頁2833-2834 。此外, 東漢光武帝先後以認令限制民間嫁妻貴子現象。凡「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 聽、之。敢拘執,論如律。」見南朝宋.~已藤摸、唐-李賢等注. {後漢書> (北 京:中華書局.1982.8)
.卷 1•
<光武帝本主己〉﹒建武二年(26
)五月癸未言宮,頁 30 。夫私自和嫁其妻,比照「和娶人妻」條判「徒」。擔負徒二年
別責之餘,婚姻也一併強制解除。即使恩蒙大赦,仍須離異,
46不
得完索。若該離而堅持不離,雖律無罪條,當從「不應得為從
重」科杖八十;若官司判決離異而當事人膽敢不離,則據姦法科
罪。 47以上是妻未經強迫或恐嚇之場合為論。
律之本意,當與杜絕女方重婚罪而設,對於以夫權動輒嫁賣
其妻的不法惡徒,亦順勢立法過阻。因律文過於簡略,實難窺知
自行嫁妻之夫,是否徵求過妻子的同意而轉嫁予人?此律之關鍵
在於「和」字。即限定在夫自嫁其妻(妾),妻(妾)未經夫威逼
恐嚇,屬於「兩和」之場合,因此被夫嫁賣之妻妾,變成「必要
共犯」。事發後,本身必須一同承擔「徒三年,離異
J (妾則徒一
年)違律之處分。最後與本夫、後夫婚姻關係全然終止。
若是這背妻妾意志,遭本夫恐嚇或脅迫下強嫁,犯夫刑責如
何?女性遭到壓迫被逼強嫁,此等之「嫁」與「賣」無異。該名
被強之婦是否獲罪?因律無正文,且唐代對於婚姻違律者處罰嚴
苛,故實難確定唐律是否有如明清律般,被強嫁之婦係非出於自
願者,可免除刑責之規定!48欲探究此一問題,須先釐清唐法是否
具有尊重女性意願之概念?即使有,係著眼於當事人,抑或是其
46 <唐律iE1fL 議﹒戶婚律) r 違律為婚離正」條(總194):
r 諸這律為婚,當條稱 r 離之』、『正之』者,誰會赦,猶離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聘財不追;女 家妄冒者,追遷。」頁 272 。 47 <唐律疏議﹒戶婚律) r 違律為婚離正」條(總194 )疏議云: r 應離之萃,即是 教後須籬,仍不離者,律無罪條,猶當『不應得為從重』合杖八十。若判離不離, 自從姦法。」頁272 0 <唐律疏議﹒雜律) r 不應得為」條(總450):
r 諾不應得 為而為之者,答四十( ~.主: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 ;事王重重者,杖八 十。」頁 522 。 48 唐代的「和娶/嫁」人妻律,於明清之世史形複雜,有「賈休費休」、「縱容(或抑 勒)妻妾犯姦」諸律,多半依姦法論處。本夫貪 :.&"t 財禮,將妻休為在後嫁貴與後夫; 或逼迫妻妾與人通姦,雖吉玄犯刑責輕於唐宋律,僅杖一百,但律文明白規定:進本 夫抑勒逼姦之婦,初無淫心,你非出於自廟、情非得己,故不坐,判離異歸宗。以 上俱見宜。下諸律:明﹒航思仁. <大明律附例注解(下冊))
(北京: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3.8)
,卷衍, <刑律﹒犯姦> r 縱容妻妾犯姦」條,頁859-860 ;明﹒雷 夢麟撰、懷致鋒等點杖. <請律瑣言)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
.頁 448449
;清﹒沈之奇撰、懷放鋒等點校. <大清律輯吉主(下))
(北京:法律出版 社 .2000.1) .卷25.
<刑律﹒犯姦> r 縱容妻妾犯姦」條,頁 915-919 。監護人(如父母、夫)權利之意願?
婚姻非出於女家意願,而是遭男家恐嚇或強娶,女家是否無
罪? r 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者,是為「違律為婚
J
049凡是「恐
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共加三等) ,被強者止依未
成法 J
050觀此律所言之「未成法 J '係指被強迫的女家,在此場合
下依「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 51 之意。即男方用恐嚇手段娶人妻
(本夫強嫁其妻亦同) ,加「和娶/和嫁人妻罪」一等(合徒二年
半) ;強娶/強嫁則罪加二等(徒三年)。女家基於男方脅迫或恐嚇
成婚,屬於被強迫之一方,雖可據律減五等之刑,卻仍無法置身 事外,得負擔部分刑責。被逼成婚的當事人,僅只年十八以下男子或在室女可免坐
罪,而獨由主婚人承擔罪責。原因是婚姻憑父母之命,理不自由之故。同理可証,夫私嫁己妻,亦屬違律為婚。然其妻慘遭本夫
強嫁,只因該妻身分已非在室女,不得適用在室女一獨坐主婚,
己身勿論之例。 52被強之婦是否須負擔部分刑責?劉俊文認為應依
上述「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律科罪。即妻遭本夫恐嚇嫁,雖該
夫徒二年半,但己身必須受杖九十(妾則減二等,科杖七十) ;被
迫強嫁更加不堪,本夫雖從重判徒三年,該妻竟須科杖一百(妾
杖八卡)
0 53 49 吉吾見《唐律疏議-戶婚律> I 這律為婚禹真正」條(總194 )正氣主義之文,頁272 。 50 見《唐律疏主義﹒戶婚律> I 違律為婚恐喝娶」條(總 193) ,頁 271 。又據本條疏議 可知,此婚姻這律所稱之「被強者 J '你專指被強迫的女家之意。女家遭男方脅迫 或恐嚇成婚,屬於被強迫之一方,卻不能免除罪刑。顯示出唐代立法者對於女家婚 個之意願,缺乏尊重的概念。 51 (唐律疏主義﹒戶婚律> I 違律為婚」條(總 195):
I 諸嫁娶違律, ...未成者,各 減已成五等。」頁 273 。 52 (唐律正氣議-戶婚律> I 違律為婚」條(總195):
I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 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主婚者,事由 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若男 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頁 273 。 53 (唐律;If.,主義﹒戶婚律> I 違律為婚」條(總 195 條) ,頁 273-274 。劉俊文認為妻妾 遭本夫恐嚇或強嫁,本夫亦依恐嚇或強娶者科罰之。為唐代社會男女婚姐不平等之 反映。換言之,劉氏認為被強之婦本非自願,依「違律為婚恐喝娶」條,須負擔斜 「杖」的刑貴。參見劉俊文, (唐律疏吉義踅解(下冊)>
(北京:中華書局,1996.6)
,頁 1053 。劉俊文之說,頗具說服力,但於情理不合。和嫁人妻,夫
「徒二年」之刑,與姦非罪中和姦有夫之婦處罰相同。
54女性遭強
制性侵,被害人於法不坐,55夫強嫁己妻,該妻應可免坐。倘若復
對照《唐律疏議﹒戶婚律}I 監臨娶所監臨女」條(總186 條)疏
議,記有「夫自嫁妻妾及女,與枉法官人,兩俱離之。妻妾及女
理不自由,故並不坐」之文。似乎為人妻女者,只要非其所願地
被夫嫁賣,基於「理不自由」之原理,當不坐罪。
唐律明確規定「強者,婦女不坐J '女性受到強迫而不罪之律
係專指「強制性侵」場合為論。除此之外,違反女性意願之法
律,並不罕見。尤其婚權受制於尊親屬,最是明顯。婚姻主體的
男女當事人,雖俱無婚姻決定權,但與女性相比,男性自由空間
較大,甚至可保有一部分之自主權;56成婚後,女性也處在夫權壓
抑甚或嫁賣、典賣之恐懼中,即使身不由己被強迫嫁賣,雖律不
坐,但受害之事實仍存在。更甚者,即使丈夫辭世,此等恐懼仍
未消除。夫喪服除後,即使妻矢誓守節終身,法律卻賦予其直系
尊親屬強大的奪志權,即守志婦遭祖父母、父母逼迫而強嫁,奪
志之一方不予科罪。n法律對於女性意願漠視之甚,可見一斑。
整體言之,唐代立法者對於女性意願仍缺乏應有之關注。迄元代,夫抑勒妻妾為要昌,雖本夫罪杖八十七,但被逼勒為娟之
妻,竟然須「量情論罪J
058顯然,在古人的法意識中,即使妻處
54 <唐律疏吉義﹒雜律> r 凡姦」條(總 410):
r 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 年。」頁 493 。同律「監主於監守內姦」條(總416 )疏議 r 監臨主守之人, . 若姦無夫婦女,徒二年;姦有夫婦女,徒二年半。」頁 496 0 55 <唐律疏主義﹒雜律> r 和姦無婦女罪名」條(總 415):
r ...強者,婦女不 坐。」疏議曰. r 強姦者,婦女皆悉無罪。」頁496 。 56 男性卑幼在外地私自娶妻且已成婚者,法律承認其合法性。《唐律疏議﹒戶婚律》 「卑幼自娶妻 J {I呆(總 188) .頁 267 。 57 <唐律疏主義﹒戶婚律> r 夫喪守志而強嫁」條(總184 )疏主義. r 婦人夫喪服除, 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頁265 。 58 明﹒宋j廉撰. <元史> (北京:中華書局.1976
.4)
.卷 103.
<刑法志二﹒戶 婚) : r 諸受財以妻轉嫁者,杖六十七,追還時財;娶者不知情,不坐,婦人歸 宗。...諸夫婦不相睦,實休買休者禁之,這者罪之,和 t難者不坐。...諸勒妻妾 為倡者,杖八十七。」頁 2643 ;同書卷 104< 刑法志三﹒姦非) : r 諸夫受財,縱 妻為倡者,夫及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若夫受財,勒妻妾為倡者,妻量情於被丈夫逼迫之困境,仍是有罪的。可見諸朝之立法者,實未設
身處地顧及女性意願等問題。
(二)暫時性的人身買賣一典、雇妻女現象
人身權的典帖(典貼)、雇傭(租質),與一次性的終身買賣
有別,卻是人口販賣的一種暫時交易形式。典賣、典帖,皆須備金錢回贖;雇則是租貨,不須贖身。此制起於何朝,實難稽考,
但早在上古時代已有史料記載。如西漢准南一地之風俗,盛行將子女權充「贅子J '短期內賣給人作奴牌役使。約定三年回贖,若
期滿未贖,遂成真奴牌。59
良民女子的人身典雇,不論未婚、已婚皆有之。對女性的典
賣,多半與雇充為牌或妾有關。而已婚婦之典雇,南朝宋已首見
先例。江陵人尹嘉因家貧無力清償債務,其母熊氏為救子「自以
身貼錢 J '將自身「質錢」抵押,為子還債。事發,其子被控不孝
罪。官司審理調查後以「和賣」結案,母子俱罪,後遇恩赦免。
60
此案是為人母者為子債而自賣,非受迫於他人之例。救子心切不
惜自賣的結果,卻也成為官司眼中的共犯。
運用夫權將妻子「典雇」與人之俗,至遲亦於南北朝出現。
如南朝來明帝崇佛,窮奢極侈地大建佛寺,其財源「皆是百姓賣
兒貼婦錢 J
061 南齊建元初(約 479-482 年間)因軍需而稅重,導
論罪。」頁 2655 。 ";美﹒班固撰、唐﹒顏師古注, ()美書> .卷64 , <嚴助〉傅 r 問者,數年歲比不 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如淳曰. r 堆南俗貴子與人作奴主卑,名為贅子, 三年不能買賣, ~是為奴主卑。」頁 2779 。按,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 <說文﹒六篇 下>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謂: r 質,以物中目贅。 J 唐﹒顏師古亦解 釋: r 贅,質也。 J <通鑑﹒唐紀》卷 232 胡三省注云: r 質者,以物質錢,言十月 而取其利也。 J 頁 7493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美書-賈吉宣傳》記載秦 代有: r 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之俗,頁 2244 。綜上得知. r 贅子」 一詞,除了有「贅婿 J (即男無搏財,以身自質于妻家)的涵義外,另外則有不分 性別,將男女典賣或抵押質錢以供他人短暫役使之意。 60 南朝宋﹒沈約 j異, <宋書} (北京:中華書局.1983
.4)
,卷64. <何承天〉傅, 頁 1702-1703 。 61 盧惡之言,見唐﹒李延壽揍. <南史》﹒卷70· <循吏﹒虞愿〉傅,頁1710 ;南朝 宋﹒蕭子顯J異. <南齊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2.1 )
.卷刃, <良政﹒盧愿〉 傅,頁 916 。叉. r 貼婦」一詞,依《通鑑﹒宋紀》卷 133 宋明帝泰始七年(471 )
致漸東五都被迫質賣妻兒以供上用之悲慘現象。又'陳朝徐孝
克,遇值侯景之亂引發饑荒潮,遂嫁賣其妻與富家以孝養其母,
若干年後與妻歸還完聚。62除了暫時的人身典賣,更有一次性的永
久賣斷。唐武周朝酷吏來俊臣之母,因本夫(蔡本)積欠賭債無
力償還,遂被嫁賣與來操。63為父權制度下的男性以幫妻方式償還
私人債務之典型案例。
目前對妻子身分的典雇契約文書,有宋、元諸例,獨未見唐
例,因此不能妄斷唐代是否盛行對人妻的典、雇制。然以妻女人
身抵押質錢,己見其例。德宗朝鄭浪官拜度支山南東道巡院,
I 貞
元四年 (788 )九月坐乾沒財物,徵擾平人,質其妻女,穢贖士
類,醜跡姦情,在法殊死。」64雖最終以重杖一頓處死,卻從「醜
跡姦情」一言,暴露出被質押之人妻、人女除了自由備受籍制
外,其身體與尊嚴亦難逃被債權人性侵或霸占之命運。
幫賣卑親屬,一部分是迫於外力、情勢所逼,不得不然的一
種救急行為。但地方風俗助長其風,也是不爭之事實。廣州南海
貧民方孕,即詣富室求售腹中子女,稍長則賣之為其償債,視幫子女如糞壤。 65四川南平撩之俗,貧家無力嫁女,多賣女與富人為
牌。 66過渡至唐中葉以後,遂以典雇法取代賣斷性質的人身買賣。
從唐宋時代敦煌地區所發現的質典、典身(自身典質)、雇傭文書
67
胡三省注解釋: r 謂夫先有婦,苦於上之征求而不能艙,縱之外求淫夫,貼以勝 之。叉,帖,亦賣也」。參見宋﹒司馬光編著、元﹒胡三省音;主、標點資治通鑑小 其且4交,軍品, <資治i車主監》 . 頁 4167 。 62 以上二事,分見唐﹒李延壽摸, {南齊書> '卷41.
<王敬如J>傅,頁 483 ;唐﹒ 鈍思廉撰, <陳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4.2)
,卷詣, <徐孝克〉傅,頁337 。 “後晉﹒劉昀揍, {舊唐書》卷186 上〈酷史上﹒來俊臣〉傅: r 來俊臣,雍卅萬年 人也。父操,博徒。與鄉人蔡本結友,遂i是其妻,因榜蒲贏本錢數十萬,本無以 酬,操遂納本妻。入操門時,先已有娘,而生俊臣。」頁4837 。 “宋﹒王欽若等編, <冊府元龜> (北京:中華書局,
1989.1)
.卷511
'
<邦計部﹒
貪污> '德、宗貞元四年(788
)九月事,頁 1298 。 65 宋﹒李時等編, <太平廣記> (北京:中華書局,1994
.4)
,卷483.
<蠻夷四〉 「南海人」條引《南海異事> : r 南海貧民妻方孕,如l 言語富室,指腹以賣之,俗謂 指腹賣 o 或己子未勝衣,都之子稿,可貴, {主貸取以駕,折杖以識其短長。俟己子長 與杖等,即償貸者,駕男女如糞壤。」頁 3980 。 66 見後晉-劉昀揍. {舊唐書> '卷 197 , <南蠻﹒南平檢> '頁 5277 。67 將親兒「質典」於人之例,如辛巳年(
921
)五月,敦煌何通子緣家中常虧物用,
不難窺知,人身典雇法在唐末已漸趨成型,至宋代掀起第一波盛
行高峰期,在南方諸地漸成習慣。
在室女的人身典質,在中唐以後漸趨普遍。安史亂後,長期
戰亂民生凋敝'復因藩鎮割據公然與朝廷抗命,為增闢財源以充
軍俑,經濟重擔轉嫁於賦稅。更激化了百姓受逼於苛斂繁稅,被
迫幫妻賣女以償債,導致一連串罔顧人倫之家庭悲劇。唐王朝於
政治、經濟空前劇變之世,人身買賣形式亦悄然變革。基層小民
迫於公私債負,將良人子女「典貼」為奴牌之現象,漸趨成風。
憲宗元和朝為其分水嶺。
元和十年 (815 )柳宗元抵柳州,方居數日便深感治安敗壞之
甚! I 到官數宿賊滿野,縛壯殺老啼且號 J
'68年少力壯者動輒被
綁架掠賣之慘事隨處可見。其俗好「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
本相伴,則沒為奴脾 J '遂想方設法,革其鄉法,令其贖歸。已沒
為奴牌者,出私錢贖之。由於方法奏效,柳氏之法漸行於他州,
短短一年,放免而歸本家者逾千人。的柳州地處嶺南之西(廣西)
是柳宗元眼中斷髮文身、性尚賊殺、迷信雞←而疾病不投醫藥,
「異服殊音不可親」 70的少數民族分佈地。素有幫賣親屬之傳統:
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貨視之。自毀齒已上,父兄嚮賣,以
說其利。不足,則取他室,束縛鉗桔之。至有鬚設者,力
遂將親男善宗質典於人。見沙知錄校. <敦煌契約文書輯校} (南京:江蘇古籍出 版社. 1998 年 10 月) <洪池鄉百姓何通子典男契> (北圈餘 81 號背) .頁 348 ;另 有越僧子因家有地水滲出,缺乏工具修繕,遂將親男苟子質典給親家翁,以參柔各 二十碩為典價。見 P.3 964 號〈乙未年(935
)越僧子典兒契〉。此外,復有「典 身 J (專指被典者自將人身權典與他人充雇傭者)之契:P.3150 號〈癸卯年( 943
)吳慶順典身契〉、 S.1398號〈王午年(982
)郭定成典身契〉皆屬此。其中 吳慶順典身的債權人條龍興寺之索僧政,反映出人身典質制度本身雖不人道,卻是 當時佛教界所允許之行為。以土三契,見唐耕摘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 第三冊中-敦煌法制文書> (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
.頁 870-876 。 68 1青﹒曹寅、彭定求等奉敕輯枝. <全唐詩} (康熙揚州詩局本,土海:土海古籍出 版社.1994
.4
)土冊第 6 函 l 冊,卷351 .柳宗元〈寄韋的〉﹒頁 870 。 的唐﹒韓愈撰、馬其昶校注. <韓昌黎文集校;主} .卷 7· <碑誌﹒柳子厚墓志 銘> .頁 529 ;後晉﹒劉昀撰. <舊唐書} .卷 160· <柳宗元〉傅,頁 4214 。 7日唐﹒柳宗元. <柳宗元集> (北京:中華書局.2000.1)
.卷42. <古今詩﹒柳州 明氓〉﹒頁 1169-1170 。不勝,皆屈為偉。當道相賊殺以為俗。幸得壯大,則縛么
弱者。漢官因以為己利,苟得偉,恣所為不問。以是越中
戶口 j茲幸毛。 71
為滿足男性尊長貪財愛貨之心,公然而見「人」丟面「物」無情被售
出,連八歲小童亦難以倖免。丟面求借高利貸,將家中女子視同抵
押品,其後無錢償還,淪為債主奴牌, 72實則見怪不怪矣!
除了柳州事例外,袁州典帖(典貼)男女現象亦大行其道。
韓愈說道:准律,不許典帖良人男女作姐掉驅使。臣往任袁卅刺史
日,檢貴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並是良人男女。准律
計傭折直,一時放免。.
. . . .
.公私債負,遂相典帖,漸以成
風。名目雖殊,奴掉不別,鞭答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
文,實虧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
數固當不少。( <韓昌黎文集校注~ ,卷 8 , <狀﹒應所在
典帖良人男女等狀)
)
韓愈估計江西袁州至少有 731 個案例,係因公私債負無法籌措,
迫使良民「典帖」兒女充作奴牌役使事例。典帖雖與買賣名稱迴
異,然事實上等同於販賣人口、壓良為賤。之所以於唐中葉後期
另類幅起,就在於「典」比「賣」人道。只要能於期限內回贖,
即可重返人身自由,對債務之家不育是一線生機。但迫不得已典
女之人戶,根本無力回贖,以致於淪為賤隸者比比皆是。故韓愈
71 唐﹒柳宗元. <柳宗元集> .卷 17· <童區寄傳〉﹒頁 475 。
72 以妻女人身為質充當債權抵押品,如前述貞元四年(
788
)九月鄭浪一事。然廣西
質賣妻女現象未因唐王朝結束而漸趨舒緩,反而益形尖銳化。宋初毋守素知容州奏 言典質妻女抵債之風氣,遂有禁嶺南略實生口之詔。事見宋﹒李熹《續資治通鑑長編> (全北:世界書局,
1983.2
)卷 13 閉寶五年(
972
)三月乙亥條,頁 118旬 119 。
此外,不獨南方若此,西北敦煌亦以女為質。癸未年( 983 年,相當於宋太平興國八年)張骨子因缺糧將女兒仙子質典於靈圖寺,挨得參數石。雙方約定至秋季芳未
償還,其女I!p:記抵參債,為{責蜂直至償清為止。此件現存方?巴黎國立圖書館原件 P.4514 .3AV 號,為他書所未錄。見法.Eric Trombert
(童丕)著、余欣等譯. <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北京:中華書局,
2005.7)
.頁准律以「計庸折值」法(即前述所提及之「役身折酬 J) ,放免為
良。
以上不論「典帖」或「質 J '名目雖殊,皆屬於人身「買賣」
之形式。
親屬彼此之間的販賣,為非法的人口交易提供了第一線貨
源。此外,以暴力手段掠奪人口,更是普遍。為杜絕日趨嚴重的
掠賣人口現象,憲宗朝曾二度嚴禁。先是元和四年 (809 )依李
絡、白居易議,對嶺南、果今中、福建等道掠賣良人為奴牌現象予
以制敕禁止。 73事隔四年(元和八年, 813) 又重申禁令,詔曰:
比聞嶺南五管并福建、詩中等道,多以南口的遺,及於諸 處博易,骨肉離析,良賤難分。.. . . .
.自今嶺南諸道輒不得 以口齣遺及將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口博易,關鎮人史,容縱頗多,并勒所在長史,嚴加捉摘,如更違犯,
必重科懲。如長史不存勾當,委御史台察訪聞奏。({冊府元龜) ,卷 160
'
(帝王部﹒草弊第二»)
「南口」括及蜀蠻、五溪、嶺南夷撩, 74尤以「嶺南五管」 75 、福
建、點中、安南等道,人口買賣現象最為嚴重。多半以南方良民
主話賤口,充當地方歲貢、自鬼贈官員或商品販賣之用。女性則被賣
為妾、牌,也為權貴之家尋求倍大的侍牌管道。 76其分佈區擴及
閩、粵、桂、淇、胎,以及越南北部等地。從詔書「求利之徒,
以口博易,關鎮人吏,容縱頗多」一語,顯示出人口販子為求暴利,肆無忌,陣地違法交易,而胥吏者流深受其賄,以致被賣人口
73 宋﹒司馬光. <通鑑﹒唐紀> .卷237 .憲宗元和四年(809)
.頁 7657 。 74 宋﹒王海撰﹒《唐會要> (台北:世界書局.1989
.4)
.卷86. r 奴摔」條,天寶 八載(749
)六月十八日敕 r ...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殊之 類。」頁 1570 。 75 嶺南五管,泛指廣州、桂圳、容州、包州、交州等五都督府,涉及區域頗為遼闊。 76 中唐以後,京師權貴之家奴掉多來自嶺南,其管道是多委託帥南海官員購買南人為 奴碑。元,和十二年(817
)孔我任廣州刺史時,曾為此禁絕賣女口。事見宋﹒玉欽 若等編. <冊府元龜> .卷 674.
<牧守部﹒公正> .頁 2290 ;復見於後晉﹒劉昀 撰. <舊唐書》﹒卷 1 日. <孔巢父〉傅,頁 4098 。淪為賤役。按《格〉規定:凡是奴牌販賣,須由長吏引檢正身,
謂之「過賤 J '復於詢問父母後,方可明立文券。 77故長吏更須嚴
格把閱,才能有效杜絕違法人口交易。情乎!中唐以後嶺南諸地,儼然已成為最大宗之奴牌供應地及人口販運區。
以嶺南為貨源地之人口販運,基本上以「南源北販」為重
心。開成年間某長安人口販子自稱「囊以當家使於南海,蒙攜引
數年,記於嶺中。偶獲女卑僕等三數十人,自漸右已歷南荊,貨幫
殆盡。今但有六、七人,承牙人致君子至焉。」 78唐後期因權貴生
活奢靡,廣需大批奴牌以供役使, 79 不惟高官若此,中下階層官
吏、商人、民戶亦有買賣卑之風氣。 80買方市場之殷切,居中牟利者
轉販暴利之豐,更助長女口販賣之非法勾當。典貼之外,雇身、雇傭 81 之法亦相應而生。繼嶺南、江南西道
77 宋﹒宋敏求編、洪丕言英等點枝, <唐大詔令集> (上海:學林出版社,1992.10)
, 卷 5'
<帝王﹒改元下〉昭宗「改元天復赦 J (昭宗天復元年,901
)引格. r 舊格 買賣奴碑,皆須兩市署出公券,仍經本縣長吏,引檢正身,謂之過賤,及問父母見 在處分,明立文券,并關蝶太府寺。兵~以來,條法廢壤,良家血屬,流落 f它門, 既遠家鄉,或進典賣,州府曾不尋勘,豪扮得恣欺凌。」頁訝。 78 宋﹒李防等編, <太平廣記> (北京:中華書局,1994
.4)
,卷372 , <凶器下〉 「張不疑」條,頁2958 。 79 清﹒董站等編, <全唐文> (北京:中華書局,1987)
,卷 745 , <對賢良方正直 言極吉束策〉記文宗太和年間舒元褒之言:r 今長史節度、觀察、刺史之家,其奢者 家偉數百人,其儉者不下百人。以其祿像自給,尚且不足,必欲重做於人以繼 之。」後晉﹒劉昀撰, <舊唐書> '卷 163 , <胡言正〉傅:胡言正為嶺南節度f史時, 「廣州有海南自之利,貨貝司甲至。吉正善蓄積,務華侈,厚自奉養,童奴數百」可証, 頁 4260 。 8。如宋﹒李時等編, <太平廢記> '卷495 , <雜錄三> r 鄒風地」條記富商鄒鳳熾 之例,有「侍企牢固逸,綺羅珠翠﹒垂釵曳履。尤豔麗者,至數百人」一文,頁 40位。同書,卷340 , <鬼二十五> r 盧頭」條記載,貞元年間處頑固家貧「假食 於郡內郭西還 J '以看顧水問維生的貧窮人士,亦擁有家掉一名曰小金,頁2695 。 81 攸關唐代典身、雇備之制,李天石有-*,列作品可供參考。見李天石,<唐宋時期 典身性質的變化及其意義>• <歷史研究> •1993:3
(北京,1993.6)
.頁 181185 ;
<試論唐宋時期奴鋒的雇傭化趨勢〉﹒〈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 (西安,1993
.4)
.頁 141-155;
<敦煌所出賣身、典身契約年代考> ' <敦煌學輯刊> '1998:1
(蘭州,1998)
.頁 25-30; <唐代中後期奴鋒坊、貴之風的盛行及其原因分 析> • <歷史教學問題) ,2001:4
(上海.2001 )
.頁 9-13 0 <中國中古良賤身份 制度研究) (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
.5
)。此外,羅彤攀敘述民間借貸 類型中的「人質 J (含附表五 C) .頓有一番見解,值得參看。見氏著. <唐代民 間借貸之研究)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5.6)
.頁 55-59 、頁 412 。後,四川境內亦盛行會女之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