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認知之詮
釋性研究
An Interpretation Study of MIS professionals’ Information
Ethics Cognition between the Taiwan Strait
張玲星
Christina Ling-hsing Chang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Pingtung Institute of Commerce
(Received October 27, 2010; Final Version December 21, 2011)
摘要:資訊科技的發展,對社會的結構與規範帶來了變革性的影響,進而影響了人們的行為模 式。然而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人們必須遵守某些規範、守則,以維護大家的權益,因 此資訊倫理守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人們對資訊倫理的認知與判斷,卻深深受到文化的影 響。如今許多企業都開始體認到二十一世紀是華人的世紀,尤其中國大陸更是全球化企業進駐 的首要目的地。有鑑於此,本研究從「華人關係文化」觀點切入,以 CHSyst 公司 (匿名)為研 究標的,探討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資訊倫理兩難議題之判斷、想法與行為時,提出更深層的剖 析與瞭解,並發現兩岸三地雖然在政治經濟各方面有數十年來的差異,但是對於「關係」的看 重,卻有一致的看法。對實務的貢獻則建議業界應該注意「華人關係文化」觀點的議題、提出 一套適用於華人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架構,並提醒業者在推動資訊倫理守則時應該注意的重點, 未來國際化企業在管理華人員工的同時,瞭解應該如何規範資訊專業人員,以免因為員工不當 的倫理抉擇,為公司帶來負面的影響。 關鍵詞:資訊倫理守則、資訊專業人員、隱私權、智慧財產權、存取權、精確權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ocial
本文之通訊作者為張玲星,e-mail: [email protected]。
structure, norms and human behavior. Vital for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are respect for social norms and codes by individual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individuals.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hieving such respect and protection is the presence of, and adherence to, “information ethics codes”, which are profoundly shaped by the culture in which they are created. In view of the role of China, particularly Mainland China, as a hugely important 21st Century market for global enterprises, this study provides insight into the influence of the Chinese guanxi cultural perspective on the reactive processes of MIS professionals when facing ethical dilemmas. The study finds the same guanxi perspective being adopted by MIS professionals in CHSyst (pseudonym) in Taiwa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despite the long-established divergence i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olicies operating in these societies. In practice, this study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the Chinese guanxi cultural perspective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wishing to build an appropriate ethical code for their MIS professionals. The study may be regarded as a good reference source for global enterprises seeking to develop strategies to prevent unethical conduct in the workplace among Chinese MIS professionals. Reference to this study may help enterprises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negative consequences stemming from such conduct in the workplace.
Keywords: Information Ethical Code, MIS professional, Priva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cessibility,
Accuracy
1. 緒論
倫理是指引我們行為的價值觀、職責、責任與義務,尤其是在特定的背景 (context) 之下, 可引導專業人員的行為,因此 Rhodes (1986) 將倫理定義為:「系統化的探究我們在對待他人的 行為時應該如何表現的問題」。然而這些抽象的價值觀與習慣卻會因為實施者處於不同的文化、 政治、宗教的環境中的道德經驗,而有很大的差異。專業人員必須要有自覺 (Shapiro, 1994),在 自覺的過程中,倫理守則就是一必要與決定性的元素,也是重要的先決條件。 在網際網路盛行之今日,電腦與資料通訊可以不經由人際間的接觸,即可在快速而沒有經 過審慎思考前,就送出並接收到相關訊息,同時改變了人們間的關係。再加上電腦與資料通訊 可提供一個快速、低成本處理、溝通、複製、列印無形智慧財產的機制,同時影響到人們對智 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力的侵犯;故此一溝通管道讓資訊的創新、使用與散佈提供更自由且大 量的空間。另外,電子交易也不需要書面的簽名,只要合法的認證,使其可行。由於以上種種 因素,在在影響倫理規範也須跟著改變。資訊科技因為具備以上各種特性,因此有關資訊科技相關領域中倫理的應用,著實比其他領域更加困難 (Davison et al., 2006; Martin, 2001; Weiss, 1990)。
由於資訊專業人員掌控了公司內所有資訊系統 (information systems, IS) 的運作方式、資料 庫中公司內核心能力的資料、上下游廠商的重要資訊、客戶的相關資訊等,因此他們在現代組 織中所扮演的角色益形重要。為了害怕公司的系統或資料受到損害,必須提升資訊系統軟體的 成熟度,以及組織內資訊安全的保證;因應而生的軟體 CMMI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ed) 與 ISO27001 (通過此認證的組織,可保證其資訊之安全) 等認證一再凸顯著資訊專業 人員在組織中的重要性。 2008 年因為某些金融業者 (例如:雷曼兄弟) 悖離其職業倫理,影響了全球經濟體的發展, 對諸多國家帶來不可磨滅的傷痛。由於資訊科技已是金融業邁向全球化的必要工具,同時之間, 新興技術的發展從未停歇,這些新科技逐步地運用在所有企業 (包含:金融業),以及人們一般 生活之中,並與既有的技術結合,皆有可能提升與資訊倫理相關之議題發生的風險。例如,資 訊科技業已朝向雲端運算的大方向移動,人們可以將其所有資料置於集中管理的「雲端」內, 如此一來,雖然減輕了人們管理個人資料的負擔,但是同時卻也提升了「雲端」各種資料的管 理危機,若一有不慎,任何一個公司內的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認知」的缺失,所帶來的 災害,可能更勝於 2008 年的金融海嘯;故在此金融海嘯方興未艾之際,如何提昇公司內資訊專 業人員的「資訊倫理認知」,避免「資訊倫理災難」的來臨,則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雖然,國內已有學者主張「諮商倫理守則」不應該直接引用西方諮商倫理守則,而應該以 華人文化特性中的「大我」、「關係中的角色」的文化觀點制訂一套適用於華人社會的守則 (陳 秉華,2003)。也有許多學者從華人文化的角度分析倫理議題之研究 (Chiou and Pan, 2008; Hung, 2008; Jing and Graham, 2008; Lam and Shi, 2008; Olson et al., 2008; Tian, 2008; Tian et al., 2008; Zhuang and Tsang, 2008),但是他們都只著重在企業倫理的範疇。至於資訊倫理方面,國外一些 學者的相關研究 (Chiu et al., 2008; Moores, 2008),多採用西方的理論,而非華人文化的理論予 以分析;同樣的,國內諸多學者也多未曾以華人文化的理論予以分析相關之研究 (呂伯雲,民 99;周倩等,民 98;吳明隆、簡妙如,民 97;柯雲娥,民 95;許孟祥等,民 89;莊道明,民 87;莊雅茹、郭俊宏,民 97;郭鴻志等,民 83;黃營杉、呂姿瑩,民 97;賴苑玲,民 87;謝 建成等,民 98;鍾斌賢等,民 85)。雖然目前台灣也有許多大學或企業已制訂資訊倫理守則,但 是學生仍然忽略它的存在並且做出違反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吳明隆、簡妙如,民 97),上網下載 MP3 (Chen, 2001)。另外,從國外的研究顯示,此一守則之有無,對資訊專業人員行為的規範, 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莊雅茹、郭俊宏,民 97;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Jose and Thibodeaux 1999; McKinney and Moore, 2008);但是華人在面對這些於西方社會背景下所發展出來的倫理守 則時,則大多是「中看不中用」。所以,如何從文化的角度著手,並分析出一套適用於華人社
會的「資訊倫理守則架構」之相關研究,仍付之闕如。
因此,若將西方思考邏輯中所發展的資訊倫理守則直接套用在華人文化社會的組織內,則 其適用性就有待商榷。另一方面,華人社會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岸三地 (台灣、香港、大陸) 由於 數十年來政治、經濟上的差異,其人民對倫理的認知也造成了某種程度的差異 (郭鴻志等,民 83;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Chang, 2009; Lam and Shi, 2008)。近年來,因為台灣與香港、大 陸之間經貿之交流愈發頻繁,台商在兩岸三地必定會任用許多當地員工,因此,從根本瞭解香 港與大陸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認知」的實際狀況,是保護台商在隱私權、智慧財產權等 各方面之必要措施。 據此,本研究之問題在於瞭解兩岸三地不同子公司間資訊專業人員其「資訊倫理認知」是 如何受到「華人關係文化」的影響?以及其間的差異?並期望設計一套符合華人適用之資訊倫 理守則架構,為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然而,這樣的研究過程具備了複雜、互動的關係,並非實 證因果模式的橫斷面分析就可達到研究之目的;但是詮釋分析方法卻可達此目的之良方。因此, 本文以 CHsyst (化名) 公司為研究對象,以瞭解應如何發展一套適用於華人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 架構,並分析兩岸三地 (台灣、香港、大陸) 的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議題會有何種不同的反 應。故本研究以「華人「關係(guanxi)」文化觀點」詮釋之,並瞭解資訊倫理守則在 CHsyst 公司 兩岸三地不同分公司間可能會有的次文化差異。本研究期望從華人關係文化之觀點中得到新的 啟示(insights),並為華人企業資訊倫理守則的發展帶來新的省思方向。 接下來,本文將依序介紹相關文獻、研究方法、研究發現與分析討論、適用華人社會之資 訊倫理守則架構、研究貢獻等作一詳細的介紹,結論部分則針對本研究之限制與未來發展方向 加以說明。
2. 文獻探討
2.1 倫理守則的重要性
許多研究顯示一個有倫理的組織環境,會強化管理者原本對倫理活動的支持。Pearson and Wiener (1985) 指出在沒有明訂守則的情況下,如果組織呈現出中性的規範態度,則員工很可能 會從事非倫理的行為,並且將該行為合理化。許多研究發現那些會拒絕遵守標準或從事合理化 行為的員工,可能會成為該組織中的害蟲,並從事犯罪行為 (Bloombecker, 1990; Hafner and Markoff, 1991)。所以,企業若制訂倫理守則 (Codes of Ethics),則可避免員工一些不當行為的發 生 (莊雅茹、郭俊宏,民 97;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Manley, 1991)。美國的 NASW (1996) 倫理守則包含了一系列對社會工作者所期待倫理行為態度的規範性描述,而大多數的規定也要 考慮情境的詮釋。所以,實施者們所面對的情境一旦與守則、原則、標準發生衝突時,也必須決定應該如何決定其優先順序。
「倫理守則」的目的即在於使整個專業敏銳地察覺其倫理行為,並能藉此提供一個結構的 引導和警告機制,以協助專業人員面對各種倫理問題和兩難困境 (Keith-Spiegel and Koocher, 1985)。許多個案顯示,倫理守則可降低非倫理行為 (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McKinney and Moore, 2008; Sims and Keon, 1999),因此守則的制訂是管理倫理很重要的成分 (Adams et al., 2001; Farrell and Farrell, 1998; Kaptein and Wempe, 1998; Reichert et al., 2000; Stevens, 2008; Wiley, 2000),我們可藉此為管理者與員工開啟一個倫理環境 (莊雅茹、郭俊宏,民 97;Adams et al., 2001)。 許多研究顯示一個有倫理的組織背景,對員工會有正向的影響,同時也顯示倫理守則可增加員 工的倫理績效,如果組織內沒有倫理守則,則員工比較會傾向選擇去從事非倫理守則的行為 (McCabe et al. 1996; Singhapakdi and Vitell 1990, 1991)。
資訊倫理守則的用意是為了釐清資訊人員的責任 (Harrington 1994),它為現今資訊人員在面 對倫理議題時給了部份的回應;因此,一旦資訊人員缺乏責任感,就容易發生電腦濫用的行為, 尤其現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與轉變,資訊人員更需要持續的洞悉這些科技的變遷,以避免個 人發生不知如何因應的狀況,而表現出適當行為 (Rosenberg ,1998)。
有鑑於此,Fimbel and Burstein (1990)、Mele et al. (2006) 等學者皆認為倫理守則只有在獲得 主管支持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其效用。因為,企業內的倫理需要靠管理者開啟一個社群意識 (community-minded)的環境,使用從上到下 (top-down) 的方式,所以倫理守則可透過管理行為, 使得倫理觀念發展的更有效果 (黃營杉、呂姿瑩,民 97;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Jose and Thibodeaux 1999; McKinney and Moore, 2008),當然也要將對倫理的期望與獎勵原則行為一併使 用,才可達到預期的成效 (Hunt et al., 1989)。這意謂著空有倫理守則並無法發揮效用,還需要 有主管人員「持之以恆」的推行、支持,並與獎懲配套措施融合,才能讓倫理守則發揮其最大 功能與效果 (Robin et al., 1989; Vitell and Davis, 1990)。
2.2 倫理守則與文化的相依性
1992 年的 IFIP (1992) 研討會中倫理守則研究小組之各研究者就曾經發現「倫理」是具有文 化相依性 (culturally dependent)的。因此,Triandis (1994a) 認為在集體主義文化的人們,比較無 法忍受人們跳脫團體規範的行為;在集體主義的文化中道德 (morality) 就是期望內團體 (in-group) 成員 (家庭、朋友工作伙伴等)有良好的行為,而彼此團結。然而在個人主義的文化 中,公平比平等更重要,因為公平是用來對待外團體 (out-group) 成員的,而平等則是用來對待 內團體成員的 (Triandis 1994a, 1994b)。Glass and Wood (1996) 發現平等理論可以用來解釋美國 的個人主義中,個人對分享非法拷貝軟體的決定,因為軟體盜版被視為評估付出與收穫之間的 一種交換行為;但是在集體主義的文化中,內團體之間比較強調要與內團體成員分享 (Hofstede
1997; Swinyard et al. 1990),是一種主觀的分享行為,比較不會像個人主義文化中會考慮到去計 算交換的得失。
1990 年代起,美國即開始將倫理守則 (code of ethics) 導入當時的電腦社會 (computer societies),並且強調資訊相關工作者與一般社會大眾的互動關係,不僅僅只是這些資訊相關工作 者與電腦的關係。於此,資訊倫理守則逐漸的融入美國社會、企業,甚至深入資訊人員的內心 成為其面臨資訊倫理兩難議題時的判斷依據 (Martin, 1998);且資訊系統的發展是從英美 (Anglo-American) 體系的國家所發展的,所以其在設計之初就已將其文化情境因素內嵌在 IS 當 中,所以有關倫理的議題無論對資訊專業人員或使用者而言,原本就是他們生活的一部份,因 此倫理守則的存在,對其資訊專業的態度與行為有相當的影響力,故有著正面意義的結果。 由於倫理架構是和社會背景有關的,它是在特定時間內、特殊文化下所產生的特定問題 (Choi and Kim, 2008; Provis, 2008; Rhodes, 1986)。因此,在高度趨避不確定性的文化中,雖然制 訂了許多嚴格的規則,但是這些規則卻未被人們視為道德的課題,所以他們也無法落實這些規 則於日常行為中;一旦沒有這些規則與法律的規範,人們也無法認知這些是一個倫理的議題 (Vitell et al., 1993)。Donaldson (1996) 主張在儒家思想的國家中,高度的軟體盜版率,乃源於他 們認為應該分享這個社會的創新知識。因此 Steidlmeier (1993) 解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是根 植於西方的自由主義 (liberalism) 與個人權利 (individual rights) 的文化價值體系中。而此一觀 念與亞洲人所強調的社會和諧 (social harmony) 與合作 (cooperation) 的觀念形成一強烈對比 (Donaldson 1996; Swinyard et al., 1990)。Swinyard et al. (1990) 比較美國與新加坡的學生,其對軟 體盜版的態度,他們發現新加坡的團體對於非法盜版軟體行為的結果,更容易受到自己、家庭、 社會的影響 (Haines and Leonard 2007; Moores and Chang 2006)。Whitman et al. (1998) 等學者也 發現文化與使用電腦倫理 (computer-use ethics) 是有交互作用的,他們發現美國學生比起香港和 新加坡的學生,更不被允許觸犯使用電腦倫理的態度。據此,文化在資訊倫理議題中的確扮演 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諸多學者對資訊倫理之議題也有多年的研究 (Guillen et al., 2002; Hui et al., 2007; Hused, 2000; Mele et al., 2006; Siponen and Vartiainen 2004; Wood et al., 2004)。
綜合以上之論述可以發現:西方社會中的邏輯思考方式是從希臘—猶太—基督一脈相傳而 來的,他們較重視理性的思考,認為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且人人生而平等 (Provis, 2008; Suen et al., 2007);這與東方思想中強調應該建立長期關係與面子的社會是截然不同的二種思維 模式,尤其華人文化中的關係 (guanxi) 與西方文化的差異更是明顯 (Provis, 2008; Suen et al., 2007)。所以,在管理東方人的倫理行為時,就必須考量到東西方文化的差異 (Choi and Kim, 2008; Provis, 2008; Suen et al., 2007),如果能將文化的因素考量在倫理守則內,則對員工倫理行為的發 展就會有很大的成功機率 (Stevens, 2008)。故本研究認為在探討資訊倫理守則議題時,更要顧慮 資訊專業人員的文化背景的特定性,瞭解倫理情境、文化、地區等差異性,所以在發展資訊倫
理守則時,也應該有不同的考量。因此,為瞭解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其「資訊倫理認知」是 如何受到「華人關係文化」的影響,則首先必須瞭解「華人關係文化」之意義,故接下來介紹 此一概念。
2.3 理論基礎:華人「關係 (Guanxi)」文化
Ho (1998) 指出:華人社會是「關係取向 (relational orientation)」的,此一觀念能夠生動的 描述華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社會行為。為了安排自我與他人間的關係,儒家倫理所強調的是「關 係中的自我」(relational self),而不是獨立的自我 (independent self)。由於在華人社會中,個人的 社會關係是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Jacobs, 1979),所以人們會依個人的關係網絡判 斷其權力的大小。因此,個人的社會關係網愈大,其中有權有勢的人愈多,他在別人心目中的 權力形象也愈巨大。故華人往往以不同的交換法則和關係不同的人交往,在這種關係取向 (relation-oriented) 的華人社會裡,個人所擁有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權力。Hwang (1987) 就以社會交換理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為基礎,發展出〈人情與面子〉 理論模式,來解釋這些概念之間的動力關係。他認為:人跟人之間的關係是由「情感性成分」 及「工具性成分」所構成。所謂「工具性成分」是指,人生而就有各種慾望,在生活中必須以 他人為工具,向外界獲取各種資源,滿足一己之慾望。這樣的「工具性成分」和人跟人之間的 「情感性成分」常常是夾雜在一起的。華人關係的理論模式依照關係中「情感性成分」的多寡, 將關係分為以下三大類:(1)情感性關係 (expressive ties):通常是指家庭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 (Yang, 1994)。(2)混和性關係 (mixed ties):是指個人和家庭外熟人之間的關係,二者之間有相 當清楚的心理區隔,故家庭之外的人很難建立家人間的關係 (Yang, 1994)。(3)工具性關係
(instrumental ties):是個人為了要獲取某種資源,和陌生人建立的關係 (Yang, 1994),它和「混
和性關係」之間可以經過拉關係之後,屬於「工具性關係」的其他人可以穿過這個心理區隔, 使雙方變成「混和性關係」。此乃華人文化中的「關係 (guanxi) 主義」。
而 Ho (1998) 所提的關係 (relation),與 Hwang (1987) 所主張的關係 (guanxi) 是一樣的, 只是 Hwang (1987) 依據華人社會的特性,將其區分的更精細,讓人更容易瞭解,也更貼近華人 社會對關係的體現。他們都認為華人文化中的「關係主義」與西方的「個人主義」卻是截然不 同的二種概念 (Ho, 1998; Ho and Chiu, 1998),因為華人在社會網絡中,會依據不同的關係,對 待其中不同的人 (Ho, 1998)。因此,這些社會行為不只會影響個人的行為,同時其他人也會受到 這些社會行為的影響 (Ho, 1993)。據此,「關係 (guanxi)」在華人文化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 色,它同時也主導著每個華人的日常行為 (Chiao, 1982; King, 1991),也影響著人們在分享資訊 時,也會依據關係的遠近而有著不同的態度。他們只願意分享較多的資訊給自己人 (in-group persons),卻不願分享給外人 (external persons) (Chang, 2009; Provis, 2008; Robertson et al., 2008;
Shin et al., 2007)。所以,華人對於自己人特殊的對待方式,會給予一定的回報,這是華人文化 與西方文化非常不同之處 (Chung and Hamilton, 2001; Chung et al., 2008)。
反之,西方社會的結構是透過組織的框架與認同,而產生不一樣的對待方式,甚至家庭也 是組織的一種型態 (Fei ,1992; Zhuang et al., 2010),所以既使在 21 世紀的現代,多數華人仍然處 於階層組織的社會,主要的經濟與其他資源也掌握在少數有權的資源分配者身上 (Hwang, 1987), 也都同樣強調「關係 (guanxi)」的重要性,因此有好關係的人,辦起事來會比沒有關係的人方便 許多 (Chung and Hamilton, 2001; Chung et al., 2008; Provis, 2008)。
在西方社會提到關係時,會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價值,但是「關係 (guanxi)」卻是東方社會的 觀點 (Bontis and Choo, 2002; Zhuang et al., 2010),且是華人社會中特別強調的 (Yang, 1994)。在 華人社會中,關係反映著人們之間回報的觀念 (Provis, 2008; Zhuang et al., 2010),那是一種伙伴 之間透過施予、回報恩惠之間應有的行為,這也可以顯示彼此之間有著特殊的關係 (Alston, 1989; Hwang, 1987; Lou, 1997; Provis, 2008; Zhuang et al., 2010)。這種交換的行為的關係網絡,並不僅 僅發生在商業交易的行為,某些有權勢者,也會為了保有其面子,給予他人恩惠,以彰顯其社 會地位,因此在華人社會中,管理者會為了得到資源、資訊,或支持企業的優勢情況,而以「關 係」作為其可以運用的機制 (Farh et al., 1998; Provis, 2008; Zhuang et al., 2010)。
在華人社會中,關係特別強調個人的信用,它比西方的法律、安全條款、契約更重要;另 外,關係也與面子有關,如果一個人做錯事,可以透過友誼的關係給予恩惠,並原諒朋友的過 錯,但是西方社會中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且毫無情面可言 (Su and Littlefield, 2001)。 西方人比較瞭解二個有關面子的觀念:「有面子」與「失面子」。然而,華人卻把面子的概念 發揮的淋漓盡致,必須要做到「給面子」、「顧面子」與「爭面子」,作為維繫人與人之間和 諧的必要行為 (Hwang, 2000; Seligman, 1999)。 由於儒家思想所謂的「自我」,只是家庭中「大我」的一部份,把「自己」視作與社會關 係網絡密不可分的一部份,強調的是社會「角色」和「地位」,而不是「個人」 (楊中芳,民 80a,民 80b;雷霆,民 80),因此,「個人主義」的觀念在儒家中並不受到重視 (Hwang ,1987, 1998)。另外,在儒家的觀念裡,用「道德」將祖宗與子孫相聯繫,讓「自我」可與「大我」相 通,所以,華人的家庭已超越了生物學上的聚合,因此面對倫理兩難的困境時,就會不可避免 的為親人著想 (Hwang, 1998),所以就會有「其父攘羊……,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故事發生 (雷霆,民 80)。因此,華人在面對倫理兩難的時候,「關係」就會是他們主要考慮的元素 (Einings and Lee, 1997);故在華人企業中要詮釋倫理兩難的議題時,必須考慮到華人集體主義的文化背 景,若僅以西方個人主義的觀點分析之則不恰當 (Choi and Kim, 2008; Provis, 2008; Suen et al., 2007)。雖然大多數的華人已經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但是他們仍然有著傳統文化的思考模式, 也很重視他們網絡中的其他人,也會用不同的態度對待不同關係的他人,當人們與他人交往時,
同時也會考慮到其社會網絡中所有其他人的可能反應 (Chang, 2009; Ho, 1998; Provis, 2008; Suen et al., 2007)。 另一方面,華人從小就被教育著要「修養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合於這些準則,不可任 意而為 (楊中芳,民 80a,民 80b)。因此,「去私」除了用犧牲「小我」的方式,促成「大我」 外,還著重「恕」的功夫,以達到「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目的 (楊中芳,民 79)。然而,在這樣的高社會道德標準的要求之下,每個華人為了不讓自己受到批判,就會呈 現出一個表面的自己—「公己」—給別人看,這是一個依從「克己復禮」的原則,依情境而表 現出合禮合宜的「自己」,以維持自己的「面子」。但是,骨子裡個人內在的「私己」,可能 是非常自私自利的,最原始的自己。因此,「公己」與「私己」之間就有相當大的距離,導致 華人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往往只是「形式主義」下的「表面功夫」,但「私己」的行為卻不足為 外人道 (楊中芳,民 80a,民 80b)。所以,華人「公己」與「私己」的差異,往往成為華人在 面對道德兩難困境時,很難達到「知行合一」的目標,往往都是「說一套、做一套」,以「公 己」為面具,掩蓋「私己」的表現,藉著「公己」把「私己」的行為合理化,而產生「知行不 一」的行為比比皆是。例如:當一個人幫親朋好友拷貝盜版軟體時,會表明如果不如此的話, 就會得罪這些親朋好友,而不得不的行為,他們此時就是利用所隱含的「情感性關係」、「混 合性關係」為冠冕堂皇的理由,做出違反資訊倫理的行為而振振有詞。這也是在華人社會的脈 絡下,原封不動的引用西方所制訂之資訊倫理守則,難以落實的很大因素之一。 所以,Hwang (1987, 2000) 主張,華人社會中人們會依據與他人不同的「關係」讓他們有不 同的行為反應,也就是說華人會視其與對方關係的深淺而改變自己的決定。綜合以上華人關係 主義之見解,可以了解「關係」為華人文化的核心。故本研究以華人文化中的「關係」為主軸, 深入探討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的認知」,是否會受到華人的關係文化所影響。 從以上之文獻可以發現:資訊倫理守則是促使員工行為合乎資訊倫理規範的良方,然而一 套有用的資訊倫理守則的架構,必須一併考量國家文化的因素。因此,若是需要設計一套符合 華人適用的資訊倫理守則的架構,則必須考量到華人的關係 (guanxi) 文化。因此,與調查法相 比,詮釋分析方法更適合本研究,且易於達成本研究之目的。
3. 研究方法
3.1 詮釋分析方法
本研究發現 IT 的引進,除了對組織結構、作業方式造成很大的變革外,對組織成員行為的 影響更為顯著。尤其是資訊專業人員藉著掌管資料、系統、網路之便,常會面臨資訊倫理兩難 的議題。由於國內至今尚未有專為資訊專業人員設計之「資訊倫理守則」,故如何設計一套符合華人適用之資訊倫理守則架構,是本研究之主要目的。但是此種研究必須瞭解兩岸三地不同 子公司間資訊專業人員其「資訊倫理認知」是如何受到「華人關係文化」的影響?以及其間的 差異?其中的過程及其複雜互動的關係,並非單單用實證因果模式作橫斷面的分析,就可完成 的,必須以質性研究的方法抽絲剝繭,以瞭解複雜事件的整體過程,並與所研究的個案直接接 觸,以得到新的洞見 (insights);又因為個案本身是持續進行的,所以是在研究一個動態的系統, 它必須考量到個案的背景因素,以便於在研究的過程中隨時會有新的發現。 再者,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認知是屬於個人內在的心裡感受,本研究也希望透過深度 的訪談瞭解於華人社會情境下的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認知的真實情況,並瞭解其所衍生出 之問題全貌,以便於看見此現象的深層結構。因此,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中的詮釋分析法 (interpretative analysis) 達到本研究之目的,故以「華人關係文化」觀點,分析個案中不同地區 分公司之資訊專業人員,其面對資訊倫理兩難議題時的判斷、想法與行為,並據此發展一套適 用於華人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架構,供業界參考。
3.2 研究設計
3.2.1 個案選擇與資料蒐集本研究採用立意抽樣 (Purposeful Sampling) 方法中的深度抽樣 (Intensity Sampling) 方式作 為個案的選取。故本研究選擇個案的前提必須是資訊服務相關的企業,其在兩岸三地均有資訊 專業人員,故本計畫選定 CHSyst 公司為研究對象。由於訪談者必須受過質性研究的嚴格訓練, 因此本研究之訪談者由研究人員獨力完成。訪談之程序如下:(1)與各分公司之主管接洽,說明 本研究之目的,瞭解其組成成員之屬性及數量,徵求其同意,並與各分公司主管確定最少訪談 之人數。(2)請各分公司主管隨機選取受訪者 (包含各階層、不同職位的員工),接洽可以接受訪 談之日期與時間。(3)安排訪談行程:首先,依序訪談 CHSyst 公司上海、北京、香港分公司的員 工;其次,回台灣後依序訪談台北、高雄、台中各分公司的員工。 因此,本研究分別訪談、觀察 CHSyst 公司各地區資訊專業人員 (包含:總經理、副總經理、 專案經理、部門經理、系統工程師、網路工程師、程式設計師、技術客服人員等各階層之資訊 專業人員),共計 89 位成員,每位受訪者訪談時間自 30 分鐘至 2 小時不等,平均訪談時間約 1 小時,詳如表 1。有關受訪者之工作職稱與個人基本資料請參考表 1 與表 2。 訪談的問題設計如下: —你在公司內會因為對象不同 (好友、好同事、主管壓迫等) 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請舉例說 明。 —如果公司內制訂資訊倫理守則,其中規定不可複製軟體,你會因為對象不同 (家人、好友、 好同事、主管壓迫等) 不同的標準,所以會採取不同的行動?為什麼?
表 1 個案訪談人數 CHSyst 各地 區分公司 訪談人數 受訪時間 台灣:台北 35 (系統工程師 6 人;系統分析師 6 人;程式 設計師 9 人;管理師 2 人;專案經理 5 人;各 技術部門主管共 5 人;當地負責人 3 人) 2hr:8 人;1.5hr:16 人;1hr:3 人; 45min:5 人;30min:3 人 台灣:台中 16 (系統工程師 2 人;系統分析師 3 人;程式 設計師 3 人;管理師 2 人;各技術部門主管共 4 人;專案經理 1 人;當地負責人 1 人) 1.5hr:2 人;1hr:2 人;45min:5 人;30min:7 人 台灣:高雄 15 (系統工程師 5 人;維護工程師 3 人;程式 設計師 3 人;各技術部門主管共 4 人) 2hr:3 人;1.5hr:3 人;1hr:3 人; 45min:3 人;30min:3 人 大陸 (含北 京、上海) 15 (系統工程師、客服工程師、軟體工程師、 網路工程師各 2 人;專案經理 3 人;技術業務 經理 2 人;當地負責人 2 人) 1.5hr:5 人;1hr:5 人;45min:4 人;30min:1 人 香港 8 人 (網路工程師、資料庫管理者各 2 人;客 服工程師、經理各 1 人;技術業務人員 1 人; 當地負責人 1 人) 2hr:1 人;1.5hr:1 人;1hr:2 人; 45min:2 人;30min:2 人 合 計 89 表 2 受訪者基本資料 CHSyst 各地區分公司 年齡 工作經驗 (年資) 台灣:台北 ≦30:8 人 >30 and ≦40:18 人 >40:9 人 ≦5:8 人 >5 and ≦10:12 人 >10:15 人 台灣:台中 ≦30:5 人 >30 and ≦40:10 人 >40:1 人 ≦5:6 人 >5 and ≦10:5 人 >10:5 人 台灣:高雄 ≦30:3 人 >30 and ≦40:9 人 >40:3 人 ≦5:3 人 >5 and ≦10:5 人 >10:7 人 大陸 (含北京、上海) ≦30:10 人 >30 and ≦40:4 人 ≦5:8 人 >5 and ≦10:5 人 >10:2 人 香港 ≦30:2 人 >30 and ≦40:5 人 ≦5:2 人 >5 and ≦10:4 人 >10:2 人
—如果公司內制訂資訊倫理守則,其中規定不可將顧客私人資料外洩,你會不會因為對象不同 (家人、好友、好同事、主管壓迫等) 不同的標準,所以會採取不同的行動?為什麼? —如果公司內制訂資訊倫理守則,其中規定必須要隨時確保軟體、資料的正確性,你會因為不 同人的要求 (家人、好友、好同事、主管壓迫等) 有不同的標準,所以會採取不同的行動? 為什麼? —如果公司內制訂資訊倫理守則,其中規定不可任意存取顧客的資料,你會不會因為對象不同 (顧客和自己的不同關係) 不同的標準,所以會採取不同的行動?為什麼? —你覺得華人是否適合採用和 ACM 相同的 (同一套)?為什麼? —如果公司要制定一套資訊倫理守則的話,你覺得應該要將重點放在哪裡,這樣才比較容易做 的到並遵守它?為什麼? —你認為華人企業如果要制定一套資訊倫理守則,其中是否應該加入懲罰性的語句 (如:不得、 禁止、否則嚴懲等)?為什麼? —你認為華人是否會因為怕處罰而遵守資訊倫理守則?為什麼? 據此,研究人員以閒談之方式進行訪談過程,瞭解受訪者生活、工作上的情況,並將本研 究設計好的開放式問卷,穿插其中,使得受訪者能在最自然的情況下,回答問題。最後,研究 人員會在其他的訪談對象或個案的各種資料中,針對不同受訪者的回答進行比對,以達到資料 的真實度 authenticity) (Golden-Biddle and Locke, 1993)。
訪談對象的數量,則依據質性方法中必須滿足理論飽和 (theoretical saturation) (Strauss and Corbin, 1990) 選取的要求來決定。因此,本研究在與受訪者訪談後,若所取得的資料一直有新 的發現,則必須繼續訪談不同受訪者。直到所得到的資料已經沒有新的發現,方可停止訪談的 過程。然而,由於 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的員工人數差距甚大,為了瞭解各地資訊專業人員在 面對資訊倫理議題兩難情境時的實際看法,所以又會各有不同的訪談數量:(1)上海:有 20 位員 工,本研究認為至少應該訪談 5 位資訊專業人員,方可對上海當地資訊專業人員的看法有全面 性的瞭解,所以直到訪談完 6 位受訪者後,才達到理論飽和的目標。(2)北京:有 36 位員工:本 研究認為至少應該訪談 7 位資訊專業人員,方可對北京當地資訊專業人員的看法有全面性的掌 握與瞭解,結果直到訪談完 9 位受訪者後,才達到理論飽和之目標。(3)香港:有 21 位員工,本 研究也認為至少應該訪談 5 位資訊專業人員,方可對香港當地資訊專業人員的看法有全面性的 瞭解。然而,直到訪談完 8 位受訪者後,才達到理論飽和的目標。(4)台北、台中、高雄:由於 員工數量較多,所以沒有設限,而是一直訪談達到理論飽和的目標後,方停止個案資料的蒐集。 因此,台北總共訪談了 35 位受訪者、台中總共訪談了 16 位受訪者、高雄則是訪談了 15 位受訪 者。此外,受訪者之在 CHSyst 公司的職位也是依據各部門之低、中、高階主管之分佈概況而選 取,其年齡與工作年資 (表 1 與表 2) 也都與該公司之整體生態雷同。因此,所選取之受訪者在
本研究中,具備很好的代表性。
3.2.2 個案簡述:CHSyst 公司
CHSyst 公司為台灣一資訊服務業,成立於 1976 年,是全國知名的「全方位資訊解決方案提
供者 (solution provider)」,也是以第一類股票成功上市的軟體公司,現有員工逾 920 人。CHSyst 公司在軟體、硬體、網路、通訊,及金融、銀行、流通等行業別累積豐富經驗與專業能力,積 極引進世界知名公司的資訊產品與服務。由於 CHSyst 公司於兩岸三地 (包括:台北、台中、高 雄、香港、上海、北京等地) 均設有分公司及服務據點,所蒐集到的資料無論廣度或深度,均足 以做為華人資訊服務業的最佳代表。因此,本研究希望瞭解該公司之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資訊 倫理兩難議題時,他們是如何抉擇的。
CHSyst 公司於 2003 年由於公司原有的元老 CEO 退休,更換一位專業經理人為現任 CEO。
現任 CEO 對公司的組織架構、管理模式等均有很大的變革,同時也影響了公司內的員工。基本 上,CHSyst 公司內表面上仍維持每個事業部都是一個利潤中心的制度,而每一個事業部也都有 著很大的自主性;其中,每個事業部下面又由不同的「處」掌管不同的業務;有些事業部的各 個處的工作有連續的關連,然而有些事業部所屬的「處」卻有不同的任務屬性。由於事業部的 自主性強,同一事業部下的不同處,也可以考量成本,自行決定選擇合作伙伴,不一定要和同 一事業部的不同處共同分享所承接的專案;有時候為了業績,同一事業部下的不同處也會有搶 奪同一專案的情況出現。因此,對於 CHSyst 公司整體的營運會造成某種程度的衝突與影響。 長久以來,CHSyst 公司會請新進填寫「保密合同」,但是卻無「一般倫理守則」或「資訊 倫理守則」可供員工作為行為的依據,員工觸犯相關的錯誤時也沒有很具體的處罰機制,所有 分公司 (子公司) 的管理策略均與總公司相同。近來 CHSyst 公司內成立了許多新的事業部,其 成員多半是新上任 CEO 所屬意的人選,許多新進員工,年紀輕輕,就任高位,與該公司長久以 來從基層往上晉升的傳統完全不同。這些新興事業部的主管們,雖有很強的展現能力,但卻無 實際的工作績效;再加上 CEO 最近對於許多舊有事業部的高階主管也採取強制手段,將其所附 屬的單位,轉移到其他事業部,以剝削其掌控範圍與權力;並於近幾年,實施公司從未做過的 裁員動作,因此對該公司造成非常大的震撼與影響,許多舊有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認同感與 信任,開始發生動搖,而有了不安定與不確定的感受。 3.2.3 資料分析 研究人員將個案所發生的事件按時間排列,將所得到各種不同的資料,與本研究議題「資 訊倫理」相關的部分篩選出來,方便資料的分析,若有資料不充足的部分再回至個案現場,繼 續進行資料的蒐集及補充,直到資料完整為止。再重複先前的分析過程,以易於推敲事件發生 過程的緣由及其間相互影響的關係。最後則可透過事件、現象的發生、其間的關係,用「華人
關係文化」觀點予以詮釋、分析,以得到結論。並將所得到與守則相關之資料,分析出守則的 不同構面,並建議應如何制定一套適合華人社會採用的資訊倫理守則之架構。 研究人員將個案描述之資料整理後,與本研究主題有關的部分 (語幹) 篩選出來,交由三位 分析員 (二位資管碩士生及一位資管教授) 作資料的分析。在分析過程當中,若三位分析員有不 同分析結果時,則需各自說明分析理由,以達共識;若仍無法說服其他分析員,則進行再次討 論,直到大家可以接受一個共同意見為止;若是仍有歧見,則放棄這部分的資料。因此本研究 由三位專家獨力判斷,獲得一致的結論後,再做最後的決定,所以分析結果可達多人分析的三 角鑑定目標。 資料分析方法的說明: (1) 智慧財產權—「不熟的根本就不會借了【詮釋:不會為了不熟識的人違反智慧財產權;公己 的表現】。所謂借,是說像自己的親戚、或說是誰的小孩子啊,你不借,到時候他會講那個 誰啊,那麼小氣啊,都不借,會怎麼樣,又了不起,……我還是會借就是了,中國人還是背 負著這些『人情』【詮釋:熟人,則無法克服關係、人情的壓力,一定要借,無法顧及智慧 財產權;私己的表現】。」 (2) 資訊倫理守則的制訂—「在華人文化的背景之下,維持社會的和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五倫 所特別強調的【詮釋:和諧為華人文化的特性,每個人都必須要考慮的因素,因為這是做人 的道理】,所以在公司裡心腸軟的主管總是能夠容忍屬下任何不當的行為,以維持公司內的 和諧。有鑑於此,守則的寫法就必須採用非常強制的語句,將此模糊地帶降至最低,同時也 可顧到公司的和諧【詮釋:為了維持公司的和諧,唯有強制的規定,主管才能有效的管理員 工不違反資訊倫理;是讓公己、私己可達一致的方式】。」 3.2.4 研究品質 本研究採用詮釋分析法來瞭解在華人文化的背景下,資訊專業人員面對資訊倫理兩難困境 時之判斷、想法與行為。而評論質性研究優劣的標準,亦有各種不同方法,本研究則以 Klein and Myers (1999) 所提詮釋分析法所應依循的準則,以檢測本研究的品質。這七個準則可分別論述 如下: 原則一,詮釋傳統原則 (hermeneutic tradition),就是人們瞭解的事物是與社會架構相關的。 因此,研究人員在分析個案時,思考到所分析的事件,乃是部分 (parts) 與全體 (whole) 互相之 間的互動關係。由於 CHSyst 是華人企業,因此其資訊專業人員會受到華人關係文化的影響,有 鑑於此這些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資訊倫理兩難時 (parts),必須同時考慮華人文化背景 (whole); 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兩岸三地其資訊專業人員的資訊倫理兩難時 (the parts),必須要關注他們是 生活在何種社會背景之下 (the whole)。 原則二,脈絡原則 (contextualization),它需要瞭解現象是在何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之下所發
生的,如此才能讓讀者瞭解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為了達到此一目標,本研究分析資訊專業人 員的資訊倫理兩難的反應過程時,注意到他們是處於華人文化的社會中,這會有助於我們瞭解 「華人關係文化」是如何影響著他們對隱私權、存取權、智慧財產權、精確權 (privacy, accessibility, property, and accuracy; PAPA) 四大議題的反應。
原則三,研究者與受訪者間的互動原則 (the social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researcher(s) and
the subjects),本原則假設詮釋是互動的一部份,受訪者就如同研究者一樣,都是詮釋者。研究
者深入瞭解個案時,會因為對情境愈來愈清楚,發現原先沒有發現的問題,進而受訪者也會協 助研究者瞭解他們行為的緣由,是如何受到華人關係文化的影響。因此,透過本研究,讓我們 對資訊專業人員面對資訊倫理兩難時的反應過程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原則四,抽象與蓋化原則 (abstraction and generalization),此原則在詮釋性研究中扮演非 常關鍵性的角色,它可以讓我們從很少的事件中釐清問題。詮釋性研究更需要利用理論來引導, 從不同的角度詮釋來問題,因此如何能從特定的理論觀點看到新的啟示 (insights),則更顯重要。 所以,本研以「華人關係文化」強化說明他們對資訊倫理的認知與行為間之矛盾與衝突所產生 「知行不一」的實際情況。因此,本研究以華人的特殊文化背景延伸了 Mason (1986) 對資訊倫 理議題的看法。 原則五,對話式推理原則 (dialogical reasoning),研究者在此必須不斷的透過理論與個案之 間矛盾之處,做不同回合的修正,讓研究架構的概念與資料能彼此契合 (資料與理論對話),方 能深入瞭解資訊專業人員其面對資訊倫理兩難議題時之判斷、想法與行為其背後的真正含意。 由於本研究強調華人文化社會中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面對資訊倫理兩難時的反應過程;本研 究以 Hwang (1987) 的「華人關係文化」分析,從而發現的許多新的啟示,而對本研究的問題有 更深入的瞭解。 原則六,多重詮釋原則 (multiple interpretations),期待研究者在詮釋時能呈現可能的差異。 本研究採用以上觀點,協助分析華人社會背景中的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 PAPA 兩難議題時的可 能反映過程,並瞭解兩岸三地有何差異及其可能的緣故,而予以分析之。 原則七,懷疑原則 (suspicion),由於研究人員計畫蒐集的資料即在此既定的方向範圍之內, 所獲得的資料可能反映研究者的偏見 (prejudice),這是值得警惕的,因此研究者必須隨時對所蒐 集到的資料抱持懷疑的態度,進而探究其背後的真相。本研究從不同的相關事件中抽絲剝繭, 發現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資訊倫理兩難時的反應過程,也許是受到華人長久以來認知與行為之 間的衝突與矛盾所產生「知行不一」的行為結果所帶來的影響,但此一重要線索卻被忽略;因 此,本研究除了要增進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 PAPA 等資訊倫理兩難議題時的正確反應外,同時 也要注意要如何利用華人文化中的「關係」,使之可以作為改善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 PAPA 等 資訊倫理兩難議題時的助力,而非阻力。
由於以上七項原則其實是互相關連,而非各自獨立的,因此這些原則不但可提醒研究者在 面對不同情境時的詮釋要隨之改變,同時也期望能對研究者的詮釋知識與能力有更好的引導。
4. 研究發現與分析討論
為了深入瞭解 CHSyst 公司中,其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在面對倫理兩難議題時之判斷、想 法與行為有更深入之瞭解,首先,分別從華人關係文化 (Hwang, 1987) 的觀點深入剖析並詮釋 兩岸三地對「關係」概念的基本差異;其次,以 Manson (1986) 所提出資訊專業人員對資訊倫理 的四大議題:智慧財產權 (property)、隱私權 (privacy)、存取權 (accessibility) 與精確權 (accuracy) 逐一予以分析、詮釋。最後,以 ACM 的資訊倫理首則為範本,從兩岸三地資訊專業人員的角度, 探討適用於華人文化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應具備的架構。4.1 兩岸三地對「關係」概念的基本差異
由於兩岸三地長久以來處於不同的政、經制度之下,因此不同地方的人們,其對事情的看 法、推理方式與行為表現也有顯著差異 (Canary and Jennings, 2008; Chang, 2009; Lam and Shi, 2008)。雖說大家都是遵循儒家文化思想的教育,然而香港百年來被英國統治,其思想、作為比 較接近西方思維,凡事以法理情方式思考。另外,兩岸三地的員工,在公司裡是否會因為對象 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方面,本研究依據 Hwang (1987) 的理論觀點,有以下的發現: (1) 大陸在 50 年代經過文化大革命,再加上長期以來的貧窮,所以其思維方式,也不若傳統中 國文化般的八股。另外,在公司裡大多數都會因為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因為 出外做事「關係」很重要(Hwang, 1987, 1995)。因此,某些員工提到: 受訪者 C2:「……台灣的人就是~更主動,……像我們這邊的話,好像對這方面,相對 而言要欠缺一點。就是自我管理啊這方面。」 受訪者 C1:「……中國大陸這邊就受到共產主義思想的模式,受馬列主義影響挺多的。」 受訪者 C4:「……中國人這塊,『做關係』是吧。無論是哪各行業,或者是哪個國家的 公司進了中國,這都是必需肯定接受的問題。」 (2) 香港雖然也重視「關係」,但不若傳統般的重視,做事也比較理性、守法,而且功利。另外, 在公司裡面,也還是有大部份的人強調「關係」的重要性 (Hwang, 1987, 1995)。因此,某些 員工認為: 受訪者 H6:「…… 香港人很守法的,我們的員工是很守法的,我如果叫他做什麼事, 如果跟法律有抵觸的話,他們也不會照我的意思去做。……而且香港人很有階級意識,他 們的廁所還有分階級。」 受訪者 H2:「……香港『關係』有,但是他也要看你的方案,真的是好或不好。……
我覺得香港這個『關係』不是很重要,但是在大陸這個一定不行。」 (3) 台灣近六十年來的民主風潮,經濟的成長,曾經為亞洲四小龍之首,也最具備傳統儒家思想 的思維,凡事以情理法方式思考 (Ho, 1998)。另外,大部分的人強調台灣人雖然很重視「人 情」與「關係」(Hwang, 1987, 1995);但是也都強調公歸公、私歸私,要公私分明。因此, 某些員工主張: 受訪者 TP10:「……當然不一樣囉,……『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關係』 好的可能會覺得說,你出了這點小差錯,我跟你點一下喔!」 受訪者 TP12:「……台灣人最主要講究『人情』這兩個字啊!所以其實在做事的時候, 幾乎都跟『人情』有關。」 依據上述的實際觀察後,本研究發現: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的員工都很強調華人社會中 「關係」的重要性,此一觀察與 Chang (2009)、Chung and Hamilton (2001)、Hwang (1987, 1995)、 Seligman (1999)、Su and Littlefield (2001) 等學者之研究有共同的觀點;因為有「關係」時,做 起事情來就方便多了;不過台灣的受訪者特別強調在公司內還是要公私分明。在強調「關係」 的華人社會中,人們表現在外的行為必須要合乎社會所注重的「情、理、法」的規範,因此當 人們面臨資訊倫理兩難的議題時,也會有「言行不一」的作為;此乃由於雖然他們心中覺得應 該依規定辦理,但卻擔心被掛上「不通人情世故」的罪名,所以有時不得不做出違反資訊倫理 的抉擇,以符合社會規範的要求,這就是楊中芳 (民 80a,民 80b)所提:藉著「公己」的招牌 以合理化「私己」的行為。據此,本研究對於華人資訊專業人員有關資訊倫理 PAPA 四大議題 的認知是如何受到華人文化的影響,並依據資研究料分析「華人文化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應具 備的架構」,皆將進一步分析如下:
4.2 資訊倫理的四大議題
4.2.1 智慧財產權 (property) 對資訊資源的持有、處置及利用之權利。本研究所指之智慧財產權為:辦公室、一般家庭 會使用到的軟體。 (1) 大陸的員工:他們認為,軟體盜版的問題在大陸很嚴重,主要是因為大家生活水平普遍不 高,而軟體的價格又太貴,一般家庭也買不起,因此多半會替親朋好友拷貝軟體;但是也有 少數人認為,除了幫助親朋好友 (Donaldson, 1996; Hofstede, 1997; Hwang, 1987; Swinyard etal., 1990),就算是不熟的人也可以借此「拉關係」,以廣結善緣 (Hwang, 1987)。但是如果
公司制訂不可盜版軟體的規定,那麼就會遵守規定,但下班後仍然會從其他管道取得非法軟 體,進行拷貝的動作幫助親朋好友。因此,某位員工提到:
比較貴,……所以說,基本上盜版還是比較多。」
(2) 香港的員工: 對於拷貝軟體這件事,會有親疏遠近關係的差異 (Choi and Kim, 2008;
Donaldson, 1996; Hofstede, 1997; Hwang, 1987; Swinyard et al., 1990)。不過,不論公司有沒有 規定不可以盜版軟體,都不拿公司的軟體,免得徒增麻煩;反正軟體的來源很多,如果公司 有這項規定,可以找其他的管道幫忙親朋好友。因此,某位員工說明:
受訪者 H3:「……如果是他 (親朋好友)自己要的話,可能會。」
(3) 台灣的員工:因為他們認為軟體太貴,基於「人情」壓力,會借給親朋好友 (expressive ties
and mixed ties),所以有親疏遠近關係的差異 (Donaldson, 1996; Hofstede, 1997; Hwang, 1987; Swinyard et al., 1990),但不拿公司的,以免公司受害,自己也受牽連。因為台灣法律有不可 盜版軟體的明文規定,所以不會在台面上做,只會私底下偷偷做,但是不會借給不熟的人, 怕他們到緊要關頭的時候會反咬你一口。如果公司有規定不可以盜版軟體,但公司管不到員 工私底下的作為,因此私底下仍然會做,但是會採用其他管道的軟體。然而,有一些人不借, 只是因為怕受牽連,但是會告訴對方軟體來源的管道,請其自行下載,並不是因為有倫理意 識而不做的。但是因為員工簽了保密協定,所以不會把公司的東西拿出去。因此,某些員工 主張: 受訪者 TK20:「……不熟的根本就不會借了。所謂借,是說像自己的親戚、或說是誰 的小孩子啊,你不借,到時候他會講那個誰啊,那麼小氣啊,都不借,會怎麼樣,又了不 起,……我還是會借就是了,中國人還是背負著這些『人情』。」 受訪者 TP8:「……我很贊成智慧財產權,但是~你必需要有一各合理的那種價格,…… 你那種價格是那麼貴的,你叫人家怎麼買啊?對啊,我怎麼可能花那個錢去買啊!不可能。」 分析討論: 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的員工都認為目前軟體的價格太過昂貴,是造成軟體盜版猖獗的主
要原因,他們也都會因為親疏遠近關係的差異,幫忙他人從事拷貝的行為 (Haines and Leonard, 2007; Moores and Chang, 2006);雖然公司規定、法律各方面都已經有很明確的規範,也很希望 遵從,但是畢竟都是華人,瞭解彼此的經濟能力,因此大家還是無法克服「關係」的壓力。此 一結果與下列等學者之研究有一致的看法:Chang (2009)、Chung et al. (2008)、Chung and Hamilton (2001)、Donaldson (1996)、Einings and Lee (1997)、Hwang (1987)、Milberg et al. (1995)、Seligman (1999)、Shore et al. (2001)、Su and Littlefield (2001)、Suen et al. (2007)、Zhuang et al. (2010)。
當人們長久處於華人文化強調「關係」的社會中,無論公司的規定或法律的約束都呼籲要 嚴守智慧財產權的時候,表面上在一般公開的場合,大家都會振振有詞的願意遵從此一規範, 以免受到「規定」或「法律」的懲罰 (「公己」的宣示)。另一方面卻無法跳脫「關係」的關卡, 所以會在可以規避懲罰的情況下,為親朋好友違反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以表現出合乎社會情理
的行為,以免遭到親朋好友的微詞,而被他所處的社會網絡所排斥,這樣才符合「犧牲小我、 完成大我」的說法,所以可以憑藉「公己」合理化「私己」的行為。以上截然不同的「公己」 與「私己」之表現,與楊中芳 (民 80a,民 80b) 及雷霆 (民 80) 所主張是一致的:這樣的表現 皆源自於人們必須依據當時的情境,做出合理合宜的行為 (禮)。但是他們內心卻沒有一定的準 則,所以在心態上就都只是為了滿足「私己」的自私目的:前者表面上遵從智慧財產權的宣示, 是希望博得眾人的認同,方不至於影響其未來事業的發展途徑;後者違反智慧財產權的作為, 則是為了贏得親朋好友「懂得人情世故」的讚許,是個有辦法的人,而維持了自己的「面子」。 這種「公己」與「私己」之間的轉換與差異應該如何拿捏、運用,是非常微妙且複雜的一個過 程 (楊中芳,民 80a,民 80b)。因此,解決華人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時候,除了可以考慮全面降 低智慧財產的售價,讓大家可以有心、也有能力遵守智慧財產權的方法外 (Chiu et al., 2008),還 必須解決「公己」與「私己」之間距離的問題,才能夠達到維繫智慧財產權的最終目標。 4.2.2 隱私權 (privacy) 對公司、顧客相關資料的保護。本研究所指之隱私權為:資訊人員在公司內會接觸到與公 司員工、顧客等利益關係人有關的所有資料的保護。 (1) 大陸的員工:絕大多數都絕對不會把顧客的私人資料外洩,因為這是個人的原則問題,跟 親疏遠近毫無關係。不管公司有沒有規定都一樣,他們認為這是做人的一個準則。如果親戚 要,那就要看關係、事情的嚴重性,如果是要很嚴重的話,那可不行。因此,某些員工表示: 受訪者 C3:「……這是屬於商業機密,……因為這是做人的一個準則嘛!」 受訪者 C15:「……公司有規定,那是肯定不給,……公司沒有規定,可能會暫時用一 下。心裡會鬥爭一下!」 (2) 香港的員工:絕大多數也都絕對不會把顧客的私人資料外洩,除非有交易的性質,但是這 些跟親疏遠近也都沒有關係。如果公司有規定不可以將顧客的私人資料外洩的話,那麼就算 不是機密的資料,也都不可以提供出去了。因此,某些員工主張: 受訪者 H4:「……不是公司規不規定,……我覺得不應該給他們,就不給了。」 受訪者 H8:「……不可以,這個是基本的,我們基本的工作,……道德,可以這麼說。」 (3) 台灣的員工:絕大多數也都絕對不會把顧客的私人資料外洩,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 是原則、是職業道德,跟親疏遠近的差異無關。不管公司有沒有規定,作法都一樣,但是有 規定的效果總是比較有約束力,再加上公司要求員工簽保密協定,所以行為要更謹慎。因此, 某些員工認為: 受訪者 TP31:「……這是一個道德嘛,一個責任嘛。」 受訪者 TP11:「……沒有規定的話,可能問的時候會給他,……沒有規定的話,表示 不需要保密嘛。……有規定的話,一律就不會。」
受訪者 TC7:「……公司都要簽保密合約,……有簽跟沒有簽~還是有差。」 分析討論: 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的員工對於隱私權的認知都很強烈,此時縱使面臨人情壓力,大多 數人都會覺得可以克服。這除了是倫理層面的問題外,還有公司規定、法律等各方面的規定, 而且大家都是資訊專業人員,非常瞭解電腦資料外洩的管道是很容易被追蹤、被查到,所以沒 有避要冒此風險。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規定約束員工的行為時,也會有一些人在內心產生矛盾 的情緒,縱使他們覺得洩漏應該受到保護的資料是錯誤的行為,但是他們仍然會有觸犯隱私權 的行為發生,這種「知行不一」的情況 (楊中芳,民 80a,民 80b) 在本研究的個案資料中也許 並不多見,然而卻也造成華人文化的企業中,該如何保障隱私權變成一個難以解決的課題。 4.2.3 存取權 (accessibility) 維護客戶與公司資料正當存取的權利,公平對待每一個人,不會有特權的差別待遇。本研 究所指之存取權為:資訊人員是否會公平對待公司內 (營業秘密、員工、顧客等) 重要資料,不 會因為其與自己的關係就有差別待遇,而讓與自己有關係者享有特權、且可非法存取這些資料。 (1) 大陸的員工:只有少數人認為如果對工作有幫助,利己而不損人的話,就會偷偷存取顧客 的資料,但是大部分的人不會;不過這樣的行為跟顧客與自己親疏遠近的差異沒有關係。可 是如果所得到的資料對公司有益的話,相信公司也不會阻止員工的這種行為,他們並相信公 司應該不會有這種不利己的規定,因為主管的要求永遠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所以,他們此 時是為了滿足公司的需求,與個人的業務壓力下,解決此一兩難情境。因此,某位員工認為: 受訪者 C9:「……對我有利,對他沒有損害,……那得看有多大的利益!……因為我覺 得,人的那種自私也好,貪婪也好,每個人都有,那是本性。道德只能約束,但是就是說, 那個誘惑力大過於道德約束力的時候,就不是說你想抗就抗得住的。」 (2) 香港的員工:沒有人會偷偷存取顧客的資料,且這種行為也跟親疏遠近的差異沒有關係; 所有的員工都認為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都不會從事這樣的行為,因為這好像偷竊般,不可 以去做。因此,他們此時是依據最基本的道德規範與法律的規定面對此一兩難情境。因此, 某位員工提到: 受訪者 H1:「……我想這是相當於偷東西。我不想做這些動作。」 (3) 台灣的員工:絕大多數幾乎都不會偷偷存取顧客的資料,這不但跟親疏遠近的差異無關, 也跟公司有沒有規定無關,因為這是道德問題。他們此時也是依據最基本的道德規範、責任 心與法律的規定面對此一兩難情境。因此,某位員工認為: 受訪者 TP5:「……都不會,完全不可以洩漏,工作道德。」 分析討論: CHSyst 公司只有大陸少數的員工認為只要是利己又不損人的話,應該是可以從事這種沒有
經過授權的存取行為,這顯示處於大陸環境下的少數員工在遵守存取權的情境中,在「私己」 與「公己」之間一就有著很大的差異 (楊中芳,民 80a,民 80b),才會有「知行不一」違反存取 權的行為;值得慶幸的是這種案例只是少數,就比較容易克服。而在台灣與香港的員工,大多 認為這是責任、法律與道德問題,無論如何是不可以做這種沒有經過授權的存取行為。因此台 灣與香港的員工在這方面,比起大陸的員工而言還是具備比較重的守法觀念,此觀點和郭鴻志 等 (民 83)、Canary and Jennings (2008)、Lam and Shi (2008)、Chang (2009) 等學者之研究結果 有一致的看法。不過,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大多數的員工,其中只要是尊重隱私權的人,對 存取權也一樣很重視,這也很值得我們需要特別留意與重視的,如果能將此二議題結合,對人 員做有效的教育訓練與推廣,相信對於同時提升他們隱私權與存取權的正確概念與行為,則會 有相當的斬獲。 4.2.4 精確權 (accuracy) 提供客戶正確系統與資訊的責任。本研究所指之精確權為:資訊人員是否會公平對待顧客 等,並不會因為其與自己的關係而有優先權,為其解決系統或資料的問題。 (1) 大陸的員工:最緊急的、最重要的、最方便的、最快的 case 應該先解決,與親疏遠近的差 異無關;反而關係好的可以拖,慢慢幫他們做(mixed ties),因為他們比較會體諒員工的處境 (Hwang, 1987, 1995)。因此,某些員工主張: 受訪者 C13:「……比較急的我會排在前面,……這個不用考慮『關係』啊,……這個 很現實的。」 受訪者 C4:「……在這個時候,就利用這個『關係』好壞,……如果『關係』好的話, 可以延遲一些,……中國人的『關係』就體現出來了。」 (2) 香港的員工:關係好的、大客戶、影響大、嚴重的、有價值的客戶要先做,反而朋友可以 慢一點再去 (Hwang, 1987, 1995)。因此,某些員工認為: 受訪者 H3:「……最有 value、價值的就先解決。」 受訪者 H7:「……我想是看 business impact 比較重要啦!」 (3) 台灣的員工:容易的、好做的、先到的、有需要的、急需的、立即性的、合約客戶、有貢 獻的,錢多的、價值高的、關係不好的 (拗客)、配合度高的客戶,距離近的、經常往來的 客戶一定要先做;關係好的反而可以慢慢來,但是通常配合度高的,跟他的關係也比較好, 有時候也會先做(Hwang, 1987, 1995)。另外,有的是按照先來後到的順序排優先順序,有的 卻把拗客放最後做。因此,某些員工提到: 受訪者 TP28:「……應該是~以緊急的為先,那再來就是看哪一個客戶比較兇吧!」 受訪者 TK12:「……跟他交情比較好,反而你會 delay 他的。……我們彼此之間更容易 溝通,……他更能夠體諒你的處境。」
分析討論:
CHSyst 公司在兩岸三地大多數的員工都認為關係比較好的客戶,比較會體諒自己,反而他
們要求的事情可以慢慢做,而確實體現了華人「關係」的存在。這個觀察結果和 Chang(2009)、 Chung et al.(2008)、Chung and Hamilton (2001)、Hwang (1987, 1995)、Seligman (1999)、Su and Littlefield (2001)、Suen et al. (2007)、Zhuang et al. (2010) 之研究有一致的看法。此一結果也顯示 出華人「關係」的重要,此時他們就會以此作為處理資訊倫理兩難情境時的依據(Hwang, 1987, 1995)。而且大家都一致認為對公司最有價值的客戶,應該得到最優先、最好的服務,同時也都 很理性的認為最緊急的客戶應該要優先處理,這時他們則將主管與公司的要求排在最優先的地 位(Hwang, 1987, 1995)。從這方面來看,他們把親朋好友視為延伸的「自己」,把他們融合在「自 己」當中,成為一個「不分彼此」的整體,所以相信他們會為了自己的前途著想,而體諒「自 己」延後處理他們的要求,因為這是一種不與「社會」對抗的「私人主義 (personalism)」之表 現 (de Bary, 1970)。華人的「關係」,除了可以讓自己做起事情來更佳方便,還可以讓大家顧及 到公司的利益與重要客戶的權益。
4.3 華人文化社會之資訊倫理守則應具備的架構
由於 ACM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是全球最大的資訊社群的組織,故本研究 以 ACM 所提之「資訊倫理守則」為範本,請受訪者辨識其對華人社會文化之資訊專業人員的妥 適性予以評價。受訪者認為一份適用於華人文化社會的資訊倫理守則應具備的架構包括:(1)一 般價值;(2)資訊專業人員之責任;(3)資訊倫理兩難的情境故事。 4.3.1 一般價值 依據本研究所蒐集到之資料中,香港和台灣的受訪者均指出,在 ACM「資訊倫理守則」中 所提到的一般道德義務,其中所列舉的規則應該都是身為人應該做到最基本的事、最容易做到 的事。兩岸三地的受訪者皆認為若能達到一般道德義務這個標準,則後面如何規範皆可做到, 並且認為個人道德是最重要且最基礎的根本。 受訪者提出各種不同的意見如下:兩岸三地之受訪者皆指出在華人圈裡並沒有種族歧視這 個問題,西方社會的國家才會有這種問題。更有台灣的受訪者出以上的八種議題已經涵蓋了華 人文化中的基本精神。以下是其中一位受訪者的看法: 受訪者 TP19:「是的,剛剛提的那八種議題,非常適合我們華人的文化,因為它的精 神和我們做人的基本原則是類似的概念,這也是人類的基本精神。所以,我想這個部分也 是很適合納入至我們的資訊守則中。」 4.3.2 資訊專業人員之責任 首先,在「特殊專業能力」這個部分裡,最常被提到的則是尊重財產權 (包括著作權與專利
權)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完整性,有許多受訪者認為這是華人愛貪小便宜的惡習難改;或是因 為相關軟體價格太高,無法負擔所引起的。 其次,在「專業領域」中這個部分中之「瞭解並尊重專業工作相關的契約、協定及法律」, 有受訪者指出在華人的社會裡認為契約只是形式上的,簽個名而已,實際上要進行都是有彈性 可改的,此一說法正好與楊中芳 (民 80a, 民 80b) 的論點一致,那就是「公己」與「私己」的不 一致,而有「說一套、做一套」的行為產生,並以「公己」為面具,以掩蓋「私己」的表現, 且以「公己」為藉口,把「私己」的行為合理化,所導致「知行不一」的行為。因為大部分不 能遵守守則的人們,都會為了避免被處罰,而消極的遵守資訊倫理守則,讓大家肯定其「公己」; 但在執行時,卻會為了達到「私己」的目的,以避險、鑽漏洞的方式,安全的違反守則之規定, 因而非常積極的行動,這也是在華人文化企業中要徹底實施資訊倫理守則困難之所在;此結果 也與 Choi and Kim (2008) 的研究有一致的看法。
因此,在制訂第一部份與第二部分的守則時,要特別將西方守則中的「我願意」等用語予 以修改,而採用「我應該」與「有必要」等強制性之用語,表示「非黑及白」的作法,沒有灰 色地帶的存在,這樣華人員工才會在有壓力的情況下,完全遵守這些守則,讓員工毫無漏洞可 鑽;並且可以防範管理者選擇性的執行守則,利用守則作為懲罰異己的工具,如此守則才能有 公開、公平、公正徹底貫徹實施的可能性。以下是某些受訪者的描述: 受訪者 C11:「……尊重契約、協定等其實在大陸大致上來說,IT 方面來說都是形式上, 很形式的……」 受訪者 TP33:「……守則中一定要有強制性的語句,這樣員工才會遵守。例如:『我願 意』就不適合我們華人,應該改成『我應該』、『有必要』等強制性的語句才會有用……」 受訪者 TP18:「……在華人文化的背景之下,維持社會的和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五 倫所特別強調的,所以在公司裡心腸軟的主管總是能夠容忍屬下任何不當的行為,以維持 公司內的和諧。有鑑於此,守則的寫法就必須採用非常強制的語句,將此模糊地帶降至最 低,同時也可顧到公司的和諧。」 最後,在「企業負責人的義務」的部分裡,兩岸三地皆有受訪者認為企業很少去思考相關 問題,因為企業專注在賺取利益上面;因此本研究認為這一項是很重要,且應該納入資訊倫理 守則中的。 4.3.3 資訊倫理兩難的情境故事 然而以上這些作法,只是採用強硬的方式讓員工就範,讓他們在可以監督的範圍之內,遵 守倫理守則,不從事違反資訊倫理的行為;但是這也只是「治標」的消極防範方式,仍然沒有 在他們心中對「遵守資訊倫理」觀念產生紮根的「治本」作用,所以他們私底下還是會從事違 反資訊倫理的行為。因此,某些受訪者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