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北京法律現代化的衝擊與回應
—評介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葉竑晛
∗書名: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作者:Ng, Michael H. K.(吳海傑) 出版社:London: Routledge 出版日期:2014 頁數:xiv+174 頁
一
中 國 由 傳 統 到 現 代 之 巨 變 , 可 溯 及 日 俄 戰 爭 時 期( 1904-1905)。值此變局,晚清統治集團基於時況衡量,認為將外國制度 「納為己用」是確保領導權威的解方;然而,現實操作上,如何 調和新、舊法律體制與價值觀,實為立法者的重要挑戰。民國建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治菁英的首要之務。法律乃確保制度暢行的關鍵,更是現代化國 家用於穩定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原理原則。因此,
民初政治菁英的制度設計中亦可見法律現代化的推動。
2014
年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一書出版。有別於以往研究,作者大量使用尚未公開的司法檔案、
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理資訊系統),分析律師、警察活動範圍的 時間變化。本書使用北京市檔案館館藏的犯案檔、北京市律師協 會會員檔案、警務預算及團隊規模檔、邊區警察所檔案等文獻, 透過個案分析,梳理辦案過程的交涉、搜查與訴訟內容等法庭上 辯論攻防資訊,研討民初北京市的司法現代化。 過往研究缺乏對具有傳統文化底蘊且作為政經中心城市的法 律改革與司法實務運作之探究。1故本書聚焦北京之目的有二:一 為提供個案研究,分析北洋時期的司法實務現代化;二為分析市 內法官、警察、律師、罪犯專家等專業人才與時俱進的思維與做 法。2以下首先說明各章之問題意識與概要,其次分析其內容。二
本書旨在探求二十世紀早期中國政局步入現代化之際,在法 律移植過程中,司法實務界面臨新法「實踐(practice
,指傳統法 律的轉變實踐。意在表達舊法律在新法律施行下,融入其中的轉 變 ; 體 現 傳 統 的 連 續 性 。 )」 的 挑 戰 時 ,3司 法 人 士 如 何 各 司 其 職, 排 除 新法 不 合 民情 之 處 與保 守 勢 力阻 撓 , 使古 老 的 首都— 北 京 得 以 適 應 現 代 化 的 司 法 系 統 運 作 。 全 書 除 〈 前 言 〉 與 〈 結1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London: Routledge, 2014), p. 114.
2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pp. 4-6.
3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論〉外,共分五章,分述如下: 〈前言〉略述本書時空背景、旨趣、各章要旨,以及研究方 法。清末,清廷為了取回領事裁判權與朝向現代化發展,權責沈 家本( 1840-1913)與伍廷芳( 1842-1922)展開法律編撰與修訂,以與 國際社會接軌;同時,為了培育人才,派遣留學生赴日本與西歐 先進國家,學習法律學與政治學。隨後,民國建立,第一屆參、 眾議院開議後,陸續制訂、修改法律案,以利國家建設及共和體 制之運作;然而,無論是清末或民初,每當執政集團欲進行制度 變更和法律革新之時,守舊勢力總以維護儒家禮治秩序為由加以 挑戰。4此外,縱使制度設計完備、法律規範亦完善,政治菁英與 第一線操作新法的專業人員對進步立法的意涵理解,仍有待時間 適應。 作者闡明,本書旨在還原與釐清民初法律移植的實踐過程、 說明執法者如何透過法律的融合,讓傳統法律達到轉變與延續。 這一群專業人員即為本書書寫要角,5各章根據第一線執法者,包 括法官、警察、律師、罪犯等 4種人物的活動,及其於法律現代化 進 程 中 所 面 臨 的 實 際 運 作 上 的 考 驗 與 調 適 等 現 象 ,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首章與次章主述傳統司法實務運作的遞嬗過程,以及警察勤 務的專業化。現代訴訟制度之建立,始於沈家本草擬之《刑事訴 訟法》草案;其參考德、日法律,並考量本國國情,草創四級三 審制。然新、舊法制之銜接,考驗前線司法人員的運用。外國法 學知識的引入、《暫定新刑律》等新法之頒布,使民初法官的裁量 手 段 增 加 。 法 官 除 了 精 進 法 學 知 識 , 俾 使 新 法 適 用 恰 如 其 分 之 外;提升實物證據的法律效力,降低過往法官的自由心證及僅聽 取 單 方 的 陳 述 。 本 章 清 楚 呈 現 司 法 人 員 對 於 新 、 舊 法 的 選 擇 緣 由,以及激進汰除傳統法之風險。 4 黃慶林,《清末守舊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頁66-90。
5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日、德二國協助下,成立具有現代規模的警察部門,為中國的警 務現代化奠定基礎;民初承繼清朝規制,使警察除了維持坊間秩 序、維護國人與外國人安全外,亦須負責醫療救助、關懷弱勢等 非本職責之工作。在民初社會秩序尚未穩定的背景下,「警察」更 被官方形塑為社會改革的楷模,具有活躍表現。尤其是駐防北京 之部隊,不時被交付各式勤務,穿梭於巷弄,使得官方得以掌握 民間動態。6 第三章與第四章轉入探討律師執業人數與活動區域的成長, 及其面對之挑戰。中國律師的出現,起自清廷派遣留學生赴日, 學 習 新 的 法 學 知 識 。 其 學 成 歸 國 , 對 民 初 之 政 界 生 態 、 法 律 變 遷,產生極大的影響。但作者也指出,北京作為中國帝制時代晚 期首都,社會生活型態緩進,肇因於缺乏前衛性之變革;而律師 的出現也未為北京社會帶來質變。 作者透過 GIS,進行以 5 年為期的交叉分析、比對,指出律師 執業區域逐漸從工商業發達區拓展至外圍,並且基於交通因素, 開業地點多鄰近警察局。然律師的收入源自客戶的法律諮詢、開 庭辯護等,但北京市民對訴訟新制度抱持陌生與疑慮。因此,對 比於上海較為優越的就業環境,北京律師的收入參差不齊。7 法律借鑒必定蘊含他國之法律精神於其中,然而法律條文中 延伸出之細膩犯罪案型,則有賴於中國政府透過學者研究、制度 規範等配套措施建置。第五章敘述司法人員在中國立法現代化過 程中,如何理解隨新法而生的各式犯罪類型。其理解直接影響司 法程序的進行,為法律實踐之重要環節。 〈 結 論 〉 除 了 說 明 本 書 之 問 題 意 識 與 研 究 創 新 外 , 又 以 貢 塔. 托 依 布納( Gunther Teubner)的法 律 刺 激說 ( legal irritants), 解
釋清末民初法律移植的過程中,法律實務者在外國文本影響下,
6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pp. 49-50.
7 孫 慧 敏 , 《 制 度 移 植 : 民 初 上 海 的 中 國 律 師 ( 1912-1937) 》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如何透過與傳統判例結合,達到法律現代化之初步成就。另一方 面,作者藉由比較分析,再次闡述北京與上海因受到外國文化影 響深淺之差異,使得兩都市之法律實務運作發展朝截然不同的方 向展開。民初政局紛擾不斷,但法律現代化未曾停歇,於第一線 實務操作者努力下,審判書為立法者提供往後之修法參考依據。
三
民國肇建,政治菁英汲汲營營於各項建設與制度層面的現代 化,國家富強為此一時期各界人士的共同期盼。以「共和」為名 的新秩序如何落實於社會,法律秩序的構建為當務之急。然而, 法律現代化的開展,其直接影響面,包括「國家─人民」之間的 往來具制度規範、「官─民」之間的權力翻轉、剝奪感的產生、人 民的權利與義務更加明確。基於此,分析菁英與知識分子各自對 中國的想像的辯論,具有研究意義。 作者研究領域為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香港及中國法律現代化 的變遷,擅長比較研究與精細解讀史料,並運用GIS、剖析制度, 關切新、舊法制交替時期政治、社會局勢之脈動與統治集團之應 對手段。作為作者近期的研究成果,本書表現出作者對長時段脈 絡下,於區域法制變革衝撞整體秩序的觀察。 本 書 對 於 民 國 早 期 北 京 司 法 實 務 運 作 的 「 傳 統 — 現 代 」 變 遷,展開深入淺出的分析,讓閱者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在舊制度 遭棄如敝屣,而新制度尚未步上正軌之際,包含律師在內的司法 從業人員如何以漸進、併用之方式理解與使用新法。以下擬從研 究關懷、章節安排、研究方法、史料運用與論點分析等五個方向 說明。 就研究關懷而言,清末民初的中國面臨政治制度改造的關鍵 時刻,法律現代化為不容忽視的課題。本書要旨為探究民初北京 的司法界菁英如何化解來自新制度的衝擊,並透過與傳統司法實 務經驗的結合,發揮出中庸精神。作者指出,本書以移植者為撰 寫主角,以其在第一線的試驗、觀察論述,說明他們達到盡善盡此外,與本書討論範圍相近的《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國 律 師 ( 1912-1937)》( 2012)、《 時 窮 節 乃 現 : 千 年 變 局 與 民 國 律 師》(2016)二 書,9則以 「權 力」 視角 切入 ,分 析民 初律 師在 瞬 息萬變的政治情勢中,如何適應與表現自身的存在價值,提升與 推進法制現代化。此二書著重政治層面、上層結構的研討,本書 側 重 制 度 變 遷 、 下 層 結 構 的 實 務 經 驗 , 不 僅 顯 示 出 研 究 取 徑 轉 向,亦凸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討論具有多種角度的可能。 「衝擊—反應」說剖析帝制中國的現代化蛻變;10然領導階層 基於內部秩序的維持,以及保有統治的合法性、正當性,政制革 新遂成為保衛政權的首選。上述研究顯示縱使國體變換,掌權者 對「集權」至死不渝的嚮往,仍是使共和秩序無法扎根、民主制 度難以推動,乃至於現代化建設緩不濟急之主因。11 本書涵蓋理論與實務,仍有五點可再商榷。原因如下:一、 本書缺乏對 1916-1928 年間南北軍閥對峙時期,對於立法者之法典 制定、翻修,以及實務經驗者的應對分析。二、除了確保權威與 推動現代化制度,改善外交處境亦是民初中央政府進行法律現代 化之因。民初政府企圖藉由建立現代法律以廢除治外法權並取回 領事裁判權。據此,法律從業者於外交折衝之間的貢獻,實有討 論之必要性。三、本書主要考察刑事法律。然而,民國成立後, 商業法規亦為民初法治重要的一環。其以活絡經濟、追求國家進 步為宗旨,隨著現實狀況改變而不斷推陳出新。是故,民初商業 法規的實踐狀況,亦值得探討。四、本書並未提及第一線司法人 員是否參與現代法規的立法,亦未論及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是否
8 Michael H.K. Ng, Legal Transplantation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Practicing
law in Republican Beijing (1910s-1930s), p. 6.
9 參見程騫,《千年變局與民國律師:時窮節乃現》(臺北:時英出版社,2016)。
10 Ssŭ-yü Têng and John King, Fairbank China’s Response to the West: A Focumentary
Survey, 1839-1923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3-5.
11 郭 寶平 、朱 國斌 , 《探 尋憲政 之路 :從 現代 化的 視角 檢討 中 國20世紀 上半 葉的 憲
徵 詢 第 一 線 司 法 人 員 的 實 務 經 驗 , 以 作 為 制 訂 法 律 的 參 考 。 因 此 , 我 們 難 以 確 認 民 初 司 法 實 務 操 作 經 驗 是 否 得 以 影 響 法 律 制 定,實屬可惜。五、本書以律師篇幅為多,而法官與警察同有歷 史性因素殘存,卻不見作者對帝制時代衙門人員的書寫,其對制 度變革的反應與後續動向,是值得分析的議題。 就 章 節 安 排 而 言 , 首 先 , 各 章 標 題 不 離「practice(實踐)」, 顯示作者重視司法人員的參與,並因此特別分析司法人員對於新 制 度 的 對 應 作 法 。 其 次 , 各 章 的 論 述 手 法 不 同 , 第 一 章 是 透 過 新、舊制度轉變的應變措施,展現司法人員依時調整的用心;次 章 則 是 藉 由 GIS 的 長 時 段 分 析 、 比 較 警 察 在 帝 制 時 期 的 工 作 內 容,及其與憲兵勤務的重疊等方式,闡述民初警察之專業性尚未 被凸 顯 , 且須 肩 負 具援 助 工 作的 為 難 ;第 三 章 及第 四 章 是 以 GIS 的應用、人民對律師與訟師接受度消長,以及工會的產生及其運 作等比較研究,描寫律師如何透過「實踐」,增加社會的認同;第 五章是透過案例說明,在西方科技、理論的借重下,警察能夠料 敵於前,防止社會案件的發生與犯罪率的提升。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書特色為運用 GIS,將史料的發展沿革, 加以數據化、立體化,利於變遷因素的分析。於史料運用方面, 本書活用未公開之北京市檔案館的文獻進行個案分析,填補北京 法 律 現 代 化 研 究 之 不 足 , 亦 顯 示 出 時 人 對 現 代 化 改 革 的 積 極 態 度;從判決書可知法官審理的多方考量及學理應用,顯示出其調 和新舊法制之作為。 就論點分析而言,首先,作者點出法律現代化確實漸進落實 於司法實務;但制度變遷與權力糾葛是競爭關係,立法者欲透過 制度改造,獲得政治利益;菁英則是欲經由制度改革,將國家正 常化。12然而,雖已指出立法者實有政治利益的考量,但本書並未 提及在司法實務上,是否遭遇過政治力的介入;13也未論及立法過
12 Shiping Tang, A General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London: Routledge, 2011), p.
66.
13 《 臨 時 約 法 》 中 已 司 法 獨 立 的 觀 念 ; 但 在 現 實 面 , 因 國 情 、 普 設 法 院 的 財 源 問
用法律刺激說,表現司法從業人員的務實態度。但未深入對修法 歷程說明,以判斷推動現代化決心。最後,作者提及北京的司法 實踐,相較於上海,是較延遲,並以律師執業為實例;然並未對 法庭上之論辯,進行比較。司法制度經民初立法,由地方進行事 實 審 ; 而 書 面 證 據 、 交 互 詰 問 等 訴 訟 程 序 是 否 在 兩 都 市 均 有 落 實,則有待商榷。 綜合以上,本書優點有三:一、透過長時段研究與 GIS 的運 用,探討民初北京司法制度的實踐與社會的接受度。此一方式有 利於對時間、空間之議題的研究。二、面對「傳統─現代」,作者 以法律現代化詮釋民初北京司法、警務界調適新法及共和體制得 宜,鞏固民國政府的共和秩序。三、作者運用多方史料為敘述依 據,並援引豐富的研究成果。至於可議之處,歸納有三:一、本 書缺乏探討內政、外交情勢影響下的司法人員實務操作。二、民 初 司 法 尚 難 完 全 獨 立 , 然 於 本 書 未 見 政 治 力 介 入 司 法 個 案 之 情 況。三、本書偏重刑事法規,忽略民事、商事法規案例的探討, 缺乏社會對刑案審判結果之討論。然而本書雖有不足,整體而言 已是本領域的重要成果。 (責任編輯:王亭方 校對:林晉葳) 〈 民 國 初 年 的 法 制 改 革 與 司 法 獨 立 理 念 的 實 踐 〉 , 《 法 制 史 研 究 》 , 1 ( 臺 北 , 2000.12),頁 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