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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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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國土、計畫與原住民

族發展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0-2420-H-004-053- 執 行 期 間 : 100 年 11 月 01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官大偉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益仁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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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本計畫之目的是從原住民權利的角度檢視台灣國土思維以及 原住民族在其中之地位,進而檢視我國國土相關之政策計畫 與措施。透過文獻回顧、檔案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本計 畫將從「國土內涵」、「民族發展」、「計畫機制」三個面 向,探討原住民族地位與權利之保障。在第一個面向:本計 畫將檢視台灣各時期國土論述、發展/保育計畫與作為,分析 其中之意識型態、價值觀與權力關係;在第二個面向:本計 畫將檢視發展理論的演變,探討當代對於原住民族發展的概 念,以及其與國家、土地的關係;在第三個面向:本計畫將 檢視國土計畫機制,分析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參與到國 土計畫的管道和程序。最後,本計畫將對如何在國土計畫機 制中保障原住民族權、促進原住民族發展,提出具體建議。 中文關鍵詞: 國土、國土計畫、原住民族發展 英 文 摘 要 : 英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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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100-2420-H-004-053-執行期間:2011 年 1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

計畫主持人:官大偉

共同主持人:林益仁

計畫參與人員:蕭惠中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

除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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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成果報告

計畫編號:100-2420-H-004-053- 計畫主持人:官大偉(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助理教授) 摘要: 本計畫之目的是從原住民權利的角度檢視台灣國土思維以及原住民族在其中之 地位,進而檢視我國國土相關之政策計畫與措施。透過文獻回顧、檔案研究、案 例分析等方法,本計畫將從「國土內涵」、「民族發展」、「計畫機制」三個面 向,探討原住民族地位與權利之保障。在第一個面向:本計畫將檢視台灣各時期 國土論述、發展/保育計畫與作為,分析其中之意識型態、價值觀與權力關係; 在第二個面向:本計畫將檢視發展理論的演變,探討當代對於原住民族發展的概 念,以及其與國家、土地的關係;在第三個面向:本計畫將檢視國土計畫機制, 分析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參與到國土計畫的管道和程序。最後,本計畫將對 如何在國土計畫機制中保障原住民族權、促進原住民族發展,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字:國土、國土計畫、原住民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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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錄

一、前言

1

二、國土內涵

2

1. 原住民族與國土

2

2. 台灣原住民族的國土經驗

3

3. 從「國土復育」到「文化國土復育」

6

三、民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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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住民族與發展

9

2. 以文化、認同與尊嚴為基礎之發展和土地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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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原住民族發展的土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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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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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思國土計畫的核心價值

13

2. 台灣的國土計畫歷程與計畫體系

14

3. 原住民族實質參與國土計畫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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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19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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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言

Arturo Escobar( 發展人類學者、政治生態學者) 於「發展字典」一書中曾說 道:「在所有發展相關的語彙,從來沒有一個字眼像『計畫(planning)』這個字 一樣,如此暗藏危害(insidious)又不受挑戰、暢行無阻」(Escobar 1992)。「計 畫」必定發自於特定的意識型態、價值觀,預設了特定的權力關係,但這些意識 型態、價值觀,權力關係卻往往甚少被揭露,而當「計畫」和「國土」二字結合 在一起時,更是充滿玄機,因為它蘊含了對於資源和資源分配方式的界定、對於 發展和發展需求的想像,同時也預設了何謂「整體利益」以及為達成這樣的利益 可以被犧牲的對象。 台灣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在不同時期的國家空間計畫中被賦予不同的角色, 而這些角色往往是附屬於核心的邊陲,為主流社會的需求與慾望服務。日治時期 「關於蕃政問題意見書」中「只見蕃地、不見蕃人」一語,至今仍是最常被引用 來顯示殖民政府「蕃地」思維的一句惡名昭彰的「名言」,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及 原住民族運動的努力,現今台灣原住民族權利漸被重視,然而在國家的空間規劃 部門、資源管理部門,乃至整個國家主流的國土想像,是否真的「看到」原住民 族了?實值得思考。另一方面,晚近,在數度面臨劇烈地質、氣候變化所伴隨而 來的災難後,台灣社會浮現出「還地於自然」、「讓山林休養生息」等說法,以及 以「國土復育」為理由加強限制或要求遷移原住民的環境論述和作為,使得原住 民族對於土地權利的論述與主張,都面臨了新的挑戰,更顯現出從嚴謹而具批判 性的角度檢視台灣國土思維以及原住民族在其中之地位的迫切性。 有鑑於此,本研究從批判的發展地理學的角度,回顧台灣原住民族的生活空 間被賦予特定角色的意識型態根源,檢驗各時期國土計畫與方案中所規劃的空間 秩序、欲達成這樣的秩序的手段,以及它們背後的價值觀與權力關係,進而探討 當前的各種國土論述與作為,分析它們與原住民族社會發展之可能矛盾、衝突與 共同的利益基礎,以期對於如何在國土計畫體系與程序中如何考量原住民族權提 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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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國土內涵

1. 原住民族與國土

和世界上許多原住民族一樣,台灣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經歷了國家對其「去 領域化」(否認原住民族和其土地的關係)與「再領域化」(將這些土地納入了國 家的控制之中)的過程。對原住民族而言,原住民族和國家之間在土地利益上是 存在著歷史性的根本矛盾,因為,國家對於其領土之完整主權的宣稱,往往是建 立在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作為一個國族之主體性以及對於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的 否認之上。換言之,原住民族正是「國土」之所以成為「國土」的第一個犧牲者。 (官大偉,2011)。 地理學者 Richard Howitt (2010)從澳洲經驗討論國家、土地和原住民之關係 時指出:在大多數的地理學理論中,原住民族是看不見的,他們被剝奪了土地, 是被主流社會、政治與經濟邊緣化的一群人。在這個關係中,國家並不只是主流 論述中的一部分,而是參與了創造「誰應來支配」的主流論述。例如,無主地的 論述,聲稱當殖民力量佔領這些土地時,在現存法律是無人擁有無所有權的土地, 這樣的說法使原住民被邊緣化及削減了他們的權利。同時,這樣的說法結合國家 的其他作為,例如否認原住民族的傳統政府、文化與社會中的組織在當代政治中 的正當性,進一步弱化了原住民社會,甚至是使其崩壞、瓦解。Howiit(2010) 進一步質問:現代國家的正當性,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它對於「國土」的完全主 權之上,而值得玩味的是,即使原住民文化持續存在且沒有關於土地權利移轉給 殖民者的紀錄,國家仍代表最高權力機構,且宣稱其對土地、水與資源的所有權 被視為不容挑戰的。在澳大利亞,皇室(及後來的聯邦、州與地區政府代表)創 造各種產權形式以及擁有最終主權,卻不願面對它們搶奪了原住民族的土地的事 實。Howiit(2010)指出,上述種種的傲慢,都是立基於殖民敘事中關於無主地、 殖民者佔領與取得所有權等等說法。 殖民敘事中關於無主地、殖民者佔領與取得所有權等等說法,正當化了那些 存在著原住民的現代國家對於其主權的宣稱,但是,隨著1970年代開始的原住民 族國際串連日漸蓬勃而日益豐富,這些討論回溯法學史中的自然法思想、西班牙 殖民拉丁美洲時對於原住民之土地權的討論、1763的大步列顛皇家公告,並探討 各個國家憲法中與原住民族相關之條文、法律、法院判例之演變,分析區域性國 際組織以及聯合國等組織之行動與相關文件所構成的國際法體系,指出了當代習 慣國際法中對於原住民族之固有主權(inherent sovereignty)以及隨之而來各式 權利的承認(Anaya,2004),這樣的固有主權,立基於原住民族集體與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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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之間先於現代國家出現前既已存在、且在現代國家出現之後仍被延續之特殊關係 (官大偉,2011)。Anaya對原住民族權利的論述,具有一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 意義,也就是說,國際法是支持現代國家俱樂部成員彼此承認的一套規則,而 Anaya透過對這套規則的歷史回溯和分析,指出現代國家不能否定原住民族的土 地權利。 許多時候,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承認與否,就處於殖民的土地敘事和 原住民族集體權兩者的拉距之間。對於那些願意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家而言, 如加拿大學者 Nichols & Rakai 所指出(2010),這樣的承認是為了彌補歷史中的 不正義,它不只是使得原住民族的自決能具有充分的資源基礎,同時相信透過承 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歷史和解,能使加拿大成為一個更堅強而團結 的社會,也就是使整個國家受益。相反的,不願意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家, 短時間固然不用面對權利關係和資源分配的重新調整,但長期來看它則必須負擔 一個道德風險,這個道德風險就是它很難說服它的國民及後代子孫這是一個公平、 正義、勇於面對不光彩歷史的國家,而這個道德風險也會一點一滴的侵蝕這個國 家存在的正當性。 原住民族在國土之中經常被邊緣化,這個邊緣化不是因為地理上的相對位置, 而是政治經濟與文化的雙重作用所致。國家透過各種國土論述和作為,否定原住 民族的資源權利,創造國家的利益,有著其在國際地緣政治經濟中的目的。因此, 既使國家的原住民族政策前後矛盾也就不為奇。舉例來說,澳洲保留區原是為了 澳洲原住民所設置的。然而,當這些保留區土地發現了高價礦脈資源後,他們的 保留區就被撤銷,讓礦業進駐。從國家的尺度來看,在國內政治中,國家常常利 用公民權平等的論述,堅持原住民族的特殊權利不應獲承認。國家聲稱承認特殊 原住民族權利將危害主權與侵蝕國家安全。即使原住民族的權利要求是被法律或 國際協定(例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UNDRIP)所支持的,國家仍可能聲稱 「純正」的原住民文化不復存在、已沒有血統「純正」的原住民,而僅能寄託於 過往歷史中。這樣的說法同樣是立基於殖民與種族主義的觀點 (Howitt, 2010)。 另一方面,國土之中「偏遠地區」的原住民族人口被孤立於主流之外,而他們的 領域常常被視為國家發展所需的豐富資源,或是存在動亂威脅、不安全的地方, 亦或一個無力自主又對國家需索無度的地區,這裡面顯然存在著文化的偏見和負 面的地理想像。

2. 台灣原住民族的國土經驗

關於台灣原住民族國土的研究, Kuan(2009)曾經分別檢視從殖民時期、國 家主導發展時期到新自由主義時期關於「蕃人/蕃地」、「山地同胞/山地」、「原住 民族/原住民族地區」三組概念的轉變,以及不同時期的資源論述,指出三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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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期之間維持著一種山地/平地斷裂二分之地理學想像的歷史性延續(Kuan 2009、 官大偉,2010a)。 如本文先前所述,台灣原住民族和世界上許多原住民族一樣,經歷了國家對 其「去領域化」(否認原住民族和其土地的關係)與「再領域化」(將這些土地納 入了國家的控制之中)的過程。對台灣原住民而言,生活空間被劃為「蕃地」是 被納入國家分區劃界的管理計畫的一個重大轉折。1902 年,即總督府採用了美 國駐台領事 James Davidson 參考美國印地安保留區政策之建議後,時任總督府官 房參事官之持地六三郎在其蕃務報告中陳述了日後在歷史研究中經常被引用的 「只見蕃地,不見蕃人」一語,(藤井志津枝,1997),1903 年,殖民政府開始 「隘勇線推進」政策,這項政策在 1910 年,「五年理蕃計畫」開始之後達到高峰, 在「五年理蕃計畫」的強力武裝進攻之後,高山地區方正式成為外來政權有效統 治的範圍。然而,將山地地區被納入新的殖民地秩序之中,並不是僅僅藉由國家 的軍事力量即可大功告成,還包括了透過現代科學的技術的調查,將山地去神秘 化、重新命名、整合進入殖民知識的體系,並使其從屬於行政力量之下,成為「蕃 地」;同時,現代科學的技術的調查,也形成「對蕃人的知識」,這些知識同樣成 為殖民知識的一部份,而「蕃人本身對蕃地的知識」,則被貶抑。相對的,原住 民族失去的不只是土地的權利,而是對於生活空間的自我詮釋權。 儘管在殖民者眼中看似混亂、需要被管理的「自然」山林,對原住民而言實 際上是充滿了承載著複雜社會關係的文化地景,但在殖民主義和現代化之下,那 些複雜的關係被忽略,被貶低為幼稚且原始。現代科學,包括了人類學和地理學, 在殖民時期對於原住民和原住民的生活空間重新命名分類、編納入殖民者可讀的 知識系統裡面,這些知識的形成支持了殖民者為了資源利用所規劃的空間秩序: 一個能讓自然的、落後的蕃地/蕃人,和文明的、進步的平地/平地人「各得其所」 的二分法的國土與族群架構(官大偉,2010a)。而戰後的山地政策之所以為山地 政策,同樣是延續了山地/平地的二分,而國家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將自然視為 一個待征服的對象,使得現代科學與國家的權威在這個征服過程中進一步的結合。 在上述過程中,文化意義的山地、地理位置的山地被用來相互指涉,對於山地、 山地人的描述也互為文本而形成了一種相對於平地、平地人的山地性 。這樣的 對人同時也是對地的二分架構,並被延續成為今日思考原住民議題的一種潛藏的 假設,使得原住民在山地的活動,不是成為另一個看起來是恐怖且具侵略性的怪 物(高山農業),就是另一種充滿浪漫想像的「山林守護神」神話,而在環境劇 烈變遷的時刻,它則很可能使得原住民成為國土安全問題的代罪羔羊(官大偉, 2010a)。 以國土復育來看,2005 年,行政院經建會提出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及條 例草案」,這個策略方案和條例草案在研議時引起了社會中的一番爭議,當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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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府在國土復育草案的初始版本中,設計了兩個手段來停止高山地區的墾伐活動: 第一個手段是以海拔高度進行分區管制,第二個手段是停止修復高山地區的基礎 設施並逐漸遷移現有居民。這兩個手段直接涉及到的對象之一,就是高山地區的 原住民,因此原住民社會中立即出現了許多對於其批判的聲音,其中大部分是針 對這些措施將對原住民生計造成的影響,但是,一群以來自北台灣的泰雅族部落 為主的社區領袖,則提出了一份不是以「生計」為訴求的抗議聲明。 聲明中指 出:「在沒有族人的允許之前,不應該有任何的計畫或條例在我們的領域上被執 行」。社區領袖們表示會「用一切的手段阻止任何會傷害到原住民土地權利的行 動」 ,他們並要求政府實踐「新伙伴關係條約」1(顏愛靜、官大偉,2006)。 這項原住民社區領袖抗議「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所提出的聲明,雖然只是眾多的 抗議聲中的一部份,卻點出了國家對於國土目標的設定以及決策的過程長期忽視 原住民族的問題。 為了回應社會的反彈聲浪,經建會在一連串的公聽會後,對條例草案作了部 分的修正,而這個版本也在 2005 年 5 月的行政院院會中通過2。雖然和原先的版 本相比,它對原住民的威脅較小(顏愛靜、官大偉,2006),但不論是強制遷村 或是提供願意遷移至平地的原住民在山上未必能得到的公共服務,背後的邏輯都 是:國家擺出問題解決者的姿態,提出以停止、減少山地的活動,換取整體國土 利益的解決方案,卻無須去檢討國家在發展政策上責任。誠如李根政(2010)所 言: 「如果因為原住民在山上的農業活動會破壞山林,所以叫他們離開; 那麼漢人來台 400 年全面摧毀原始森林,從事精密農耕,把平地所有 野生動植物趕盡殺絕,發展工業污染河川、土地,是否也該全面退 出?….這樣的邏輯太簡單,也太恐怖」。 國土復育的爭議到了 2008 年之後沈寂下來,因為 2008 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作出「國土復育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前暫停執行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 畫」的決議。但實質上,「國土復育」的邏輯仍然持續與當前政府的國土作為之 1這項條約是在 2000 年總統大選時陳水扁總統和原住民族各族群的代表以簽署條約的形式所共 同提出的一項宣示,雖然在現有的法律架構下並沒有實際的效力,但是陳水扁總統當選後的民進 黨政府,亦透過行政的手段嘗試履行這項政治承諾,例如自 2002 年至 2007 年間開始由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推動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計畫」,即是為回應條約中「恢復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此一條文所作的工作。 2修正的版本將原住民部落排除在停止修復公共設施的範圍之外,並且增擬了一個包含五個條文 的原住民族專章。這五個條文的主要精神為:一、除非是有安全的顧慮或是違建,政府不能強迫 原住民遷村;二、政府可以向原住民租用原為農牧用地的土地,授權土地所有人進行造林、管理 及巡守;三、原住民部落得依生態智慧及傳統知識擬定部落保育公約,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核定後由部落實施,而實施的經費則由國土復育基金支付;四、政府應協助願意集體遷村之原住 民的安置;政府應協助願意遷移至平地的原住民的居住、就學、就業、就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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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2009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10 日間,莫拉克颱風襲台所帶來的驚人雨量導致了 台灣南部嚴重的水災,在災後針對防災措施的檢討中,讓「山林休養生息」成為 當時輿論的主流。政府在災後迅速立法的《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中即 限制特定區域不得居住,並要求人民強制遷村,這樣粗暴安置的政策被台大法律 系的教授顏厥安評為違憲(顏厥安,2009),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希雅 特.烏洛更援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指出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 他們的土地或領土,並建議《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應納入原住民部落 災民參與協商的機制,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個人及集體的權益(希雅特.烏洛, 2009)。儘管有這些呼籲,但像這樣在面臨劇烈地質、氣候變化所伴隨而來的災 難後,台灣社會浮現出「還地於自然」、「讓山林休養生息」等說法,以及以「復 育」為理由加強限制或要求遷移原住民的國土論述和作為,已經使得原住民族對 於土地權利的論述與主張,有了新的挑戰,這個挑戰就是一個以「人不應該對抗 自然(因此,原住民族權益這類社會性的訴求在遇到處理自然災害時也就變成次 要考慮的事情)」和「交給專家做決定(例如,劃定特定區域)」兩套邏輯交互運 作下,順理成章地將原住民族排除在外的國土決策過程。

3. 從「國土復育」到「文化國土復育」

上述國土復育論述的背後隱藏著一種二分法的邏輯,它既把「文化-自然」一 切為而二,也把「平地-山地」一切為二,這樣的論述在認為山林需要休養生息 的同時,假設了山林的休養生息即可以讓整個「平地-山地」所組織起來的國土 系統重新獲得安全。然而,實際上,平地並非僅僅是環境退化的受害者,更多時 候,往往是平地啟動了環境災害的人為因素。在一個環境風險高昇的年代,將「平 地-山地」二分,想像它們可以在「開發-保育」上面各司其職的大尺度空間計畫, 已然不足以面對山地、平地沒有誰是絕對安全的事實,而應該取而代之的是小尺 度的風險管理,並在和環境持續互動下,累積細微的環境知識,發展出資源利用 與防避災的策略。令人擔心的是,「讓山林休養生息」所隱藏的二分架構,卻正 好再次切割了「平地-山地」,並讓「平地」規避了去檢討其啟動環境災害之人為 因素的責任,也再生產了「平地-山地」這個二分架構下的族群關係(官大偉, 2010a)。 2011 年,現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提出了「文化國土復育」的想法, 之後官大偉(2011)延伸討論,指出「文化」國土復育,要真正鬆動現有的國土 思維,必須揭露國土的政治意涵、解構國土規劃工具理性和科學權威的外衣,避 免重蹈殖民主義與發展主義下空間權力關係的覆轍,使「國土復育」不只是對於 自然地質、地形條件的恢復,而是成為一個「人和土地之關係的重建」行動。易 言之,「文化」國土復育的第一個工作,即是要解構過去「國土復育」將「自然」 視為獨立於社會之外而不證自明的存在、視「復育」為一系列保存與恢復「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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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之技術性問題的「文化」。如果「自然」是獨立於人類社會之外的一種不證自明 的存在,而受到人類所造成的威脅,毫無疑問地,人類社會所要面對的問題即為 「要用什麼方法」和「應該禁止什麼活動」來保護自然。然而,根本的問題在於 「自然」從來就是人類所創造出來的一個字眼,而且是在某些文化中才存在這樣 的字眼。在另一些文化的語言中,是沒有「自然」一詞的,它一方面顯示了這些 文化中並非用「文化-自然」這樣的二分方式來理解世界,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我 們「自然」是人創造出來的一種概念。既然「自然」是人類社會中被建構出來的 概念,那麼,在進入「如何保護自然」的技術性問題討論之前,我們似乎應該先 釐清:現今我們要去保存與恢復的「自然」,是怎樣被創造出來?「自然」的保 存或利用如何成為社會中經濟、政治計算的一部份?每一套「自然」保育論述的 背後,又隱含了怎樣價值觀和權力關係?否則,當我們把一件事物理所當然的視 為「自然」的同時,也會不知不覺的「自然化」了它背後所涉及的社會關係(Gregory 2001、官大偉 2010a)。 要使國土復育成為一個「人和土地之關係的重建」行動,必須從「國家和原 住民族之關係的調整」開始。Howitt (2010)指出了原住民族長期缺席於主流的國 土論述、被抹去或被視而不見的事實,說明國家的主權、國土的概念是原住民被 剝奪土地、邊緣化的根源,但他也認為在主流的論述之外,是有可能建立一個解 決「國土」和「原住民族特殊土地權」之緊張關係的替代性論述,而其關鍵,不 同於常見的政治、法律學取向,Howitt 認為是「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能共存於 同一文化地景」,以及「人地關係」的重新思考,並應消除主流國土論述中對於 原住民族生活地區的文化偏見和負面地理想像。 所謂的替代性論述,是一種對抗舊有國土論述的力量,它是對於現在的原住 民及他們的利益及權利(尤其是土地權利)的認可,也是一個國家原住民族與非 原住民能共存於多文化地景中的願景,而有關土地權利的思考,也應從所有權 (ownership)的狹隘思考,轉變成人地互相歸屬(belonging)的論述 (Howitt, 2010)。 Howitt 指出原住民族長期缺席於主流的國土論述、被抹去或被視而不見的事實, 而國家的主權、國土的概念正是原住民被剝奪土地、邊緣化的根源,但他也認為 在主流的論述之外,是有可能建立一個解決「國土」和「原住民族特殊土地權」 之緊張關係的替代性論述,而其關鍵即是讓原住民族在國土的歷史和當下現身 (presence) ,並消除主流國土論述中對於原住民族生活地區的文化偏見和負 面地理想像,讓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對於土地的觀點能夠共存,以及人地關係的 重新思考。 現身,意指過去國家和原住民族接觸的歷史中的無主地論述,是正當化其主 權的第一步,而原住民從土地的歷史中現身,則是重新反省舊有國土論述的開始。 這樣的現身,包含了對於歷史的重溯,也包含對於歷史地景的理解和詮釋,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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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要的,必須避免原住民已成歷史的論述陷阱,或是把什麼是原住民的特質定義 凍結在二分法式的「傳統」時空之中,否則會造成原住民族在當下的再度缺席。 最後,共存於多文化地景即是原住民對於生活空間的理解和詮釋,必須成為 國土論述中當下國土意義的一部分,成為當下空間實踐的一部份,而這樣的空間 實踐的最高意義,是要從原住民族和土地的關係和經驗,啟發主流社會去找回人 地互相歸屬感—亦即人因土地而存在、土地因人而產生意義的認知,召喚主流社 會族群和原住民族之間的共同「原住性」 ,從文化國土復育的角度來看,台灣 原住民族對於永續發展的貢獻,就不會只是為了維持主流社會的發展模式而由原 住民族和原住民族地區作出特別犧牲,而是具啟發主流社會重新去檢討整個國家 的土地、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積極作用。 表 1:Richard Howitt 所提出之國土論述策略 舊有的國土論述 舊有的國土論述下對待原 住民的方式 新的國土論述策略

Emptiness (無主地) Absent (視而不見) Presence (現身)

Occupation (佔領) Erasure (消除) Coexistence (共存)

Possession (所有) Denial (否認) Belonging (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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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發展

1. 原住民族與發展

「發展」之概念,源自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方國家欲達成充分就業以 及國際援助的政策目標,此種概念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經濟活動與冷戰 政治佈局等因素,滲透到各式的學術理論與實質計畫之中,並隨著各國成立國際 貨幣組織、世界銀行等組織成為驅動第三世界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工具 (Singer, 1992)。「發展」儼然已成為一個具強大支配性的字眼,有學者甚至戲稱「發展」 一詞的影響力僅有宗教可與之比擬,因為它已被賦予了過度的期待、想像、權威 和正當性。 1940 年代,隨後在各類的發展計畫中,逐漸形成二元發展、資源動員、部 門策略、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等理論 (Cowen and Shenton, 1996; Rist, 1997; Peet,1999) ,儘管著重的角度不同但這些理論基本上都抱持著單線演化的觀點。 許多依照著各式發展理論所設立的發展計畫對於西方世界援助的國家的影響並 不如發展理論所預期,1970 年代之後遂出現了對於「發展」的反思,包括邊陲 理論 (Prebisch, 1972) 、貧窮與發展標準之價值觀 (Shresta, 1995;Escobar1,1995) ; 以及「發展」作為西方國家正當化從他者身上獲取利益的意識型態(Escobar, 1992; Cooper, 1997;Mitchell, 1995) 等批判。除了如上述發展理論本身在許多的實驗中 遭受挫敗之外,國家也常以發展之名,行排除異己之實。2010 年聯合國原住民 常設論壇秘書處社會政策與發展組的專家會議中,印尼代表便指陳了在蘇哈托政 權時期,任何對以發展之名執行的國家計畫提出質疑者,都有可能被冠上違反國 家利益的罪名而招致牢獄之災,而這個過程中,原住民在國家高舉的發展大蠹下 被奪走土地、摧毀家園。 印尼原住民的經驗不是唯一的發展主義受害者案例,近十年來全世界各地區 的的原住民族在發展議題上有了許多深刻的反省和思考,原住民運動在 1970 年 代國際社會上日益增加的串連,和上述反思相互影響,而促成了關於發展之族群 正義議題的思考。1980 年代後,國際社會對於原住民權益的推動及其引發的討 論,遂經常和發展議題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是因為過去許多國家的「發展」經常 都奠基於對原住民生活方式及其居住環境的壓迫,所以必須從發展的歷程去回顧 原住民受到壓迫的經驗,另一方面則是反映出希望從這些過去被當作「落後」、「反 發展」的生活方式與經驗中,找到另類的、替代性的(alternative)發展的可能 (顏 愛靜,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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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文化、認同與尊嚴為基礎之發展和土地的關係

2006 年,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助理主席 Phrang Roy 在聯合國總部的會議上指 出,原住民族應進行「具有認同與尊嚴的發展」(Development with Identity and Dignity) 的想法,已是一種新的發展典範。同樣是在 2006 年,美洲開發銀行(Inter 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基於其在美洲原住民地區之經驗,發表了「原住民族 發展策略(Strategy for Indigenous Development )」報告,這份報告亦強調以「具有 認同與尊嚴的發展」為核心之概念。強調以文化、認同與尊嚴為基礎的發展,是 近年來國際間對於「原住民自主發展」 (Indigenous Self-determined Development) 之實踐與思考後所提出的觀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 2008 年在巴黎 所舉行的年度會議中,victoria tauli-corpuz( 聯合國原住民常設論壇主席,亦是 「國際原住民族政策研究與教育中心」的創辦人)便指出,忽視、甚至破壞原住 民族之文化與世界觀的發展模式,是落實原住民族發展權之一大障礙。 過去的發展觀,是以消除差異為基礎,它認為發展是一種單線演化的過程(也 就是有一套一致的評量什麼是好的社會的標準),相信透過適當的技術和手段可 以讓未發展的地區和國家邁向發展之列(這些技術和手段許多是用來將未發展地 區和國家改造成和已發展國家一致的政治經濟模式),然而今日所談之「具有認 同與尊嚴的發展」,強調發展必須建立在差異,也就是原住民族的特性之上,這 包括了正視對於發展的認知的差異,例如,「國際原住民族政策研究與教育中心」 於 2008 年出版的「Indicators Relevant for Indigenous Peoples: A Resource Book」一 書中,收錄了 John Bamba 從印尼達雅克族(Dayaks)之自然資源管理經驗所歸 納出來之其與全球化之主流發展觀的七項差異: 表 2:Bamba 提出 Dayaks 發展觀與全球化發展觀的差異 Dayaks 的發展觀 全球化的發展觀 注重永續 注重產量 注重集體合作 注重個人競爭 注重自然與有機 注重人工與控制 注重精神與儀式 注重科學理性 注重過程 注重結果與效率 注重家戶生計 住重市場與商業機能 注重習慣法與在地性 注重國家一體適用的法律 資料來源:官大偉(2011) 這些差異出自於 John Bamba 對於達雅克經驗的觀察,也反映出一種全球與 地方性的辯證關係,更重要的,它們提供了一個深層生態/土地倫理的思考,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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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待更多原住民族經驗的檢視,亦可作為其它原住民族自我論述的參考。2010 年,原住民族國際政策與教育中心則是在聯合國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支持下, 出版了「原住民族自主發展(Indigenous Self-determined Development)」一書,其 中指出了「具有認同與尊嚴的發展」應具備幾個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表 3:具有認同與尊嚴之發展的條件 促進公平、相互聯繫、互惠、集體與社區的團結原則 強化、保護和增進不同文化機構、原住民哲學和世界觀、習慣法與管理制度,以及保 護傳統知識 尊重和促進自決權 (決定政治地位、追求自由經濟以及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權力) 從原住民族的世界觀和與原住民角度的福祉指標出發;強化原住民族在自然和諧與為 了未來世代所作的資源保育方面的實踐 尊重且保護 (原住民) 對於土地、領域與資源的權力,以及確認其權力可控制、擁有 與進入上述三者其中 確保原住民在制定法律、政策、綱領與計畫等的決策單位中享有平等、反歧視與參政 權尊重和促進文化權利、身份權利以及發展權 促進原住民族在政治管理架構與其他決策制定過程中的政治參與 加強原住民族其生態永續且更為正當的傳統生計 原住民充分參與鑑定、設計、實施、監測與評估發展規劃、政策或項目 促進經濟、社會、政治、文化與精神福祉及多樣性,且發展監測進展情況的指標 推廣使用母語,建立雙語與跨文化的教育 振興文化傳統和習俗,使與國際人權一致 促進和支持整合性地方發展計畫,以便在使計畫概念化、參與性規劃、分散執行與地 方建設能力等方面,確保由原住民組織與社區發揮領導作用 保護原住民的智識、文化、宗教和心靈財產,並提供補償予遭受侵吞的上述項目 提供足夠適用於原住民族社會文化與語言特點的社會服務 尊重並實施自由意願、優先且告知以求同意的政策;確保原住民的生計經濟、 市場經濟之間的平衡 開發和使用文化恰當與環境永續的科技 資料來源:官大偉(2011) 除了上述例子所呈現出國際間對原住民族發展的反思之外,聯合國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第三條中即指出:「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 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而在第三十二條中, 則進一步宣示:「原住民族有權決定及形成對其土地、領域與其他資源之發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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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使用的優先順序與策略」。原住民族之所以為原住民族,乃是立基於其和土地之 間存在著先於、且不同於現代國家政治與市場經濟的關聯性,因此土地、領域與 資源確是決定原住民族之文化、認同與尊嚴之重要關鍵。晚近國際間許多原住民 族開始回到自身的角度,思考發展的意義,進而強調立基於原住民社會集體的凝 聚以及利益分享、對傳統土地和領域之重要性的堅持、對於傳統經驗的尊重,以 及對於現代挑戰的開放性,這些思考指出了原住民族主體性發展的方向,也凸顯 了這樣的發展和土地之間密切的關係。

3. 台灣原住民族發展的土地議題

地理學者陳毅峰曾經回顧戰後台灣的「山地政策」的發展論述,批判出其與 殖民主義思考模式的相似性,並期待未來原住民的「民族發展」因應著地理、歷 史、社會、政治的差異而有多元的、主體性的出路 (陳毅峰,2002),若從上一 節所述之原住民族發展和土地密切關連的概念來看,台灣原住民族的發展有幾個 土地上的重大議題: 首先,在土地資源利用上,原住民的資源使用即是文化實踐的物質基礎,但 這樣的物質基礎在今日受到極大的限制,像是狩獵、採集等活動的進行都在國家 的法令限制下困難重重;同樣的,在土地管理上,現有的法令對於原住民土地利 用的限制,經常是建立在為平地的需求而服務的目的(例如作為水庫集水區的土 地使用限制)以及普遍一致的科學標準上(例如山坡地可利用限度的查定),這 些管理一則忽略了原住民族自身的發展的需求,同時也忽略了原住民和土地長期 互動下的土地知識作為土地管理之基礎的可能性;更進一層來看,若要達成上一 節所述具有認同與尊嚴之發展的條件,則應該有以族為單位、以族之生活空間為 範圍之思考的空間規劃,並且各族應該有能夠參與到空間規劃與決策過程的權利, 然而在台灣目前的國土計畫體系中,並不存在著這樣的機制。 上述這些議題,都有待重新思考國土計畫的核心價值,並檢討現有之計畫體 系,加以彌補修正,以提供原住民族多元、自主的發展適當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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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機制

1. 重思國土計畫的核心價值

「計畫」的技術與實踐始終是「發展」的核心,將科學與技術應用於「計畫」 儼然為「發展」的合法性背書,其背後隱藏的價值觀為:社會的改變是可以被任 意策劃、引導與生產的。Escobar (1992)指出,對於「計劃」的盲目接受其來 有自,不僅是在第三世界國家,在西方也一樣(在這「計劃」被看為「支配」、「社 會控制」的基本方法),更準確的說,自從十八世紀末期以來,「計劃」便與崛起 中的西方現代性緊緊連結。在歐洲經驗中,「計畫」在十九世紀的出現起緣於三 大因素:(1)為了解決「成長中的工業城市」而被發展的「城鎮計畫」;(2)專 家與國家以促進人民福利之名而對社會日益增加的介入、社會計畫的增加;(3) 現代經濟─將市場規則與古典政治經濟的制定所具體化─的發明,「計畫」在理 性、效率與道德的準則下重新定義了社會與經濟生活。 一戰時的全國生產動員、與蘇聯有關的計劃、美國的科學管理運動與凱因斯 式經濟政策,讓科學計劃開始在二十世紀初期出現,在二戰時計劃的技術透過與 戰爭的結合被精製,這樣的情勢為第三世界國家在一九四零年代開始發展時提供 了肥沃的土壤,在拉丁美洲與亞洲,「發展中社會」是被理解為「以成長、政治 穩定、日益增加的生活水準為特徵、並根基於城市的文明」而被創造出來的一個 名詞。發展成為一種目標,一種跨國組織和來自已開發國家的專家所亟欲達成的 目標。在第三世界國家進行計劃,通常意味著當地人們必須放棄「傳統」、被現 代社會視為「阻礙」和「非理性」的事物,替之以「新的」、「理性的」一切,由 於戰後經濟秩序的性質,這種改變代表創造出一個環境讓資本家能生產與再生 產。 經濟成長的理論在當時主導了發展的過程,其嘗試創造出一個新秩序,而國 家的發展計畫的目標便是去達成它,這樣的論述可以從世界銀行在一九四九年對 低度開發國家的看法得知,發展似乎意味著救贖,諸如西方世界引入科學與現代 經濟「教化」窮國的論述在當時蔚為潮流,但殖民歷史所造成的傷害則是隻字未 提。科學與計劃像是一套不帶價值判斷的工具,但事實上一套完整、特定的「理 性」與「文明」經驗卻透過「發展」被轉移至第三世界,透過新殖民主義,第三 世界增加對西方的依賴,而形成被「計劃」成如此的發展社會(Escobar 1992: 132-136)。然而,許多在城市邊緣的人們並沒有享受到所謂「發展帶來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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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時,Escobar 亦指出許多發展計劃的影響對女性和原住民有特別負面的影響 (Escobar 1992:137-139)。 從上述對於「計畫」的思考來看,我們就必須意識到任何「國土計畫」必定 有其所欲透過空間的管理而創造、維護的利益,因此在檢視任何國土計畫時,也 就必須小心檢視其背後的價值觀,以及誰能夠獲得利益而誰又因此而被犧牲。換 個角度想,如果我們希望落實本文第一節所述之新的國土論述,那就必須使原住 民族及其對土地的知識能夠參與到國土計畫之中,使「國土計畫」本身成為一個 實踐正義的工具。因此,以下將在回顧台灣的國土計畫歷程與計畫體系後,討論 原住民族能否實質參與國土計畫的關鍵。

2. 台灣的國土計畫歷程與計畫體系

國土計畫希望根據國家社會發展的總目標以及區域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對其所轄疆 域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而進行全面的規劃。同時,國土計畫的內涵 也會隨著國家社會的發展與變遷而有所調整(梁又文,2003)。台灣國土計畫的 發展從日治時代有因為工業與戰略政策影響,出現了工業城市,因此也引進西方 國家工業城市的空間規劃方式,在戰後則先從大陸時期制定的都市計畫法,逐漸 擴充到區域計畫法以及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的建置。不同的學者分別依照法令(楊 國城,2004)、計畫修訂(林耿弘,2003)、政權轉變(梁又文,2003)等不同 分類方式,界定了台灣國土計畫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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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圖 1:各種台灣國土計畫的分期 目前,做為我國國土計畫的最上位法律—國土計畫法仍在研擬之中,它是一 部規範各個空間層級之計畫之擬定、提出與通過之機制的法案,雖然本法何時會 通過尚在未定之數,然而此法所擘劃之機制,將使我國之國土計畫體制產生變革, 亦是為未來國土計畫體制之發展趨勢,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將有重大的影響。 據目前的國土計畫草案第八條中將國土計畫分為兩種類型:1)全國國土2) 直轄及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在同法第11條中明定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 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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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訂定。在土地使用的管制上,國土計畫法規範了未來全國國土將分作四種國土功 能分區:1) 國土保育地區;2)農業發展地區;3)城鄉發展地區;4)海洋資 源地區各國土功能分區,得再予分類、分級,在中央或地方提出的國土計畫中分 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雖然,國土計畫法草案數度進出立法院,延宕數年未能 完成立法,但可以預見的是,我國未來國土計畫體系的調整,必定會朝向該草案 設計的方向,因此原住民族社會也必須及早思考如何因應未來國土計畫體系的調 整,並思考如何能夠實質參與在國土計畫中。 圖 2:現行國土發展規劃相關計畫體系圖 圖 3 國土計畫法草案下國土規劃體制之架構 各部門長期實質發展計畫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 區域計畫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各部門實質建設計畫 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全國國土計畫 ● 都會區域計畫 ● 特定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部 門 綱 要 計 畫 ● 都 市 計 畫 國土保 育地區 農業發 展地區 城鄉發 展地區 海洋資 源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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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住民族實質參與國土計畫的關鍵

所謂實質參與所指的,如本文先前所述,是要達成上一節所述具有認同與尊 嚴之發展的條件,則應該有以族為單位、以族之生活空間為範圍之思考的空間規 劃,並且各族應該有能夠參與到空間規劃與決策過程的權利,這也就意味著它和 原住民族自治有相當的關連性。和國土計畫法一樣,原住民族自治法目前仍在立 法程序之中。我過於 2005 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該法中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 族土地權利,但原住民族土地權之落實,除了有待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通過 外,國土計畫法和原住民族自治法之內容,亦同時影響了原住民族參與到國土規 劃的程序和機制的方式,也就是決定了原住民族土地權能否有適當的制度環境。 若對照行政院版本之國土計畫法草案及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可以看到以下幾個 影響到原住民族能否實質參與國土計畫的關鍵(官大偉,2010b): 在空間規劃的部份,按照目前的國土計畫法草案,有權研擬提出國土計畫的 單位分別為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中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雖然是原住民族土地的主管機關,但原住民族土地上仍有許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例如農委會、經濟部),因此,即使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的特定區域計畫,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並無法主導這樣的計畫內容;而在地方,按照行政院版本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區為具公法人身份之自治團體,而非行政分 區,因此亦無研擬提出縣(市)層級之國土計畫的權力。若從空間規劃的角度觀 之,原住民族土地之發展恐怕一如以往,在中央被切割到土地上不同的目的主管 機關的規劃,在地方則被切割到自治區範圍所屬之不同縣政府的規劃之下,分別 成為不同縣市的發展邊陲,卻缺乏以自治區為單位的國土思考。 在土地管理的部份,國土計畫法草案主要規範「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以及「開 發許可」的政府權責,雖然在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提及原住民族自治區的自治 事項包含「自治區原住民族土地、自治區管理土地之管理及利用」(第23條), 但卻未有清楚的闡釋,相反的,對照目前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則自治區範圍所屬 之不同縣政府可透過其縣級國土計畫的研擬提出,主宰自治區中之土地分區及管 制方式。至於開發許可方面,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提及「政府或私人於自治區 域內從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 規定之行為前,經自治區政府提請自治區議會議決同意者,視為已徵得當地原住 民族之同意或參與」,而「自治區域內之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 生態保育區、遊樂區或其他資源治理機關,與自治區共同管理者,視為已依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第24條), 然而若對照目前的國土計畫法草案,開發案之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之審議權 則仍屬縣政府,而自治區議會僅是行使最後的同意權。整體而言,在土地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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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部份,原住民族自治區的缺乏參與到分區使用管制之設計的過程,對開發許可的 權力也很微薄。 在資源利用部份,上述兩個層面的土地權的不彰,已經會限縮資源利用之權 利的行使,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第21條,關於自治區民於自治區域內,行使 森林採集、土石礦物、水資源之權利,「以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 目的為限,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 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規定,並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後獵捕野生動 物、採集公有林之林產物、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但於國家公園範圍內 行使者,應以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為限,並受該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之監督」之規 範,則更使得原住民族資源利用之權利的行使,落回現今法令規定之窠臼。若以 原住民族部落與現今法令規定土地在資源利用上之衝突(陽美花,2008)觀之, 則在國土計畫法草案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架構下,這樣的衝突仍會存在。 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通過,固然宣示了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承認,但原住民 族和國家之間空間權力的調整,則有賴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之適當設計,在 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之前提下,原住民族自治法應當在空間規劃、 土地管理、資源利用上,為原住民族土地權尋求新的突破,在目前原住民族自治 法與國土計畫法仍處於立法程序之中的情況下,如何對兩部法案的內容進行調整, 強化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在參與研擬和提出國土計畫的權力、建立自治政府參與開 發許可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機制,並且突破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 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之限制,將是原住 民族和國家之間空間權力調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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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任何存在著原住民族的國家,都有一段從原住民族手上巧取強奪土地的不光 彩歷史,雖然原住民族和國家之間在土地利益上經常存在著歷史性的根本矛盾, 而原住民族對於土地權利的爭取則常常被視為對國土的威脅,但尋求原住民族利 益和國家利益之平衡和回復正義的努力不應該被放棄。在當代,原住民族土地權 要被承認及落實,對一個社會來說至少有兩個關鍵意義:首先,它考驗著這個社 會的主流多數面對歷史、彌補不正義的道德勇氣;再者,它也挑戰著這個社會檢 視並排除政策和制度中隱藏之文化偏見的能力。要有面對歷史之道德勇氣固然不 易,但還需克服隨之而來挑戰,方是正義得以實踐的開始。這樣的努力能否成功 的關鍵,是必須回到國土之所以成為國土的歷史根源,揭露所謂「國土利益」背 後不公平的權力關係,並對這樣的關係進行調整,使原住民族能夠在國土規劃的 程序和機制中得以追求原住民社會「具有認同與尊嚴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 持續開展新的、替代性的國土論述和實踐,都是我們必須持續努力的方向。 就具體的國土計畫機制而言,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通過,是我國在保障原 住民族權上之一項進步,但作為原住民族權核心之土地權的落實,則有賴國土計 畫與原住民族自治之適當設計,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之前提下, 原住民族自治法應當在空間規劃、土地管理、資源利用上,為原住民族土地權尋 求新的突破,在目前原住民族自治法與國土計畫法仍處於立法程序之中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對兩部法案的內容進行調整,強化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在參與研擬和提出 國土計畫的權力、建立自治政府參與開發許可及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機制,並且 突破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 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之限制,將是原住民族土地權能否落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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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3/01/31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計畫主持人: 官大偉 計畫編號: 100-2420-H-004-053- 學門領域: 原住民部落與社會發展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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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官大偉 計畫編號: 100-2420-H-004-053-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1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1 0 100% 研討會論文 1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1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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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有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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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有所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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