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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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 大 文. 108. 史 哲 學. 報. 一、前言 華南住民來臺貿易、工作和定居,是清初臺灣社會顯著的現象之一。大規 模的人口流動帶給地方社會以及帝國的行政管理,一定程度的影響。移住地的 社會、地方行政官員以及朝廷,為了因應這一波的人口流動,採行了一些必要 的因應措施。在臺灣史研究上被稱為「清初治臺政策」的議題,主要即在說明: 清廷如何透過渡臺給照、禁止攜眷、班兵制度以及隔離等政策,來過濾移民並 維護臺灣社會的安定。 雖然,「清初治臺政策」,自二十世紀初期的伊能嘉矩以來,已經有了近 1. 百年的研究史,其研究成果以及視野也取得相當的進展。 然而,當我們今天回 顧治臺政策之研究時,也發覺至少以下的兩項議題,一直沒有進到研究者的視 線範圍內。 第一,作為人口主要移出地的福建、廣東之府、縣級地方官員,對於治臺 政策的態度和想法到底如何?討論治臺政策之所以必須同時關照此項議題的理 由是,臺灣漢人移民大量增加,相對意味著原鄉人口的等量移出。這對於移出 地負責稅收和治安的地方官員來說,應該是個困擾的課題。例如,依照政府規 定,華南居民渡海來臺前,必須向原籍的縣級地方官提出申請,並取得執照。 這些人來臺後,萬一有犯罪行為而被逐回過水時,政府通常也會要求原籍知縣 嚴加看管;一旦人犯脫逃,地方官則須受連帶處分。除此之外,地方的稅收和 差役也會隨著人口的流動而發生變動。那麼,這些在地方行政上和臺灣沒有直 接隸屬關係,卻有著業務往來、因果關連的地方官員,對於治臺政策抱持怎樣 的觀感和態度呢?他們的想法和言論是否對於清廷的治臺政策產生了具體的影 響呢?這些都是我們應該加以考慮的問題。 2. 第二,臺灣漢人移民的「籍」,到底處於怎樣的一種狀態? 因為移民是否. 1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東京:刀江書院,1928);施志汶,《清康雍乾三朝 的治臺政策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 2 片山剛指出:清朝繼承明朝的戶籍制度,基本上採行「本籍主義」,「戶籍」的內 容分為「籍別」和「鄉貫」。「籍別」是指職業的類別,一般分為民籍、軍籍、灶 籍、商籍四種,而以民籍為主。「鄉貫」則為居住地之行政區劃,民籍者一般以某 省、某府、某縣來表示。依片山剛之分類,本文所謂的「籍」比較接近「鄉貫」。 片山剛,〈清代中期廣府人社會客家人移住──童試受驗問題〉, 收入山本英史編,《傳統中國地域像》(東京:慶應義塾大學出版會,2000),.
(3)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09. 在臺灣擁有「籍」,不只涉及土地登記和稅賦,甚至還直接關係到參加科舉考 3. 4. 試的資格認定。 所以,應該是當時的移民相當重視的課題。 雖然以往的「清 初治臺政策」研究,也高度重視政府的移民政策,但大都偏重於渡臺給照、禁 止攜眷、港口管制等措施,甚少關注「在臺漢人是否入籍」的議題。目前僅見的 一篇論文則強調:清廷並沒有訂定一套讓移民入籍臺灣的法規,以致於移民來 臺後不能將戶籍移轉到現住地,其「本籍地」一直留在內地;從戶籍制度看來, 直到十九世紀末清廷統治結束為止,臺灣移住民社會不過是一「客民社會」。. 5. 本文先以康熙五十一年(1712)首度成立的移民入籍臺灣法規為例,來探 討康熙五○年代治臺政策及其法規的政治過程。本文將說明,入籍法規之所以 在康熙五○年代初期出現,其實是清廷領臺後的近三十年期間,臺灣社會隨著 移民大量湧入、土地開發而有了變化,政府面對這樣的變化在進行政策的調整。 康熙五十一年的入籍法規並非是由臺灣現地官員依據行政流程而逐級提出的建 議,而是來自於曾任漳浦知縣的廣西道監察御使陳汝咸的奏摺。法規的政治過 程提醒我們,討論清初治臺政策必須同時注意當時作為移民來源地的福建、廣 東各級地方官員的處境和想法。本文也將進一步指出,以陳汝咸出掌漳浦縣為 頁 170。臺灣的部分,就筆者管知僅有林淑美的研究,參閱林淑美,〈清代臺灣移 民住社會童試受驗問題〉,《史學雜誌》111:7,(2002),頁 60-84。 3 清代也屬於人口移入區的廣東、江西,已經有不少的研究在討論移民如何在移住地 定住的課題。他們從國家的法律(入籍規定)以及獲得地方社會接納來接近議題, 而前者常碰觸到科舉和學額的討論。例如:David Faure, “The Lineage as Cultural Invention: The case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Modern China, Vol. 15, No.1 January (1989): 4-36;梁洪生,〈從「異民」到「懷遠」──以「懷遠文獻」為重心考察雍 正二年寧州移民要求入籍和土著罷考事件〉,《歷史人類學學刊》1:1,(2003), 頁 29-66;謝宏維,〈化干戈為玉帛──清代及民國時期江西萬載縣的移民、土著 與國家〉,《歷史人類學學刊》3:1,(2005),頁 77-113。 4 從戶籍的角度看來,現行研究指出清初臺灣存在著季節性的勞動移民,也有可能是 清廷基於治安、行政管理等考量,不許移民在臺入籍的管制措施所致。例如,雍正 五年(1727)戶部議駁高其倬建請搬眷案時表示:「查臺灣遠隔重洋,實稱要地, 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 本籍。蓋在臺雖為游民,而在本籍則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棄內地 現在之田廬,營臺地新遷之產業,在民間徒滋煩擾,非國家向來立法之初意,應將 高其倬所請毋庸議。」《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臺北:華文書局,1961),冊 2, 頁 964-965。 5 林淑美,〈清代臺灣移民住社會の「客」と「土著」〉,《史學》74:1、2,(2005), 頁 103-129。.
(4) 臺 大 文. 110. 史 哲 學. 報. 契機,部分的漳浦地方士紳和外地來的行政官員之間,因為共同的文化興趣以 及社會關懷,建立了長期的友誼。儘管他們沒有明確成立社團組織,也沒有固 定的成員名單和活動,但他們確實在官場中相互提攜,也就地方社會的治理政 策交換意見,彼此之間長期有著書信往來和詩文交流。更重要的是,從康熙五 ○年代起直到雍正年間,不管是在臺灣事務或是治臺政策的調整上,他們都扮. 演著重要的角色。. 二、入籍法規的政治過程 清初的移民入籍臺灣法規,就筆者管見所及,文獻有明確記載的年代,以 康熙五十一年(1712)為最早。《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以下簡稱《大清會典》), 在吏部處分例的海防類,有以下的一段文字:.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給照發單,如地方官 濫給往臺灣照單,經該督、撫題參一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 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者降一級調用。如有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 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知照該縣, 申報該道稽查,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若臺灣府、廳、縣官不行 查明,以致奸宄叢雜居住,經該督撫查出題參,照隱諱例議處。. 6. 根據這項條例,凡內地移民要渡海來臺,都必須事先取得知縣核發的許可證; 而願意入臺籍居住的移民,則可向所屬知縣提出申請,府、縣官員在查核之後, 會移文給原籍的府、縣官員,並申報臺廈道稽查,再向總督、巡撫衙門備案。 所以,最晚在康熙五十一年時,政府已經訂有法規可以讓移民轉入臺灣籍。 由於《大清會典》在記載時,有寫明「五十一年覆准」的字樣。這可以讓 我們瞭解,法規不是直接來自於皇帝的命令(上諭),而是出自官員之奏報、 再經中央部會議准的結果。至於當時奏報的官員為誰?康熙朝《起居注冊》在 五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有一條紀錄:. 覆請吏部等衙門覆御史陳汝咸條奏。內地之民有情願入臺籍居住 者,臺灣府、縣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該縣申報海道稽察。臺 屬三邑,惟臺灣一縣附郭,其鳳山、諸羅二縣,分土分民。昔將三 縣俱令同駐府治者,係一時酌量權變之術。今二縣人民繁滋,事務. 6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北:啟文出版社,據國立中央圖書館藏光緒二十五年刻本 影印),卷 120,頁 6689。.
(5)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11. 漸多,請將此二縣印官各歸本治之處。行文該督撫於地方有益與否, 令其詳議,具題到日再議。其撥駐臺灣閩省各營官兵,每年一小換, 三年一大換,換班之時若有私行頂名不換者,令督、撫、提、鎮等 不時查參。如不行究參,一併嚴行議處。議准行一疏。上曰:這事 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 7. 這一條紀錄正好可以補足政治過程的空白,讓我們瞭解法規之緣起。原來該案 一開始是廣西道監察御史陳汝咸,向康熙皇帝奏陳臺灣改革事宜。皇帝接獲報 告後,即指示由吏部召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吏部等衙門妥善酌議後,向康熙 皇帝回覆。或許是因為事涉治臺政策的變革,皇帝顯得慎重小心,他進一步要 8. 求「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員再進一步研商。 《大清會典》上的文字,應 該就是後來再經「九卿、詹事、科、道」議准以及皇帝認可的最終定案。所謂 的「五十一年覆准」,應該是「五十一年九卿、詹事、科、道覆准」的意思。 9. 陳汝咸當時進呈的奏疏全文,目前雖未得見。 不過,陳汝咸過世之後,著 名的文人蔡世遠以及全祖望曾在家屬的委託下,分別為他撰寫墓誌銘和神道碑 銘。從碑文的內容看來,家屬曾提供陳汝咸之遺稿供二人撰文時參考,其中也 10. 包括了陳汝咸任職御史期間所提出的〈條奏臺灣事宜疏〉。 因此,以康熙朝. 7 《康熙朝起居注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康熙五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條。 現存《康熙朝實錄》、《起居注》以及《東華錄》等都沒有這一條紀錄。文中所謂 的「海道」即前引《大清會典事例》中的「該道」,乃指「福建分巡臺灣廈門兵備 道」,一般亦簡稱為「臺灣道」或「臺廈道」。 8 關於康熙朝之中央政府決策以及奏摺政治的展開,可參閱:內田直文,〈清代康熙 年間における奏摺政治の展開〉,《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33(2005),頁 140-173。 9 陳汝咸著有《兼山堂遺稿》、《漳浦政略》等書,惟筆者目前尚未有幸得見,故無 法確知二書是否錄有「條奏臺灣事宜」一疏。趙璽巽等撰,楊家駱校,《清史稿》 (臺北:鼎文出版社,1981),頁 12974-12976。 10 墓誌銘內載:「上疏陳臺灣事宜,謂:臺灣土廣滋奸,往臺人民,宜加盤核;各縣 不得輕給一照。鳳山、諸羅兩縣,宜歸本治;不得聚郡城。換臺兵丁,宜嚴頂冒, 杜日久驕橫之漸。」蔡世遠,〈大理寺少卿陳公汝咸墓誌銘〉,《二希堂文集》, 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 本,1983),冊1325,頁766-779。神道碑銘內載:「尋疏言:臺灣白糖之利,遠及 三江、兩浙;沿海居民多前往者,日久不能保無奸人。各縣給照,不能辨其奸否; 泉廳於出口一驗,更無從辨。臣在海上,未嘗輕給一照者,此也。宜嚴防詰之法。 又言:駐防營伍,例用內地兵更番迭換。今當及瓜之際,有私相冒襲者;名存實亡, 恐兵以老而漸驕。宜杜頂替之習。」全祖望,〈大理悔廬陳公神道碑銘〉,收入錢.
(6) 臺 大 文. 112. 史 哲 學. 報. 《起居注冊》和《大清會典》之記載為基礎,再配合兩通碑銘內引用的部分條 文,大致上可以復原陳汝咸奏摺的主要內容。陳汝咸在奏疏中建議的治臺政策, 11. 原本至少包括渡臺給照、移民入籍、縣官歸治、班兵輪換等四項。 (表一) 第一,渡臺. 表一 康熙五十年陳汝咸奏陳臺灣事宜疏之主要內容. 給照。陳汝咸建. 渡臺給照. 移民入籍. 縣官歸治. 班兵輪換. 墓 誌 銘. ○. ×. ○. ○. 的縣級政府謹慎. 神道碑銘. ○. ×. ×. ○. 發給執照。表面. 起居注冊. ×. ○. ○. ○. 上看來,似乎是. 大清會典. ○. ○. ×. ×. 政府在此時才要. 吏部則例. ○. ○. ×. ×. 制定「渡臺由縣. 說明:○、×分別表示該項史料是否提及上述政策. 議,內地往臺灣 人民,應由原籍. 給照」的政策; 實際上,陳汝咸在奏摺中一再強調的是,縣官不應濫發執照,亦即「臺灣土廣 滋奸,往臺人民,宜加盤核;各縣不得輕給一照」。所以,「渡臺由縣給照」 應該是早就有的規定,只是後來實際執行的結果卻是縣級「地方官濫給往臺灣 照單」,使得渡臺法規形同虛設。這也是陳汝咸在康熙五十年時,特別針對現 行渡臺給照政策提出建言的主要原因。. 12. 陳汝咸的目的既不在於擬定「渡臺由縣給照」的新法規,也非廢除既定的 渡臺給照政策;而是在現有的法規基礎上,增訂「地方官濫發執照」的處分規 定,給予負責發照的地方官一些壓力,以改善濫發渡臺執照的現狀。所以他才. 儀吉編,《碑傳選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400-406。 11 陳汝咸的建議至少有四項,而則例以及會典卻僅記載「渡臺給照」、「移民入籍」 二項,有可能是因為「班兵頂冒」係兵部事務,非吏部所轄,而「縣官歸治」則尚 待地方督撫議覆,亦即文中所說:「行文該督撫於地方有益與否,令其詳議,具題 到日再議」。 12 筆者認同施志汶的看法:渡臺給照並非針對臺灣而設,而是康熙二十三年重新開放 海禁後,對於華南沿海居民出海的整體規定,移民渡海來臺也一體適用。後來因為 「渡臺執照」的發放較為浮濫,所以地方官員一再要求不得濫發,並訂定罰則。法 規的名稱特別強調「臺灣」的字眼並定為「濫給臺灣執照」,也是這個原因。施志 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令為例〉,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編,《回顧老臺灣、展望新故鄉──臺灣社會文化 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0),頁58。.
(7)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13. 特別強調「往臺人民,宜加盤核;各縣不得輕給一照」。陳汝咸甚至以自己的 任官經驗「臣在海上,未嘗輕給一照」,來強調其建議的可行性。 顯然,皇帝及其重要幕僚都同意陳汝咸的建議,並擬定了具體的罰則。這 也就是《大清會典》所說的:「如地方官濫給往臺灣照單,經該督、撫題參一 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者降一級調用」。 這些罰則應該是吏部在皇帝的指示下,針對陳汝咸之提案而擬定。正因為陳汝 咸的議案涉及了失職官員的處分問題,所以康熙皇帝在一開始的時候,才會直 接指定由吏部負責研商。法規早在雍正朝即被列入吏部的處分則例,也是這個 原因。. 13. 第二,移民入籍。陳汝咸建議政府應制定一套,讓移民可以入籍臺灣的法 規。朝廷後來也同意,並擬定了移民入籍的申請辦法,以及地方官員未詳加查 核的處分規定,亦即:「內地之民有情願入臺籍居住者,臺灣府、縣出具印文 移付內地府、縣,該縣申報海道稽察」。然而,問題是「入臺籍居住」到底是 指本籍已移轉到臺灣,或者只是辦理來臺居住手續而本籍仍在內地呢? 片山剛研究廣東的例子指出:清代史料在使用「入籍」一詞時,並沒有嚴 格區分「寄籍」和「轉籍」、「就籍」的差別;廣東文獻上說的「入籍」,常 14. 常只是讓這些人在當地「寄籍」而已,並未取得當地的「本籍」。 林淑美依 據片山剛之研究成果以及定義,就清代臺灣有關「土著」和「客民」之文獻進 行分析,其結論指出:清朝政府並沒有制訂移民可以在臺灣獲得本籍的法規, 以致於移民來臺居住後本籍仍留在內地。從這一個結論出發,林淑美的看法很 接近片山剛在廣東的研究,傾向於認為清代臺灣文獻中的「入籍」具體指的是 「寄籍」而非「轉籍」和「就籍」。. 15. 事實上,雍正五年時福建總督高其倬在「臺灣各學寄籍諸生改歸本籍」的 奏摺中,已經清楚表達了入籍和寄籍的差別:. 臣請嗣後歲、科兩試應令道、府各縣查明,現住臺地、有田、有屋、. 13 《欽定吏部處分則例(雍正朝)》 ,收入《清代各部院則例》5(香港:蝠池書院,2004), 卷36,頁288。 14 依據片山剛的定義:(1)「寄籍」:移住者經寄籍手續,得以在移住地合法居住,但 未取得寄籍地的本籍(相當於日文的「寄留」(寄居)之意);(2)「轉籍」:將戶 籍由本籍地移轉到寄籍地,並以此戶籍為本籍。(3)「就籍」:在寄籍地獲得新的戶 籍,並以此戶籍為本籍。片山剛,〈清代中期廣府人社會客家人移住──童 試受驗問題〉,頁171-173。 15 林淑美,〈清代臺灣移民住社會の「客」と「土著」〉,《史學》74:1、2,頁103-129。.
(8) 臺 大 文. 114. 史 哲 學. 報. 入籍既定之人,方准與考,即就此內取進。其泉、漳各處寄籍之人, 一概不許冒濫。其從前已經進學之文武諸生,俱查照各省呈明改歸 本籍之例,一概改歸泉、漳各處本籍之學考試。. 16. 上述文獻強調,「寄籍」者不可以在臺灣參加入學考試,應該回到「本籍」地。 這也意味著,能參加臺灣科考的人僅限已在臺灣擁有「本籍」者,亦即所謂的 「入籍既定之人」。換言之,假使漢人移民在一整個清代都沒有在臺灣獲得本 籍,所有人在政府戶籍法規上的身分都是「寄籍」,那麼就不可能有臺灣科舉考 試這一件事。從有關臺灣學額的討論看來,政府是有一套讓移民將本籍移轉到臺 灣的法規;清代臺灣文獻上所謂的「入籍」,應該是取得臺灣的「本籍」。. 17. 第三,縣官歸治。陳汝咸認為,鳳山、諸羅兩知縣暫住府城,沒有到縣治 辦公,乃是過去一時酌量權變之術;如今「兩縣人民滋繁,事務漸多」,應「將 此二縣印官各歸本治」。雖然陳汝咸要求縣官歸治的理由,因為文獻殘缺而無 法獲知。然而同一時期在臺任官的陳璸,也曾向福建巡撫提出縣官歸治的建議; 陳璸的說法可以幫助我們瞭解陳汝咸要求縣官歸治的考量。 康熙四十九年(1710),剛就任臺廈道的陳璸,立即針對臺灣北路的經營 改革提出六項建議。其中第六項就是要求知縣「歸縣署以馭番眾」。陳璸表示: 因為縣官寄寓府城,所以轄內番民一旦發生戶籍、婚姻、土地等糾紛,都得長 途跋涉數百里,才能在府城獲得處理。而且,因為官員的審理動輒數月,訴訟 雙方為了等候傳訊,只好長期滯留府城。這使得他們往往無法兼顧田業之管理, 18. 最後甚至導致田業為人所侵佔。 陳璸的批評表示,隨著拓墾前緣的開發、人 口增長,地方的行政事務與日遽增;原本以轄內人少事簡而大方寄寓府城的官 員們,也應該回到任所辦公,以盡父母官之職責。陳璸的意見基本上也和陳汝 咸「兩縣人民滋繁,事務漸多」的說法相符合。 事實上,要求諸羅、鳳山知縣回到縣治辦公,最早是在康熙四十三年 19. (1704)。當時的閩浙總督金世榮,就已經有過命令要縣官歸治。 地方官在 16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7-1978), 冊8,頁475-476。 17 關於臺灣學額以及科考紛爭,可參閱林淑美,〈清代臺灣移民住社會童試受驗問 題〉,《史學雜誌》111:7,頁60-84。 18 陳璸,《陳清端公文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17。 19 李丕煜主修,《鳳山縣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社,2005), 頁73;周鍾瑄主修,《諸羅縣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社, 2005),頁98;陳璸,〈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陳清端公文選》,頁17。.
(9)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15. 接獲總督的命令後,也曾著手整建縣府設施,只是後來並沒有持續落實。以致 於康熙五十年左右,各級官員又再次發出密集的呼籲。如果我們將「縣官歸治」 呼聲的出現,視為拓墾前緣社會已經產生變化的一種表徵。那麼,總督金世榮 下達命令的康熙四十三年,就可以作為我們觀察拓墾前緣漢人移民增加的一個 20. 指標年代。 儘管兩位知縣在風聲過後,即又貪圖府城繁華,故態復萌,但因 漢人的增殖趨勢依然存在,這使得同樣的要求在康熙五十年左右又再度高漲了 起來。. 21. 第四,班兵輪換。駐臺官兵,依照規定,每年一小換,三年一大換。但實 際上很多人都是「頂名不換」,直接由在臺官兵改換應來換防者之姓名,繼續 留臺。名冊上看似有輪換,實際上人員並無調動。陳汝咸擔心,這種情況持續 下去,駐臺官兵將會「日久驕橫」。. 22. 如上所述,康熙五十一年的入籍法規,其實是在一個涵蓋多項議題的改革 意見中所提出。當時被提出來討論的事項,至少還包括渡臺法規、縣官歸治、 土地開發以及駐軍調動等等,事情涉及了當時清廷整體治臺政策的變革。引發 這一波治臺變革討論的動力是,臺灣社會自清領之後經過近三十年的移民開 發,已經有了的巨大變化。康熙五十年左右的臺灣,已存在著深刻的政治和社 會問題。不管是臺灣現地或省級的官員,都觀察到臺灣社會的明顯變化,他們 也都認為朝廷的治臺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應該適度進行調整。. 23. 20 康熙三十六年(1697)來臺的郁永河也提到了縣官歸治的建議:「諸羅、鳳山二邑, 各有疆域,舍己邑不居,而寄居郡治臺邑之地,若僑寓然;似宜各度地勢,植竹建 城,不獨撫字為便,而犄角互援之勢亦成矣。」郁永河的出發點並非邊區移民遽增 導致法律訴訟、民政事務增多,須要縣官進駐處理,而是招撫番人以及戰略考量。 郁永河的想法可和康熙四○年代的變化作對照。郁永河,《稗海紀遊》(臺北:臺 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30。 21 關於康熙晚期臺灣漢人移民的增長狀況,可參閱,John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170。 22 實際的情況比起陳汝咸預想的還要嚴重。班兵冒名頂替的後果不只是兵丁驕橫,更 因怯戰而使軍勢潰敗。這在不久之後康熙六十年的朱一貴事件時,就獲得了具體的 驗證。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37;王 必昌總輯,《重修臺灣縣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社,2005), 頁273。 23 關於康熙五○年代臺灣社會和政治問題的討論,可參閱李文良,〈清初臺灣方志的 客家書寫與社會相〉,《臺大歷史學報》31(2003),頁141-168。.
(10) 臺 大 文. 116. 史 哲 學. 報. 陳汝咸的建議主要就在於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除了嚴厲處分未盡職責的 地方官員以維繫渡臺政策管控在臺漢人之素質外;更積極的作為是,承認移民 已經在臺大量存在之事實的前提下,調整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包括鼓勵移民 轉為臺灣籍,使之納入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臺灣縣級地方官回到任所,處理 縣級行政事務。. 三、渡臺給照政策的歧異 大概在陳汝咸向皇帝奏陳臺灣事宜的同時,臺灣知府周元文(1707-1712 年在任)也在康熙五十年(1711)三月就渡臺給照事宜,直接向福建巡撫提出 24. 建議。 周元文所觀察到的社會情況是,臺灣因為剛開發不久,尚有不少的閒 曠土地可供移民開墾,再加上雨水、日照充足,利於農耕,以致移民來臺「聚 集日眾」。儘管政府已經有一套渡臺法規,並嚴格取締偷渡,不遵循合法管道 來臺的民眾還是絡繹不絕。特別是商人以及軍方的船隻也介入了偷渡生意,他 們「將無照之人,每船百餘名,或多至二百餘名偷渡來臺」。因為這些人熟悉 海洋航行以及官方取締措施,能夠有效避開海防的緝捕,通常只有極少數的偷 渡者才會被官府拿獲。周元文擔心臺灣社會存在高度不穩定的社會分子,將使 治安敗壞,引發大規模的叛亂。那麼,應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呢? 周元文很清楚,光憑嚴 格的法規無法根絕偷渡之 風。因為「設法嚴戢,已不 啻至再、至三矣」,而偷渡 依然日漸風行。畢竟「臺地 既歸版圖,則彼此往來,勢. 表二 康熙五十年臺灣知府周元文的渡臺給照建議案 來臺目的. 登記項目. 期滿處置. 入 籍. 前往地點、親友姓名. 留臺入籍. 探 親. 親友姓名、住址. 限期回籍. 貿 易. 住宿之舖戶姓名. 限期回籍. 難盡為斷絕」;政府一味強 化管制措施,只會增加偷渡事業經營者的利潤,使得偷渡更為風行而已。周元 文因此建議,政府應該認清兩岸民眾確實有交流往來的必要,不妨「稍寬其途」 , 盡量不要對渡臺者的身分做限制,讓想來的人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請,合法來 25. 臺。 這樣的話,政府才可以控制到這些人,進行管理。. 24 高拱乾纂輯,周元文增修,《臺灣府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 版社,2004),頁424-425。 25 周元文的意見和當時的臺廈道陳璸(1710-1715年任)類似:「招墾荒田以盡地利。 天下之大,利必歸農。生人之大,命無如穀。臺尤宜穀之地也。按北路諸羅縣屬二.
(11)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17. 周元文建議:來臺者應依來臺目的分為入籍、探親和貿易三種,分別寫明 來臺後預定前往以及住宿的地點,向原籍所在的縣級政府提出申請。除了來臺 入籍者以外,凡是探訪親友以及貿易之人,應在護照內載明回籍期限,讓臺灣 地方官員可據此「查照前限驅回」原籍。(表二)另外,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假 借執行公務之名,行濫發護照之實,造成渡臺管制措施的漏洞,周元文也要求 「文武衙門非奉公差遣,不得濫發照票」。周元文認為這樣的作法「既不阻其 來路,又可慎其稽查」,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周元文以及陳汝咸的報告至少可以讓我們理解三項事實:(1)康熙五十年之 前,政府早就有一套渡臺由縣給照的辦法,這個辦法對於渡臺者的身分與目的, 有著某種程度的限制;(2)即使政府有渡臺法規可供依循,偷渡依然盛行,其主 要原因除了渡臺者的身分與目的受到嚴格限制外,管轄海口的海防官兵索賄, 以及負責給發執照的內地州縣官員,採行嚴格的立場與認定,以致於渡臺者放 棄正當管道,改行偷渡方式;(3)地方官員基於行政管理之職責,可能比較傾向 於開放移民入籍移住地。 對於周元文的建議,福建巡撫的批示卻頗耐人尋味:「過臺人民,著令各 26. 道稽查給照,已經督部院通飭遵照矣」。 這意味著,早在福建巡撫接獲周元 文的議案之前,已經有人針對類似的問題做過建議,而且閩浙總督也已經批准。 從總督裁示將以往由「原籍知縣給照」改為「各道稽查給照」可以看得出來, 問題可能是「原籍知縣」濫發 執照,根本無力管制;因而提. 表三 康熙五十至五十一年渡臺給照議案. 升核發執照的行政位階,改由 道臺來核發、稽查。這也說明. 發動者. 行政程序. 核照單位. 一. 陳汝咸. 監察御史→皇帝. 原籍知縣. 二. 周元文. 臺灣知府→ 福建巡撫. 原籍知縣. 三. 不 詳. ?→閩浙總督. 臺 廈 道. 康熙五○年代,針對「渡臺由 縣給照」之政策疏失,提出改 革建言的人除了陳汝咸、周元 文之外,至少還有第三個人。. 千三百餘里,南路鳳山縣屬六百餘里,臺邑中路東西五十餘里,其間曠土尚多,棄 之可惜。漳泉等郡民居僅一水之隔,應廣為招徠,以閒曠之地處之,使之耕食鑿飲, 安居樂業於其中。但須寬偷渡之禁以來之於先,嚴保甲之編以防之於後,至計典屆 期則以墾地之多寡、戶口之登耗為吏治殿最。期於民無失業、地無遺利,此臺地之 利當興者也」。陳璸,《陳清端公文選》,頁13。 26 文中所謂的「道」應是指「臺廈道」,因為「道」只在少數重要的地方有設置,為 特殊行政機關,並非縣、省之間普設的地方行政層級。此外,要由臺廈道負責核發 執照,想來會有困難。.
(12) 臺 大 文. 118. 史 哲 學. 報. 這些人分別從不同的位置,就同一問題向其上級提出不同的建議:陳汝咸強調 維持由知縣給照的政策,但必須增訂地方官濫發執照的罰則;周元文則是建議 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依照移民來臺目的,核發不同文件;另外則有人強調應 該提升核發執照的位階,以阻止縣官濫發執照的弊病。(表三) 由於這些建議者之間缺乏彼此橫向聯繫的管道,最後核准的行政層級也不 盡相同。我們可以看到,周元文的建議基本上只到省的層級,總督和巡撫並沒 有接納周元文的建議,只是告訴他省級政府已經對此做出了新的政策「由道給 照」,政策也已經透過正式的行政系統下達到臺灣來。問題是,同一個時期, 陳汝咸的奏摺卻直達朝廷,經過中央部會以及核心官員的討論、再經皇帝正式 批准的法規依然維持「由原籍地方知縣給照」。皇帝以及高級官員為了強化地 方控制,常常繞過應有的行政體系和程序,建立複雜的情報蒐集網絡,這些妨 礙了帝國內部行政管理的成長,也使法規出現了相互矛盾的現象。 臺灣廈門兵備道陳璸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四月,發給泉州海防同知的 一份命令便充分反映了上述的行政矛盾。陳璸說:他最近聽說有些和他同鄉(廣 東雷州府)、同姓的人,冒稱是他的親屬,拿了廣東省縣級地方官核發的執照, 到了廈門的海防同知那邊,要求渡航來臺。陳璸很生氣的說,這些其實都是「不 法棍徒,詐冒招謠」。因為他自己「家中叔兄弟姪人等俱係守分耕讀,素無外 遊」,而且「內地人民來臺,必給各道照票,現奉院憲通行在案。今執縣驗, 已屬違例」。顯然,最晚到康熙五十一年四月為止,作為臺灣現地最高行政官 員的陳璸,所理解的渡臺法規還是省級官員核准「由道給照」的新規,只拿「縣 27. 照」的人是「違例」。 而這也同時意味著,「由道給照」的新法規尚未廣為 社會所知,人們的認知還是「由縣給照」的舊法規,所以才會有人拿了「縣照」 要求渡臺。 此外,康熙五十年初期的治臺政策建言中,最特別、也是最後定案的是陳 28. 汝咸的議案。 從政策過程看來,陳汝咸的建議並不是從臺灣現地官員這邊醞 釀出來的,政策的建言也跳過了臺灣甚至是省級官員,而直達朝廷。這個政治. 27 陳璸,〈札飭泉防廳嚴禁冒名親屬掛驗出口略〉,收入丁宗洛編,《陳清端公年譜》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頁66。 28 最後是陳汝咸的提案獲得認可,也可以從雍正、乾隆年間的史料獲得證實。例如, 在乾隆三十六年的粵籍生童冒考案中,某些成員表示他們是向原籍知縣請照來臺, 或曾在臺灣申請往來印照。可參閱林淑美,〈十八世紀後半の臺灣移住民社會と童 試不法受驗事件──受驗の諸條件と稟保〉,《東洋學報》87(3),(2005),頁 33-61。.
(13)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19. 過程意味著,要理解康熙五○年代有關臺灣事務的政治過程,可能必須往臺灣 及其省級直屬長官以外的地方延伸視野。. 四、何以廣西御史奏陳臺灣事宜? 陳汝咸向康熙皇帝奏陳臺灣事宜疏時的職務是「廣西道監察御史」。雖然 監察御史所屬的都察院,專司國家風紀,大凡政治得失、職官邪正以及民生利 害事務,監察官員都有責任即時向皇帝報告。但是「廣西道監察御史」是屬於 都察院轄下的「十五道」之一,和六科、五城察院、宗室御史處以及稽察內務 府御史處等單位同隸於都察院。所謂的「十五道」是按省區而劃分的機構,分 掌稽核各該省刑名案件;各道設有「掌印監察御史」滿、漢各一人,行政事務 29. 繁雜的省分另外設有一至三位的監察御史。 康熙五十年(1711)陳汝咸出任 「十五道」中的廣西道,擔任「漢掌印監察御史」一職,他的職責主要應該是 稽核廣西省境內的刑名案件。那麼,既非福建巡撫也非閩浙總督的陳汝咸,為 何會在康熙五十年以廣西道御史的身分,提出有關臺灣的政策建言呢?陳汝咸 的舉動反應著康熙五十年怎樣的政治環境呢? 陳汝咸在康熙五十年出任監察御史之前,最主要的行政經歷是福建省漳浦 知縣,他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到四十七年(1708)期間,擔任漳浦知縣長 30. 達十三年之久。 漳浦屬於漳州府管轄,該府是清代內地少數和臺灣關係密切 的幾個府之一。臺灣的漢人移民主要就是來自於福建的漳州、泉州以及廣東的 惠州、潮州等府。根據日治時期官方的統計資料顯示,臺灣漢人祖籍有83.1% 31. 隸屬於福建省,其中有35.2%來自福建漳州府,約佔總人口的三分之一。 陳汝 咸任職漳浦知縣期間,也是漳州移民大量來臺的時期。大規模的縣民流動,應 是當時知縣重要的工作事項之一;住民大量移出肯定也在稅收和治安上,帶給 行政官員相當的困擾。作為人口移出地父母官的陳汝咸,可能因此而對臺灣事. 29 張德澤認為,為了跟「掌印監察御史」區別,稱之為「一般的監察御史」。廣西道 並未設置「一般的監察御史」。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北京:學苑出版 社,2001),頁112-122。 30 一說是康熙三十年出任漳浦知縣、前後十八年,係誤。可參閱,蔡世遠,〈月湖書 院碑〉,《二希堂文集》,頁706-708;藍鼎元,〈月湖先生傳〉,《鹿洲全集》(廈 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5),頁127-130。 31 施添福,《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1987),頁13-14。.
(14) 臺 大 文. 120. 史 哲 學. 報. 務有一些深刻的感受。 陳汝咸在奏疏中所提及的行政改革,表面上看來似乎是單純的臺灣事務, 實際上除了「縣官歸治」的議題外,都和漳浦縣政有直接的關係。例如,「移 民渡臺由知縣給照」一事。依照規定,凡漳浦縣民要渡海來臺,都必須向原籍 知縣陳汝咸申報並取得執照後,才得以合法渡海來臺;濫發照單、縣民偷渡、 來臺犯罪,知縣也都脫離不了責任。「杜絕班兵頂冒」一事也一樣,因為駐防 臺灣官兵主要是由福建各營抽調而來,在臺官兵因為頂冒不換而日漸驕橫的情 32. 況,應該同時也在福建地方發生。 此外,移民來臺後,他在原籍所應負擔的 33. 丁糧,可能會成為漳浦縣的行政和社會問題。 陳汝咸知漳期間最為人所樂道 的政績就是重新編定戶口,讓政府的稅收帳冊可以符合實際的社會狀態,使差 役負擔公平化。推動移民來臺入籍,應該也是在此政策延伸下的一個環節。 陳汝咸曾經提及他剛到漳浦縣任職時,所面臨的行政難題之一,就是政府 的賦役帳冊沒有隨著社會人口的流動而調整。陳汝咸說,明代以來有不少的漳 浦人到外省、縣謀生,即使他們已在移居地立有家室、產業,親人死後也葬在 該地,但因無法將本籍轉移到移居地,所以一直被視為「流寓」。而且,因為 他們的本籍還是登記在漳浦縣,丁糧也須由漳浦縣徵收。負責該戶丁糧的「戶 長」,為此只得每年親自前往該地催收。「戶長」也常趁兩縣官員都難以有效 34. 監督的機會,在應納稅額之外,私自攤派丁額,超收費用。 假使移住戶無法 滿足「戶長」的需索,「戶長」就會以抗納丁糧的名義,要求縣官行文當地知 縣追繳。同樣的,有一些從外縣移居到漳浦來的人,即使定居已超過二百年, 35. 擁有數百畝的田產,聚居的族人也已超過百人,但卻不用分擔漳浦縣的丁糧。. 陳汝咸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援引政府法規,將移住漳浦縣二十年以上且立有家 室產業者,登記為漳浦縣民,而移居外縣者,則全部予以開除。讓政府的賦役 帳冊可以配合社會人口的流動需要而調整。畢竟,不管是對地方行政或社會運. 32 關於清代臺灣綠營,可參閱許雪姬,《清代臺灣的綠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1987),頁262-273。 33 關於明清的賦役制度,可參閱,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 制度研究》(廣州:中山大學,1997)。 34 陳汝咸曾舉例說明戶長攤派丁糧、濫收丁銀的情況:有位移居到龍溪的漳浦人,雖 然只有他和姪兒二人到龍溪,但「戶長」還是攤派給他一名的丁額;而依規定一丁 納銀0.41兩,但「戶長」卻向他收取一兩。陳汝咸修,《漳浦縣志》,收入《中國 方志叢書》(臺北:成文出版社,據民國17年翻印本影印,1968),105號,頁1607。 35 陳汝咸修,《漳浦縣志》,頁1606-1608。.
(15)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21. 作來說,政府帳冊和社會現實要相符合,才能互蒙其利。陳汝咸也樂觀地認 為:經此改革後,「冒籍可杜,隱蔽可除,而又便於催糧,無復互相關拘之 36. 累矣」。 對於這項改革,不只陳汝咸自己信心滿滿,視為任內的一大政績, 漳浦縣民也予以高度的評價。如漳浦出身的文人蔡世遠曾說:「閩之丁口,以 明初戶籍為據;有遷居百年而原籍丁糧未除者,官吏關移甚苦。公[陳汝咸]援 國制,令入籍二十年以上者收之、遷籍二十年以上者除之;各縣皆以為便。」. 37. 陳汝咸在漳浦縣推動的行政改革,凸顯了一項值得關注的特質:地方的縣 級官員所面對的是,人民跨越縣界而流動的社會現實,不管是要將外縣移民登 記為本縣,或是開除移出者之丁糧,都必須各縣同時配合進行,才有實現的可 能。這也是陳汝咸所說,要「關移各邑,一例除收。彼此適均,自不慮丁額之 缺」,以及文獻給予「各縣皆以為便」之歷史評價所在。. 38. 陳汝咸的例子也提醒我們,內地省份和臺灣之間因分別作為移民移出、入 地,而在行政管理上具有連帶關係,甚至地方官員在某些政策的基本立場上是 處於矛盾的狀態,而內地官員對於帝國的臺灣政策無疑也具有高度的影響力, 這是我們現在重新思考清初治臺政策時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此外,儘管陳汝咸早在康熙五十年以前,已經對於臺灣事務感到關心。然 而,以漳浦知縣的身分提出臺灣事務的建言,難免會因逾越分寸而落人口實。 況且,以陳汝咸的職位也不可能向皇帝提出報告。如此,陳汝咸之所以在康熙 五十年向皇帝提出臺灣事宜疏,顯然是因為陳汝咸出任監察御史,剛開始擁有 直接向皇帝奏陳事務的權力。問題是,已經離開臺灣關係職位的陳汝咸,以「廣 西道監察御史」之身分而在康熙五十年提出臺灣建言,可能並非只是為了一償 宿願、抒發己懷,而是在背後有著更為長遠的政治脈絡。. 五、「漳浦準地緣政治集團」 為了方便本節的討論,筆者想先對前節提出的「陳汝咸在康熙五十年提出 治臺建言之背後反映了怎樣的政治脈絡」之問題,提出自己的答案和說明。筆 者認為,陳汝咸在康熙三十五年就任漳浦知縣之後,在地方治理的過程中,藉 36 陳汝咸修,《漳浦縣志》,頁1608。 37 蔡世遠,〈大理寺少卿陳公汝咸墓誌銘〉,《二希堂文集》,頁766-779。 38 陳賢波曾分析明末清初環繞在廣東新設普寧縣,而引發的縣內社群以及縣際之利益 糾葛。陳賢波,〈「割都分治」之下—明末清初潮州屬縣都圖爭端的初步分析〉, 《歷史人類學刊》3:2,(2005),頁57-88。.
(16) 臺 大 文. 122. 史 哲 學. 報. 由詩文的交流活動逐漸凝聚了一群人。即使陳汝咸後來離開了漳浦,他們彼此 之間還是維持著密切的聯繫。他們時常就學問、政治和社會問題,交換意見和 看法,一有機會他們也在官場上相互提攜。陳汝咸之所以在康熙五十年從廣西 道監察御史的位置上提出治臺政策的建言,其背後反映的就是這樣的政治關 連。畢竟漳浦和臺灣之間的移民、稅收等問題,並不會因為陳汝咸離開漳浦就 獲得解決。漳浦的地方官員和士紳仍然要面對並解決問題。雖然這一群人並沒 有明確結合成一個政治團體(在清初的政治環境底下事實上也不可能),但因 為他們的交流和友誼長期持續著,也在官場上相互提攜,更對於治臺政策有一 39. 套共同的看法,因此具有「準地緣政治集團」的性格。 下為了討論方便,筆者暫 且稱之為「漳浦準地緣政治集團」(簡稱「漳浦集團」)。. 40. 漳浦集團可以說是帝國的行政官員在地方治理過程中,和在地的縉紳之家 藉由詩文、教育以及科舉事業而建造起來的一群人。正因為這一群人的友誼是 奠基在文化教育上,有其共通的意識型態基礎,再加上政治和科舉師生關係的 41. 層層包裹而益加緊密。 這群人除了詩文教育外,也積極講求經世濟民之道, 有共同的政治理想和抱負。儘管出路不同、官階高下不等,但彼此之間依然維 持 著 長 期 的 友 誼 。 他 們 從 康 熙 四 十 年 ( 1701 ) 左 右 開 始 直 到 雍 正 年 間 (1723-1735),對於治臺政策一直抱持著高度的關心;不時發表有關治臺政策 的言論,也受到各級行政官員諮詢、邀請而參與臺灣事務。 康熙三十五年(1696)是漳浦集團開始成形的關鍵年代。這一年夏天,陳 汝咸以翰林院庶吉士的身分,從帝國政治文化中心的北京來到邊疆的漳浦縣任. 39 用地域集團來解釋歷史,在以往的中國史研究中並不罕見。最著名的例子是陳寅恪 先生的「關隴政治集團」說。但必須強調的是,筆者無意仿效陳寅恪等人的學說, 使用「漳浦準地緣政治集團」一詞,來推演一套歷史通說。筆者想說明的問題很單 純:清代的康、雍年間,有一群「漳浦人」(包括非漳浦籍的行政官員)在治臺事 務和政策上,有一套自己獨特的見解,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雖然他們沒有明 確組成一個政治團體,但具有「準地緣政治集團」的性格(「準地緣政治集團」一 詞承蒙審查者指點)。在還沒有適當的詞彙可以使用之前,筆者暫時稱之「漳浦準 地緣政治集團」。 40 因此,漳浦集團並不是指所有跟臺灣有關的漳浦人。以下,為了避免讀者誤解「漳 浦集團」一詞是清代已有的名詞,文中的漳浦集團一詞不加引號。 41 自清代以來,凡述及清初閩學源流者大都會提及張伯行、蔡世遠、藍鼎元等人對朱 子學的推崇和倡導。可參閱,陳庚煥,《惕園初稿文》(臺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 圖書館藏,道光19年瑞州府鳳儀書院刊本);高令其、陳其芳,《福建朱子學》(福 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頁359-461。.
(17)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23. 42. 職。 儘管年屆四十才被外放為基層縣級官員,內心難免稍有挫折;但這卻是 他有生以來第一個可以直接面對百姓、印證所學的職位。他準備在這個位置上 發揮所長,一展抱負。 擁有進士功名的陳汝咸,肯定嫻熟古典經籍,也精於詩文。為了落實社會教 化的理想,他在上任後不久即「集紳士為講經之會,月課制藝詩歌古文辭」。. 43. 有一位曾參與講經會的成員,在晚年回憶起年輕的這段過往時,對於陳汝咸當 時熱誠的教導,還是無限地感念:. 月於初三、十八日,會邑中士大夫及鄉之俊彥,集明倫堂講經史性 理諸書,繭絲牛毛,終日論辯酬答,娓娓無倦。朔望日,課時文二, 詩古文各一,浦人士濟濟,奮興文章經濟,與海內相角,先生之教 也。. 44. 陳汝咸研讀經典、推動詩文交流的構想,對地處邊疆、渴望正統文化的漳 浦社會,具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地方上有志於舉業的人們很快就為陳氏的熱 誠所吸引,而聚集到他的身邊來。其中也包括了兩位年紀相仿、後來都跟臺灣 45. 具有深厚關係的文人,藍鼎元(1680-1733)以及蔡世遠(1682-1733)。 大概 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他們兩人因為陳汝咸的關係,開始有了比較密切的文化 交流。不久之後,同樣也是漳浦出身、早年在外遊學的陳夢林(1670-1745)、 阮蔡文(1666-1716)回到了漳浦的家鄉,隨即也加入了知縣陳汝咸講經會的行 列。. 46. 藍、蔡二人都是漳浦的世家大族。藍家的藍理(1648-1720),曾隨施琅征 討臺灣有功,後來官至福建陸路提督。藍廷珍(1663-1730)則在朱一貴事件時 以南澳鎮總兵的身分,奉總督之命,揮師東征平亂,並出任臺灣總兵官;雍正. 42 方志的記載是:「陳汝咸以翰林出掌漳浦,標譽一時」。陳汝咸修,《漳浦縣志》, 頁1894。 43 蔡世遠,〈大理寺少卿陳公汝咸墓誌銘〉,《二希堂文集》,頁766-779。陳汝咸, 〈告紳士修大成殿引〉,《漳浦縣志》,頁1660-1663。 44 藍鼎元,〈月湖先生傳〉,《鹿洲全集》,頁127-130。 45 藍鼎元曾說:「先生[陳汝咸]蒞邑時,以經學及詩古文辭,振勵多士,漳之樹幟 建鼓,與海內相角,如蔡梁村世遠、阮鸛石蔡文、陳他齋夢林、莊葵山亨陽、林于 九錫齡、王鹿皋道、李麟蒼松鱗等諸君,皆其教也……余小子童年應試,即遭先生 賞識,期許甚奢。經濟事業,亦有厚望。」藍鼎元,〈兼山堂遺稿序〉,《鹿洲全 集》,頁86-87。 46 蔡世遠,〈陳少林遊臺詩序〉,《二希堂文集》,頁676-677。.
(18) 臺 大 文. 124. 史 哲 學. 報. 年間更長期擔任福建水師提督(1723-1730)。藍家有一些的族人也在這一段期 間渡海來臺,投入土地拓殖經營,成為有影響力的地方家族。. 47. 如果說康熙三十五年陳汝咸出任漳浦知縣,促成漳浦集團的初步成形;那 麼康熙四十六(1707)張伯行(1650-1725)出任福建巡撫,則是讓漳浦地方文 48. 人從縣級菁英進一步上升為省級人物。 張伯行在抵任後不久便在省會福州成 立了鰲峰書院,這所書院成為日後福建最重要的文化場所,獲聘主掌書院是高 度的榮譽,山長也皆為一時之選。鰲峰書院除了推展教育、培養科舉人才外, 也纂訂先儒經典,從事出版與文化交流工作。巡撫張伯行為此也曾廣為徵詢並 禮聘省內各地名望文人,前來書院修書講學。據說,漳浦縣就有九人入選,而 博得「浦士最盛」的美譽;九位浦士也包括了陳夢林、藍鼎元以及蔡世遠三人。 張伯行不止一次公開表示他對三人的愛護與重視,他也認為漳浦的文化成就應 該歸功於知縣陳汝咸的努力倡導。. 49. 漳浦文人的表現確實沒有令人失望。蔡世遠在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獲 得進士功名、入選翰林,後來官至禮部侍郎。在陳汝咸、張伯行相繼離開福建 後,蔡世遠成為漳浦文人的意見領袖,是維繫成員的重要支柱。陳夢林以及藍 鼎元二人儘管在舉業上一再受挫,但豐富的人生閱歷、學識涵養以及敏捷的思 維,使他們受到各級地方官員的推崇和敬重,一再被延攬出任重要幕僚。甚至 連北京的皇帝也注意到了他們的存在和才華。. 50. 康熙四十八年(1709)夏天,臺廈道一職因原任王敏政推陞而出缺,福建 51. 巡撫張伯行跳過省內的候補者,向皇帝奏准改調四川學政陳璸接任。 張伯行 47 藍家在臺灣投資經營的地點,著名的有今臺中市(舊稱藍張興庄)以及屏東縣里港 鄉。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 學研究所,2001),頁75-78;陳秋坤、吳庚元編纂,《里港鄉志》(屏東:里港鄉 公所,2005)。 48 康熙皇帝對於張伯行的操守品德相當認可,曾言:「張伯行操守為天下第一」。《清 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北京:中華出版,1986-1987),冊6,頁489。 49 「歲丁亥[康熙46年],儀封張孝先先生[張伯行]撫閩,開鼇峰書院,延九郡名 宿修書講學,邑士被選者九人;儀封公每嘉歎曰:漳浦多士,令君[指陳汝咸]之 功也」。蔡世遠,〈大理寺少卿陳公汝咸墓誌銘〉,《二希堂文集》,頁766-779。 50 雍正皇帝注意到藍鼎元的盛名,特意召見,並實授粵省縣官之職。蔣炳釗,《藍鼎 元傳》(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 51 張師栻、張師載編,〈張清恪公年譜〉,收入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 年譜叢刊》,冊86,頁548;丁宗洛,《陳清端公年譜》,頁59;張伯行,《正誼堂 文集:附續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頁33。.
(19)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25. 在給皇帝的報告中強調,他之所以推薦陳璸,乃是因為陳氏先前任職福建古田、 52. 臺灣等縣時,政績卓越、人品清廉。 儘管張伯行在推薦陳璸的當年就離開閩 53. 撫一職,但是陳璸卻成為康熙五○年代影響臺灣施政最力的地方官員之一。 陳 璸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臺廈道任滿後,又以陞銜留任一屆,直到五十四年 (1715)春天陞授湖南巡撫,才離開臺灣。然而,陳氏就任湘撫未及半年,隨 即又奉旨改調福建巡撫,直到五十七年(1718)病逝為止。福建特別是臺灣, 成為陳璸一生擔任公職最為重要的場所。. 54. 張伯行臨別福建前夕薦調陳璸來臺的舉動,也為漳浦集團成員和臺灣地方 當局建立了聯繫管道。集團的成員以及施政構想,也藉由此一脈絡影響了康熙 五○年代的臺灣。例如,在蔡世遠個人的文集中,收錄有一篇他寫給張伯行的 書信。蔡世遠除了就近年來的著述交友活動,一一向恩師報告外,也特別提到 他最近回復了臺廈道陳璸的來函及其部分內容。從內容可以約略推測,該信應 55. 是陳璸就任臺廈道之初,向蔡世遠問候並請示為官之道所寫。 這一封信件的 存在可以說明陳璸、張伯行、蔡世遠之間的交流關係。陳璸後來在第二任臺廈 56. 道任滿後陞任福建巡撫,也力邀請蔡世遠出掌鰲峰書院。 蔡氏父子兩代皆為 書院山長,也傳為地方佳話。如果說鰲峰書院是當時福建境內最具聲望的文化 機構,那麼漳浦蔡家的社會影響力就更為顯著了。 漳浦集團的另一位要角陳夢林,也接受諸羅知縣周鍾瑄(康熙53-58年 在任)的聘請,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秋天來臺協助編修《諸羅縣志》。 陳夢林透過這份工作瞭解了臺灣的歷史以及風俗民情,更和地方官員、文人 建立了豐厚的友誼。這項資歷也是日後陳夢林頻繁受到高級官員徵詢臺灣事 52 康熙五十二年正月江蘇布政使出缺時,張伯行曾向皇帝舉薦三位候補者,其中也包 括陳璸。張師栻、張師載編,〈張清恪公年譜〉,收入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 館藏珍本年譜叢刊》,冊86,頁607。 53 張伯行就任閩撫前夕曾陛見請示聖訓,康熙雖指示「各處風俗不同,不可變更,到 地方只要安靜」,但卻特別指出「臺灣地方,時時鼓譟,爾須留心」。張師栻、張 師載編,〈張清恪公年譜〉,收入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 (北京:北京圖書館據清乾隆年間刻本影印,1999),冊86,頁530。 54 陳璸(1656-1718)是康熙晚期重要的臺灣官員:1702-1704臺灣知縣、1710-1715臺 廈道、1716-1718福建巡撫。張伯行在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卸任閩撫,之後出掌江蘇。 55 蔡世遠,〈復儀封張先生書〉,《二希堂文集》,頁739-741。 56 「諸羅縣學……丙申[康熙55年]六月,告成。世遠時應中丞雷陽陳公[陳璸]之 招,主鰲峰書院。吾友陳君夢林客遊於臺,周侯[周鍾瑄]介陳君以書來求記」。 蔡世遠,〈諸羅縣學記〉,《二希堂文集》,頁702-704。.
(20) 臺 大 文. 126. 宜的基礎。. 史 哲 學. 報. 57. 周鍾瑄是康熙五十年代臺灣重要的縣級官員。周氏主持縣政前後五年,期 間為了落實回歸縣治辦公的理念,積極整備諸羅縣的行政和文教設施,其中也 包括諸羅縣學。根據蔡世遠的說法,康熙五十五年六月縣學竣工後,周鍾瑄特 別透過陳夢林的介紹,邀請他為重修的縣學撰寫紀念文。. 58. 周鍾瑄任職諸羅知縣期間,擔任北路最高軍事長官的阮蔡文(1666-1716) 也是漳浦人。阮蔡文當時以北路營參將(康熙54—56年在任)的職銜,駐紮在 諸羅。在後來藍鼎元為阮蔡文所寫的傳記中,也紀錄了他和周鍾瑄之間的合作 關係:「[康熙54年,阮蔡文]調臺灣北路營參將。諸羅令周鍾瑄才名吏治, 為海疆冠;蔡文和衷共濟。戢吏卒、撫番黎,捐金助建學宮、城隍,悉除所轄 陋規。部伍器甲簡閱整齊,躬巡歷沿海,增置要害營汛」。. 59. 阮蔡文是一名很特別的軍官。文武雙全的他其實早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 就已經獲得舉人的功名,因為性情豪邁也結識不少的友人,在地方上擁有一定 的知名度。張伯行撫閩期間,也曾邀請阮蔡文到鰲峰書院講授閩洛之學。阮氏 60. 父子兩代都是蔡世遠的知交。 阮蔡文最為人所稱道、也是他由文轉武的關鍵 事件是,他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獲得原漳浦知縣、時任御史的陳汝咸之推 薦,前往山東招撫海賊陳尚義。阮蔡文英勇的表現使他獲得康熙的召見,垂詢 海防意見,並給與鼓勵和賞賜。. 61. 上述的歷史過程可以讓我們瞭解,漳浦集團成員的友誼,即使在陳汝咸離. 57 陳夢林在康熙五十五年秋來臺後不久,便在九月九日和臺灣文人李欽文、林中桂等 人遊北香湖;李、林二人後來也參與縣志的編修工作。周鍾瑄主修,《諸羅縣志》, 頁329、339。 58 蔡世遠,〈諸羅縣學記〉,《二希堂文集》,頁702-704。 59 藍鼎元,〈阮驃騎傳〉,《鹿洲全集》上,頁145-147。藍鼎元這篇傳記曾部分出現 在各種方志中,未知係方志作者邀藍鼎元所作,還是傳抄的結果。周鍾瑄主修,《諸 羅縣志》,頁214。 60 蔡世遠曾為阮蔡文之子阮道泰立傳:「阮道泰,字志同,漳浦人,父諱文,即吾友 阮君子章[阮蔡文]也。中庚午鄉薦,至性過人,倜儻有大略,天下莫不知有阮子 章者。奉旨賑濟漳泉,招撫海寇陳尚義於盡山花鳥,得之,擢授陸涼州知州」。蔡 世遠,〈阮道泰小傳〉,《二希堂文集》,頁723-724。 61 清朝官員的任用實施施行文武分途制,文官非經皇帝特旨恩准,不得改授武官。雍 正三年,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以水師人材難得奏請將即用知州許良彬改為武職時, 即援引阮蔡文的案例。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冊4,頁332。.
(21)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27. 開漳浦後也沒有中斷。他們繼續維持緊密的書信往來,也在官場中互相提攜。 想來,在康熙五○年代,即使是像周鍾瑄這樣的臺灣縣級官員,也能感受漳浦 集團優越的表現與政治關係。. 六、朱一貴事件與漳浦集團 康熙六十年的朱一貴事件充分展現了漳浦集團對臺施政的影響力。集團內 兩位重要人物藍鼎元和陳夢林,都受邀參與這次的軍事任務,擔任核心幕僚, 預聞決策。負責征臺事務的軍政大員之所以在一開始時即重度仰賴這些幕僚的 意見,主要就是考量他們先前在康熙五○年代即參與臺灣事務,熟稔當地風俗 民情。後來確實也證明,這些幕僚以本身的經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訊,加速 了臺灣的平定。 康熙六十年四月中旬朱一貴起事,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以身兼兵權為地方最 高行政長官,立即負起經略臺灣事宜之職。滿保在報知朝廷臺變情報的同時, 即直接命令南澳鎮總兵藍廷珍帶兵平亂。如眾所周知,藍鼎元作為征臺主將藍 廷珍的重要幕僚,不止為藍廷珍捉刀撰稿,還積極提供各種的謀略,深獲藍廷 珍的賞識和信任。至於康熙五十年來臺編修方志的陳夢林,則因其臺灣經驗以 及出眾的機智謀略,更是軍政要員競相爭聘的對象。陳夢林先是在南澳為藍廷 珍籌畫,但隨即為總督覺羅滿保網羅為幕友。六月,覺羅滿保派遣陳夢林隨藍 廷珍部隊渡臺,參與戎務;直到十二月「南北稍平」,方才「倦遊歸里」。陳 夢林此次在臺雖然只有半年,他的表現卻深獲肯定和賞識。例如,負責帶兵征 臺的將領藍廷珍說:. 朱一貴等倡亂……予焦心勞思,與幕友陳君少林[陳夢林]及予弟 玉霖[藍鼎元]日夜籌謀,安撫整頓,至忘寢食,不敢憚煩。蓋破 賊僅在七日,而殄孽綿延兩載,定亂保疆,若斯之難也!前此陳君 修志諸羅,憂深慮遠,於臺事若預見其未然者。厥後滿公[覺羅滿 保]羅之幕府,旋命參予戎務。陳君深沉多智略,為予計擒數巨魁; 南北路稍平,倦遊歸里。. 62. 蔡世遠在聽聞總督滿保網羅陳夢林為幕僚之後,也立刻寫了一封信給滿保 讚揚陳夢林的見識:「陳生夢林聞已招致幕下。此君性行、經濟早有國士之稱,. 62 參閱藍廷珍在康熙六十一年十月為《東征集》寫的序言。藍鼎元,《東征集》(臺 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舊序。.
(22) 臺 大 文. 128. 史 哲 學. 報 63. 又嘗修諸羅縣志,熟悉臺中情形。咨以商榷,必能有所裨補」。 蔡世遠後來 也為文記載陳夢林在朱一貴事件動亂期間,受邀參與軍事任務的緣起和過程:. 康熙辛丑五月,臺灣告警,鎮帥殲焉;副將以下或死、或竄,文臣 逃歸澎湖。制府滿公躬駐廈門,訪求熟悉臺灣事宜、嫺猷略者,以 幣聘少林於廬。少林慷慨赴幕,曰:「賊草竊無遠略,相吞并,不 難平也」。滿公曰:「子能為我涉波濤、冒矢石,親從事於行間乎」? 少林遂行。當是時,滿公居中調度,提帥施公、總戎藍公分將一萬 六千人,少林以制府軍師周旋二將間。六月,師克鹿耳門,遂復安 平鎮,大戰七鯤身,連破數十萬眾,長驅定府治。少林與施、藍二 公商善後之策,而後告歸……先是少林曾修臺灣縣誌,凡所憂虞規 度,先事而中,故滿公知而聘之。. 64. 藍、陳兩人在動亂期間的優越表現以及精闢見解,使得他們對臺灣事務的 65. 發言分量,即便是在亂事平定之後也沒有輕減的跡象。 漳浦集團的領袖蔡世 遠,於動亂甫平之際,即將他和地方文人在事件期間的詩作共同編輯出版,以 66. 「是役非徒平臺,邊海郡縣皆安」為由,而名之為《安海詩》。 蔡世遠也和 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覺羅滿保(1715-1725在任),有著一定的書信往來,不時提 67. 供臺變及其善後事宜的建言。 康熙六十一年被朝廷指派來臺擔任首屆「巡臺 68. 御史」的黃叔璥,也透過蔡世遠和陳夢林、藍鼎元等人接觸; 藍鼎元更是日 69. 後閩省高級官員諮詢臺灣事宜的重要對象。 藍鼎元的《平臺紀略》一書中收. 63 蔡世遠,〈與總督滿公論臺灣事宜書〉,《二希堂文集》,頁753-754。 64 蔡世遠,〈陳少林遊臺詩序〉,《二希堂文集》,頁676。 65 康熙六十一年(1722)六月,和陳夢林頗有交誼的周鍾瑄,在朱一貴事件後因省級 官員尋求治臺能手,而獲得推薦調任臺灣縣知縣,直到雍正四年(1726)為止。這 應該是陳夢林在雍正二年再次來臺重遊舊地的原因。丁紹儀,《東瀛識略》(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101;蔡世遠,〈陳少林遊臺詩序〉,《二希堂文 集》,頁676。 66 蔡世遠,〈安海詩序〉,《二希堂文集》,頁669-670。 67 蔡世遠,〈與總督滿公論臺灣事宜書〉、〈再與滿公書〉,《二希堂文集》,頁753-755。 68 藍鼎元,〈臺灣近詠十首呈巡史黃玉圃先生〉,收入謝金鑾等修,《續修臺灣縣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563-565;蔡世遠,〈送黃侍御巡按臺灣 序〉,《二希堂文集》,頁689-690。 69 藍鼎元,《平臺紀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49-64;連橫,《臺 灣通史》(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954。.
(23)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29. 錄了動亂平定之後藍氏和地方高級官員們往來的幾封書信,可以讓我們一窺藍 氏在戰後依然受到各級地方官員的重視。例如,雍正二年(1724)來臺擔任最 高行政長官的吳昌祚,在履新伊始即向藍鼎元垂詢治臺事宜。藍鼎元為此特別 寫了一篇長達五千餘字的書信,前後總共列舉了二十餘項的治臺意見。藍鼎元 在信中具體且詳細說明了他不同於當時主流的治臺政策主張,而受到廣泛的矚 70. 目。 雍正九年,臺灣南北爆發了大規模的民番變亂事件,藍鼎元也和當時擔 任閩浙總督的郝玉麟書信往來,討論番變的原因和治臺政策。. 71. 對於藍鼎元的一生來說,朱一貴事件後的雍正年間有很戲劇性的變化。長 期在科舉考試中失利的藍鼎元,在雍正元年突然接到朝廷的指示,進京參與標 校史書並分修大清一統志。雍正五年,皇帝甚至親自召見藍鼎元並實授廣東普 寧知縣,隨後更調升其為廣州知府。在北京的五年期間,藍鼎元也數度奉旨陳 72. 述他對臺灣、福建等地的治理意見。 儘管朝廷突然拙升藍鼎元的緣由,目前 並不清楚。但現有的研究成果普遍同意,應和藍鼎元在朱一貴事件期間的優異 表現以及治臺政策上出色的見解有關。. 73. 養鴨維生的朱一貴竟然導致全臺失守,證明現行治臺政策存在著嚴重缺 失,必須進行全面檢討和改革。在朝廷和地方同時質疑,應是既存政策導致社 會動亂,並致力尋求新治臺構想時,漳浦集團早在事件發生之前的康熙五○年 代所提出、卻未被落實的政策構想,就會因為這場大規模漢人叛亂的發生,而 被重新認真評估。前引藍廷珍以及蔡世遠的說法:「前此陳君修志諸羅,憂深 慮遠,於臺事若預見其未然者」、「先是少林曾修臺灣縣誌,凡所憂虞規度, 先事而中,故滿公知而聘之」,應該很能反應朱一貴亂後至少漳浦集團本身強 烈質疑係政府未及採行自己的政策建言,進而導致社會動亂的想法。而這多少 也強化了集團成員之施政構想的說服力,及其在政府規劃戰後臺灣經營時的發 言分量。 70 藍鼎元在信中也提及他是受到吳昌祚的垂詢才寫作這封書信。藍鼎元,〈與吳觀察 論治臺灣事宜書〉,《平臺紀略》,頁49-56。 71 藍鼎元,〈上郝制府論臺灣事宜書〉、〈謝郝制府兼論臺灣番變書〉,《平臺紀略》, 頁57-64。 72 雍正三年來臺履新的巡臺御史景考祥也向皇帝力薦藍鼎元,景考祥奏稱:「臣素知 福建貢生藍鼎元學問優長,人品端方,而臺灣之事尤所諳練,其人現在京師,伏乞 皇上賜之召對,如果屬可用,臣查臺灣縣教諭缺員,准其以貢生補用,可以振興文 教,商度事宜。臣知其與地方必大有裨益也」。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 朝奏摺》,第4輯,頁389-390。 73 蔣炳釗,《藍鼎元傳》,頁95。.
(24) 130. 臺 大 文. 史 哲 學. 報. 漳浦集團的治臺主張,是從地方社會的實際觀察出發,在衡量國家治安的 同時也試圖兼顧地方社會的現實需要,有他們自己一套獨特的思考邏輯。漳浦 集團基本上主張:移民往來兩岸已經是潮流和趨勢,不可能禁絕;政府過度管 制只會迫使百姓轉求偷渡管道,壯大非法海洋勢力,威脅帝國的東南海防,並 形成臺灣社會的隱憂。政府應該適度放鬆移民渡臺給照措施,讓意欲來臺者都 可經由合法管道提出申請,渡海來臺,政府也才有辦法加以管理。政府應該強 化管理的對象,並不是移民渡臺而是核發執照的行政官員。他們也認為:政府 應建構一個家庭結構正常化、人民有恆產的臺灣社會。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政 府應立刻廢止禁止攜眷渡臺的禁令,鼓勵移民搬眷來臺團員,並且要求他們入 74. 籍臺灣,再以強化保甲編查來排除不安的社會分子。 此外,政府也應積極調 整地方行政管理,要求縣官歸治辦公、增兵置縣。 漳浦集團的治臺主張,和領臺以來朝廷所採行、以「防臺」為出發點的封 禁隔離政策,頗為不同。誠如柯志明經由文獻之翔實考證而指出:康熙年間清 廷的治臺政策特別是面對熟番地權時,一直存在著兩種的對立立場。一種是以 治安考量為中心的封禁隔離取向,另一種則是強調順應(不可遏阻的)漢人移 墾趨勢的開發取向。直到康熙末年朱一貴事件之前,清廷在形式上一直維持著 封禁番地和隔離族群的立場,並沒有認真面對開發臺灣的選擇。柯志明也特別 強調,康熙末年的朱一貴之亂引發民間和官方內部對既存封禁隔離政策的檢 討。而被柯志明用以和封禁隔離政策做對照的,主要就是藍鼎元的立論。. 75. 藍鼎元在朱一貴事件後曾隨藍廷珍到諸羅縣的大埔庄巡視。他發現位在重 山峻嶺之中的大埔庄,其實是南北往來的交通孔道。北路的山寇如果要逃避政 府追緝,往往竄逃到這裏,再沿著內山小徑往南到大武壠、羅漢門,甚至直抵 阿猴林,該地不啻「為南中二路之患」。然而,朝廷在戰後初期仍沿用先前封 禁政策的想法,命令下加冬守備李郡「塞山蹊,掘去足窩,斷藤伐樹」,使「道 74 藍鼎元主張:「客莊居民,從無眷屬。合各府、各縣數十萬之傾側無賴遊手群萃其 中,無室家宗族之係累,欲其無不逞也難矣。婦女渡臺之禁既嚴,又不能驅之使去, 可為隱憂。鄙意以為宜移文內地,凡民人欲赴臺耕種者,必帶有眷口,方許給照載 渡,編甲安插。臺民有家屬在內地,願搬取渡臺完聚者,許具呈給照赴內地搬取, 文武汛口不得留難。凡客民無家眷者,在內地則不許渡臺;在臺有犯,務必革逐過 水,遞回原籍。有家屬者雖犯勿輕易逐水。則數年之內,皆立室家,可消亂萌」。 此外,藍鼎元在一篇建議招募土著為兵的奏疏中也強調:「其父母妻子皆許攜至行 間助耕……兵丁有父母妻子,必不肯受賊蹂躪,無如前歲之臨陣不勇,以孓然一身 逃歸內地者」。藍鼎元,《平臺紀略》,頁52、72。 75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84。.
(25) 清初入籍臺灣法規之政治過程及其歷史意義. 131. 阻不可行」。藍鼎元對這樣的措施感到不滿,他認為要遏止姦宄、安靖地方, 其實「在人不在險」。畢竟,蔓藤樹木被伐後還是會重新生長,阻斷的道路也 可重新開闢。長治久安之計在於將之納入管理,讓此地住民都有「室家田宅之係 76. 累」。把最危險的交通孔道,變成國家防備地方治安的重要耳目、戰略據點。 77. 同樣的思考邏輯也表現在有關邊界政策的討論之上。 當時的閩浙總督覺羅滿 保主張「遷民劃界」,一再指示要將「山中居民,盡行驅逐,房舍盡行拆毀, 各山口俱用巨木塞斷,不許一人出入。山外以十里為界,凡附山十里內民家, 俱令遷移他處;田地俱置荒蕪。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土牆高五、六尺,深 78. 挖濠塹,永為定界」。 藍鼎元等人卻認為這是「因噎廢食」之計而期期以為 不可。相對於覺羅滿保的「劃界遷民」主張,藍鼎元則認為:「為人無良匪, 教化則馴;地無美惡,經理則善。莫如添兵設防,廣聽開墾;地利盡、人力齊, 雞鳴狗吠相聞而徹乎山中,雖有盜賊,將無逋逃之藪;何必因噎廢食,乃為全 79. 身遠害哉」。 藍鼎元反對以往封禁政策而主張積極開發的想法,更具體地表 現在他在雍正二年給臺廈道吳昌祚有關臺灣經營治理的建言中:. 臺北彰化縣,地多荒蕪,宜令民開墾為田,勿致閒曠。前此皆以番 地禁民侵耕,今已設縣治,無仍棄拋荒之理。若云番地,則全臺皆 取之番,欲還不勝還也。宜先出示令各土番自行墾闢,限一年之內 盡成田園,不墾者聽民墾耕。照依部例,即為業主。或令民貼番納 餉,易地開墾,亦兩便之道也……內山生番好出殺人,然必深林密 箐可以藏身,乃能為害。若田園平埔無藏身之所,則萬萬不敢出也。 荊棘日闢,悉[番]患自消。是莫如聽民開墾矣。番聞鎗砲之聲則 驚逃,數日不敢復至。此可以番和番,招徠歸順。招徠既久,漸化 漸多,將生番皆熟。是又為朝廷擴土疆、增戶口貢賦也。若畫地禁 民,無入番界,是亦一道;然但能使民不入,不能使番不出。畫去 一尺,則出來一尺,勢必舉全臺而盡畫之,乃不能浮海入內地。而 日本、荷蘭能浮海入內地者,又將鵲巢鳩居,為邊疆之患害,恐生. 76 藍鼎元,〈紀十八重溪示諸將弁〉,《東征集》,頁83-84。 77 參閱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 立文化局,2001),頁68;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 頁44。 78 藍鼎元,〈覆制軍遷民劃界書〉,《東征集》,頁40-43。 79 藍鼎元,《東征集》,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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