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台高(二)字第○九二○一○七三二六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第五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由各系(所)自訂增加筆試。 第三條 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修滿所屬系(所)規定之必修科目與學分後,得申請參加學 位考試;博士班研究生於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之前,須通過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核。 前項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博士、碩士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 度提出。以外國文撰寫之論文,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 報告代替,惟仍應撰寫中文提要。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碩士班之認定,應由各系 (所)提經教務會議通過。 第五條 學位考試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卅日止,第 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四月卅日止。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第六條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成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 第七條 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由系(所)推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或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陳請校長遴聘組成之,並由系主任(所長)指定委 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且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 達二分之一以上。 各系(所)不得推薦該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擔任指導教授及考試 委員。 第八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 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 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且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中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 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 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 不及格論。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二條 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 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 日前送達。 逾期未繳前項論文,其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如於該學期繳交論 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則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 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研究生畢業日期以繳交論文之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未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學校行事曆 第 1 頁,共 2 頁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 次不及格論。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 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五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2 頁,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