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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社會責任談產業人才之培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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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社會責任談產業人才之培育

饒達欽 佛光大學資訊應用系講座教授 賴慕回 亞東技術學院通識教育兼任助理教授 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經濟日報 刊載了一則消息:「十年內臺灣恐無人 才可用」,由當時之中央研究院翁啟惠 院長聯合 18 位產、學、媒體、藝文界 代表共同發表「人才宣言」,他們呼籲 臺灣已成人才輸出國,十年內將無人 才可用。文中特別指出「技職體育培 養出太多沒有技術的人才,讓人才培 養出現斷層與危機」,文中刊載中央研 究院對人才七大建言:(1)成立特別 研議委員會,檢討教育發展;(2)革 新法令規章,改善政府官員待遇,吸 引優秀人才進入行政體系;(3)通盤 放寬外籍人士就業、居留與退休等不 合時宜限制;(4)推動教研與公務體 系分軌;(5)修訂科技基本法,改善 人才進用、產學合作、兼職、科研採 購及智財處理所面臨瓶頸;(6)檢討 移民政策,解決人口老化及白領人力 不足;(7)產業發展不應太集中,在 資 通 訊之 外建 構完 整 知識 經濟 體 系 (黃文奇,2011)。可惜上述建言中, 均未提及產業共同培育人才之責任與 做 法 。故本文係針對 此缺口予以補 述,首先引介德國、澳洲及美國之作 法,再由企業社會責任之內涵及擴大 面作分析,最後提出改進建議。 自古以來,設庠序立教,不惟教 人 修 身齊 家, 亦寓 治 國平 天下 之 宏 志;當時之治國平天下即是為社會培 育人才,由科舉封官而仕理鄉梓或城 邦。千百年來,學校教育取代庠序與 私塾之學,學校教育成為人才培育的 主軸場所,但却面臨科技、產業、經 濟及社會變遷的挑戰,如何創革以培 育最適人才,形成眾所矚目的焦點, 而其成效更是影響文化傳承與文明永 續發展的關鍵。惟學校教育受政府教 育政策 與法令之框 限 ,如何 破繭蛻 變,有待各界共同努力! 其實,人才的孕育、培訓、進用、 晉升及開發等,學校教育僅為萌發之 源起,各階段之培訓,產業、社會、 政府、民間團體、工會及工作者等皆 各有其天職與不同任務,學校若是獨 木「撐天」?恐難以周全人才之培育! 特別是,人才需求端的產業界若不能 共襄盛舉,非僅事倍功半而且成效一 定不彰! 產業及企業人士常抱怨:學校畢 業生之「質」、「量」均不符合需求? 既抱怨學校的師資、課程、教學、實 習等未合乎產業現況,亦抱怨教育行 政機關及中央政府缺乏周全與宏觀人 才政策。使社會大眾誤以為:人才培 育是「供給面」的單方責任?此種偏 狹觀念 才是妨礙產 業 人才 培育 的主 因!為期產業人才培育能脫離窠臼, 則需師法他國制度加以轉化及改進, 採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理,例如:德 國、澳大利亞及美國之做法,以為參 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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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一) 德 國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的 二 元 制 度 (雙軌訓練) 產業人才培育必須是符合產業界 所需,方可適才適用。如果產業界一 方面袖手旁觀,另一方面又高喊人才 匱乏,一定會在供需間產生罅隙,因 此,為彌補此一缺口,有必要瞭解德 國產業界對人才培育之制度及做法。 根據 OECD 統計,2016 年歐洲失 業率(含青年失業率),以德國為最 低,德國是歐盟最穩定的力量。一九 九○年兩德統一時,經濟蕭條,當時 的德國被譏為「歐洲病夫」,仿如中國 在十九世紀被稱為「東亞病夫」一樣。 但其肩負專業技術人才培育的職業教 育則採取二元(雙軌)教育制度(dual education system),為德國建立札實的 專業人才培育,使產業人力及人才不 虞匱乏。此制度結合了聯邦及各州教 育部、企業、學校、老師、公益團體、 聯邦職業教育研究署及相關公會,不 惟提供法律規章之後盾支持,更提供 財務及設備之支援,亦提供跨界的專 門技能及創意、創業支援(許芳菊, 2013)。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分工合作的 總體效能。 此二元雙軌制是學生必須先申請 到企業界做學徒訓練,才能到學校接 受職業教育。每週有 1-2 天(約 1/3 時 間)在學校上課,其他天數(約 2/3 時 間)則是在企業界接受學徒訓練,學 生可獲得企業之津貼。由國家設定課 務標準及其相關規範,也對實施培訓 企業(或機構)提出認證標準及品質 要求。目前已發展出 350 種以上雙軌 制課程。著名的企業例如:西門子、 博世(Bosch)、戴姆勒(Daimler)、 BMW、BENZ(賓士)皆是實施此制 度很成功的例子。目前有 160 萬技職 大軍,每年約有三分之二學子進入雙 軌制受訓,訓練期間約三年,訓練結 束後考 取專技證照 可 留 在原企 業任 職,或另有他就,成為德國穩定社會 及促進 經濟發展的 中 堅份子 (江睿 智、蕭白雪,2013)。臺灣企業缺乏此 種機制,肇因中央政府未能主導,企 業也因陋就簡,無法也無力配合,再 以德國為例,特說明如下: 德國的體制係由中央政府強力主 導,產業、行業及各企業群全力配合。 德國聯邦教育研究部(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負責政策研 擬,其下之聯邦職業教育署(Fede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負責訂定法規,例如:德國 《職業訓練法》(Vocational Training

Act),而德國的工商總會(Deutscher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tag, DIHK)則扮演產業的龍頭角色,為一 公法性團體,係由 82 個工商會(IHK) 組成的最高機構,面向政府、議會、 行政機關或法院,由其領軍協調各行 業訂定職業培訓課程、考試、檢定及 技能證書;學徒之畢業證書則由學校 頒授。至於工商總會所屬的企業個體 負責實際培訓工作(尹柳營,2007; 張仁家、游宗達,2014)。工商總會依 德國《職業訓練法》規定負責監督與 管理,並在聯邦職業教育與訓練署的 指導下,訂有 350 種以上訓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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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訓練 150 萬名學徒,每名學徒訓練 成本 18000 歐元(新台幣 80 萬元), 每年共需 300 億歐元,其中 30 億元由 政府補助學校,270 億元來自企業及工 商總會。學校教育係依各邦教育部之 課 程 規 範 與 標 準 實 施 ( 李 彥 儀 , 2015)。反觀,臺灣既無此機制,每年 僅有少之又少的經費投入。例如:臺 德雙軌制菁英班或技職再造用於學生 實習之經費,類似杯水車薪,難期大 成! 這 種 企 業 與 學 校 共 同 合 作 的 方 式,稱之為二元制,學生又是學徒具 有兩種身分之特色,產業除生產又兼 負 培 育人 才責 任, 亦 具有 雙元 之 使 命,故稱為「二元」有其原由。 德國企業參與二元制雙軌訓練的 做 法 即 是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最佳做法及表現!居中穿針引 線的就是「職業教育」相關法規,促 成產業與教育機構的合作,工商各界 亦是居功厥偉!下面介紹澳大利亞之 職業教育與訓練亦是類同模式。 (二) 澳大利亞(澳洲)職業教育與訓 練之共生體系(symbiotic) 澳洲職業教育與訓練是一整合性 的共生體系,將教育與訓練、學校與培 訓機構、政府與企業、產業與公會結合 成共同協作培育人才的核心群體,與德 國類似。在中央層級有產業技術諮議委 員會(Industry and Skills Council, ISC), 部會層級有職業教育與訓練指導委員 會(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dvisory Board),提供部長建議做改 革,並做為各產業與政府溝通之橋樑。 至於澳洲產業技術委員會(Australian Industry and Skills com- mittee, AISC)係 由聯邦、各州及地區之業界領袖組成, 亦有數名政府高級官員參與,扮演提供 政策發展建議並監督行政部門之角色。 澳洲職業教育與訓練係由政府主 導並結合各產業技術委員會(ISC),發 展澳洲品質訓練架構 AQF(Australia Qualification Framework)為培訓框架, 提 供 5000 多 個 註 冊 訓 練 機 構 ( Registered Training Organization, RTO ) 及 62 個 公 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 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TAFE)之用。例如:培訓之標準套件 (training package)等。在此體系下政 府和產業,公會及職訓機構共同訂出 10 個資歷架構(從中學至博士資歷),此 一體系在全國職業教育與訓練規範法 案中有所規定,並授權澳洲技能品管局 ( Australian Skills Quality Authority, ASQA)查核及確保訓練品質(黃俐文, 2012)。可謂體系完整結構健全,且有 相當經費投入運作,說明如下: 2008~2011 年三年間,澳洲政府在 職業教育與訓練上投入 111 億元澳幣 (約 3300 億元新台幣)全力衝刺職業 教育與訓練的工作,其中 7.1 億澳幣用 來更新軟硬體設備;其後六年,亦投入 30 億元澳幣做各種技能培訓,以確保澳 洲各產業獲得所需之技術勞動力(黃俐 文,2012)。反觀,臺灣在技職教育與 訓練之投資與作為,不僅瞠乎其後!其 運作機制及規劃更是望塵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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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分析得知,澳洲的產業在 技能培訓方面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其如何協助產業技能職能之訂定,茲 舉 下 例 說 明 。 澳 洲 的 MERSITAB ( 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and Related Services Industry Training Advisory Body),此團體係由製造,工 程與其他相關服務性產業組合而成, 訂 定 金屬 與工 程產 業 的職 能標 準 , 1996 年出版了金屬與工程產業(Metal and Engineering Industry)國家職能標 準(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將金屬與工程產業的職能標準共分為 十一大項,分述如下:(1)基礎職能 (Foundation Competencies);(2)職 業健康與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 Safety);(3)溝通(Communication); (4)培訓(Training);(5)繪圖、製 圖 與 設 計 ( Drawing, Drafting and Design);(6)裝配與訂製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 7 ) 量 測 (Measurement);(8)規劃(Planning); (9)物料處理(Materials Handling); (10)品管(Quality);(11)維修與 診斷(Maintenance and Diagnostics)。 本項職能又區分為不同領域,包括: 機械(mechanical)、電氣(electrical)、 內燃機(combustion- engine)、流體動 力(fluid power)、控制儀器、鑄造與 模具(casting & moulding)、表面處理 ( surface finishing ) 、 製 造 ( fabrication ) 、 機 械 加 工 (machining)、鍛造(forging)及組裝 (assembly)等十一類行業技能,以適 合製造及工程專業技能之需要。 由於職能項目及標準由產業界訂 定,方合乎用人單位之需要,政府也 才能據此訂定訓練教材及製定配合的 一般科目(general subjects)共同教學。 反觀,臺灣就缺乏這樣的制度、資源 及能量。同時業界自身也未建立技能 標準及內涵;學者專家常是「瞎子摸 象」,或以偏概全。以致課程與教學不 符合產界需求之落差頻頻出現。雖然 政府官員及學者經常赴澳洲取經,常 是難登堂奧,取其皮毛而不知脈由及 建置,甚為可惜! (三) 美國職業教育之脈由及法源─推 動職業教育之引擎 美國教育之改革或倡議,均係藉 由國會立法推動,藉由制定專門法案 (Act)並編列經費,要求各州及地方 擬定計畫分年執行,再追踨其成果及 檢討成效而達致其目的。 1862 年《摩利爾法案》( Morill Act),亦稱《贈地法案》(Land Grant

Act),規定各州以土地及財務挹注建 設農業 與工業相關 大 學,例 如愛荷 華、明尼蘇達大學、賓州州立大學、 德州農工大學等,此為後來成為協助 推動職業教育之重要大學。其後,威 爾遜總統公布《史密斯-休斯法案》 (Smith- Hughes Act)亦為推動職業教 育之濫觴,1958、1983 年的《國防教 育法案》(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亦為高等及職業教育提供教育及 人才培訓之大量經費,1963、1968 年 的 《 職 業 教 育 法 案 》(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再度強健職業教育發

展。1980 年代至今,《柏金斯職業教育

法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 ation Act)歷經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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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998 及 2006 年四次的修正,均 強 化技術職業教育的 準確性、銜接 性、績效性與普通教育統整性做好連 結,並與高等教育的轉銜做改進與強 化。又 1994 年的《學校至職場法案》 (The School to Work Act of 1994)特 別撥款協助學校與雇主,以協助學生 職場見習與體驗、實習。 美國各大學的科研、產學合作及 技轉工作能大放異彩,係藉由立法而 加持,例如:1980 年的《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史蒂文生懷德 科 技 法 案 》 ( The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1984 年 《 國 家 合 作 研 究 法 案 》 ( National Cooperation Research Act)及 1986 年 《 聯 邦 科 技 轉 移 法 》 (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均是。美國 在 推 動教 育政 策不 僅 由總 統出 面 領 導,也藉助國會參眾兩院的力量,通 過國會辯證投票,以立法形式配合撥 款。行政單位依法執行,全民強力監 督。每隔數年(5-10 年)檢討與修正 法案,以長期永續方式經營。臺灣卻 是由教育部以「行政計畫」之方式施 政,兩者相比,力道實在差很多!成 效更是南轅北轍,差之千里! 上述提及之德國二元制職業教育 亦是由法案推動:1969 年頒訂「職業 教育法」,1981 年又頒佈「職業教育 組織法」,2005 年又頒佈「新職教育 法」,明訂聯邦政府的「教育與研究 部」及「經濟與勞動部」、各級政府 機關、跨州與地方,以及行職業工會、 企業及學校的教育任務及職責。 上述三個先進國家均是採立法為 先,由上而下,中央與地方、行政機 構與公益團體、產業與學校、學者與 專家、社區與家長利害相關人士等, 共同努力貢獻能量與智慧的方式,綜 其大成!成其大業!

二、 社會企業責任之再出發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 「二個銅板響叮噹」,若用來比喻人 才之培育,恰似教育機構及學校方面 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產業及企業界 共同協力合作(collaboration),才能 擊掌共鳴。因此,企業社業責任(cor- 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於目前關鍵 時期,就必須扮演重要的功能。

根 據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 ability and Development, WBCSD)的 定義,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係指: 「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 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 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 質(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commitment of business to contribute to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working with employees, their families, the local community and society at large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 of life ) 」 (Comnolly, 2002;楊政學,2008)。 若以 Carroll(1996)的企業社會責任 金字塔觀之,分成經濟、法律、倫理 及慈善四個層次,但是一般企業皆著 重在公司治理、財務健全、法規遵循、 合乎倫 理道德規範 , 以及公 益服務 等,對內以股東及員工利益為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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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以 利害 相關 人為 優 先, 缺乏 更 包 容、更宏觀、更具社會價值的文明責 任與文化之承擔。常見的是,一昧希 望人才只為我用,企業普遍缺乏「無 我」的共育人才使命感。 若細察各大企業體之社會責任年 度報告書,人力資源方面均著重在: 員工福利、勞資關係、人權、人才進 用與訓練、職涯輔導與發展、績效與 考 評 等, 其重 點是 以 內部 員工 為 對 象,缺乏對大專學校學生實習、學習 (見學)機會之提供與培訓的具體資 料 。 因此 ,企 業若 欲 從 優秀 到 卓越 ( good to great ) , 從 責 任 到 永 續 (responsibility to sustainability)的佈 局中,對「人才」的培育不能故步自 封,必須敞開胸襟,給予大學生原才 學習與琢磨的機會歷練。惟此高道德 訴求恐不易實現,且行政及立法兩院 對「人才培育之立法」亦須數年之久, 或可先嘗試在「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 會責任實務守則」予以增修條文鼓勵 之!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雖是規範特定 公司(資本額 50 億元以上等),但亦 可 擴 大對 象廣 納天 下 社群 ,共 襄 盛 舉。守則第四條,除公司治理、永續 發展、社會公益及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四款外,可加訂「協助教育機構培訓 產業人才」之社會責任。第五章之資 訊揭露亦可增加廣義產業人才培訓資 訊之揭露。若有可能,可訂定第六章, 其內涵針對人才培育使命、方法、質 量及價值做規範。 由遠見雜誌主辦的「企業社會責 任獎」,天下雜誌主辦的「臺灣最佳 企業公民獎」及行政院主辦的「國家 永續發展獎」等,需將「產業人才培 育」列入評審的重要項目,一定會帶 動人才培育風潮,根據 CSRone 顧問團 隊及政治大學信義書院(2016)指出: 「全臺灣出版 CSR 報告之上市上櫃公 司,總營收超過新台幣 24 兆元,對臺 灣經濟影響顯著」,「2015 年 CSR 報 告成長超過 250%,顯示臺灣無論是企 業、政府、學界及公民團體對 CSR 重 視」。因此強化 CSR 的人才培育責任, 可建立 我國企業社 會 責 任的特 色典 範。 總之,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擴大其 定義與範疇,將產學合作及協同教育 機構人才培訓的機制、績效與社會影 響納入,才能在環境的生態永續中, 提昇人類文明原動力的主軸-人才培 育,永續地譜出光明樂章。

三、產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培育

產業人才之建議

人才培育為國之大事,產業人才 培育亦屬國家大事,102 年 12 月 4 日 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即指出: 教育是促進國家繁榮的重要因素。在 技術職業教育篇中特別指出:教育是 促進國家繁榮的重要因素。在技術職 業教育篇中特別指出:「政府經費有 限,民間資源無窮」。亦主張「為鼓 勵社會資源投入技職教育,增進業界 參與能量、促成業界積極與學校合作 共同分擔人才訓練之風氣,除增加及 整合本身資源外,亦將鼓勵業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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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學設備、協助教學訓練師資、 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建置學校與產企 業溝通資訊平臺,以持續增進業界及 時參與能量,讓業界提早獲取人才、 學生獲得較多資源與經驗、政府減輕 經費負擔、確實深化產官學連結,獲 得多贏的效果」(教育部, 2012)。很 可惜是,在其提出來的十二個行動方 案中,都缺乏如何促進產業界協助或 參與人才培育的具體說帖。在大學教 育暨國際化篇中,亦指出:「(1)碩博 士班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有落差;(2) 非全面性共同培育產學人才;(3)跨部 會整合不易,人才培育難以通盤檢討 及迅速調整等。」其提出之十二個行 動方案亦缺乏如何促進並結合跨部會 力量與產業界數量的具體說帖。不難 理解到,應是教育部層級太低。而且 我國企業之人員培訓並無歐洲國家行 職業公會培養學徒制的歷史,及其近 代法制化的產、官、學、社、民間共 同合作的淵源。必需由行政院、立法 院共同出來主導才能真正聯結產業、 企業及民間社會團體。故建議架構一 個推動體系,如圖 1 所示,才能立竿 見影!也才有足夠資源與經費推動產 業人才培育。不過,教育部應是法案 推動的主要層級及核心,責無可旁 貸,至於經濟部、內政部、勞動部及 其他部會之跨單位合作,更有賴行政 院跨部會整合之主責行政。 行政院、立法院制訂 國家級產業人才培育法律 教育部、經濟部、 內政部及其他部會 主責之相關法規的 訂定及主政 產業界、產業公 會、社會團體及相 關人士訂定產業職 能標準及評測檢定 規範等等 大專校院、高中職 學校、公私立培訓 機構等訂定人才培 育方案(課程、教學 教材、及設備等等) 各企業體內部及外 部人才培訓方案及 措施等等 圖 1 三個層級的產業人才培訓機制

四、結論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內部自我監 管 與 調 整 ( self-regulatory ) 的 機 制 (mechanism),使其治理與經營能符 合法律、社會規範、人類倫理道德, 以及在經濟做出貢獻,並確保其財務 健全及公司既環境的永續發展。若欲 使其公益極大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實 踐 王 道 , 便 是 價 值 創 造 ( value creation),價值創造係突破窠臼,需 以合作聯結創新;創新的萌發源自人 才資本(talent capital)的厚薄與運作。 因此,累聚、開發、應用及永續發展 人力資源才是實踐王道的真諦。實踐 之方貴在各界共同攜手培育人才,而 非等待別人耕耘的成果去採收。唐朝 李紳《憫農詩》:「汗滴禾下土,誰 知盤中飧,粒粒皆辛苦」!才能惜才、 愛才、用才,此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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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瑞醫董事長李祖德先生說:「臺灣 人才出走大陸,陷非洲化危機」、「必須 積極建構關於臺灣下世代競爭力的題 目,札實的扶植產業發展,為臺灣育才、 留才、攬才,否則臺灣恐有非洲化的危 機」,他進一步說:「臺灣僅有種草的人、 缺乏種樹的人」、「只想賺快錢而不思改 變與提升」(黃大奇,2017)。因此,企 業 如 何 與 教 育 機 構 共 同 協 力 (collaboration)培育產業人才,需要大家 共同「命題」共同「解題」!合者兩利, 分則雙輸,焉可忘本乎?技職教育是培育 產業人才之重鎮,二十年前,中國大陸學 者紛紛前來臺灣取經。今日,我們似乎多 處多點落後!令人汗顏! 觀之,中國大陸為了大力加速產業人 才培育,1996 年頒布《職業教育法》, 提供法律保障及其地位並擴大職業教育 規模,強化學生優先對口就業。這些措施 係由中國大陸國務院邀集教育部、國家發 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 障部、農業部等機構密集研議之行政舉 措。溫家寶先生亦言:「職業教育具特殊 地位,……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張曉峰, 2012)。此例證說明產業人才培育必須由 中央領導拍板定案,國家法律規章到位布 陳,才能依法施行。故其職業教育第三章 第廿條敘明:「企業……準備錄用人員實 施職業教育」,第廿一條敘明:「事業組 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按照國家規 定」舉辦教育與培訓機構,第廿三條敘 明:「職業教育應當實施產教結合」等。 其 2015-2018 年《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 行動計畫》,要求 31 個省(區、市)和 46 個行職業教育指導委員會及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各地)呈報具體實施方案、工 作進度及績效(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 育司,2017)。足見,中國大陸在產業人 才培育上有其機制與力道,反成為我們師 法的對象。 宋朝陸游在《時雨》寫道:「家家麥 飯美,處處菱歌長,……即今幸無事,深 海皆農桑」,故能擊壤而歌,享太平之樂。 我國國情雖與歐美不同,仍有借力使力, 改善的空間,端在智慧與毅力!極盼中央 行政院及立法院能登高一呼,以團隊方式 推動此項工作,臺灣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才 能永續持盈保泰,人民才有大確幸並長保 幸福!產業人才培育能否反敗為勝,繫於 此舉! 參考文獻  中華人大網(2017)。中華人民 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取自https://www. npc.gov.cn/npc/zfjcelys/2015-06-28/ content. 1939676.htm  尹柳營(2007)。他山之石-中 小企業發展的經驗與案例。北京:清 華大學出版社。  江睿智、蕭白雪(2013,3月4日)。 160萬技職大軍撐起德國經濟。聯合新 聞網。取自 https://vision.udn.com/vision/story/7655 /737014  江睿智、蕭白雪(2013,3月4日)。 德企業共識:為社會養人才不怕他 走。聯合新聞網。取自 https://vision.udn.com/vision/story/7655 /73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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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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