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lan
104 年 9 月 30 日發訓字第 1042500717 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 署)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 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 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依據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 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
並透過分署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 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三、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持有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 簡稱 TTQS)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有效 期限證書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法立案二年以上(一百零四年度依 本計畫第二十一點規定,經分署資格審查通過者,不在此 限)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最近一次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 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五、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 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 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學員報名多班訓練課程有授課時段重疊者,以參加一班訓練課 程為限。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
加
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 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 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二 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 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 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 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
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 用。
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 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 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 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 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 數五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六大新興產 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為 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分署得依據區域產業發展人力需求,提出優先核定之訓練產業 及職類班次。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 請。
九、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
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等。
十、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 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不含 勞工團體)及經專案核定之單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前項學分班課程,以實務導向之應用課程為原則,並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 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 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 核定或撤銷原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 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 訓練課程。
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作業 手冊所定人時成本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非本計畫補助人數至 多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 練政策並經分署認定者,不在此限。
學分班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依 本計畫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 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 庫中遴選。
(三)其餘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 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一 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 限。
學分班訓練課程之開、結訓期限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
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 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 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 責。
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學分班得免填經費明細 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證書影本(須於本計 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之有 效證明書)。
(九)執行本計畫之專職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 理單」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本署 TTQS 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 最後結訓日前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評 核,且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接受評核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十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 得免附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 本部及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
(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二十、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訓練單位申辦訓練課程,並得視政策 需求及課程辦理狀況增加受理,受理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 練班次地點之分署遞件申請。
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如附件一)辦理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 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 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分署應邀集本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 審查。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 由分署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 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 查。
4.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 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 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 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
(二)第二階段審查:
1.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 果。
2.分署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 算,予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訓練單位辦 理訓練班次之課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 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各等級核配 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獲得核配經費時,均列 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4.分署於核班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 程執行之虞,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班,但訓 練期間情況可獲改善並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 情況予以核班。
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 通知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
始得核配經費。
二十二、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得視政策需要,由分署 就原審查核定之訓練單位,擇優增加已核定訓練班次或訓練人 數。
二十三、經分署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署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 次,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
二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訓練 班次有下列事項得依作業手冊規定,報經分署同意後變更:
(一)停辦。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或助教。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課程表。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依前項 規定報分署同意後更正。
二十五、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 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 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 息。
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 員簽訂契約,同時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 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 密及專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 練過程中如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 擔相關賠償責任。
二十七、同一訓練班次招收之學員,屬於同一投保單位之員工不得超過 該班次核定訓練人數之二分之ㄧ。但配合本署重要職業訓練政 策開辦之班次,不在此限。
二十八、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 相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 助費用。
二十九、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期限函送招訓簡章、訓練課程開班 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 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
三十、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 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 五,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 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 扣除。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三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 助資格而退訓者。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 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 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 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 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 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 證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 間及參訓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
得另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 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 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 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屬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者,應 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十四、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缺席時數未超過 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者,應核發補助經 費至結訓學員個人帳戶。
三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進行實地及電話等 方式抽訪。
三十六、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分署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 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 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十七、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分署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 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 人代為簽名者。
(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 開訓之班次。但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次者,分署自處分日起 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於其轄區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 班次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三十六點及前點 之情事。
(四)未依本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 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未依核定課程大綱施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 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 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 退還學員,仍未配合辦理。
(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 改善仍不配合者。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限期改 善仍不配合者。
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本計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署所屬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四)違反第三十一點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 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訓練經費支用不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七)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節重大者。
接受本計畫訓練單位委託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之單位,
自訓練單位受前項第一款處分之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 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四十一、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十二、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遇 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分署同意。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 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 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四十四、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 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附件一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一、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為協助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訓練班次之審查工作
,本署依分署提供之產業界、學術界及勞工團體之審查委員建議名 單(不分轄區),核定本計畫審查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分署應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其組成 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名:由分署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
(二)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代表各一名。
(三)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署核定之本計畫審查委員名單中敦聘
,組成如下:
1.產業界代表至少一名。
2.學術界代表至少一名。
3.勞工團體代表至少一名。
(四)審查小組之委員出席人數至少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 則。
四、本計畫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審查作業採二階段審查,第一階 段由分署書面檢核通過後送分區審查小組,就具辦訓資格之訓練單 位所規劃各訓練班次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或修正後通過之訓練班 次,納入第二階段可核班之範圍。第二階段由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 計分表評量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據以分級並核定各該訓練單位 之訓練班次。
五、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運作方式如下:
(一)分署得依申請案件量或訓練課程屬性分類進行審查。
(二)分署及分區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針對各訓練 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 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
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訓練單位之實質審查。
審查未通過或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明具體理由。訓 練課程經分類審查通過後,推派代表於分區審查小組報告審 查結果,並依共識決議處理。
(三)審查小組對於核配經費範圍內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如應調整 始通過者,訓練單位應配合修正。
(四)外聘委員所任職或擔任無給職等相關職務之單位,若有研提 訓練計畫者,該外聘委員應予利益迴避。
六、分署依審查計分表(如附件)評列各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核計各 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為 A、B、C、D 四個等 級,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
各等級全體訓練單位之經費核配額度,由分署衡酌當年度預算 依下列比率核配:
(一)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前 20%(含)之訓練單位,列為 A 級,可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 50%。
(二)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 20%(不含)-50%(含)之訓練 單位,列為 B 級,可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 30%。
(三)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 50%(不含)-90%(含)之訓練 單位,列為 C 級,併計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可 核配總訓練預算經費之 20%。
(四)審查計分表分數排序為分署 90%(不含)-100%(含)之訓練 單位,列為 D 級,不予核配訓練經費。
七、分署核定各訓練單位之訓練班次時,應以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及調 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為納入核配經費範圍,依據各該訓練單位之可 核配訓練經費額度,以行政院推動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六大新興 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配合政策性、符合轄 區特性之班次得優先核班。
訓練單位所辦理訓練班次之課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 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前項各等級核配 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
前項訓練班次之類別得由分署依訓練課程之時數主要內容配 置,予以認定。經費如有賸餘,得依符合訓練單位專業屬性之班次 核班,如再有賸餘,得再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之排序,予以核 定訓練班次。
八、分署依第六點核配各等級個別訓練單位之訓練經費原則後,如總經 費尚有賸餘,得再依區域性考量及課程需求增列核班,及視預算經 費調整各等級經費,不受第六點經費額度限制。
附件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年度 審查計分表
辦訓能力指標 IV.
額外 加分 項目
總 分
等 級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I.前一年度訓練執行量
(13%) II.前一年度訓練計畫執行及管理(67%) III.訓練品質及成效
(20%)
I+II+II I+IV 1-1
開班率(5%) (實際開班 數/核定總 班數)
1-2 訓練人次 達成率(8%) (實際開訓 人次/核定 總人次)
2-1 資料建置及維護(28%) 2-3 計畫參與度(5%) 2-1-1
各項函送資 料及資訊登 錄作業時效 (11%)
2-1-2 函送資 料內容 及資訊 登錄正 確性 (10%)
2-1-3 訓練計畫變更 項次數(7%)
2- 2- 1 學 員 管 理 (4
%)
2-2-2 課程辦 理情形 (30%)
2-3-1 計畫說 明、訓 練活動 及相關 會議之 出席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