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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新竹苗栗兩縣劃界時中港、苗栗兩保保界釐清之空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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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清光緒新竹苗栗兩縣劃界時中港、

苗栗兩保保界釐清之空間關係

張正田

摘要

清代中港保(又稱竹南一保)與苗栗保(又稱竹南二保), 在今日造橋鄉境偏 中 、 東 側 , 俗 稱 「 山 線 」 之 一 部 分 , 本 文 稱 之 為 清 代 造 橋 庄 地 區 , 其 保 界 一 直 未 曾 釐 清 , 直 到 劉 銘 傳 來 臺 要 求 清 賦 時 , 中 港 保 人 跟 苗 栗 保 人 , 仍 各 自 認 為 造 橋 庄 一 帶 諸 庄 , 係 屬 於 自 己 的 保 界 內 之 庄 頭 , 顯 見 當 時 已 有 保 界 爭議 。 後 到 光緒 13 年( 1 8 8 7 ), 劉銘 傳 向 清 廷奏 設 苗 栗 縣, 兩 保 人 民又發 生 爭 議 , 苗 栗 保 人 認 為 造 橋 庄 地 區 當 屬 苗 栗 保 而 該 劃 入 清 代 新 設 的 苗 栗 縣 內 , 中 港 保 人 則 認 為 其 當 屬 該 保 而 當 留 在 清 代 新 竹 縣 境 內 , 造 成 光 緒 1 5 年 時 竹 、 苗 兩 縣 縣 衙 , 必 須 一 同 到 造 橋 庄 一 帶 勘 界 , 釐 清 劃 界 並 確 認 新 的 縣 界 。 而 本 文 考 證 出 此 次 光 緒 1 5 年 時 竹 苗 劃 界 所 呈 報 結 果 , 在 今 造 橋 鄉 之 東 側 與 三 灣 鄉 南 境 , 仍 沒 辦 法 一 時 釐 清 楚 , 此 區 的 竹 苗 兩 縣 縣 界 , 須 待光 緒 15 年後 , 才逐 漸為 竹 苗兩 縣雙 方 官府 實際 運 作時 逐漸 釐 清。 本 文 同 時 考 證 出 作 為 當 時 新 、 苗 兩 縣 劃 界 重 要 依 據 , 但 今 日 已 不 見 此 地名 與 當地 人歷 史 記憶 的六 份 仔庄 ,位 於 今日 之何 處 。 關鍵詞:清 代 臺 灣 、 清 代 苗 栗 縣 、 歷 史 行 政 區 劃 、 中 央 地 方 關 係 、 歷 史 地 理 、 六 份 仔 庄 、 苗 栗 造 橋 * 東南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畢。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012 年 12 月,頁 203-228

(2)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04

-一、前言

在清光緒 13 年(1887),劉銘傳向清廷奏請擬在原清代新竹縣 南境新設苗栗縣,到光緒 15 年(1889),新、苗兩縣縣衙紛紛派 員勘界畢,苗栗也正式設縣。清廷官方甚重視這條界線,因為這 不僅將是新苗分縣後兩縣之縣界,同時又因為苗栗縣將隸屬於臺 灣府(府治今臺中市),而新竹縣仍將歸屬臺北府(府治今臺北市), 故此界線,也將是臺北府與新設臺灣府的兩府府界。由光緒 15 年 新 苗 分 縣 時 其 間 有 關 「 勘 界 」 之 公 文 往 訪 , 可 窺 其 中 狀 況 。 但 是,在這勘界的歷史過程中,新、苗兩縣,卻出現了縣境與縣界 的爭議,其中在今日造橋鄉境偏中、東部,俗稱「山線」之其中 一部分的清代造橋庄一帶,1爭議最多。而新、苗兩縣兩衙門當中 公文往訪,饒富有趣,充滿了歷史的謎點。本文嘗試爬梳這些史 料,並佐以若干民間古文書史料,還原當初兩縣衙爭議之處,與 正式公文書中所若有隱晦之處,以盡量求諸歷史真相。

二、新苗分界時造橋地區之隸屬爭議

清光緒 13 年(1887),劉銘傳等方面大員,擬向清廷奏請在原 清代新竹縣南境新設苗栗縣,到光緒 15 年,新、苗兩縣勘界畢, 苗栗也正式設縣。清廷官方甚重視這條界線,因為這不僅將是新 苗分縣後兩縣之縣界,同時又因為苗栗縣將隸屬於臺灣府(府治今 臺中市),故此線也將是臺北府(府治今臺北市)與新設臺灣府的兩 府府界。由光緒 15 年新苗分縣時其間有關「勘界」之公文往訪, 可窺其中狀況,詳細可參《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下)》的 第二九六至二九八等案、2或《淡新檔案》中案號 11714 等諸案。3 1 爬梳史料,可發現新、苗兩縣衙所爭議地點,似大多在今造橋鄉「山線」一帶的造 橋 、 豐 湖 、 平 興 、 大 西 等 諸 村 之 處 , 亦 即 清 代 造 橋 庄 附 近 諸 庄 , 這 些 大 抵 多 是 客 庄。請詳後述。 2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下)》(臺北:臺灣銀行 經濟硏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295 種,1971),頁370-381。 3 可檢索「臺灣大學數位典藏資源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darc.ntu.edu.tw/newdarc/。

(3)

「附圖一:清代光緒年間苗栗縣轄區圖」 **說明: 1.清代苗栗縣,北鄰新竹縣,南鄰臺灣縣,下轄苗栗(竹南二)、吞霄(竹南三)、大甲(竹 南四)等3保。 2.約當今日苗栗縣之竹南、頭份、三灣、南庄等 4 鄉鎮地區,清代屬新竹縣中港保(竹南 一保) 3.本圖所繪出之鄉鎮乃今日鄉鎮,清代不存在焉,繪出以方便讀者閱讀古今。 4.本圖依「中央研究院 GIS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網站,網址:http://thcts.ascc.net/kernel_ch.htm 擷取,再由筆者所轉製。 然由於檔案數多且內文過於冗長,茲不一一引文,故簡述過程如 下: 當時新竹縣知縣方祖蔭本向上級呈擬以今日「海線」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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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06 -崙崁」一帶,也概是今日苗栗縣後龍鎮北境沙岸地形諸里,到最 東至造橋鄉西境以閩庄為主(今朝陽、談文、龍昇三村)的海邊,為 兩縣之分界(請詳後考)。而此公文,也輾轉到當時代理苗縣知縣 林桂芬處,林桂芬遂前往當地查勘,發現「沙崙崁」該處,即苗 栗 保4(即竹南二保)與 中 港 保(即竹南一保)之 「 所 謂 舊 保 界 」 後 , 竟 以 「 臺 北(此指今北臺灣之意)之 風 猛 烈 異 常 」、「 其 沙 鬆 浮」、若要以為新苗分縣的縣界,「恐難經久」,故認為以此為界並 不妥。且林桂芬又說「沙崙崁」距離苗栗縣城也不過才「八里」, 並非是個合理的縣界。故林桂芬向上級建議:「中港保之中,有大 溪一條,溪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溪南離卑邑(即今苗栗市)亦有 二十里。」所以林桂芬認為這條大溪似乎是更理想的兩縣縣界。 同時林桂芬也以苗栗紳士劉廷珍等人曾秉稱:「以沙崙難靠,不若 中港溪之天生形塹。且溪南居民離苗(栗)較近,多願歸附,不願 遠歸新竹」為當地民心所向輿論依據,向上級爭取改以中港溪為 界 。 不 過 新 竹 知 縣 方 祖 蔭 在 得 知 林 桂 芬 所 呈 案 後 , 卻 又 呈 文 秉 稱:如果按林桂芬所呈之案,那原有中港保,勢必要切出三分之 一轄區劃給新設的苗栗縣,則近來劉銘傳所推行的清賦政策所新 得 到 的 糧 額 、 圖 冊 等 資 料 , 又 都 將 逐 一 更 換 , 徒 添 浩 繁 行 政 過 程,故表示反對林桂芬所提案。5 但當時劉銘傳與臺北府衙等上級方面,在參酌方、林之爭議 4 根 據 陳 哲 三 ,〈 清 代 臺 灣 地 方 行 政 中 的 「 保 」 與 「 堡 」 考 辯 〉,《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 17 ( 臺 中 ), 2008.12 , 頁 45-92 。 文 中 認 為 , 清 代 臺 灣 縣 級 單 位 以 下 的 「保」與「堡」,兩字常混用,大部分都是用「保」字,少部分才用「堡」字,陳 氏認為「保」是正確字,「堡」乃誤字。但是在清末劉銘傳清丈臺灣土地時所發丈 單,是第一批官方文書大規模用「堡」字,形成推波助瀾的功用,爾後到日本時代 亦即日治時期,日本官方文書大量使用「堡」字而不再用「保」字。本文統用陳氏 所考的正確字「保」字,但史料原文做「堡」字者,本文斟酌史料原始性,行文時 保 留 使 用 之 。 又 , 到 了 「 日 本 時 代 」, 日 本 官 方 文 書 已 改 用 「 堡 」 字 而 不 再 用 「 保」 字, 本文則從之。又,關於臺灣的五十年日本統治時期,學界有人稱為「日 據 」、 有 人 稱 為 「 日 治 」, 目 前 爭 議 仍 在 , 似 未 完 全 定 論 。 本 文 則 以 臺 灣 客 家 庄 傳 統慣用辭彙「日本時代」統稱。 5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下)》,第二九六案,光 緒 15 年,〈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 定界,繪圖具覆〉,案號:11713-3,頁370-373。

(5)

後,批示當以中港溪為界最適當: 若以沙崙崁為界,逼近苗栗建縣之處,僅只八里,局勢太 促 , 誠 不 如 以 中 港 大 溪 為 界 , 北 距 新 竹 縣 城 三 十 里 , 南 距 苗 栗 縣 城 二 十 里 , 較 為 適 中 。 且 劃 分 疆 域 , 向 以 溪 水 為 貴,沙崙究係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縱有一、二 處可指,而亦不能處處俱有。 同時又批示: 方 ( 祖 蔭 縣 ) 令 所 稱 : 以 中 港 溪 為 界 , 竹 南 一 保 須 截 為 兩 。 本 府 查 方 令 前 送 清 賦 圖 冊 , 竹 南 一 保 今 已 改 名 中 港 ( 保 ), 何 妨 將 隸 于 苗 ( 栗 縣 ) 者 , 名 為 「 中 港 南 保 」; 隸 于 新 ( 竹 縣 ) 者 , 名 為 「 中 港 北 保 」。 前 送 清 賦 圖 冊 , 係 未 分 治 以 前 之 案 , 無 所 庸 其 更 改 。 而 界 址 既 以 溪 為 分 , 糧 額 應 由 縣 劃 清 , 各 歸 各 征 。6 這批示已如此下來,新、苗兩縣之長官方祖蔭、林桂芬等人,便 大抵按此大原則再做勘界。 不過前述的「沙崙崁」究竟指何處?參考約在光緒 20 年修纂 成之《清苗栗縣志.封域志》載: 新 竹 城 ( 往 南 ) 二 十 五 里 至 中 港 街 , 尖 站 ( 新 竹 界 ); 三 里 至 中 港 溪 南 沙 崙 ( 苗 栗 界 ); 十 二 里 至 後 壠 汛 , 宿 站 。7 上引文這條路,為苗栗設縣前,從竹塹城往彰化縣城的舊官道, 大約是走今日所謂沿海「海線」之地。這舊官道由竹塹城往南廿 五里到中港街,即今竹南鎮西境中港附近,有提供來往官衙行人 6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下)》,第二九六案,光 緒 15年,〈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 定界,繪圖具覆〉,頁373。 7 (清)沈茂蔭,《臺灣省苗栗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59 種,1962), 卷二,〈封域志.道路志.外路原定官站〉,頁 20。又因苗栗設縣 百 餘 年 來 , 已 數 修 縣 志 , 故 以 下 將 此 本 清 代 苗 栗 縣 志 稱 為 《 清 苗 栗 縣 志 》。 以 下 同。

(6)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48期 208 -等打尖休息之驛站,此處仍屬清代新竹縣轄區。又再往南三里越 過中港溪,到溪南岸,就是「沙崙」,當時此處已為苗栗縣境,又 再往南十二里就是後 汛(今苗栗縣後龍鎮),此汛有提供行人住宿 之驛站。這是筆者目前查清代臺灣方志資料中,暫時所見唯一一 條在這附近有載地名為「沙崙」之史料。 然查其他清代各方志資料,與 1904 年《臺灣堡圖》關於中港 溪 下 游 諸 圖 中 , 中 港 溪 下 游 南 岸 一 帶 , 都 無 「 沙 崙 」 或 「 沙 崙 崁」之類庄名。 不過筆者再根據「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網站8所載的民間古 契約文書中,發現介於今後龍鎮北境與造橋鄉西境的「沙崙」之 地,可再做以下詳考。筆者以「沙崙」為關鍵字在該網站做檢索 中,發現今苗栗海線的後龍北境至造橋西境一帶,除了位於今日 後龍鎮南境與西湖鄉交界的清乾隆 51 年〈頭、貳湖張音等三兄弟 立 杜 賣 盡 根 契 人 字 〉9所 載 的 「 東 至 沙 崙 」 者 , 因 地 望 不 合 當 年 新、苗分縣界之爭議處,而予以排除外,在清代臺灣新苗分縣後 至少光緒 16 年以前之時期,至少尚有以下諸筆民間古文書史料: 表一 光緒 16 年(含)以前今後龍鎮與造橋鄉西境曾載「沙崙」 之地之民間古文書表 名稱與年代 內容摘要 出處 乾隆

39

年,〈林 穆 光 兄 弟 仝 立 杜 尽賣契字〉 兄弟林穆光、林添覌,有自己開墾得 畑地壹所……座落土名旧社,東南俱 至大溪;西至中水溝及馬力沙崙分水 為界;北至賴娘彩圳溝為界。四至明 白為界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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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

49

年,〈後 壟 社 白 番 右 武 乃 等 立 杜 絕 賣 根 契〉 後壠社白番右武乃、烏牌等有承父遺 下熟園壹所,坐落土名南海汊,東至 沙崙;西至二重崙;南至浮山崙;北 至海;四至界址踏明為界。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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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臺 灣 歷 史 數 位 圖 書 館 」 網 站 , 或 學 界 俗 稱 「THDL」 網 站 , 查 詢 網 址 : http://thdl.ntu.edu.tw/THDL/RetrieveDocs.phd(2012.10) 9 (清)乾隆51年,〈頭、貳湖張音等三兄弟立杜賣盡根契人字〉,國立臺灣大學,《臺 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ta_01835_000709-0001-u.xml〉。

(7)

名稱與年代 內容摘要 出處 乾隆

54

年,〈林 用 九 立 杜 賣 永 絕 契字〉 林用九,前年自己有向後壠社番明給 埔地壹所,坐落土名後壠北勢埒尾沙 墩。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園抽出西 勢園壹所,東至現今與茅學生相爭界 址之園為界;西至沙崙分水為界;南 至溪為界;北至加□□園為界;四至 界址踏明為界。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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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

12

年,〈顏 得 勝 立 永 賣 盡 根 契字〉 顏 得 勝 , 有明 買 過 林 山兄 弟 旱 田 壹 所,土名坐落山仔頂,東至車路;西 至沙崙分水;南至車路;北至吳番田 為界;四至明白。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cca100003-od-ta_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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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

3

年,〈楊 仕 興 等 合 立 杜 賣 盡契底根字〉 楊仕興、楊捷興

……

等,仝有承祖父 遺下旱田併及埔園崙乙所,坐落土名 後壠山仔頂帝爺廟口大路東南內上湖 乙湖。東至沙崙分水為界;西至沙崙 分水為界;南至謝家崙尖倒水為界; 北至黃家潭河田為界。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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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2-0001-u.xml

〉 光緒

2

年,〈網 絃 庄 陳 宗 富 立 盡 根絕賣田契字〉 陳宗富,因於咸豐拾一年間有向許歳 明買過埔田一所……坐落土名九車籠 北勢芎蕉坑湖,東至山尖到水為界; 西至大溝為界;南至黃家沙崙為界; 北至張家橫岸水柳為界;四至界址分 明。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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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

15

年新苗分縣後 光緒

16

3

月, 〈 鄭 有 等 仝 立 鬮 書分園契字〉 仝立鬮書分园契字人長房鄭有、次房 鄭宝來……有承祖父遺下应得大鬮書 內埔园壹所,土名坐落後壠北勢沙崙 湖庄弟[第]三湖,計五段。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cca100003-od-ta_018

35_000583-0001-u.xml

〉 光緒

16

3

月, 〈苗栗縣鄭財等仝 立分鬮合約字〉 苗栗縣鄭財、鄭萬……新竹縣北門外 鄭益記即劔波,緣因財等承先人鄭福 於乾隆年間,承買林偕蓬等,並鄭金 記於咸豐年間歸管陳權等,合共埔園 壹 所 ,坐落土名後壠海口北势第參 湖,其界址東至沙崙;西至沙崙;南 至車路;北至澎湖庄前水溝;四至界 址分明。後因地運不齊,被沙填壓, 一切遍成荒坵,五谷不登,變為廢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cca100003-od-ta_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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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10 -名稱與年代 內容摘要 出處 業……現東界沙崙甚多,若後來沙崙 飛盡 , 憑 鬮頭 各 管 , 至張 、 許 家 為 界。 光緒

16

3

月, 〈鄭有等仝立鬮書 分園契字(二)〉 仝立鬮書分园契字人長房鄭有、次房 鄭宝來……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大鬮書 內埔園壹所,土名坐落後壠北勢沙崙 湖庄第三湖,計五叚。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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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_000653-0001-u.xml

〉 光緒

16

年,〈鄭 有 、 侄 鄭 文 理 等 仝 立 鬮 書 分 園 契 字〉 仝立鬮分園契字人鄭有、侄鄭文理、 侄孫鄭清水等,有承先父分下應得埔 園壹所,土名坐落後壠北势沙崙湖第 三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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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

16

3

月, 〈 苗 栗 鄭 財 等 仝 立分鬮合約字〉 苗栗鄭財、鄭萬……新竹縣北門外鄭 益記即劔波,緣因財等承,先人鄭福 於乾隆年間,承買林偕蓬等,並鄭金 記於咸豐年間歸管陳權等,合共埔園 壹 所 ,坐落土名後壠海口北势第參 湖,其界址東至沙崙;西至沙崙;南 至車路;北至澎湖庄前水溝;四至界 址分明。後因地運不齊,被沙填壓, 一切遍成荒坵,五谷不登,變為廢 業……現東界沙崙甚多,若後來沙崙 飛盡,憑鬮頭各管,至張、許家為界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 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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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_000701-0001-u.xml

〉 縱觀上引史料(一)到(六),可發現「沙崙」在清代苗栗未 設限以前,並非指一固定庄名,也不呈線性分佈,成為一縣界的 代 名 詞 。 首 先 看 史 料 ( 一 ), 該 「 馬 力 『 沙 崙 』」 是 在 後 舊 社 (今後龍鎮市區北龍里田心仔一帶)10西側,可知今地乃在今後龍鎮 市區偏西側處。史料(二)的「南海汊」在日本時代後龍庄苦苓 腳大字,清代時曾有兵塘駐防之,11而此「東至沙崙」,依地望可 10 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 轉 引 自 賴 文 慧 ,〈 臺 灣 汀 州客 二 次 移 民 研究 ― 以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平 興村 謝 姓 家 族 為 例〉(新竹: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客家社會與文化碩士在職專班,2008),頁 37。 11 臺 灣銀 行經濟 硏 究 室 (編),《臺 案 彙錄乙 集》(臺 北: 臺 灣銀 行經濟 研 究 室 .臺灣

(9)

能是今後龍鎮北境苦苓腳一帶再往東接近今造橋鄉龍昇村、談文 村一帶之某處沙地。史料(三)的「沙崙」則是在「後 北勢埒 尾沙墩」的西側,也就是今後龍鎮北境偏西側的海邊一帶。史料 (四)與(五)皆在當時後 的「山仔頂庄」,也就是日後的大山 腳庄,今地乃在今後龍鎮北境海寶里、灣寶里至大山里一帶,此 「沙崙」又在其西側,亦即近臺灣海峽之某處。尤其史料(五) 的該筆土地,其東西兩至,竟都記載是「沙崙」,可見沙崙也確實 非指一地,而是當時人對今後龍鎮北境到造橋鄉西境諸沙地的籠 統稱呼。史料(六)該筆土地坐落在「九車籠北勢芎蕉坑湖」,按 九車籠在今造橋鄉西境之龍昇村,該史料內的「黃家沙崙」也理 應在此附近。12綜觀以上,可發現清代苗栗設縣之前,海線的「沙 崙」並非指一固定庄名,也不呈線性的地理分佈,而是泛指今後 龍鎮西、北境,到造橋鄉西境的諸閩庄近海處之沙地。這也符合 前引光緒 15 年〈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 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史料中所謂:「沙崙究係 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之語所述內容。 不過由史料(七)至(十一)可發現,當清代苗栗設縣以後 不久的光緒 16 年左右,在今後龍鎮偏西側,確實已逐漸出現了一 個新庄頭叫做沙崙湖庄。所謂「逐漸出現」,是因為史料(七)至 ( 十 一 ) 中 , 有 些 只 寫 「 後 海 口 北 勢 第 三 湖 」, 有 些 進 一 步 寫 「後 北勢沙崙湖第三湖」,只有史料(七)與(九)兩筆,是寫 明「後 北勢沙崙湖庄第三湖」,似可見光緒 16 年前後,「沙崙湖 庄 」 這 庄 名 正 在 形 成 中 , 所 以 同 時 間 的 諸 民 間 史 料 , 記 載 仍 不 一 。 此 「 沙 崙 湖 庄 」 在 今 後 龍 鎮 之 溪 州 里 ,13這 理 應 是 「 地 名 細 文獻叢刊第173種,1963 ),卷二,〈二五、巡臺御史白起圖等奏摺〉,頁 67:「茲臣 等細加查訪,緣後壠通事張方楷任意作威,遇事苛索,番人含怨已久,焚殺南海汊 塘兵,係因嫁禍張方楷而起。」 12 以 上 苗 栗 縣 海 線 的 古 今 地 名 考 證 , 可 參 見 施 添 福 ( 總 纂 ). 陳 國 川 . 翁 國 盈 ( 編 纂 ),《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卷 十 三 . 苗 栗 縣 ( 上 ) ∕ ( 下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6) 13 施 添 福 ( 總 纂 ). 陳 國 川 . 翁 國 盈 ( 編 纂 ),《 臺 灣 地 名 叢 書 . 卷 十 三 . 苗 栗 縣 (上)》,頁135。

(10)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12 -分、精確化」後的歷史結果,時間點已在清代苗栗設縣之後。 又 由 史 料 ( 八 ) 與 ( 十 一 ) 記 載 , 確 實 也 反 映 出 今 後 龍 鎮 西、北偏臺灣海線處諸沙地,常飛沙不穩、地質不實的地理現實 地 貌 , 所 以 有 「 被 沙 填 壓 , 一 切 遍 成 荒 坵 , 五 谷 不 登 , 變 為 廢 業」、「沙崙甚多,若後來沙崙飛盡」等語,這也可與前述清代代 理苗栗知縣林桂芬查勘本地時,所呈報的「沙崙」一帶「其沙鬆 浮」,欲據以為竹苗兩縣縣界,「恐難經久」,能互相呼應。 「附圖二:清代竹苗兩縣邊界海邊有記載『沙崙』之地分佈圖」 **說明: 1.本圖中(一)至(十三)編號,為「表一」中十三筆民間古文書史料所考沙崙之地所在 的分佈地點。 2.綜觀以上(一)至(十三)史料之分布地點,可發現清代苗栗設縣之前,海線的「沙 崙」並非指一固定庄名,也不呈線性的地理分佈,而是泛指今後龍鎮西、北境,到造橋 鄉西境的諸閩庄的海線近海處之沙地。 3.本圖所繪出之鄉鎮乃今日鄉鎮乃至村里名,清代不存在焉,繪出以方便讀者閱讀古今。 4.本圖依「中央研究院 GIS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網站,網址:http://thcts.ascc.net/kernel_ch.htm 擷取,再由筆者所轉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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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這片海邊沙地的「沙崙崁」,也不可能如前引《淡新檔案選 錄.行政編初集(下)》或《淡新檔案》諸檔案中,林桂芬所謂的 「距苗栗建縣之處,僅只八里」,因為此八里乃華里,換算成公里 數也才四公里。但以今日公里數而言,該海線之地,距離今日苗 栗市,至少約十餘公里也就是廿餘華里左右,明顯與事實不合, 這便是林桂芬所呈公文上所顯示的疑點之一。又林桂芬又謂:「臺 北(即北臺灣)之風猛烈異常」、「(靠海邊之沙崙崁)其沙鬆浮,欲 據為界,恐難經久」之語,雖這些是當時海線沙岸地客觀的地貌 事實,但林桂芬強調這的動機是什麼?又為疑點之一。則上引這 些公文,林桂芬所指「沙崙崁」裏邊,究竟代表怎回事? 要 解 開 這 些 謎 題 , 可 查 考 前 引 劉 銘 傳 清 賦 後 地 方 呈 報 、 再 經近人所彙編的史料《淡新鳳三縣簡明總括圖冊》中之「中港堡 圖 」 與 「 苗 栗 堡 圖 」 兩 圖 。14在 《 淡 新 鳳 三 縣 簡 明 總 括 圖 冊 . 中 港 堡 圖 》 裏 , 標 示 兩 保 界 線 , 是 自 臺 灣 海 峽 邊 開 始(亦即所謂 「沙崙崁」) 往東,概是沿著今苗栗縣造橋鄉與後龍鎮、頭屋鄉交 界而定。此條由「中港保方面」所呈報的保線中,離今苗栗市最 近之處,概在清代造橋庄正南方偏西側之牛欄湖庄的南境(今造橋 鄉豐湖村南境之造橋鄉界),其 距 今 苗 栗 市 確 實 大 約 八 華 里(約四公 里)上 下 。 若 以 此 為 兩 保 保 界 , 則 造 橋 庄 附 近 就 是 屬 中 港 保 所 轄。但又見《淡新鳳三縣簡明總括圖冊.苗栗堡圖》中,在今日 所 謂 「 山 線 」 的 造 橋 附 近 之 最 北 處 , 也 有 標 示 「 造 橋 庄 」, 顯 示 「 苗 栗 保 方 面 」 呈 報 清 賦 資 料 時 認 為 : 造 橋 庄 該 是 隸 屬 苗 栗 保 的 。 不 僅 如 此 , 苗 栗 保 方 面 所 呈 報 該 圖 中 , 又 在 造 橋 庄 以 北 一 帶 , 竟 留 有 一 大 片 是 空 白 、 完 全 無 庄 名 之 處 , 而 在 此 空 白 處 之 北,才標出兩保之保界,此顯示出當時苗栗保方面認為,不僅造 橋庄,連帶造橋庄偏北側附近的某些小庄,也該隸於苗栗保,但 或避免爭議,遂使圖上留空白。比對兩圖,便可明白當時劉銘傳 14 臺灣 銀行經濟 硏究 室(編),《淡新 鳳三縣 簡明 總括圖冊 》(臺 北:臺 灣銀 行經濟研 究 室 .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97 種 , 1964 ), 頁 38 ,「 中 港 堡 圖 」; 頁 40 ,「 苗 栗 堡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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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14 -執行清賦時,中港、苗栗兩保的地方人士,對「山線」的今造橋 鄉 一 帶 諸 庄 中 各 自 的 轄 區 , 與 雙 方 對 保 界 之 認 定 , 都 明 顯 有 爭 議。又再見《淡新檔案.22501 案》中,可見早在清同治 13 年 (1874) 時造橋庄監生陳標輝(又名陳阿琳)控告熊飛侵占土地一 案,在該案諸公文中,有時寫造橋庄屬於竹南一保、有時又寫造 橋屬竹南二保,15便可知至少早在同治年間,造橋庄附近的行政區 隸屬關係,就已經不清不楚。 這個爭議應該跟造橋庄地區的開發史之歷史背景有關,當清 代,入墾造橋山線地區之不同的漢人勢力,要向「熟番」贌租或 買賣這片土地時,有時是向中港保的中港社贌租買賣,有時又跟 苗栗保的新港社贌租買賣。以下分述之: 首先由道光 12 年 10 月〈徐福春等合共拾六分等立合約字〉 的民間古文書記載: 立 合 约 字 人 徐 福 春 、 林 阿 吉 、 王 裕 记 、 葉 阿 騰 合 共 拾 六 分 等 , 合 共 出 銀 向 新 港 社 番 刘 文 慶 、 土 目 林 武 力 等 給 出 山 崗 埔 地 壹 所 , 坐 落 土 名 造 橋 大 南 坑 尾 鷄 油 凸 等 處 , 自 鷄 油 東 起 由 东 一 派 青 山 倒 水 鬮 王 崎 為 界 , 內 有 大 北 坑 壹 所 , 由 西 興 化 林 大 龙 崗 崙 路 脚 下 雙 合 坑 為 界 , 其 牛 寮 坑 南 至 到 別 牛 水 倒 北 為 界 , 西 至 东 坑 大 崗 頂 直 透 造 橋 庄 但 水 溝 為 界 , 四 至分明。16 按新港社是苗栗保的「熟番」大社,這代表了苗栗保新港社方面 認 為 造 橋 庄 一 帶 屬 於 他 們 勢 力 範 圍 的 證 據 , 而 開 墾 漢 人 徐 福 春 等,也向該社承租。又再看咸豐 3 年 12 月〈新港社番土目劉什班 等立杜賣田埔山岡契字〉: 15 ( 清 ) 同 治 13年 ,〈 造 橋 庄 監 生 陳 標 輝 為 借 名 借 契 無 □ □ 業 事 〉,《 淡 新 檔 案 》, 案 號 : 22501 。 又 見 林 聖 欽 ,〈 清 代 淡 水 廳 竹 南 一 保 街 庄 名 的 社 會 空 間 意 涵 ─ 試 論 慈裕宮五十三庄宗教組織的形成〉,《地理研究》,50(臺北,2009.5),頁21-46。 16 (清)道光 12 年 10 月,〈 徐福春等合共拾六分等立合約字〉, 國立臺灣大學,《 臺灣 歷史數位圖書館》網站,檔名:〈ntul-od-bk_isbn9789570000054_001040010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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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杜 賣 田 埔 山 岡 字 , 新 港 社 番 土 目 劉 什 班 , 番 差 蟹 茂 生 , 甲 首 劉 南 茅 、 陳 水 成 仝 眾 社 番 等 , 情 因 通 社 承 祖 父 經 管 公 業 , 土 名 在 倒 別 牛 東 片 一 帶 田 埔 山 場 壹 所 , 東 至 贌 張 禮 禎 耕 作 埔 園 雙 合 窩 為 界 ; 西 至 隨 龍 加 東 窩 岡 頂 倒 水 為 界 ; 南 至 大 雞 油 龍 身 大 岡 頂 倒 水 為 界 ; 北 至 造 橋 新 庄 山 埔 毗 連 為 界 ; 又 西 南 角 在 內 車 坪 外 車 坪 阿 巧 崎 岡 頂 倒 水 為 界 ; 西 邊 前 窩 後 窩 大 岡 頂 倒 水 為 界 ; 西 北 至 倒 別 牛 大 車 路 為 界 ; 四 至 界 址 , 仝 中 見 面 踏 分 明 。 係 因 社 內 公 費 無 措 , 通 社 商 議 , 將 此 公 業 出 賣 , 儘 問 社 內 眾 番 等 不 能 承 領 , 前 來 託 中 引 就 于 人 謝 扶 持 、 謝 增 常 、 謝 日 進 、 謝 可 貴 、 謝 智 近 、 謝 國 賓 、 謝 榮 和 、 謝 丙 義 、 謝 佳 揚 、 謝 福 貴 、 謝 登 松 、 謝 海 祿、謝欽連、謝大富等承買,為謝申伯公蒸嘗祀典17。 這份史料一樣是苗栗保「熟番」新港社出面賣出,而買方即是苗 栗保有名之「謝申伯公蒸嘗」,也就是歷史上開墾苗栗平原一帶的 有力姓氏謝姓人之蒸嘗,渠等在今日苗栗市,仍有座有名的「謝 屋祠堂」之歷史古蹟。18這代表了清代苗栗保地區有力勢力,介入 開墾造橋庄一帶的一歷史證據。 但由以下件民間古文書可知,也有若干民間開墾造橋庄之勢 力,是認為造橋屬於中港堡內「熟番」中港社的祖遺地,而向中 港社「熟番」贌租。此可見咸豐 8 年 3 月〈顏祖德等立賣盡根契 字〉記載: 立 賣 盡 根 契 字 人 顏 祖 德 、 顏 祖 成 、 顏 祖 庇 , 有 承 先 父 顏 佛 山 買 過 中 港 社 番 荒 山 埔 園 壹 所 , 比 連 參 湖 , 坐 落 土 名 造 橋 口 , 東 至 造 橋 大 溝 為 界 ; 西 至 山 尖 倒 水 為 界 ; 南 至 菜 瓜 湖 山 分 水 田 旱 溝 直 透 為 界 ; 北 至 林 家 祖 坟 來 鳶 墓 山 分 水 直 透 17 (清)咸豐 312月〈新港社番土目劉什班等立杜賣田埔山岡契字〉,國立臺灣大 學 ,《 臺 灣 歷史 數 位 圖 書 館》 網 站 , 檔 名:〈 cca100003-od-ta_01835_000378-0001-u.xml〉。 18 賴文慧,〈臺灣汀州客二次移民研究―以苗栗縣造橋鄉平興村謝姓家族為例 〉,頁 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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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48期 216 -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配納番租谷貳斗正。19 這份史料可見開墾承租人顏祖德等人的先祖顏佛山,是向中港社 「熟番」購買造橋庄一帶土地,其之所以會向中港社「買過」,顯 示他們當時認為造橋庄一帶是中港社「熟番」的祖遺埔地。由上 引三件民間古文書史料可見,清代造橋庄一帶,究竟是屬於中港 社還是新港社的祖遺地之認知不清楚,也是使不同的漢人開墾勢 力,分別向中港、苗栗兩保不同社的「熟番」贌租或購買開墾之 歷史。而這也導致日後已墾成的造橋庄一帶,究竟該屬於中港堡 還是苗栗保管轄的轄區不清原因。 故新苗分縣時,方祖蔭、林桂芬雙方所爭者,實指今中港溪 乃至南港溪以南的造橋鄉「山線」一帶各庄該如何分界問題,這 也代表竹、苗兩地人的現實利益。在前引諸公文中,苗栗代理知 縣林桂芬之所以突顯出「『海線』沙崙崁距苗邑才八里」一句,實 是隱指清賦後,「中港保方面」所「認定」的兩保界線,但林桂芬 又刻意不提之,只說「沙崙距苗邑才八里」來意旨。因為林桂芬 若明顯在公文中提出,無異是間接承認了這條保界是在造橋庄以 南的牛欄湖庄南境,也就間接承認了「中港保方面」所「認定」 的兩保界線,則苗栗保方面所認知的保界不就隱然有理虧處?故 林桂芬才刻意提海線的沙崙崁,又謂其不牢靠者云云,20再轉而希 望上級能以中港溪為界,以處理這長久未解決之雙方保界不清問 題。 當新苗兩縣分界之前,中港、苗栗兩保的保界不清問題,因 當時兩保都還算是同個縣份所轄(光緒元年前同屬淡水廳、其後又同 屬新竹縣),就還不算是大問題。但既然上級已計畫要分為竹、苗 19 (清)咸豐83月〈顏祖德等立賣盡根契字〉,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 館》網站,檔名:〈cca100003-od-ta_01835_000401-0001-u.xml〉。 20 林桂芬在公文中屢屢強調今日「海線」其實無實際利益的「沙崙崁」之模糊地名, 又謂其是「經不起風吹雨打的地標」云云,雖是客觀的地形現象事實,但其實該是 官場上公文往返遊戲規則中有意被突出之焦點,意在隱含今造橋鄉「山線」一帶諸 庄 實際的 「地盤 利益 」。 當然 這並不 是朝廷 命官林 桂芬之 個人利 益,而 是林氏 代呈 當時苗栗保人當時的現實地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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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縣,則中港、苗栗兩保的保界勢必要劃清,而這界線同時又將 是臺灣與臺北兩府的府界,如此就攸關未來造橋一帶各庄該歸屬 於哪個府衙與哪個縣份的大問題,以及造橋一帶各庄人未來在分 縣後,該向哪個衙門繳納糧賦稅捐的現實利益。故新、苗兩縣分 界,也代表了以往中港與苗栗兩保分辨不清的保界,確實已該釐 清。 又林桂芬所提「劉廷珍」等人曾秉稱「以沙崙難靠,不若中 港溪之天生形塹。且溪南居民離苗較近,多願歸附,不願遠歸新 竹」為民心依據云云,則劉廷珍是何地人物?查《清苗栗縣志》、 《 淡 新 檔 案 》, 可 知 其 乃 當 時 苗 栗 保 四 湖 庄(今苗栗縣西湖鄉四湖 村)人,是光緒 6 年(1880)庚辰科恩貢生。21劉廷珍等人上書, 也代表了竹苗分縣時,苗栗保當地仕紳對爭取造橋一帶現實利益 的輿論。 又據學者研究指出,清代造橋庄一帶總理,長期都由苗栗街 (貓裡街)人兼任,因此,光緒 15 年新竹與苗栗兩縣,最後會以 中港溪及其支流南港溪為界,除了造橋等庄距離苗栗縣較近考量 之外,也應與該處長期由貓裡街總理所經理的社會考量有關。22 可見《淡新檔案》中〈書辦熊飛稟明淡水廳同知陳星聚墾業來歷 及陳阿琳指東為西瞞抵抗霸情形〉一文寫: 書 辦 熊 華 … … 原 住 竹 南 二 保 ( 即 苗 栗 保 或 後 壠 保 ) 造 橋 庄 , 這 庄 係 華 承 父 嘉 慶 十 一 年 (1806 ) 與 外 祖 父 徐 積 慶 , 招 夥 謝 鳳 藩 、 鄒 朝 芳 等 開 墾 。 … … ( 反 控 陳 阿 琳 惡 霸 佔 地 , 略 ) … … 時 華 疊 投 該 地 總 保 ( 貓 貍 庄 總 保 , 即 日 後 苗 21 ( 清 ) 沈 茂 蔭 ,《 清 苗 栗 縣 志 》, 卷 二 ,〈 選 舉 表 . 恩 貢 〉, 頁 196 ;( 清 ) 同 治 11 年,〈竹南二保四湖庄廩生劉廷珍□□□□□疊限抗延懇恩飭差押追統領事〉,《淡 新 檔 案 》, 編 號 : 21401-003 。 筆 者 用 「 劉 廷 珍 」 檢 索 「 臺 灣 大 學 數 位 典 藏 資 源 中 心.淡新檔案」網站時,發現此人乃同、光年間苗栗保中相當活躍人物,可檢索到 相關檔案至少有18筆資料。 22 林 聖 欽 ,〈清 代 淡 水 廳 竹 南 一 保 街 庄 名 的 社 會 空 間 意 涵 ─ 試 論 慈 裕 宮 五 十 三 庄 宗 教組織的形成〉,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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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18 -栗街總理)謝鎮基、23業戶劉記等到勘地界。24 引文中說造橋庄是熊華外祖父徐積慶,於嘉慶年間招謝鳳藩、鄒 朝芳等人開墾而成。謝鳳藩即是乾隆晚年林爽文事件後,倡議建 苗栗義民廟的人士。25又見《清苗栗縣志.謝鳳華列傳》載: 謝 鳳 華 , 字 采 梧 , 監 生 , 籍 嘉 應 州 。 乾隆年間, 偕 其 弟 鳳 藩 來 臺 , 居 貓 裏 墾 闢 田 園 , 家 財 頗 厚 。 其 時 貓 裏 草 昧 初 開 , 街 市 、 廟 宇 、 道 路 、 橋 樑 一 一 待 舉 , 鳳 華 兄 弟 悉 心 籌 畫,不惜貲財而整頓之。26 由此可見清代乾、嘉年間,謝鳳華、鳳藩兄弟不但是開墾苗栗平 原27有力者之一,同時也參予了造橋庄的開庄事業。而同治 13 年 間造橋庄熊華與陳標輝土地互控案,熊華也還得請苗栗街總理謝 鎮基來勘地界以昭公信,也顯示造橋庄與苗栗保之關係較深。 又,造橋開庄後也較常見本地漢籍佃農,也曾同苗栗平原一 帶各庄漢人般,向「新港社」平地原住民劉、解等「番頭家」繳 納「番租」。28這也顯示造橋與苗栗平原同樣都是新港社番租體系 下的一環,此又是造橋與苗栗平原關係較深之另一證。故待新苗 分 界 時 , 苗 栗 保 人 對 造 橋 也 多 傾 向 爭 取 造 橋 庄 附 近 能 納 入 苗 栗 縣,或如當時林桂芬代轉劉廷珍等苗栗人所言:「(中港)溪南居民 (指造橋一帶)離苗(栗)較近,多願 歸附,不 願遠歸新 竹。」這 23 謝鎮基時為貓貍街總理事,又可見(清)同治 11 年,〈 淡水分府周,造送淡水廳屬 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淡新檔案》,案號:12213-4。 24 ( 清) 同 治 13 年 ,〈書 辦熊 飛稟 明淡 水廳 同知 陳星 聚墾 業來 歷及 陳阿 琳指 東為 西瞞 抵抗霸情形〉,《淡新檔案》,案號:22501-11。 25 (清)沈茂蔭,《清苗栗縣志》,卷十,〈典禮志〉,頁 161:「(苗栗)義民祠:在縣 治 北 門 外 半 里 社 寮 崗 莊 。 乾 隆 五 十 年 , 謝 鳳 藩 等 倡 捐 建 造 … … 祀 田 在 蛤 子 市 義 民 埔,年收二百石,祀粵之陣亡義民。」 26 (清)沈茂蔭,《清苗栗縣志》,卷十四,〈先正列傳.謝鳳華列傳〉,頁204。 27 理論上清代大部分時間都該稱「貓裏平原 」, 不過清末設苗栗縣時,貓裏街已改名 苗栗街,也因此稱苗栗縣,今地名仍同,故以下多用清末以來今名稱之。 28 詳見(清)光緒年間,〈光緒元年至五年為止土目解潘鍾侵吞口糧租穀數額清單〉, 《淡新檔案》,案號:17205-16;(清)光緒5年,〈新港社土目每年現收租佃並用費 清單〉,《淡新檔案》,案號:17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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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也一定程度反映出當時苗栗保仕紳的輿論實情。

三、新苗分界―縣界的初步勘定與日後逐漸確定

既然劉銘傳與臺北府衙等上級已批下:「誠不如以中港大溪為 界,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南距苗栗縣城二十里,較為適中。」 則新竹知縣方祖蔭與代理苗栗知縣林桂芬即就此大原則,再就縣 界做新的勘定,得到以下: 卑 職 ( 方 祖 蔭 、 林 桂 芬 ) 等 遵 ( 各 層 上 級 命 令 ) 即 訂 期 , 於(光緒 15 年)十一月二十日,同赴□□,會勘得中港溪 西 通 外 海 , 東 達 內 山 。 自 西 至 東 , 港 口 大 溪 一 條 , 至 公 館 仔庄 等 處 , 分 為 中 港 南 、 北 兩 溪 。 中 港 北 溪 至 溪心埧庄, 又分兩兩(應為「為兩」誤),過牛欄堵庄,復合為一。合 而 又 分 , 中間係南埔庄 。 南 溪 迤 南 , 北 溪 繞 北 , 直 抵 東 北 內 山 , 溪 道 迂 長 , 難以分界。 又 中 港 南 溪 至 六份仔庄 ,亦 分 為 兩 , 北 至 大 桃 坪 庄 , 又 分 為 二 。 南 溪 兩 條 , 均 屬 迤 南 , 北 溪 一 條 , 過 接隘仔庄, 斜 抵 內 山 。 當 經 卑 職 等 三 面 會 商 , 按 照 溪 道 形 勢 而 論 , 莫 如 中 港 口 達 南 港 溪 至 六 份 仔、大桃坪,過接隘仔等庄溪流,為新、苗分界,最為相 宜 。 各 人 意 見 相 同 , 當 於 中 港 南 溪 之 南 邊 , 立 碑 為 界 , 溪 邊 以 南 , 歸 苗 栗 縣 管 轄 ; 溪 以 北 , 歸 新 竹 縣 管 轄 。 計 新 竹 縣 城 起 , 至 中 港 南 溪 止 , 二 十 八 里 ; 又 自 苗 栗 縣 城 起 , 至 中 港 南 溪 南 邊 止 , 二 十 二 里 。 歸 苗 栗 管 者 , 名 為 「 中 港 南 保」;歸新竹管者,名為「中港北保」。29 按查《淡新檔案》中此公文雖有附圖,但其圖乃用傳統中國示意 式的古地圖繪製方式所做,不如查去清代未遠的日本時代 1904 年 《臺灣堡圖》來得詳細。上引文中,中港北溪即今稱中港溪,中 29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下)》,第二九八案,光 緒 15年 ,〈 苗 栗 、 新 竹 兩 縣 會 勘 定 界 繪 圖 詳 覆 巡 撫 劉 ( 銘 傳 )、 布 政 使 沈 ( 應 奎 ) 等〉,《淡新檔案》,案號:11714-7,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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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20 -港南溪即今稱南港溪,早在清末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時即已 用此稱,30故以下亦用今稱。查《臺灣堡圖》可知,中港溪自下游 往上游方向,過頭分街(今名頭份)再東、31尚未到斗換坪(今名斗 煥坪)間,即有一小庄「溪心埧」(今訛音為雞心壩),32中港溪到此 確實分為東、西兩道水,西道才是主河道、東道其實即頭分附近 有名之「興隆圳」與「牛欄肚圳」,33圳之東旁,今有大成高中在 此。東、西兩道水也確實在今之斗煥坪正南側牛欄肚(在今大成高 中南方)附近合一,又蜿蜒往東越過今三灣鄉,到今南庄鄉南富村 (清代名大、小南埔庄)一 帶 , 即 引 文 上 說 勘 界 當 時 名 為 「 南 埔 庄」。此南埔庄,應是俗謂大、小南埔兩庄之合稱。34 上 引 文 中 又 說 「 中 港 北 溪 」 到 此 「 南 埔 庄 」, 又 分 南 、 北 兩 溪,然後「南溪迤南,北溪繞北、難以分界」。然其實查《臺灣堡 圖》可知並非如此,中港溪流經「大、小南埔」之北,而「大、 小南埔」之南,確實有一條「南埔圳」,此圳是由中港溪引入、其 下 再 從 三 灣 街 上 流 回 中 港 溪 ,35所 以 並 沒 有 「 南 溪 迤 南 , 北 溪 繞 北、難以分界」的情形。如果說這段中上游的中港溪上,真要有 「南溪迤南,北溪繞北、難以分界」者,那也應該在「大、小南 埔」更北四、五公里處的「大、小銅鑼圈」等庄處,該處有一條 中港溪重要支流,即是峨眉溪(清代又稱月眉溪)。峨眉溪從「大隘 地區」36流經今北埔、峨眉兩鄉後,再蜿蜒流入中港溪者,公文上 30 ( 清 ) 陳 朝 龍 ,《 新 竹 縣 采 訪 冊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5種,1962),卷一,〈山川志.竹南堡川〉,頁45-47。 31 今 頭 份 在 清 代 名 稱 為 「 頭 分 」, 日 本 時 代 改 名 , 以 下 地 名 方 面 , 除 非 文 中 特 別 指 「今(之)頭份」時用今地名外,皆用清代舊名。 32 邱文光(主持).呂榮泉(主編),《苗栗縣地名探源》(苗栗:苗栗縣地名探源編輯 委員會,1981),頁65。 33 (清)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卷一,〈山川志.竹南堡川〉,頁47。 34 亦可參(清)同治 13 年,〈竹南一保南埔庄黃阿五為縱子糊為膽藉□□乞准嚴提質 訊以明黑白事〉,《淡新檔案》,案號:21301-13。可見中港保的大、小南埔庄,又 可被官方合稱為南埔庄。 35 (清)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卷一,〈山川志.竹南堡川〉,頁 45;再參(日)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 臺 灣 堡 圖 》(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復 刻 本 , 1996)。 36 「大隘地區」指今新竹縣峨眉、寶山、北埔三鄉,其在清代開發史,可見吳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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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竟沒有提,已甚奇。37加之以上公文內,數次所提名為「溪」但 其實為「圳」者,都是人為所挖,以灌溉今南庄、三灣、頭份等 三鄉鎮中港溪兩側之田,又參諸《新竹縣采訪冊.竹南堡川》,這 附近的圳溝遠不只此,如南埔圳之北也另有北埔圳,互隔中港溪 相鄰不遠,兩邊「水田化」後的各庄頭,都屬同個生活圈。38故上 引公文中所謂這些「分流水」,其實根本就非天然分道之溪水,而 是 人 工 的 「 圳 水 」, 方 祖 蔭 、 林 桂 芬 等 相 關 勘 界 者 不 太 可 能 不 知 情 。 故 這 份 勘 界 公 文 報 告 , 其 實 就 是 跟 劉 銘 傳 等 各 級 官 署 說 明 「中港北溪」不適合當兩縣縣界的理由。因為今頭份以東至今南 庄一帶客庄,清中葉以後都逐漸形成為同一個城鎮體系生活圈, 當 地 人 也 自 不 傾 向 為 中 港 溪 切 為 兩 半 後 分 屬 兩 個 縣 。 又 觀 前 引 《淡新鳳三縣簡明總括圖冊》中之「中港堡圖」與「苗栗堡圖」, 顯示兩保所發生轄區爭議者,也不在所謂「中港北溪」即今日中 港溪流域境內,故這裡並非以往中港、苗栗兩保發生轄區爭議的 問題所在,只是方、林等勘界者,就上級交代「誠不如以中港大 溪為界」一句,做更進一步詳細些的調查報告而已。所以以下公 文將講到中港南溪(即南港溪) 時,就會特別強調其中哪一段,是 林桂芬等勘界者認為最適合當縣界之地標。 《金廣福墾隘研究》(新竹:新竹縣文化局,2000)一書,此書為吳氏早年已出版 碩 士 論 文 ( 吳 學 明 ,《 金 廣 福 墾 隘 與 新 竹 東 南 山 區 的 開 發 ( 1834-1895 )》( 臺 北 : 國 立臺 灣師 範大 學歷 史研 究所 .專 刊( 14 ), 1986 ))所 修改 後,在 2000年 再出 版 為《金廣福墾隘研究》之上冊部分。 37 前已述「大隘地區」是道光14-15年(1834-35)時由「金廣福大隘」入墾原住民地 區後,逐漸武力拓墾成的漢人街庄地,由最遲到光緒 3 年(1878)大隘地區已加入 枋寮義民祭祀圈、顯示當地漢人街庄體系已經夠成熟來看,光緒 3年到勘界的光緒 15年,也已經十二、三年之久,林桂芬等勘界之傳統中國最基層之縣官,理當知此 溪之存在。 38 可 參 引 自 林 玉 茹 ,《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在 地 商 人 及 其 活 動 網 路 》(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 2000)頁82 之「圖2-3.清初竹塹地區的市街體系」、頁90「圖2-4.清中葉竹塹地 區的市街體系」、 與「圖 2-6.清末竹塹地區的市街體系」, 尤以其「圖 2-6.清末 竹塹地區的市街體系」之時代,最接近兩縣勘界年代。由該「圖 2-6」可知,清晚 期的同、光時期,當地的頭分街、斗換坪街、三灣街、大南埔街、南庄街等城鎮已 成型,彼此沿中港溪連成一線,溪之南北兩側各小庄若要至城鎮購商品,也都必須 往這些城鎮,故今頭份鎮以東中港溪兩側各客庄已成同個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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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22 -「附圖三:清代新苗分縣,東側之縣界圖」 **說明: 1.本圖依「中央研究院GIS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網站,網址: http://thcts.ascc.net/kernel_ch.htm擷取,再由筆者所轉製。 2.紅色實線為清末真正實行的竹苗分縣縣界, 3.紅色虛線為方祖蔭、林桂芬所呈報竹苗分縣時,東端的縣界,但最後並未實行。 4.圖中細黃色線為今鄉鎮界線,清代不存在,圖中仍畫出並標各鄉鎮之名以便閱讀。 上 引 文 說 :「 中 港 南 溪 至 六 份 仔 庄 , 亦 分 為 兩 , 北 至 大 桃 坪 庄,又分為二。南溪兩條,均屬迤南,北溪一條,過接隘仔庄, 斜抵內山。」又說:「(新苗兩縣縣界)莫如中港口達南港溪至六份 仔、大桃坪,過接隘仔等庄溪流,為新、苗分界,最為相宜。」 則以下六份仔、大桃坪,接隘仔三地位今何處?查《臺灣堡圖》, 只有載大桃坪庄,其在南港溪北岸,即今三灣鄉大坪村北境(南境 為清代大坪林庄),另兩處六份仔、接隘仔則無記載。 首先試論「六份子」庄位於今何處:按查諸清代臺灣方志, 目前僅見這附近只兩史料記載,即約在光緒 11 年(1885)所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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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竹 縣 制 度 考 . 中 港 堡 》 中 有 記 載 「 六 份 庄 」,39以 及 劉 銘 傳 清賦後不久之《淡新鳳三縣簡明圖冊.中港堡圖》也有劃出此 庄 。40又 由 該 圖 中 , 可 見 六 份 子 庄 是 畫 在 夾 在 大 坪 林 庄 與 大 桃 坪 庄 之 間 的 位 置 , 但 前 已 述 《 淡 新 鳳 三 縣 簡 明 圖 冊 》 有 關 清 新 竹 縣 各 保 圖 下 各 庄 位 置 , 其 實 方 位 幾 乎 完 全 不 足 為 據 以 判 斷 真 實 地 理 位 置 。 又 , 在 此 之 前 的 清 代 方 志 , 也 幾 乎 都 未 載 「 六 份 子 」 庄 , 甚 至 約 同 時 間 的 《 新 竹 縣 采 訪 冊 . 竹 南 堡 庄 》 也 未 載 ,41而僅載於上引兩清光緒朝史料。由此可見以下:一、「六份 庄」清末葉很晚期才新興之小庄;二、也很可能只是當地人口很 少的小庄,故約同時間之《新竹縣采訪冊》乃至約十年後 1904 年 《 臺 灣 堡 圖 》 也 都 未 載 。 但 既 然 《 新 竹 縣 制 度 考 》 是 載 「 六 份 子」庄在「中港保」境,則必不屬清代苗栗縣境,且必在做為新 苗分界的南港溪以北。然遍查戰後所編《苗栗縣地名探源》、乃至 近 年 新 編 《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苗 栗 縣 》, 與 此 地 望 鄰 近 之 《 頭 份 鎮 志》、《竹南鎮志》、《三灣鄉志》(以上都在清中港保境)、乃至位於 南港溪以南之《造橋鄉志》42等四鄉鎮方志所有通俗小地名中,竟 也無載「六份子」之相關地名。可見這清末葉新興的小庄名,後 來也未成為當地人眼中正式的通俗地名,故也未載於戰後所編各 39 臺灣 銀行經濟 研究 室(編),《新竹 縣制度 考 》( 臺北: 臺灣 銀行經濟 研究 室.臺灣 文獻叢刊第101種,1961),〈各堡莊名.中港堡〉,頁9。 40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淡新鳳三縣簡明總括圖冊》,頁38,「中港堡圖」。 41 ( 清 ) 陳 朝 龍 ,《 新 竹 縣 采 訪 冊 》, 卷 二 ,〈 莊 社 志 . 竹 南 堡 莊 〉, 頁 83-87 。 不 過 《新竹縣采訪冊 》寫「通共竹南堡,莊六十六」,而《新竹縣制度考 》寫中港保共 計一百零六莊,可見《新竹縣制度考》所載的中港保境內庄數較詳細,較前者多了 整整五十個庄,故會將「六份子」這類小庄頭也詳細記載,而《新竹縣采訪冊》所 修就較粗略。 42 施 添 福 ( 總 纂 ). 陳 國 川 . 翁 國 盈 ( 編 纂 ),《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卷 十 三 . 苗 栗 縣 ( 上 ) ∕ ( 下 )》。 張 雙 旺 ( 等 編 輯 ),《 造 橋 鄉 志 》( 苗 栗 造 橋 : 造 橋 鄉 公 所 , 2009)。 陳運棟(主編 ),《 頭份鎮志 》( 苗栗頭份:頭份鎮公所,1980); 又有 頭 份 鎮 志 編 纂 委 員 會 ( 編 纂 ), 陳 運 棟 ( 總 編 ),《( 新修) 頭 份 鎮 志 》( 苗 栗 頭 份 : 頭 份 鎮 公 所 , 2002 )。 楊 景 淋 ( 主 修 ),《 竹 南 鎮 志 》( 苗 栗 竹 南 : 竹 南 鎮 公 所 , 1982 )。 陳 運 棟 文 教 基 金 會 ( 編 纂 ),《 三 灣 鄉 志 》( 苗 栗 三 灣 : 三 灣 鄉 公 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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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24 -地名資料。43 那「六份子」庄究竟位於何處?或可由前林桂芬勘界之引文 中 「 中 港 南 溪 至 六 份 仔 庄 , 亦 分 為 兩 , 北 至 大 桃 坪 庄 , 又 分 為 二」一句,再比照《臺灣堡圖》考之。引文中說:南港溪往上游 到這個「六份子」時,分為南、北兩溪,其中北側溪再東向到大 桃坪庄,又再分為南、北兩條溪。則林桂芬等勘界人呈報說:前 述兩條「南側溪」都「均屬迤南」,所以請以北側溪為縣界。那再 參《新竹縣制度考.中港堡》已知「六份子庄」屬清代新竹縣中 港 保 所 轄 , 便 可 知 「 六 份 子 」 庄 , 就 在 南 港 溪 與 「 第 一 個 南 側 溪」的北岸。再參《臺灣堡圖.造橋圖》,44可知南港溪往東向上 游的南側第一個支流溪,即今造橋鄉內最主要溪流之一的「造橋 溪」。而「六份子」這個小庄,很可能就在今南港溪與造橋溪會合 處的北岸。但由《臺灣堡圖.造橋圖》來看,這地方在 1904 當 時,已被日本人新築的縱貫線鐵路穿越而過,且這兩溪交會處之 「北岸」地,已沒有房屋街庄之跡。45 此外,前引林桂芬、方祖蔭兩人呈報之縣界,在大桃坪之處 這段,與後來的事實上的縣界,也有不符之處。按兩人呈報說: 在大桃坪庄應該以「北側溪」接到「接隘子」庄為界。首先先述 「 接 隘 子 庄 」 今 位 置 : 此 庄 即 今 三 灣 鄉 大 河 村 之 「 錫 隘 」, 又 名 「楔隘」,在客家話中,「接」、「錫」、「楔」三字音相近,當是清 代時因客家話音近而有多種寫法,其本字以「楔」字為最妥。相 傳 這 地 名 是 因 清 代 設 隘 防 線 時 , 此 處 本 未 設 隘 寮 , 故 後 來 又 補 之,所以地名就稱為「楔隘」。46這類因為「修補隘防線不足」而 43 按今 獅潭 鄉境 也有 一地 名曰 「六 份 」,但 其在 後龍 溪上 游區 ,故 上引 史料 所指 六份 子,絕非指此處。又筆者曾請教出身於苗栗縣造橋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邱 添 生教授 聽過「 六份子 」這地 名否? 邱氏也 表示:「從來 無識聽 過這地 名,顛 倒係 前 面 講 个 『 大 桃 坪 』, 細 時 候 輒 輒 去 搞 。 」( 譯 : 從 來 未 曾 聽 過 這 地 名 , 反 而 是 前 面講的「大桃坪」,小時候常常去玩)。 44 (日)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堡圖》,頁96,「造橋圖」。 45 推 測 可 能 是 日 本 人 築 鐵 路 前 , 已 將 「 六 份 子 」 這 個 新 興 小 庄 頭 給 完 全 拆 除 , 若 如 此,也難怪後人會不知有此地名。 46 梁 召 明 ( 主 持 ). 陳 運 棟 ( 總 編 纂 ),《 三 灣 鄉 志 》, 頁 199 。 又 「 楔 」 字 本 就 有 「 補 」 的 意 思 , 國 語 語 法 多 做 名 詞 用 , 意 旨 拿 來 修 補 的 東 西 ; 但 客 家 話 語 法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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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地名,在今苗栗縣境內不特此處有之,在獅潭鄉和興村也另 外有「楔隘」地名。從今三灣鄉大河村到獅潭鄉這一帶,都是清 後期黃南球在內山勢力的拓殖範圍,故這類「修補隘防線不足」 地名也重複使用。但林桂芬等勘界者所報「接隘子」者,依地望 而言應非今日獅潭鄉之「楔隘」,而是指今日三灣鄉大河村之「錫 隘」。然若按林桂芬、方祖蔭兩人所呈報,此處縣界該要以大桃坪 的「北側溪」(今俗稱桃坪坑溪)直透到今三灣鄉大河村之「楔隘」 一 線 為 界 。 但 實 際 上 參 《 臺 灣 堡 圖 . 三 灣 圖 》47可 知 , 1904 年 時,苗栗一堡(即清苗栗保)與竹南一堡(即清中港保),在此處兩 堡之界,卻是以林桂芬等人所報的大桃坪之「南側溪」為界。按 實際上在大桃坪處的南港溪,應該是林桂芬等人所謂「南側溪」 才是南港溪真正主幹道,其「北側溪」即桃坪坑溪,溪水短小, 只是丘陵地形上的一小野溪;而「南側溪」的南港溪主道上游, 才 會 經 過 「 楔 隘 」, 不 知 為 何 林 桂 芬 等 勘 界 者 呈 報 時 , 竟 呈 報 以 「桃坪坑溪直透楔隘」一線為界。實際上若按《新竹縣制度考. 各堡莊名.中港堡》所載,後來竹苗分縣在此地劃界,應該還是 以大桃坪之南側溪、也就是南港溪主幹道為界,因為清代臺灣末 葉時「桃坪坑溪直透楔隘」這條線以南,至少已有「大坪林庄」、 「二十四份庄」、「菴缸董庄」、「大河底庄」、「十股庄」、「八股河 角庄」等庄48,而這些庄在《新竹縣制度考》都載入中港保境內, 可 知 林 桂 芬 等 人 呈 報 劃 界 公 文 後 , 實 際 上 在 後 來 做 劃 界 的 區 分 「楔」字更可當動詞,如「楔衫」(將上衣塞進褲子裏 )、「楔入去 」( 塞進去 )。 不 過,「接 」字 也有略 有接補 之意, 寫作「 接隘子 」也未 嘗不妥 。然按 今苗栗 當地 通俗客語唸法,其本字做「楔」為宜。 47 (日)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堡圖》,頁89,「 三灣圖 」。 4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新竹縣制度考》,〈各堡莊名.中港堡〉,頁 9。又「大 坪 林庄」 即今三 灣鄉大 坪村;「二十四 份庄 」在今 三灣鄉 大坪村 東北境 ,恰臨 桃坪 坑 溪南側;「菴 缸董庄」 在今 三灣鄉大 坪村 東側,又 寫做 「暗缸凍 」;「大 河底庄」 即 今三灣 鄉大河 村;「十 股庄 」在今 三灣鄉 大河村 之東, 今又分 「上十 股」跟 「下 十股」;「八股河角庄」在今三灣鄉大河村之西南,今名八股。以上地名皆參邱文光 ( 主 持 ). 呂榮 泉 ( 主 編 ),《 苗 栗 縣 地名 探 源 》, 頁 138-140 ; 施添 福 ( 總 纂 ). 陳 國川.翁國盈(編纂),《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下)》,頁 566-571;陳 運棟文教基金會(編纂),《三灣鄉志》,頁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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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26 -時 , 最 終 還 是 以 南 港 溪 主 幹 道 , 為 竹 苗 兩 縣 縣 界 。 而 且 「 大 河 底 」、「 十 股 」 兩 庄 都 約 在 「 接 隘 子(楔隘子)」 之 正 南 境 , 加 之 《新竹縣制度考》仍將之記入清代新竹縣中港保,可見兩縣縣界 東端,最終也未以林桂芬等人呈報的「接隘子」為界。故清代竹 苗兩縣縣界之東端,概以《臺灣堡圖》所劃最準,亦即概以今日 三 灣 鄉 與 造 橋 、 獅 潭 兩 鄉 之 鄉 界 , 做 為 當 時 竹 苗 分 縣 之 東 端 縣 界。 又這個「東端」的「實際上」竹苗分縣縣界,該是反映出清 代黃南球在同治 5 年(1866)以後在大河底、大南坪等地之拓殖 勢力有關,而黃南球又是在同治 5 年以「金萬成」墾號「起家」 於中港保的三灣地區,不久後就南拓大河底、大南坪等地。故當 光緒晚期,官方最終仍將大河底、大南坪等地,劃入當時新竹縣 中港保,也是該遷就黃南球拓殖勢力範圍的現實。49 又前引史料中,劉銘傳等上級曾批下所謂:「歸苗栗管者,名 為『中港南保』;歸新竹管者,名為「『中港北保』」一句。然根據 學者考證,事實上待竹苗分縣確定後,也沒有再做這區分,歸新竹 縣管的,仍叫中港保(堡)或竹南一保;劃歸苗栗縣的也就是今造 橋鄉境,也沒有另設「中港南保」,而都逕劃歸苗栗保也就是竹南 二保所轄,否則《清苗栗縣志》該會記載此保名稱。50

四、結論

清代中港保與苗栗保在今日俗稱「山線」一部的造橋地區, 保界一直未曾釐清,直到劉銘傳來臺要求清賦時,中港保人跟苗 栗保人,仍各自認為清代造橋庄一帶諸庄,係屬於自己的保界內 之庄頭,顯見清賦當時已有保界爭議。後到光緒 13 年(1887),劉 49 詳 黃 卓 權 ,《 跨 時 代 的 臺 灣 貨 殖 家 ― 黃 南 球 先 生 年 譜 ( 1840-1919 )》( 臺 北 : 國 家圖書館臺灣分館,2004),頁 59-66。又見同書,頁 147,直到光緒 10年,黃南球 仍定居於中港保的大坪林庄。但新苗分縣後的黃南球也已開始拓殖今獅潭與大湖等 地,然後者兩地,在清代仍劃入苗栗縣苗栗保,則應該是考量到當地距離苗栗街較 近、較屬「苗栗保生活圈」之因素。 50 林聖 欽,〈清 代淡 水廳 竹南 一保 街庄 名的 社會 空間 意涵 :試 論慈 裕宮 五十 三庄 宗教 組織的形成〉,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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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向清廷奏設苗栗縣,兩保之人民又發生爭議,苗栗保人認為 該地區當屬苗栗保而該劃入清代新設的苗栗縣內,中港保人則認 為其當屬該保而當留在清代新竹縣境內,造成光緒 15 年時竹、苗 兩 縣 縣 衙 , 必 須 一 同 到 造 橋 一 帶 勘 界 , 釐 清 劃 界 並 確 認 新 的 縣 界。而本文考證出此次光緒 15 年時竹苗劃界所呈報結果,在今造 橋鄉之東側與三灣鄉南境,也仍有模糊未清之處,此處的竹苗兩 縣縣界,須待光緒 15 年後,才逐漸為竹苗兩縣雙方官府實際運作 時逐漸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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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8 期 228

-The Defining of the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Zhonggan Bao

and

Miaoli Bao

in the Ch’ing Dynasty

Zhang, Zheng-tian Abstract

Zhonggan Bao

(a. k. a. Zhunan first Bao)

and Miaoli Bao

(a. k. a. Zhunan second Bao)

in the Ch’ing dynasty are proverbially called the Zaoqiao section of the

“mountain line,” and the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these two hadn’t been

clarified until the arrival Ming-chuan Liu, who brought the request to Ch’ing

dynasty. But the people from the Baos of Zhonggan and Miaoli still consider the

Zaoqiao section as part of their own territories, thus we could see the great

controversy existed within the demarcation then. Till 1887, Ming-chuan Liu has

proposed to Ch’ing dynasty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Miaoli county, and

discords occurred again between people from these two Baos, and people in

Miaoli Bao view the Zaoqiao section should remain as part of Xinzhu county,

and all above led to the policemen of Xinzhu and Miaoli had to arrive there, then

the act of demarcation was finally performed in 1889.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demarcation marked in 1887 within our research,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east of Zaoqiao country and the south of Sanwan

country was still un-clarified, and the borderline between Miaoli and Xinzhu has

remained unclear after 1887 wh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se two counties made it

clear within the practical procedure through gradual efforts.

Key words:

The Period during Ch’ing Dynasty’s Taiwan, The Miaoli County in

the Ch’ing Dynasty, Historic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Historical

Geography, liufenzhi Village, Zaoqiao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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