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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選罷法形塑下的選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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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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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義學報第十六期(八十三年九月) 某些人或某些團體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然而憲法所規定之普通選舉原則,並非即調任何人均可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而絕 無限制之意。立法機關在制訂有關選舉權法律時,仍然可基於某些重要利益之考慮而對人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附以一定條件的 限制。此一限制,必須有絕對必要之理由始為憲法所允許。世界各國選舉法,大多公認下列之限制對選舉權之行使具有絕對必 要之理由,例如 .. 候選人年齡規定、心神健全未厲禁治產之人、未受概奪公權之宣告者等(如選罷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之 規定)。顯然地,學經貿歷的限制並未包括在上述必要理由的範圍之內,因此,選罷法對候選人學歷限制已嚴責剝奪了眾多人 民的參政權。(董保城,民品、 5

..

℃、法) 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與公職人員間政的品質,要求候選人應具有一定的學經貿歷的確有其必要,惟並不應以學歷文件為唯一 認定的方法。候選人學經資格的檢核與認定的標準應有更為彈性但不失客觀公正的作法。雖然限制的規定仍然保留,但因規範 的排他性並非毫無權變,而大大降紙、因過份制奪人民基本參政權所產生的違憲之虞。除此之外,選罷法三十五條對學生所做的 除外規定,亦應基於參政權的保障而放寬原有的限制。 Z治.

參、選區劃分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選區重劃在實行比較多數制的單一選區,是個相當棘手的問題,因為透過重割,政黨的勝負情勢,可能因而道轉。(楊泰 順,民品、。 .. ℃、立∞)若就前年(∞ 0年)二屆國民大會代表與去年 (2 年)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區均較以往為小,且若干地區 成為只選一名的情況看來,其競爭性已與單一選區相去不遠。而依據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國各類選舉的禮區劃分是屬 於各級選舉委員會的職權,劃分的結果並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於公布選舉公告時公告。在選舉委員會的公正、相一然尚未完全 獲得普遍的肯定之前,將攸關選戰勝敗關鍵之一的選區劃分,以上述的制度設計來因應我國日漸朝向單一選區發展的趨勢,其 應有的公信力與妥適性將面臨挑戰。由於選區創分關係著政黨勢力的分配,讓執政黨可以控制的選舉委員會來處理此一問題, 其有欠常至為明顯。(同前文 .. ℃、立∞)再加上選舉區之劃分,非以法律定之,亦未經過立法院審議,全向各級選舉委員會主 導,而選舉委員會的中立性、超然性即有問題,再加上以行政命令公布,極易任意劃分,使選舉區有利於執政黨。再者,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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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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