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義學報第十六期(八十三年九月) 某些人或某些團體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然而憲法所規定之普通選舉原則,並非即調任何人均可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而絕 無限制之意。立法機關在制訂有關選舉權法律時,仍然可基於某些重要利益之考慮而對人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附以一定條件的 限制。此一限制,必須有絕對必要之理由始為憲法所允許。世界各國選舉法,大多公認下列之限制對選舉權之行使具有絕對必 要之理由,例如 .. 候選人年齡規定、心神健全未厲禁治產之人、未受概奪公權之宣告者等(如選罷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之 規定)。顯然地,學經貿歷的限制並未包括在上述必要理由的範圍之內,因此,選罷法對候選人學歷限制已嚴責剝奪了眾多人 民的參政權。(董保城,民品、 5
檢視選罷法形塑下的選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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