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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歷史詞彙的形塑與轉變—以「出草」為例(171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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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翁佳音. 臺灣歷史詞彙的形塑與轉變—以 「出草」為例(1717-1994). 研究生:席名彥 2019 年 8 月. 撰.

(2) 本文於 中央研究院 臺灣史研究所 訪問期間完成.

(3) 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出草」詞彙意涵及語言使用方式的歷史變遷,並探究其轉變 因素。「出草」是臺灣特有的漢語詞彙,起源於十七世紀漢人社商對臺灣原住民 捕鹿行為的描述,到了十九世紀以後,由於隘墾地帶隘丁與山區原住民狩獵衝突 頻繁, 「出草」的語意逐漸轉變為「生番殺人」。 文獻紀錄上,十九世紀以前臺灣方志對「出草」一詞僅用於捕鹿或狩獵的語 境,但十九世紀以後的文獻,開始將「出草」等同於生番殺人。政權更替後,日 文文獻承襲了出草殺人的說法,二十世紀以後出版的原住民研究書籍,都已將「出 草」當作原住民獵首行為的專有名詞。總督府官方更透過吳鳳故事的創造,讓「出 草」的負面詮釋深植人心。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延續相關政策,加上國民教育體制與大眾傳媒的推波助瀾, 吳鳳故事中的「出草」印象,仍被視為原住民文化的負面象徵,因此成為原住民 運動力圖破除的目標之一。二十世紀末,原住民作家重新詮釋了「出草」一詞, 給予光榮、勇敢的正面意義,並以實際的抗爭行動,成功改寫了整個社會對「出 草」的認知,影響持續至今。 本文認為,文獻中「出草」詞義之所以轉變,是因為原住民內化了外來語言 詞彙後,反而在使用過程中改變了語言使用者群體原先對該詞彙的認知。此一語 言現象,不僅可能發生在十九世紀「出草」詞義從「捕鹿」轉變為「殺人」的歷 史階段,在近代原住民作家的行動及其結果中,亦可相當程度地得到驗證。. 關鍵字:出草、臺灣原住民、歷史社會語言、詞彙史、原住民作家.

(4)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illuminate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meaning and language usage of the phrase chutsao ( 出 草 ) and to explore how such transformation takes place. Chutsao is a unique Chinese vocabulary from Taiwan. It originated from the descriptions of Taiwan’s indigenous people practicing deer hunting by the Chinese franchisees in 17th century. After the 19th century, the meaning of chutsao has gradually changed from an act of deer hunting to “an act of murder (by savages) ” due to the frequent conflicts between the frontier guards and the mountainous indigenous peoples. In the historical materials, Taiwan’s local gazetteer used the term chutsao only for the context of deer hunting or hunting before the 19th century. However, in the historical materials after 19th century, the phrase chutsao appeared to be commensurate with the act of murder. After the regime of Qing dynasty was replaced by Japan’s, the Japanese appropriated the idea of chutsao in their literature. The academic works regarding indigenous studies published after the 20th century have used chutsao as the proper term for indigenous head-hunting behavior. Government of Taiwan has even presented the negative embodiment of chutsao through the creation of Wu Feng's story. After the WWII,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tinued the assimilating policies, coupling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and mass media. The expression of chutsao in Wu Feng’s story is still regarded as a negative symbol of indigenous culture, and such negative symbol has become one of the objectives which indigenous movements attempt to oppose.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indigenous writers reinterpreted the word chutsao, granting it positive meanings such as glory and courage, and successfully reshaping the whole society's recognition of chutsao with actual combat activities, and such impact of reshaping society's recognition of chutsao continues to this day. This thesis believes that the reason for the change of the phrase chutsao in historical materials is because the indigenous people have internalized the vocabulary of a foreign language and thereby indirectly modifying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foreign vocabulary through indigenous people’s daily usages. This linguistic phenomenon of modificion can be found not only in the historical milieu of the phrase chutsao in 19th century but can also be verified to a considerable extent -- from the social movements as well as their results -- of the contemporary indigenous writers. Key words: Chutsao, Taiwani indigenous people, Historical sociolinguistics, Lexical history, Indigenous writers..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一、問題意識........................................................................................................ 1 二、研究回顧........................................................................................................ 3 三、研究方法........................................................................................................ 6 第二章. 十八世紀的「出草」敘事:贌社、捕鹿與射獵 ..................................... 10. 一、「出草」詞彙的出現.................................................................................... 10 二、「出草」詞彙的傳抄與變化........................................................................ 15 (一)從《諸羅縣志》到《臺海使槎錄》與《番社采風圖考》.......... 15 (二)「出草」的想像與再現.................................................................... 19 (三)「出草」場所與詞彙使用者的變化................................................ 21 第三章. 十九世紀「出草」的轉義:從射獵到殺人 ............................................. 24. 一、隘墾地帶的「出草殺人」語言.................................................................. 25 二、「出草殺人」的語境推測............................................................................ 33 第四章. 二十世紀「出草」詮釋的轉變 ................................................................. 37. 一、日治時期「出草」詞義與負面評價的建立.............................................. 37 (一)「出草殺人」概念的承續................................................................ 38 (二)吳鳳故事中的「出草陋習」.......................................................... 41 二、戰後「出草」汙名認同的破除與再詮釋.................................................. 45 (一)打倒吳鳳.......................................................................................... 45 (二)一九九四年「原住民文化出草宣言」.......................................... 47 第五章. 結論 ............................................................................................................. 52. 參考書目...................................................................................................................... 54.

(6) 第一章. 緒論. 一、問題意識 「出草」一詞,現在通常被用來做為原住民「獵首」習俗的代名詞,甚至被 簡化為「斬首」的意思。1教育部國語辭典中對於「出草」的定義如下: 「舊日臺灣原住民埋伏於草叢中,捕殺入侵者或獵取他族的人頭,再將人頭 去皮肉,置於髑髏架上,稱為『出草』。此一行為象徵自衛、勇敢,並具有宗教 意義。」2 雖然臺灣原住民的獵首習俗已走入歷史, 「出草」這個詞彙仍被繼續使用著, 特別是在原住民發起的政治抗爭與社會運動場合,經常可以看見原住民將抗爭行 動比擬為「出草」。3 然而,在翻閱史料的過程中,卻可以發現在十八世紀時,「出草」一詞原本 做為捕鹿或狩獵的意思來使用,直到十九世紀後期的史料,才出現「出草殺人」 的說法。 日治時代研究臺灣原住民的學者如森丑之助等人,曾經觀察到這段「出草」 詞義的變化,他們比較了清代文獻中的「出草」以及他們當時所認知的「出草」 之後,發覺「出草」的詞義從「狩獵」轉變成了「獵首」。然而,這段轉變究竟 如何發生,又是什麼因素促使其轉變?似乎仍屬未解。. 1. 如 2017 年,八田與一銅像和蔣介石銅像相繼遭到斬首的新聞,有媒體以「臺灣還在出草」來 形 容 ;〈 中 時 快 評 : 臺 灣 還 在 出 草 〉,《 中 時 電 子 報 》, 2017 年 4 月 23 日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24000444-260109,檢索日期 2019 年 3 月 23 日。 2 教 育 部 ,《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版 》 網 路 版 ,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o=dcbdic&searchid=Z00000125021,檢索日期 2019 年 3 月 23 日。 3 例如臺東知本卑南族卡地布部落對公所和縣府的抗爭,族人向媒體表示自己的心態就像是「出 草」 ;以及屏東縣牡丹鄉村長抗議國軍飛彈試射噪音,在臉書上號召村民「出草」 。 〈丟雞蛋是「合 法出草」!卡地布族人捍衛文化獲判無罪〉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2015 年 6 月 11 日,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8409;〈鷹式飛彈空中爆炸 村長怒號召村民出草〉,《中央 社》 ,2017 年 6 月 23 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6230342.aspx。檢索日期 2019 年 3 月 23 日。 1.

(7) 我們可以將使用到「出草」一詞的史料文獻,視為人們對「出草」之歷史心 態的具象展現,這些文獻反映出當時人們對於「出草」詞彙的認知。十九世紀後 期的人談到「出草」的時候腦中所想的事情,以及他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與十八 世紀的人所說的「出草」是不同的;當代臺灣原住民在抗爭行動中所詮釋的「出 草」 ,與二十世紀前半日本學者所認知的「出草」 ,也有著不同的意義。詞義的轉 變,所代表的正是詞彙使用者對於該一詞彙的認知已經產生了變化。 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即「出草」一詞的轉變過程。在臺灣史的不同階 段,人們使用「出草」這個詞彙的方式如何發生轉變,將是本研究的重點。至於 「出草」所指涉的行動究竟如何進行,或者具有何種文化意義,則不屬於本文的 研究範圍。 此外,在臺灣原住民各族語言中,都有獨特的族語詞彙可指涉為「出草」的 意思。4然而,受限於史料文獻的缺乏,我們難以確知原住民各族語言中這些詞彙 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使用,以及它們是否影響到「出草」一詞的使用。我們也 必須意識到,無論是研究者或是原住民自身,在選擇以漢字的「出草」兩字來敘 述原住民的某種文化時,是經過了一番意義與詞彙的對應翻譯過程,在這過程中 所欲詮釋的原住民主體,已經受到了外來語言與文字的影響。 因此,本文所探討的「出草」詞彙,將針對文獻中以漢字書寫為「出草」的 文字符號來進行研究,若從史料文獻的脈絡來看,「出草」的起源較有可能是漢 語使用族群觀察臺灣原住民活動而創造的漢語詞彙。透過這些以漢字書寫「出草」 的文獻,我們將可能回到「出草」一詞最早出現在臺灣歷史上的時間,並重建起 它近三百年來的詞義演變歷程。. 4. 例如「gmaliq(太魯閣語)」 、 「ulri(魯凱語)」 、 「maruvuungu(拉阿魯哇語)」 、 「ozomʉ(鄒語) 」 、 「mu-iri(卡那卡那富語)」 、 「makavas(布農語) 」 、 「malakem(賽夏語) 」在辭典中所對應的漢詞 為「出草」 ,此處「出草」皆做「獵首」之意; 「mgaga'(泰雅語) 」 、 「mingayaw(撒奇萊雅語)」 、 「djemulu(排灣語)」對應的漢詞為「馘首」 ;又如卑南族語詞彙「mutralun」 ,除了詞彙本身在 辭典中有狩獵的意思,其詞彙結構「mu+tralun」意指「去+草」 ,與中文的「出草」相似,而據卑 南族學者孫大川指出,「mutralun」亦有「出草(獵首)」的意思。 2.

(8) 二、研究回顧 過去研究者討論「出草」時,多逕將「出草」當作「獵首」的意思,並針對 獵首的文化進行分析與討論。這些研究,雖然清楚說明了原住民獵首文化的特色 與意義,但並非本文主要討論的課題。故以下本文的回顧對象,將以有關「出草」 詞義以及清代官員文字書寫的研究為主,討論目前有關歷史詞彙意涵轉變的研究 成果。 首先,是薛順雄在 2001 年發表的〈臺灣清代「竹枝詞」價值研討〉,5這篇 文章藉由清代官員和文人以番人獵首習俗為主題所作的竹枝詞,探討到「出草的 真正意義到底是什麼?」的問題。 薛順雄指出,「出草」這個語詞,在中國的漢語文獻從未出現,只見之於臺 灣的文獻,可以知道這是一個「臺灣的語詞」。然而,薛順雄雖然觀察到了「出 草」的語意有從捕鹿變為殺人的傾向,在解讀史料時,他先是引用十九世紀後期 的《臺東州采訪冊》 ,在番語的紀錄中有一則寫為「出草:木瓜瞞喝那」 ,他因此 認定「出草」的語源不是來自漢人,而是番語;接著,他又藉由十八世期前期的 〈社寮雜詩〉和《臺海采風圖》,當中「番謂射鹿為出草」的敘述,而認為「出 草的番語意義是射鹿」,但薛順雄的解讀恐怕有幾項錯誤。 第一, 《臺東州采訪冊》記載的「出草:木瓜瞞喝那」 ,是在「南路埤南各社 番語」篇, 「木瓜」指的應是卑南語的動作詞「去」 (muka) , 「瞞喝那」則較難找 出相對應的卑南語詞,但可以確定的是,這段記載中「木瓜瞞喝那」才是卑南語, 而「出草」則是「木瓜瞞喝那」的漢語翻譯,也就是說,在《臺東州采訪冊》裡 的「出草」是一個漢語詞彙。 第二,薛順雄忽略了文獻形成的順序,他將關於捕鹿和獵首的「出草」文獻 全部放在一起討論,而得出了「出草的原意是打獵,獵物包括鹿和人」的結論,. 5. 薛順雄, 〈清代臺灣竹枝詞價值研討〉 ,收錄於《第三屆通俗文學與雅正文學研討會論文集》 (臺 中:國立中興大學,2002),頁 351-386。 3.

(9) 但這些文獻彼此之間已經相差一百多年。若仔細觀察文獻的時代,不難發現,清 代文獻作者使用「出草」的時候,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專指「捕鹿」,十九世紀 中葉以後則指向「生番殺人」,界線頗為清楚,並不會混為一談。 另外一篇談到「出草」詞義轉變的文章,是 2010 年楊志遠發表的〈環境與 歷史—清代臺灣野生鹿消失的原因分析〉。6透過清代文獻觀察臺灣的捕鹿歷史, 楊志遠注意到,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的文獻中,「出草」是捕鹿的意思,並未與 「殺人取首」連結在一起,不過楊志遠對此沒有深究,只將詞義的轉變認定為「以 訛傳訛的誤解」。 關於「出草」在書寫或口語上運用的情形,2012 年陳龍廷發表在《文學臺 灣》的〈聽鳥音.半路柵:臺灣歌謠的「生番出草」及其修辭策略〉一文,7提供 了一個很有趣的案例。二十世紀初日本學者採集北臺灣的民間歌謠,當中竟有兩 首歌與「生番出草」有關: アン ツアイ ツウ トン アン テム テム. チンイ ホアヌ ツッ ツアウ テンア チアウ イム. ヒンア コヲ ナア ベエ タアウ テオ テム. ラヌ ソオ トン ラアイ チア アヌ シム. 「紅 菜 煮湯紅沉沉,生 番 出 草 聽 鳥 音;兄 哥若要 頭 著頕,咱嫂返 來即安心。」 ジッ タアウ ツッ ラアイ キム ナア ナア. チンイ ホアヌ ツッ ツアウ ボアヌ ロオ ツアア. ラヌ ソオ イイ アイ コヲ ンム カンア. ラヌ ソオ ツア ツア シンウ カウ タンア. 「日 頭出 來金焱焱,生 番出 草 半路 閘;咱嫂意愛哥不 敢,咱嫂早早 想到 今。」 8. 從平澤丁東標記的片假名注音,可以知道這兩首歌謠都是以漳泉語言演唱。 陳龍廷認為,這兩首歌謠將獵首的血腥意象與男女情愛大膽地連結在一起,而且 主題都是女性向男性的示愛。陳龍廷也猜測,這些歌謠的作者,可能是曾擁有「出 草」習俗,而後歸化的平埔族,或者至少是相當能夠同理原住民文化的漢族詩人。 不過,這兩首歌謠的作者是什麼身分,我們無法確定,就連歌詞裡的「出草」 究竟是不是「獵首」的意思,或許都還有待商榷。可惜的是,我們不知道歌謠創. 6. 楊志遠, 〈環境與歷史-清代臺灣野生鹿消失的原因分析〉 , 《高雄師大學報》28,2010,頁 7992。 7 陳龍廷, 〈聽鳥音.半路柵:臺灣歌謠的「生番出草」及其修辭策略〉 , 《文學臺灣》第 82 期, 2012,頁 110-123。 8 平澤丁東, 《臺湾の歌謠と名著物語》 (臺北:晃文館,1917),頁 48-49;部分用字參考教育部 《臺灣閩南語常用辭典》做修改。 4.

(10) 作的年代,平澤丁東也沒有詳細指出歌謠採集的地點,讓這兩首「出草」歌謠缺 乏進一步追蹤的線索。 有關原住民歷史詞彙的研究,如 2006 年翁佳音發表的〈牽手 khan-chhiú 來 看臺灣世界史-從臺灣歷史慣用語論大福佬文化圈概念〉一文指出,9有一段時 間臺灣人將稱呼妻子為「牽手」的語言習慣,認定為源自於臺灣平埔族語,但透 過文獻的比對可以發現,用「牽手」稱呼妻子並非源自於臺灣,至少在十七世紀 初馬尼拉的漳州語《基督教教義》,就出現了以「牽手」稱呼妻子的說法,這種 用法並不是從臺灣傳過去的,而是漳泉語系的閩南人在海外流行的語言文化。 之所以會有「牽手是平埔族語」的說法,則是來自對臺灣文獻史料解讀的偏 誤,事實上清代來臺的官員與文獻作者,可能連區分閩南語和番語都有問題,在 記錄臺灣特有的風俗和語言文化時,容易受到報導人(Informant)的影響而產生 混淆,若我們逕自將文獻單方面的說法當成歷史事實,就可能陷入錯誤的理解當 中。 針對「牽手」一詞的史料探討,提供了一個運用歷史學方法考證臺灣歷史詞 彙的研究範例。這提醒了我們,在閱讀清代的「中文文獻」時,往往不能只看字 面上的意思,而是要更深入思考,文獻的作者如何用中文詞彙去紀錄他其實不甚 理解的臺灣社會。在考證歷史詞彙的過程中,這將左右我們對史料的解讀方向。. 9. 翁佳音,〈牽手 khan-chhiú」來看臺灣世界史-從臺灣歷史慣用語論大福佬文化圈概念〉,《臺 灣史研究》第 13 卷第 2 期,2006,頁 1-31。 5.

(11) 三、研究方法 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如何界定詞彙的意義其實是一件相當複雜的事情,漢 語詞彙研究中針對詞義至少可以概分為三種類型,也就是「指稱意義」 、 「理解意 義」和「用法意義」。 詞彙作為一個語言符號,通常有它所指涉的實際事物,該事物即成為詞彙最 基本的「指稱意義」;而人們對詞彙所指涉的事物的概括性認識、詞彙帶有的正 負評價,以及透過詞彙延伸出的聯想意涵,屬於詞彙的「理解意義」;最後,在 什麼樣的語境下如何使用詞彙,則構成詞彙的「用法意義」。10 以「出草」一詞為例,當史料使用「出草」來描述原住民的實際行動,無論 是前往草原獵鹿,或者潛伏草木襲擊,都屬於「出草」的「指稱意義」;在清初 文人詩作中的「出草」,是原住民純樸風俗的象徵,描述上多有歡愉的氣氛,但 清末文人詩作裡的「出草」,卻因為指向殺人獵首,散發恐怖氛圍,呈現出「出 草」一詞不同的「理解意義」 ;11在吳鳳的故事裡, 「出草」是原住民必須革除的 陋習,但原住民社會運動援引「出草」這個歷史詞彙,則是做為捍衛族群的傳統, 反映了同一個詞彙在不同語境下各異的「用法意義」 。釐清這些詞彙意義的差別, 有助於我們分析史料當中究竟如何使用詞彙,以及呈現出什麼意思。 由於涉及了語言變化的問題,本文亦參考社會語言學的研究方法。如果將史 料中提到「出草」的敘述,視為一個個「語言事件」 (speech event) ,我們在解讀 相關史料時,就必須審視其中幾項重點,包括(一)語言事件發生的背景(二) 參與事件的人(三)語言事件的目的(四)敘述上的口吻、管道和內容。而在這 個語言事件當中,使用「出草」的人群屬於何種語言團體(language community) , 也相當值得觀察。12 10. 宋培杰, 《改革開放以來漢語舊詞新義研究》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 ,頁 19-27。 例如比較「出草番兒每拍肩,踏歌歡飲不知年。伊尼無數惟功狗,貿易還徵贌社錢。」 (孫霖, 約 1760)與「隘寮高築大山顛,警鐸聲從谷口傳。昨日野番初出草,茶園十里絕人煙。」 (王石 鵬,約 1900)這兩首詩對「出草」的敘述,可發現詩作中「出草」詞彙理解意義的差別。 12 「語言團體」 ,指的是使用共同語言和共同的語言規則的一群人;杜學増, 《語言使用的社會文 化變異:社會語言學的視角和方法》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12) ,頁 107-126。 6 11.

(12) 舉例來說,如果將《諸羅縣志》〈番俗.雜俗〉篇當作一個語言事件,它的 書寫者提到「出草」的時候,是在觀察十八世紀初臺灣贌社制度的背景下,有漢 人社商、平埔族番人、不知名的方志調查者和主編陳夢林等人參與其中,這個文 獻是為了讓官員做政治參考而形成的,它是一個文字紀錄的書面文獻,內容則緊 扣著番人捕鹿的情景等等。透過「語言事件」的方法,我們能夠深入分析每一筆 關於「出草」的史料。 這些關於「出草」的史料,可以依照其形成時間及類型來做比較: (一)清代臺灣方志與官員著作 臺灣被納入大清帝國的版圖之後,編寫方志的傳統也來到臺灣,包括由知縣、 知府等地方官主持修纂的行政方志,還有巡臺御史奉命來臺的考察著作,以及部 分高階文武官員私家編著的作品。 它們一方面呈現出不同時期清帝國官員對臺灣原住民的態度,一方面也代表 文獻寫作當時官員對臺灣番俗的認知。細究其書寫脈絡,可以得知這一些官員對 臺灣番俗的認知,可能受到哪些族群或是文獻的影響。 即使同樣是與捕鹿贌社有關的「出草」敘述,在不同史料當中仍出現微妙的 差異,如最早在十八世紀初期的《諸羅縣志》中記載,漢人社商於捕鹿季節將社 番捕鹿的活動稱為「出草」,但到了十八世紀中期的文獻,官員認為「出草」是 社番自己稱呼捕鹿的名詞。這可能反映了,社番在面對調查官員時,使用了漢語 的「出草」一詞,來取代它們原本稱呼捕鹿的原住民語詞彙。 另外一項書寫傳統,則是古典詩。清帝國官員多半兼具文人的角色,臺灣特 有的番俗文化,是他們吟詠的重要主題之一,因此使用了「出草」一詞的詩作不 在少數。然而,這一種藝術性較高的文獻,所表現出的可能是作者主觀的創意, 而非史實,例如一首十九世紀所寫的詩,反映的不見得是十九世紀的實況,而是 從文獻中擷取的歷史印象,因此以詩文做為史料,需要特別小心。. 7.

(13) 方志與官員著作,在十九世紀中期有一段斷層,到了十九世紀後期,隨著臺 灣獨立行省才興起了新一波方志與官員著作的出現,但它們對「出草」的敘述, 卻幾乎全盤轉向「生番殺人」的語意。要理解這段變化過程,則必須透過開山撫 番年代所出現的一系列檔案。 (二)清代臺灣撫番相關檔案與淡新檔案 在開山撫番時期的史料中我們可以發現,「出草」一詞此時在隘墾地帶這個 地理空間出現了不一樣的敘述方式,不再與捕鹿狩獵有關,而是指向隘墾地帶頻 繁發生的「生番殺人」。十九世紀中期,由熟番與閩客族群在隘墾地帶所構成的 語言團體,其成員包括通事、隘丁、業主、墾戶等身分者,他們在與生番衝突的 過程中,形成了一套屬於隘墾地帶的語言使用方式,「出草」的語意也在此時轉 變為「生番殺人」 。 丁日昌、劉銘傳等開山撫番主政官員,將他們從隘墾地帶語言團體口中聽聞 的「出草殺人」,寫入官方流通的文書中,久而久之,官員們也逐漸習慣以「出 草」來談論撫番政務最艱難的番害問題。而在〈淡新檔案〉中,我們也可以看到 番業戶、隘勇將領與地方官如何敘述和處理有關「出草」的爭議事件。 (三)日治時代理蕃檔案與著作 日治時代書寫「出草」一詞的史料數量龐大,但絕大多數都是以「出草」做 為「獵首」的代名詞,因此我們要集中於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前期的史料,觀 察日文的書寫如何形成「出草」等同於「獵首」的概念。 日治時代的「出草」文獻作者,主要為蕃務警察與人類學家。早期對臺灣原 住民進行研究與論述的學者,如伊能嘉矩、鳥居龍藏等,固然深刻影響後人對臺 灣原住民的認識,但他們的著作中,其實並未使用到「出草」一詞,最早使用「出 草」的日文書寫,出現在十九世紀末期的撫墾署報告書,其作者為第一線從事理 蕃工作的理蕃官員,他們對「出草」的認知,應來自與撫墾署管轄地區居民接觸 的經驗,其區域與清末的隘墾地帶是相當重疊的。. 8.

(14) 日治時代所編輯的臺灣用語辭典,將「出草」解釋為「原住民進行獵首的行 動」 ,確立了「出草」與「獵首」的對譯關係,同時也因為吳鳳故事的塑造與傳 播,使「出草」的負面詮釋逐漸普及到全島。 (四)教科書、媒體與原住民作家作品 清代方志或是日治時代的理番著作,所呈現的都是書寫者如何認識「出草」 一詞的過程,它們所能影響的讀者較有限,真正讓一般社會大眾都認識「出草」 詞彙的文獻,是影響力更廣大的教科書與媒體。 吳鳳的故事於日治時期出現在課本上,它被塑造成捨身教化原住民的博愛象 徵,廣泛流傳於社會上,而「出草」的山地原住民,成為殺害吳鳳的罪人。戰後 不僅教科書持續收錄吳鳳的故事,主政者也透過行政區命名、雕像設立、官辦祭 祀活動等,鼓吹吳鳳的精神。與吳鳳故事如影隨形地,「出草」一詞頻繁出現在 報章雜誌、戲劇、電影等多媒體上,也讓吳鳳故事中對原住民文化的扭曲與歧視, 進入大眾的閱聽視野。 這些使用「出草」詞彙的人,大多是具有話語權且非原住民身分的一方,讓 大眾對負面的「出草」詮釋視為理所當然。直到原運時期,原住民的聲音才隨著 社會運動登上媒體版面,讓已經精通中文寫作的原住民作家書寫「出草」的方式, 取代了過去社會大眾對這個詞彙的認知。 本文的基本假設是,「出草」詞彙意涵的變化機制,來自於原住民族群先內 化了「出草」這個詞彙後,再反過來改變了其他人原先對「出草」詞彙的認知。 除了分析史料中「出草」的演變過程,我們也必須留意社會環境的變化對語言使 用造成的影響,包括不同時代使用「出草」的語境如何改變,以及使用「出草」 的說話者與聽者之間的關係。13. 13. 高田博行、渋谷勝己、家入葉子編著, 《歴史社会言語学入門―社会から読み解くことばの移 り変わり》 (東京:大修館書店,2015) ,頁 1-23。 9.

(15) 第二章. 十八世紀的「出草」敘事:贌社、捕鹿與射獵14. 一、「出草」詞彙的出現 目前能見的文字史料中,最早記載「出草」一詞的文獻,應是康熙五十六年 (1717)成書的《諸羅縣志》。 在《諸羅縣志》以前,外文檔案、官修方志和文人筆記等有關臺灣番人風俗 的文獻,雖不乏介紹番人捕鹿或獵首的活動情形,但始終沒有人使用過「出草」 一詞。15 康熙五十年代,臺灣地方官府興起一波編修縣級方志的熱潮, 《諸羅縣志》 、 《鳳山縣志》 、 《臺灣縣志》相繼於短時間內完成了。16這三本方志中, 《臺灣縣志》 的轄區之中沒有番社,因此也沒有番俗內容;17《鳳山縣志》雖有番俗篇章,介 紹許多番人的盧舍器用等物質文化,但沒有寫到「出草」 ;唯有《諸羅縣志》 ,不 僅對番俗考察格外詳實,並且有了關於「出草」的紀錄。 我們先依序來看《諸羅縣志》裡所有關於「出草」的書寫,再進行分析。 首先是在〈卷八風俗志.番俗.雜俗〉針對「贌社制度」的說明時,縣志中 寫道: 「贌社亦起自荷蘭,就官承餉曰社商,亦曰頭家。八、九月起,集夥督番捕 鹿曰『出草』 , 計腿易之以布,前後尺數有差。劈為脯,筋、皮統歸焉,惟頭及 血臟歸之捕者,至來年四月盡而止,俾鹿得孳息,曰散社。」18. 14. 本章節部分內容曾發表於「第 13 屆嘉義研究學術研討會」,並收錄於《嘉義研究》第 18 期 (2018) ;發表期間得到與談人廖敏村及匿名評論人提供的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15 如蔣毓英《臺灣府志》形容番人: 「平日以射飛逐走,殪獐殺鹿為事……好殺人取頭而去,漆頂 骨貯于家,多者稱雄」 ;郁永河《裨海紀遊》也提到「……(野番)其殺人輒取首去,歸而熟之, 剔取髑髏,加以丹堊,置之當戶,同類視其室髑髏多者推為雄……番兒以射鹿逐獸為生」 ,但都未 曾使用「出草」一詞。蔣毓英, 《臺灣府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7) ,頁 98、102; 郁永河,《裨海紀遊》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頁 33、44。 16 《諸羅縣志》成書於 1717 年, 《鳳山縣志》成書於 1719 年, 《臺灣縣志》成書於 1720 年;陳 捷先,《清代臺灣方志研究》(臺北:學生書局,1996),頁 68-88。 17 「邑治窄狹,惟漢人居之。通都大邑之中,其風醇、其俗雅,彬彬然一衣冠文物之邦」 ;王禮, 《臺灣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54。 18 周鍾瑄,《諸羅縣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頁 168。 10.

(16) 第二,是在敘述番人的捕鹿方式時寫道: 「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圍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驚逸;張弓縱 狗,小大俱殪,見之惻然。先王戒焚林竭澤,有以也。荒野開窟,蒙頭以草,夜 潛窟中作鹿鳴。鹿以為群也,呦呦而至,前而射之。君子不幸為小人所賣,類如 斯矣。」19 第三,是描述番人有聽鳥的聲音來判斷吉凶的習俗: 「無卜筮,凡出草、入山樵採,必聽鳥聲以卜吉凶,吉乃往。鳥若鷦鷯(番 名曰鷦𪄳)。」20 第四,則是在〈物產志.羽之屬〉裡針對「鷦鷯」這種鳥的說明時補充: 「土番出草,聞其聲則返。」。21 最後,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吞霄社事件」的紀錄裡,提到了這起事件 的原因與「出草」有關: 「通事黃申贌社於吞霄,征派無虛日,社番苦之。土官卓个、卓霧、亞生鷙 而驍,陰謀作亂。會番當捕鹿,申約計日先納錢米而後出草,个、霧等鼓眾大譟, 殺申及其夥十數人。」22 我們可以發現,「出草」在《諸羅縣志》裡一共出現了五次,全部都與贌社 制度和原住民捕鹿活動有關。 贌社制度,是一套競標貿易權的稅制,由社商作為中介人,向統治者納稅取 得貿易許可權,向下則承包番社各種生活所需物質,換取鹿皮、鹿肉等高價值的 商品,來賺取利潤。1644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在臺灣施行贌社制度,而社商 這個角色,在 1652 年公司禁止官員參與競標後,多半由漢人擔任。23 即使在荷蘭人離開後,贌社制度在鄭氏政權的統治下仍繼續使用,到了清帝. 19 20 21 22 23.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71。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70。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235。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279。 詹素娟, 〈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 , 《臺大文史哲學報》第 59 期,2003,頁 117-142。 11.

(17) 國統治臺灣的初期,贌社制度依然是官府管理番社貿易的辦法,只是,原本贌社 稅額採取公開競標,價格可由市場機制決定,但在清帝國統治以後,從 1685 年 開始,番社的社餉改為定額制。社商每年繳交給清帝國官府的金額是固定的,但 是番社的鹿產已普遍大幅減少,這對社商造成一定的負擔壓力,也導致社商加重 對番人的剝削。24 《諸羅縣志》的編纂人所認知的「出草」,是指這些漢人社商在狩獵季來臨 時,將原住民組織起來,督促他們去捕鹿以應付贌社貿易的活動。在當時的原住 民語言中,對於捕鹿活動另有族語稱呼。如荷蘭人曾記錄下西拉雅人將捕鹿活動 稱為「Tackoley」;25在《諸羅縣志》的番語紀錄裡,也提到捕鹿的番語是「麻噶 阿喇哈」 。26也就是說, 《諸羅縣志》裡的「出草」 ,是漢人社商稱呼番人捕鹿時所 使用的漢語詞彙,而非原住民語彙。 為什麼稱為「出草」?從文獻紀錄者的觀點來看,可能與他們所觀察到的番 人狩獵方式有關。十七世紀時,臺灣西南部平原地區原住民採取焚草的方式驅趕 鹿群,這種狩獵法在 1624 年荷蘭人寫下的〈蕭壠城記〉就有所記錄。27與《諸羅 縣志》年代較相近的文獻,則有雍正六年(1728)巡臺御史夏之芳所寫的一首詩 作: 「番酋申約共燎原,出草紛紛逐鹿奔。射得鹿來先辦餉,頭腸以外絕無存。」 , 夏之芳在詩文下註解「秋收之後,番官約社中男婦長幼皆出捕鹿,謂之出草。先 焚草以使鹿逸出,然後捕之。」。28 《諸羅縣志》的編纂者陳夢林,以及寫作詩文的夏之芳,這些使用中文字書 寫「出草」的人,可能是透過原住民「蒙頭以草」 、 「焚草使鹿逸出」這些與捕鹿. 24. 吳聰敏, 〈贌社制度之演變及其影響,1644-1737〉 ,《臺灣史研究》第 16 卷第 3 期,2009,頁 1-38。 25 ‘Instruction from Governor-General Joan Maetsuijcker for the political administrators and deputies of the landdrost on Formosa’, Batavia,17 July 1654. VOC878, fol. 243-257. Extracts.,《The Formosan Encounter》 (臺北:順益原住民博物館,2006) ,頁 531。 26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78。 27 江樹生, 〈梅花鹿與臺灣早期歷史關係之研究〉 , 《檔案敘事—早期臺灣史研究論文集》 (臺南: 臺灣史博館,2016) ,頁 2-131。 28 夏之芳, 《臺陽紀遊百韻》 (廈門:廈門大學,2004) ,頁 511;引自楊志遠, 〈環境與歷史-清 代臺灣野生鹿消失的原因分析〉 ,頁 87。 12.

(18) 有關的行為,來理解「出草」這兩個字。 然而,我們也看到在《諸羅縣志》中,使用「出草」稱呼捕鹿活動的是漢人 社商,他們所使用的語言,應該是閩南語系的漳泉語言,閩南語有一種「出X」 的述賓構詞方式,述語「出」(tshut)有「到、前往」的意思,後面加上一個作 為「目的地」的賓語,用來表達「到某地做某事」,並依照所從事的行為衍伸出 不同的意思,如「出外」 (tshut-guā) 、 「出山」 (tshut-suann) 、 「出海」 (tshut-hái) 等。29漢人社商將原住民前往荒草叢生的鹿場捕鹿這件事,稱為「出草」(tshuttsháu),可能更貼近十七至十八世紀時這個詞彙在口語上使用的語境。 接著,《諸羅縣志》提到番人在「出草」的時候,有透過鳥的聲音判斷吉凶 的習俗,從《諸羅縣志》的脈絡來看,這段文字應該解釋為「番人捕鹿或者入山 樵採時,要聽鳥的聲音來判斷吉凶」。聽鳥的聲音,或者觀察牠們飛行的方向, 來判斷吉凶,是許多臺灣原住民族普遍具有的習俗,事實上不只限於捕鹿、樵採, 而是所有外出行動都可藉由鳥聲來探求運氣。30 最後是《諸羅縣志》所記錄的「吞霄社事件」,雖然這是一起原住民起事殺 死通事造成的命案,但內容裡的「出草」其實與命案無關,僅是對於「捕鹿」活 動的描述。 此案起因於清帝國將贌社制度改為固定稅額後,在招商過程中造成的弊病, 康熙三十一年(1692) ,臺廈道高拱乾就曾提到: 「訪聞有司官役於招商贌社時, 需索花紅陋規,以致社商轉剝土番,額外誅求,番不聊生。」31,但即使官員頒 布禁令,仍難以遏止社商對社番的剝削。1699 年,吞霄社準備捕鹿時,通事黃申 要求社番得先依照狩獵所需的天數繳納一筆錢糧,才可以「出草」,終於引起社. 29. 「出山」詞義本身為「前往地勢較高的地方」 ,而舊時墓葬區亦多在這些不適合耕作的小丘陵 地,因而成為「送葬」的隱晦用語。 「出海」詞義本身為「前往海上」 ,而在海上可以從事的事情 很多,包括非法的走私或海盜行為,因此文獻中也有以「出海」稱呼「海盜」的用法。 30 當然,包括外出進行獵首行動時,在過程中也經常要透過鳥音來判斷會不會有危險;十八世紀 方志文獻紀錄了「捕鹿出草」要聽鳥音,二十世紀日本學者則發現「殺人出草」也要聽鳥音,聽 鳥音成為了不同時代不同詞義的「出草」行動所具有的共通點。 31 高拱乾,〈禁苦累土番等弊示〉 ,《臺灣府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頁 249。 13.

(19) 番反抗,將黃申等十幾人殺死。後來清軍與岸里社番合作鎮壓吞霄社,率眾起事 的土官被捕後遭到處死。 做為第一個收錄「出草」的文本,《諸羅縣志》讓我們看到十八世紀初期清 帝國官員第一次認識到臺灣有名為「出草」的事情時,他們對「出草」的認知是 「捕鹿」 ,與「殺人獵首」毫無關聯。同樣在《諸羅縣志》 〈番俗.雜俗〉中,也 有提到原住民獵首的習俗:「以殺人為雄長,自相攻。或伺客於徑,陰射之,取 其首烹剝去皮肉,飾髑髏以金;持以誇眾,眾則推以為長。」32但相關敘述並不 會使用「出草」一詞。 事實上,不僅是《諸羅縣志》的「出草」敘述僅限於贌社捕鹿的語境,從《諸 羅縣志》以後,一直到十九世紀中葉以前,這一百多年間的文獻,對「出草」的 使用都是如此。. 32.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72。 14.

(20) 二、「出草」詞彙的傳抄與變化 綜觀十八世紀使用到「出草」一詞的文獻,與《諸羅縣志》幾乎都有直接或 間接的傳抄關係,例如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與《諸羅縣志》年代相當接近,在 「出草」的敘述上,可能挪用了《諸羅縣志》採訪過程所得到的資料;六十七《番 社采風圖考》與范咸《重修臺灣府志》,則表明在書寫過程中參考了《臺海使槎 錄》 。《諸羅縣志》、《臺海使槎錄》與《番社采風圖考》,形成十八世紀關於「出 草」最重要的三本文本,也成為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中期的作者要書寫與「出草」 有關的內容時,最常抄引的文獻。 (一)從《諸羅縣志》到《臺海使槎錄》與《番社采風圖考》 首先是成書於雍正三年(1724)的《臺海使槎錄》,作者黃叔璥是第一任漢 籍巡臺御史,他上任後便積極蒐集與臺灣相關的文獻來認識臺灣,並且在抵達臺 灣以後,立刻和藍鼎元、陳夢林等在臺官員接觸。而編著〈番俗六考〉的方式, 除了一趟考察之行外,主要是「檄行南北兩令,於各社風俗、歌謠,分類詳註」 , 即在有限的時間內,由諸羅與鳳山兩縣人員將蒐集到的資料呈報給黃叔璥。33 《臺海使槎錄》使用到「出草」的部分,是在〈番俗六考.北路諸羅番一〉 的飲食篇: 「捕鹿名曰出草,或鏢、或箭,帶犬追尋。獲鹿即剝割,群聚而飲。臟腑醃 藏甕中,名曰膏蚌鮭;餘肉交通事貿易納餉。」34 以及兩首七言絕句,分別是黃叔璥的〈番社雜詠.社餉〉 : 「出草秋深盡夏初, 刖蹄剖腹外無餘;當官已報社商革,五穀雞豚一一書。」 ;35以及黃吳祚的〈詠上 澹水八社〉 : 「初冬出草入山深,先向林間聽鳥音;蓽雀飛來音較亮,諸番競奮逐 前禽。」。36. 33. 林淑慧,《臺灣文化采風-黃叔璥及其《臺海使槎錄》研究》(臺北:萬卷樓,2004) 。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頁 95。 35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頁 176。 36 關於黃吳祚,目前只知道他的身分是太學生,或許是跟著黃叔璥一同來臺的人員之一;黃叔 璥, 《臺海使槎錄》 ,頁 150。 15 34.

(21) 在飲食篇的文字,旨在說明此地番人有醃漬鹿內臟來食用的文化,37因為「出 草」捕鹿之後,有價值的鹿皮、鹿肉,都是要用來繳納社餉的,黃叔璥也以此情 境為題材來寫作〈番社雜詠.社餉〉一詩。 黃吳祚的詩,主題則是「出草先聽鳥音」,此詩附在〈南路鳳山番一〉飲食 篇關於捕鹿聽鳥音的敘述之後: 「捕鹿除鹿臟外,筋肉悉呈土官。近番以鹿易酒。將捕鹿,先聽鳥音占吉凶。 鳥色白,尾長,即蓽雀也(番曰蠻任) ,音宏亮,吉;微細,凶。食物餒敗生蟲, 欣然食之。」38 根據〈番俗六考〉對番社所做的分類, 「北路諸羅番一」所對應的番社是「新 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豆、卓猴」 ,而「南路鳳山番一」則是「上淡水社、下淡 水社、阿猴社、搭樓社、茄藤社、放索社、武洛社、力力社」,即所謂的「鳳山 八社」。 我們可以發現,《臺海使槎錄》對各地原住民捕鹿贌社、醃漬內臟食用以及 聽鳥音習俗的描寫,與《諸羅縣志》所描述的內容相當接近,而「出草」一詞使 用在諸羅及鳳山這兩個不同的區域,顯示了在文獻中將原住民的捕鹿活動稱為 「出草」,是不限於一地、具有普遍性的語言使用方式。 第二則關於「出草」的書寫,是雍正七年(1729)來臺的尹士俍,在乾隆三 年(1738)所著的《臺灣志略》: 「番婦耕獲、樵汲,功多於男,惟出草不與(捕鹿謂之『出草』) 。……凡『出 草』、樵採,必聽鳥聲以卜吉凶乃往。……『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 圍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驚逸,張弓縱矢,或用標槍刺之。近日荒埔漸少, 『出 草』之事亦稀,惟近山者,遇冬春仍有數次。」39. 37. 這在《諸羅縣志》的飲食篇也曾提到, 「細切鹿肝為醢,名膏蚌鮭;藏久,云可愈噤口痢。」 ;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58。 38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頁 144。 39 張嗣昌、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 《巡臺錄.臺灣志略》 (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 ,頁 146。 16.

(22) 這段敘述,基本上抄自《諸羅縣志》,甚至直接將《諸羅縣志》提到的「番 婦耕穫、樵汲,功多於男,唯捕鹿不與焉。」40 改成「惟出草不與」 ,並註解「捕 鹿謂之出草」 。不過在最後一段,尹士俍提到: 「近日荒埔漸少,出草之事亦稀, 惟近山者,遇冬春仍有數次」,可能是他自身的觀察經驗。41 第三,是乾隆六年(1741)臺灣道劉良壁的《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其中提 到「出草」的部分,即引自尹士俍的《臺灣志略》 ,等於是間接引自《諸羅縣志》 。 42. 第四,是乾隆十年(1745)到十二年(1747)間,漢籍巡臺御史范咸再修的 《重修臺灣府志》 ,番俗篇章的內容基本上抄自《臺海使槎錄》 ,只是將指涉的番 社範圍,依照重新劃分過的行政區稍作改動。43 不過,談到「出草」的部分,范咸《重修臺灣府志》〈番社通考〉中有一段 比較新鮮的文字,引用的來源註記為《臺海采風圖》。這是與范咸一同來臺的滿 籍巡臺御史六十七,在乾隆十一年(1746)左右命人繪製的作品,先有圖以後, 再根據文獻資料補充為《臺海采風圖考》 ; 《番社采風圖》與《番社采風圖考》的 做法亦然。44本文就以《番社采風圖考》來概稱討論。 范咸《重修臺灣府志》所引的文字如下: 「臺地未入版圖以前,番惟以射獵為生,名曰『出草』;至今尚沿其俗。十 齡以上,即令演弓矢;練習既熟,三、四十步外取的必中。當春深草茂,則邀集. 40.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64。 尹士俍在臺灣任官十年,從海防捕盜同知一直做到臺灣道,他提到自己處理大甲西社事件的 過程中, 「往來軍營間,內山平埔,靡不遍歷」 、 「番俗民風皆親歷而目擊」 ,雖然其著作並非完全 原創,但他以個人經驗增補的內容,仍有一定的可信度;張嗣昌、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 《巡 臺錄.臺灣志略》 ,頁 92。 42 「捕鹿曰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團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驚逸,張弓縱矢或用鏢 鎗刺之.獲鹿則剝割,聚而飲」 ;劉良壁,《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1) ,頁 103。 43 范咸, 《重修臺灣府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頁 413-415。 44 六十七先做了《臺海采風圖及圖考》 ,作為回到京城交遊應酬的工具,得知任期延長後,再以 《臺海采風圖及圖考》為本製作《番社采風圖及圖考》,目的則是進呈給皇帝閱覽,兩者內容基 本上一樣,只有修辭稍微不同;何晉勳,〈六十七兩種《采風圖》及《圖考》之關係考察〉 ,《臺 灣學研究》第 6 期,2008,頁 53-70。 17 41.

(23) 社眾,各持器械、帶獵犬,逐之呼噪,四面圍獵。得鹿則刺喉吮其血,或禽兔生 啖之;醃其臟腹,令生蛆,名曰『肉筍』,以為美饌。其皮,則以易漢人鹽米、 烟布等物。」45 這段文字出自《番社采風圖考》的〈獵禽〉篇,46在《番社采風圖》的〈捕 鹿〉圖上,亦有題詞說明:「淡防廳大甲、後壠、中港,竹塹,霄裏等社熟番至 秋末冬初,各社聚眾捕鹿,名為出草。」47 采風圖與圖考的文字,有幾個新穎之處。首先在《番社采風圖》中,將「出 草」的番社記載為中北部的「大甲、後壠、中港,竹塹,霄裏等社」 ,不同於《臺 海使槎錄》裡諸羅、鳳山等中南部番社。再來,順著「出草」捕鹿的敘述,《番 社采風圖考》也提到了醃鹿內臟做成的食物,但是《番社采風圖考》說那種食物 叫作「肉筍」 ,而不是《臺海使槎錄》所說的「膏蚌鮭」 。可見,六十七並不是照 抄《臺海使槎錄》,可能還參考了其他的資料來源並更新記載的內容,使《番采 風圖考》成為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新文本。48我們也可以注意到, 《番社采風圖考》 中「出草」的詞義不限於捕鹿,而是擴大為「射獵」的意思。 十八世紀中後至十九世紀前半的作品,如董天工《臺海見聞錄》 (1751) 、王 必昌《重修臺灣縣志》 (1752)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 (1763) 、周璽《彰化縣 志》 (1830) ,關於「出草」的敘述抄引來源不脫《諸羅縣志》 、 《臺海使槎錄》與 《番社采風圖考》,內容已無特殊之處,在本文中便不再贅述。. 45. 范咸, 《重修臺灣府志》 ,頁 477。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12。 47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頁 56。 48 據說福建某些客家人也有令肉生蛆後食用的習俗,在現今教育部的《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中,還能夠找到「肉筍」一詞,「指腐敗生蟲的食物,為平埔族人所喜好,視其為美饌。因狀似 筍,稱為『肉筍』 。」 ;日治時代的漳泉語詞典亦有「肉筍」一詞,我們或許可以推測,六十七書 寫《番社采風圖考》時,參考了來自臺灣中北部漢人族群的觀點,因而將原本可能是原住民語的 「膏蚌鮭」記載為「肉筍」。另外一種可能,則是「肉筍」同樣是原住民受到漢語影響而內化的 詞彙,這部分留待下一小節進行討論。見林嘉書, 《閩臺風俗》 (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1) , 頁 62-63;教育部網路版《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https://hakka.dict.edu.tw/hakkadict/index.htm, 檢索日期 2019 年 3 月 12 日;小川尚義,《臺日大辭典》(臺北:臺灣總督府) ,1931,頁 540。 18 46.

(24) (二)「出草」的想像與再現 《諸羅縣志》、《臺海使槎錄》與《番社采風圖考》,成為十八世紀清帝國官 員一窺臺灣番人風俗的觀景窗,官員或文人只要閱讀了這些文獻,就可以掌握一 套關於臺灣番人的知識,並且輕易地再現於書寫與創作之中。 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 ,巡臺御史李友棠命人繪製了〈臺灣賞番圖〉 ,回到 北京後,再請翰林院編修蔣士銓做了一首長詩,來敘述李友棠賞番之行的所見所 聞,在此節錄部分: 「畫旗金戟開行轅,繡衣使者來賞番。胡床踞坐白玉山,神和氣肅春日暄。 社商土目領番眾,魚貫膜拜不敢喧。麻達穴耳雙巨環,薩豉繫背頭艾纏; 編竹箍腰捷鬥猿,出草捕鹿鹿壓肩。長鈚勁箙插壺犍,鏢弩挂腰血蝕鮮; 文身花鳥臺閣緣,漆頤鑿齒相媚妍。膩新美好貓悅仙,首飾雉翬項螺錢, 含羞草颭釵梁偏,錦裁比甲達戈紋。筩裙下遮烏布懸,鼻簫口琴手自牽; ……」49 這首詩裡,洋洋灑灑地運用了許多臺灣番俗特有的詞彙,然而,其作者蔣士 銓並沒有參與李友棠的巡臺工作,甚至他一生之中其實根本就沒有到過臺灣,他 是怎麼掌握這些臺灣番俗的知識與詞彙的呢?在這首長詩的尾聲有跡可循: 「……黃門先生小臨川,口銜鳳詔海外居三年。六公采風之圖、黃公使槎錄, 拾遺補缺著述嫺。海神力可御風浪,變滅百怪操微權。鯤鵬擊運眼界闊,潮 雞警旦忽下扶桑顛。畫中面目本來相,歸來展看精神全。祗恐臺人亦解摹張 騫,番兒還鑄冰霜顏。為君作歌效蠡測,補入裸人叢笑篇。」50 蔣士銓所提到的六公采風之圖(六十七《番社采風圖》) 、黃公使槎錄(黃叔 璥《臺海使槎錄》)、《裸人叢笑篇》等文獻,應該就是他的知識來源。可見,身 為清帝國中央文官,即使不踏足臺灣,也可以透過閱讀十八世紀以來累積下來的 文獻,將臺灣特有的番俗相關詞彙,變成創作時信手徵引的典故。這也使得我們. 49 50. 引自連橫,《臺灣詩乘》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頁 59-60。 連橫, 《臺灣詩乘》,頁 61。 19.

(25) 必須特別留意,詩人所創作的詩句與其所處時代的關係,有部分或許反映了現實, 有些則可能只是再現了他對臺灣風俗的想像。51 如浙江人孫霖,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之後來臺,寫下〈赤崁竹枝詞〉十 首,其中一首寫道:「出草番兒每拍肩,踏歌歡飲不知年。伊尼無數惟功狗,貿 易還徵贌社錢。」 ,並附註「番社於季冬捕鹿,謂之出草」52。 「伊尼」指的是鹿, 53乍看之下,整首詩對於「出草」的敘述,依循著捕鹿贌社的脈絡而來,但是,. 贌社制度早在乾隆二年(1737)隨著番餉照民丁徵銀而形同廢除,54孫霖所創作 的「出草捕鹿贌社」情境,可能是來自前人作品所建構出來的想像。55 十八世紀以來文獻中的「出草捕鹿」敘事,可說是集大成於乾隆三十年(1766) 名士朱仕玠所著的《小琉球漫誌》中這篇題為〈射鹿〉的文章: 「番以射獵為生,名曰出草。番童十齡以上,即令演弓矢;練習既熟,三、 四十步外取的必中。弓取材於竹,密纏以藤;藤染茜草,其色朱。內山番或以韌 木為之,無弰,不需筋角膠漆;繩紵為弦,漬以鹿血,堅韌過絲韋。箭以堅直小 竹為之,傅以翎,翎如漢人之制。鏃以鐵為之,或用鏢鎗,鎗桿長五尺許,能取 物於百步之外。鎗舌為兩鉤形,如「个」字,其鋒銛利,將鎗套入桿末,桿末小 而鎗孔稍大,以便鎗脫桿便利。繫長繩於鎗鉤上之孔及桿末,中物則鎗舌倒掛而 不能出,其桿擺落,長繩糾纏樹木間,番從後尾之,無得脫者。當春深,鹿場草 高丈餘,一望不知其極,四圍先掘火坑,以防延燒,逐鹿因風所向,三面縱火焚 燒,前留一面,各番弓矢鏢鎗並發,圍繞擒殺,鹿積如邱陵。邇來鹿場悉開墾為. 51. 相關論述可參閱陳龍廷, 〈相似性、差異性與再現的複製:清代書寫臺灣原住民形象之論述〉 , 《博物館學季刊》17 卷 3 期,2006,頁 91-111。 52 收錄於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 981-982。 53 厲荃《事物異名錄.獸畜》引法雲《翻譯名義集》 : 「佛書謂鹿為伊尼。」 ;朱金芳, 〈朱仕玠《瀛 涯漁唱》研究〉 ,東海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頁 154。 54 林偉盛等譯、邵式柏著, 《臺灣邊疆的治理與政治經濟(1600-1800)》 (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2016) ,頁 176-179。 55 類似的情形,在光緒三年(1877)的詩人馬清樞身上更嚴重,他所寫的〈臺陽雜興三十首〉, 無視於 100 多年來臺灣的變化,依舊寫出:「年少社童能出草,臘除鄰女共偷花」等句,並註解 「捕鹿謂之『出草』」 ,但在他的寫作時代,早已不存在「出草捕鹿」的情境;馬清樞,〈臺陽雜 興三十首〉 ,《臺灣雜詠合刻》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61。 20.

(26) 田,鹿亦漸少。惟於內山捕之。凡捕鹿,番婦不與焉。」56 這一段文字,從頭到尾正好取材自《番社采風圖考》(番以射獵為生……取 的必中)57、 《諸羅縣志》 (弓取材於竹……番從後尾之,無得脫者)58和《臺海使 槎錄》 (鹿場草高丈餘……圍繞擒殺)59這三本最重要的文獻對於「出草捕鹿」的 記載,編織出一套詳細的捕鹿過程。但正如文末所說,鹿的產量隨著鹿場被開墾 為田而越來越少,當乾隆二十九年(1765)朱仕玠來到鳳山縣任官時,他原本聽 說鹿肉是臺灣必吃的特產,沒想到實際到了臺灣才發現:「內地人以至臺灣必飫 饜鹿肉,不知欲求生鹿肉一臠,不可得也。」。60 (三)「出草」場所與詞彙使用者的變化 在十八世紀的文獻中的「出草」,雖然都是用於「捕鹿」的詞義,仍有兩項 敘述上的細節變化值得我們注意。第一項是捕鹿場所的變化,我們可從「出草」 文獻的記載,觀察到十八世紀由於農業開發,導致平原鹿場消失,讓原住民捕鹿 的場所移動到內山地帶;第二項則是詞彙使用者的變化,在官員的認知裡,「出 草」一詞有從漢人社商的「他稱」,轉為各社原住民「自稱」的傾向。 十七世紀時社番捕鹿的場所,原本在平地荒埔的草原上,但到了十八世紀前 期,中文文獻已注意到了鹿產的減少與鹿場的改變,如《諸羅縣志》 : 「三十年來 附縣開墾者眾,鹿場悉為田;斗六門以下,鹿、獐鮮矣。」61;《臺海使槎錄》: 「山無虎,故鹿最繁。昔年近山皆為土番鹿場;今則漢人墾種,極目良田,遂多 於內山捕獵。」62;以及前述吳黃祚、尹士俍的作品,都不約而同提到鹿場改變、 往山區逼近的現象。農業開發的進度與鹿場的破壞程度息息相關,這也可以解釋, 為何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得到「聚眾捕鹿名為出草」的資訊,會來自「大甲、. 56 57 58 59 60 61 62. 朱仕玠,《小琉球漫誌》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頁 88。 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頁 12。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162。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頁 166。 朱仕玠,《小琉球漫誌》 ,頁 76。 周鍾瑄,《諸羅縣志》 ,頁 298。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頁 65。 21.

(27) 後壠、中港,竹塹,霄裏」等大甲溪以北的番社。 雍正十年(1732)前後來臺的武官吳廷華所作的叢詩〈社寮雜詩〉 ,63其中一 首詩便是以「出草」場所變化的現象做為寫作題材:「春郊漠漠水湯湯,莫問當 時射鹿場。牽得駿厖朝出草,先開火路內山旁。」。64 然而,吳廷華對這首詩的註解更值得我們留意,他提到: 「外山皆墾成田園, 射鹿皆於內山,焚林逐鹿,必先開火路,防燎原也。番謂射鹿為出草。」這段文 字除了說明鹿場的變化,更指出了吳廷華認為「出草」是原住民稱呼射鹿的用詞。 從采風圖的「各社聚眾捕鹿,名為出草」 ,和采風圖考的「番惟以射獵為生, 名曰出草」,可以發現六十七也是把「出草」當作番人稱呼射獵及捕鹿的用詞, 與六十七同時來臺的范咸也是如此,他在臺灣寫了一組名為〈臺江雜詠〉的叢詩, 其中一首使用到了「出草」一詞: 「無懷信是葛天民,獰豹當胸未似真。出草攻圍先用火,采藤伐木豈抽薪! 舊痕貫竹塗金釧,新浴臨溪愛玉人。為看渺綿飛彩鳳,靚粧可厭綺羅陳。」 65. 這一系列的詩,是要寫給范咸在雲南滇昌當官的族兄范保昌看的,為了讓范 保昌看得懂詩裡描述的臺灣番俗,范咸做了很多註釋,而他對「出草」的解釋, 就是「社番捕鹿曰『出草』」,同樣是將「出草」視為社番對捕鹿的用詞。 最早我們在《諸羅縣志》看到「社商集夥督番捕鹿曰出草」,並且從漢人語 言「出X」的構詞習慣,以及捕鹿的原住民語彙是「麻噶阿喇哈」來比較,可以 知道「出草」應是漢人所使用的詞彙。那麼為什麼在官員認知裡,會出現原住民 將射鹿稱為「出草」的印象呢?或許是因為,原住民確實從口中說出了漳泉語的 「出草」這個詞彙。. 63. 方豪, 〈吳廷華生平及其來臺年代與有關臺灣的詩〉 , 《方豪六十自定稿》 (臺北:方豪,1969) , 頁 1014-1018。 64 吳廷華,〈社寮雜詩〉二十五首;引自連橫《臺灣詩乘》 ,頁 86。 65 這首詩收錄於六十七乾隆十二年(1747)所編的文集;六十七, 《使署閒情》 (臺北:臺灣銀行 經濟研究室,1961) ,頁 47-48。 22.

(28) 平埔原住民吸收閩南文化、學習漳泉語言詞彙,是一個在清帝國統治臺灣以 前就已經發生的語言現象。著名的例子,是在《新港文書》中收錄的西拉雅族詞 彙裡,西拉雅人將剪刀稱為「kakato」 (鉸刀,ka-to) 、黃金稱為「kim」 (金,kim) , 並將統治者稱為「Ong」 (王,ông)66。另一個例子,則是福佬人創造出「牽手」 (khan-tshiú)這個詞,稱呼在海外所娶的妻子,影響到了西拉雅人將婚姻對象稱 為「牽手」 ,而再被清帝國官員紀錄為「番俗娶妻曰牽手」 。67這幾個案例,顯示 平埔原住民受到漳泉語詞彙的影響並不罕見。 若非語言漢化的影響,官員的認知裡應該會是「番謂射鹿為麻噶阿喇哈」, 但正是因為原住民內化了「出草」這個漢語詞彙,當清帝國官員或採訪者問起捕 鹿相關的事情時,原住民選擇以「出草」來回答,使得官員所寫作的文獻,出現 了「番謂射鹿為出草」、「社番捕鹿曰『出草』」的敘述。 這反映了十八世紀中期, 「出草」詞彙在臺灣島上已從漢人社商的「他稱」 , 轉變為原住民的「自稱」用詞,此種語言使用現象並不限縮於某一特定番社,而 是可能廣泛發生在受到語言漢化影響最多的「熟番」族群身上。68. 66. 村上直次郎, 〈新港文書〉, 《臺北帝國大學文政部紀要 2(1) 》,1933,頁 154-203。 翁佳音, 〈牽手 khan-chhiú」來看臺灣世界史-從臺灣歷史慣用語論大福佬文化圈概念〉 , 《臺 灣史研究》第 13 卷第 2 期,2006,頁 1-31。 68 原住民遷就漢詞、將漢詞自稱化的語言現象在現代亦經常發生,例如阿美族詞彙「Ilisin」 ,在 東海岸中部阿美族語中的意義是「在禁忌之中」 ,但漢人只將它理解為每年慶祝豐收的例行性祭 典活動,而以漢詞稱之為「豐年祭」 ,久而久之,阿美族原住民要以漢語向他人解釋此一傳統活 動時,也只能跟著稱之為「豐年祭」 ,但實際的祭祀內容與意義並不僅止於慶祝豐收。Vanessa Lai, 〈跳舞唱歌小米酒喝到飽?快拋開你對「豐年祭」的誤會!關於部落年祭你看不到的那一面〉, 《Mata.Taiwan》,https://www.matataiwan.com/2017/08/05/amis-harvest-ceremony/,檢索日期 2019 年 8 月 4 日。 23 67.

(29) 第三章. 十九世紀「出草」的轉義:從射獵到殺人. 「出草」在十八世紀的文獻中經過許多傳抄,但所有文獻裡「出草」的詞義 都是「捕鹿」或「狩獵」的意思。假如在那個時代編出一部臺灣辭典,「出草」 的詞條說明應該會是:「番人打獵這件事,又叫做『出草』」。 即使到了十九世紀上半葉,文獻作者對「出草」這個詞的使用方式仍是如此。 如《噶瑪蘭志略》中提到:「大抵熟番力作,只儲一年之食,餘則糶賣。冬日出 草,所得野物,亦知為乾脯,以備不時與漢人互市,如熊膽、鹿茸、鹿筋、龜筋、 鹿壯草、鹿膽石、番布番錦之類。」69,意思是說,熟番會將打獵所得的野物製 成乾貨,來與漢人貿易。 《噶瑪蘭志略》的作者是柯培元,這本書完成於道光十七年(1837) ,不過, 柯培元實際上只在噶瑪蘭待了一個月就去職,著作應該是從《噶瑪蘭廳志》的草 稿改編而成的。70 《噶瑪蘭廳志》在〈番俗篇〉提到了「出草」 : 「蘭地未入版圖以前,諸番惟 以射鹿、鏢魚為生,名曰出草,至今尚沿其俗。」這很明顯是改寫自《番社采風 圖考》的敘述。而在描寫噶瑪蘭番俗中的喪葬習俗時, 《噶瑪蘭廳志》寫道: 「如 遇打牲、出草,為人戕害,身首不全,社中概將其家器散盡,謂此人不良,不復 更居其室。」71,指的是噶瑪蘭人在打獵的時候萬一遭到獵首,族人害怕他會變 成惡靈而有所忌諱;72文中所提到的「出草」,仍是打獵的意思。 如此看來,從《諸羅縣志》到《噶瑪蘭廳志》的一百多年間,所有文獻書寫 者對「出草」的認知都與「殺人」無關。然而,到了光緒二年(1876),卻突兀 地出現了一則文獻,寫道: 「生番向例俟秋冬間,即須出草殺人,能割取首級者,. 69.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頁 126。 《噶瑪蘭廳志》雖然在咸豐二年(1852)才出版,但其初稿大約在道光十二年(1832)就由舉 人陳淑均編輯完成,存放在噶瑪蘭的廳治。林開世,〈方志的呈現與再現-以《噶瑪蘭廳志》為 例〉 ,《新史學》第 18 卷 2 期,2007,頁 1-60。 71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頁 229。 72 張振岳,《噶瑪蘭族的特殊祭儀與生活》(臺北:常民文化,1998) ,頁 64-95。 24 70.

(30) 眾人稱為英雄」,73「出草」和「殺人」,為什麼在這時候突然產生了關聯? 我們透過有限的史料來觀察語言的使用方式,要注意到文獻記載與實際的口 語使用可能存在一段時間落差。例如《諸羅縣志》記錄到「(社商)集夥督番捕 鹿曰出草」的時候,已是贌社制度在臺灣實施七十餘年之後,「出草」詞彙在口 語使用中應早已行之有年,也就是說,一七一七年是「出草」出現在文獻上的時 間,而不是這個詞彙真正被開始使用的時間。 同理,一八七六年也只是「出草殺人」出現在文獻上的時間,口語上將「出 草」當作「殺人」的使用方式,應該至少發展於十九世紀中期。74如果從十九世 紀中後期有關「出草殺人」的文獻,可以歸納出一個共通點,那就是這些文獻所 形成的背景空間,都是在與「生番」衝突頻繁的邊區與隘墾地帶。 這些「出草殺人」文獻除了透露文獻作者關注焦點的轉移,也反映了十九世 紀以後,「出草」詞彙在隘墾地帶發展出了一種新的語言使用方式,而且與殺人 獵首產生了關聯。. 一、隘墾地帶的「出草殺人」語言 目前所找到最早將「出草」與「殺人」劃上等號的文獻,是光緒二年(1876) 福建巡撫丁日昌寫給光緒皇帝的〈親勘臺灣北路後山大略情形疏〉,為了具體反 映這筆文獻的形成過程,我們要從頭了解丁日昌來到臺灣的經過:75 「竊臣於十一月十五日由閩省起程,乘坐輪船渡臺,曾經報明在案。旋於十 八日到臺灣之北路雞籠,當即前往察看煤礦,並派督辦煤務之道員葉文瀾,分勘 硫磺礦,並試驗各山有無鐵苗。因聞後山蘇澳各營疫氣正盛,臣不能不親往撫慰 將士,以作其氣。當帶同隨員張夢元、莊士敏、莊鎮藩等,由雞籠赴三貂嶺,土 人謂之摩天嶺,懸崖陡壁,禽鳥聲絕,輿馬所不能通,皆攀藤援葛而上。蓋此嶺 73. 丁日昌, 〈親勘臺灣北路後山大略情形疏〉 ,收錄於《道咸同光四朝奏議選輯》 (臺北:臺灣銀 行經濟研究室) ,1971,頁 85。 74 但此一階段是文獻的空窗期,我們只能從十九世紀中後期,也就是一八七六年以後較密集的 文獻,去回推十九世紀中期的語言變化。 75 丁日昌, 〈親勘臺灣北路後山大略情形疏〉 ,收錄於《道咸同光四朝奏議選輯》 (臺北:臺灣銀 行經濟研究室) ,1971,頁 83-86。 25.

(31) 為臺灣極北、極險之處,逾嶺而南,是為後山。行三日,抵蘇澳,總兵張陞階帶 領各弁勇來見,類皆病容滿面,據稱該鎮新帶兩營來此駐紮,不及月餘,病者已 二百餘人,死者復十餘人。計該處統領,自總兵宋桂芳受疫病故後,提督彭楚漢、 羅大春,總兵吳光亮皆先後病幾殆;其將弁兵勇之喪亡者,蓋不下二、三千人矣。 因屬該總兵將各骸骨歸為義塚,臣並為文祭之。又查該處生番,勢仍猖獗,半月 前,福靖新到各營勇丁,來市買米,回至蘇澳五里亭,被生番狙殺九名。該營官 副將朱寶隆疎於防範,本應重辦,姑念全營病者過半,情有可原,相應請旨將候 補副將朱寶隆即行革職,以示懲儆。」 丁日昌於年底搭輪船到臺灣基隆開辦煤礦,並前往蘇澳慰勞開山撫番的辛勞 將士,而得知官兵在蘇澳不僅飽受疫病之苦,也屢屢遭遇生番的威脅。正好在丁 日昌視察之前,官兵在戰事中生擒了幾名生番,讓丁日昌親自審問: 「又據福銳左營參將李得陞稟稱,該營被生番二百餘人圍攻,李得陞督率兵 勇,先已設伏,俟生番到時四面截殺,生番帶傷而逃者,不可勝數,斬取首級六 顆,生擒四名。又據福靖右營營官副將陳得勝稟稱:督同五品軍功陳輝煌,陣擒 生番二名,均解至蘇澳。臣親提審問,據降番供:該生番向例俟秋冬間,即須出 草殺人,能割取首級者,眾人稱為英雄,即敲折一齒以為號,番俗方肯以女妻之。 該生番數年來依舊殺人,並不知有所謂就撫之說。」 在丁日昌門生所編輯的《丁禹生政書》中,把「據降番供」寫為「據譯供」 , 76雖有版本上的差別,但是生番與丁日昌溝通之間大概是需要翻譯協助溝通的,. 而在場能夠擔任翻譯的人,可能是陣擒生番解至蘇澳的陳輝煌。 陳輝煌出身漳州漳浦,到宜蘭從事隘墾起家,同時也能通番語、娶番女為妻, 而身兼通事。具有隘丁與通事雙重身分的陳輝煌,將生番攻擊官兵的理由翻譯為 「每到秋冬之間,就要照例『出草』殺人」,取得首級之後還要「敲掉牙齒做記 號」 ,77所以丁日昌審完殺人生番後,就將四名缺齒番人處死,沒缺齒的則拘禁留. 76 77. 丁日昌,《丁禹生政書》 (香港:丁新豹) ,1987,頁 612。 這或許還涉及了翻譯的問題,我們在多數文獻中看到鑿齒是一種象徵成年、為了美觀而做的 26.

(32) 用: 「臣審明後,當驗各生番有敲折一齒及二齒者,計共四名,據供均經殺人數 次,當即正法,以首級祭陣亡諸勇之靈。其未經折齒諸番,飭令暫留營中,以備 將來擒縱之用。」 從丁日昌來臺前後關於開山撫番的奏摺來看,他對臺灣番俗不甚了解,所關 心的僅僅是「處理番害」和「避免番人與外人勾結」 。78除了該篇奏摺以外,丁日 昌的著作就不曾使用「出草」一詞,因此有理由相信,奏疏中之所以會寫下「出 草殺人」 ,是來自陳輝煌的口供翻譯,而不是丁日昌原本就了解「出草」這個詞。 以「出草」指稱「殺人」,正是像陳輝煌這樣身處隘墾地帶、熟知番情的通 事與隘丁所使用的語言。 到了光緒十一年(1885)劉銘傳就任臺灣巡撫、擴大開山撫番之後,帶有生 番殺人意義的「出草」,開始頻繁出現在各種公私文書與檔案當中。時間點最早 的一個例子,是〈淡新檔案〉的一七一零九案,發生於光緒十二年(1886)八月 八日。在此同樣引錄全文,以觀察前後文中如何敘述「出草」: 「竹北一保矺仔金興庄番業戶錢朝拔即錢國興,為遭番擾殺,據情稟明,懇 恩轉詳,以保地方事。緣興墾內於此八月初八日,突被生番擁出數十猛,銃傷范 相之妻高氏斃命,當即興之隘丁胡阿水飛往赴救,亦被生番銃斃,割去頭顱,共 斃兩命。時興因公在城,聞信乃一時之間,未得其詳。該隘首金振成即彭明蘭, 與屍親未知作何主意,遭番之情并不報知轉稟。興恐互相仇殺,隨即到山安頓, 加僱隘丁,防番保民,所以延擱至今,始得稟報。切思興該管矺仔墾內,原設隘 丁貳拾捌名,把守生番,山面安靖。今蒙. 各憲告示,生番既撫,不用隘丁防守,. 截至此八月初一日,將隘丁撤去、隘糧繳公等因,興即遵照。詎料撤隘未及八日,. 毀飾行為,此處卻將獵首與鑿齒的因果關係連結在一起,可能是口譯者陳輝煌片面對番俗的認知。 78 如〈親勘臺灣北路後山大略情形疏〉末段所說:「且我之所以撫番者,原以杜洋人覬覦之謀, 若不大舉勦辦,收入版圖,萬一洋人復重利餌番,曰吾取地於番也,非取地於中國也,我復何說 之辭!故為目前計,得番地不足以為益,不得番地不足以為損,為大局計,得番地則可永斷葛藤, 不得番地,則恐難息窺伺。」 ,對丁日昌而言,開山撫番最主要的目的,只是為了避免類似牡丹 社事件的爭議重演。 27.

(33) 兇番成群出草,一刻被斃兩命,殊屬堪憐,佃民心甚惶恐。伏查此墾開闢三十餘 年,有丁守隘,佃人耕種,未遭兇番擾殺,詎料如今慘殺,民不聊生,不得已據 情稟明,伏乞大老爺俯恤民命,飭營嚴辦,並求. 恩准轉詳,迅撥兵勇駐紮隘藔,. 抑係仍興照舊僱丁暫守,以保各庄民命」79 稟文中提到,該處設隘三十多年,有隘丁看守的情況下,從未發生番害命案, 但當年八月初劉銘傳下令裁隘後,竟然就遭到生番襲擊,報案人錢朝拔(錢國興) 既是竹塹社的熟番,也是隘墾的墾首,他以「兇番成群出草」,來稱呼生番在隘 墾地帶的襲擊行動。 我們也可以看到,〈淡新檔案〉當中使用到「出草」詞彙的案件,都來自與 隘墾直接相關的人士,並涉及防範生番攻擊的事務。例如一七一一零案:「據敝 營隘勇稟報,該社山後有番出草」80;一七四三二案: 「據蔴薯屯外委稟稱:...... 當此生番時常出草,再添調百名出防,實屬為難」 ,81顯示隘墾地帶對「出草」詞 彙的使用,與生番的攻擊息息相關。 其中一名使用「出草」詞彙的代表性人物,是棟字營的都司鄭有勤,由於活 躍在隘防與開山撫番的工作之中,他在文獻裡多次使用到「出草」一詞。如光緒 十二年(1886)七月二十九日,鄭有勤將金廣福總墾戶姜紹基、黃南球、黃龍章 等人所掌管的碉樓和隘丁做了一個清單,並說明: 「查該墾戶與各番社仇結,平日防堵未能稍懈,是以守丁如此之多,現在民 丁雖經裁撤,而因限於兵力,官勇尚未填紮,雖將來獅里興、獅頭驛各社歸化以 後,革其出草之習或可隘務稍鬆。」82 意思是說,當獅里興、獅頭驛等各社原住民歸化,不再有「出草殺人」的習. 79. 〈淡新檔案〉,17109;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Lab303_DanXin17109_007.html〉 。 80 〈淡新檔案〉,17110;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Lab303_DanXin17110_018.html〉 。 81 〈淡新檔案〉,17432;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Lab303_DanXin17432_035.html〉 。 82 〈淡新檔案〉,17329;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Lab303_DanXin17329_131.html〉 。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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