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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建構服務創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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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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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245/JLIS.2015.412/657

整合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建構

服務創新之研究

洪國興 實踐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副教授 E-mail:kshong@mail.kh.usc.edu.tw 郭展盛 開南大學資訊管理系助理教授 E-mail:ecskuo@gmail.com 關鍵詞:財產申報;巨量資料;資料探勘;服務創新

【摘要】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已有20 餘年,申報人動輒受罰,怨聲不斷;財產管理機關(構)處理 財產查詢負荷沉重,受理申報機關(構)處理申報業務冗長,負荷繁重,卻無力發現可能的貪瀆者; 而其「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的立法意旨並未能實現。要建構有能力「主動發掘貪瀆」 的查核方法與工具,是走出困境的重要途徑之一,對財產的巨量資料(Big data)進行探索,將帶來 發現不法的新契機。本研究在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探索一個新的營運模式,從財產的巨量資料 (Big data)出發,探索可能的資料探勘(Data Mining)與資料分析之方法,發展財產巨量資料 的處理流程,進而建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創新服務模式,使其有機會可以真正的實現其立法目的。

緒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財產申報法)於民國 82 年 7 月 2 日公布,同年 9 月 1 日起,監察院及全國各政風機關或單位同時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實施當時是我國的創舉,輿論更是大加讚揚,並寄以極高的期待,認為端正政風有望,公職 人員清廉作為必指日可待;如今20 餘年匆匆而過,回首當年輿論的高度期待,到今日貪瀆弊 案不絕,到底是立法不周?或是執行面的落差?都值得去深究與探討。財產申報法之立法意 旨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財產申報法實施已有20 年,其立法目的真的 實現了嗎?或是「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已有具體成效呢?均值得探討。 財產申報制度要對「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的實現有具體的助益,才能 算是達成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目的。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必須要從思考如何才能實現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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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一切的機會都要從實現立法目的去探索。財產申報制度的查核是達成立法目的最重要 的手段之一,現行的查核方式與工具是否足以發現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法的事實真相呢? 亦即可以發現「隱匿申報及真正的故意申報不實」的事實真相呢?如果無法做到,那可以發 現事實真相的方法與工具又是什麼?現行只核對財產申報日的財產「餘額」,如:存款餘額, 而未能了解財產流量(property flow)或現金流量(cash flow),恐怕才是問題的核心。受理 申報機關(構)如從申報人的財產流量或現金流量大量資料著手,也就是從財產的巨量資料 (Big data)探索,運用資料探勘(Data Mining)的技術,有機會挖掘到不為人知的關聯資料, 即可從中挖掘出有財產隱匿或直接故意申報不實之嫌的資料,再據以進一步作更詳細而深入 的調查,那就有機會使違法者無所遁形,甚至發掘可能的貪瀆者,此時財產申報法之立法目 的就有可能達成,是為財產申報制度機會的曙光,也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我國電子化政府在全球電子化政府的評比中,歷年來都是名列前茅,然而卻要我國的高 階公職人員每年都要花費數日不等的時間,蒐集繁瑣的財產資料,無法利用電腦網路蒐集而 便利的申報,類似所得稅的網路申報,如此的電子化政府連便官都做不到。電子化政府應提 供一個使申報人可以便利申報財產的環境,使財產管理機關(構)對財產資料的提供方式可 以更有效率,而受理申報機關(構)的查核可以更有效能,也就是可以發掘真正隱匿財產, 或真正的財產申報不實者,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建構服務創新模式,其經由巨量資料的 分析、資料探勘等,有機會使違法者現形,甚至發掘可能的貪瀆者,這也是促動財產申報法 立法目的實現的契機,亦即本研究的目的。

文獻探討

以下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巨量資料,以及服務創新之相關文獻。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引進之初,兼具有避免不法致富與預防利益衝突法制之意旨, 1993 年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 條即宣示該法之規範目的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 清廉之行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的規範」。該法歷經 1994 年、1995 年、2007 年、2007 年及2008 年五次修正,最終於 103 年 1 月 29 日正式施行現今版本。2007 年修正公務人員財 產申報法時,則較傾向「避免不法致富」模型,第 1 條規範目的修改為「為端正政風,確立 公職人員清廉之行為」(邱怡如,2013)。 (一) 申報對象 依財產申報法第2 條之規定:「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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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 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 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 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 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 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全國 法規資料庫,2014)。以上應申報人員約 6 萬餘人。 (二) 申報之財產 依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一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 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之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 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 申報其取得價額」(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自 1993 年立法起,除公務員本人外,其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之名下財產皆列入財產申報範疇,因此,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雖只有6 萬餘人, 連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名下財產,實際申報財產之人將超過10 萬人。 (三) 財產申報之種類 依財產申報法第3 條第一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 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2014);第二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 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全國法規 資料庫,2014),除此之外尚有代理申報、兼任申報、信託申報、變動申報等。財產申報之種 類雖多,但其中就(到)職、卸(離)職與定期申報3 者是所有應申報人都會經歷的申報, 其餘則視公職人員身分與職務變動而有不同的申報。 巨量資料 全球的資料量正在迅速擴大!每天大量的資料數據產生大多來自科學實驗,企業和最終 用戶的活動,這些大量資料集稱為「巨量資料」(Bohlouli et al., 2013)。雲端運算提供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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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需求透過網路共享,並可配置運算資源,而在這龐大而複雜的共享的資源產生的資訊也可 稱為巨量資料(黃博文,2013)。根據國際研調機構 Gartner(Kart, 2012)所發表之巨量資料 商機分布熱圖,可歸出四個富含商機潛力的產業,分別是「政府」、「通訊媒體服務」、「銀行 暨證券」及「製造」。政府是巨量資料的產出者也是擁有者,政府的巨量資料可以帶來商機, 也可以建構創新服務。 巨量資料或海量資料(Big data),逐漸備受關注,係起因於全球知名諮詢公司麥肯錫於2011 年,發布了《Big data:創新、競爭和生產力的下一個新領域》報告,宣布「Big data 時代」來 臨。普遍的定義為因資料量規模過於龐大,資料的儲存單位達到TB、PB 等,導致目前主流軟 體工具,無法在短時間內達成擷取、處理,並整理成為具幫助企業做出較佳經營決策的有效資 訊,但隨著巨量資料受到重視,其運用的工具也推陳出新。巨量資料有三種特質,資料量大 (volume)、速度快(velocity)及多樣化(variety)(Gobble, 2013; Gupta, Gupta, & Mohania, 2012)。此三特性在資料數據大過於傳統的系統處理所能處理的量(volume),處理大量資訊量 其分析處理速度必需更快速(velocity),快速處理過程中對於資料結構來說,非單一而是多樣 化且繁雜之結構(variety)。IBM 商業價值研究院於 2013 年所發表的《分析:大量資料在現實 世界中的使用》對巨量資料較常見的3V:數量(volume)、多樣性(variety)和速度(velocity) 做出定義,並增加第四個面向:真實性(veracity)(IBM, 2013),四大面向如圖 1 所示。 圖1 巨量資料四大面向圖 資料來源:IBM 與本研究 在公共行政領域的巨量資料,可透過資料探勘技術的概念內涵,依據所處理問題之特性, 選用適當的演算技術,進行智慧型資料分析,尋找巨量資料內隱含之邏輯規則與知識樣模 (pattern)(邱瑞忠、吳幸怡,2007)。在大量資料中進行搜尋,資料探勘能提供的智慧型資料 分析,將可對資料內容本質的瞭解,進而充份且有效地解決所面對的各種問題(駱至中、林錦 昌,2002)。邱瑞忠與吳幸怡(2007)使用法務部調查局所提供之統計資料,針對民國 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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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件所得之資料(有效案數492 件,貪瀆案數 309 件,非貪瀆案數 183 件),經過格式轉 換建置一小型資料庫。利用資料探勘進行貪污的分類與分群模式之相關知識探討,建構的預測 模式,有效加以發掘知識,找出未來貪污標的可能變項。國外的案例則有,Martin Gramatikov (2003)是應用資料探勘的關聯規則和分類的概念,以保加利亞的公共管理為例,分別以黑箱 文化、顧客管理、危機管理、公共衛生四部分作說明,以提供公共行政領域之管理決策。 Burdescu 等人提出建置 IAD 系統(Income and Asset Disclosure Systems),將成為防止貪腐和竊 取公共資產的有力工具,用來作為反貪腐一部份的戰略。在IAD 系統中建議分為三層:第一層: 簡單的檢查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第二層:與其他相關來源資訊交叉比對;第三層: 電腦的模式識別檢查。第三層中說明了電子IAD 審查系統配備資料探勘軟體,透過資料探勘後 可找出高風險的目標,並用「紅旗」標示,使執行機構可針對高風險目標進行查核,也可選擇 特定風險類別來審閱,資料探勘顯著提高了 IAD 系統的有效性(Burdescu, Reid, Trapnell, & Barnes, 2010)。以上是國內外將資料探勘應用於公共事務領域研究的極少數個案,整體而言, 應用資料探勘技術於社會科學或公共事務領域尚屬起始階段(邱瑞忠、吳幸怡,2007),而應 用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以發現其故意申報不實或財產隱匿之研究更是少見。

服務創新

2007 年美國《Business Week》即已將服務創新視為產業的下一波大事(the next big thing);2010 年《遠見雜誌》將服務創新視為臺灣產業所必須的改變,強調「服務經濟乃構 築於創新之上」(高宜凡,2010)。 服務創新是指利用新的想法、技術或手段轉變或改善成新的服務方式。組織所提出的新 服務,對其顧客及市場而言是新的,即為服務創新(Hertog, 2000)。從方法論而言,服務創 新是開發一切有利於創造附加價值新方法、新途徑的活動。在此定義下,服務創新是指發明、 創造與開發、應用新的服務方法與途徑、服務新對象、開發新服務市場等活動;從技術面而 言,服務創新是為了滿足需求的軟性科技(soft technology)創新活動(宋同正、鄧怡莘,2015)。 服務創新不同於新型態產品、新生產技術程序的產品創新及程序創新,服務創新也是將以技 術基礎導向的服務引入到市場中。也就是說,服務創新並不同於創新所廣泛討論的生產、產 品各面向之創新,而是專注於服務模式、服務概念、服務提供過程所進行討論的創新。服務 創新乃是企業或組織因應市場需求,發展出新的創意與新的概念,輔以適當的科技技術,進 一步改善無形服務(許人友,2015)。服務創新可以歸納出以下重點(許人友,2015): (一) 服務創新是創新的服務:服務創新的基本要素,是企業或組織提供一個全新的服務,或 是將舊有的服務進行改進,即滿足服務創新的最低條件。Hertog 與 Bilderbeek(1999) 認為,只要是企業所提出的新服務,對顧客及市場而言是新的,即為服務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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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使用者需求為中心,並能為其帶來改善或收益:楊錦洲(2001)指出,服務創新是服 務提供者藉由科技,以提供一個能為顧客解決問題,或更便利之新服務,進而提升顧客 之滿意度。Afuah(1998)認為,服務創新為企業因應顧客所需,所提供的新服務,使顧 客滿意於新服務。陳建成與陳建佑(2010)認為服務創新是對既有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改 善,以滿足顧客多樣化的需求,並藉此提升企業本身之利益。換言之,服務創新除了在 提供或發展全新的服務之上,還必須要能夠立基在顧客需求進行服務設計,為組織或企 業帶來收益、競爭優勢等改善或提升。 (三) 新科技的搭配使用:服務創新必須在服務概念上有新的或非常大的改變,例如提供一個與 顧客互動平台、服務傳遞系統或科技的運用,但通常是結合上述的應用。莊立民與段起祥 (2006)認為,服務創新是以新科技為基礎,並針對既有之產品或服務,進行改善與修正 所開發出能符合顧客需求的新產品或新服務。Chen(2011)認為,服務創新是企業運用 先進的科技,例如即時訊息的提供,可結合更快、更好的服務以符合顧客增加的需求。 服務創新的類別,Lovelock(1995)根據其新穎的程度及創新的方向來判定。

服務的創新可以是:(1)市場上前所未有的核心服務的創新(major service innovation); (2)利用新的方法來傳遞既有服務的流程創新(major process innovation);(3)增加現在所 無的其他服務之產品線延伸(product-line extensions)與(4)流程線延伸(process-line extensions),另有(5)針對非核心服務的其他服務進行改善的附屬服務創新(supplementary-service innovations)。除了大幅度的服務創新,亦有(6)小程度的服務改善(service improvement)、 風格改變(style changes),都是企業對於服務所做的改變與創新(宋同正、鄧怡莘,2015)。 綜上,創新的服務可分為核心服務創新、服務流程創新、產品線延伸、服務與風格改善、附 屬新服務建立、流程線延伸等六類。 Hertog 與 Bilderbeek(1999)則認為服務創新就像其他產品一樣,很少去改變其產品本 身的特性。並提出服務創新的四個基本構面,說明如下:

(一) 新服務觀念(New Service Concept)

新服務觀念卻經常是抽象的,通常是一種感覺、構想或問題的解決方式等,甚至將某些 概念重新組合仍能創造出新概念。如:利用相關的電腦與軟體來支援,運用電子商務提供全 新服務等。

(二) 新客戶界面(New Client Interface)

是指服務提供者和顧客之間的互動介面,服務提供者在介面中可提供創新的支援服務, 或將新服務的觀念傳送至客戶端。新客戶介面如:網路銀行及 ATM 之使用,政府的網路申 辦、網路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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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服務傳送體系(New Service Delivery System) 是指內部組織人員訓練及組織調整,使服務提供者開發和提供創新服務,以便執行與傳 遞更為正確的服務。政府提供網路申辦、網路報稅,其內部的作業流程,職員的工作技能都 需要相對提升,才能因應新的作業型態與服務的需要。 (四) 技術選擇(Technological Options) 技術選擇是服務者實踐服務所需技術的關聯程度。藉由技術的提升或科技的使用,提高 服務品質、提升營運效率或使服務功能更有說服力。優異的網路基礎建設,才能提供全天候 的網路申辦、網路報稅。 Hertog 與 Bilderbeek(1999)認為四個構面之間有密切的關連性,如新服務觀念之執行 有時必須仰賴電腦與科技的支援,以引導出新的服務流程或方法。通常只要其中有一個構面 改變,即將帶動整個服務產生創新的現象。其關係如圖2 所示。 圖2 服務創新模式

資料來源: Hertog, P. D., & Bilderbeek, R. (1999). Conceptualising Service Innovation and Service Innovation Patterns Thematic essay1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esearch Programme Strategic Information Provision on Innovation and Services (SIID) for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Directorate for General Technology Policy.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困境

以下依未能實現立法目的、蒐集財產資料繁瑣,費時費事、查詢財產資料程序冗長,以 及查核方法與工具難以發現真相等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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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實現立法目的 財產申報法於20 年前制定時,即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社會大眾普遍對於財產申報法的 立法與實施,給予極高的評價,對未來政府澄清吏治寄予厚望。20 年匆匆而過,財產申報之 立法意旨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真的實現了嗎?答案見仁見智,其關鍵 在於財產申報法的實施到底應該達到何種效果,才算是實現立法目的?不外乎有下列幾種 情形: (一) 經由財產申報中能發現貪瀆嫌疑者,並經起訴或判刑之個案。 (二) 宣示政府端正政風,使公職人員財產受到相當程度的監控。 (三) 顯示政府透明化的決心,並在國際間取得清廉的評價。 從幾個社會矚目的貪瀆個案來看,他們都是財產申報的資深客戶,有的自財產申報法開 始實施時即開始申報,大部分申報次數都在10 次以上,詳如表 1 所示。 表1 貪瀆個案財產申報情形 申報人 申報起迄時間 申報次數 受理申報機關 陳○扁 82 年至 96 年 13 監察院 林○世 88 年至 101 年 15 監察院 賴○如 88 年至 101 年 13 監察院 黃○敏 97 年至 98 年 2 監察院 92 年至 96 年 5 消防署政風室 葉○文 97 年至 103 年 7 監察院 資料來源:監察院、法務部及本研究整理 然而長達10 餘年的申報過程,並未直接或間接的發現有一點點的貪瀆跡象,其貪瀆案的 爆發與財產申報沒有任何關聯,顯示財產申報制度是毫無能力可以發現貪瀆的跡象。財產申 報每年約6 萬人次,20 餘年來,全國公職人員申報近百萬人次,竟連一個貪瀆個案都無法發 現,但公職人員貪瀆案卻是確確實實的發生,準此,如果要說財產申報法已實現立法目的, 恐怕難以令人信服,且普遍認為財產申報推動成效不彰,未能有效降低相關貪瀆犯罪率,且 對於每年所付出之行政成本與執行實務上都還有許多檢討改進的空間(李志強,2007;陳俊 明,2008;邱怡如,2013)。

在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廉政組織(Global Integrity)與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的評估報告中,財產申報確實是其中一個評估的重要項目(陳英鈐,2010), 財產申報法的實施,固然使政府的透明度獲得提昇,在政府的清廉度評量中可以獲得較好的 成績(邱怡如,2013),但重大的貪瀆案件一旦發生,政府清廉度一樣下滑,並不是只要有財 產申報法這個「標章」,即可永保我國政府清廉度可以得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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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陳英鈐的研究,財產申報法有「預防利益衝突」與「偵測不法致富」兩種目的,而 我國法制之目的,傾向於避免「不法致富」(陳英鈐,2010),應有相當程度的可期待目標是 在「發掘貪瀆」。再從「公職人員財產受到控制」或「政府透明化決心」兩者觀之,對於達成 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其「形式效果」大於「實質效果」,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基本面,即有能 力可以「發現可疑的貪瀆個案」。然而20 年來確實未經由財產申報制度發現任何貪瀆個案,而 貪瀆個案卻不斷的發生,準此,應有相當足夠理由可以認定財產申報法並未實現其立法目的。 蒐集財產資料繁瑣,費時費事 申報人為準備每次的財產申報資料,通常要費時數日不等的時間蒐集各項財產資料,其 財產種類項目越多,涉及的財產管理機關(構)越多,存放的地點越分散,變動越頻繁,則 耗費在財產資料蒐集的時間則越多,其耗費的時間通常在3 天至 1 週左右。 以銀行存款為例,申報人大多為中高階的公職人員,其從事公職的時間少則10 餘年,多 則3、40 年,為了配合服務機關撥付薪水的需要,曾在全國各地開設了許多銀行帳戶,數十 個是常有的事,為了正確填報銀行存款資料,申報人要南北奔波,跑遍所有銀行作存摺補登, 基金也可能有類似的情形,將所有財產資料蒐集齊全之後,再逐一的將申報日的財產,如銀 行存款,即將申報日的存款餘額逐一填入申報表內之適當位置,接著進行分項、分類加總, 填入申報表的適當欄位。信託申報之申報人,尚須洽承辦信託的銀行,辦理信託手續,繳交 信託規費等。變動申報之申報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等,尚須依變動申報表格式填報不 動產、上市(櫃)股票等之全年變動資料。如有其他財產,無論存放在銀行保險櫃或存放家 中,都要逐一清點核對,並進行估價,再逐一填入申報表內。 對申報人而言,每一類、每一項財產都不可以漏掉,數字要能正確的表達申報日的財產 餘額,所以要完整的蒐集到全部財產的資料,不能遺漏,然後再仔細的填寫,其數字要與財 產管理機關(構)所提供申報日當日的餘額完全一致,而各項加總,也不能加錯,從頭到尾 都要小心翼翼的,不能稍有差錯。這林林總總財產申報的相關準備工作,耗費3 天至 1 週不 等,每年至少要申報1 次,試問全國 6 萬餘申報人,一年要耗費多少時間在財產申報上面? 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此被處罰鍰(王文信,2009)。因此,申報人普遍認為財產申報浪費 國家資源,也浪費其個人時間(莊麗芬,2011),致許多申報人將財產申報的繁瑣與費時視為 畏途。近幾年來受理申報機關(構)已開始試辦利用網路向財產管理機關(構)取得特定申 報日之財產資料,其申報資料的蒐集已有相當程度的簡化。 查詢財產資料程序冗長 依財產申報法第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 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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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受查詢者有具體據實說明之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受查詢機關(構)無正當理 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均可處以罰鍰。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依財產申報法第 4 條 規定,有監察院、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等,多達1,124 個之多,依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之規 定,均可向財產管理機關(構)查詢財產資料。以銀行為例,有銀行指出,一年約有6 至 7 個 月,每月財產資料查詢超過200 案次,1 年要處理上千件的財產資料查詢案件,最傳統的作法 是:由受理申報機關(構)檢附申報人基本資料,函請相關金融機構,請其提供申報日之存款 餘額資料,金融機構收文後先簽報其公文,再送資訊部門查詢該申報人存放款帳戶申報日之餘 額,列印報表或下載資料至光碟,再簽辦公文,函復受理申報機關(構),其流程從傳統的列 印財產資料報表函復受理申報機關(構),改良為將財產資料下載至光碟,再辦公文函復受理 申報機關(構)。然而查詢往來的公文均為密件,其密件公文的處理與保存對財產管理機關(構) 而言,也是一大負擔。財產資料查詢之程序如圖3 所示。對受理申報機關(構)而言,資料查 詢時間,由於公文往返費時約 10 日左右;對受查詢機關(構)如銀行而言,由於受理申報機 關(構)之數量高達千餘個,均可要求任何金融機構查詢申報人之財產資料,其作業需要人力 與時間的投入,受查詢機關(構)又不得拒絕,而查詢案件卻源源不絕,造成其困擾與負擔。 辦 公 文 附 申 報 人 資 料 同 上 附 光 碟 收 文 簽 文 上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列 印 財 產 資 料 辦 公 文 附 資 料 查 詢 財 產 資 料 登 錄 與 申 報 資 料 比 對 收 文 簽 文 上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資 料 下 載 光 碟 辦 公 文 附 光 碟 資 料 複 製 與 申 報 資 料 比 對 改 良 方 式 傳 統 方 式 申報機關 受查詢機關(構) 申報機關 改 良 方 式 傳 統 方 式 申報機關 受查詢機關(構) 申報機關 圖3 查詢財產資料作業程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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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方法與工具難以發現真相 依財產申報法第11 條第 1 項規定:「各處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 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以於審核 及查閱辦法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在實務上,受理申報機關之查核,係採比對 的方式,亦即「申報表上的財產資料」與有關機關(構)所提供的「申報日財產餘額資料」 兩者比對,兩者如無差異,即認定其無申報不實;反之,兩者如有差異,應予申報人陳述 意見的機會,再依其陳述意見作進一步之比對分析,以予判斷其有無申報不實。上開兩者 無差異,就真的是無申報不實嗎?假設案例1:如有一申報人其存款達數千萬元,其為意圖 申報不實,在申報日的當天銀行結帳前,將存款提領至剩 1 百萬元,那當日該帳戶的餘額 顯示的是 1 百萬元,申報表上存款金額也是 1 百萬元,兩者比對結果無差異,如此意圖申 報不實者,現行的查核方法是永遠無法發現的;假設案例2:有一申報人經常在○○銀行有 大額的金錢進出,有人目睹,當監察院的廉政專刊公布後,其目擊者查閱該申報人之申報 表中,存款資料並未申報在○○銀行的存款,基於正義感,向受理申報機關(構)檢舉, 受理申報機關(構)行文至○○銀行,指定某申報人某日期(申報日),請該行提供當日存 款資料,經該行查詢結果,函復受理申報機關,該申報人當日無任何存款帳戶,自然無存 款。受理機關(構)認為申報人申報資料中無該行存款資料,兩者無差異,以此函復檢舉 人結案。事實是申報人有兩種方式,會顯示以上的結果:其一,是申報人在申報日前曾開 立存款帳戶,並有金錢匯入匯出,但於申報日前將存款提完結清,並取銷帳戶,使該行在 申報日完全沒有帳戶存在;其二,是申報人匯款是以無帳戶匯款方式,以現金臨櫃匯款, 不需任何存款帳戶但有匯款的事實。上開兩種情形,申報人意圖為申報不實至為明顯,其 意圖為申報不實背後的原因,是申報人的金錢可能來自不法所得,但現行財產申報的查核 方法與工具是永遠無法發現的。

財產巨量資料帶來發現不法的新契機

整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核心是「查核」,經由查核可以發現不法,現行查核的執 行方法與工具是毫無機會可以發現貪瀆嫌疑人的,其關鍵是比對財產「餘額」,某特定日期 財產的「餘額」是可以經由事先安排,刻意使其顯現某一數字,以隱瞞不法所得。然而凡 走過必留下痕跡,財產的取得與處理必留下軌跡,即是財產流或財產流量,也就是財產交 易紀錄,當有足夠的財產流或現金流量之資料時,經由與申報日財產餘額的比對,即有機 會可以判斷申報人是否有財產故意申報不實或隱瞞不法所得。但是財產交易紀錄數量龐 大,每天快速產生,結構複雜卻是真實的,現行人工查核比對方式如改採財產流或財產流 量,恐難以執行。財產交易紀錄的特質,正是巨量資料較常見的 4V:數量(volume)、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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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性(variety)、速度(velocity)與真實(veracity)(Gobble, 2013; Gupta et al., 2012;IBM, 2013),因此,財產交易紀錄即是財產巨量資料。財產巨量資料的蒐集、歸戶、探勘與分析, 進而建構財產申報的創新服務模式,除可為申報人、財產管理機關(構)提供程序上的便 捷外,也將有機會發現不法,這將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機會之窗。從財產巨量資料 思索新的營運模式之相關要素:介接財產流量資料、歸戶及整合財產流量資料、巨量資料 的探勘與分析等。 介接財產流量資料 財產管理機關(構)如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地政事務所等均有公職人員財產交易 資料,可透過網路介接,定期(如每周末)將財產交易資料傳送至公職人員財產資料動態平 台,該平台蒐集所有公職人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類財產交易資料,如一位公職人員1 年 產生100 筆財產交易資料,則該平台 1 年將蒐集約 600 萬筆財產交易資料,如每人產生 200 筆,則全年將蒐集約 1,200 萬筆財產交易資料,以此類推,數年後即可蒐集上億筆的財產交 易資料,這就是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介接財產資料係依財產申報法第11 條第 2 項後段規 定:「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 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歸戶及整合財產流量資料 經由介接蒐集到的財產交易資料,需經過歸戶的程序,也就是將每一筆財產交易資料歸 入其戶名,戶名即是申報義務人姓名,類似重建申報人的財產帳戶內容,其內容正顯示申報 義務人財產進出的軌跡與紀錄。整合後的資料,可以提供申報人產製財產申報表之用;其財 產進出的軌跡紀錄則可作為資料探勘之用。 巨量資料的探勘與分析 巨量財產資料之資料量甚為龐大,每天快速產生,結構複雜卻是真實的財產交易軌跡, 如以人工作分析比對顯示不可行,因此要有新的工具。所謂「新的工具」即資料探勘(Data Mining, DM),指的是「利用統計、人工智慧(AI)或其他的分析技術,在組織之大型資料 庫(資料倉儲)內,尋找與發掘事前未知、有效且可付諸行動資料彼此之間所隱藏的關係與 規則,用來指導組織的決策制定」(Chen, Han, & Yu, 1996; Berry & Linoff, 1997; 魏志平、董 和昇,2000;林東清,2010)。資料探勘在各行各業已有許多運用,在財產申報制度中可以用 來找出極少數「規避隱藏財產」的個案,這些個案幾乎是等同財產申報法所指的「直接故意 申報不實」或「財產隱匿」的個案。如再投入更多的人力進行深度的調查,才有機會可以發 現「貪瀆」個案,這才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目的(Burdescu et al.,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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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巨量資料探勘之流程

CRISP-DM 將一個資料探勘專案的生命週期,可分為 6 個主要階段,其 6 個主要階段的順 序是不固定的,得視專案的需要做必要的調整,資料探勘即是迴圈的本質,在每一階段所的到 得知識,可以觸發新的知識(Chapman, Clinton, Kerber, Khabaza, Reinartz, Shearer, & Wirth, 2000)。

CRISP-DM 資料探勘分為下列 6 個主要階段(Chapman et al., 2000):

‧ 業務了解(Business Understanding):專案開始要了解專案目標,並從業務的觀點了解需 求,進而以此知識為出發,轉化為資料探勘問題的定義,再擬定完成目標的初步計畫。 ‧ 資料了解(Data Understanding):先從蒐集資料開始,探討如何蒐集資料,識別資料的品 質,初步發現資料的屬性,或探索引起興趣的子集合去形成隱含資訊的假說。 ‧ 資料準備(Data Preparation):此階段包含從未處理的資料中建構最後資料集的所有活 動,這些資料將是模型工具的輸入值。其工作包括:資料表、紀錄與屬性的選擇,模型 工具的轉換與清理模型工具的資料等;工作可能按不同順序進行多次。 ‧ 建構模型(Modeling):在此階段,可依資料分析的需要選擇和應用不同模型的技術,其 參數要調整到最佳值。通常情況下,有些技術可用於相同的資料探勘之問題類型,有些 技術對於資料格式有特殊的要求,因此,通常需要回到資料準備階段。 ‧ 評估(Evaluation):進行到此階段,從數據分析的角度來看,已建立了一個似乎有高品 質的模型。在最終部署前,要徹底得評估模型,並檢查執行模型的步驟,以確保模型可 以正確的實現業務目標。評估的關鍵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重要的業務問題未能充分地被 考慮到,因此,經過評估後,採用資料探勘結果的決定應可達到。 ‧ 部署(Deployment):一般而言,模型的建立不是專案的結束。運用模型的目的是為了從 資料中發現知識,所獲得的知識應以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加以組織與呈現。根據不同的需 求,所謂部署,是要產生一個簡單的報告,或是建立一個比較複雜的、可重複的資料探 勘程序。在許多情況下,是客戶而不是資料分析人員,來承擔部署的工作。

除了 CRISP-DM 之外,另有 SEMMA 也是通用的資料探勘流程。SEMMA 是指抽樣 (sample)、檢查(explore)、修改(modify)、建構模型(model)和評估(assess)等,是由 SAS 公司所提出的。 譚磊(2013)也提出資料探勘的基本流程,共有 8 個步驟,包括:資料蒐集、資料整合、 資料精簡、資料清理、資料轉換、資料探勘過程、模式評估與知識表示等。其中資料精簡、 資料清理、資料轉換又合稱資料前置處理,它會耗費60%以上的時間。 公職人員財產之巨量資料探勘,其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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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 公職人員財產資料共有20 餘種,分別儲存在不同的機關(構),每天都有龐大的交易資料, 其資料之蒐集基本上可透過網路介接,但部分要以其他方式取得,其透過網路傳輸或電子檔案 媒體交換向有關機關(構)蒐集之資料如表 2 所示,該表有關「資料接送管道」是監察院與法 務自行建置查核資料介接的網路系統,且目前介接的資料仍是餘額資料,而非交易資料,與本 研究要介接的財產交易資料有別。由於存款、保險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今仍未 同意公職人員財產受理申報機關(購)的監察院與法務部介接財產交易資料,甚至解釋為介接 財產交易資料並非合法,但依據法務部法所做的解釋,介接交易資料與資料平台之建置,「查核 財產流量與透過電腦網路蒐集流量資料」等,依法應屬可行(法務部,2010;洪國興,2013)。 如能使用財金公司或聯合徵信中心既有的跨行網路系統,除可節省政府的資源外,其網路介接的 效能也較佳。長期而言,政府應建置一個政府資料整合、分享、交流的平台,使電子化政府各機 關可以透過此平台取得各機關的資料,以利電子化政府涉及資訊、業務、流程與虛實整合之用。 表2 透過網路傳輸或電子檔案媒體交換向有關機關(構)蒐集之資料 項次 資料項目 提供機關(構) 資料接送管道 1. 土地、建物(交易資料) 地政司 地政閘門資料庫 2. 所得資料 財稅資料中心 稅務閘門資料庫 3. 航空器 民航局 網站輸入 4. 礦業權 礦物局 網站輸入 5. 土地、建物(現況資料) 地政司 Internet 點對點 6. 船舶 航政司/中華電信 Internet 點對點 7. 汽車 路政司/中華電信 Internet 點對點 8. 商標、著作 智慧財產局 Internet 點對點 9. 事業投資 商業司 Internet 點對點 10. 存款 43 家金融機構(銀行機構) Internet 點對點 11. 放款 Internet 點對點 12.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基金 Internet 點對點 13. 強制信託 Internet 點對點 14. 其他金融商品 Internet 點對點 15.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集中保管結算所 專線介接 16. 債務 聯合徵信中心 專線介接 17. 保險 27 家保險公司 媒體檔案匯入 18. 上市證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媒體檔案匯入 19. 上櫃股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媒體檔案匯入 資料來源:監察院及本研究整理 資料整合 蒐集到的財產交易資料已可作為探勘資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則須經過整合。其整合的 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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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身分證號碼整合:即將財產或所得之交易資料,彙整至所有人或存戶之下。 (二) 按日期整合:即將同一身分證號碼之下的交易資料,按交易順序、日期彙整。 (三) 按申報人整合:即將按身分證號碼、日期整合後的資料,再按申報人彙整,彙整後申報 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將同歸於一戶,也可稱為財產資料歸戶。 資料準備 可作為資料探勘或資料分析的資料,依其性質可分為3 類,應按資料探勘或資料分析的 特性,使用模式工具與分析方法之不同,準備其中1 種、2 種或 3 種資料: (一) 動態類:如財產交易資料、金融機構的無帳戶匯款資料等,此類資料只顯示財產或資金 的流動,亦即顯示其來源與去處,無法顯示財產的金額(價值)。 (二) 靜態類:如某日期的財產資料、金融機構的存款金額、股票面額等現況資料,此類資料 只顯示某日期財產的金額,無法顯示財產或資金的流動。 (三) 所得類:如各種所得與收入等資料,此類資料可顯示財產增加的速度。 蒐集來的資料將近20 種,適合於運用工具進行資料探勘或資料分析的資料,是有金額表 達並有交易紀錄與金額的財產資料,如表3 所示。 表3 適合於運用工具進行資料探勘或資料分析的財產資料 項次 資料項目 單位(元) 備註 1 土地 取得價額 申報日前5 年取得之交易價額。 2 建物 取得價額 申報日前5 年取得之交易價額。 3 存款 金額 如外幣,以折合新台幣計。 4 股票 價額 如外幣,以折合新台幣計。 5 債券 價額 如外幣債券,以折合新台幣計。 6 受益憑證 價額 指基金,如外幣基金,以折合新台幣計。 7 其他有價證券 價額 如:存託憑證、受益證券、國庫券等。 8 債權 金額 如外幣,以折合新台幣計。 9 債務 金額 如外幣,以折合新台幣計。 10 事業投資 投資金額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投資。 11 保險 保險金額 指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建構模型 公職人員財產之巨量資料的分析處理,現階段尚難直接進入建構模型,要先探討已知的 違法樣態,先以統計分析的方法篩選個案,待累積相當數量的個案後,再建構選案與預測模 型,之後也有機會可經由資料探勘發現未知的違法樣態。其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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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階段:選案,先以統計分析法進行篩選,篩選有「直接故意申報不實」或「隱匿財 產」之嫌疑個案,其已知的違法樣態曾在重大貪瀆個案的偵辦中發現,其規則如下: 1. 當 B>N<A, 或 B>N, 或 N<A; 2. 當 b>N 達一定時間,且 N>100 萬元; 3. 當 N>a 達一定時間,且 N>100 萬元; 4. 當以申報人帳戶一次 50 萬元以上之匯款,或累積達 100 萬元之匯款; 5. 當以無帳戶一次 50 萬元以上之匯款。 其中各代號的意義說明如下: B:申報日前財產平均數; A:申報日後財產平均數; N:申報日財產數; b:申報日前之日財產數; a:申報日後之日財產數。 (二) 第二階段:針對以上選案,由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人工查核程序,以實體證據加以 比對,其構成「直接故意申報不實」或「隱匿財產」要件者,依法裁處。 (三) 第三階段:當第二階段累積個案達相當數量時,再利用資料探勘技術建立選案與預測模 式,其模式也需不斷訓練與學習的過程,使模式日趨成熟,這已是資料探勘的評估步驟, 再進入部署運用階段。

資料分析與探勘方法之探索與建構

以下分別對違法樣態已知與違法樣態未知兩者之意義與可能的建構方法加以說明。 對違法樣態已知 (一) 申報日前提領存款 申報人為達到掩蓋、隱匿財產目的,最方便且常使用的方法,是在申報前將存款提領出 來,使申報日所顯示的存款金額不致令人看出有高額的存款,俟申報後再回存,也可能不回 存,而是移轉到其他可靠的親友帳戶。 (二) 以申報人帳戶匯款 申報人為達到掩蓋不法之目的,雖不法所得存入本人帳戶,立即以匯款方式將所得移轉 到其可靠的親友帳戶,也可能如瑞士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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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無帳戶匯款 用申報人帳戶匯款容易被發現,無法達到隱匿財產的目的,因此,申報人會以無帳戶匯 款至可靠的親友帳戶,也可能如瑞士銀行。 對違法樣態未知 申報人為達到掩蓋、隱匿財產目的,除以上所列之違法樣態之外,合理判斷應還有未知 的違法樣態未被發現,目前實務上,由於財產申報查核係查核財產餘額,而不查核財產交易 資料,是很難有機會可以發現的。 方法之探索與建構 對於已知的違法態樣之處理,可採建模第一階段的規則,用統計分析的方法,但其資料 應是交易資料,而不是存款的餘額資料,經過篩選與實體查核,如此將有機會可找出「直接 故意申報不實」或「隱匿財產」之個案。但要建立模式,以運用資料探勘技術,仍然需要累 積相當數量的個案。然而以財產交易資料做資料探勘的研究相當缺乏,邱瑞忠與吳幸怡(2007) 有關「資料探勘應用於公共行政貪汙的分類與分群模式之研究」,係使用倒傳遞式類神經網 路,以敏感度分析用於挑選輸入變數,亦應用到挑選網路權重;也使用決策樹分類、群聚分 析等,建立貪污預測模型。吳慶輝(2006)應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選案查核,陳彥文(2003) 與林惠英(2006)應用在營業稅選案查等,其使用的資料探勘工具是決策樹與類神經網路, 以提高選案查核的效率。不過這些例子共同的情況是對違法型態為已知,邱瑞忠與吳幸怡 (2007)的資料是來自法務部調查局的貪污個案資料,吳慶輝(2006)、陳彥文(2003)和林 惠英(2006)的資料是來自稅務機關的漏稅個案資料,其違法型態已知,這就是為何要先累 積相當數量的個案的原因。本研究按目前已知的違法樣態及問題類型,係屬監督式(supervised) 資料探勘,監督式資料探勘是一種由上而下(top-down)的方法,目的為發展模型,建立某 一特定目標變數與其他變數間的關聯性(簡禎富、許嘉裕,2014)。本研究的目標變數有申報 不實與無申報不實,並做分類與預測,從文獻顯示,常用的資料探勘方法有:倒傳遞式類神 經網路、決策樹、群聚分析等。 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實施 20 餘年,但迄今未查核出一個真正「直接申報不實」或 「隱匿財產」的個案,也就無機會發現貪瀆個案。合理判斷應還有未知的違法樣態未被發現, 以現在的查核方法是很難有機會可以發現的,因此,就要藉助資料探勘以發現新的違法樣態, 此部分的目標變數仍是有申報不實與無申報不實,並做分類與預測,是屬於監督式(supervised) 的資料探勘。本研究將採用迴歸分析結合倒傳遞類神經網路,建構是否財產申報不實的預測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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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迴歸分析方面,本研究採用逐步迴歸分析,影響依變數最重要的自變數有哪些,並挑 選有顯著影響且重要的自變數,作為下一階段的輸入變數。本研究的自變數有土地、建物、 存款、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事業投資、保險(如表3),且 以申報不實為依變數。在使用逐步迴歸分析,篩選出重要的自變數後,將這些自變數作為類 神經網路的輸入變數。 在類神經網路方面,本研究是採用 Rumelhart 與 McClelland(1986)所提出的倒傳遞類 神經網路,其架構主要分為輸入層、隱藏層與輸出層三層(如圖4 所示)。本研究的類神經網 路的架構及參數設定,輸入層神經元為前一階段篩選出的自變數;輸出層神經元為是否申報 不實,隱藏層設定為一層,隱藏層神經元數設定為4 個,採用誤差函數,學習速率設為 0.02, 停止代數為1000 代。本研究的類神經網路是透過重複學習與修正,直到目標函數值達到停止 標準,或達到最大訓練代數為止。本研究所建立的預測模式,將可作為政府查核個人財產申 報是否有如實申報的預警機制之參考,並可預計用來篩選出申報不實的個案,再透過這些個 案的回饋及模型的修正,進而建立一個可通用使用的預測模型。 圖4 類神經網路架構圖

創新服務之建構

當公職人員財產之巨量資料整合後,可以透過資料探勘技術發現「申報資料是否隱匿、 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之個案時,就具有相當能力可以「主動發掘貪瀆」。在此同時可建 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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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為減少申報人對申報財產的不便與負擔,受理申報機關(構)可仿效財政部財政資料中 心,透過電腦網路向各個財產管理機關(構)查詢申報人財產資料,將其向各個財產管理機 關(構)查詢蒐集之財產資料,以資訊系統按申報人自動歸戶,於申報期間經由網路提供申 報人核對,可由申報人自行鍵入非財產管理機關(構)管理的財產,如:個人借貸、珠寶、 名畫等其他財產,最後由申報人確認後完成網路申報,為申報人提供創新服務。 以網路介接查詢公職人員財產資料 建置公職人員財產資料整合平台,建立財產資料介接機制,受理申報機關(構)透過電 腦網路,向各個財產管理機關(構)介接查詢公職人員財產資料,改變現行以行(公)文並 以紙本或光碟附檔的方式,向有關機關(構)查詢財產資料的方式,為財產管理機關(構) 提供創新服務。 以資料探勘發覺違反申報法個案 資料探勘運用在財產申報制度中可以用來找出極少數「特別異狀」的個案,這些個案才 值得投入人力進行深度的查核,而針對這些「特別異狀」個案的查核,才有機會可以發現「直 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或「財產隱匿」,甚至發現貪瀆個案,可以大量的減少查 核人力的投入,也減少申報人的困擾,為受理申報機關(構)提供創新服務。 除創新服務之外,在申報業務整體效能的提升,作業流程的簡化等都將帶來全新的面 貌,其經由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探勘所帶來的服務創新前後比較如表 4 所示,列舉說明 如下: 一、 書面審核除免:由於實施網路申報,依查閱辦法第 5 條規定,可免除書面審核,減少全 國每年6 萬餘件的書面審核工作,節省時間、紙張的使用。 二、 比例查核已無需要:由於實施網路申報,其申報之財產資料來自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蒐集自財產管理機關(構)的財產資料,兩者應完全一致,不致發生有類似現今的「間 接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萬一發生,其責任也不在申報人,而是受理申報機關(構), 因此,比例查核已毫無意義,無須再辦理。2000 年以來每年約 7 千餘件的比例查核工作, 可以大幅減少,也使現今申報人因疏忽、不小心、誤解法令等,致以間接故意申報不實 被處罰鍰的案件大幅減少,甚至走入歷史。 三、 申報資料鍵入工作免除:由於實施網路申報,其申報之財產資料來自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之歸戶資料庫,經由申報人確認完成申報後,該資料即自動轉入申報資料庫,既正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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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原申報表之申報資料委外鍵入的工作全部省略,全國每年可減少6 萬餘份申報表 的資料鍵入工作,可以減少許多的人力、物力的消耗。 四、 申報表保存與移轉的簡化:由於實施網路申報,已無實體申報表,其數位申報資料已儲 存於申報資料庫中,因此無需再保存實體申報表,而受理申報機關(構)變更時,原實 體申報表之移轉工作,也簡化為在網路上完成移轉,並在資料庫中變更受理申報機關(構) 而已,可節省實體申報表的儲存空間及大量紙張的使用。 五、 以選案查核取代比例查核:當每年定期申報結束後,可就「申報資料庫」與「歸戶資料 庫」內之資料進行資料探勘,從中找出可能與「隱匿財產或直接故意申報不實」有關聯 之「特別異狀」個案,經由分析、簽報、審議、核定之程序,就這些個案進行「特案查 核」,特案查核案件估計約千分之1 至千分之 3 之間,估計監察院 1 年約查核 30 件(千 分之3);政風單位與其他單位 1 年約查核 60 件(千分之 1);合計一年估計約不到 100 件,與原比例查核1 年約 7000 件(2000 年以來),已大幅減少,但更具有實質意義。電 子查核已有國際先例,當然,電子申報仍然無法完全取代人工查核,但透過電子化工具, 可以找出可疑的資料,再結合人工查核,在許多國家已有先例(陳英鈐,2010)。 六、 信託申報已無必要:由於透過電腦網路蒐集來之財產資料,已包括不動產,及上市櫃股 票之交易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已可完全掌握這些財產變動的流向,信託申報已無 實質意義,自無必要再由申報人辦理信託申報。 七、 變動申報已無必要:由於透過電腦網路蒐集來之財產資料,已包括不動產,及上市櫃股 票之交易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已可完全掌握這些財產變動的流向,變動申報已無 實質意義,自無必要再由申報人辦理變動申報。 八、 財產公開可取消或縮小範圍:由於透過電腦網路蒐集來之財產資料,已包含財產變動資 料,並有相當程度的監控作用,現行財產刊登公報與查閱,可考慮取消或適度縮小範圍。 如此可以減少「降低服公職意願」的負面效果(陳英鈐,2010)。 表4 財產申報創新服務前後比較表 業務項目 比較 說明 創新服務前 創新服務後 1. 書面審核 人工審查,費時 2 ~3 個月 無 依查閱辦法第5 條規定。 2. 比例查核 人工查核,為申報 人數的5%,每件費 時平均6 個月以上 無必要 由於實施網路申報,申報資料與電腦歸戶資 料應完全相同,幾乎不會有間接故意申報不 實情形,因此,5%的比例查核無意義,應 參照網路申報可免除書面審核之規定,亦應 免除比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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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財產申報創新服務前後比較表(續) 業務項目 比較 說明 創新服務前 創新服務後 3. 申報資料鍵入 人工鍵入,全年全 國申報人資料輸入 約需數個月 自動化,無須人工 輸入 網路申報後,資訊系統可自動轉入申報資料 庫,即時處理,資料正確,縮短時差。 4. 申報表保存與移轉 實 體 保 存 人 工 管 理,實體移轉 勿須再保存實體申 報表及實體移轉 無實體申報表,其數位申報資料已儲存於申 報資料庫,無須再保存實體申報表,節省空 間人力;受理申報機關(構)變更,可在網 路完成,無須實體申報表移轉。 5. 特案查核 無 估計每年約千分之 1~3 從資料探勘中找出「特別異狀」的案件,每 年約千分之1~3,經過分析、簽報、審議、 核定,才進入特案查核,找出「隱匿財產或 直接故意申報不實」的可能性極高。 6. 信託申報 有 無必要 已透過電腦網路蒐集財產變動資料,也包含 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故無必要。 7. 變動申報 有 無必要 已透過電腦網路蒐集財產變動資料,也包含 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故無必要。 8. 刊登公報與查閱 有 取消或縮小範圍 已透過電腦網路蒐集財產變動資料,並有相 當程度的監控作用,財產刊登公報與查閱, 可考慮取消或適度縮小範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結論與建議

以下說明研究貢獻與研究限制,並提出建議。 結論與貢獻 公職人員財產之交易的巨量資料,先經由統計分析篩選,以找出違法樣態已知之「直接 申報不實」或「隱匿財產」個案。當已知違法樣態個案累積達相當數量,即可建構資料探勘 模式,應用於查核之選案與預測,則極有機會發現貪瀆,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而言是為重 大的突破。同時由於整體流程變革,對申報人而即可實現網路申報的便利;對受理申報機關 (構)而言,其大量財產資料可透過網路取得,使得大部分流程即可簡化,與諸多業務即可 減免,是最大的受益者;對財產管理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可實現以網路提供資料給 受理申報機關(構),也可帶來許多便利與簡化,這些都是因巨量資料的運用所建構的創新 服務。 研究限制 本研究受限於下列因素,致本研究未能進入實證研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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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證資料取得困難 本研究係探討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其資料係介接自各個財產管理機關(購),如銀行 的存款交易資料、基金的交易資料,以及按日期的財產餘額等,目前受理申報機關之監察院、 法務部指介接餘額資料,尚未介接交易資料;再者,資料探勘要有案例資料,如歷年來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受「財產隱匿」、「直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等處罰案件之資料, 由於現行抽籤的比例查核與查核工具的限制,尚難發現上開個案,故受理申報機關並無上開 處罰案件之資料。由於申報人財產交易資料取得困難,且受理申報機關無受「財產隱匿」、 「直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等處罰之個案資料,致使實證研究的資料無法取得。 (二)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資料探勘的研究甚少 巨量資料與資料探勘的研究近數年來已非常多,在各行各業的運用,在各領域的研究, 均多不勝數,但針對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與資料探勘的研究,卻付之闕如,縱使是國外此 領域的研究也很難找到此方面的研究。凡事起頭難,要在幾無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做出有深度 的研究誠屬不易,因此,本研究在受限於欠缺研究累積的基礎之下,僅能做到探索性的研究。 建議 (一) 目前存款、保險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今仍未同意公職人員財產受理申報 機關(購)的監察院與法務部介接財產交易資料,甚至解釋為介接財產交易資料並非合 法,但依據法務部法所做的解釋,介接交易資料與資料平台之建置,「查核財產流量與透 過電腦網路蒐集流量資料」等,依法應屬可行。建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能早 日同意受理申報機關(購)的監察院與法務部介接財產交易資料,使公職人員財產受理 申報法有落實的一天。 (二) 建議公職人員財產受理申報機關(購)的監察院與法務部應積極爭取存款、保險的主管 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盡早介接財產交易資料,無法全面實施,也可局部試 辦,或取得部份財產交易資料,以進一步研究或做實驗性的資料探勘選案之查核,而探 討其對「財產隱匿」、「直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等之預測能力。 (三) 對後續的研究者,對於運用公職人員財產巨量資料之研究可以投入更多的心力,思考是 否有其他的方法突破交易資料取得的困難,使此領域的研究可邁入實證階段。例如說服 法務部,取得貪瀆案公職人員犯罪期間之財產交易資料,已進行實驗性的資料探勘,一 方面驗證其對「財產隱匿」、「直接故意申報不實」、「財產異常增減」等之預測能力,另 一方面也可訓練其預測能力,再修正模式,經過評估其模式已達相當成熟階段,再擴大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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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the Integration of Property Big Data

by Public Servant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Innovation

Kwo-Shing Ho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hih Chien University, Taiwan (R.O.C.)

E-mail: kshong@mail.kh.usc.edu.tw

Chan-Sheng Kuo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Kainan University, Taiwan (R.O.C.)

E-mail: ecskuo@gmail.com

Keywords: Property Declaration; Big Data; Data Mining; Service Innovation

Abstract】

Although it has been announced and implemented on the act of property declaration by public servants for more than 20 years, the applicants are still punished and the situations cause unceasing complaint;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gencies carry a heavy responsibility for handling property inquiry; the property declaration agencies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a heavy load with the business process, and therefore can’t find the potential corruption offenders; as we know,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well-formed government ethics and the clean behaviors of the public servants could not be achieve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an important way that helps us to escape the predicament with the ability to construct checking methods and tools through taking the initiative in seeking the corruption; afterward, they will bring new opportunities to find illegal cases by exploring the property big data. This study thus aims to construct a new business model for property declaration by public servants, and explore the possible methods of data analysis through property big data, such as data mining; moreover, the processing procedures are developed for using property big data, and then the innovative service model is created, which will be put in practice and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truly achiev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數據

表 4  財產申報創新服務前後比較表(續)  業務項目  比較  說明  創新服務前  創新服務後  3. 申報資料鍵入  人工鍵入,全年全 國申報人資料輸入 約需數個月  自動化,無須人工輸入  網路申報後,資訊系統可自動轉入申報資料庫,即時處理,資料正確,縮短時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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