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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投縣境的水圳開鑿官府與民間所扮 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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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141 頁 2007 年 12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清代南投縣境的水圳開鑿官府與民間所扮

演的角色

陳哲三

*

摘 要

本文旨在運用清代南投縣境與水利相關之十七件文獻及一方戳記,自官府及民間 兩方分析其各自在農田水利所扮演之角色。研究後知道官府不出資,沒有水利預 算,只是勸諭鼓勵人民興修水利,給水利投資人以官方的保障,遇有糾紛則公平 審斷。一切水利事業都是民間的事,大多合資開鑿,用以分攤風險。有埤長圳長 管理,收取水租為辛勞銀及修繕費用。遇有糾紛則向廳縣呈控。廳縣長官也會親 臨糾紛地點就地審斷,甚至押令開通圳道。本文中因為軍工匠屬於台灣道監管, 所以事涉軍工匠者由台灣道示禁立碑。 關鍵詞:清代、水利、官府、民間、南投 *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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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台灣文獻委員會刊印《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後,筆者運用其新出土文獻, 寫過一篇〈清代草屯地區的水利〉1,因此文,受邀修撰《南投農田水利會會志》 2。因又撰寫〈清代台灣烏溪流域的移墾與水圳修築〉3一文。有此因緣,覺得今 南投縣境的水利問題還有可討論之處,本文因此而撰。 台灣的農田水利研究者不在少數,現今學者有王世慶、廖風德、陳鴻圖、蔡 志展、黃耀能等人。4但除黃耀能在《南投縣志.經濟志.水利篇》純寫南投縣 之農田水利外,都以全台灣為對象。可是不論其範圍或大或小,其所使用史料中 與南投縣相關者甚少。黃耀能只有二件,即嘉慶十九年(1814)之〈沙連保地棍 阻墾示禁碑〉與光緒二十一年(1895)之〈小險圳水份諭示碑〉。5廖風德只用 二件光緒十四年(1888)台灣知府給埔裏社通判吳本杰的移文及小險圳糾紛件。 6陳鴻圖只用與廖風德相同的二件。7王世慶用 460 餘件古文書寫論文,但和南投 縣有關的只有和南烘新圳有關三件。8也就是多數文獻早已公諸於世,但諸氏所 用文件總數只有四件,而筆者確實據以分析之文件有十七件,又加一方戳記。也 即南投縣境清代水利還有研究空間。 本文即以此十七件文獻與一方戳記為基礎,參照前人研究之成果,試圖了解 清代人民與官府在南投縣境之農田水利所扮演之角色,從而又可見南投縣在開發 過程中與台灣他地之異同。 1 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的水利〉,《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 8 期(2004 年 5 月),頁 149-181。 2 該書正付梓中。 3 陳哲三,〈清代台灣烏溪流域的移墾與水圳修築〉,《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 13 期(2006 年 12 月),頁 205-223。 4 水利論著如:王世慶〈從清代臺灣農田水利的開發看農村社會關係〉,王世慶,〈談清代臺灣 蘭陽地區之農田水利開發史料〉,二文均載王世慶《清代臺灣杜會經濟》(聯經出版公司,1994 年)。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國史館,1995 年)。廖風德,〈清代臺 灣農村埤圳制度〉,《臺灣史探索》(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6 年)。蔡志展,《清代台 灣水利開發研究》(臺中:昇期出版杜,1980 年)。王崧興,〈八堡圳與臺灣中部的開發〉,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文獻》,26 卷 4 期、27 卷 1 期(1976 年)。楊淑玲,《桃園臺地之 水利社會空間組織的演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項士論文,1994 年)。 5 黃耀能,《南投縣志卷四經濟志.水利篇》(南投:南投縣政府,2002 年),頁 7-8。 6 廖風德,《臺灣史探索》(臺北:學生書局,1996 年),頁 56-57、97-98。 7 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臺北:國史館,1996 年),頁 99-100。 8 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臺北:聯經出版社,1994 年),頁 14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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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方官與農田水利的關係

清治台灣,看不到官府有水利管理機構。但台灣水利卻也有台灣道、知府、 知縣、廳通判的影響。因為缺乏明白的制度法規,只能就現存文獻加以耙梳,找 出其蛛絲馬跡。 王世慶研究清代台灣農田水利,得結論云: 政府殆未出資撥款,協助移民拓墾築埤開圳。官府雖無法也不肯 積極撥款協助移民拓墾,或興築水利;但田之賦稅為園之加倍,故為 賦課、民生、治安計,有心之官員只好奏請興水利,或勸諭移民開築 埤圳以興水利。9 清代官府對開發水利之措施,計有:一、奏請興築水利與諭勸、捐助開築埤 圳;二、築埤圳之許可、報備及發給示諭、圳照、戳記;三、貸穀、貸款助民開 築埤圳;四、水利糾紛械鬥訴訟之處理審斷;五、制定農田水利犯法之刑罰等項。 10 南投縣境內,埔里雖出土許多古文書11,但未見水利相關戳記,只在草屯發 現一個官方發給的戳記。在同治九年(1870)九月的一份合約字上,在場公親洪 友陣下,文云: 「正堂張給北投保險圳長洪友陣戳記。」12 這位發給戳記的同治彰化縣張知縣,是同治三年(1864)在任的張世英。浙 江山陰人。13 至於水利興築之諭告及水利糾紛訴訟之審斷有七件,竹山有二件,名間有一 件,草屯有二件,埔里有二件。 竹山二件,一件是嘉慶十九年(1814)里差地棍,黨眾填塞圳道案,一件是 道光十一年(1831)嘉彰兩屬爭水滋事案;名間鄉一件是乾隆三十年(1765)軍 9 王世慶,〈從清代臺灣農田水利的開發看農村社會關係〉,載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臺 北:聯經出版公司,1994 年),頁 131-215。 10陳哲三,前引文,〈清代草屯地區的水利〉。 11簡史朗、曾品滄,《水沙連、埔社古文書選輯》(台北:國史館,2002 年)。簡史朗,《水沙 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投縣政府,2005 年)。前書收古文書 84 件,後書收古文書 194 件,其中有印記 81 款式。 12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年),頁 176。 13鄭喜夫,《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八職官志文職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頁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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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樟木,橫放圳道,損壞小埤案;草屯兩件都屬水利糾紛之審斷,一件是大圳開 圳工資糾紛案,一件是小險圳上流截水灌溉糾紛案;埔里二件,一件是圳路使用 土地賠償價格之諭告,一件是南烘新圳開設許可之諭示。茲分別論述之。 竹山二件,劉枝萬名為「沙連保地棍阻墾示禁碑」14,該碑原豎於竹山鎮和 溪厝舊路旁,碑額有「奉憲」兩大字,給示人彰化知縣李雲龍。碑文中前邑主韓, 當為彰化知縣韓琮(乾隆二十九年任);前邑主胡,當為彰化知縣胡應魁(嘉慶 元年任);前府憲蔣,當為台灣知府蔣允焄(乾隆二十八年任);前邑主楊,當 為楊桂森(嘉慶十五年任)15。此碑今已失。其碑文云: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卓異侯陞加一級記功一次李,為乞准照 案示禁等事。 本年正月二十三日,據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等呈稱:竊顯等佃耕 沙連瘠土,配納廍租餉耗銀兩。乾隆二十八年間,佃民石子言等以向 隅疾苦事簽呈,蒙前邑主韓、前府憲蔣批:查沙連地瘠租重,淮二甲 作一甲完納;詳請憲示,奉文如詳飭遵。於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 各佃印照,准於山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緣各廍園負山頻溪, 並無另有餘地可以墾補;又屢被水沖、地震崩陷,叠報未豁。各佃仍 按甲輸納,賠累萬慘。爰計於溪旁築圳,遠引溪流,改園種稻,稍得 收成。里差、地棍架以欺隱田糧,大題哄索;不從,混稟佈害。顯等 不敢引水種稻,仍作旱園耕作,有種無收;致此積欠纍纍,佃人星散, 差返莫迨。嘉慶五年,生員蔡振聲、佃民石誥等抄黏印繪圖,赴前邑 主胡僉呈,蒙淮出示嚴禁,永不許里差、地棍阻撓滋事在案。茲突於 嘉慶十六年間,林圯埔林昆山等藉稱圳路從伊園經過,勒索不遂,黨 眾填塞圳道。埤長蔡天賜等率同眾佃並帶韓前主印照,黏呈報訴;蒙 前邑主楊訊斷林昆山恃強屬實,押令開通圳道,報陞水田。伏思顯等 承耕此項園業,經蒙各前主相土定則,詳准咨題,案卷煌煌;又經示 禁,給有印照,付佃為憑。今經承不查原卷,稟請銷案,混行票差吵 擾,孱農奚安?情亟匍呼,伏乞電核咨題原案,恩准照□出示嚴禁。 嗣後毋許里差、地棍復萌故智,藉端滋擾。仍懇將此案差票吊銷,並 將原繳印照發還,以解倒懸之苦。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照案示禁。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蔡 顯、冷水坑莊賴廉、柯仔坑蔡朝聘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該處廍 14劉枝萬,《臺灣中部碑文集成》(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70-72。 15上文知縣任期見周璽,〈官秩志〉,《彰化縣志》卷 3(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頁 77-79。臺灣道見鄭喜夫,《重修臺灣省道志 卷 8 職官志 文職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3 年),頁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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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聽憑築圳引水、改田種稻,輸納□□,毋許地棍阻撓,藉端滋事。 倘敢抗違不遵,許該佃民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挐究辦。各宜凜遵, 毋違!特示。 嘉慶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給。 碑文大意為:和溪厝莊民耕沙連瘠土,爰計於溪旁築圳,遠引溪流,改園種 稻,里差地棍架以欺隱田糧,大題哄索。嘉慶十六年,林昆山等藉稱圳路從伊園 邊經過,勒索不遂,黨眾填塞圳道。知縣楊桂森斷林昆山恃強屬實,押令開通圳 道,報陞水田。嘉慶十九年(1814)正月知縣李雲龍給示禁。 竹山另一件為道光十一年(1831)彰化知縣李廷璧之諭示碑,劉枝萬名為「和 溪厝圳水份諭示碑」。16碑額有「奉憲」二字,碑原豎於竹山鎮和溪厝旁,今已 失。碑文云: 特調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藐斷 架翻等事。 案據沙連保和溪厝莊張九、曾南河、蔡武夷等呈稱:和溪莊田 業,歷自乾隆二十八年間蒙前主韓勘明,詳請前憲鑿彰嘉屬交界之清 水溪,以資灌溉;並蒙前主□給勒碑記在案。迨道光七年間,突有嘉 邑九芎林莊張歐等恃為抄產管事,填塞九等圳道。本莊埤長蔡令同九 等各佃赴仁爺□□內呼控,經蒙會同前嘉邑陞憲王親臨詣勘,就地訊 斷:該處圳道永照現勘情形,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著為 例,毋許將來混爭滋事等因;並取具二比依結,案卷煌煌確據。不意 本年三月間又旱,詎嘉邑蔡子張等竟以彼處抄田乏水,架赴嘉邑主 張、府憲王控誣九等佔埤奪水,□蒙府憲札行仁爺會勘;□□□案經 勘斷,九等凜遵,俱各照份得水,罔敢混爭。奈逢天旱,九等各田並 皆灌溉無水,何獨張等抄田乏水,灌禾□□,胆敢藐斷架翻,□□□ 移,非蒙給示,竊恐將來遇旱乏水,勢必混爭釀禍,九等貽□□□。 合亟遵照前斷,相率匐呼,併粘□前依結,叩乞始終全恩,賜准給示 詳覆,以垂永遠,無貽後患等情。 據此,除此示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等處佃 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 毋許藉端滋事。倘敢抗違混爭,許該佃民具稟赴縣,以憑嚴究。各宜 凜究,毋違!特示。 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16劉枝萬,前揭書,頁 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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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重要內容為:乾隆二十八年(1763)彰化知縣韓琮勘明,鑿清水溪以資灌 溉,並給勒碑記。道光七年,突有嘉邑九芎林莊張歐等恃為抄產管事,填塞圳道。 經彰化、嘉義二縣知縣親臨詣勘,就地訊斷: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 著為例。不意道光十一年三月天旱,嘉邑蔡子張等竟以彼處抄田乏水,控訴佔埤 奪水。竊恐將來遇旱乏水,勢必混爭釀禍,乞給示詳覆,以垂永遠。知縣李廷璧 批示示禁,「爾等如有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毋許藉端 滋事。」 名間一件,劉枝萬名為「阻滯圳道示禁碑」17(碑照見附圖一),為乾隆三 十年(1765)二月台灣分巡道兼提督學政蔣允焄之諭示。碑原立於濁水溪畔頭前 園水田中,民國四十二年移於濁水村同源圳頭。碑額橫書「奉道憲禁示」五大字。 碑文云: 護理福建分巡台灣道兼提督學政台灣府正堂加七級紀錄八次 蔣,為乞憲示禁,以肅軍工事。 據彰化縣詳覆匠首曾文琬具稟水沙連大坪頂採製軍工,放運水 道,被該處通土、埤甲人等阻滯一案。內開:查濁溪之發源內山,勢 甚浩瀚湍急。施姓用石磊砌截其來勢,使歸圳道。故施圳不患無水, 特患沖崩圳頭,層層設閘,以防決潰。凡遇放樟木,必於水大之時, 從圳頭而入,其中設閘之處,必須悉行起放,不能阻塞源流;則沖決 之患,斷不能免。且查虎溪有新舊兩汊亦屬圳道,乾隆七年間圳頭沖 決,水勢歸圳西流,曾沖去三十餘莊,損壞人口、廬舍無算。詢之老 民,皆歷歷可指。今若以施圳放運樟木,不久立見崩壞;萬一水勢直 趨而北,則受害者恐不僅三十餘莊矣。況軍工樟料,現有溪河,歷來 放運,並無貽誤;豈可圖便,擅改水圳行運,有礙農田:此斷難如該 匠首之所請也。平時仰體憲臺念民瘼至意,悉心查勘實在情形,縷悉 聲敘;詳請俯賜示禁。凡運放軍工料件,務須照舊從大溪放運,毋許 橫放圳道,損壞小埤;俾水利無妨、農田有賴,閣邑萬民咸沐慈恩於 無窮矣。理合繪圖貼說,詳候察核示遵,行□到道。 據此,除批發外,合行禁示。為此,示仰該處匠夫人等知悉:嗣 後軍工料件,照舊由溪放運,直運海口;不得圖便藉運圳道,致妨農 田水利。如敢故違,一經被害告發,立即嚴挐究革,仍即着賠圳道, 斷不姑寬。該通土、埤甲人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干察究。各宜凜遵, 毋違!特示。 17劉枝萬,前揭書,頁 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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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二月□□日抄。 碑文內容為:匠首曾文琬具稟水沙連大坪頂採製軍工,放運水道,被該處通 土、埤甲人等阻滯。經彰化縣詳察,施厝圳今若放運樟木,不久立見崩壞,要求 軍工料件,務須照舊從大溪放運,毋許橫放圳道,損壞小埤,俾水利無妨,農田 有賴。台灣道照彰化縣所覆示禁。 草屯二件,一件是在土地買賣契約上陳述乾隆八年(1743)北投社開大圳的 事件,一件是光緒二十一年(1895)李定邦等控告李妙截水灌溉案。 其第一件之契約原文如下: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社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 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葛買奕議請漢人吳 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 批,收佃底銀作工資……。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 日18 根據此契約得知險圳的開鑿時間,以及過程中的曲折。縣主陸,即陸廣霖, 此一控訴案發生時間當在乾隆九年(1744)四月至十年三月間,因為陸廣霖九年 四月到任,下一任曾曰瑛在十年三月兼攝。19 草屯的另一件即光緒二十一年李定邦等控告李妙案。結果由台灣縣知縣葉意 深堂斷並諭示,並勒碑於草屯鎮中山公園內,名「小險圳水分諭示碑」,惜碑於 民國六十餘年失蹤。20其諭示如下: 台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係嘉慶十六年 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 照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責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 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至該圳水 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 需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訊悉: 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係灌溉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 溉,只可佈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濬之後,始得佈種兩季,但水源不 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早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 當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佈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 18《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205-206。 19周璽,〈官秩志〉,《彰化縣志》卷 3(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76。 20劉枝萬,《臺灣中部碑文集成》(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 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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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收,習為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 計圖自利,公然佈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攔阻,轉被呈控, 殊屬刁健可惡。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 早季,不□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 不論份內份外,任其佈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李定 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 損人,致干眾怒。至匏仔寮地方之田,李妙等佈種晚季,仍應照常完 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釁端。著今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 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照抄一紙附卷,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21 因為李定邦等提出嘉慶十六年(1811)合約字(見後文),證明水份之所有 權,知縣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 損人。至匏子寮地方之田,李妙佈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 在埔裏的一件為圳路使用土地賠償價格的諭告,是光緒十四年(1888)正月 署埔裏社撫民通判吳本杰出示的諭告。原文如下: 欽加鹽運使街、候補府正堂、署埔裏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論 事。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並出示曉 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 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 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 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 於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餘曠地 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 合行示論,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 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 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 勿違。 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22 21《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第一部報告臺灣司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明 治四十四年,1911 年),頁 160-161。 22 《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第一部報告臺灣司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明 治四十四年,1911 年),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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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裏社廳通判諭告圳路經過田園補償金,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 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 埔裏的另一件是光緒十四年三月台灣府知府程起鶚給埔裏社通判的移文,是 埔裏南烘新圳開設許可。由此移文可見埔裏社通判的稟文,也可知埔裏社通判將 據此移文發出諭告。移文如下: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案蒙臺藩憲邵 札奏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裏社通判吳本杰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 園數百,土壤膏腴,祇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 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卑職留心訪查離城 十餘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 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問,有土番在溪底堆石做埤,開 一小圳,俗呼南烘圳。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 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 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並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 為水田。卑職親屢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 招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 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先於二月間, 據民人陳勇來呈控:余黃連強佔南烘圳。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 者佔踞,陳勇來亦係佔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余黃連,候晚冬後,另 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旋據業戶羅義興等據稟保人接充,並堂供余 黃連倚總理余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欠薄,重佃不 服。又據東角總理余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 開南烘口新圳,即淮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復。乃余清源等冀想 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帥屯 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余清源,詢以開圳之 事何以久不稟覆?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 等語。適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 南烘新圳,成工後淮照向章一九抽租,並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 後。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鉅,而中間石壁 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照試辦。現 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但恐成工之後, 有土豪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鬪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做 主始敢承辦。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 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於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 查核批示祇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如稟,淮令陳水泉等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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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鑿南烘口新圳,以興水利在案。茲奉前因,除移台灣道憲唐扎同前 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裏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23 本移文的主旨在「淮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口新圳,以興水利」。當然, 我們也看到陳水泉要諭告是因為怕土豪藉詞爭奪,訟鬥不休,所以必須「有地方 官作主始敢承辦」。 為易於暸解,茲將上列文件,做成表一,清代南投縣境水利興築諭告及水利 糾紛審斷表。 表一 清代南投縣境水利興築諭告及水利糾紛審斷表 序號 時間 地點 官 控方 受控方 對水利態度 1 乾隆 9-10 年 草屯 彰化知縣陸廣霖 包 開 大 圳 人 吳 連倘 北投社 土目葛 買奕 北投社付犁 份四十張給 吳連倘作工 資 2 乾隆 30 年 名間 台灣道蔣允焄 匠首曾文琬 通土埤 甲人等 維護 3 嘉慶 19 年 竹山 彰化知縣李雲龍 胡應魁 楊桂森 沙 連 保 和 溪 厝 庄蔡顯等, 生員蔡振聲、佃 民石誥等, 埤 長 蔡 天 賜 率 同 眾 佃 冷 水 坑 莊賴廉、柯仔坑 蔡 朝 聘 及 各 佃 人等 林圮埔 林昆山 等 維護 4 道光 11 年 竹山 彰化知縣李廷壁 韓琮 嘉邑知縣王衍慶 張縉雲 沙連保和溪厝 莊張九、曾河 南、蔡武夷等, 埤長蔡令、張九 嘉邑九 芎林庄 張歐等 彰嘉二縣知 縣會同親臨 詣勘就地訊 斷 23 《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第一部報告臺灣司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臨時臺灣舊貫調查會,明 治四十四年,1911 年),頁 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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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知府王衍慶 24 等各佃 5 光緒 14 年 埔里 署埔裏社撫民通 判吳本杰 水圳圳路土 地補償金示 諭,不得藉 端阻撓開圳 6 光緒 14 年 埔里 台灣府知府程起 鶚 署埔裏社通判吳 本杰 陳水泉等集 資開鑿南烘 坑口新圳, 以興水利 7 光緒 21 年 草屯 台灣縣知縣葉意 深 李定邦等 李妙等 維護原投資 人權利 從表一,可見文件時間上自乾隆九至十年(1744-1745)到光緒二十一年 (1895)時間跨越一百五十一年,官員最大的是台灣道,次為台灣知府,其他都 是地方父母官如彰化知縣、埔裏社通判、台灣縣知縣。 七件中,用水糾紛的最多有三件,圳道利用糾紛一件,開圳工資糾紛一件, 立案示諭,保護開圳,避土豪爭奪二件。 乾隆三十年軍工匠放運樟木所以由台灣道立碑示禁,因為軍工匠自雍正三年 起由台灣道負監督之責。25至光緒十四年台灣知府程起鶚他是回覆埔裏社通判之 請示文,表示同意。所以真正示禁的都是知縣與通判。 七件中每件都不相同,乾隆九至十年件是因為北投社付不出包開水圳的工 資,包開水圳人吳連倘訴控,知縣是判北投社給出犁份四十張予吳連倘招佃收佃 底租抵工資,維護水圳之繼續通流灌溉。乾隆三十年,軍工匠首曾文琬告通埤甲 人等阻其流放樟木,結果台灣道採取彰化縣意見,不准軍工匠經施厝圳放運樟 木,維護圳道的安全,農田水利的順遂。嘉慶十九年件,沙連保和溪厝莊各佃人 於溪旁築圳,遠引溪水,改園種稻,稍得收成。林昆山等藉稱圳路從伊園邊經過, 勒索不遂,黨眾填塞圳道。埤長率同眾佃控訴,知縣楊桂森訊斷林昆山恃強屬實, 押令開通圳道,報陞水田。嘉慶十九年縣李雲龍示禁。 道光十一年件,是彰化縣和溪厝莊佃民與嘉義縣九芎林莊抄產管事爭清水溪 水。道光七年,嘉義縣九芎林莊抄產管事,填塞和溪厝圳道,埤長率各佃赴彰化 縣呼控,經彰嘉兩知縣親臨詣勘,就地訊斷: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 著為例。不意道光十一年三月天旱,嘉屬又以彼屬抄田乏水,控誣和溪厝莊佃民 24 見鄭喜夫編纂,《重修台灣省通志.職官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卷八第 一冊,頁 202、215、218。 25程士毅,《北路理番分府的成立與岸裏社的衰微(1766-1786)》(國立清華大學歷史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4 年 6 月),頁 120;陳國棟,《台灣的山海經驗》(臺北:遠流出版公司, 2005 年 11 月),頁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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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埤奪水,雖經兩縣會勘,俱各照份得水,但恐將來遇旱乏水,又混爭釀禍,所 以叩乞給示詳覆。彰化知縣李廷璧批示示禁。 光緒十四年埔裏社廳二件,一件是埔裏社廳通判示諭南烘口圳圳路經過田園 補償給價標準,並曉諭「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倘有土豪惡 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另一件是台灣府給埔裹社廳移文,准陳水泉等集資 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 以上是清代官府在今南投縣境,給戳記、諭示、審理水利糾紛之情形。可見 官方對開圳多持鼓勵保護之方針,並維護原投資人之權益。 介入水利之官府以與人民關係密切之地方父母官為主,在本文內可見彰化縣 知縣、埔裹社廳通判、台灣府知府。知縣、通判是諭示,知府只是給埔裹社廳的 移文。自此可知知縣通判須將此類事向上級的知府報告。知府又需向布政使報 告,最後經巡撫批示。又從道光十一年件,知道事涉二縣,須由二縣知縣會勘裁 決。以此結論對照王世慶研究全台灣清代農田水利之結論,大致吻合。

叁、民間興修水利的模式

民間如何興修水利,興修之後如何管理、灌溉,水租負担多少等等問題,宜 蘭地區的研究比較詳細,日治時也做過調查。但南投縣境缺乏比較詳盡的研究報 告。以下先將材料加以舖敘,之後,再做分析。 民間與水利之關係,草屯、南投、名間、中寮、埔里都有相關文件。總數有 十件,分別陳述如下: 草屯有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月洪澀光、洪媽助立賣坡(陂)頭圳水契26 (契約原件影本如附圖二)。契文如下: 立賣陂頭圳水洪澀光、洪媽助等,先年有自己費用用工本,架造 陂頭,在于加老陂頭下。今因嘉應州陳必端兄弟續買得加老圳背番仔 田埔,灌溉欠缺水用,當日請得,鄉親鄧寬、陳碩準等相勸前來,幫 得上年併當年陂頭圳水工本銀貳拾員正。既幫之後,情願有水分人等 共陂水灌溉,若係每年作陂所費亦照水分均分。自賣之後,任從灌溉, 亦不得異言阻塞,兩相甘願,恐口為憑,立賣水契執照。 在場番頭家 八巫二(花押) 大岱仔(花押) 陂長洪魏(忠) 加老陂長林達全(花押) 26契約原件由郭雙富先生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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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陂長吳奕振(花押) 代筆 林可茂(花押) 乾隆貳拾貳年三月 日 立賣陂頭圳水 洪澀光(花押) 洪媽助(花押) 此一賣契透露的史實是開築水圳的人擁有水圳之所有權,要用水圳之水灌溉 一可納水租,一可買水權。本約中,出工本築造陂頭水圳的是洪澀光、洪媽助, 後來買水權的是陳必端兄弟。但陳氏兄弟仍要負擔今後每年修理陂圳的費用。此 契為媽助圳修築於乾隆初葉之證據。從見證人有陂長、加老陂長、北投陂長,可 見當時埤圳設有陂長。據廖風德研究,埤圳管理人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型:埤圳主-大圳長-小圳長-佃戶 第二型:管事-埤長-佃戶 第三型:埤長-田主(佃戶)27 本契約的型式應是番頭家-埤圳主-陂長-佃戶,接近一型,但又有若干不 同。 草屯的另一件是嘉慶十六年(1811)三月李寢等十四鬮的合約字(契約原件 影本見圖三)。契文如下: 仝立合約字人草鞋墩山腳庄李寢、陳愷、李土、楊錦、李排、李 葉、簡懷、簡策、林傳、錢送、朱萬、何勵、李贍等,竊以田出粮課 苗關水培則水之綦重甚大,疏流灌溉源源不息,尤需陂長者以專責巡 守也。緣我等大埔洋東牛屎崎下一派粮田,源由隘竂水通流灌溉,茲 欲重脩閒眾商議,攤銀疏開,但該洋眾田有高卑之分,田地在下者嫌 圳源杯水難以流灌上季苗田。伊等得通險圳水流灌充溢無關于該溝 水,不愿輸費幫築。惟一鬮田至十四鬮水者,田地居上外無別源,時 賴隘竂溝水灌溉。爰是即日公仝議約,除下季通洋分流外,任我十四 鬮內水份之人照分鳩銀壹佰貳拾陸員正,彙交與原圳長李元光收入, 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渠埤圳水道堤決排補毋致崩塞,所有上季圳流 愿與我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永無變易。至該圳水汴原 有定處分流外,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 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決水流失以及違例濫踏水車擅用吊槔 者,一並禁止。倘有勢豪私墾荒埔于上流橫截盜決我等本埤圳流水, 該圳長即當前阻,不得任意私相授受,如或恃頑,聞眾共阻。止截不 遵者,鳴官究治,應需諸費,照水勻開,資用齊心協力不得臨事推諉。 27廖風德,《臺灣史探索》(臺北:學生書局,1996 年),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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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圳長年應有所工食水粟依照貼納不得短欠,裨圳長關心埤圳疏流不 休,庶毋論抄田官租番租粮餉公私兩宜均無偏枯,五穀豐登,咸慶大 有。口恐無憑,仝立合約字紙一樣分執存照。 即日批明我等十四鬮水份今議為十四分內抽壹分在本汴劃分李 寢長為永遠流灌,餘作十參鬮輪流,毋許混爭。所批是寔再照。 在場知見通事戳記土目戳記隘丁首戳記 嘉慶拾陸年參月 日 仝立合約人 李寢(花押)陳愷(花押)李土(花押) 楊錦(花押)李排(花押)李葉(花押) 簡懷(花押)簡策(花押)林傳(花押) 錢送(花押)朱萬(花押)何勵(花押) 李贍(花押) 再批明十四鬮水份人眾姓名併收執約字者開列于左 再批明脩築資需工食不足是以十四鬮內再鳩集銀五拾陸大員費用批 明再照 一鬮水陳愷、簡策 二鬮水李寢 三鬮水簡懷 四鬮水簡懷 五鬮水簡懷、李土 六鬮水林傳、楊錦、錢送 七鬮水李排、朱萬 八鬮水李葉 九鬮水何勵 十鬮水李寢 十一鬮水李寢 十二鬮水李寢 十三鬮水李贍、李寢 十四鬮水係眾劃分與李寢長流水份照28 此契約可以看到小險圳,即舊圳,或稱隘寮溝埤圳的管理方式。小險圳由嘉 慶十六年出資「用力疏渠埤圳水道堤決排補毋致崩塞」的十四鬮所有,而十四鬮 又公同議決以原圳長李元光為圳長。圳長負責當有勢豪于上流橫截盜決本埤圳流 水時即當前阻。不遵者,鳴官究治。並不許盜踏水車,擅用吊槔。應需資費,照 28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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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勻開。圳長年應所有工食水粟依照貼納;埤圳長關心埤川疏流不休。另外,再 在十四鬮內抽出一鬮給圳長。又修築資需工食不足,十四鬮再鳩集五十六員。在 上引〈小險圳諭示碑〉中更明白說明十四鬮以外農戶用水灌溉需納水租。 南投地區有番社通事給墾圳地契,契文如下: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 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 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 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 份一半,同撻仔灣莊田邊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 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 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經過,圳水通流 灌,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 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約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 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 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 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係山承 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 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 檔,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 有憑,合力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 月 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 潘南山 代筆人並中人 簡玖29 自本契知圳路經過土地要向土地所有人租贌,除當日實收過給墾圳地契銀佛 銀四元正,「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從此「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 定收水租」。 又有合股改修圳路,圳路經過他人田地,應貼租穀契。契文如下: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陳維城 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寮莊陳昧 同莊吳啟明 29《臺灣私法物權篇下》(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1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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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寮洋一處民 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 半。況地租與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傷心。旋復本洋舊圳長陳 昧,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係此洋水源,由番仔寮莊場曾未開通 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 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照原分配水租,頂圳 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即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 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 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 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 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 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係體 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侮。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 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貼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年應收水穀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穀六斗。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穀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穀一石。 一、陳陣全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黃乾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穀三斗。 一、陳昧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 陳昧 吳漢槎 陳維城 吳啟明 為中保正 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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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人 陳祝平30 番仔寮一帶原有頂圳,陳昧是圳長。陳昧願將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 管內。竣工之日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議定水租,每年水租分作兩期,所 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作四份均分。此舊圳與新圳合併之一例。 又有杜賣盡根水圳契。契文如下: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 圖,偕姪甘霖、阿乾、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 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穀照田份配納,分早、 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 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姪相商,願將此水 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包尾莊江斗南、弓 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 其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 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 贖之事。保此水圳係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 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 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 並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 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 張乃安 為中人 謝查某 知見四嫂 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 陳阿候 陳阿存 陳阿圖 偕姪 阿松 阿乾 珠以 甘霖 阿宜 阿炳 30《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147-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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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達31 自契約知出賣廍下溪底圳是祖父遺下,並知「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納,分早 晚兩季均收」。出賣原因是「公費乏用」。自此契知水圳為私產,可以買賣。 又有退頂辦埤長契。契文云: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菓洋眾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 是以僱庸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壹百大員,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 份失其灌溉。今因無力承辨,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觀承充頂 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壹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工資銀。即交收 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鬮水 份貼辛勞栗壹石,計共八拾鬮,合共水栗八拾石。早晚二季,付蕭六 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眾田主等不得少欠。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 悔,口恐無憑· 合立退辦字壹紙,並帶愿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炤 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銀壹百圓完足,炤行。 代筆人 鄭英豪 知見人 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嘉慶貳拾四年 月 日 立退頂辦字人 謝溪32 自本契可見眾田主公舉埤長,埤長需雇工開築埤圳。並知該圳有八十鬮,每 鬮水份貼辛勞銀一石,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收,以為修補圳費。當然修補 所餘即為埤長之辛勞銀。頂退其實就是出賣。頂退的原因是「無力承辦」。 又有出贌水圳契,契文如下: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壹條,帶埤 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今因 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 文龍官等出手承贌。三面議定,于咸豐玖年起,至咸豐拾肆年止。每 年圳粟陸拾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即 時討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捌 大員,係綬支理,與贌主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 今欲有憑,立出贌字壹紙,付執為炤行。 咸豐捌年拾月 日 親立出贌字人 總理張振綬 31《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255-1256。 32《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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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保人 總理陳武33 契中言明出贌十八張圳及埤,水粟「按季按甲完納」,出贌每年圳租粟六十 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九月重陽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員。九月重陽筵 請眾佃,不知是否為一般通行的習慣。 在中寮為開中寮圳,圳路經過他人田園,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契文云: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寮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 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寮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燈、 鐘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陞等,於本年公議築埤墾 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 口起至中寮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即 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於彩登等,任 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係 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在場知見人 張球 為中人 黃宗午 代筆人 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 廖士檻 士腳 江正 砌士興 天主 就娘居 傳歲 張新旺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 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其埤圳沖壞水穀,不干檻 之事,批明,存炤,行。34 33《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53-154。 34《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14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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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路經過他人田園需付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員,田主收過銀兩後,「任從興 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其中廖士檻出銀參元,其圳水任從士檻灌蔭水田 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有盜賣,罰戲一台。這是盜水處罰之一例。 在埔里地方有一件杜賣圳道契。契文云: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東螺、阿束、北投、貓兒干社番李文德、貓都 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 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 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兩 尺,出賣與人。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 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闢成圳收 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無憑, 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 足,再炤, 道光五年十月 日。 知見人並代筆人 蘇文彬 為中人 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社番 李文德 阿束 貓都貴 北投 田本 貓兒干 鄭眉井35 這是四社番親窮苦靡常,在祖遺荒埔抽出圳路一條,約四里長,出賣三十二 大元。 埔里又有一件杜退荒埔圳底契字。契文云: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眾股份,即羅義興、余步青、 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錦福、陳春 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 長認、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 憲吳諭給合興眾股份等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 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准興等收為之資。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 35《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14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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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 並圳為界,四至界址並一帶水圳俱載明白。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 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眾股份商議,情願 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於人,托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 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 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 理,開闢收租,永遠為業。自此一退終休,葛籐永斷,杜退以後,不 敢異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係合興眾股份出首一力抵檔,不干新順源 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 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 二十七紙,付執永炤。 即日,合興號眾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 元正完足,再訖,批炤,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昭忠祠應得 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昭忠祠香祀,再批炤。 光緒十五年七月 日。 代筆人 游得升 為中人 游得升 在場知見人 曾田和 曾豐印 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 羅義興 余步青 吳知奇 陳思善 陳水泉 施瑞源 曾如從 陳和尚 陳錦福 陳春結 陳文筆 蘇永壽 陳文曲 田水金 吳永興 王 詰 陳石生 陳長江 陳 講 陳 武 吳水池 李 木 簡永存 呂 部 陳永來36 36《臺灣私法物權篇下》,頁 125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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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件是因為番親窮苦,所以出賣圳路一條。後一件是因為大雨滂沱,埤圳 崩陷,乏力修理,只好出退。很可注意的是契末批明「城隍爺應得四份,昭忠祠 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昭忠祠香祀。」對神明的尊敬,在出售 股權時,神明部分抽出留存。 為更容易明白,茲將上述文件做成表二,清代南投縣境民間水利興修退賣表。 表二 清代南投縣境民間水利興修退賣表 序號 時間 地點 契約性質 契約關係人 契約內容 1 乾隆 22 年 草屯 立賣陂頭 圳水契 洪 澀 先 、 洪 媽 助 - 陳 必 端兄弟 幫上年及當年陂頭圳水工 本銀 22 員正。每年作陂費 用亦照水分均分。 2 嘉慶 16 年 草屯 仝立會約 字 李 寢 、 陳 愷 等十四鬮 十四鬮出資 126 員,交圳 長李元光疏通水險圳。 3 嘉慶 24 年 南投 立退頂辦 字 謝 溪 - 蕭 六 藝 無力承辦,將埤長退人頂 辦,每鬮水份貼辛勞粟一 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 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收。 4 道光 5 年 中寮 立遜埔園 開圳過水 字 廖士檻等 中寮莊蔡光傳等築埤其水 由士檻等各埔份園內鑿圳 穿過出埔底圳路價銀 70 大 元整。 5 道光 5 年 埔里 同立杜賣 圳道契 東 螺 社 番 李 文德等 願將珠仔山一帶荒埔抽出 圳 路 一 條 , 由 水 頭 至 水 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 2 尺,出賣與陳石生時價銀 32 大元,底年 22 兩 4 錢 6 咸豐 8 年 南投 立出贌字 總 理 張 振 綬 - 張 茂 、 張 萬 岱 、 陳 文 龍 承 祖 父 遺 下 十 八 張 水 圳 一、帶埤一、十八張田逐 季,按甲完納水粟,出贌 咸豐 9 年~14 年,每年圳粟 60 石,早晚兩季完納。九 月重陽,圳主出酒席銀 8 大員,筵請眾佃。 7 光緒 15 年 埔里 同立杜退 荒埔水圳 底契 合 興 號 眾 股 份 羅 義 興 、 余 步 青 等 - 新順源號 合興股份鳩集工本開築南 烘一帶圳務,五月大雨埤 圳崩陷,無力修理,情願 出退於新順源號,七兌工 本銀一千大元整。合興號 共 32 份、城隍爺 4 份、昭 忠祠 1 份、此五份抽出留 存 以 為 城 隍 爺 昭 忠 祠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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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 8 光緒 21 年 名間 同立出賣 水圳契 陳阿候等 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出賣 於江斗南、陳屋價七秤二 百大元 9 光緒 24 年 名間 立給墾圳 地契 吳 有 州 、 黃 江 、 陳 立 、 田邊連 南投堡番社通事潘南山, 給墾圳地,給墾契銀 4 元 正,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 五斗正。 10 光緒 26 年 名間 同立合同 契約書 陳 維 城 、 吳 漢 槎 、 陳 昧、吳啟明 水租分作兩期水租作田份 均得,修埤圳需費亦作四 份均分。開圳道經過他田 地應貼租數 10 石 9 斗。 從表二,可以看出 1 號為賣部分圳水,2 號合資修圳,3 號退頂埤長,4 號 賣埔園修圳,5 號杜賣圳道,6 號出贌水圳,7 號杜退荒埔水圳,8 號賣水圳,9 號給地修圳,10 號合資開圳。大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賣水圳,包含 1 號賣部分 圳水,6 號出贌水圳,7 號杜退荒埔水圳,8 號賣全部水圳,計 4 件。第二類是 合資修圳,包含 2 號李寢等十四鬮合資修小險圳,10 號陳維城等四人合資修圳。 第三類是賣地與人修圳,包含 9 號潘南山給墾圳地,4 號賣埔底圳路,5 號杜賣 圳道,第四類是杜退埤長,只 3 號一件。 從上述分類可以看到,同是賣水圳,有賣圳水之部分,有全賣,有出贌 6 年, 有無力修復出退收工本銀之不同。同是合資修圳李寢等十四鬮即推舉李寢為圳 長,負責疏通圳道,圳長工食水粟依照貼納;應需諸費,照水勻開;但陳維城等 只約定水租分兩期,水租依四份均得,修理埤費用亦作四份均分。同是賣地給人 開圳,有收給墾契銀及逐年配納大租粟;有收埔底圳路銀;有收時價銀。又杜退 埤長件知道眾田主可找人充埤長,負責出資雇工開築埤圳,權利是每鬮收辛勞粟 一石,計共八十石。早晚二季收取。此種權利又可退頂。從地點看草屯 2 件、名 間 3 件、南投 2 件、中寮 1 件、埔里 2 件,都是開發較早水利比較發達地區。而 且埔里最早是道光 5 年,西部平埔族入埔之後。可知埔里漢式農耕始於此時。 又上述文獻,咸豐八年件記「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 八大員」可見圳主在重陽節筵請眾佃,可能是當時習慣。又道光五年十月件記「廖 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完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 出罰戲一台」可知當年盜水之處罰,除鳴官究辦外,也有罰戲一台。又光緒十五 年埔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在契後批明中言:「合興號總共 32 份,城隍爺應得 4 份,昭忠祠應得 1 份,此 5 份抽出留存」,是地方修圳需要神明庇佑的明証。埔 里另一事例即籃城村,光緒八年恭迎彰化南瑤宮媽祖來村巡境繞溪頭水圳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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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不再滲漏,灌溉順利,故以後每年舊曆九月十四日村民恭迎媽祖稱媽祖紀念 日。37此是水圳與宗教關係,謝繼昌、王世慶之研究已經注意及之。

肆、問題與討論

陳鴻圖認為台灣開發水利設施的程序是先由業戶或莊民具稟申請立案,再由 官府派遣堂役,協同總理頭人查勘有無違礙冒混,並繪圖稟覆,若無違礙冒混, 最後由官府出示曉諭,或發給圳照、戳記。此一流程為官府消極介入水利開發的 証明。他認為官府對水利開發的管理,可分為(一)諭告、(二)圳照、(三) 戳記。而諭告主要種類有九:(1)關於公共溪水之分配,(2)關於圳路佔地之 許可,(3)關於埤圳建造之許可,(4)禁建埤圳之告示,(5)關於水利之整 理與水租之繳納,(6)水利紛爭之仲裁,(7)埤圳併合之許可,(8)水利侵 害行為之禁止,(9)關於灌溉水權的分配38 廖風德研究清代台灣農村埤圳制度也認為官府的監督是由官府出示曉諭,或 給圳照、戳記39。蔡志展在論官方對民間水利開發的管理與態度,也說:清代在 台灣的地方官府,職司所在,便利用「諭告」之佈示,「圳照」之發給,「戳記」 之驗證,甚至「豎碑」示禁,來行使公權力40 本文之研究,證實南投縣坑之情形與上述諸人之論點大都吻合,官方只在人 民要求出示保障權利水利權發生糾紛向官方控告時,官方居於保護農田水利,加 以審斷,有些可以清楚看出地方官親臨糾紛現場了解實況,如竹山和溪厝的二件 糾紛,一件是知縣「押令開通圳道」一件是嘉義縣、彰化縣二縣知縣「親臨詣勘, 就地訊斷」真是親民之官。埔裹社通判吳本杰也說「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里 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卑職親履其 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招徠,無人承辦……若據請公款, 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可見也是一位好官,但官府無此預算,不成功還要 賠繳。官員雖然有心,卻無力。這是個傳統體制的問題。這些問題要到日本人來 台,引入現代政府的體制,先是公共埤圳,再是官設埤圳,終是水利組合,官方 力量深入水利事業,大規模的水利建設始成為可能。 自本文論述,又見民間力量才是清代水利事業的主力,在有限的文獻中,看 到水圳的興修,幾乎沒有獨資,都是合資,人數最少的是媽助圳的二個人,小險 圳有十四鬮,贌潘南山地開圳的是十四人,光緒 26 年(1900)件是 4 人,埔里 37 謝繼昌,〈水利和社會文化之適應〉,《中央研究院民族所集刊》,第 36 期(1973 年),頁 57-77。 38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台北:國史館,1996 年),頁 98。 39廖風德,《台灣史探索》(台北:學生書局,1996 年),頁 64。 40蔡志展,《明清台灣水利開發研究》(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年),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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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烘新圳是二十八股。這種合資或合股的情況,在埔里地區因為留下比較完整的 史料,可以看得更清楚。茲將埔里日治昭和九年(1934)的調查〈各圳路的沿革 史〉41(如圖四)中清代開鑿的水圳其圳名及開鑿者列一表如下: 表三 埔里清代水圳開鑿者表 序號 圳 名 開鑿年月 開鑿人 1 南烘圳 道光 6 年 番人金登榜、余入 42 人 2 南烘頂圳 光緒 13 年 北投社番巫春榮外佃人等 3 珠子山圳 道光年間 4 珠子山下 圳 光緒元年 5 生番空溪 底圳 光緒 10 年 巫清福外人夫 150 人 6 蜈蚣堀圳 光緒 9 年 洪阿考、洪連旺外 12 人,人夫 250 外人 7 茄苳腳圳 道光 30 年 巫阿怣等 37 名共同出資 8 大媽鄰圳 咸豐 9 年 9 烏牛欄溪 底圳 咸豐 9 年 潘阿四老阿沐外 22 名共同出資 10 北烘圳 咸豐元年 潘四老馬下口六外數百名等 11 守城份圳 咸豐元年 潘永內獨資,民壯 1800 人人夫 12 東螺圳 咸豐 2 年 李眉外 14 人 13 分圳 光緒 2 年 14 赤崁頂圳 光緒 8 年 潘昆山外 6 名共同出資 15 水尾圳 同治 7 年 阿旺、吳進亨、毛仕保外 12 人出役 16 史港圳 同治 12 年 曾阿彩外 7 名,後廖阿河外 5 名出資 17 刣牛坑圳 光緒 15 年 徐阿石發起人,工費不明 18 挑米坑圳 光緒 4 年 不明 19 牛相觸圳 光緒 25 年 (明治 32 年) 潘阿沐茅格外 40 名共同出役 本表計 19 條水圳,全數開鑿於清代。只一條牛相觸圳日人入台後第四年開 鑿。其中開鑿人不明者 5 條。唯有 18 號寫「不明」,餘皆空白。在有開鑿人的 14 條中,守城份圳一條,寫「潘永內獨資」,其餘的 13 條都是合資,寫「共同 出資」或「共同出役」。共同出資,是共同出錢;共同出役,是共同出人工。出 錢也是找人工開鑿,出役就是自己出勞力開鑿。出資或出役最少 6 人,最多數百 人。比較少的是出資的人,人數多的一定是出役的。從比例看,開鑿人不明的 5 41《各圳灌溉面積關係綴》,水利係員,昭和 9 年(1934)5 月,南投農田水利會藏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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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是 26%,獨資 1 條是 5%,合資 13 條是 68%,合資的情況還是最多。另外, 上表可看到姓巫、姓潘或阿沐、阿旺,顯然都是平埔族。平埔族開圳的數目可能 有 11 條之多,佔百分之 58,是埔里的一個特色。蔡淵洯研究宜蘭的埤圳修築以 合股經營為多42,溫振華認為水利興築方式不一,但追求投資利潤的精神則一。 43這種企業精神埔里南烘新圳的 28 股表現的最明顯。 從買圳購地,或贌、或買,開鑿圳路,通水收租一切人民自己做。只有埔里 南烘新圳,因前已有土豪霸佔南烘舊圳,所以開新圳即申請立案保障,如果一切 運行順利,官方可以無為而治,一旦有糾紛,才會向地方官呈控,如小險圳在嘉 慶十六年(1811)十四鬮合資修圳,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才向官府呈控,中 間 84 年官方似乎不知道小險圳的存在,因為他們沒有糾紛。 從十七件民間水利文獻,及一方戳記可知官方對維護農田水利之原則相當堅 持,對破壞農田水利的處罰也充分展現決心,竹山二方、名間一方、草屯一方這 四方碑的勒碑示禁便是最好的証明。 從文獻出現的地區看,涉及官方的竹山二件、名間一件、草屯二件,埔里二 件,外加草屯一方戳記;民間的草屯二件、名間三件、南投二件、中寮一件、埔 里二件。合起來看,竹山二件,名間四件,南投二件、中寮一件、草屯四件、埔 里四件。竹山的二件,一件嘉慶,一件道光;名間的四件,一件乾隆,三件光緒; 南投二件,一件嘉慶,一件咸豐;草屯的四件,二件乾隆,一件嘉慶,一件光緒, 戳記是同治年間。埔里的四件,一件道光,餘屬光緒年間。所以看起來竹山、名 間、南投、草屯一線,屬乾隆中葉土牛紅線以西的地區,確為南投縣水利設施較 早之地,也即南投縣清代開發較早之地。埔里有四件,道光五年正是平埔族入墾 埔里之時,一入埔里即有開圳行為,可見其水田耕作之純熟,餘為光緒年間,可 知埔里之大規模水利修築在開山撫番政策推行之後,也即埔裹社廳成立之後。水 利建設成為開發之一重要指標,於此可見。 另外有一問題也值得討論,即乾隆三十年之〈阻滯圳道示禁碑〉為何豎立在 名間鄉濁水村濁水溪畔頭前園水田中,44因為該碑需要保護的是「施圳」,施圳 就是八保圳。《彰化縣志》有言,「即八保圳,言灌八保之田也。亦曰施厝圳, 言施家所開也。」45八保圳取水圳源最早在今名間鄉濁水村下溪底,以倒笱引濁 水溪水經新民村,導入二水鄉鼻仔頭之八保圳取入口制排水門。46此一情形持續 三百年,到民國九十年集集攔河堰築成後,原八保圳水源已無水可取,改由攔河 42蔡淵洯,〈合股經營與清代台灣的土地開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 13 期(1985)。 43溫振華,〈清代台灣漢人的企業精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 11 期(1983)。 44劉枝萬,《臺灣中部碑文集成》,頁 72。 45周璽,〈規劃志〉,《彰化縣志》,卷 2,頁 55。 46葉爾建等,《臺灣地方辭書.彰化縣下》(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 年),頁 82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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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北端取水口共同引水聯絡渠道代替。47此一史實八保圳〈水圳圖考〉48可以證 實。其圖圳源部分如附件(附圖五)。 由於取水口在濁水村,而軍工採集大坪頂之樟木,自必經濁水村放運進入八 保圳,所以示禁勒碑必然立在濁水村濁水溪畔。 淡水分府諭內說,街庄正的舉充,經官驗充後,給發諭帖及戳記,「給戳辦 公」。在總理的舉充要給諭帖及戳記。戳記是廳縣正堂給予,以表徵其職位的木 印。諭戳的作用在於示信於民49。南投縣境現存唯一的一方水利戳記是同治初年 彰化知縣頒給北投保險圳長的。據陳鴻圖的研究,給戳記在保護埤圳主及灌溉田 主,證明埤圳有關的權利與義務文書必須蓋戳記,而且「在埤圳之外的事不許濫 用」50。但本文唯一水利戳記卻是蓋在均分田地的同立合約字之「在場公親」的 名字之下。如同其他通土戳記,也如後世印章,只是做為身份的證明。

伍、結論

總之,清代水利,官方沒有預算,不出資,多勸諭鼓勵保障投資水利人權利, 公平審斷其糾紛。其方式是曉諭、示禁立碑、給戳記,有糾紛也親臨審斷。只要 沒有糾紛發生,一切是人民的事,「帝力於我何有哉!」 本文之研究證明王世慶等人過去研究成果之正確。而本文又有七點不同於前 人的發現,前四點與官方有關,後三點與民間有關。七點如下:一、水利糾紛涉 及兩縣,即由兩縣知縣會勘審斷。二、人民請求曉諭保障開圳權益,地方官須向 知府呈報,知府又須向布政使呈報,並經巡撫批示。三、須立碑示禁,則立碑示 禁之人應為對示禁對象有權監管之官,如軍工匠之示禁由台灣道出示。其他則知 縣通判父母官即可。四、地方官不僅僅頒諭示禁,更有親臨糾紛現場履勘及對地 棍「押令開通圳道」之類更為積極的作為。五、為開圳順利祈求神明保佑,所以 也給神明若干股份做為神明的香油之資,如埔里合興號給城隍爺四份,昭忠祠 1 份。六、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事關眾人,所以竣工之日,邀集保正、 甲長、田主、佃人共同酌定水租。九月重陽,圳主出酒席銀筵請眾佃。如有盜水 情事,先勸阻,勸阻不遵,重則鳴官究辦,輕則罰戲一台。七、圳埤修築自本文 所引文件考之,都是合資經營,最少的是媽助圳的二人,最多是南烘新圳合興號 28 份 25 人。但資本都不多,最多是合興號銀 2800 元;小險圳銀先出 126 圓, 再出 56 圓,合共是 182 圓。合興號在次年杜退給新順源號銀 1 千元,是賠本, 47 葉爾建等,《臺灣地方辭書.彰化縣下》,頁 826。 48施鈺著、楊緒賢標訂,〈臺灣別錄卷二,附八保圳圖〉,《臺灣文獻》,28 卷 2 期(1977 年 6 月 30 日),頁 121-136。 49見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79 年),頁 16、27。 50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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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蔡、溫兩氏之論述可以印証。可見水圳投資在南投縣境資本不大,也不一 定賺錢。合資多,用意在分攤風險,表示經營水圳是高風險的事業,另外可能也 陳述一個事實,那就是在清代南投縣境缺少資產雄厚的投資人,才有共同出役的 現象。最後一點,清代埔里地區的水圳超過半數是平埔族開鑿的,是一個值得注 意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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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105-141, No.15, Dec. 2007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The Roles of the Authorities And the

Civilians Play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rrigation Systems in Qing Dynasty in

Nantou County

Che-Sa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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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roles of the authorities and the civilians play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irrigation system by an investigation into seventeen historical documents and one square stamp in relation to such development in Qing Dynasty in the present Nantou County. The study finds out that the authorities did not fund the development and had no budget for it; instead they encouraged the civilians to establish irrigation systems and guaranteed the investors official protection. If disputes happened, the authorities would judge fairly. All the irrigation systems were excavated by the private investors who often formed partnership for risky distribution. Pizhang and Zungzhang managed the facilities and collected rents for maintenance and personnel expense. In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users, one would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and officers would visit the locales in order to settle the disputes. On occasion, the authorities would even enforce the facility of canals with orders to remove any sorts of obstructions in the canals. Because the engineering corps was subjected to Taiwan Dao, transgressions—in terms of misuses of the canals—made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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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ps were prohibited by the orders of Taiwan Dao, which were inscribed upon steles for declaration in public in sites where disputes happene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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