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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品質管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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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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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品質管制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Quality Control Of Piling Setting In

Urban Planning Regions

生:梁國楨 Student:Kuo-Chen Liang

指 導 教 授:陳春盛 Advisor:Chun-Sung Ch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營建技術與管理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Master Degree Program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

in

June 2004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2)
(3)
(4)
(5)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品質管制之研究

研究生:梁國楨 指導教授:陳春盛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營建技術與管理學程碩士班

中 文 摘 要

在經濟建設的指標中,如何落實都市計畫以其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並促進市、鎮、鄉、街計畫均衡發展。為使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

、保安、國防、文教等重要經濟建設作有效執行,必須從都市計畫樁位確

定測量及公告,進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是故,如何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

定品質管制之提昇是本次研究中心課題。本研究主要在探討都市計畫樁位

測定作業過程中如何在標準作業程序下(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都市計

畫樁測定為架構)探討實質作業優缺點及改進作業事項,對於各項作業模

式以實務的觀察加以分析和探討。並且以實例(基隆市中山國中細部計畫)

分析探討研究控制測量及導線測量中以傳統抽樣和系統抽樣分別不同比例

抽樣結果。確認在傳統抽樣可靠度比較差,因此在作導線查核以傳統抽樣

方式比較容易檢核判斷是否合於規範,為要提昇測量品質管制查核,應以

傳統抽驗為佳。而在探討樁位放樣,基本上經過嚴密導線平差查核後,其

樁位成果放樣,在以統計品質手法做各個不同百分比檢核下,其成果都合

於常態分配的信心區間,是故在規範要求下樁位抽驗查核百分之五以上數

量,樁位成果精度是可以通過作業規範要求。

i

(6)

A Study On The Quality Control Of Piling Setting In Urban Planning Regions

Student:Kuo-Chen Liang Advisor:Dr. Chun-Sung Chen

Master Degree Program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Piling setting in Urban planning region and Cadastral survey are a basis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ies of the people. Traffic, land

policy, planning and use of l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tc. require

surveying and drawing of piling maps as the foundation of establishing complete

information on land as well as policy implementation.Therefore,quality control

of piling setting in Urban planning region is the main object of this research.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evaluate the operation procedure of piling

setting in Urban planning region—based on piling setting operation procedure of

LCEB, to explore the different result of traditional sampling and Systematic

sampling in quality assessment of control survey. Our experience of quality

assessment during the Keelung Piling setting project shows that traditional

sampling method is much more reliable in quality assessment of control survey

result. Then the number of sampling in quality assessment of piling setting is

explored. We conclude that the sampling number over 5% of total piling is

acceptable.

(7)

誌 謝

一千多個日子裏,在基隆與新竹之間來回奔波,學習終告一階段,受

教期間在恩師陳春盛教授不辭辛勞教學與指導下,使本文能順利完成。同

時感謝三位口試委員,清雲科技大學李振焘教授,工研院量測中心李瓊武

博士,交通大學環工所林志高所長,不吝指正與建議,使本文得以更臻完

備。

在論文學習過程中,特別感謝敬愛長官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劉瑞煌

局長鼓勵與支持,並且提供法規和寶貴實務經驗增添本文許多內容,更感

謝同事孝恆、儷蓉、亞雯、淑玲等協助提供意見及校正,及專班雅聿小姐

的協助,個人表達由衷十分謝意。

最後僅以此論文獻給我摯愛的雙親和家人、可愛女兒鈺君、文文,感

謝你們的支持和鼓勵。

iii

(8)

目 錄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誌謝………iii

目錄………iv

表目錄………vii

圖目錄………viii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1

1-2 研究流程及方法………1

第二章 都市計畫樁執行現況………3

2-1 都市計畫執行與樁位測定意義………3

2-1-1 都市計畫之意義………3

2-1-2 都市計畫樁測定之法源………3

2-1-3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目的………3

2-1-4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意義………3

2-2 都市計畫樁位在基礎建設之定位………4

2-2-1 建築管理之依據………4

2-2-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4

2-2-3 公共設施之開發使用………5

2-2-4 都市更新………6

第三章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作業程序及作業規範………8

3-1 作業程序(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標準作業程序為

例)………8

3-1-1 目的………8

3-1-2 範圍………8

3-1-3 參考文件………8

3-1-4 定義………8

3-1-5 權責………9

3-1-6 作業程序………10

3-1-7 委外監辦程序………18

3-2 作業規範………23

3-2-1 通則………23

iv

(9)

3-2-2 工作項目及作業方法………23

3-2-3 繳交成果內容………29

3.2.4 測量督辦及抽驗辦法………30

3-2-5 驗收程序及標準………30

3-2-6 附則………31

3-2 現行作業程序及作業規範優缺點分析………33

3-3-1 作業程序優缺點分析………33

3-3-2 作業規範改進分析………39

第四章

都市計畫樁品質管制系統………44

4-1 品質計畫書………44

4-1-1 品質計畫書與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44

4-1-2 品質計畫的定義………44

4-1-3 品質計畫的準備………45

4-1-4 品質計畫的審查、接受與修訂………45

4-2 整體品質計畫書的內容………46

4-2-1 編寫前的準備………46

4-2-2 基本資訊提供………46

4-2-3 專案品質作業與ISO9000………47

4-2-4 品質計畫書應說明事項………47

4-2-5 整體品質計畫書參考目錄………48

4-3 品質計畫書編擬範本………50

4-4 都市計畫樁測定在品質管制查核中心工作…………59

4-4-1 事前文書資料整合及收集………59

4-4-2 控制網建置………59

4-4-3 剖圖作業和戶外屋角現況作業………59

4-4-4 坐標建置及放樣………59

4-4-5 成果製作與埋樁檢核………59

4-5 案例分析查核重心探討………60

第五章

實例分析………61

5-1 控制點檢查………61

5-1-1 控制點網絡圖………61

5-2 控制點及導線測量分區抽樣作業………62

5-2-1 作業說明………62

v

(10)

5-2-2 實驗結論………75

5-3 樁位取樣作業………76

5-3-1 檢測規範第一項………76

5-3-2 檢測規範第二項………76

5-3-3 檢測母體空間………76

5-3-4 標準化常態分佈………76

5-3-5 實驗結論………81

5-4 部分都市計畫圖與樁位成果及地籍分割圖………82

5-4-1 都市計畫分區與樁位套繪成果………82

5-4-2 都市計畫分區與地籍分割成果………8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84

參考文獻 ………85

附 錄 ………87

作者簡歷………108

vi

(11)

表 目 錄

表 1 精度比較表………36

表 2 作業規定及精度需求表………40

表 3 預定作業進度表………58

表 4 傳統抽樣 5%角度觀測統計表………62

表 5 傳統抽樣 5%距離觀測統計表………63

表 6 系統抽樣 5%角度觀測統計表………63

表 7 系統抽樣 5%距離觀測統計表………64

表 8 傳統抽樣 10%角度觀測統計表……… 65

表 9 傳統抽樣 10%距離觀測統計表 ………65

表 10 系統抽樣 10%角度觀測統計表………66

表 11 系統抽樣 10%距離觀測統計表………67

表 12 傳統抽樣 20%角度觀測統計表………68

表 13 傳統抽樣 20%距離觀測統計表………68

表 14 系統抽樣 20%角度觀測統計表………69

表 15 系統抽樣 20%距離觀測統計表………70

表 16 傳統抽樣 30%角度觀測統計表………71

表 17 傳統抽樣 30%距離觀測統計表………72

表 18 系統抽樣 30%角度觀測統計表………73

表 19 系統抽樣 30%距離觀測統計表………74

表 20 傳統抽樣與系統抽樣最大值之統計表……… 75

表 21 標準常態分佈 5%角度觀測量統計表……… 77

表 22 標準常態分佈 10%角度觀測量統計表………78

表 23 標準常態分佈 20%角度觀測量統計表………79

表 24 標準常態分佈 30%角度觀測量統計表………80

vii

(12)

圖 目 錄

圖 1 都市計畫樁位流程圖………11

圖 2 GPS衛星測量計算處理與基準轉換作業流程圖………39

圖 3 品質管理方案架構圖………46

圖 4 工程範圍示意圖………51

圖 5 品管組織流程圖………52

圖 6 成果檢查及品質管制流程圖………53

圖 7 GPS控制測量網圖………61

圖 8 傳統抽樣5%角度誤差直方圖………62

圖 9 傳統抽樣5%距離誤差直方圖………63

圖 10 系統抽樣5%角度誤差直方圖 ………64

圖 11 系統抽樣5%距離誤差直方圖 ………64

圖 12 傳統抽樣10%角度誤差直方圖 ………65

圖 13 傳統抽樣10%距離誤差直方圖 ………66

圖 14 系統抽樣10%角度誤差直方圖 ………67

圖 15 系統抽樣10%距離誤差直方圖 ………67

圖 16 傳統抽樣20%角度誤差直方圖 ………68

圖 17 傳統抽樣20%距離誤差直方圖 ………69

圖 18 系統抽樣20%角度誤差直方圖 ………70

圖 19 系統抽樣20%距離誤差直方圖 ………71

圖 20 傳統抽樣30%角度誤差直方圖 ………72

圖 21 傳統抽樣30%距離誤差直方圖 ………73

圖 22 系統抽樣30%角度誤差直方圖 ………74

圖 23 系統抽樣30%距離誤差直方圖 ………74

圖 24 標準常態分佈5%角度觀測量統計分佈圖 ………77

圖 25 標準常態分佈10%角度觀測量統計分佈圖 …………78

圖 26 標準常態分佈20%角度觀測量統計分佈圖 …………79

圖 27 標準常態分佈30%角度觀測量統計分佈圖 …………80

圖 28 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中山國中附近地區)分區使

用圖套繪樁位成果圖 ………82

圖 29 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中山國中附近地區)分區使

用圖套繪地籍圖 ………83

viii

(13)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於改善都市之實質建設,促進都市居民之公共利益

,並為都市勾勒未來之發展藍圖。故先有都市計畫之規劃後,作為爾後公

共工程建設規劃之依據,如此方可真正落實都市計畫,裨益地方建設之發

展。

在都市計畫實施之基礎在於都市計畫釘樁,樁位測定完成後,方可辦

理地籍圖逕為分割,即一般所稱之地籍分割圖,作為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公共設施開發、都市更新等。是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完成是

一切經濟建設之基礎,因而可以看出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重要性。然而都

市計畫樁測定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測量標設置保護

條例」「界標管理辦法」,而公告確認後分割作業則依據「土地法」「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但都市計畫樁測定過程中,往往在各個階段過程中未

能達到有效控管,致使常因源頭坐標系統引用不同,惟至今仍常見因都市

計畫樁位坐標系統與公共工程坐標系統及地籍坐標系統不一致,加上有關

人員對於坐標系統方面問題未能以嚴謹態度處理或欠缺坐標系統整合之基

本素養,常有施工位置及土地徵收位置錯誤之情形發生,導致必須辦理工

程變更及補辦土地徵收之手續,嚴重性更得需變更都市計畫,曠時費日,

致使整個工程進度延宕,進而增加工程上不必要之開支及引起民怨,使得

政府威信喪失,增加人民的不信任感,造成公共工程未能如期完成。在都

市計畫、地籍分割、工程施工及土地徵收能有一致性作業系統整合。

在實務作業中,吾人知曉在整體作業過程中,以能確認導線合於規範

就可以說完成大部份釘樁工程,故以提昇品質觀念中如何查核導線作業便

成為所有工作重心,也是本文研究主要目的所在。

(14)

1-2 研究流程及方法

在都市計畫樁作業測定過程實際執行作業中,探討作業遭遇困難

及解決方法。

首先介紹都市計畫執行意義與樁位測定。次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

程局都市計畫釘樁作業程序及作業規範為架構探討其實務執行之優缺

點及改進事項,再配合品質管制系統介紹,以作為提昇品質管制方法

,最終以實務案例分析探討。

1.在控制測量及導線測量嚴密網型平差中分析傳統抽樣和系統抽樣

,傳統抽樣可靠度較差,故系統抽樣高於傳統抽樣。

2.在樁位測量抽驗不同比率作不同驗證,屬常態分配,故樁位抽驗

是可以以百分之五以上來查驗,其精度可以通過作業規範。

綜合上開研究結論和成果在末文作適當結論和建議。

(15)

第二章 都市計畫樁執行現況

2-1 都市計畫執行與樁位測定意義

2-1-1 都市計畫之意義

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示「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而第三條說明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區內有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

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建設,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合

理之規劃而言」而其目的是為其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及實質之空間使用。

2-1-2 都市計劃樁測定之法源

都市計劃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而第二十三條全文為「細部計劃擬定後,除首都、

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並應

於核定發布實施後一年內豎立樁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

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

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細部計劃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

分別依照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2-1-3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目的

都市計畫釘樁測量之目的如下:

1. 促進都市計畫之實施,使都市規劃進而都市發展建設。

2. 依照都市計畫圖之設計結構,將相關之計畫樁,用精密之技術,

測設於實地。

3. 協助辦理地籍分割測量,重釐地目,加強實施平均地權。

4. 提供各項釘樁測設資料,為當地政府執行建築管理及長期建設之

依憑。

2-1-4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意義

都市計畫圖為實施都市計畫作業之藍圖,如據以開闢道路、辦理公共

設施、實行平均地權、指示建築線等工作,卻因圖上存有測繪之容許誤差

及紙張之伸縮,常引起糾紛。故需以計畫圖各設計結構之相關位置,準確

測設於地面,並埋石牢固之,為今後都市建設之基準依據,此種利用計畫

圖以測設樁位之作業,是謂釘樁測量。

(16)

2-2 都市計畫樁位在基礎建設之定位

2-2-1 建築管理之依據

建築管理,係指導都市建設之ㄧ種行政權力,而為實施都市計畫最重

要之ㄧ環。此項工作係以公私建築物之建造、改造、拆卸及使用為對象。

按都市計畫之實施,經編定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均由各該所有權人,依都

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建築使用,是項建築有無妨礙都市

計畫、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其使用是否妨礙編定目的等之指

導審查,均為建築管理之必要措施。

建築法第三條規定:本法適用地區如下:(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3)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

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

部定之。因此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亦為建築法適用地區,應依法實施建築

管理,故在該地區內之建築行為,均應經主管機構之縣市政府許可及指導

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

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劃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得在已

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本條文所述之道路及為經主要計畫

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其寬度並包括邊溝等道路兩側

界線以內之寬度。然其於實地之精確位置,須依據釘樁測量策定之道路中

心樁,依計畫道路寬度以推測之。

2-2-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在於依照都市計畫所表明之目的,鼓

勵適當之建築物,設置於劃定之地區,其種類依我國都市計畫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

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區、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三十三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

(17)

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三十四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

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三十五條: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

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三十六條: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分,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

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三十七條: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

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台灣地區已核定實施之都市計畫,除上述之農業保留區、住宅區、商

業區、工業區、文教區外,尚有旅館區、文化古蹟保存區、林野保留區及

其他特定之專用區。

2-2-3 公共設施之開發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

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

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五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劃人

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

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劃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

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

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1)徵收。(2)區段徵收。(3)市地重劃。

第四十九條: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

徵收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前項地價補償在實施都市平均地全地區以內

(18)

者,應參照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段之公告現值,由當地都市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之,其在實施都市平均地全地區以外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依法估定之。

第五十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民國六十二年本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

者,應自本法修正公布之日起十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

之核准,得延長之。期延長期間至多五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

本法修正公布後,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限依前項規

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應視其使用情形,依法減免土地賦稅。土

地所有權人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

之。

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前條規定取得期限內,

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

第五十三條: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

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使用,屬於私有而無

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

買之。

公共設施誠為都市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開發都市內之公共設施,使

用之土地,若為人民私有,雖其所有權,仍受法律之保障,但為公共利

益之需要,不得不就上條文限制。遂造成被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建築

用地者,地價懸殊,影響人民權益深鉅,因此每於都市規劃或釘樁測量

時,人民對於公共設施之確定位置,甚為注目。

2-2-4 都市更新

舊有之都市,因年久或無計畫所形成不合理,窳陋之建築物,及漫無

計畫之發展,所造成之雜亂頹廢不良居住環境,若不予徹底更新改造,則

將永遠無法合理建設,且新興城鎮亦然。故都市計畫實施後,政府得儘先

進行新市區之建設,以引導居民向新市區正常發展,同時辦理舊市區之更

新,逐步整建或拆除重建雜集之窳陋建築。二者相輔進行,不但可為居民

(19)

生活環境作良好之改善,同時亦可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價值,無

論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或鼓勵市民辦理市地重劃,均屬有百利而無一害,倘

又能與國民住宅興建相配合,則因使都市發展而發生之助的問題,亦可以

獲得適當解決,減少居民之阻擾。(施永富,1979)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下列三種:

1. 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位置,並得

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 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

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良好

狀況。

有關新市區之建設與舊市區之更新實施之方法可依都市計畫法及省、

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2003)

(20)

第三章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作業程序及作業規範

3-1 作業程序(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標準作業程序為例)

3-1-1 目的

建立有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管理與作業,以精密的測量儀器,

優良的測量方法,使成果均能符合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法令規定,並有效控制進度,達成最合適的

品質與成本。

3-1-2 範圍

本文件涵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樁位補建、樁位恢復、樁位檢測

等。

3-1-3 參考文件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業務成果檢查手冊

衛星定位測量(GPS)作業規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行政法令彙編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3-1-4 定義

1. 樁位測定:將都市計畫上各種設計或規劃結構之相關位置,準

確地測定於實地並埋標石以固定,以為都市建設施

工的依據。

2. 樁位補建:原設樁位不足或漏釘,由樁位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

規定補建。

3. 樁位恢復:原設樁位毀失,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樁位測定

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

參照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

(21)

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單位會同檢測處理

4. 樁位檢測:原設樁位如有疑義,由樁位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

定檢測。

5. 局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由局長指派,依據本局公共工

程施工查核作業規定辦理施工地

區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為本局第

三級施工查核。

6. 業務課工程施工查核:局本部業務課派員辦理施工查核作業,

為本局第二級施工查核。

7. 開發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由開發隊長指派成立開發隊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並指定一員為召集人

負責推動小組運作,對轄區內施工

地區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作業,為本

局第一級施工查核。

3-1-5 權責

1.局本部:

(1)制(修)訂本辦法及維持其有效性。

(2)核對有關基本資料。

(3)審核作業計畫及預算執行分配表。

(4)擬訂委託協議書內容,並與洽辦機關訂定委託協議書。

(5)控制點測量之輔導及審核。

(6)樁位測定進度控制之督導與考核。

(7)協助有關工程技術及陳情案件之處理。

(8)協助召開施工會報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9)作業數量變更之審核。

(10)樁位埋設之抽驗。

(11)成果之審核。

(22)

(12)五十支以上樁位之點收。

2.開發隊

(1)指派工務所主任及承辦人員。

(2)蒐集資料、調查及分析作業之可行性。

(3)編制作業計畫及預算執行分配表。

(4)辦理控制點測量及檢查。

(5)辦理樁位測定及檢查。

(6)編造疑義樁位提案。

(7)辦理樁位埋設及檢查。

(8)成果整理與編製。

(9)五十支以下樁位之點收。

(10)會同協辦驗收事宜。

3-1-6 作業程序

1.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流程圖。(詳如次頁)

2.先期作業:

(1)洽辦機關提供之資料項目

①應請洽辦機關提供與計畫區發布實施相符之含著色及蓋

有洽辦機關印信之計畫書、圖各二份。

②通盤檢討案,個案變更及補建樁位,除應提供前(2)項資

料外,倘原都市計畫樁非委由本局代辦測定者,則另檢

附該區原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圖表一份,若已經重測地區

,則另補附該地籍重測後之樁位坐標成果一份。

③恢復樁位或樁位檢測,應請提供該項樁位之樁位圖與樁

位坐標表影印一份,倘非本局所代辦測定之地區,則另

由洽辦機關補附前(3)項所有應提供之資料。

(2)是否接受委辦

①各機關來函附有關資料要求委託代辦,測量課依據都市

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規定核對該項資料是否符合規

10

(23)

流 程

提供委辦基本資料

核對

勘查及分析

或編列計畫及估算經費

控制點測量

輔導及

審核

送開發隊執行

接辦或訂定代辦協議書

核定

相關系統,表單

提供委辦案件之基本資料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行政

法令彙編

接受委辦或訂定

代辦協議書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進度表

施工品質查核記錄表

11

(24)

相關系統,表單

流 程

樁位測定

查核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進度表

施工品質查核記錄表

樁位埋設

初稿

成果整理

樁位查驗

樁位檢測

成果編製

成果移送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樁位埋設記錄表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樁位測定成果審核單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樁位點交及驗收

點交(驗)記錄表

圖一 都市計畫樁位流程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標準作業程序

12

(25)

定,未符合規定則函復補齊資料。

②資料齊全後則交付開發隊派員赴洽辦機關接洽並蒐集相

關資料後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規定至現場

勘查並分析可否接辦。

(3)分析結果不能接辦地區,則簽奉核定後退回原洽辦機關

(4)分析結果可以接辦地區,則由開發隊估算測定作業之實

際數量,依照規定之工作率計算工期後,樁數 50 支以上訂

定作業計畫書(QH-0201)與預算執行分配表(QB-0101),樁

數 50 支以下依辦理都市計畫釘樁測量工程金額較小金額或

零星地區作業代辦經費預算表((QH-0209),報局核辦 。

(5)由測量課會簽會計室,樁數 50(含)支以上由首長核定

,樁數 50 支以下由主任工程司核定,核定後即函復洽辦機

關同意代辦,如有要求訂定代辦協議書者,則由雙方協議

研訂。

(6)依洽辦機關所在轄區或因應本局人力調配需要指定承辦

開發隊,並由局本部依據「工程代號及工項代碼管理程序

」(QA-0700)編訂工程代號,併同洽辦機關所提供之有關

書圖交付開發隊執行。

3.控制點測量

(1)已知三角點位檢測

①三角點位,常因地層移動,地震,人為因素或施工等原

因而變動,故於補設精導點之前,對於已知三角點,應

先加以檢測,藉與原始成果比較,以判別三角點位置之

正確性。

②成果檢查如「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業務成果測量手冊」

(2)精導點補設

13

(26)

①選點:點與點之間必須通視良好,每一三角形之形狀構

成等邊三角形為佳,但如受地形限制,則內角應勿使

小於 30

°

,大於 120

°

②造標埋石:精導點選定後,即應埋設標石,以作永久標

誌。

③觀測與計算:觀測分為水平角觀測,垂直角觀測、距離

觀測,其觀測方法及標準如「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

業手冊」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後將觀

測結果輸入電腦平差計算。

(3)精密導線測量

①從一已知三角點,經選擇通視良好,而儘少轉折的點位

,逐點觀測,閉合於另一三角點,採用導線平差計算方式

以求得各測點之座標,其選點、造標埋石、觀測方法規定

如「都市計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②其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 10"√N,N 為導線點數,邊長

以不小於 500 公尺,導線點數在 20 點以內,位置閉合差不

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一萬分之一。

(4)幹、支導線測量

①為適應都市計畫樁測定之需要,應在精密導線間布設

幹、支導線。

②幹、支導線之選點、造標埋石、觀測方法如「都市計

畫樁測定工程作業手冊」。

③幹、支導線計算應採用導線網平差,並儘可能增加多

餘觀測。

平差標準為網形平均多餘觀測數不得小於 0.1;平差

後權單位標準誤差應趨近於 1

④幹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 20"√N,N 為導線點數

,邊長以不小於 150 公尺為原則,導線點數應在 20

點以內,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

14

(27)

一。

⑤支導線與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 20"√N+30",N 為導

線點數,導線點數應在 15 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

得酌予增加之,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三

千分之一。

(5)以上各項控制測量得採用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

之測量方法辦理。

(6)輔導及審核

①輔導其作業方式、儀器整置與測量、控制點之平差。

②審核其點位佈設之網絡圖是否符合規定如「都市計畫樁

測定工程業務成果檢查手冊」規定。

③審核控制點測量中精密導線,幹支導線布設點數,邊長

、精度是否符合規定,其檢查時機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

工程業務成果檢查手冊規定辦理,並填寫「樁位測定成

果項目審核表」(QH-0202)。

4.樁位測定與樁位補建

(1)圖上選點:依據都市計畫圖,在圖上選定都市計畫範圍

界樁、道路中心樁、公共設施用地界樁及土地使用分區

界樁之樁位。

(2)都市計畫樁系統之編號

①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

一編號。

②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

號。

③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間

方向編號。

(3)實地定位:依據都市計畫圖所選定的各種樁位放樣於實

地上,其實地定位方位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

15

(28)

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4)坐標測量:

①依據既設控制點,採用導線法、交會法、引點法測定實

地預選之樁位坐標。

②必要時得補測取樁位附近在都市計畫圖上之相對部分主

要建物,以為套圖及校核樁位參考。

(5)套圖:套圖工作係為比對已經選點並作座標測量之樁點

座標展繪在膠片圖上後,與相同比率尺之計畫圖相符之

程度,點位符合程度為圖上地物平面位置誤差不得超過

0.5 公厘,圖上兩地間之誤差不得超過 0.7 公厘。

(6)疑義樁位研商:在釘樁工作期間,由測定人員詳細核對

該都市計畫書、圖,凡兩者不符,標示不明,或圖地不

符時,即將之彙整函請洽辦機關召開會議研商解決。

(7)樁位調整:預選樁位,經套圖校核後,倘發現不盡理想

時,可依據相關地形地物酌予調整,使其誤差減至最小

(8)定位:樁位經套圖調整後,即可確定樁位,倘部分樁位

因附近缺乏可參考之地形地物時,可先在圖上量取重要

樁位座標值,依據已知點測定其實地位置,然後據以推

算其他點位。

(9)督導:在工作期間,由測量課就樁數 50 支以上之工區,

至少每二個月派員督導一次,並填寫「施工品質查核紀

錄表」(QH-0203),都市計畫樁與相關地形地物間實地樁

位抽驗紀錄表(QH-0204),都市計畫樁測量工程實地樁位

抽驗紀錄表(QH-0205)。

5.恢復樁位

(1)辦理恢復樁位,應於鄰近尋找相關樁位,經檢查無誤後

布設導線作為控制點,以作為恢復樁位之依據。

16

(29)

(2)經核對都市計畫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由鄰近檢查無

誤之樁位或控制點引測恢復。

(3)恢復樁位後,必須檢查是否與建築線相符合。如與建築

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單位會同檢測處理。

6.樁位埋設

(1)都市計畫樁位埋設時,應注意臨時樁誌有無遭移動,如

有疑問或移動跡象,應重新檢測後,始可埋設。

(2)都市計畫樁之埋設方法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3)每日樁位埋設情況,應填寫監工日報表(QH-0214),並依

規定監工日報表欄內,以簽名方式辦理;至於隱蔽部分

仍應拍照存證。

7.樁位檢測

(1)開發隊對埋設之每支樁位必須辦理檢測。

(2)檢測樁位與地物點關係是否與計畫圖相符。

(3)檢測樁位間距離與角度精度是否符合規定。

(4)檢測樁位埋設是否符合規定。

(5)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樁位,必須拆除重新埋設。

8.樁位查驗

(1)五十支樁位以下地區,由開發隊查驗點收。

(2)五十支樁位以上地區,由測量課派員查驗點收。

(3)隨機抽樣查驗埋設樁位是否依規定埋設,樁位精度是否

符合規定,並填寫「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QH-0203)及

都市計畫樁位埋設查驗記錄表(QH-0206)及開發隊工程管理

自主評量表(QH-0210)。

(4)各項樁位測定工程,開發隊應於完工期限前辦理完工前

查驗事宜,並填寫「完工查驗報告表」(QF-0215)。

9.開發隊進行成果整理

17

(30)

(1)測量紀錄、計算資料原稿之整理。

(2)都市計畫導線坐標成果圖表之整理。

(3)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圖表之整理。

(4)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之整理。

(5)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之整理。

(6)分組作業紀錄表、曲線要素資料及樁位間方位角距離檢

算及實地檢查紀錄表之整理。

10.測量課初稿審核並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由主任工程司核

(1)樁位圖上樁位與樁位間記載距離是否與相應之都市計畫

圖上所量距離相符。

(2)樁位圖上樁位與樁位間記載之距離與方位角與坐標計算

結果是否相符。

(3)曲線道路是否按曲線條件測定樁位並標示曲線要素。

(4)填寫樁位測定成果項目審核表(QH-0202)及樁位坐標成果

審核單(QH-0207)。

11.開發隊成果編製

(1)都市計畫樁位圖原圖二份。

(2)都市計畫導線圖原圖二份。

(3)都市計畫導線坐標成果圖表七冊。

(4)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圖表七冊。

(5)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七冊。

(6)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二份。

(7)都市計畫測量紀錄(測算簿)二份。

(8)分組作業記錄表、曲線要素資料暨樁位間方位角距離檢

算及實地檢查記錄表合訂表二份。

(9)光碟磁片二片。

12.成果移送至洽辦機關

(1)都市計畫樁位測定

18

(31)

①都市計畫樁位圖原圖一份。

②都市計畫導線圖原圖一份。

③都市計畫導線坐標成果圖表五冊。

④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圖表五冊。

⑤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五冊。

⑥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一份。

⑦都市計畫樁位測量紀錄(測算簿)一份。

⑧光碟磁片一片。

(2)恢復樁位、補建樁位、樁位檢測:依洽辦機關需求提供成

果。

13.成果點交與驗收

(1)洽辦機關收到成果後,需於 60 天內辦理點交與驗收。

(2)樁位驗收,抽驗數量依洽辦機關之規定辦理。

(3)在點交與驗收時開發隊必須派員協同辦理,並填寫都市

計畫釘樁測量樁位點交(驗)紀錄表(QH-0208)。

(4)驗收時發現實地樁位被毀損,應重新埋設後再擇期辦理

複驗。

(5)驗收時發現樁位有誤,則應予修正。

14.不符合管制

(1)不符合原因

①計畫樁選位與地形、地物不符。

②測量儀器偏差,影響測量精度。

③天候影響所產生之偏差。

④觀測不準確。

⑤觀測紀錄記載錯誤。

⑥成果計算錯誤。

⑦成果圖展繪不正確。

⑧樁位埋設不準確。

(2)原因如何矯正

19

(32)

①套圖時必須詳細核對樁位與地形地物之相關位置。

②辦理測量時必須依規定作儀器的檢查與校正。

③陽光強烈時必須打傘遮蔭,降低儀器的脹縮。

④觀測必須施測二測回,以避免誤差之產生。

⑤觀測紀錄,成果計算與成果圖展繪必須詳實核對。

⑥樁位埋設後必須依規定辦理檢測。

3-1-7 委外測量工程作業監辦程序:

1.辦理時機:開發隊基於人力分配與作業安排,需藉委外辦理時

,由業務課審查開發隊所簽回之作業計畫書,並編擬勞務採購

工程預算書陳報核定後,將空白工程估價書及空白估價書磁片

各一份移請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發包作業。

2.開發隊接辦:

(1)依洽辦機關所在轄區或因應本局人力調配需要指定承辦

開發隊,並由局本部依據「工程代號及工項代碼管理

程序」(QA-0700)編訂工程代號,併同工程契約副本

通知開發隊接辦。

(2)開發隊依業務權責指派負責承辦之工務所主任、工區主

辦及協辦人員。

(3)承辦人員應依據工程契約書之有關圖、說及作業規範編

訂監辦計畫書及「預算執行分配表」(QB-0101)報局

核辦。

(4)承包廠商應依據契約相關規定提出「開工報告表」(

QF-0201)及工作人員名冊各一式六份,經開發隊審查

後報請局本部依分層負責規定經局長核定後,函送洽

辦機關、承包商各一份、開發隊二份及業務課一份,

據以辦理測定事宜,另一份存檔。

3.監辦計畫書審核

20

(33)

(1)工程測定前,開發隊應依據局本部所頒監辦計畫書範本

及工程特性編訂監辦計畫書一份,並填寫「監辦計畫

書審核單」(QH-0211) ,經開發隊隊長進行初審後,

簽報局本部依程序辦理審核。

(2)局本部於審核後,應即將審核意見核轉開發隊,承辦開

發隊應依審核意見修訂監辦計畫書,並檢送修正後之

監辦計畫書一式五份,再簽報局本部核定後分送承辦

開發隊二份,據以執行測量監辦作業,及承包商一份

,另業務課一份及一份存檔。

4.召開測量工程作業說明會

簽約後十日內由開發隊邀集洽辦機關、承包廠商及相關單位

代表等召開測量工程作業說明會,宣導測量工程作業中應辦

理及注意事項,包括:

(1)宣導相關法令規定:

①都市計畫法。

②土地法。

③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④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⑤界標管理辦法。

⑥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⑦相關測量作業法令。

(2)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之執行。

(3)工程保險之投保及相關注意事項。

(4)測區勞工安全衛生措施之設置及維護。

(5)測量工程作業相關報表之製作及呈送。

(6)測量工程作業數量變更或圖說疑義之處理原則。

(7)作業原則之溝通及困難情形反映方式。

(8)測量工程作業查驗之原則。

21

(34)

(9)測量工程作業施工中應注意事項。

(10)說明本局監辦品質要求及目標。

(11)工程契約條文疑義之說明。

5.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審核

(1)工程施工前,承包廠商應依工程特性與契約要求,提報

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初稿一份函送承辦開發隊進行初

審,並填寫「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審核單」(QH-0212)

報局。

(2)局本部於審核後,應即將初稿審核意見核轉開發隊及承

包廠商,並由承辦開發隊督促承包廠商依初稿審核意

見修訂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

(3)承包廠商於接獲監辦單位之審核意見表後,應即修訂測

量工程作業計畫書,並檢送修正後定稿之計畫書一式

五份,再函請開發隊核轉局本部核定,核定後分送承

辦開發隊二份,及承包廠商一份據以展開測量工程作

業,另業務課一份及一份存檔。

(4)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審查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①測區位置、範圍示意圖及樁數。

②測區負責人聯絡地址及電話。

③測量技師、工區負責人、作業人員名冊(含相片、

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勞工保險卡影印本)需

與投標相符,如有更換需經本局同意。

④測量儀器(類型、編號及最近一個月內經測量技師

簽證合格之儀器校正報告)、交通設備、電腦輔助

作業設備。

⑤預定作業進度表(甘梯圖)。

⑥作業項目、作業方式暨流程。

6.進度控制

22

(35)

(1)工程施工中應以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內開預定進度表作

為進度控制之準據,除參酌包商之施測日報逐日依實

際施測數量填載「監辦日報表」(QH-0213),並依規定

監辦日報表欄內,以簽名方式辦理,並計算實際施測

進度加以控管外,並應於每月十五日與月底各填載外

業工作半月報表,送回局本部核備。

(2)依工程契約規定,實際施工進度若有連續落後情事,則

視實際需要由開發隊召集洽辦機關、承包廠商及開發

隊監辦工務所主任及主辦人員等召開工程施工會報,

局本部業務督導人員列席協助協調、處理連續落後原

因及改善對策。

7.作業數量變更

測量作業進行中,倘發現作業數量與契約數量有出入或經洽辦

機關建議或協商等經會勘討論定案並做成紀錄者,需增加或減

少樁位測定數量時,承包廠商應依程序先以書面方式陳報本局

監辦單位核轉局本部核定後,方得據以作業。

8.審核測量工程作業成果圖表

(1)監辦工務所於測量工程作業完成後應將測量成果圖表、

坐標成果表報請局本部審核。

(2)上述圖說檢送期限應於完工後七日內辦理完成。

9.測量工程作業驗收

(1)承包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或竣工當日,填報本局制式

竣工報告表(QF-0216),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辦單

位核轉局本部辦理。監辦單位應即會同承包廠商,依

據契約、圖說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含本局監辦人

員認為應增測之樁位),以確定是否確實符合契約規

定,經確定竣工者,監辦單位應根據廠商填具之竣工

報告及所檢送之成果資料,審核竣工日期及成果資料

23

(36)

是否與實際相符後,於七日內將竣工報告、監辦日報

表及相關成果資料報請局本部核轉洽辦機關辦理正式

驗收。

(2)廠商所送竣工報告及成果資料經本局監辦單位檢查並簽

報本局審核無誤後,本局於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

單位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24

(37)

3-2 作業規範

3-2-1通則(以機關代表(甲)及承商測量公司(乙)為例)

1.本作業規範為契約之一部分,雙方應切實遵照辦理。

2.法令依據

(1)都市計畫法。

(2)土地法。

(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5)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6)界標管理辦法。

3.廠商應於簽約後五個工作天內擬妥測量工程作業計畫書一式五份送交

監辦單位核轉本局核定後即據以展開作業(變更作業計畫時亦同),

如需修正,廠商應依機關意見修正,並自機關通知日起五工作天提出

複審,無論初審或複審逾規定期限時,每一日曆天繳納罰款新台幣一

千元整。

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測量位置、範圍示意圖、面積、比例尺及樁數。

(2)工區負責人聯絡地址及電話。

(3)測量技師、工區負責人、作業人員名冊(含相片、姓名、身份證

字號、住址及勞工保險卡影印本)需與投標相符,如有更換需經

本局同意。

(4)測量儀器(類型、編號及最近二個月內經測量技師簽證合格之儀

器校正報告)、交通設備、電腦輔助作業設備。

(5)預定工作進度表(甘梯圖)。

(6)作業項目、作業方式暨流程。

4.坐標系統:採用二度分帶橫梅氏坐標系統(TWD97)

5.作業依據:依據核定公告之都市計畫書、圖進行作業。

3-2-2工作項目及作業方法

1.工作項目: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樁位測定、樁位坐標轉換、樁

25

(38)

位檢測、成果圖表製作。

2.作業方法:

(1)加密控制測量:

①廠商應以測區原有三角點及本局提供之控制點並聯測測區已公告

成果之控制點為基礎,佈設加密控制點位系統進行網型平差,上

開控制系統應以書面方式檢具測設資料(網絡圖、觀測手簿等)

予本局監辦單位核轉本局審核無誤後方得據以進行後續幹導線佈

設作業。

②控制點檢測:

a.控制點檢測標準應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

b.廠商於作業前應對已知控制點進行檢查,經檢查確定無誤後始

可進行後續作業,倘因未進行檢查或檢查不確實導致後續作業

發生錯誤,廠商應負完全之責任,如檢查有誤應以書面提交本

局處理。

③測量方式採GPS衛星定位測量:

a.作業規定及精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b.使用可同時接收四顆以上衛星訊號之雙頻載波相位大地測量用

接收儀。

c.點位有遮蔽情況(仰角超過四十度時)或較難到達者,應酌量

延長觀測時間,避免萬一部分資料不佳必須重測時,再花費人

力與時間。

d.GPS網形觀測採蛙跳式,即兩觀測時段間至少有二點(一條

基線)重覆;另以已知三角點與適當數目之外圍待測點位連接

為原則。

e.同一測站跨越兩觀測時段時,應在新時段開始前,重新整置腳

架、量天線高、設定接收儀後再重覆觀測。

f.快速靜態測量限使用可接收雙頻載波相位之接收儀。

④GPS網形規劃

26

(39)

根據作業規定及精度需求、使用儀器數量、類型、衛星出沒

表、衛星分布圖、規劃之控制網形及待測區域之地形、交通

、環境特性...等,製作外業觀測時程表,內容包括:

a.測量方式(靜態或快速靜態測量)。

b.每日觀測時段、工作預定日數及觀測時段總數。

c.每日觀測時段開始與結束觀測時間(選擇良好的觀測時段)。

d.每日觀測時段之觀測站順序(即測站移動順序)及作業人員儀

器與交通工具配置。

e.繪製觀測網絡圖:依據觀測時程表規劃之觀測時段及測站繪製

觀測網絡圖,據以施測。

f.前項資料應以書面方式檢具測設資料提報本局監辦單位核轉本

局審核。

⑤加密控制測量作業標準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2)圖根測量:

①測量方式採GPS衛星定位測量或導線測量或二者並用。

②GPS衛星定位測量比照加密控制測量作業模式辦理。

③導線測量:

a.採用導線測量施測時,前後視觀測採用三腳架設置,距離則採

用對向觀測。

b.導線測量應將導線連結成網形,網形之兩節點(不含)間點數

以不超過十點為原則;惟受地形限制者得酌予增加。

c.導線網應採用嚴密平差,平差時網形平均多餘觀測數之參數值

不得小於0.二,局部(個別)多餘觀測數之參數值不得小於

0.一。

d.廠商應檢送導線測量成果(連同網絡圖)予監辦單位核轉本局

檢查核可後,方得進行樁位測定工作。

e.導線測量精度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樁位測定:

①測定依據:

27

(40)

依據縣政府提供之該區法定公告都市計畫書、圖,並配合已

完成部分公告地區樁位資料辦理樁位測定。

②完成之樁位成果書圖資料需經本局監辦人員核可簽章後,始能進

行實地樁位測定。

③廠商對於現地每支計畫樁位,皆應測算相關地形地物套繪都市計

畫圖,以套繪最小誤差為原則,配合現地選點微調樁位坐標值

進行測設,以符現況,惟廠商所作套繪結果及樁位坐標須以書

面方式送本局監辦單位審查合格後始可辦理樁位測定工作。

④倘套繪結果樁位總數量大於或小於契約樁位總數量百分之十以上

時,本局監辦單位應邀集有關單位研議確認。

(4)樁位坐標轉換:

在舊有需轉換地區內尋找舊樁或控制點,再由本區新設控制

系統與其附近佈設導線聯測既有舊樁導線系統,作為轉換之

參考點,並據以轉換成果坐標。

(5)樁位埋設:樁位埋設由本局年度埋樁承包商依左列規定辦理。

①定位:挖坑前應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

定,次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罝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

準樁之中心,然後固定經緯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

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②挖坑:以樁位為中心開挖四十二公分方形坑,其深度為六十二公

分,如樁頂露出地面十公分者,於底層舖大卵石,級配或

混凝土十六公分,然後灌以1:3:6混凝土八公分搗實之。

③埋設:將樁安於坑內,以經緯儀或十字樁校正樁位後固定之,次

將1:3:6混凝土,沿樁之四周灌至坑深1/2時校正

樁位,使其準確正直,然後再用混凝土將坑填平。在現有

道路中,樁頂鐵蓋宜與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

分為原則。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應在五

公釐以內。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IP)埋設在現有道路

上時,為避免損壞及妨礙交通,應於樁頂之上加設鑄鐵護

28

28

(41)

蓋。

(6)樁位檢測:廠商應依據左列之規定辦理樁位埋設檢測工作。

①樁位埋設檢查

a.檢查都市計畫樁位是否被移動。

b.檢查所挖之坑是否符合規定。

c.檢查十字樁之交會線是否對準樁中心。

②樁位精度檢測

a.依據計畫圖上樁位與其附近主要地形地物之相關位置,核對實

地相應位置,其較差在圖上應小於0.五公厘。

b.依據實地樁位,利用鄰近道路中心樁或界樁檢測其相關之距離

與角度,其角度誤差應小於六十秒,或樁位偏差應在二公分以

內,距離誤差應在二千分之一以內。

c.依據樁位附近之控制點、幹導線點檢測樁位,其閉合差應在二

千分之一以內。

d.檢查曲線道路是否按曲線條件測定樁位並標示曲線要素。

e.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樁位,必須拆除重新測設。

(7)成果圖表製作與檢查:

①成果製作:

a.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規定如左:

(a)圖:採用都市計畫圖原圖複製。

(b)樁位:依據樁位坐標,將樁位概略位置繪於都市計畫圖上

,並註記樁號。

b.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表規定如左:

(a)內容:包括樁號、樁別、縱坐標、橫坐標、樁位地類別、

測量單位、日期、測量者、校核者等,其格式按照都市計

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b)填寫:依道路中心樁、界樁分別按樁號順序填寫、印製、

如其樁位有特殊意義或特殊情形者,應在備註欄加以附註

29

(42)

(c)說明:表之前一頁應說明本表之內容,如採用三角點之系

統、名稱、坐標、主要控制點網狀圖、各種樁之編號數量

及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前項資料,應製作電腦文字檔、圖形檔。

c.都市計畫樁位圖規定如左:

(a)比例尺:採用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為原則,必要時得依

實際需要伸縮之,但必須經過本局之同意。

(b)展繪:以小於0‧二五公釐針筆或黑筆將樁位坐標、精密

導線坐標展繪於三百磅以上雙面透明膠片上,並註記樁號

及聯繪道路中心樁或土地分區界線,連線之上方註距離至

公釐,下方註方位角至秒,道路中心樁二側按路寬加繪境

界線並註記寬度,其曲線道路加註曲線要素資料。

(c)樁位符號:

示道路中心樁、

示界樁、

示副樁、

示虛樁、

示測量基點樁、

示精密導線點。

(d)註記:

樁位圖應註記之要項如左:

甲、圖名:○○都市計畫樁位圖,由左向右橫寫於圖幅之

上方為原則。

乙、比例尺:註於圖廓外下方。

丙、坐標格:圖廓內以每隔一百公尺繪坐標線一條為原則

(一號線為原則),圖廓外註記坐標值。

丁、曲線要素:道路曲線要素列表繪於圖廓內為原則。

戊、製圖時間:測量製圖年月日註記於圖廓外左上方為原

則。

己、製圖機構:測量製圖機構註記於圖廓外右下方為原則

庚、製圖所需工程代碼及圖號編碼由本局統一提供編製。

前項資料,應製作電腦圖形檔(採用AutoCAD格式)。

d.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規定如左:

30

(43)

甲、凡樁位附近五0公尺以內有明顯地物者,均應選擇三點以

上主要地物點繪製指示圖,以供樁位位置參考。

乙、依幾何原理,利用樁位之關係位置,如方位距離等測定其

位置。

②成果檢查方法:

a. 檢查電腦報表與觀測手簿記載之觀測值是否一致,輸入是否正

確。

b.依編號進行樁位抽驗檢查。

c.檢查二樁位間之方位角及距離是否正確。

d.檢查控制點、幹、支導線點位及樁位成果圖、表是否依規定辦

理。

e.檢查加密控制點及樁位指示圖是否依規定辦理。

f.檢查是否依疑義研討紀錄內容辦理。

3.各項作業使用儀器或設備:

(1) 加密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

①GPS衛星定位儀:靜態測量精度優於(含)5mm+1ppm。

②電子測距經緯儀:角度測量精度優於(含)六秒;距離測量標準

誤差小於(含)5mm+5ppm。

③鋼捲尺:最小刻劃為公釐。

(2) 樁位測定:同「圖根測量」規定。

4.點位測設補充說明:

(1)都市計畫樁位之埋設由本局年度埋樁承包商辦理(廠商應於樁

位埋設前二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局監辦單位函轉本局年度埋樁廠商

配合辦理,埋樁工期應明列於預定工作進度表內)。

(2)導線點原則以鋼釘佈設,鋼釘長度至少四公分長、直徑寬至少一

公分、具十字外加彩色墊片。

3-2-3繳交成果內容

1.加密控制測量及導線測量原始觀測數據裝訂成冊。

2.樁位套繪相關測算全部原始資料與圖籍及樁位檢測資料裝訂成冊。

31

(44)

3.導線點網絡圖膠片原圖三份。

4.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之二度分帶橫梅氏投影坐標(TWD97)樁位成

果圖原圖三份。

5.標示樁號之都市計畫圖原圖三份。

6.導線成果圖表、樁位坐標成果圖表及樁位指示圖(含加密控制點埋設

位置)合訂精裝本十本。

7.樁位測定成果圖、表磁性光碟片五份。

廠商於完工日繳交成果審驗時,測算簿、成果簿可免裝訂俟本局審查

合格後再行裝訂。

3-2-4測量督辦及抽驗辦法:

1.測量作業期間,本局派員不定時前往測區會同承商執行督辦事宜,

督辦作業分為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樁位測定、樁位檢查、

成果審查等五部分,督辦人員應填製督導報告表報局,倘有異常

,必須加註意見及解決方案依程序呈核。

2.本局核派監辦人員應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確實執

行,督辦驗收作業方式如左:

(1)測量作業之前由本局召開作業說明會宣導廠商作業應配合辦理及

注意事項。

(2)監辦人員應依廠商所報工作人員名冊及契約內容規定審查、工作

人員、組數、所用儀器及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規定、進度是否正常

等情形回報本局研處,倘有異常,必須加註處理方案。

(3)廠商進行加密控制測量(三角三邊測量或GPS測量、必要時經

本局同意得以精密導線法施測)時應會同本局監辦人員辦理。

3-2-5驗收程序及標準

1.驗收程序:

(1)廠商應於工程竣工當日填報本局制式竣工報告表併同相關成果資

料於當日書面通知本局監辦單位辦理。本局監辦單位應於收到該

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含本局監辦人員認為應增測或減少之樁位,均應依照本契約第

32

(45)

三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約定)並辦理竣工查驗,以確定是否竣

工;廠商未依本局監辦單位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2)經確定竣工者,本局監辦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廠商填具之竣

工報告、監辦日報表及相關成果資料報請本局辦理審核及驗收。

(3)廠商所送竣工報告及成果資料經本局監辦單位核轉本局審核無誤

後,本局於核定竣工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單位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2.驗收標準:

(1)依工程契約書、圖、測定規範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2)竣工查驗數量應依契約實作數量(實樁)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

;倘查驗數量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含)合乎規範,則准予竣工,

但不合乎規範者仍須請廠商限期改正完畢;查驗數量百分之九十

五以下合乎規範,則不予竣工,應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完畢後

重新申報竣工。

(3)工程驗收以抽驗方式辦理,抽驗數量依契約實作數量(實樁)百

分之五以上為原則。

本局督辦及驗收人員所需之現場交通工具、儀器及測工等項均由廠商

負責。

3-2-6附則

1.廠商應於樁位埋設前二十日通知本局監辦單位,由本局監辦單位以書

函通知本局年度埋樁承包商辦理樁位埋設,並應於樁位埋設時派員會

同本局監辦人員及本局年度埋樁承包商共同辦理逐站檢驗十字樁交會

線是否對準樁位中心,以確保樁位埋設成果品質與精度符合標準。樁

位埋設完竣後,測量廠商需對每支樁進行檢測作業,倘經檢測發現樁

位精度不符作業規範,應拆除原樁位重新測設,其重新埋設樁位所需

費用全數由測量廠商負擔。

2.樁位未正式點交驗收前,倘樁位有遺失或遭封埋之現象,其樁位重新

測定費用由測量廠商負擔,樁位重新埋設或提昇則由本局監辦人員專

33

(46)

案簽請本局年度埋樁承包商作業。

3.本案所有成果圖表須經專業測量技師簽證。

4.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都市計畫樁測定

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廠商作業過程中如有疑義無法測量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由

本局儘速派員協助處理或召開研商會解決。

6.本案所有樁位測定點數,廠商需報監辦單位核准後再據以測定。

7.有關進行測量作業倘需要砍伐樹木時,應由廠商依法令規定辦理並負

完全責任。

8.有關進行測量作業倘需進出管制單位,廠商應事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9.新釘虛樁結算之認定為導線已佈設到達且實測後發現該測設位置地類

無法埋設為判定依據,舊樁恢復之虛樁則不予計價。

10.導線點佈設數量以不少於樁位測定總數量三分之一為原則。

11.作業期間廠商須提供一台數位相機供本案業務使用。

12.竣工查驗時發現查驗數量百分之五以上(不含)未合乎規範,本局

監辦人員應書面通知測量廠商限期改正,倘廠商於期限內改正完畢

後重新申報竣工,經本局監辦人員重新查驗結果,未合乎規範仍佔

有查驗數量百分之五以上則視為逾期未改正完畢。

13.逾規定期限未改正完畢時,每一日曆天繳納罰款新台幣一千元整至

改正完畢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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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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