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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新興詐欺犯罪與偵防對策之研究- 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A study of emerging fraudulent crimes and its detecting and preventing strategies--a case study

of Taichung City Police Department

系 所 別: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E09810009 張易勝 指導教授:王文良 博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摘 摘 摘 摘 要 要 要

由於科技快速的進步以及網際網路普及,使得傳統金光黨詐欺犯罪演變成新興詐 欺犯罪,更由於新興詐欺犯罪問題較傳統犯罪來得更嚴重,因此對於新興詐欺的偵防 策與防範顯得格外重要,本研究旨在探討新興詐欺現況,藉由實證之問卷調查方式進 行研究,選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因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涉案人為研究樣本,以 驗證國內詐欺涉嫌人之個人特質、不良場所、家庭凝聚、不良交友、法治觀念、犯罪 動機等是否有所關聯及差異。

本研究發現:

一、詐欺犯罪嫌人以年齡「21-30 歲」最多。

二、詐欺犯罪嫌人以未婚單身最多。

三、詐欺犯涉嫌人以職業以無業最多,其次為工、學生及服務業。

四、若以犯罪涉嫌人居住地區而言,北部及南部地區主要詐騙集團收集帳戶管道為

「報紙應徵廣告」,而中部地區收集人頭金融帳戶管道以「報紙收購或租用帳戶 廣告」。

五、北部地區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金融帳戶管道以「網路廣告」方式遠高於中南部,可 見北部詐欺犯罪涉案人比中南部受訪者更具備電腦網路的能力。

六、詐欺犯罪涉嫌人交付人頭金融帳戶者所獲得不法利益大多「1 元-2 千元未滿」

七、詐欺犯罪涉嫌人經濟情況越差,越容易販賣金融帳戶。

八、詐欺犯罪涉嫌人若有犯罪紀錄,且所交往朋友有負面生活及犯罪傾向,為觸犯詐 欺犯罪之高危險群,且再犯率高。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 詐欺詐欺詐欺詐欺、、、、犯罪偵查犯罪偵查犯罪偵查犯罪偵查、、、人頭帳戶、人頭帳戶人頭帳戶人頭帳戶、、、、金融帳戶金融帳戶金融帳戶金融帳戶、、、新興詐欺、新興詐欺新興詐欺 新興詐欺

(3)

ABSTRACT

Due to the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the prevalence of the Internet, the traditional fraudulent group has transformed into an emerging fraudulent crime. The problems of the emerging fraudulent crime are more serious than that of traditional ones.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investigate and prevent the emerging fraudulent crim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status of the emerging fraudulent crime and to conduct a survey research through empirical questionnaires, based on the suspects who committed a crime by embezzling someone else’s financial account, or offering his/her account to someone else to commit a crime in Taichung City, to verify whether there are relationships/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uspects in their personality traits, the places they were hanging around, their family coherence, circle of friends, obedience to the law, and the motivation of committing a crime.

It is found that:

1. The ages that commit the fraudulent crimes most are 21 to 30.

2. Most fraudulent criminals are single.

3. Most of the fraudulent suspects are unemployed, followed by workers, students and people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4. In terms of criminal suspects’ residences, the main source to obtain a financial account is from the classified ad of newspapers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Taiwan; while in central region, is to post advertisement claiming buying or renting financial accounts.

5. The main channel to collect dummy accounts by fraudulent criminals in the north is network advertisement which is higher than that of central and south. It is obviously that the fraudulent suspects have more ability in computer networking.

6. The amount for those who offering his/her account to someone else to commit a crime is only between NT. 1,000-2,000.

7. The worse the economic situation of fraudulent suspects the higher tendency he/she would offer his/her account to someone else.

8. If the fraudulent suspects have criminal records and his/her friends have miserable lives and tendencies of committing a crime, they can be treated as high risk of crime with a high recidivism rate.

(4)

謝 謝 謝

謝 誌

兩年多來的挑燈夜戰,本研究論文得以完稿付梓,首先誠摯的感謝論文指導教 授—王文良博士,對於研究的方向、架構的修正、觀念的啟蒙、資料的提供等不厭其 煩悉心的指導,同時也感謝黃貞芬教授及柯宇謙教教於口試時的指導與提點,讓此論 文能更完整,於此獻上最深的敬意。

回想兩年多來就讀中華大學資管研究所,承蒙歷任偵查隊長黃隊長守智、張隊長 添勝、及現任許隊長銀湶、陳副隊長欽錫、林小隊長振宏及同僚的提攜與支持,得以 在工作之餘繼續深造;另林巡官安倫將渠寫論文經驗分享,增進個人知識;也感謝同 學寶蘭、藝馨、瑤芬、宏任在課業上的互相切磋討論,時時刻刻的督促、相輔共勉,

研究路上有你們這群伙伴,讓我受益良多,特此敬表謝忱。另感謝幫忙填答冗長問卷 的朋友們,雖然不認識您們,但由於您們的舉手之勞,使我完成學業並感受到人生百 態,感激之情無法言語來形容。

最後也感謝父母親及妻子淑真的支持,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專注進行課業研習及論 文寫作,更讓我堅定地走完研究之路。為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時代巨輪不斷向 前滾動,學無止盡、知識無涯,唯有不斷學習才能進步,希望藉由此學業歷程,能給 予牙牙學語兒子培恩,以及家族後輩子弟,樹立終身學習的典範。

張易勝 謹識 2011.02.09

(5)

目 錄

摘要………...…i

ABSTRACT………...…ii

誌謝………..…....iii

目錄………....…..iv

表目錄………...vi

圖目錄………...…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4

第三節 研究目的 ...5

第四節 研究限制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第一節 犯罪行為理論...7

第二節 由中華民國刑法探討新興詐欺...8

第三節 常見新興詐欺手法 ...11

第四節 人頭帳戶分析...1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17

第一節 研究流程 ...18

第二節 研究假設 ...19

第三節 研究對象 ...2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21

第五節 資料分析處理...2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27

第一節 人頭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資料分析 ...27

第二節 個人特性之相關與差異情形...32

第三節 地區特性對於犯罪管道、職業等交叉分析...47

第四節 詐騙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 ...5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9

第一節 結論 ...69

第二節 建議 ...71

參考文獻 ...75

(6)

一、中文文獻...75

二、英文文獻...78

附錄 ...79

附錄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詐欺案件問卷調查表問卷調查(專家修正)...79

附錄二:效度檢核表之專家名錄 ...84

附錄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詐欺案件問卷調查表 ...85

(7)

表 目 錄

表 1-1-1 網路犯罪之分類及其常見型態...3

表 3-3-1 預試樣本及填寫統計表 ...23

表 3-3-2 正式問卷填寫統計表 ...23

表 3-4-1 「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預試問卷信度分析表...23

表 3-4-2 「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正式問卷信度分析表...24

表 4-1-1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資料分析摘要表...27

表 4-1-2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各題目之得分摘要表 ...30

表 4-1-3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各題目之得分平均值與標準差摘要表 ...32

表 4-2-1 不良場所變項內容 ...33

表 4-2-2 性別對於不良場所之差異分析 ...33

表 4-2-3 家庭凝聚力項目內容 ...34

表 4-2-5 不良交友項目內容 ...36

表 4-2-6 性別對於不良交友情況之差異分析 ...36

表 4-2-7 法治觀念項目內容 ...37

表 4-2-8 性別對於法治觀念情況之差異分析 ...38

表 4-2-9 犯罪動機項目內容 ...38

表 4-2-10 性別對於犯罪動機之差異分析 ...39

表 4-2-11 不良場所項目內容 ...40

表 4-2-12 年紀對於不良場所之差異分析 ...40

表 4-2-13 家庭凝聚項目內容 ...41

表 4-2-14 年紀對於家庭凝聚之差異分析 ...42

表 4-2-15 不良交友項目內容 ...43

表 4-2-16 年紀對於不良交友之差異分析 ...44

表 4-2-17 法治觀念項目內容 ...45

表 4-2-18 年紀對於法治觀念之差異分析 ...45

表 4-2-19 犯罪動機項目內容 ...46

(8)

表 4-3-1 涉嫌人居住地區與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金融帳戶犯罪管道交叉分析 ...48

表 4-3-2 居住地區與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金融帳戶犯罪管道卡方檢定...48

表 4-3-3 居住地區與職業交叉分析...50

表 4-3-4 居住地區與職業卡方檢定...50

表 4-3-5 居住地區與年齡交叉分析...51

表 4-3-6 居住地區與年齡卡方檢定...52

表 4-3-7 詐欺犯罪管道與交付金融帳戶涉嫌人獲得不法利益之交叉分析表 ...53

表 4-3-8 詐欺犯罪管道與交付金融帳戶涉嫌人獲得不法利益卡方檢定 ...53

表 4-3-9 詐欺犯罪管道與涉嫌人婚姻情況之交叉分析表 ...55

表 4-3-10 詐欺犯罪管道與涉嫌人婚姻情況之卡方檢定 ...55

表 4-4-1 涉足不良場所之因素分析摘要表 ...57

表 4-4-2 涉足不良場所之因素主成份分析結果 ...57

表 4-4-3 涉足不良場所之因素 KMO 與 BARTLETT 檢定...58

表 4-4-4 描述性統計量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58

表 4-4-5 不良交友情況之因素分析摘要表 ...60

表 4-4-6 涉足不良場所之因素主成份分析結果 ...60

表 4-4-7 涉足不良場所之因素 KMO 與 BARTLETT 檢定...61

表 4-4-8 描述性統計量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61

表 4-4-9 法治觀念之因素分析摘要表...63

表 4-4-10 法治觀念之因素主成份分析結果 ...63

表 4-1-11 法治觀念之因素 KMO 與 BARTLETT 檢定...64

表 4-4-12 描述性統計量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4

表 4-4-13 犯罪動機之因素分析摘要表 ...66

表 4-4-14 犯罪動機之因素主成份分析結果 ...67

表 4-4-15 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管道與犯罪動機之 KMO 與 BARTLETT 檢定 ...67

表 4-4-16 描述性統計量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7

(9)

圖 目 錄

圖 1-1-1 臺灣地區上網人數比較圖 ...1

圖 1-1-298 年 1-6 月與 97 年 1-6 月電腦網路犯罪比較 ...4

圖 3-1-1 研究流程...18

圖 4-4-1 年紀與不良場所之散布圖...58

圖 4-4-2 涉嫌人前科與不良交友情況之散布圖 ...61

圖 4-4-3 法治觀念與經濟情況之散布圖 ...64

圖 4-4-4 法治觀念與外界誘惑之散布圖 ...65

圖 4-4-5 法治觀念與詐欺犯罪管道之散布圖 ...68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電腦網路發展,改變人類傳統的生活形態,並快速融入人們生活中,舉凡上網搜 尋最新資訊、網路訂票、傳送電子郵件、網路銀行等,使得人們與網路與生活變得密 不可分;網際網路(Internet)具有無遠弗屆特性,縮短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打破地域國 界與時間限制,並可快速與全世界溝通互動。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公布 2010 年「臺灣 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截至 2010 年 2 月 12 日為止,臺灣地區上網人口約有 1,622 萬,共計有 16,217,009 人曾上網(整體人口 0-100 歲),比去年(2009)1,582 萬人,增加 約 40 萬人;12 歲以上之曾經上網人口有 14,669,915 人,曾經上網比例為 72.56%,比 去年(2009)增加了 1.61 個百分點,其中曾經使用寬頻網路人數為 13,590,123 人,寛頻 使用普及率為 67.21%,比去年(2009)增加 0.74 個百分點,有近五成或以上民眾曾使用 過網路空間、網路影音娛樂、網路購物、線上遊戲或網路社群之網路服務,顯示民眾 對多數網路服務已有一定之依賴程度。

1,264 1,380 1,476 1,523 1,555 1,582 1,622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4/1 2005/1 2006/1 2007/1 2008/1 2009/1 2010/1

萬人

人數

圖 1-1-1 臺灣地區上網人數比較圖 (數據來源: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

年/月

(11)

該數據顯示臺灣寬頻網路使用已經發展非常成熟,由於網路使用快速成長,藉由 網路產生的新興犯罪行為亦不斷增加,加上科技日新月異,產生許多新興的高科技產 品,如手機、網路電話、信用卡、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等,大大提昇及改善人類生 活品質,也促進國家社會的進步。但部份有心人士崇拜功利主義、扭曲社會價值觀、

缺乏資訊倫理道德,利用網路及高科技產品進行不法行為,進行新興科技犯罪。而新 興科技犯罪的崛起危害國家社會並造成動蕩不安,並使得民眾人心惶惶,而目前國內 法律卻無法跟上成長快速的虛擬網路世界,且因網路具有隱匿性之特性,犯罪者難以 追查。瑞典學者 Knutsso & Kuhlhorn(1997)提出因支票使用之便利性,使得詐欺犯罪 快速增長,另學者 Eoghan(2000)認為電腦網路犯罪是一種特別犯罪,且利用電腦網路 犯罪有日漸趨增的情況,蔡美智(1999)強調網路犯罪,是利用網路的特性,以網路及 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及系統作為犯罪場所或作為犯罪客體的犯罪行為。另根據中央警 察大學教授林宜隆(2000)認為,網路犯罪的類型就技術層面而言,援引學者對電腦犯 罪分類,可區分為阻害電腦網路機能系列的犯罪及非法使用電腦網路系列的犯罪兩大 領域;網際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可將網路犯罪分三類:

一、以網路空間為犯罪場所:

利用網際網路空間做為媒介,將現實生活不法行為轉移至網路中,如色情網站是利用 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或販賣色情光碟。網路職棒簽賭是利用網路空間架設賭博網站吸 引不特性人士簽賭等。

二、以網路為犯罪工具:

利用網際網路與對方資訊網路系統工具做為連接橋樑,對特定目標進行犯罪行為。如 利用電子郵件傳送恐嚇訊息給特定人或公司,達到使人心生畏懼效果。網路拍賣詐 欺,犯罪者先至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不實訊息誘使買家匯款至人頭金融帳戶所進行不法 行為。

三、以網路為犯罪客體:

將網路或電腦系統視為攻擊目標,進行攻擊或破壞之不法行為。如網路駭客入侵、散

(12)

表 1-1-1 網路犯罪之分類及其常見型態

分類標準 特點 常見型態 知悉程度 偵查難度

以網路空間 為犯罪場所 (被動)

被動性質,引誘吸引 一般人進入。

1 網路色情 2 網路援交 3 販賣盜版光碟 4 網路賭博 5 網路遊戲

6 販賣槍械等違禁品 7 教授製仿炸彈

高 低

以網路為犯 罪工具(特 定目標)

針對特定目標予以侵 害性質,藉由網路作 為犯罪工具。

1 網路恐嚇 2 網路誹謗 3 網路詐財 4 盜用他人密碼

中 中

以網路為犯 罪客體(為 攻擊目標)

對網路或電腦系統的 攻擊性或破壞性。

1 網路入侵(駭客)

2 散播電腦病毒 3 網路竄改

4 偷窺、複製、更刪檔案 5 SQL Injection

低 高

(資料來源:林宜隆(2000)。網路使用的犯罪問題與防範對策之探討。)

利用網路及高科技產品衍生新興之犯罪中,發生最多、危害民眾最深為詐欺犯 罪,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統計(2009)資料顯示, 98 年 1-6 月電腦 網路犯罪發生數 1 萬 3,856 件,較上年同期增加 1,967 件(+16.54%),而詐欺案件就 占 7,315 件為最多,較上年同期增加 2,542 件(+53.26%),顯示詐欺案件與其他新興 犯罪案件比較是居高不下。

(13)

圖 1-1-2 98 年 1-6 月與 97 年 1-6 月電腦網路犯罪比較 (數據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國內近年來詐欺案件日漸趨多,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欺統計(2010)資 料顯示,96 年為 40,348 件、97 年 40,963 件,98 年達 38,802 件,而破獲率雖高達 80%

以上,新興詐欺已跳脫傳統金光黨的模式,結合網路、電信通訊(人頭手機、網路電 話)、並以金融科技為工具(如網路銀行、ATM),使得詐欺犯罪行為大幅改變,甚至演 變嚴密的集團性組織結構、專業分工訓練。其進一步利用人性的弱點、貪婪、疏忽、

恐懼等心理,進行詐欺等犯罪行為,如假援交真詐財、假綁架真詐財、網路購物詐財、

刮刮樂詐財、假中獎詐財等,倘若民眾一時不查,即可能陷入該詐欺集團所構築之陷 阱內,誘使至 ATM 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其指定銀行受款之「人頭帳戶」帳號。而此同 時,民眾存款旋即被提領殆盡,當民眾發現被詐欺,訴警偵辦之時,已經為時已晚。

在 98 年 11 月 12 日政府舉辦「全國反詐騙日」活動,並且出動三萬四千多位警民力,

在全國 ATM 提款機前站崗宣導反詐騙,但詐欺犯罪問題還是層出不窮,詐欺犯罪絕 大部份以人頭金融帳戶為犯罪工具,若能找人頭金融帳戶之問題癓結點,應可有效遏 止詐欺犯罪的提升,本研究擬新興詐欺案件嫌疑人之犯罪動機及行為做深入探討。

10000 2000 3000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使

98年(件) 97年(件)

(14)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研究者目前任職地方警察機關,負責網路詐欺犯罪偵查工作,從事該工作有四 年,每星期受理詐欺案件至少十餘件,觀察新興詐欺方式日新月異,國內對於詐欺問 題的研究,多數為個案研究,對詐欺犯罪與偵防策略目前較少,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取 向下列幾項:

一、透過問卷調查了解新興詐欺犯罪之實際情況:

由於科技進步,使得詐欺犯罪型態變得數位化及科技化,結合傳詐欺犯罪行為,

使得詐欺犯罪者行為捉摸不走,犯罪偵查也更面臨困難的挑戰。本研究透過問卷 調查了解新興詐欺犯罪之實際情況,以便提升之偵查人員所具備犯罪偵查、電腦 網路、電話電信、金融知識等專業能力。

二、透過問卷調查分析犯罪行為以及詐欺行為之影響因素:

欲瞭解個人特性(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工作等)、家庭狀況著何種為影響犯 罪行為之因素;再透過性格特質、偏差行為及不良交友情形對於犯罪行為之影 響,檢驗何者為影響詐欺行為之因素。

三、探討詐欺犯罪涉嫌人之經濟情況、前科紀錄是否為觸犯詐欺罪之影響因子:

透過詐欺犯罪涉嫌人之經濟情況之好壞及前科紀錄比較有無前科、詐欺前科以及 財產性犯罪前科等刑案紀錄,來驗證詐欺犯罪行為與偏差或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 性。

四、提供詐欺防範之道:

詐欺犯罪已由傳統金光黨詐欺進入電腦網路詐欺,應對新興詐欺犯罪要有進一步 認識,透過問卷調查分析結果,提供詐欺防範之道,以防範新興詐欺犯罪所帶來 的危害。

(15)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涉嫌人填答問卷調查過程中,心理產生抗拒,深怕照實填答問卷會加重罪行,因 此可能填答對自己有利的答案,而研究者無法明確得知是否會有說謊或是不實填 答情形,而影響至研究結果之呈現。

二、本研究採量化之研究方法,無法深入探討之詐欺犯罪涉嫌人犯罪心態,只能以問 卷調查選項讓詐欺犯涉嫌人填答,可能有違背其真正之意思,產生影響部分選項 信度。

三、選取之樣本僅限於查獲因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犯罪涉嫌人,尚有詐欺犯罪涉嫌人 未被查獲之犯罪黑數,本研究則不予評量。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犯罪行為理論

依林山田、林東茂(1990)提出常見犯罪行為理論可分為下列三項:

一、日常生活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美國犯罪學者 Cohen & Felson (1979)提出日常生活理論,試圖將生活型態理論具 體化及正式化。他們研究發現許多犯罪是由日常生活中發生,比如說經常進出不良場 所、夜歸、離家出走等情況雖是合理、合法範圍,但犯罪發生率就可能會提高,

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 認為人只不過是犯罪事件發生的一個要素而已,還需要 其他條件:(一)有犯罪動機的犯罪者出現、(二)合適的標的物存在、以及(三)是 對有犯罪動機者有約束力之監控者不在場(如警察、父母、長官、老師等),例如:例 如無業遊民深夜發現一名女子走在街上,見四下無人且路口無監視系統就進行搶奪、

強盜等犯罪行為(許春金 1998)。因此許清事(2006)認為日常生活理論也適用於詐欺犯 罪詐欺犯罪發生之三要件:

(一) 有能力及動機的可能加害者:指具有詐欺犯罪傾向,同時尋求「低風險、高 獲利」之詐欺犯罪機會的人。

(二) 合適的標的物: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詐欺犯罪者之詐騙對象。

(三) 監控的缺乏:詐欺犯罪者利用人頭金融帳戶、人頭電話來逃避警方查緝。

二、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Hirschi (1969)認為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會與社會建立起強度大小不同的社會鍵

(Social Bond),以防止一個人去犯罪,附著(Attachment)、奉獻(Commitment)、

參與(Involement)、信仰(Belief)於傳統的家庭、父母、價值觀、朋友、學校以及 其他社會機構或活動等。

(一)依附:指對父母、師長及朋友之間的聯繫,當個人對事物的依附程度較高,

會受彼此共有的規範所約束,使犯罪的機率降低。

(二)奉獻:指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對事物付出及努力,當個人的對事物奉獻程度較

(17)

高,會考慮做任何事所引發的後果,使犯罪的機率降低。

(三)參與:個人對合法行為的投入較多時間,就沒有其他時間、精神及誘惑來考 慮進行犯罪行為。

(四)信念:社會的價值觀、傳統道德標準、善良宗教信仰及健全信念能增強自我 控制力,使犯罪的機率降低。

三、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

理性選擇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又稱現代修正版的古典學派,由 Wilson(1975)、

Fogel (1976)、Clarke & Cornish (2001)等學者主張。理性選擇理論 (rational choice theory)認為人類具有思想,人類可以自己選擇對與錯。人選擇犯罪就與選擇其他事物 一樣,通常會選擇對個人有利的情況。且由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種情況來考慮 是否從事進行犯罪行為。

依理性選擇之概念,犯罪行為會從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來考慮是否從事犯罪 行為,例如詐欺犯罪,考慮犯罪後所獲得利益(金錢)是否能獲得滿足,風險指警方 偵查方式及被查獲所面臨的刑責,而成本則指犯案時所需工具(人頭帳戶)、技術(詐 騙方法)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及成本時,就會傾向犯罪,反之則傾向不犯罪。

第二節 由中華民國刑法探討新興詐欺

黃榮堅(1999)在《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一書認為詐術的意義是在使對方就事實 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詐術行為對象沒有思考能力,根本不可能對事實有認識,就不 可能有所謂的被欺騙,也就是詐欺人對被害人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才成立詐欺罪。

若犯罪對象為「機器設備」,因機器設備是依據程式而設定的,只要依程序運作,就 沒有所謂施詐術而陷於錯誤。Hayes & Prenzler(2003)認為詐欺定義為由詐騙行為,從 中獲取不法之利益。然隨著科技進步,詐欺犯罪也趨向多元,社會上自動付款、收費 設備或電腦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此等手法獲利,不只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 壞社會秩序,在中華民國刑法於 1997 年修法之前,我國實務之立場認為該機器設備

(18)

應視為人,故應認係詐欺罪,為彌補詐欺罪上不足,因此中華民國刑法於 1997 年 10 月修法,增訂對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1 收費設備之詐欺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之 2 自動付款設備之詐欺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設備之詐欺罪,歸入 處罰範圍,以杜絕爭議。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座談會(2002)表示以機器 為對象之情形,無所謂受欺罔至生錯誤之情形,是行為人對機器所為類似詐欺行為,

故對於使用此等類似行騙之不正方法而破壞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自不該當刑法 339 條詐欺罪之「施用詐術」當無法以詐欺罪論處,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類推適用 禁止。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用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明確指出詐騙的方法不限於任何管道、形式。

東吳大學法學院林東茂(2006)教授指出詐欺罪成立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要素:必 須是行為人施用詐術,導致處分者本人或第三人發生錯誤,發生錯誤的人因處分財 產,導致處分者本人或第三人蒙受財產上的不利益,而施用詐術的人或其第三人則用 因此獲得不法的財產利益,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到的財產利益 恰好相等。

(一)行使詐術:所謂詐術,是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

林鈺雄(2003)行認為使詐術係指將事實予以欺瞞,包括虛構事實、扭曲或隱 瞞事實真相等等實施方法。

(二)陷於錯誤:錯誤是指被害人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認知的事實不一致。發生錯誤 的人,必須同時也是處分財產的人。錯誤的發生與財產的處分必須有因果關 係;否則,詐欺罪不成立。

(三)受騙人為財產處分:財產的處分,可能是締約行為,也可能是履約行為,或 物的交付。

(19)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1 收費設備之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1 收費設備之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 下罰金。」本法條需滿足兩條件:(一)不法之意圖、(二)使用不正方法等兩項要件才 能成立,係以「不正方法法與施用詐術」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例如投入 偽幣打公共電話、以偽幣投入自動販賣機而取得飲料等物品,詐騙對象雖不是人,而 是機器,但此行為即成立本罪。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2 自動付款設備之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2 自動付款設備之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元以下罰金。」本法條與前一條犯罪是一樣需滿足兩條件:(一)不法之意圖,(二) 使用不正方法等兩項要件,自動付款設備是指可提供現金提款、金錢轉帳、現金存款 等功能之設備(如 ATM 提款機)。蔡蕙芳(2003)認為「不正方法」是指以類似於詐欺的 方法操縱自動付款設備的電腦資料處理過程,也就是以使用不法方式(不管是任何方 法)取得真卡或偽造假卡,放入自動付款設備,其所輸入的密碼、資料等皆為正確,

即成立本罪。例如詐欺集團車手至 ATM 提款機提領贓款。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設備之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設備之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

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條與前兩條犯罪是一樣 需滿足兩條件:(一)不法之意圖,(二)使用不正方法等兩項要件。林山田教授(1996) 解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設備之詐欺罪之「不正方法」僅以透過電腦數 位資料之處理而與詐欺相類似之方法為限。例如不法人士使用信用卡於網路商店消 費,不像實體商店需要出示信用卡及持卡人簽名,只需於電腦網路上輸入信用卡卡 號、有效日期及檢核碼即可至網路商店消費。

(20)

第三節 常見新興詐欺手法

早期臺灣地區最為盛行的詐欺案件不外乎是金光黨詐財,而自 90 年起,中獎詐 騙風潮雲起,不法之徒利用人性弱點,進行各種詐騙模式與手法。詐欺犯罪行為侵犯 個人財產外,還涉及公共利益之侵害者,雖然政府已製作各類宣導資料:影片、手冊、

海報等,於各大媒體加強播放,廣為宣導如何防範詐欺及檢警積極偵辦詐欺案件,但 還是有許多民眾因受騙上當而損失財物,少則數拾千元,多則上百、千萬元、甚致上 億元,嚴重破壞國家社會經濟發展。

徐源隆(2004)發現電子商務活動日漸普及,但網路詐欺活動亦屢見不鮮,其中不 肖網友利用拍賣網站售物藉機詐財已成為目前最大宗的網路糾紛與詐欺犯罪。網路除 了學術、軍事用途外,亦有龐大的商業利益,其發展之快,令人難以想像。商業發達 後,伴隨而來的商務交易問題日趨嚴重。林佳蓉(2001)網路上常見的電子商務詐欺行 為有虛設行號、廣告、謊稱中獎、網路服務、網路拍賣等。

林書慶(2010)分析國內現行常見各類詐騙犯罪手法,詐騙集團主要以「攻心為上」

為原則,掌握人性弱點,利用人的貪財心理、需求心理、疏忽心理、迷信心理、同情 心理、恐懼心裡等六大心理來進行詐騙。謝立功等人(2001)認為多元化的社會各種犯 罪行為層出不窮,引發網路安全意識的高漲,而關係到人們日常生活最大的問題,除 了民生竊盜外,就屬新興詐欺犯罪。以下針對常見之詐欺提出說明:

一、網路拍賣詐欺:

Klein & O’Keefe﹙1999﹚認為拍賣是由雙方依照特定程序互相競爭喊價一種交 易過程。目前已由傳統拍賣轉移到網路上拍賣,而有心人士即利用知名拍賣網站,如 Yahoo 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樂天拍賣網站等。

依美國全國消費者聯盟(The National Consumer League)下的網路詐欺觀察小組統 計,網路拍賣為最常見網路詐欺行為模式,佔網路詐欺案件 90%。(林宜隆、叢培侃,

2004)犯罪犯罪者於拍賣網站刊登商品資訊,以低價吸引買家下標購買匯款,交易完 畢後避不見面,案經被害人於轉帳後發現被詐騙不甘損失,遂報警偵辦,近來網路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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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詐欺更與駭客技術結合,詐欺者先盜取拍賣評價高之拍賣帳號後,利用跳板技術創 立虛偽 IP 位址,再上網刊登商品資訊,再利用人頭電話與買家連絡,最後再以人頭 金融帳戶接受買家匯款,以逃避警方查緝,使得警方所得資訊不足,通常只能查緝到 人頭金融帳戶及人頭電話之申設人。

二、網路釣魚詐欺:

王旭正(2007)認為網路釣魚,即「phishing」該名調來自飛客「phreak」及釣魚

「fishing」的結合。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說明「phishing」是一種網路詐騙手段,

詐欺犯利用這種手段誘使被害人洩露個人資料。詐欺者偽裝成知名網站寄送電子郵 件,引誘無知的使用者進入偽裝的知名網站,藉此要求使用者確認帳號、密碼或姓名、

地址、電話及信用卡資料,然後再利用這些資料進行不法行為。

依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分析,提供如何防範網路釣魚騙術(2009)之方法如下:

(一)偽造電子郵件:假冒與被害人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寄出假電子郵件,表示需要驗 證被害人的帳號資訊,否則便要暫停被害人的帳號。

(二)結合拍賣詐騙和假中間網站:這種犯罪手法是在合法的網路上拍賣東西,誘使 被害人付款給假中間網站。

(三)假造的線上銷售交易:假裝透過網路銷售交易向被害人購買東西,並宣稱支付 的金額高於售價,然後要求被害人以支票寄回差價。被害人沒有收到款項,但 是被害人的支票卻兌現了,詐欺犯賺到了差價。除此之外,因為支票上有被害 人的銀行帳號、銀行代號、地址和電話號碼,所以詐欺犯可以繼續盜用及竊取 被害人的財產。

(四)假冒慈善團體:許多詐欺犯都會利用這種網路釣魚騙術冒充慈善團體要求被害 人直接捐款,企圖利用被害人的善心從中獲利。

(五)假造的網站:設置看似合法的網站,並在被害人進入這些網站時自動下載惡意 軟體 (例如病毒。病毒:一種電腦程式或巨集,能夠藉由將其自身的複本插入 電腦檔案來「感染」電腦檔案。如果「受感染」的檔案載入到記憶體中,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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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記錄被害人在登入線上個人帳戶時使用的按鍵,再將記錄的資訊傳回給網路 釣客。

三、電話、簡訊詐欺:

美國學者 Reiboldt (2003)研究調查發現,詐騙集團大都利用中獎、抽獎等高額獎 金為餌,需繳交稅金、手續費等手法進行詐騙,發現影響詐騙的因素就是相信詐騙集 團成員在電話中講的都是真的,相信的民眾即可能陷入詐騙集團所構築之陷阱內。在 國內詐騙集團建立電信機房傳送販賣廉價手機、機票等廣告或中汽車、中獎金之簡訊 至被害人手機,利用一般民眾貪小便宜心理依簡訊指示將錢財匯至人頭帳戶。

四、刮刮樂詐欺常見型態與手法:

黃富村、張仁傑(2003)對刮刮樂詐欺犯罪探討,詐騙集團假冒知名公司於報紙廣 告、傳單廣告上刊登中獎廣告,再申請國外電話,再把電話輸接至中國大陸等地,以 降低被檢警查緝風險,再撥打電話或發簡訊告知被害人中獎,被害人回電後,詐騙集 團指示被害人翻閱報紙求證中獎事實,並指示被害人先匯稅金及律師代辦費,並誘騙 被害人加入會員繳交會員費。之後,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表示又抽中更巨額獎金,指示 被害人再匯稅金及律師代辦費,或誘騙被害人加入會員,周而復始,連環詐財。當被 害人一直未收到中獎金額時,才發現已遭該詐欺集團詐騙。

五、自動櫃員機(ATM)詐欺:

詐騙集團假冒政府單位(如國稅局、勞保局、法院、地檢署等)、知名機構名義(如:

中華電信公司、聯合金融中心、各家銀行等),打電話或電子信件至被害人,佯稱「核 退稅款、勞保費、電話費或老人年金發放」、「金融卡或信用卡資料外洩」、「招攬貸款、

存款等相關業務」、「企業大陸徵才」等訊息,要求民眾協助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並依其 指示輸入「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辦理「退稅(費)」或「繳交開辦手 續費」等手續。詐騙集團於確認民眾帳戶內存款款項匯入後,即將其匯入款轉匯到詐 騙集團虛設之人頭帳戶內,當被害人未收到退稅(費)款等款項時,才發現已遭該詐 欺集團詐騙。吳吉裕、陳慈幸(2005)對自動提款機(ATM)轉帳詐欺案件之多因被害理 論與防治策略之研究,認為被害人被害認知分析區分五大類:心存貪念、抱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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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與懷疑心態者、對自動提款機操作不熟悉、不了解詐欺技倆者、一時緊張疏忽查 證者為被詐騙之高危險群。

六、退費詐騙手法:

簡訊或打電話連絡被害人,佯稱核退被害人一筆稅款、勞保費或電話費,要求被 害人利用提款機轉帳方式辦理「退稅(費)」手續,詐騙集團再騙得被害人依指示輸 入之「密碼」後,即將被害人帳戶內存款轉匯到詐騙集團虛設之人頭帳戶內。

七、電話帳單小額付費詐欺:

電信業者整合帳務系統建立網路交易收費平臺,透過與合作商家之間資料的認 證,用戶只要輸入手機門號及身分證字號,就能即時透過簡訊再登入系統進行認證,

輕鬆支付網路上各種消費。這方便網路付費方法也被詐騙集團利用,詐騙者以可以幫 線上遊戲玩家破解開通外掛程式、送虛擬寶物等為誘餌,騙取被害者手機門號及身分 證字號,至網路上消費,系統即傳認證碼至被害者手機,詐騙者再向被害人騙取認證 碼,才確定完成交易。被害人因對遊戲點數取得、購買方式並不清楚,也不瞭解告知 手機門號、個資可能的風險,輕易為網友以外掛免費欺騙取得資料等被害人收到電話 帳單後才發現受騙上當。

八、網路拍賣劫標客之詐欺

網拍劫標是一種詐騙手法,目的在竊取使用者身分資訊,在網路詐騙的詭計中,

詐騙者會試圖以欺詐手段獲得使用者的信任,以取得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像是信用卡 號碼、密碼、帳戶資料或其他資訊),詐騙詭計可能由詐騙者親自進行、透過電話,

或透過電子郵件或快顯視窗進行。

九、網路援交詐騙

許志宏(2009)認為網路更利帶來生活方便,卻隱藏危機,網購或網交應謹慎個人 資料及財產的保護,而網路援交詐騙特點:在網路聊天室(如 UT 聊天室、愛情公寓) 以暖昧的暱稱、相片、文字吸引人注意,讓被害人主動加入網路即時通訊軟體 MSN、

即時通、SKYPE 等群組中,以辨識是否警察在「釣魚」辦案為由,誘使被害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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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懼、擔心家人安危,聽從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持續至 ATM 匯款。

第四節 人頭帳戶分析

陳茂益(2003)認為狹義人頭帳戶係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或已開立之帳戶,用以規避 政府相關法令限制規定,或掩飾其犯罪意圖及阻斷犯罪線索之犯罪行為,無論此人頭 是否知情,稱為狹義「人頭帳戶」。若以廣義人頭帳戶定義:人頭帳戶的取得,可能 為冒名開戶、收購帳戶、竊取或詐騙取得帳戶,利用該帳戶行使不法行為,稱為廣義

「人頭帳戶」。

鄭善印(2006)認為收購人頭金融帳戶的人可能是詐騙集團成員,也可能是收購後 再轉賣給其他詐騙集團人員,但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逃避檢警查緝,提供人頭帳戶者,

其帳戶可能不僅為詐騙集團使用,也有可能會供擄人勒贖、擄鴿勒索、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不法行為使用。隨著科技進步,電腦網路普及,有心人士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功能 進行詐欺,依法務部詐騙宣導網站認為網路銀行轉帳詐欺為歹徒在報紙刊登廣告或散 發傳單,宣稱可幫助民眾貸款、加盟、購買法拍物等,要求被害人先行至其指定人頭 帳戶,存入相當之權利金或保證金,並設定電話語音約定轉帳帳戶(網路銀行服務及 語音查詢帳戶餘額),然後歹徒再要求被害人提供語音查詢餘額密碼及身分證件、地 址等相關資料以便確認,利用電話語音轉帳功能(網路電子交易)將被害人之存款轉 帳領走或將犯罪不法所得移轉至他處或國外,使得資金流向追查困難重重,導致民眾 蒙受巨大損失,危害國家社會經濟。以下為人頭帳戶提供者所負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證券交易法: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2007.6.22)報導如下:「上市、櫃公司炒股事件頻傳,必備工 具就是「人頭帳戶」,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要注意了!出借或出售帳戶,被拿去作為 炒作股票、掏空公司、內線交易之用,檢方不排除以幫助犯科以刑責,目前法界對於 販賣銀行帳戶、手機門號的民眾,普遍認定成立詐欺罪幫助犯,這些炒股案人頭帳戶 將是違反證交法幫助犯,將來要面對的民、刑事責任,可說相當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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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有心人士為逃避公司的行政程序或檢警查緝,絕不會使用自己帳戶,向員 工、親友等借用金融帳戶,再利用人頭金融帳戶進行抄作股票及不法交易,意圖吸榨 股市散戶血汗錢。因為不法人士借帳戶是作為不法使用,即違反證券交易法,另可能 面臨被害人民事求償責任,因此若要出借金融帳戶之前要深思熟慮。

二、詐欺罪及恐嚇罪:

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614 號判決案件:「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 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予他人,並進而遭他人使用所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或以恐嚇手段使被害人 心生獷懼,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內…故核被告基於幫助他實行犯罪之幫助故 廳,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第 346 條第 1 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涉嫌人因貪圖眼前利益將金融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當被害人詐騙上當將金錢匯 入該金融帳戶,因而觸犯刑法詐欺罪及恐嚇罪。

三、違反洗錢防制法:

1989 年七大工業國組成一個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將洗 錢定義為「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收取的財物的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稱之為洗錢,

另外,協助非法活動者規避其應負法律者,也屬於洗錢行為」。單小懿、林瑩秋(2008) 指出平均每年統計出來的七百件洗錢案中,其中人頭帳戶洗錢超過六百件,是最主要 的洗錢手法。洗錢者會像吸收黑道一樣,先去布建某些點、吸收人頭,好比公園這種 游民聚集的地方,用錢吸引游民賣身分證。最近的手法是找上剛出校門的社會新鮮 人,沒有社會經驗,相對容易受到引誘,去辦一個戶頭,然後把這個戶頭賣給洗錢組 織,換取錢財。另中國時報記者陳怡慈(2008.8.19)報導:洗錢背後有三個目的有三:

(一)避稅。(二)處理不明資金。(三)販毒、綁架等犯罪所需。

其中,又以「避稅」目的最多,將不法所得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的非法交易來達到 洗錢目的,即可能觸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2 項。

(26)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採量化研究,主要在瞭解詐欺犯罪涉嫌人之犯罪調查結果及其相關性與差 異性,並以問卷調查之方式驗證國內詐欺涉嫌人之個人特質、不良場所、家庭凝聚、

不良交友、法治觀念、犯罪動機等是否有所差異。本研究首先蒐集有關詐欺文獻進行 分析、探討,以作為建立研究架構及發展「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之依據,再 以發展的問卷對詐欺犯罪涉嫌人進行調查,蒐集調查資料後進行統計與分析。研究流 程如圖 3-1-1。

隨著科技及網際網路進步改變人類生活形態,帶給人們許多便利,但也發展出新 興的犯罪行為,尤其是新興詐欺犯罪更日漸嚴重透過文獻探討並進行詳細的調查,本 研究期望籍由實際偵辦詐欺案件之偵查人員之問卷調查結果,達到下面預期目標:

一、暸解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

二、暸解詐欺犯罪涉嫌人交付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所獲得之不法利益。

三、暸解詐欺犯罪涉嫌人經濟情況與交付人頭金融帳戶之差異。

四、暸解觸犯詐欺犯罪之高危險群。

五、暸解詐欺犯罪涉嫌人職業與居住區域之差異。

六、暸解詐欺犯罪涉嫌人犯罪動機。

(27)

四、研究結果 1、研究結果呈現 2、撰寫研究報告

第一節 研究流程

圖 3-1-1 研究流程 一、確立研究方法、工具

問卷調查法。

三、資料蒐集 1、設計 2、預試 3、修改 4、寄發 5、回收

二、統計資料整理與分析 1、回收問卷

2、統計結果及分析

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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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假設

依據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研究架構以及相關文獻探討,本研究提出以 下研究虛無假說:

H1: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涉足不良場所沒有顯著差異。

H2: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之家庭凝聚沒有顯著差異。

H3:涉嫌人性別對於有負面傾向朋友交往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H4: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之法治觀念沒有顯著差異。

H5: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之犯罪動機沒有顯著差異。

H6:涉嫌人年齡對於涉嫌人涉足不良場所沒有顯著差異。

H7:涉嫌人年齡對於涉嫌人之家庭凝聚沒有顯著差異。

H8:涉嫌人年齡對於負面傾向朋友交往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H9:涉嫌人年齡對於涉嫌人之法治觀念沒有顯著差異。

H10:涉嫌人年齡對於涉嫌人之犯罪動機沒有顯著差異。

H11: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管道對於涉嫌人之居住區域沒有顯著差異。

H12:涉嫌人職業對於涉嫌人之居住區域沒有顯著差異。

H13:涉嫌人之居住區域對於涉嫌人年齡沒有顯著差異。

H14: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管道對於涉嫌人交付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所獲得不法利 益沒有顯著差異。

H15: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管道對於涉嫌人婚姻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H16:涉嫌人年齡對於涉嫌人涉足不良娛樂場所沒有顯著差異。

H17:有無犯罪紀錄涉嫌人對於朋友犯罪傾向沒有顯著差異。

H18:涉嫌人之法治觀念對於涉嫌人之經濟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H19: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管道與涉嫌人之經濟拮据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29)

第三節 研究對象

一、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共有下列之詐欺犯罪涉嫌人: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2 自動付款設備之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幫助犯。符合上述範圍 之詐欺案件之詐欺犯罪涉嫌人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二)明知將自己所有申設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借、賣或租)予他人使用之 詐欺犯罪涉嫌人。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查獲因交付人頭金融帳戶之詐欺犯罪涉嫌人。

二、預試樣本

本研究選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詐欺犯罪涉嫌人,共20位詐欺犯罪涉 嫌人參與預試,統計結果如表3-1-1,回收問卷共計20份,無效問卷0份,因此有效問 卷共計20份。

表 3-3-1 預試樣本及填寫統計表

詐欺犯罪涉嫌人 有效問卷 無效問卷 回收率

豐原分局 20 20 0 100%

合 計 20 20 0 100%

二、正式施測樣本

本研究選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查獲詐欺犯罪涉嫌人,涉嫌人因本身觸犯詐 欺罪,深怕填答問卷會加重自己罪行,填答問卷意願不高,及時填答問卷可能會有說 謊或是不實填答情形。因此本研究採取事先與涉嫌人面對面溝通,表示填寫問卷僅做 為論文之研究,不會將問卷調查內容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卸除詐欺犯罪涉嫌人

(30)

心防,其中共201人詐欺犯罪涉嫌人正式施測,統計結果如表3-1-2,回收樣本共計201 名,回收問卷共計201份,無效問卷0份,因此有效問卷共計201份。

表 3-3-2 正式問卷填寫統計表

詐欺犯罪涉嫌人 有效問卷 無效問卷 回收率

豐原分局 71 71 0 100%

霧峰分局 30 30 0 100%

太平分局 26 26 0 100%

烏日分局 21 21 0 100%

清水分局 20 20 0 100%

大甲分局 15 15 0 100%

東勢分局 18 18 0 100%

合 計 201 201 0 10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一、問卷編製過程

(一)文獻閱讀與編製問卷

本問卷調查的目的是在詢問偵查人員的第一級資料,包括其偵查人員教育程度、

畢業科系、詐欺案件資料、偵辦詐欺種類及情形、詐欺管道、金融機構及 ISP 公司配 合度等;另外,在調查問項的用字遣詞需簡潔有力,好讓每位偵查人員都能回答同樣 的問項,且讓所有的受訪之偵查人員對題目的意義均能了解。

依據本研究目的、問題、文獻分析,整理出綱要,加以分析、歸納,編擬。量表 內容依據主要是參陳欽錫(2007)、賴添貴(2005)、江志慶(2005)、古慧珍(2006)、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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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犯罪手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刑事案件證據清單檢核 作為所發展之工具問卷。

(二)專家內容效度

本研究根據文獻參考的結果,將完成之問卷初稿「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 由詐欺犯罪領域之5位專家針對問卷內容及文字敘述是否符合詐欺犯罪涉嫌人之能力 進行審查,經由修正後,由原先五個向度40題,修改為五個向度35題,確立問卷內容 後並進行預試。

(三)前測問卷信度分析

吳明隆(2002)認為信度係指測驗結果(受試者的回答)的穩定性及可靠性(可相信程 度),如何衡量問卷之信度,本研究係採用 L. J. Cronbach 所發展之 Alpha(α)值來 衡量,該數值係界於 0 至 1 之間,愈大時表示該量表愈有信度,通常必須大於 0.6 以 上,才有信度可言。

前測問卷的目的是要了解問卷是否具有穩定性及可靠性,本研究前測問卷針對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通知因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涉案人,調查其對涉詐欺案件之看 法,共發出 20 份問卷,回收 20 份,有效問卷共 20 份。

「不良場所」、「家庭狀況」、「交友狀況」、「法治觀念」、「犯罪動機」,採用 Likert 五 點尺度量測法,信度檢測結果如下:

「不良場所型態」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48、

「家庭凝聚型態」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699、

「不良交友型態」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703、

「法治觀念型態」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769、

「偏差行為型態」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703。

整份問卷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52,大於 0.6,分析結果信度良好。

(四)正式問卷信度分析

本研究詐欺犯罪涉嫌人正式問卷之信度分析一樣採用「內部一致性」信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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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之詐欺犯罪涉案人,調查其對涉詐欺案件之看法,共發出 201 份問卷,回收 201 份,有效問卷共 201 份。「不良場所」、「家庭狀況」、「交友狀況」、「法治觀念」、「犯 罪動機」,採用 Likert 五點尺度量測法,信度檢測結果如下:

「不良場所」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32、

「家庭狀況」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906、

「交友狀況」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45、

「法治觀念」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45、

「犯罪動機」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799。

整份問卷之 Cronbach's Alpha(α)值為 0.878,大於 0.6,分析結果信度良好。

表 3-4-1 「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預試問卷信度分析表

向度 題號 題數 Cronbach α 值

不良場所 A1~A7 7 0. 848 家庭狀況 B1~P9 9 0. 699 交友狀況 C1~C8 8 0. 703 法治觀念 D1~D6 6 0. 769 犯罪動機 E1~E5 5 0. 747

總量表 1-35 35 0. 85

(33)

表 3-4-2 「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正式問卷信度分析表

向度 題號 題數 Cronbach α 值

不良場所 A1~A7 7 0. 832 家庭狀況 B1~P9 9 0. 906 交友狀況 C1~C8 8 0. 845 法治觀念 D1~D6 6 0. 845 犯罪動機 E1~E5 5 0. .799

總量表 1-35 35 0. 878

二、特質量表

(一)「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內容包含以下二部分:

1、基本資料:

(1)性別:分為男與女。

(2)居住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其他

(3)年齡:分為 18 歲未滿、18-20 歲、21-30 歲、31-40 歲、41-50 歲、超過 51 歲

(4)月薪:分為未滿 1 萬元、1 萬元-2 萬元未滿、2 萬元-3 萬元未滿、3 萬元-4 萬元未滿、4 萬元-5 萬元未滿、5 萬元-6 萬元未滿、6 萬元以上

(5)婚姻狀況:分為未婚單身、未婚同居、已婚、已婚分居、喪偶、離婚單身、離 婚同居

(6)教育程度:分為不識字、國小學畢(肄)業、國(初)中畢(肄)業、高中、職畢(肄) 業、專科畢(肄)業、學院或大學畢(肄)業、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7)職業:分為無業、軍、公、教、商、工、學生、服務業、其他

(8)經濟情況:分為貪窮、勉持、小康、中產、富裕

(8)金融帳戶給他人之管道:報紙應徵廣告、報紙收購(租用)帳戶廣告、網路廣告、

(34)

朋友介紹、手機簡訊、小貼紙廣告、其他

(9)獲得不法利益:無、元-2 千元未滿、2 千元-3 千元未滿、3 千元-4 千元未滿、

4 千元-5 千元未滿、5 千元-6 千元未滿、6 千元-7 千元未滿 、7 千元以上

(10)前科:分為無、詐欺前科、財產性犯罪前科

第五節 資料分析處理

本研究之資料分析係以社會科學統計套裝軟體(SPSS for WINDOWS 17.0)進行有 關本研究之各項資料統計處理,所採用統計檢定方法,說明如下:

一、問卷分析各單項使用交叉表(crosstabulation ):

進行各變項資料間交叉分析處理,交叉分析詐欺涉嫌人的特性資料與各研究問題 的交叉關聯性。如:居住地區與詐欺涉嫌人犯罪管道、居住地區與年齡、詐欺涉嫌人 犯罪管道與所獲得不法利益等。

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用於多組平均數的檢定,根據研究假設而分為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相依 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問卷之施測結果為依變項,

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若達到0.05即有顯著差異水準。

三、平均數及標準差(Mean & Standard deviation)

針對「詐欺犯罪涉嫌人意見調查表」正式問卷施測結果,統計分析各題項、各向 度及總量表的平均數及標準差,以瞭解詐欺犯罪涉嫌人詐欺情況。

四、卡方獨立性考驗(Chi-square test):

探討樣本在二個依變項上的反應是否彼此獨立(或是否有關聯存在)。如詐騙集 團收集人頭金融帳戶犯罪管道與居住地區的百分比有(無)顯著關聯等。

五、獨立樣本t檢定 (t-test):

獨立樣本t檢定,適用於對兩樣本平均數的檢定,在比較變異數相同的兩個母群 之間平均數的差異,或比較來自同一母群之兩個樣本之均數的差異。

(35)

六、集群分析(cluster analysis):

將 事 物 按 特 性 分 成 幾 個 集 群 , 使 用 一 集 群 內 之 事 物 具 有 高 度 相 似 性 (homogeneity)。如年齡與不良場所集群分析、法治概念與經濟情況集群分析等。

(3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人頭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資料分析

依據人頭金融帳戶及電話詐欺犯罪涉嫌人資料分析,以及其在「不良場所」、「家 庭凝聚」、「不良交友」、「法治觀念」及「犯罪動機」之得分情形,統計出整體和各項 目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如下:

一、 正式樣本基本資料分析

詐欺犯罪之涉嫌人之基本資料分別為性別、居住地區、年齡、月薪、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職業、居住狀況、經濟情況、犯罪管道、不法利益及前科素行等11項,分 析如下:涉嫌人有效樣本數共201人,其基本資料分析如表4-1。

表 4-1-1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資料分析摘要表

基本資料類別 細項 有效次數 有效百分比(%)

男 178 88.6%

性別

女 23 11.4%

北部 60 29.9%

中部 93 46.3%

居住地區

南部 48 23.4%

18 歲未滿 33 16.4%

18-20 歲 49 24.4%

21-30 歲 75 37.3%

31-40 歲 25 12.4%

41-50 歲 17 8.5%

年齡

超過 51 歲 2 1%

未滿 1 萬元 72 35.8%

月薪

1 萬元-2 萬元未滿 103 51.2%

(37)

2 萬元-3 萬元未滿 22 10.9%

3 萬元-4 萬元未滿 3 1.5%

5 萬元-6 萬元未滿 1 0.5%

未婚單身 112 55.7%

未婚同居 26 12.9%

已婚 41 20.4%

已婚分居 5 2.5%

喪偶 2 1%

婚姻情況

離婚單身 15 7.5%

不識字 4 2%

國小學畢(肄)業 13 6.5%

國(初)中畢(肄)業 45 22.4%

高中、職畢(肄)業 101 50.2%

專科畢(肄)業 28 13.9%

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7 3.5%

教育程度

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3 1.5%

無業 59 29.4%

軍 3 1.5%

教 3 1.5%

商 17 8.5%

工 55 27.4%

學生 37 18.4%

職業

服務業 27 13.4%

經濟情況 貪窮 32 15.9%

(38)

勉持 106 52.7%

小康 61 30.3%

中產 2 1.0%

報紙應徵廣告 67 33.3%

收購或租用帳戶廣告 82 40.8%

網路 45 22.4%

朋友介紹 4 2.0%

手機簡訊 1 0.5%

詐欺犯罪管道

小貼紙廣告 2 1%

無 56 27.9%

1 元-2 千元未滿 95 47.3%

2 千元-3 千元未滿 41 20.4%

獲得不法利益

2 千元-3 千元未滿 9 4.5%

無 130 64.7%

詐欺前科 39 19.4%

犯罪紀錄

財產性犯罪前科 32 15.9%

N=201

二、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結果

由表4-1-2 各題項的得分中可知,於第E3題「認為詐欺罪責並不重」得分最高為 3.21,可見大部分涉嫌人都認為缺錢花用或急需用錢才會觸法詐欺罪;而第C8題「我 的好朋友正在處理涉案、訴訟問題」得分最低為1.82,可能與好朋友是否正在處理涉 案、訴訟問題與是否會觸犯詐欺罪關係不大,與自己本身情況較有關。

由表4-1-3可看出,結果各向度平均值介於2.2~2.85分,總量表平均達2.5分,顯示 目前涉嫌人對涉嫌詐欺犯罪情況同意程度為中等。各向度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為「犯

(39)

罪動機」、「法治觀念」、「家庭凝聚」、「不良交友」、「不良場所」,由此可看 出涉案較同意度較高為涉嫌人犯罪之「犯罪動機」,可能經濟不景氣、失業等問題所 造成的。而「不良場所」是涉嫌人同意度最低,而「不良場所」的平均值可能與實際 情況不同,一般人都會以高道德標準看待自己,避開對自己較不利的問題,而涉嫌人 填答「不良場所」項目時,可能認為自己本身沒有犯罪,自己也是受害人,填答問卷 會填答對自己有較利的問題,使得「不良場所」平均數偏低。

表 4-1-2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各題目之得分摘要表

項目 題項 題目內容 平均數 標準差

A1 我經常到 KTV、MTV 等場所玩。 2.68 0.98

A2 我經常到舞廳場所消費。 2.29 1.05

A3 我經常到夜店玩樂。 2.14 1.08

A4 我經常到網咖上網。 2.86 1.32

A5 我經常到理容院、茶室等場所。 1.87 0.84 A6 我經常到賓館過夜或休息。 1.72 0.79 不良場所

A7 我經常賭博。 1.85 0.82

B1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吃飯。 2.63 1.17

B2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看談天說地。 2.62 0.89 B3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出去遊玩。 2.49 1.00 B4 當我不在家時,家人知道我到哪裡去了。 2.42 1.10 B5 當我不在家時,家人知道我和誰在一起。 2.44 1.08 B6 我會和家人討論我未來的計畫。 2.5 1.02 B7 我能感受家人對我的關心。 2.67 0.99

B8 我和家人相處融洽。 2.72 1.07

家庭凝聚

B9 我會告訴家人我對事情的看法。 2.27 0.96

(40)

表 4-1-2(續)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各題目之得分摘要表

項目 題項 題目內容 平均數 標準差

C1 我的好朋友經常沒有工作。 2.65 1.13 C2 我的好朋友與家人經常相處得不好。 2.66 1.03 C3 我的好朋友經常到經常網咖上網。 2.8 1.21 C4 我的好朋友經常到 KTV、MTV 消費。 2.78 1.17 C5 我的好朋友有犯罪前科紀錄。 2.13 0.98 C6 我的好朋友曾經詐騙他人。 2.08 1.00 C7 我的好朋友有酗酒賭博問題。 2.04 1.05 不良交友

C8 我的好朋友正在處理涉案、訴訟問題。 1.82 0.99 D1 未能對自己交付金融帳戶之情事多加思考。 2.64 1.01 D2 只要滿足目前的慾望,有沒有違法不是很重要。 2.6 0.92 D3 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惜犧牲我的將來。 2.44 0.94 D4 不認為交付金融帳戶給他人是違法行為。 2.3 1.02 D5 對我交付金融帳戶給他人行為不感到後悔。 2.33 1.02 法治觀念

D6 經常受不了外界的誘惑。 3 1.18

E1 經常怨天尤人。 2.9 1.03

E2 經常覺得社會對我不公平。 2.95 1.13

E3 認為詐欺罪責並不重。 3.21 1.20

E4 認為交付金融帳戶手法比較容易獲得利益。 2.62 1.20 犯罪動機

E5 因失業或缺錢才會交付金融帳戶給他人。 2.56 1.23

(41)

表 4-1-3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各題目之得分平均值與標準差摘要表 金融帳戶詐欺犯罪涉嫌人(N=201) 項目名稱

平均值 標準差 排序

一、不良場所 2.2 0.98 5

二、家庭凝聚 2.53 1.03 3

三、不良交友 2.37 1.07 4

四、法治觀念 2.55 1.01 2

五、犯罪動機 2.85 1.16 1

整體 2.5 1.05

第二節 個人特性之相關與差異情形

一、性別

(一)性別對於不良場所之差異分析

將性別及不良場所進行相關係數分析及成對樣本t檢定,藉以探討涉嫌人性別與 涉足「不良場所」在各向度及整體之相關與差異情形,其相關情形如表4-2-1與表 4-2-2。

H1: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涉足不良場所沒有顯著差異。

依表4-2-2詐欺涉嫌人經常去的不正常場所所依序為:「經常到網咖上網」、「經 常到到KTV、MTV等場所玩」、「經常到舞廳場所消費」、「經常到夜店玩樂」、

「經常到理容院、茶室等場所」、「經常賭博」與「經常到賓館過夜或休息」。而經 常去的不良場所除了「經常到夜店玩樂」女性比男性高外,其他都是男性比女性高,

可見男性比女性更容易涉及不良場所。

經t檢定,依性別分組對經常去的不良場所,發現「經常到理容院、茶室等場所」

等不正常場注重程度,會隨性別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其他則無,且男性比女性更經 常去,可能男性因生理需要,經常去理容院、茶室這些情色場所消費。

(42)

表 4-2-1 不良場所變項內容

編號 變項內容

A1 我經常到 KTV、MTV 等場所玩。

A2 我經常到舞廳場所消費。

A3 我經常到夜店玩樂。

A4 我經常到網咖上網。

A5 我經常到理容院、茶室等場所。

A6 我經常到賓館過夜或休息。

A7 我經常賭博。

表 4-2-2 性別對於不良場所之差異分析

題項編號 男 女 全體 排名 t 顯著性 (單尾) <α A1 2.68 2.65 2.68 2 .127 0.44 A2 2.32 2.04 2.29 3 1.189 0.11 A3 2.13 2.22 2.14 4 -.343 0.36 A4 2.88 2.70 2.86 1 .615 0.26 A5 1.92 1.43 1.87 5 2.651 0.01 * A6 1.72 1.65 1.72 7 .414 0.33 A7 1.86 1.74 1.85 6 .662 0.25 A 變項 2.22 2.06 2.53 1.71 0.08

樣本數 178 23

(二)性別對於家庭凝聚之差異分析

性別對於家庭凝聚力描述性統計如表 4-2-3 及表 4-2-4,評鑑結果涉嫌人較注

(43)

重之家情狀況各向度,依序為「我和家人相處融洽」、「我能感受家人對我的關心」、

「和家人一起吃飯」、「家人一起看談天說地」、「和家人討論我未來的計畫」、「和 家人一起出去遊玩」、「當我不在家時,家人知道我和誰在一起」、「當我不在家時,

家人知道我到哪裡去了」及「我會告訴家人我對事情的看法」

H2:涉嫌人性別對於涉嫌人之家庭凝聚有顯著差異。

表 4-2-4 可發現經 t 檢定,依性別分組對家庭凝聚進行檢定,發現所有向度之 注重程度,會隨性別不同,而有顯著差異,這些顯著差異情況,注重程度均評分 都是女性較男性來得高,顯示女性比男性更注與家人相處情況。

表 4-2-3 家庭凝聚力項目內容

編號 變項內容

B1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吃飯。

B2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看談天說地。

B3 我經常和家人一起出去遊玩。

B4 當我不在家時,家人知道我到哪裡去了。

B5 當我不在家時,家人知道我和誰在一起。

B6 我會和家人討論我未來的計畫。

B7 我能感受家人對我的關心。

B8 我和家人相處融洽。

B9 我會告訴家人我對事情的看法。

(44)

表 4-2-4 性別對於家庭凝聚之差異分析

題項編號 男 女 全體 排名 t 顯著性 <α B1 2.55 3.26 2.63 3 -2.78 0.003 * B2 2.54 3.22 2.62 4 -3.52 0.000 * B3 2.4 3.22 2.49 6 -3.84 0.000 * B4 2.33 3.13 2.42 8 -3.35 0.000 * B5 2.38 2.91 2.44 7 -2.25 0.013 * B6 2.41 3.22 2.50 5 -3.68 0.000 * B7 2.56 3.48 2.67 2 -4.35 0.000 * B8 2.6 3.61 2.72 1 -4.42 0.000 * B9 2.17 3 2.27 9 -4.01 0.000 * B 變項 2.44 3.23 2.53 -10.55 0.000 * 樣本數 178 23

(三)性別對於不良交友情況之差異分析

性別對於不良交友情況差異分析如表 4-2-5 及表 4-2-6,評鑑結果涉嫌人之不良 交友各向度,依序為「經常到網咖上網」、「經常到 KTV、MTV 消費」、「與家人 經常相處得不好」、「經常沒有工作」「有犯罪前科紀錄」、「有酗酒賭博問題」及「好 朋友正在處理涉案、訴訟問題」。

H3:涉嫌人性別對於有負面傾向朋友交往情況沒有顯著差異。

表 4-2-6 可發現經 t 檢定,依性別分組對不良交友狀況進行檢定,除了「好朋 友經常沒有工作」及「好朋友與家人經常相處得不好」為女性平均數高於男性,

其於都是男性高於女性,如上述表 4-2-2 (性別對於不良場所之差異分析),男性比 女性有更多的負面生活型態,涉足 KTV、MTV、夜店、舞廳等不正常場所,經常 出入不正當場所所交的不良朋友應此也會比較多,因此證實本研究假設:不同的

(45)

性別對於不良交友沒有顯著差異。

表 4-2-5 不良交友項目內容

編號 項目內容

C1 我的好朋友經常沒有工作。

C2 我的好朋友與家人經常相處得不好。

C3 我的好朋友經常到經常網咖上網。

C4 我的好朋友經常到 KTV、MTV 消費。

C5 我的好朋友有犯罪前科紀錄。

C6 我的好朋友曾經詐騙他人。

C7 我的好朋友有酗酒賭博問題。

C8 我的好朋友正在處理涉案、訴訟問題。

表 4-2-6 性別對於不良交友情況之差異分析

項目 男 女 全體 排名 t 顯著性 <α C1 2.61 2.96 2.65 4 -1.377 0.09 C2 2.65 2.78 2.66 3 -.599 0.27 C3 2.81 2.70 2.80 1 .442 0.33 C4 2.79 2.74 2.78 2 .182 0.43 C5 2.15 1.96 2.13 5 .897 0.19 C6 2.11 1.87 2.08 6 1.069 0.14 C7 2.05 2.00 2.04 7 .217 0.41 C8 1.84 1.70 1.82 8 .641 0.26 C 變項 2.38 2.34 2.37 .437 0.33 樣本數 178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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