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01 學年度入學國中新生適用)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一
、 適 性 輔 導
(上限 35 分)
畢業
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者 6 分。 6 分
生涯 規劃
可選填 30 志願數(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 志願數)。 15 分
1. 志願序別 1、2、3 志願 15 分,4、5、
6 志願 12 分,7、8、9 志願 9 分,10、
11、12 志願 6 分,13、14、15 志願 3 分,16 至 30 志願不計分。
2. 職業類科同一職群各科別連續選填 為志願時,視為同一志願序計分。
3. 當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需 進 行 超 額 比 序,比序至「志願序」項目時,志願 序別小者將優先錄取。
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 長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導師 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輔導教 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6 分
就近 入學
桃連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 近入學得 8 分。 8 分
1. 桃連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連區,
或於桃連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 學。
2. 共同就學區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經協商後,將緊鄰鄉、鎮、市、
區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 學之共同就學區。
二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上限 35 分)
均衡 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 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
9 分
品德
表現 獎勵最高 4 分;未記過者最高 6 分。 10 分
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大 功每次 3 分,記功每次 1 分,嘉獎每次 0.5 分;另未記過者 6 分,符合銷過後 無記過(含)以上紀錄者得 4 分。
服務 表現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 高上限 4 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 數」
10 分
1.擔任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 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 1 小時 0.2 分。
2.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才藝 表現
1.個人賽:
(1)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第 4 名 3 分 /。
(2)區域性(3 縣市以上):第 1 名 7 分/第 2 名 6 分/第 3 名 5 分/第 4 名 4 分/第 5 名 3 分。
(3)全國性: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 6 分/第 4 名 5 分 /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3 分。
(4)國際性: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第 3 名 8 分/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 算。
5 分
1.限中央部會、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 辦理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 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第 4 名。
3.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
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 分。
體適 能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
(最高 6 分)。 6 分
1.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
心肺耐力。
2.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 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 法辦理。
3.非應屆畢業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需返回原設籍學校辦理體適能檢 測;臺商學校學生、跨區學生等可至 原設籍校辦理體適能檢測,或至體適 能檢測站、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能檢 測。
三
(上限 30 分)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0 分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 得 4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說明:
一、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完 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 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如有同分,再依序比「志願 序」、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分數;倘再 同分,再依序比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點數(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 點數的計算方式如說明二所示);倘再同分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 自 然 ) 各 單 科 成 績 標 示 (A++>A+>A>
B++>B+>B>C)。
二、教育會考單科成績等級標示對應點數:
等級標示 A++ A+ A B++ B+ B C 點數 7 點 6 點 5 點 4 點 3 點 2 點 1 點 三、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辦法。
四、104 年以後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新生,「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 7 年級至 申請報名作業前。
五、連江縣各國中畢業生第一志願選填馬祖高中者優先錄取。
六、第一階段免試作業,當武陵高中、中壢高中及其他申請試辦且經本工作小 組同意之高級中等學校登記人數超過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應保障提供 學生提出申請之桃園縣國中每校及連江縣各 1 名額,擇優錄取。
桃連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02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國中新生適用)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一
、 適 性 輔 導
( 上 限 32 分)
畢業 資格
符合畢業資格者 6 分,修業資格者
2 分。 6 分
生涯 規劃
可選填 30 志願數(職業類科以 1
校 1 科為 1 志願數)。 15 分
1. 志願序別 1、2、3 志願 15 分,4、5、
6 志願 12 分,7、8、9 志願 9 分,10、
11、12 志願 6 分,13、14、15 志願 3 分,16 至 30 志願不計分。
2. 職業類科同一職群各科別連續選填 為志願時,視為同一志願序計分。
3. 當總積分完全相同需進行超額比序,
比序至「志願序」項目時,志願序別 小者將優先錄取。
報名校、科與生涯規劃建議與「家 長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導師 意見」相符者得 2 分;與「輔導教 師意見」相符者得 2 分。
6 分
就近 入學
桃連區及共同就學區學生符合就 近入學得 5 分。 5 分
1. 桃連區為一就學區,設籍在桃連區,
或於桃連區國中就讀皆符合就近入 學。
2. 共同就學區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經協商後,將緊鄰鄉、鎮、市、區 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學 之共同就學區。
二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上 限 35 分)
均衡 學習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 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 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
9 分
品德 表現
獎勵最高 6 分;銷過後無記過或無 三次警告以上者得 6 分。 10 分
品德表現採功過相抵後之獎勵紀錄,大功 每次 4.5 分,記功每次 1.5 分,嘉獎每次 0.5 分;另銷過後無記過或無三次警告以 上者得 6 分。
服務 表現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最 高上限 4 分)及「志願服務學習時 數」
10 分
1.擔任班級內幹部、自治市幹部及社團幹 部任滿 1 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得 2 分;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 1 小時 0.3 分。
2.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 4 分。
項目 內容 上限 備註
才藝 表現
1.個人賽:
(1)全縣性:第 1 名 6 分/第 2 名 5 分/第 3 名 4 分/第 4 名 3 分/。
(2)區域性(3 縣市以上):第 1 名 7 分/第 2 名 6 分/第 3 名 5 分/第 4 名 4 分/第 5 名 3 分。
(3)全國性: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 6 分/第 4 名 5 分/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3 分。
(4)國際性:第 1 名 10 分/第 2 名 9 分/第 3 名 8 分/第 4 名 7 分/第 5 名 6 分/第 6 名 5 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 算。
5 分
1.限中央部會、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 辦理者。
2.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 比照第 3 名;乙等比照第 4 名。
3.同(學)年度同項比賽擇優 1 次採計;
同一事蹟、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採計積分。
體適 能
單項達門檻標準者各得 6 分
(最高 6 分)。 6 分
1.單項係指:柔軟度、瞬發力、肌耐力、
心肺耐力。
2.另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體弱或因故無 法測試者特殊學生等依教育部相關辦法 辦理。
3.非應屆畢業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 生 需 返 回 原 設 籍 學 校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臺商學校學生、跨區學生等可至原設 籍校辦理體適能檢測,或至體適能檢測 站、醫院等單位辦理體適能檢測。
三
( 上 限 33 分)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33 分
1.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等五 科,「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 科得 4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2. 寫作測驗成績 3 分,配分為 4、5、6 級分給 3 分;2、3 級分給 2 分;1 級分給 1 分。
說明:
一、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完 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 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如有同分,再依序比「志願 序」、教育會考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單科分數;倘再 同分,再依序比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點數(教育會考成績等級標示總 點數的計算方式如說明二所示);倘再同分時,再依序比國中教育會考之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 自 然 ) 各 單 科 成 績 標 示 (A++>A+>A>
B++>B+>B>C)。
二、教育會考單科成績等級標示對應點數:
等級標示 A++ A+ A B++ B+ B C 點數 7 點 6 點 5 點 4 點 3 點 2 點 1 點 三、本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辦法。
四、104 年以後入學高中高職之新生,「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 7 年級至申請 報名作業前。
五、連江縣各國中畢業生第一志願選填馬祖高中者優先錄取。
六、第一階段免試作業,當武陵高中、中壢高中及其他申請試辦且經本工作小 組同意之高級中等學校登記人數超過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時,應保障提供學生提 出申請之桃園縣國中每校及連江縣各 1 名額,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