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7 學年度教育盃三級學生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 依據:依據 107 年 7 月 23 日北市教體字第 10760211642 號函辦理。
貳、 目的
一、 發展全民體育,厚植棒球運動基礎,提昇本市棒球技術水準。
二、 提倡休閒運動,培養全民運動風氣。
三、 少棒甲組冠軍學校負責組織聯隊參加 108 年度 TOTO 盃少棒賽。
四、 青棒甲組冠軍學校負責組織聯隊參加 108 年度王貞治盃青棒賽。
參、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肆、 承辦單位: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
伍、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臺北市社子國小家長委員會。
陸、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至 4 月 19 日(星期五)。
各組比賽日期預定如下,無法參賽學校請勿報名。
一、 少 棒乙組:3 月 11 日(一)~3 月 15 日(五) 二、 少 棒甲組:3 月 18 日(一)~3 月 22 日(五) 三、 青少棒甲組:3 月 11 日(一)~3 月 15 日(五) 四、 青少棒乙組:4 月 08 日(一)~4 月 12 日(五) 五、 青 棒甲組:3 月 25 日(一)~3 月 29 日(五) 六、 青 棒乙組:4 月 08 日(一)~4 月 19 日(五) 柒、 比賽地點:新生棒球場、觀山棒球場。
捌、 比賽組別
一、 青棒(團體賽):
(一)甲組(木棒組):經教育局核定設置有棒球體育班或棒球專任運動 教練學校須參加甲組。
(二)乙組(鋁棒組):以推廣棒球運動為原則,依本競賽規程第壹拾捌條 辦理獎勵相關事宜。
二、 青少棒(團體賽):
(一)甲組(硬式):經教育局核定設置有棒球體育班或棒球專任運動 教練學校須參加甲組。
(二)乙組(軟式):以推廣少棒運動為原則,依本競賽規程第壹拾捌 條辦理獎勵相關事宜。(若不足 4 隊,則併入甲
組比賽)。
三、 少棒(團體賽)
(一)甲組(硬式):經教育局核定設置有棒球體育班或棒球專任運動 教練學校須參加甲組。
(二)乙組(軟式):以推廣少棒運動為原則,依本競賽規程第壹拾捌 條辦理獎勵相關事宜。
玖、 參加資格 一、 球員資格
(一)青棒
1. 應為 89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出生者。
2. 參賽選手,須以各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 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3. 轉學生參加此次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一年以上學籍者(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
為限;如原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學校於 107 年係因教育部諭令 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青少棒
1. 應為 92 年 9 月 1 日至 95 年 8 月 31 日出生者。
2. 參賽選手,須以各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 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3. 轉學生參加此次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一年以上學籍者(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
為限;如原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學校於 107 年係因教育部諭令 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三) 少棒
1. 應為 95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均可參加。
2. 參賽選手,須以各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 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3. 轉學生參加此次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一年以上學籍者(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日前即於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
為限;如原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學校於 107 年係因教育部諭令 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其他共同規範
(一)球隊應以學校之名稱參賽,每校限一隊參賽。
(二)在高國中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高國中組。
(三)欲參加本市各級球賽選拔之球隊、球員,務必註冊於「108
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盟」,並且符合該選拔賽規定,始具資格參加 選拔。
(四)開學日之認定: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布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 基準。
三、 教練資格
青棒甲組教練均須取得 B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青棒乙組、青 少棒、少棒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始能報名參 賽。
壹拾、 報名人數
一、職員: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教練 1-3人、管理 1 人。
二、青棒球員:甲組 18 名,乙組 18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三、青少棒球員:甲組 18 名,乙組 18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四、少棒球員:甲組18名,乙組 18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壹拾壹、報名日期:自 108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至 108 年 2 月 1 日(星期 五)下午 4 時止,以郵戳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壹拾貳、報名方式
一、將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到三級學生棒球錦標賽業務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報名後,請將核章之報名表(附件一)(加蓋學校關防),以掛號郵 寄或親送本校
(收件人名稱:社子國小學務處體育組謝孟瑞老師,地址:臺北
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6 段 308 號)辦理報名,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報名相關事項,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體育組,聯絡電話:
2812-9059#821。手機:0936-175970
壹拾參、比賽方式及制度:視報名隊數訂定之。
一、分組循環制 二、淘汰賽制
壹拾肆、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循環賽採積分制:每場勝隊得 2 分,和局各得 1 分,敗隊得 0 分。
二、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兩隊以上時亦同)
(二)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較低者為先。
(三)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較高者為先。
(四)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五)上述四項仍無法分出勝負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淘汰賽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並採突破僵局制)
(一)在正規局數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
(二)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三)延長賽開始時將繼續延用上一局的打序,如上一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 打者為第 8 棒,延長賽打者將從第 9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7 棒,
一壘跑者為第 8 棒。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壹拾伍、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壹拾陸、比賽用球棒: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棒。
壹拾柒、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規則。
壹拾捌、領隊會議暨檢討會議:」
一、領隊會議:領隊會議之審查球員資格由社子國小進行初審,並授權出 席之學校代表相互複審,惟各校應自行嚴格篩選,勿將資格認定之問 題留予承辦單位,造成審核之困難。若經檢舉違規之事實成立,則取 消參賽資格並報局議處。
(一)時間:108 年 2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請派員參加,未到者由本校 當眾代抽,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二、檢討會議:本錦標賽相關之建議或改進事項商討。
(一)時間:108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大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本年度原則及注意事項。
壹拾玖、獎勵
一、團體獎:取冠、亞、季軍三名(不足 6 校取前兩名),學校各頒獎盃 1 座及獎狀 1 紙、隊職員各頒發獎狀 1 紙(獎狀頒發至第四名)。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紙,前 3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全壘打獎除外)
(一)打擊獎:1 名。(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 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二)投手獎:1 名。
(三)全壘打獎:1 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 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四)教練獎:1 名。
三、請各參賽學校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敘 獎。
(一)比賽各類組別有 4 隊以上參賽者,優勝學校敘獎額度依「臺北市各級 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辦理:「參 加全市性比賽獲第一名者,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 2 次 1 人,領隊、管 理各嘉獎 1 次;第二名,領隊、管理、指導或教練各嘉獎 1 次;第三 名,指導或教練嘉獎 1 次 1 人」。
(二)比賽各類組別參賽隊伍未滿 4 隊者,擬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 下:3 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 2 名、亞軍比照第 3 名;兩隊參賽者冠軍 比照第 3 名。
(三)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各 隊指導教師或教練,擬核予嘉獎 1 次 1 人(不同組仍以敘獎 1 次為原 則)。
(四)優勝學校敘獎人員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若指導教師、教練或相關承 辦人為同一人時,則擇其最優一項敘獎。
※本賽事劃分甲、乙組,甲組名次採計甲、乙組參賽隊伍合併計算,
乙組名次依照乙組參賽隊伍獨立排序。
四、參與競賽前 3 名的校長敘獎,由獲獎學校人事單位報請教育局另案發 布。承辦、協辦學校校長之敘獎,直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另案發 布;惟教職員部分請各校自行依核定辦理敘獎相關事宜。
貳拾、成績公告
大會活動結束後一週內,承辦學校應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 各組團體優勝學校),並發函副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校得逕依 前項所列敘獎額度辦理敘獎。
貳拾壹、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 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教練指派隊長於裁判在紀錄表簽名認可前,
於紀錄表申訴欄內簽名【裁判在紀錄表簽名認可後,再提出申訴將不 予受理】。並在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具領隊及教 練簽名之正式申訴書,並繳交新台幣 500 元。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 終決,不得再行申訴。若申訴理由不成立,得沒收保證金。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審判委員審議處分之,決議後乃為最 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四、比賽進行中,任何人員不得向裁判人員質詢,如當面向裁判質詢,除 不予受理外,並視情節輕重提交大會裁處。
貳拾貳、比賽附則:
一、青棒甲組、青棒乙組、青少棒及少棒甲組複、預賽比賽時間,7 局或 120 分鐘(以先到為主)。冠亞軍賽不限時間。
二、少棒乙組複、預賽比賽時間,6 局或 100 分鐘(以先到為主)。冠亞軍 賽不限時間。
三、青棒甲組使用木棒,青棒乙組使用鋁棒。
四、各隊應於比賽時間 40 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30 分鐘前提出攻守名 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 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 5 局後容許次場球隊 5 人入場練習教練 1 人、投手 3 人及捕手 1 人)。
五、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
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六、比賽採 7 局制比賽,投手每場出場投球未超過二局(含),則不受隔場 限制,投手出場投球超過二局以上,則須受隔場限制,如該局上場投 出一球則視為一局(預、複、決賽均按此規範延續計算),每天比賽 上場之投手至多可投 7 局。
七、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 10 分,五局相差 7 分,即截止比賽。
八、先攻之隊伍請在一壘邊選手席,後攻隊伍在三壘邊選手席。
九、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區),並 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
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十、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 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 4 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
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 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野手集會每局限 1 次(不得超過 3 人),時間以 1 分鐘為限,第 2 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
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十二、守備時 1 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 1 分 鐘為限,第 2 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1 分鐘為限,每局第 2 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十三、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 糾正警告。
十四、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 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五、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或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須蓋關 防)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 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 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六、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 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七、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 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 下,攻守交換時比賽球須放置投手板上,不得任意丟放或交於裁 判。
十八、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 產生事端。
十九、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二十、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 續比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廿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 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 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 格)。如缺任何一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二、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 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並且 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廿三、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 者,視為投手違規。
廿四、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壘指導員除外)在回本壘前 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 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一壘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揮空棒掩護盜 壘,不得跨出擊球區,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
出局。
廿五、投手持球 12 秒內須投球,此 12 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 12 秒 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廿六、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 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廿柒、參賽學校若於競賽場上違反運動精神情事,當場第一次以警告方式 處理,第二次再犯則中止比賽,並將此事件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及 教育局當日完成議處。
貳拾參、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交由大會決議之。
貳拾肆、本競賽規程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