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微電影獎徵件辦法
New Taipei City Animal Protection Film Awards
中華民國108 年 9 月 18 日新北動防管字第 1083275847 號簽准案核定
一、 主旨
迎接動物保護影像運動,鼓勵全民從事影像創作,激發其發揮創意,發掘影像創 作人才,推廣影像感動藝術,實踐動物保護政策。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三、 徵件主題:
主題:給牠一個溫暖的家,個別影像創作作品片名自訂,唯須加上主題。
主題涵義:毛寶貝是我們的家人、主人是毛寶貝的全世界,希望透過微電影創作 鼓勵大家認養,同時也希望飼主建立正確飼養觀念,愛牠一輩子,認養不棄養,
給牠(毛寶貝)一個溫暖的家!
四、 報名資格
(一) 凡喜愛微電影創作者,皆可以個人名義參加,或得組隊報名參加,但應選定 代表人,原則以該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或製片任之,因涉獎金發給,代表人 為獎金之受領人及納稅義務人,亦為與本處就本競賽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相 對人。
(二) 入圍作品代表人為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徵件截止日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 理人同意暨承認後始具參賽資格,未補繳者將喪失參賽資格。
(三) 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五、 影片規範
(一) 內容形式:分劇情片及紀錄片 2 類收件評審。
(二) 影片長度:各類型影片 10 分鐘以內。
(三) 影像素材:自行拍攝,形式不拘。
(四) 音樂素材:
1. 自行創作。
2. 選用以「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commons.org.tw)」授權之音 樂,並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下載使用。
3. 其它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
六、 參賽流程:
(一) 報名與收件:
108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至 108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23:59前,將下 列資料E-mail 至徵件小組信箱:[email protected],信件主旨為「報 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微電影獎─○○○(片名)」,收到回覆,完成報名手續 1. 報名表(附件 1)word 檔。
2. 切結書(附件 2),此項文件須有代表人或相關人員簽章之 pdf 檔或影像檔。
3. 代表人及影片主創人員身分證明文件之pdf 檔或影像檔。
4. 影像創作作品企劃書電子檔,應包括劇情大綱、製作團隊介紹等。
5. 至少 3 張劇照及 1 張導演照(照片解析度規格至少為 300dpi)。
6. 含中文字幕的正片影像創作作品自行以720p 以上上傳至Youtube,並提 供連結,標題格式為「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微電影獎_○○○(片名)-(主題)」。
於資格審查通過後,需將影音檔上傳至雲端硬碟,並提供下載連結由徵件小 組上傳至本獎項官方臉書粉絲團進行人氣票選。
上述資料均以E-mail 傳輸,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徵件小組 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不受理評審。
(二) 評審機制:
採資格審查及評審2 階段辦理:
1. 資格審查:由徵件小組就申請者提送之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檢視申 請資格、各項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 徵件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2. 評審: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由所徵得影像 創作作品分組評審並選出獎項。
(三) 評分標準:
1. 專家評選:由主辦單位邀請 5 位專業評審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工作,
總成績90%。
2. 網路票選:依競賽辦法規定網路票選占總成績 10%。
3. 評分標準:
項目 評審評分 網友投票
比重配分 故事結構性及主題性 50% 人氣票選 10%
創意設計及文化內涵 20%
影音效果技術 20%
總分 100 分
4. 網友投票評分辦法:
本次活動評分包含 10% 網路人氣票選,依照人氣得票數進行排序且權 重給分。網路人氣票選第一名獲得10 分,第二名獲得 8 分,第三名獲 得6 分。
(四) 入圍公布及頒獎:
將於108 年 12 月 2 日於動保處官方網站公布入圍名單,並於頒獎典禮頒發 得獎者,頒獎典禮之場地、時間由徵件小組另行公告通知,入圍者須派代表 出席。
(五) 其他:
1. 每位參賽者不限參賽件數,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需由參賽者本人創作(共 同創作者可聯名參加)。
2.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播放狀況不佳或影片遭下架等情 形者,徵件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 獎項及獎勵
(一) 鑽石級微電影獎 1 名,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獎牌 1 面。
(二) 白金級微電影獎 1 名,獎金新臺幣 5 萬元,獎牌 1 面。
(三) 黃金級微電影獎 1 名,獎金新臺幣 2 萬元,獎牌 1 面。
(四) 新北動物保護微電影人氣獎 3 名:
所有入圍參賽作品於影展期間,網路人氣點閱率前3 名影片,獎金分別為新 臺幣1 萬元、7,000 元、3,000 元。
(五) 附註:
1. 參賽影片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得獎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者 由主辦單位代扣10%之稅金;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代扣 20
%之稅金。
2. 獎項原則為得獎作品每件頒發 1 面獎牌,參賽者於報名時應注意正確、詳 實填列團隊成員,倘有遺漏、訛誤不得據以要求更換補發。
八、 參賽者同意事項
(一) 為推廣本次競賽,參賽者應同意其參賽影像創作作品、劇照及其他相關資料 自受理報名起至活動結束期間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人為活動之宣傳 使用(含網路宣傳),並得將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
(二) 本競賽所有得獎影像創作作品之版權歸原著作權人所有,惟得獎者應授權主 辦單位無償進行下列使用:
1. 於本市市有場地或網路平台進行公開放映。
2. 繳交得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電子檔案,供非商業性之使用。
3. 供主辦單位為其他非營利目的之用途進行公播,授權同意書另由主辦單 位與各得獎影像創作作品參賽者訂定。
(三) 參賽者或得獎者若有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違反本活動規定或其他法令 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移除上傳影片,追回其已領取之 獎金、獎牌,參賽者、得獎者均不得有異議。
(四) 參賽者應擔保就其參賽影像創作作品享有一切著作權利,並無抄襲、剽竊之 情事,作品中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包含文字、影像與聲音等)時,參賽者 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 作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 與主辦單位無關。
(五) 參賽影片禁止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妨礙 社會正當風俗及公共秩序作品或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若有違
反,除得獎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並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其 已領得之獎金及獎牌。
(六)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所有註冊應為參賽者 自發性行為,不可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以免觸法。一經查證有偽 造或冒名,主辦單位有權不經說明,逕行取消活動之一切資格,並採順位候 補,不另通知。
(七)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等個人技術性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 賽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 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八) 如遇參賽者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及聯絡資料錯誤、作品規格與參賽資格不符,
或檔案無法讀取等情形時,造成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及作業,一概以棄權論。
(九) 主辦單位保留解釋、修訂本徵件辦法之權利。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微電影創作獎
報名表
原始片名
英文片名
出品人
片長 完成日期 (年
份/月)
報名類型 □劇情片 □紀錄片
□動畫片 組別 □一般組: 一般民眾
□兒童青少年組:未滿 20 歲
色彩 □彩色 □黑白 原始規格 □2K □4K □HD □Film
中文字幕 □有 □無 音響規格 □mono □Stereo □Dolby
英文字幕 □有 □無 建議級別
導演 製片
作品內容簡介 附件 1
(成員 1 為代表人,為獎金之受領人及納稅義務人,亦為與本處就本競賽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相對人)
成員 1
(代表人) 出生年月日
團體名稱 影片製作職務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成員 2 出生年月日
團體名稱 影片製作職務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成員 3 出生年月日
團體名稱 影片製作職務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成員 4 出生年月日
團體名稱 影片製作職務
附件 1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成員 5 出生年月日
團體名稱 影片製作職務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1. 如成員欄位或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複製增加。
2. 本表所列製作團隊成員,為影像創作作品得獎時獎牌將登載之人員,請注意正確 詳實填列,避免遺漏訛誤。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微電影創作獎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由代表人簽署),茲為參加「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 微電影創作獎」,特立本切結書,約定事項如下:
一、 相關規則
(一) 參賽者同意依本徵件辦法之規定參賽,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團決議 認定,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 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 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
並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牌。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 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 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三) 參賽者保證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著作權均為本人所有,或確已取得共同著作 權人之同意。
(四) 如有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 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 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異議。
(五) 如遇報名表填寫不完整、作品規格及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格式不完整以致無 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審結果,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不另通知。
(六)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 改或暫停本競賽之權利。
(七) 為確保得獎作品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二、 影片著作權
(一) 自行創作或合法取得授權之影像、音樂素材。
(二) 影片內之人物肖像,應獲得當事人同意拍攝。
(三) 參賽者投件以原創著作為限,影片經查屬抄襲或侵權者,取消其資格,得獎 者並予追回所有獎勵,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得 獎人應自行負責,如致主辦單位涉訟,應合為訴訟參加或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附件 2
主辦單位並對因此所受損害保有求償之權利。
(四) 為推廣本次競賽,參賽者應同意其參賽影像創作作品、劇照及其他相關資料 自受理報名起至活動結束期間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再授權人為活動之宣傳 使用(含網路宣傳),並得將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 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
(五) 本競賽所有得獎影像創作作品之版權歸原著作權人所有,惟得獎者應授權主 辦單位無償進行下列使用:
1. 於本市市有場地或網路平台進行公開放映。
2. 繳交得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電子檔案,供非商業性之使用。
3. 供主辦單位為其他非營利目的之用途進行公播,授權同意書另由主辦單 位與各得獎影像創作作品參賽者訂定。
(六) 原創宣示及授權:
參賽者報名申請之影音創作作品,保證作品為自行創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 智慧財產權,且有權為本同意之下列授權:授權人應該確認擁有其作品的著 作權,主辦方不承擔包括(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商標 權等糾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由參賽者承擔,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並保留取消其中申請資格及相關權利。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不限報名表內所列。
(二)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營運等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 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活動期間及活動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
(三) 參賽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主辦單位行使下 列權利:(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 營運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主辦單位得拒絕之。
(四) 參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 利,但因參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將不 能繼續利用主辦單位所提供之行政管理各項服務或影響其繼續利用之權益。
(五) 參賽者保證於活動期間或活動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 害者,參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得獎、領獎,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回覆確認同意領取獎金、獎牌,並提供主 辦單位所要求之完整領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
(二) 得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報名表登錄資料不符,主辦單位得要求得 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三) 得獎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者,由主辦單位代扣 10%之稅金,如為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代扣20%之稅金。
(四) 參賽即視為認同本徵件辦法之各項規定,若不合規定者,則取消參賽與得獎 資格。
(五) 參賽者對於本切結書規定,無任何異議。
此致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立切結書人:
(親簽蓋章)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 法定代理人:
(倘作品入圍,入圍作品代表人在徵件截止當日未滿 20 歲,須本欄法 定代理人同意暨承認後始具參賽資,
經通知未補繳者將喪失參賽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