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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環境危機時代國家永續居住環境之設計基準與策略研究---子計畫VI:地球環境危機時代建立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之研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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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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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子計畫六:地球環境危機時代建立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之研 究(III)

計畫類別: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621-Z-011-003-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

計畫主持人: 魏浩揚 共同主持人: 徐筱菁

計畫參與人員: 施建安 黃國昌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報告附件: 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1 月 4 日

(2)

地 球 環 境 危 機 時 代 國 家 永 續 居 住 環 境 之 設 計 基 準 與 策 略 研 究

子計劃六

地球環境危機時代建立 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之研究

本土營建廢棄物循環體系之建構

Construct of Recycling System of Building Waste in Taiwan 計畫編號:NSC 91-2621-Z-011-003

執行期限: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主持人: 魏浩揚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共同主持人: 徐筱菁 國立台北師範學院社教系 計畫參與人員:黃國峰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施建安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中文摘要

在台灣眾多的環境危機中,資源濫用與 營建廢棄物污染的狀況係極端嚴重的問題。

因之,如何借鏡環保先進國家作法,建立本 地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進而降低環境衝擊 是吾人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

本文首先以文獻分析的方式,介紹台灣 與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之基本規範與營 建廢棄物處理策略,研究後發現台灣及德國 之廢棄物處理策略是以循環經濟體系為模 式,賦予事業、消費者、政府不同的權利義 務。

本研究繼而蒐集彙整以德國為主的建築 物流循環機制,參考 Vigon 氏的結構化模型,

將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有關研究結果分別以 循環路徑、功能單元、物件與處理技術等三 個面向呈現之。

本研究最後比較德台兩國相關體系之差 異,進而對於現存台灣循環經濟機制提出以 下五點建議:

1. 法 規 與 定 義 方 面 :營建廢棄物與再生 資源須一體思考。廢棄物應依有害 度、處理方式之不同詳細分類,並賦 予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之處理責 任。

2. 建 築 物 流 體 系 之 控 管 方 面 :控管職權 宜下放至各功能單元之聯管自律組 織,並倡導廢棄物產生者負有推動自 身產品循環經濟之責任與義務。

3. 循 環 路 徑 方 面 : 宜廣闢多元再生途 徑,並應以各種獎勵性、抑制性、教 育性、物流資訊等措施,加強路徑之 誘導機制。

4. 功 能 單 元 控 管 方 面 :法規控管不彰之 弊病有待從「檢討各功能單元之控管 措施」、「加強控管執行之成效」等 方面進行改善。

5. 物 件 及 處 理 技 術 方 面 :應發展再生科 技、構工法以及物流評估、登載技 術,同時藉確保再生建材之品質與環 保性、環境標誌等方法提升再生建材 之競爭性。

關 鍵 詞 :綠建築材料體系、營建廢棄物、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

循環路徑、功能單元、物件及處理 技術

(3)

ABSTRACT

Confronted with the problem of building waste management in Taiwan, a nativ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reduce environmental impact. In this study, internal and international papers will b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Local building material recycling mechanisms such as organization,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 systems, etc. will also be discussed. These investigative findings in Taiwan and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re then to be compared.

According to related research by the EPA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clusion will be presented according to three aspects: the recycling process, function unit and object &

technology, in order to be adopted by policy making and legislation in Taiwan.

Keywords :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system, building waste, resource recycling act, waste disposal act, recycling process, function unit, object &

technology 一 、 緒論

(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曾經是太平洋邊的蕞爾小島,島上 山明水秀綠意盎然,因而贏得福爾摩莎的美 譽。曾幾何時,由於長時間生態建設的疏忽,

台灣的好山好水逐漸受到濫墾濫建及工業發 展失調的侵蝕,陷入空前未有的環境危機。

在此間眾多環境的危機中,尤以地區建 材資源濫用、營建廢棄物污染的狀況最為嚴 重。然而,由於台灣目前尚無完整的綠建築 材料體系,因此,也無法對本地的建築原料 以及營建廢棄物做妥善的資源管理。是故建 立本地綠建築材料體系,以提高建材物流利 用的效率,進而降低環境衝擊是刻不容緩的 當務之急。

綠建築材料體系之架構,乃以環保課題 為主軸。基本上,可從法律、制度、經濟、

技術以及管理面探討其建構的可能性。從上 述面向上初步檢討台灣現階段綠建築材料體 系的缺失,吾人可歸納下列問題:

1. 現行法規與政策缺乏對廢棄物清 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體系性思 考,在執行面上也未形成嚴密的控 管體系,以致濫倒現象無法有效扼 止,且無法建構完整的建築資材循 環迴路。

2. 營建廢棄物回收循環管道尚未完 整建立,以致大部分廢棄物仍進入 掩埋場,使得再使用率偏低,或僅 能進行低檔的再生循環。

3. 綠建築材料設計、製造、回收、再 製、拆組等技術未積極開發。

4. 營建廢棄物管理不彰,尤其未對有 害及無害廢棄物進行分類回收。

5. 二次構材性能規範未建立,無法提 供二次建材製造與控管的標準。

6. 掩埋場、棄土場等廢棄物最終處置 收費偏低,無法提供二次建材價格 上的競爭條件。

7. 二手建材管道、市場與情報網路缺 乏,無法使堪用的二手建材得到適 當的再使用。

8. 無本土化再生循環構法及工法以 及營建減廢技術的開發,以致現有 建築構造方式或營造模式無法提 供有利的循環條件。

9. 缺乏環保拆除方式之研究,致使在 原有拆除模式之下,無法有效降低 環境衝擊。

10. 一般大眾無足夠的營建廢棄物分 類回收及再使用之觀念;業主、計 劃者、工程師、營建業等建築相關 參與人士的環境教育有待加強。

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遂有「綠建築材 料計劃體系」研究構想之產生,企圖從政策、

法規、制度、經濟、技術以及管理等各個面 向上,提供台灣建築物流永續發展途徑之參 考。

因此,本研究在「地球環境危機時代永 續社區發展的設計基準與策略研究」整體計 劃的架構下,擬依 1.願景與基本調查,2.研擬

(4)

評估與設計基準,3.發展策略與法令規章之建 議等三階段分三年逐次進行,其階段性研究

主題與子題見下表(表格 1):

表格 1、本研究逐年計劃綱要

階 段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子 題 第 一 年 度 願 景 與 基 本

調 查

綠 建 築 材 料 之 特 質 探 討

國 外 綠 建 築 材 料 體 系 現 況 調 查

國 內 綠 建 築 材 料 體 系 現 況 調 查 及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國 內 發 展 綠 建 築 材 料 體 系 之 問 題 探 討

第 二 年 度 研 擬 評 估 與 設 計 基 準

綠 建 材 之 生 命 週 期 環 境 評 估 基 準 之 擬 定

建 築 構 材 再 生 循 環 潛 力 之 評 估 方 法 研 究

第 三 年 度 發 展 策 略 與 法 律 規 章 之 建 議

台 灣 地 區 綠 建 材 體 系 發 展 之 策 略 建 議

台 灣 地 區 應 用 綠 建 築 材 料 設 計 策 略 之 擬 定

第一年度工作之重點主要在於綠建築材 料體系基本理論之探討及綠建築材料之現況 調查,一方面對國內外相關公、私部門之組 織現況及其權責所在與其所推展之相關業務 進行瞭解,另一方面則蒐集彙整本地及先進 國家學術研究單位所進行之相關研究,以建 立國內綠建築材料體系、技術、相關規範發 展之願景。由於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之範圍 極大,故本年度之研究內容乃著重於建築生 命週期末期有關綠色拆建與廢棄物循環計劃 之探討上 (參見第一年結案報告)。

在瞭解台灣地區之綠建築材料體系之組 織現況後,吾人在第二年的計劃中進一步探 討本地之建材使用與環境衝擊之關係,其計 劃之重點在於探討本土性綠建築材料生命週 期評估的方法,並將研究範圍對焦於建築構 材再生循環潛力之評估方法、指標與模型的 建立,進而以此模型對一特定之台灣地區常 用之構法進行評估演練,以提供未來有關單 位全面對本土建材生命週期評估之方法學上 的建議 (請參見第二年結案報告)。

第三年計劃的目標則在於擬定本土化綠 建築材料體系的發展策略與法律規章的建 議,進而藉此提供政府決策階層修正現行法 規政策盲點,以及形成完整之建築資材處理 體系之參考;並建議台灣本地建築相關從業 人員推動建築資材再生循環可能之行為,以 期早日達成建築物流管理之環保目標。

(二 )「 處 理 」、「 清 除 」、「 回 收 」、「再利用」之 概念

本文常見「處理(Entsorgung)」、「清除 (Beseitigung)」之名詞,此處必須先加以澄清:

筆者為使用語清晰精確起見,將「處理」與

「清除」分為兩個不同意涵的概念,前者範 圍較廣,只要是有關處置或管理廢棄物之所 有行為,皆稱為廢棄物處理;廢棄物之「清 除」則指廢棄物被焚化或掩埋之行為。因此

「處理」行為包括預防、再利用、或者是清 除,甚至收集、運輸、儲存等的行為。1我國 廢棄物處理法有關清除與處理之名詞,並無 學理與法規上的定義,本文無法猜測該名詞 的確切意含,因為從不同條文中,所謂清除

1 同 Frenz, § 23 Rdnr. 10.

(5)

似乎另含有清掃的意思(如費清法第十一 條),因此本國法中清除概念是否相等於德 國法中清除的意義,本文採保留的態度。此 外,法規中尚有出現「清理」的概念,根據 法條內容,所謂清理的概念似包含處理與清 除兩者(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一條、第廿 八條)。

所謂「回收」與「再利用」的概念,台 灣廢棄物處理法中之使用方式,與德國法規 用法有些許不同。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文字 上曾使用「回收再利用」、「再使用」、「再 利用」、「再生利用」不同名詞。其中法定

「回收」概念於本國法規中的意義是:讓產 品與廢棄物形成循環體系(如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第一條),即英文 recycle 之意,而形成 的方式是取回再利用,包括再使用與再生利 用的兩種可能性(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 條),因此「回收」在我國法定定義上似不 包含清除的行為。但是德國廢棄物處理法 中,事業「取回」消費者用過的產品,意指 消費者不再需要產品後,事業負有廢棄物處 理法之義務,取回 (Rücknahme)產品加以處 理,因此此處取回後包括可能的處理情況,

甚至清除行為的可能性。

根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條規定,所 謂「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

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 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再生利用」

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 其他之用途而言。但是不同法規中經常出現 所謂「再利用」的概念(如廢棄物清理法第 廿八條第一項、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第二條),而根據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說明,與再生利用意義相 同,因此再利用與再生利用應同一義。雖然 法定定義上將再使用與再利用做了區隔,但 是根據回收的功能,將再利用侷限於再生利 用是違反循環經濟的理念。

為使概念使用更為明確、符合循環經濟 的理念,本文將嚴格區分不同名詞間的定義 與範圍(表格 2):「處理」指有關處置或管理 廢棄物之所有行為;「取回」指業者取回產 品加以處理之廢棄物法責任;「再使用」指 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產品直接重複使用或 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 之行為;「再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 其他物質結合,供作其他之用途而言;「再 生」則指再使用或再利用的行為;「清除」

則指廢棄物被焚化或掩埋之行為。至於我國 廢棄物處理法中有關名詞定義與使用有多義 及不精確的現象,絕對需要改進。

表格 2、中英德文廢棄物處理重要概念名詞對照表

中文 英文 德文

減廢 Reduce Vermeidung 再使用 Wiederverwendung

(含於減廢之概念中)

再利用

Reuse

Verwertung 回收

再生 再生利用

(再使用或再利用)

Kreislaufwirtschaft;

Recycle 取回

Recycle

Rücknahme

處理 Entsorgung

清除 Disposal

Beseitigung

(6)

(三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係以文獻蒐集、資 料彙整及分析為主,田野調查為輔,比較先

進國家與台灣有關營建資材、廢棄物管理之 組織、法規、政策及作法之差異,找出台灣 目前在此領域之問題所在,進而尋求改善之 道。

圖 1、計劃進行流程

修正

完 成 研 究 計 劃

台 灣 地 區 綠 建 築 材 料 體 系 建 構 策 略 建 議 彙整前兩年有關控制性拆建及建材生命週期評之研究

計 劃 開 始

國 內 綠 建 材 體 系 現 況 調 查 國 外 綠 建 材 體 系 現 況 調 查

檢討評估結果 Yes No

法律面探討 制度面探討 經濟面探討 技術面探討 組織面探討

綠建材循環路徑整理 綠建材功能單元整理 綠建材物件技術整理

台 灣 地 區 綠 建 築 材 料 循 環 體 系 策 略 建 構

蒐 集 彙 整 綠 建 築 材 料 循 環 體 系 基 本 理 論 與 方 法

(7)

宥於研究案有限的人力、時間、經濟等 因素限制,若只對體系中的部分問題作單項 局部之探討,以比較各國的發展,故然廣度 可以提高,但由於各國政 經技術的背景不 同,難以用同樣的標準權衡比較;且若僅對 單項因子作局部性之探討,較難覺察各個環 節間的關聯性,無助於對問題全面的澄清,

難免有見樹不見林之弊。因此,此種作法對 於強調體系全貌性探討的研究而言,並不適 當。故本研究嘗試以單一先進國家的相關體 系建構為鑑,一方面有助於整套系統完整的 瞭解,另一方面也可增加縱切面探討的深度。

為 使 本 研 究 的 思 考 面 向 更 為 廣 泛 與 深 入,本文乃以德國建築資材與廢棄物處理法 規與體系作為借鏡,其考量點係因該國環保 科技屬目前世界上幾個重要領先國家之一,

而其綠建築材料循環體系之建構較早,也較 為完善。研究該國在此領域的發展現況,將 有助於釐清整個領域發展的光譜,進而對綠 建材計劃體系的全貌有較完整的瞭解。此 外,德國也是一個法治國家,該國有完備的 法律制度,作為政府擬定與執行各項政策的 唯一準則,這裡當然也包括了控制營建廢棄 物或再生建材的生產及回收。而且我國行政 法體系一直深受德國法影響,因此德國營建 廢棄物處理法規值得吾人高度重視。

職是之故,本研究在中外文獻的搜集與 整理上,除彙整台灣少數有關綠建築材料循 環體系的相關研究報告外,主要乃以德國相 關資料為參考對象。

除以上相關文獻的蒐集整理外,本計劃 也針對台灣有關營建廢棄物的組織、相關法 規及目前的發展政策進行調查,以呈現目前 制度面上既存的問題。

本研究亦藉田野調查,釐清各種材料及 廢棄物的循環路徑與相關的公民營組織,特 別是建材再生工業技術現況及廢棄物處理機 構種類及其分佈、密度現況,以瞭解其供應 鍊的狀況。

最後,本計劃將本土建築材料現有的技 術、法律、經濟、組織、制度等等面向與西 方先進國家的現況進行比對,進而尋找改進 本土各面向問題的作法,提供政策擬定參考。

以上研究流程可以下列研究流程圖表示 之(圖 1):

文獻回顧

德國在營建廢棄物處理及綠建材領域的 相關研究,目前已有相當累積。在寬廣的研 究領域中,吾人可進一步將該國此類研究的 方向大體區分為:1.基礎理論,2.控制性拆建,

3.綠建材材料技術及型錄,4 減廢再生構法,

5.綠建材環境管理等五類加以說明。

1. 在 基 礎 理 論 探 討 上 , Bilitewski、 Gewiese 等人在其研究專著 中,提出完整的營建循環經濟理論。而 Kristian Fischer 所著之「循環經濟暨廢棄 物 法 中 之 策 略 (Strategien im Kreislaufwirtschafts- und Abfallrecht)」則從 建築資材與廢棄物循環處理策略之角度 完整地呈現了德國綠建築材料計劃體系 的全貌。

2. 在 控 制 性 拆 建 的 面 向 上 Marek、Rentz、Holzkamp 等人提出控制 性拆建的具體理論及作法,Schultmann 進 一步開發出控制性拆建物流數位化管理 的模型。

3. 在 綠 建 材 材 料 技 術 及 型 錄 方 面,Guntram 式的研究策重綠建材循環體 系的技術面問題綜觀性探討;2Haefele 、 Watjen 等人則對建築師設計導向的綠建 材型錄之建構不遺餘力。3

4. 在減廢技術方面,Willkomm 氏 致力於工地減廢的探討,而 Bredenbals 氏,除對設計、營造減廢提出具體的作法 建議外,也深入研究再生構法開發的可能 性。

5. 而於綠建材環境管理與經濟性 的領域上,Schimmelpfeng 與 Weber 等人 大 力 推 廣 生 態 查 核 (Oeko audit 及 ISO 14000)等技術在綠建材產業的應用。

反觀國內相關領域的研究,仍屬啟萌階 段,除少數有關廢棄物現況調查、4土方資源 回收技術,5以及零星再生混凝土的技術之研 究外,對於整個建材循環體系的建構,6乃至 台灣廢棄物處理法(包括營建廢棄物處理)

的相關資料並不多見,尚待更多研究者投入。

2 Guntram

3 Haefele

4 顏聰、黃榮堯、陳明良

5 陳文卿

6 陳瑞玲、黃榮堯

(8)

是故,研究先進國家相關領域的現況發 展,除可瞭解綠建材循環體系的國際發展走 向外,更可對國內現存的廢棄物再生處置問 題提出改進的可能性,進而從法規、經濟、

技術等整個體系各個面向上,設計出符合國 情的政策,以推動綠建築材料在台灣的生根 發展,實踐永續經營的理念。

(四 )研究成果架構

本結案報告之內容,乃將研究成果分成 1. 營建廢棄物處理之政策、策略與法規, 2.

營建資材循環機制與作法,以及 3. 總結等三 大部分加以呈現。

在營建廢棄物處理之政策、策略與法規 方面,主要呈現體系與法令構成之基本原理 與構想。首先在環境法的架構原則下,彙整 德國營建資材與廢棄物處理之基本觀念及法 令政策,繼而以此架構比對目前台灣現有的 法規體系,從而凸顯台灣法規政策體系需要 補強的地方。

在營建資材循環機制與作法方面,則側 重將前述體系構想實踐的具體機制與方法。

在這個部分,本研究將營建資材循環機制於 法律、技術、經濟、組織、制度等面向實踐 之可能性分別由 1.循環路徑、2.功能單元、3.

物件與處理技術等三個面向,以結構化之方 式表現之。同時,就每一種實踐的具體作法 檢視台灣類似作法之有無與可茲借鏡的地 方。

最後,本研究報告總結綠建築材料計劃 體系之原則、政策、策略、法規與實際作法,

提供本土實際可行之改進建議方案。

二 、 營建廢棄物處理之政策、策略與法規 本章論述的重點係於環境法的架構下,

探討決策階層如何形成有利建築資材循環的 營建廢棄物處理概念,並將其貫徹於法律體 系之制定與政策之執行上,使國家的廢棄物 處理無論在政策、策略與法規制定等面向 上,形成邏輯清析而又嚴密的體系。

在進入法律政策面向的討論前,本文首 先提出以下疑問:

1. 有哪些環境法規範了處理營建 廢棄物的事項?

2. 這些法規形成了哪些共同、基 本的處理原則?

3. 有無存在不符合最佳處理營建 廢棄物方式的規定?該如何改進?

4. 政府依法執行時,可有更多的 做法?

建築資材之浪費與其廢棄物所造成的環 境污染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政府目前環境政策 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然而,台灣身為憲政 法治國家,施政必須遵守法律,因此了解現 行環境法規下上述問題的解釋、設計符合憲 法的環境法規供執行之依據,並誘發政府與 民間有利再生循環的行為,是本研究最終的 目的。

以下章節之敘述首先探討先進國家如德 國的營建廢棄物處理構想及其與其法規與政 策制定之關連性;進而將歸納所得之模型與 台灣廢棄物處理之構想、政策、法規擬定之 作法相比對,以找出兩國相關法令制度在作 法及想法上的差異點,進而尋找台灣營建廢 棄物處理的構想、政策、法規等面向可茲參 考的作法。

(一 )法 律 對 於 處 理 營 建 廢 棄 物 的 基 本 觀 點 與 論述範圍

此外,在進入本文前,筆者擬就本文所 呈現的「法律觀點」提出說明。本國人對於 法律的觀感仍多停留在「戒律」的認識,戒 律的功能主要在強制的個人行為,但是法律 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已跳脫出僅由「禁止」

的方式來限制人民的行動的工具,法律在今 天所扮演的角色,應該是導引社會完成共同 目標的規則。法律在建立規則時,並非單從 外部可見的行為或者是待解決的事項來訂定 出禁止或誡命的規範,其實它是以「法律關 係」作為標準,檢視法律主體之法律行為是 否符合法定的權利義務,甚至組織權力的分 配與節制。而此個人權利義務與組織權限的 界定,來自於政策所訂定出的原則。因此本 文的說明順序,以先了解環境政策的重要原 則,而後分析廢棄物處理的基本理念,及其 與環境政策的關係,具體的主題則是相關法 規的權利義務規定,以及國家的權限。

(9)

營建廢棄物之處理問題屬於環境保護整 體政策中的一環,因此討論時,必須關照與 配合整體環保目的與做法。營建廢棄物依其 性質仍屬廢棄物之一部份,為廢棄物處理法 之範圍,而如何處理始符合環境法中有關 水、空氣、噪音之規範,又與其他法規密切 相關。是故,營建廢棄物之處理規則,不僅 限於廢棄物處理法,亦需參照環境保護基本 法以及相關規範。然而為符合上述之具體研 究問題,以及限定範圍,本文將只針對環境 與廢棄物處理之基本法律予以討論。我國環 境與廢棄物處理之基本法律為「環境基本法」

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

有關營建物處理的法律,除法令規章外,並 無形式法律;德國方面,其尚未制定出總則 性的環境基本法,廢棄物處理則有「循環經 濟暨廢棄物法」作為原則的規範,有關營建 廢棄物處理亦如台灣,以法令規章行之。詳 細的內容將在下文中說明。

(二 )營建廢棄物處理政策與基本原則 1、廢棄物與環境政策

近五十年來,自然環境遭受破壞的其中 一項重要因素在於人所製造的垃圾。二次世 界大戰結束後,社會經濟步入繁榮的盛景,

商品不斷增加,刺激著人類消費的慾望,而 消費品用過即丟的行為,形成所謂「拋棄型 社會」,如何處理垃圾遂成為社會的迫切問 題。從垃圾量而言,大量垃圾的處理首先面 臨何處去找適當且足夠掩埋場地?從垃圾的 質而言,含有有害物質的垃圾將使垃圾處理 更形棘手。

以往處理垃圾以掩埋方式為主,垃圾山 是中外社會共同慘痛的環境經驗,而垃圾的 收取方式也極為簡便,即民眾的垃圾概由政 府收運處理,甚至不用繳交清潔費。八零年 代起,垃圾處理的觀念在廢棄物掩埋場永遠 不敷所需以及環保意識下,有了極大的轉變。

如何處理垃圾-法律上稱之為「廢棄物」

-在新的處理觀念下,分為三個先後的階 段:首先是預防廢棄物出現或以原有狀態再 使用(預防),當廢棄物產生或無法再使用 時,檢視該物是否可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料或

能源(再利用),唯有該廢棄物不能再有其 他用途時,才加以焚化或掩埋(清除)。

此一從減少與利用廢棄物觀點出發的解 決方式,雖然立意良好,但在執行上仍有「實 踐性」的困難:廢棄物的出現與處理並非僅 依賴國家藉由實行公權力就能達成上述目 標,法律在此戒律性的功能非常有限,因為 政府不可能在每個環節都擔任環境警察的角 色。因此廢棄物處理政策能否提供足夠經濟 誘因,促使產品製造者、使用者、丟棄者願 意承擔環境責任,成為討論廢棄物處理政策 與法規的重要議題。

2、以環境法為基礎之法規體系--環境法 對廢棄物之原則規範

廢棄物的處理之成為問題是從環保觀念 出發,為環境保護下重要的環節,因此討論 廢棄物處理政策或法規,應以環保政策暨環 境法為上位概念,配合整體環保措施,因而 本節從環境法基本原則角度探討環境法與廢 棄物處理法間的關係。

(1)環境法與環境基本法

環 境 法 乃 指 與 環 境 有 關 一 切 法 令 的 總 稱。體例上包括以重要原則為內容、以及個 別規範土壤污染、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 污染、有毒物質處理、廢棄物處理等之行為、

組織、程序的形式法律與行政法令。根據法 律位階的性質,後者之個別事項規範必須遵 守符合環境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牴觸,7問 題是,何者是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一條,8本法具有特別 法的優先性質,明文訂出環境法總綱性的原 則。陳慈陽整理個人意見與德國環境法理論 後,認為環境法應具有以下幾項基本原則:9預 防原則、危險防禦原則、污染者負責原則、

共同負擔原則、集體負擔原則、合作原則、

永續性原則、禁止現存環境受更惡劣破壞之 原則、衡平原則、超國界的環境保護原則。

上述各項環境基本法究竟提出了哪些環境基 本原則,可從明文規定與條文解釋衍生而

7 詳見:陳慈陽,pp.199-201。

8 環境基本法第一條:「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 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 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

9 內容詳見:陳慈陽,pp.199-234。

(10)

得,供個別環境法規(包括廢棄物處理法)

依循:10

A、預防原則:

本原則在使環境在未遭受破壞前即預先 防止危險的產生,為環境保護首要原則,表 現在執行面之事項包括「環境標準規範」與

「環境計劃」或「環境評估」。環境基本法 關於本原則並無明文規定,但可從第 9、15、

16、19、24、25 條等解釋導出。如何讓廢棄 物不產生或減少產生,或者讓廢棄物再利用 成為資源(綠色設計),都是預防原則在廢 棄物處理中的運用。11

B、保護原則:

即危險防禦原則,本原則指處理或排除 已經具體存在之環境危害,以達成環境保護 的目的。此種以確保環境品質不會更加惡 化,甚至未來有改善與回復原狀可能的原 則,實際做法為環境管制措施。廢棄物處理 法的條文多屬此一種措施規定,不過如何能 因此有效管制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需更多 實證研究。12

C、污染者負責原則:

此項從經濟面為責任歸屬的規範,是由

「污染者付費原則」發展出的原則。藉環境 污染者對其行為之成本考量,達成避免或排 除污染的效果,國家除可要求污染者付費 外,亦可採取徵收費用的措施行之。13環境基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廿八條污染者付費以 及第卅二條環境公課與環境使用費的規定屬 之。廢棄物處理法中產品製造人(事業)的 義務,就是根據此一原則所導出。

D、共同負擔原則:

當適用上項原則但污染者不明時,環境 污染的排除費用即由社會共同來承擔。環境 基本法規定在第四條第三項。

10 我國環境基本法規範較為零散,有時忽略了其基本 法總綱性的目的。

11 郝龍斌,p.24。

12 郝龍斌,pp.24-25。

13 本原則是否能夠達成保護環境的目的,在德國與美 國皆有爭論,法律面分析可見陳慈陽,pp.207-221;

如何制定法律以求得最大效益之經濟學面討論,可 詳見大衛•傅利曼,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台北市:

先覺,2002。

E、集體負擔原則:

另一種排除污染成本之負擔方式為團體 負擔,例如由所有水泥製造廠來負擔因生產 水泥所製造的污染整治費用。常見的方式為 設立環境基金(環境基本法第卅一條)。

F、合作原則:

此原則闡明民眾、產業界、政府對環境 保護都有責任,具體做法是環保政策的共同 參與完成,包括資訊共享、公聽會之聽證程 序、與民間環保團體之合作等。環境基本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即明示此一原則。

對於廢棄物處理而言,業者、消費者、政府 則應共同負擔廢棄物減量、再利用及清除的 責任。14

G、永續性原則:

環境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環境使用 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落實在廢棄物處理,

即建立所謂的「循環型社會」,形成產品永 續利用的循環經濟市場。15

H、禁止現存環境受更惡劣破壞之原則:

最消極的環境保護措施,必須使環境能 夠維持現狀,不受更進一步的破壞。環境基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資源總量管制措施、

以及其他資源管制措施皆在實踐此一原則。

I、衡平原則:

利益衡平為制定政策與立法時面對不同 需要所應具備的考量,環境基本法第三條認 為「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 護」,但是環境破壞的結果當不會產生急迫 的危險時,往往令人忽略,因此若「經濟、

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 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J、超國界的環境保護原則:

環境保護工作是沒有國界的,因此尋求 國際合作是必然的行動(環境基本法第十二 條),參與制定與遵守國際環境法為環境政 策重要的事項。

以上各原則之發展與確立,其實深受德 國環境法之影響與繼受。德國環境法法典之 發展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總則編形式的基 本法產生,16但是在理論上已經發展出上項十

14 郝龍斌,p.24。

15 郝龍斌,p.23。

16 詳見陳慈陽,pp.193-197。

(11)

點原則,作為個別環境法規,包括廢棄物處 理法的基本原則。17

(2)廢棄物處理法

本文所稱廢棄物處理法並非指「一個」

法律,而是指所有關於廢棄物處理行為的法 規,而這些法規在法規體系中有其平行與上 下的縱向關係。

17 Kloepfer.

(12)

表格 3、德國聯邦營建廢棄物相關重要行政法令(本研究整理)

法令名稱 制定目的

歐洲廢棄物型錄施行辦法 (Verordnung zur Einführung des Europäischen Abfallkataloges (EAKV))

需要特別監控廢棄物訂定辦法 (Verordnung zur Bestimmung von besonders überwachungsbedürftigen Abfällen (BestbüAbfV)) 需要監控廢棄物訂定辦法 (Verordnung zur Bestimmung von überwachungsbedürftigen Abfällen (BestüVAbfV))

營建廢棄物之定義與分類

住宅區廢棄物再利用與處理規則 (Technische Anleitung zur Verwertung, Behandlung und sonstigen Entsorgung von

Siedlungsabfällen (TASi))

營建廢棄物之定義與分類 在地分類義務

運輸許可辦法 (Verordnung zur Transportgenehmigung (TgV)) 無污染營建廢棄物之運送 許可規範

再利用與清除證明辦法 (Verordnung über Verwertungs- und Beseitigungsnachweise (NachwV))

營建廢棄物種類、數量、處 理許可證明

廢棄物經濟計劃與成效評估辦法 (Verordnung über Abfallwirtschaftkonzepte und Abfallbilanzen (AbfKoBiV))

需監控營建廢棄物之造冊 規範

廢棄物處理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Verordnung über Entsorgungsfachbetriebe (EfbV))

廢棄物處理團體管理準則 (Richtlinie zur Anerkennung und Tätigkeit von Entsorgergemeinschaften)

廢棄物處理者之權限與管 理

德國的法規體系,依德國基本法中聯邦 與各邦權責分配關係,以及法律位階效力,

分為聯邦法律與邦法律,且各自從上層到下 層的憲法、議會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成一體系,此外,由於德國為歐洲 聯盟的會員國,歐盟所訂的環境法對於德國 環境法有約束效力。因此,德國廢棄物處理 法的範圍應包括歐洲法、聯邦法、以及各邦 的邦法,本文即以聯邦法為主要焦點。

廢棄物處理方式從單純的清除,到發展 出「預防-再利用-清除」三階段的觀念,

德國政府賴以遵循的廢棄物處理法規因之也 出現重大變革。例如 1994 年德國聯邦政府大 幅修訂聯邦廢棄處理法,不僅內容以新的觀 點加以整體翻修,法規名稱亦依內涵由「廢 棄物法(Abfallgesetz)」改稱「循環經濟暨廢棄 物法(Kreislaufwirtschafts- und Abfallgesetz)」

(以下簡稱 KrW-/AbfG)。關於營建廢棄物 的重要行政法令,在聯邦有如下之規定(表格 3):

台灣之廢棄物處理的法律體系與德國相 同,是以金字塔的方式來規範,除了憲法(增 修第十條第二項)、環境基本法為其法源外,

形式法律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棄 物清理法」為所有廢棄物處理法令之母法:

「廢棄物清理法」於民國九十年以新的觀點 歷經最大的變動而修定公佈,九十一年「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生效施行。與德國不同的 是,「預防-再利用-清除」三階段的廢棄 物處理觀念,在德國是在單項法規中來規 定,而我國則被切割為兩個相互有部分重疊 規定的法律。

台灣營建廢棄物的處理規範體系,除上 述法律外,重要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例計有

(參見表格 4):

(13)

表格 4、台灣營建廢棄物處理相關行政法令(本研究整理)

法規名稱 制定目的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有關廢棄物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

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一般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廢棄物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 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一般管理辦法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營建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

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有關營建廢棄物可再利用與管理說明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法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 作業辦法

營建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規範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辦法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 數量規定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3、廢棄物處理基本理念

(1)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經濟 A、循環經濟之概念與法規範

為使人類的廢棄物不再污染自然環境,

以及將廢棄物轉化為資源,用以保護自然資 源 , 德 國 發 展 出 「 循 環 經 濟 (Kreislaufwirtschaft) 」 與 「 廢 棄 物 經 濟 (Abfallwirtschaft)」的概念,以作為廢棄物處 理政策、法律、經濟措施之方針。所謂「循 環經濟」便是一個循環系統設計,在這個體 系中,產品的研發、製造、加工、銷售都應 讓其在使用後,儘量減少成為廢棄物:若產 品成為廢棄物後,將是在不影響環境的狀態 下再利用、或者是不產生污染地被清除掉。

再利用的過程中,再生資源將成為製造新產 品所需的材料,或者運用為能源。而「廢棄 物經濟」即指該循環體系中對廢棄物處理之 概念(圖 2)。

根據這樣的理念,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 物法有以下五個機制,用以實踐整套循環經 濟:18

第一: 擴展「廢棄物」的概 念範圍 廢棄物的範圍不再僅限 於需要備清除的物品,而進一步包括 經 濟 產 品 與 再 生 資 源 (sekundäre Rohstoffe)(§§ 3, 4 III 1 KrW-/AbfG);從建築生命週期管理 的觀點視之,廢棄物管理的概念不再 僅限於建材於生命週期末期之廢棄 物處理問題,而是擴大到整個生命週 期每一期程的物流管理。

18 可參見 Frenz, Einleitung, Rdnr. 9-13

(14)

圖 2、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經濟系統圖示19

19 Cord-Landwehr, p. 6

生產、加工 服務、消費

廢棄物

生 產 -工廠經營 -流程技術 -循環進行

產品設計 -重複使用 -多用途使用

預防

可預防 理由成立

廢棄物再利用

可做為能源 加以利用

理由成立

處理

焚化

清除廢棄物 可做為能源

加以利用 理由成立

可再利用

適於掩埋 理由成立

預先處理

掩埋

處理

間接 控制

根據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第24條之取回義務 進行廢棄物清理

(材料)

(能源) ( 殘

)

(材料)

(材料) (能源) (剩餘物)

(

) 入

(15)

第二: 確立「預防優先原則」

法律明文表示(§§ 4 I, 5 I, 5 II 2 KrW-/AbfG),預防廢棄物產生優先 於廢棄物再利用與清除,廢棄物再利 用則優先於清除,至於再利用作為材 料或能源,則無先後次序規範。從建 築生命週期管理的觀點視之,即營建 產品的規劃、設計等早期期程之物料 管理應較之晚期的廢棄物再利用與 清除等工作更受到優先重視。

第三:

由私人清除廢棄物 原則上由事 業自行清除其產品之廢棄物,政府之 廢棄物處理機關(öffentlich-rechtliche Entsorgungsträger) 退 居 輔 助 地 位 (subsidiäre Rechtslage)。事業如果無 法自行處理時,法規設立了可將處理 義務移轉給經濟團體(Verbände)或是 自 設 之 自 治 社 團 (Selbstverwaltungskörperschaften) 的 制度(§§ 17, 18 KrW-/AbfG)。

圖 3、廢棄物檢核圖20

20 Cord-Landwehr, Klaus (2000), Einführung in die Abfallwirtschaft, 2. Aufl., Stuttgart, p. 10

廢棄物 (家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營建廢棄物)

預防

再利用 或 清除

進行有害物質分離

材料循環

特殊廢棄物

原料 未知廢棄物

可做為材料加以再利用

生物循環

肥料 可以生化方式轉化

加溫處理

剩餘物

剩餘物

是 加溫處理

能源

原料

否 掩埋 可再利用

中性廢棄物 否

否 否 否

諮詢公眾事務

(16)

第四: 事業之產品取回義務 透過取回不再使用之產品,並加 以處理之義務(§ 24 KrW-/AbfG),迫 使事業從產品研發與設計之初,即要 善盡廢棄物之環境法責任。

第五: 「自發」與「自我監 控」系統 若所有廢棄物處理法之 義務實踐,皆由國家來監督,其將耗 費大量的行政成本,因此法律在事業 之 產 品 責 任 中 設 計 了 「 自 發 (Selbstmotivation) 」 與 「 自 我 監 控 (Selbtkontrolle) 」 系 統 (§§ 18, 19 KrW-/AbfG),國家僅依照廢棄物需 要 監 控 的 等 級 彈 性 監 督 (§§ 40-48 KrW-/AbfG)。

B、「預防-再利用-清除」處理順序與方式 廢棄物處理三階段「預防-再利用-清 除」有其特別的成立條件與順序,因此德國 廢棄物處理法對於處理方式,特別明文規定 在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第二條,並以此次序 作為該法規範目的,以及法規結構中的縱向 順序。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第二條第一 項謂:「本法規定適用於廢棄物之一、預防 (Vermeidung) 二、再利用(Verwertung) 三、清 除(Beseitigung)」(圖 3)。

預防廢棄 物 的 產 生 有 兩 種 方 式 可 以 達 成,第一種是在生產與消費時,產生質與量 上無害與最少的廢棄物,或者讓產品儘可能 耐用,以及損害時容易修復;第二種是讓產 品就同一種使用目的下,可以重複使用,或 者有更多樣的使用方式(§ 4 II Kr-/AbG)。德國 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廢棄物產生後再利用的方式,應考慮廢棄 物是否能做為其他產品的材料或能源,此一 立法構想在於減少廢棄物與減少動用原始資 源。清除廢棄物表示該產品將脫離循環經濟 系統,進入廢棄物經濟系統,而其處理方式 應 以 符 合 大 眾 福 祉 的 方 式 為 之 (§ 10 I KrW-/AbfG),由於掩埋方式除了場地尋覓困 難、影響觀瞻外,且容易污染地下水,因此 政策選擇上以焚化先於掩埋。

根據我國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預防-再利用-清除」亦為我國處 理廢棄物之基本模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6

條),21 營建廢棄物的處理政策與規範亦以 此模式為標準訂定之。

C、何謂「廢棄物」?「廢棄物」與「再生資 源」之法律定義

物品之所以被認為是垃圾加以丟棄,可 能並非是因為該物已經處於破舊不能使用的 狀態,而是使用者認為該物已無使用價值,

例如衣物因為小孩長大不能穿而丟棄,衣服 可能只穿過兩次。在過去,垃圾在送進垃圾 袋後,即成為「廢棄」之物,但是在今天的 觀點,如果物品不隨意丟棄,即預防垃圾的 產生,那麼就沒有廢棄物出現;或者是進一 步,垃圾經過篩選,可以變成「資源」,這 種轉變影響了法律中對「廢棄物」的定義與 概念。

根據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之規定,

廢棄物指所有在該法附錄一中,22占有者已拋 棄 、 欲 拋 棄 、 必 須 拋 棄 的 動 產 (bewegliche Sache)(§ 3 I Kr-/AbG)。對於立法者而言,物 的 棄 置 意 願 (Erledigungswill) 以 及 狀 態 (Entledigung)是廢棄物出現的要素;23動產指 德國民法第九十條之動產概念,其形式必須 是固體物,即非流體或氣體物,但不包括土 地或土地附著物,人與動物的屍體之處理則 另 有 規 定 。24根 據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指 令 (75/442/EWG, 91/156/EWG)對於廢棄物的分 類方式,德國也定出了廢棄物分類清單,稱 為各邦工作共同體清單(LAGA-Liste),25清單 中不僅廢棄物有其歸類,並有定義與六位數 編碼(EAK-Schlüssel),以便於廢棄物之管理。

26

台灣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何謂廢棄物並未 有法定定義,該法第二條僅指出廢棄物的種 類,不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條規定,

當廢棄物仍有利用價值,稱之為「再生資 源」,廢棄物則指不能夠再利用之物(資源

21 郝龍斌,p. 15。

22 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附錄一為廢棄物種類,分 為十六組。

23 Giesberts/Posser, Rdnr. 77-80.

24 Giesberts/Posser, Rdnr. 73.

25 LAGA 為 Länder-Arbeits-Gemeinschaft-Abfall 之縮 寫,該文件為依照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做更具 體的廢棄物處理規範。清單內容詳見 Cord-Landwehr, pp. 13-16。

26 有關營建廢棄物之分類見本文 0。

(17)

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九條)。27因此,我國廢棄 物清理法中的廢棄物為廣義,單指被棄置之 物,其中如果能夠再利用,在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又稱為再生資源;狹義的廢棄物則指已 經不能再利用、須清除之廢棄物,為資源回 收再利用法所使用之概念。由於廢棄物之概 念於本國法中並未統一,並且又加入再生資 源之概念,令人混淆,建議修法彙整。

由於廢棄物應予事先預防的觀念,因此 誰有預防物品變成廢棄物的責任,及其義務 範圍,成為廢棄物處理法重要內容之一,因 而廢棄物處理法中亦須有「產品(Produkt)」或

「物品(Erzeugnis)」的概念,即消費者以使用 為目的之所有動產(圖 4)。28

圖 4、廢棄物與產品定義29

27 另可參見郝龍斌,p.25。該文雖然認為我國法律應將 廢棄物採狹義概念,但是該文以及其他法規在運用 時,仍多採廣義概念,即如同德國對廢棄物之定義。

28 Fischer, p. 13.

29 Cord-Landwehr, p. 12

D、廢棄物類型與處理責任概述

廢 棄 物 依 照 不 同 觀 點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式:

a. 以出現的場所來分,包括家戶與其他場 所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 項;§ 13 Kr-/AbG),其他場所常見的有 工業或商業場所,或是公共機構,或指 農業廢棄物;

b. 依性質分為需要監控的有害型與不需要 特別監控的無害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 §§ 3 XIII, 40 ff.

Kr-/AbG);

c. 依用途可分為包裝或是其他廢棄物(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第 12-14 條 ; § 23 Kr-/AbG);

d. 依可再利用程度分為可再利用廢棄物或 須清除的廢棄物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19 條;§ 3 I Kr-/AbG)。

在廢棄物處理法中,這些不同的分類實 涉及法律上的責任歸屬,也就是說,根據不 同廢棄物的類型,立法者賦予產品或廢棄物 之占有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權利義 務的範圍。舉例來說,家戶廢棄物的占有人 為個人,廢棄物的性質以無害居多,因此該 法律主體-家戶廢棄物的占有人-負擔較輕 的廢棄物處理義務,甚至將廢棄物再利用的 規定,也僅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沒有任何 強制之義務與責任,30但是事業以及非家戶垃 圾的所有人,其廢棄物處理義務卻更重、更 複雜。

E、營建廢棄物

根據 LAGA- Liste 德國營建廢棄物分為下 列三大項(見表格 5):31

30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條雖然規定「國民有其責任 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 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但是此一義務在本法 並無進一步具體規範,亦無其他法律加以明定,因 不符合憲法之依法原則,實際上並無任何義務產生。

31 Bilitewski, p. 12.

被佔有人自願或非自願下所棄置之

所有動產

原料產品 循環經濟廢棄物所定義 之廢棄物

廢棄物

再利用

按照KrW-/

AbfG附錄2 之程序做為 材料或能源

廢棄物

清除

按照KrW-/

AbfG附錄1 之程序做為 材料或能源

不需監控者 需要監控者 需要特別監控者

產品

保持原有 產品型態 可再使用 繼續使用

材料 於工廠中 直接在利用

如廢紙 玻璃

(18)

表格 5、德國營建廢棄物之定義與分類

營建廢棄物種類 LAGA 編號 TA Siedlungsabfall 之定義 例示 1.土方

(Bodenaushub) 31411 無毒、自然生長或已經使用的土

方或岩石等 土方、砂、卵石、黏土、岩石

2. 礦物質營建廢棄物

(Bauschutt) 31409 營建行為所產生的礦物質材廢 棄物,其具些許異質材者

土壤、混凝土、磚、石灰磚、砂漿、

石膏、輕質建材、磁磚、岩棉 3.道路廢棄物

(Straßenaufbruch) 31410

以水化作用或瀝青、焦油等材膠 結而成之礦物質材,其使用於道 路工程者

瀝青、焦油、混凝土、砂、卵石、

地磚、收邊石 4.非礦物質營建廢棄物

(Baustellenabfälle) 91206 營建行為所產生的非礦物質材 廢棄物,其具些許異質材者

金屬、木、塑膠、紙類包裝材、電 線、顏料、油漆、黏著劑、絕緣材

表格 6、歐洲廢棄物型錄(Europäischer Abfallkatalog)中含道路類之營建、拆除廢棄物分類及 編號32

EAK 編號

廢棄物種類

1701 混凝土、磚、磁磚、陶磁及含石膏基之廢棄物 170101 混凝土

170102

170103 磁磚與陶瓷質材 170104 具石膏基之材質 170105 具石棉基之材質 1702 木、玻璃、塑膠 170201

170202 玻璃 170203 塑膠

1703 瀝青、焦油及含焦油之產品 170301 含瀝青、焦油之產品 170302 含瀝青、無焦油之產品 170303 焦油、含焦油之產品 1704 金屬,包含合金 170401 銅、黃銅、青銅 170402

170403 170404 170405 鋼及鐵 170406 170407 混合金屬 170308 電線

1705 土壤及港口土方 170501 土壤及石頭 170502 港口土方 1706 絕緣材

170601 含游離石棉之絕緣材 170601 其他絕緣材

1707 混合性營建及拆除廢棄物 170701 混合性營建及拆除廢棄物

32 EAK-Verordnung - EAKV

(19)

在 歐 洲 廢 棄 物 型 錄 (Europäischer Abfallkatalog)裡共計二十類的廢棄物中,廢營 建及道路相關廢棄物乃屬第十七類,其下又 分 1. 混凝土、磚、磁磚、陶磁及含石膏基之 廢棄物、2. 木、玻璃、塑膠、3. 瀝青、焦油 及含焦油之產品、4. 金屬,包含合金、5. 土 壤及港口土方、6. 絕緣材、7. 混合性營建及 拆除廢棄物等七大類;各種廢棄物之編號可 參見表格 6:

我國法令對營建廢棄物之定義有三:33 a. 營建、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程所產

生之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 處 理 方 法 級 設 施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六 項)。

b. 營建、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程所產 生之砂、石、土、磚瓦、水泥塊、

混凝土塊等性質安定之固體廢棄物

( 環 署 廢 字 第 一 九 九 八 四 後 解 釋 函)。

c. 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或拆除工程施 工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 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 廢棄物(台北市營建賸餘土石方及 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 暫行要點)。

另一非法令、但有參考價值的分類方式 為營建署所訂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 類及管理方式」,其將營建廢棄物分為:

a. 編號一:廢木材(板、屑)

b. 編號二:廢玻璃屑 c. 編號三:廢鐵

d. 編號四:廢單一金屬料(銅、鋅、

鋁、錫)

e. 編號五:廢塑膠 f. 編號六:廢橡膠

g. 編號七:廢瀝青混凝土 h. 編號八:營建混合物

台灣對於營建廢棄物的分類,主要有下 列方式:34

33 陳瑞鈴、黃榮堯,pp. 6-7。

34 胡紹華,pp. 13-21,p. 15;鄧喬明、李錦地,p. 9;

陳瑞鈴、黃榮堯,p. 8。

a. 由新舊建物分為兩類:一為新建建 築物所產生者;一為拆除老舊建築 物所產生者。

b. 由廢棄物種類分:廢土、磚瓦、水 泥塊、混凝土塊、廢木料、金屬、

玻璃、紙類、纖維類、塑膠類、竹 類、瀝青、化學品(如:油漆、粘 著劑)。

廢棄物除在母法作一般性的規定外,不 同領域的廢棄物往往會被更細緻地分類,原 因是涉及廢棄物處理在特性上之需要,以及 課予處理主體責任之歸屬問題。因此從德國 以及歐盟對營建廢棄物的分類可發現,無論 以四種或廿四種分類方式,其最終的目的都 是為後來再利用或監控處理所需。由此觀 之,目前我國營建廢棄物應可從政策之目 標,作更進一步的種類區別。

此外,德國根據住宅區廢棄物再利用與 處理規則,營建廢棄物在工地便必須加以分 類(Trennpflicht),並且需將分類後的廢棄物送 往適當場所處理(Bringpflicht)。但是我國尚無 類似規定,因此工地的廢棄物往往混雜成一 堆,不利於處理。

處理義務人、廢棄物處理義務主體 所謂「廢棄物處理義務主體」問題指法 律上「由誰負擔」廢棄物減量、再利用、清 除的責任?傳統的廢棄物處理方式只有清 除,且由政府負有廢棄物清除的義務,但在 現今環境法之合作原則下,政府、民眾、業 者應該一起善盡廢棄物處理的義務。惟良法 美意不足行,根據歐美經驗,實現經濟與環 境永續發展的願景,其關鍵是提供足夠經濟 誘因,以及對實踐義務行為之可預期性有清 楚的認識,廢棄物處理亦然。

根據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我國資 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處 理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消費者)、業者(事 業)、政府,以下敘明之。

事業

事業(Wirtschaft)在廢棄物處理系統中佔 有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這麼說,產品一旦 出現,就有成為廢棄物的可能,如何使產品 製造時減少污染、產品本身儘可能耐用、易 於重複使用、再利用或修理、使用時不產生 廢棄物、成為廢棄物時不會污染環境,都是

(20)

產品計劃製造時可以事先規劃與預防的。因 此德國廢棄物處理法課予事業的責任,皆與 產品之製造、行銷、散佈有關(參照 § 22 I KrW-/AbfG),事業亦因此指產品的製造商與 經銷商,以及銷貨需要的運輸商行,也包括 進出口商。35

德國廢棄物處理法之所以出現事業,主 要 是 事 業 負 有 產 品 責 任 (Produktverantwortung)(§§22-26KrW-/AbfG)

,與營建廢棄物之產品責任有關之營建業 者,有可能包含了業主、建築師、策劃者、

建材製造商、建材銷售商、營建商、建築物 使用人。36

但是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條所指

「事業」,乃「指凡從事生產、製造、運輸、

販賣、教育、研究、訓練、工程施工及服務 活動之公司、行號、機構、非法人團體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範圍除產品 製造商、銷售商、運輸商外,尚包括下列所 述的消費者。此外,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 四項則指定該法的事業為「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 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事業」。

從事業的定義中,可以明顯地看出台灣 與德國不同的觀點:我國廢棄物處理法主要 以廢棄物的質與量來定義「事業」,再加上 製造商與銷售商。德國則以從廢棄物循環經 濟的觀點,以產品製造與使用區分事業與消 費者,藉以界定人民廢棄物處理法上之權利 義務範圍,其有關我國在廢棄物清理法所定 特殊事業之廢棄物,則另有管理法規。兩種 規範例雖然範圍上並無太大不同,但是體例 的分歧,卻可看出我國將廢棄物的處理規範 的重點放在規範客體「廢棄物」之上,對於 規範主體的權利保障問題並未重視。37

消費者

德國法將廢棄物處理主體之人民部分,

討論時使用消費者(Verbraucher)的名詞,指經

35 Fischer, P. 16.

36 Sächsischer Bauindustrieverband e.V., P. 20.

37 廢棄物處理法乃典型之行政法,德國行政法的基本 規範意義為保障人權與限制國家之權力,因此法規 特別注重主體之權利義務範圍,其實我國行政法亦 然。

濟之主體、以個人的目的使用產品。因此消 費者為產品的占有者與使用者,當該產品被 其 棄 置 時 , 則 為 廢 棄 物 的 占 有 者 (Abfallbesitzer)與製造者(Abfallzeuger)(參照

§ 3 IV, V KrW-/AbfG)。此之消費者除為一般 個人外,尚包括團體或法人。38消費者與事業 的不同在於,前者是使用者,後者乃製造、

銷售者,例如學校甲因處理資料需要向電腦 商乙購進電腦,甲在法律上是消費者的地 位。原則上德國廢棄物製造者或占有者在法 律 上 具 有 再 利 用 與 清 除 的 責 任 (§ 5 KrW-/AbfG),唯家戶型垃圾得交由政府處理 (Überlassungspflicht) (§ 13 I KrW-/AbfG)。

根據此一定義,營建或拆建工程產生廢 棄物時,所謂的消費者,即處理營建廢棄物 的主體為營建廢棄物的製造人或所有人,更 確切的處理義務人為「業主(Bauherr)」,其具 有處理廢棄物之責任。39

消費者的概念在我國廢棄物處理法中並 非清晰,因為我國廢棄物處理法對「事業」

的定義即涵蓋了消費者,雖然資源回收再利 用法第十條有指「國民」,但國民亦可能指 的是生產之經濟事業,因此嚴格說來,我國 廢棄物處理法並沒有消費者與事業的區別。

上文已敘明循環經濟模式與廢棄物處理主體 之關係,若缺乏事業與消費者的區分將使法 規涵義不清。40

F、國家

從 廢 棄 物 處 理 義 務 主 體 來 看 政 府 的 責 任,除監督事業與消費者有無善盡處理義務 的責任外,政府有無處理廢棄物之法律義 務?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在此稱國家為 公法之廢棄物處理主體,「國家」的意義包 括聯邦、各邦、地方自治團體,各具備公法 人的資格。41何種廢棄物得(須)交由政府處 理,政府就此的責任範圍,規定在該法第 13 條,它的規定方式是以廢棄物的出現場所以 及廢棄物得否再利用來區分:

a. 家戶廢棄物:消費者以清除為目的 棄置產品時,須將廢棄物交由政府 處理。

38 Fischer, P. 16.

39 Sächsischer Bauindustrieverband e.V., p. 21.

40 詳細論述請見本文二、(四)。

41 Fischer, pp. 16-17.

(21)

b. 其他場所之廢棄物:法律對於該場 所之廢棄物,原則上授予由該場所 處理的義務,惟當該場所無適當設 施可清除,以及有重大危害公共利 益之虞者,得交由政府處理。

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三條以下)

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以下)則稱之為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

根據「預防-再利用-清除」模式所發 展出之廢棄物循環經濟體系,廢棄物的定義 被徹底修正了,它本身包含了資源的意義。

此一體系的特徵為,盡可能將產品留置於循 環系統內不斷利用,而非清除,因此如何讓 產品不輕易被棄置、可再利用,成為循環經 濟的關鍵,由事業、消費者、國家分別負責 將其手中的產品或廢棄物送進與完成此一系 統。

(三 )營建廢棄物處理基本構想與策略 1、事業於廢棄物處理法上之產品責任

事業亦需負擔廢棄物處理之義務,乃源 自於環境法之「預防原則」、「污染者負責」、

以及「合作原則」。就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責 任,策略上可以有兩種做法,一為:禁止與 限 制 製 造 或 銷 售 某 種 產 品 (Produktverbote und –beschränkungen);另一方式為取回產品 (Produktrücknahme)。

在現有的廢棄物處理規範中,經常使用 這 兩 種 策 略 , 因 為 他 們 的 好 處 是 「 好 用 (Wirksamkeit)」42,Fischer 整理了其優點包括

43

Ÿ 要求事業禁止與限制某些產品或取 回產品的方式,對於執行環境最低 標準、去除嚴重或緊急或不可逆的 環境污染特別適合;

42 Fischer 在其論文中雖使用 Wirksamkeit,但本文並未 在此直譯德文 Wirksamkeit 為「有效」,因為從 Fischer 下文中可看出,立法者或行政執行者對於該兩種策 略的考量,並非特別著重在其能夠「有效」地解決 環境問題,而是政策能夠「有效」「推動」,Fischer, p.

305。

43 Fischer, p. 305.

Ÿ 從法治國原則而言,法規條文簡明 清楚,不僅政府管制執行便宜,公 眾也容易瞭解;

Ÿ 由於此種管制方式是由國家直接執 行,因此人民法律保障清楚無虞。

但是,從環境保護與經濟的觀點,這兩 種策略卻有以下缺失:

Ÿ 由於這類措施甚少針對成本與使用 間關係的計算考量,因此不會是最 佳的經濟方案;

Ÿ 生 態 保 護 上 可 能 未 如 想 像 中 有 效 益;

Ÿ 概括性條文往往較為僵硬,無法照 顧到個別企業的特殊性;

Ÿ 由於採全面性管制時,無法區分不 同事業的條件與需要,因此可能造 成不公平現象、以及所產生的競業 障礙;

Ÿ 該策略對於改善環境與提昇環境科 技並未提出積極的誘因。

禁止與限制制造某種產品、取回產品是 否能夠真的或有效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在 德國與台灣的討論中都有爭議。44

以下針對這兩種策略為說明,並同時介 紹德國與台灣與處理一般廢棄物,以及處理 營建廢棄物相關的規範。

(1)限制與禁止產品

所謂「限制與禁止產品」是指對事業製 造或銷售某特定產品行為禁止或限制,方式 包括(一)禁止產品;(二)產品特性之製 造限制;(三)產品材料之製造限制;(四)

環保資訊登載義務;(五)交易修正。

A、禁止產品(Produktverbot)

當 產 品 之 性 質 或 數 量 特 別 有 害 於 環 境 時,政府得禁止事業製造、銷售、進口該項 產品。一般而言是以禁止交易即可達成上述 目的,例如建材中禁止使用石棉材料或成品 石棉瓦。

德國循環經濟暨廢棄物法將此策略規定 於第廿三條第二項。45我國相關法規並無明文 表示何種情況下國家得禁止事業製造或銷售

44 我國資料參見柏雲昌,p. 21。

45 Frenz, § 23 Rdnr. 10.

數據

圖  2、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經濟系統圖示 19                                                   19   Cord-Landwehr, p
圖  14  、土耳其二手構件交易所實景 90 圖  15、建材二手店(一):二手門及木地板 91 圖  16、建材二手店(二):各種尺寸之二手門 窗及風管等建材 92 前述三種再使用方式,以保留轉用之回 收再使用途徑最短、運輸耗能及環境衝擊最 少,是故其環保效益一般而言最優。相較之,                                                   90  Elias-Özkan  91  Bredenbals, p.77  92   Bilitewski, p.32
圖  19、柏林 ALBA 公司非礦物質建築廢棄物處理流程圖 97 圖  20  、德國多家製磚公司自發性地合力建立大型陶磚之封閉性再利用循環迴路,設立再利 用處理設施,共同回收廢棄陶磚,再製成新磚之原料 98                                                   97   Bilitewski, p.57  98  http://www.unipor.de  惰性碎片  非礦物質建築混料廢棄物送達 干擾材 初分類 輸送帶 篩選筒 人工分類 惰性物 滿溢 剩餘物
圖  27  、廢棄物清理證明程序(基本程序) 113     圖  28  、廢棄物清除處理證明程序(特許程序) 114                                                       113   http://www.umwelt.nuernberg.de/nachweisverordnung.htm  114   http://www.umwelt.nuernberg.de/nachweisverordnung.htm 廢棄物清 理 證 明 程 序環保局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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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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