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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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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 5 日府授財產字第1000234209 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市有建物產籍資料管理,加強市 有建物清查及清理工作,並提升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建物之有 效合理利用,避免閒置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 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負責清查及清理之檢核及列管。

(二) 業務主管機關:本府各一級機關。負責彙總所屬各管理機關 之清查及清理表冊,並督導其清查及清理作業之執行。

(三) 管理機關:經管市有建物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負責實際 清查及清理作業之執行。

三、 清查及清理範圍: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建物,如辦公廳 舍、校舍、宿舍(含眷舍)、體育場館及公共設施建物,但不包括國 民住宅、公教住宅及平價住宅等政策性住宅。

四、 清查作業程序:

(一) 訂定清查計畫:

1、 管理機關應訂定年度清查計畫,每年定期辦理清查,清 查計畫應包括期程及範圍,並得填製「臺中市市有建物 清查總表」(格式如附件一)替代清查計畫。

2、 年度清查作業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二) 填製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 (格式如附 件二):管理機關就經管市有建物,每棟填製一份清查表。

(三) 請領並查對資料:

1、 請領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或運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列印。

2、 都市土地應洽查使用分區或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 明文件;非都市土地應依土地登記資料查填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類別。

3、 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無使用執照者,應向 稅捐稽徵機關請領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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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及使用分區文 件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並至財產管 理資訊系統查對後,釐正更新登錄資料。

(四) 繪製建物平面配置圖:管理機關應依目前建物使用情形按各 樓層繪製平面配置圖,並加註實際使用現況。

(五) 實地調查:調查建物使用現況,拍攝建物外觀及內部照片,

並上傳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六) 清查成果之整理:將已填竣之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連同土 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影本、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未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亦無使用執照者,須另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影 本)、使用分區文件(建物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免附)、建物 平面配置圖及建物內外部照片等相關資料,檢送主管機關列 管。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之清查結果,由業務主管機關負責 督導並彙總相關資料後檢送主管機關列管。

五、 建物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 屬下列情形之閒置建物:

1、 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

2、 建物全部未依計畫使用。

3、 建物部分獨立可使用空間閒置未使用。

4、 經檢討可提供部分空間供其他機關使用。

5、 辦公廳舍或場館搬遷計畫已奉核定。

(二) 屬下列情形之低度利用建物:

1、 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一 百平方公尺以上。

2、 已依建物用途使用,但使用效能不彰。

3、 經主管機關評定為低度利用。

(三)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

1、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 物及附屬設施群。

2、 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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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

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 產業設施等。

(四) 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錯誤、缺漏、與事實不符或尚未登記管理 機關。

(五) 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六) 被非政府機關占用。

(七) 被撥用建物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2、 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3、 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八) 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六、 本要點實施後,已依計畫清查完竣,且清查結果為公共設施或公務 用建物,且無前點規定被占用、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或辦理委託 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每年盤點時,填報財產盤點清冊 報管理機關首長備查,免再辦理清查。

七、 本府各機關學校清查結果,如有屬第五點規定應清理建物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清理:

(一) 填報列管清理表冊:

1、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應分別填列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閒置建物列管 清冊」(格式如附件三)或「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經管市有低度利用建物列管清冊」(格式如附件四)。各 機關學校有新增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時,應於發現日或 廳舍場館搬遷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填報。

2、 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應列管清理建物:應填列「臺中市 市有建物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五)。

(二) 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1、 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2、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備齊建物相關資料(建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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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謄本、現況照片等)函送本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之法定程序審查是否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 築,以利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

3、 市有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錯誤、缺漏、與事實不符或尚未 登記管理機關: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 正或申請登記。

4、 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請各該機關學校依土地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辦理撥用。

5、 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 處理要點辦理。

6、 被撥用建物有第五點第七款第一目、第二目情事,原管 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有第五點第七 款第三目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7、 其他特殊情形:管理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 核定辦理。

八、 列管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方式:

(一) 閒置建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不堪使用之建物,除拆除將影響毗鄰建物結構安全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另予處理或由原管理機關續為管理 外,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拆除。

2、 依計畫用途規劃自行管理使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配 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辦理出租,並於主管機 關列管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擬訂利用計畫,預 估利用期限,檢送主管機關列管。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由業務主管機關彙總後,檢送主管機關。

3、 如用途廢止、無利用計畫或已逾前目預估利用期限尚未 開始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清理完善後,依臺中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作業要點規定統籌 分配使用。如其他機關均無使用需求,得由原管理機關 繼續管理維護,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適當機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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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如有被占用情形,除已徵得接管機關同意者外,原 管理機關應先排除占用騰空後再辦理移交。

(二) 低度利用建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檢討原因,研擬改善措施或計畫,朝多用途方向規劃,

並自行定期檢討成效。

2、 配合業務需要,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3、 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辦理出租。

4、 無改善措施、計畫或一年內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作業要點 規定統籌分配使用。

5、 各行政大樓進駐機關,對於會議室、禮堂、康樂室及儲 藏室等空間,應整合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九、 各列管建物,管理機關應每半年填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經管市有閒置建物列管清冊」、「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 市有低度利用建物列管清冊」或「臺中市市有建物清理表」,連同 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檢送主管機關。本府 二級機關及學校由業務主管機關彙總後,檢送主管機關。

對於各管理機關執行本要點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業務主管機關不 定期派員查核,並得於財產檢核時一併辦理。

十、 列管清理之建物,已依第七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應通報主管 機關解除列管。

十一、 列管之閒置、低度利用建物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管理機 關未有相關處理計畫前,得由主管機關不定期邀集本府有關機關 研商相關意見,提供可利用機關作為建物活化利用及業務推廣之 參考。

十二、 本案執行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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