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編製說明 表號
10790-01-0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轄內公、私部門辦理社會福利各項業務之社會工作專職現職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當年 12 月底之事實(在職者)為準。(係指機關或單位內所有現職社會工作人員)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機構名稱」分;縱項依「公部門」、「私部門」及「具原住民身分」分,「公部門」、「私部門」項下再依「職稱為社工員(師、
督導)」、「職稱非社工員(師、督導)」分。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部門:本市政府及附屬福利機關(構)、區公所(含山地自治區公所),以及轄內隸屬中央之社福單位(例如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等)。
(二)私部門:已立案之社會福利私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團體、基金會、公設民營機構(中心)、社工師事務所,以及私立兒童、少年、老人、
身心障礙者、婦女等社會福利機構。
(三)社會工作專職人員:
1.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執行下列業務之專業人員: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2)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訂定之保護性服務。
(3)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4)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5)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2. 職稱為社工員(師、督導):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列業務之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 組長及組員。
3. 職稱非社工員(師、督導):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列業務,職稱為社福員、約聘組長、約聘專員、科(課)員等。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本局社工科依據各公所,各福利機構報送資料及本府人員配置狀況資料彙編。
六、編送對象:本表由本(社工)科編製 3 份,於完成會核程序並經機關首長核章後,1 份送市府主計處,1 份送本局會計室,1 份自存外,應由網際網 路線上傳送至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