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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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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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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

一、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勾選之申 請種類檢附以下證明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一)共同性證明文件、資料: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學歷證明,擇一採認: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經考選部依「專技人員社會 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第五條審議通過並公告名單」所 列學校之畢業證書影本。

(2)非考選部公告之學校系所:

a.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之考試通知書影本。

b.畢業證書影本。

c.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習之特定領域學科,繳驗相 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d.實習證明。

(3)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3、服務證明正本(格式如附件)。

4、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分類性證明文件、資料:

1、服務證明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內容應 載明投保薪資。

(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文件。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六條第二款申請者,檢附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六條第三款申請者,檢附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教學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採網路申請時,其應繳件之方式,載明於中央主管機關 網站。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應檢附之服務證

(2)

明,應加蓋機關(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簽名章。

前項負責人簽名章,得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替代 之。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所定社 會工作實務經驗,以申請人取得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次日起,運 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及技術,專任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業 務之實際到職日起算,年資得合併累計之。

五、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 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 文譯本。

六、繳驗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 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 文譯本。

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即進行初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當日起五日內 補正:

1、申請書不符格式。

2、服務證明、資料不符格式。

3、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不予受理審查:

1、依法不得發給證明文件。

2、附具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3、經通知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申請案件經初審而無前點各款情形,或已依規定補正者,辦理初 審人員應於申請書簽註初審意見及日期並加蓋職名章,彙送中央 主管機關召開複審會議作成決議。

九、經複審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審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 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註銷,並通知考選部依法處 理。

十一、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應於每年二月、十月,檢具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寄(傳)送,受理 期間為各該月之起訖日期間。

前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寄(傳)送指定方式,載明於中央主 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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