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規定一覽表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
應 辦 事 項 法條依據 罰 鍰 管制藥品管理
項目 內 容
條例 施行細則
單位 (萬元) 使用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
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6 2 6~30
證 照 申 請
機構需購買管制藥品者,應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16 11 6~30
變 更 登 記
管制藥品登記證所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管制藥品管
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16 12 3~15
存放 管制藥品應置於業務處所保管。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專櫃加鎖儲藏。 24 6~30 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先申請運輸憑照。 23 26 3~15
管制藥品之銷燬應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26 28 15~75 管制藥品使用後殘量之銷燬應會同管制藥品管理人並作成紀錄
備查。 26 3~15
管制藥品發生減損時,應即刻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於 七日內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減損涉及失竊遺失或刑事案件,應保留現場,向警察機關報案,並 取得證明文件。
27 29 6~30
流向管理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停、歇業除外)。 31 35 6~30
應於業務處所設簿登載每日收支結存情形。 28 31 6~30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半年報(一月及七月),第四級管制藥
品年報(一月)。 28 33 3~15
登載列報
簿冊、單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保存五年。 32 6~30
機構停歇業
機構辦理歇業或停業時,應先列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並將賸餘 管制藥品辦理轉讓或銷燬。(停業者結存之管制藥品亦可自行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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