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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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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1010027003 號函公告 101 年 4 月 23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1010083490 號函公告 101 年 10 月 16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1010075343 號函公告 101 年 10 月 16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1010011860 號函公告

102 年 1 月 28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1020006432 號函公告 102 年 1 月 28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1020022227 號函公告

102 年 5 月 27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1020036254 號函公告 102 年 5 月 27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1020106609 號函公告 102 年 7 月 30 日臺中市中市教中字第 1020052846 號函公告 102 年 7 月 30 日南投縣府教學字第 1020149425 號號函公告

壹、依據

一、總統 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102年3月1日院臺教揆字第101007909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 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 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舒緩學生升學壓力,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参、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中投區(以下簡稱本區,含共同就學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取得 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如有下列特殊因素 者,得專案處理,但僅能擇一免試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1. 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的高中職課程群別 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2. 學生因搬家遷徙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3. 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但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 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4. 其他經核定的特殊因素。

(二) 欲申請變更就學區之學生,應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審定,至於有關 審核方式及申請所需證明文件,則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作業規則並於簡章中敘明 辦理。

(2)

(三)申請變更就學區之學生依前述規定經核准後,應視同本區學生核給「就近入學」項 目分數。

肆、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應成立以下組織:

ㄧ、「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工作小組):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 長擔任第一召集人,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擔任第二召集人,成員包含高中高職 學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國中學校、家長、教師、教育局(處)

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及十二年國教中央宣導團本區團員共同組成,負責規 劃免試入學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免試入學相關事宜。

二、「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由本區辦理免試入學之 高中高職學校聯合籌組,成員包含高中高職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國中校長、教 師及家長等代表,負責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彙整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連同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送交推動工作小組審議後,報主管機關核准,載明 於簡章並公告。

三、 「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由本區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分別成立。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教育,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 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 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伍、免試招生比率及議定程序

一、本區 103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達 75%以上,並逐年提升,至 108 學年度,應 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最低比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辦理,並由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協調彙整本區之免試招生比率,送交推動工作 小組審議後,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二、本區各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直升納入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依教育部規範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 業生人數之 35%。

(二)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 畢業生人數之 35%。

(三)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103 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 60%。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 學生人數 60%,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 108 學年度不得高於 50%。

(四)有關直升辦法除依本要點之原則外,相關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中投區公私立

(3)

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簡章訂定及核備原則」予以規範。

(五) 私立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

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以直升方式進入該校高中部就讀;該校直升人 數比率,並從前項核定比率中扣減。

三、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藝術才能班、各職業類科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提 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四、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 (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陸、作業流程

一、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並兼採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含本區各 公私立高中職附設國中部)。

二、辦理學校:本區各公私立高中、高職。

三、辦理程序:

(一)本區免試入學作業分兩階段辦理,均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二)第一階段免試入學之辦理順序應先於特色招生,如仍有未能錄取之學生,得報名 參加特色招生或續報名參加第二階段所屬免試就學區內未額滿學校之免試入學 登記(詳附圖1)。

(三)第二階段免試入學作業應於特色招生之後辦理,辦竣仍未額滿之學校後續自行辦 理招生作業。

四、辦理方式

(一)各國中之「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 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並提供學生及家 長升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其免試入學之選校參考。

(二)為兼顧學生審慎選填志願及提高免試入學媒合成功率,學生報名免試入學,可選 填至多50個志願。

(三)為使報名、比序及資料彙整等作業更公平、公開,線上報名作業請各國中逐項填 (匯)入並檢查各項相關資料後,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負責審查。

五、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 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全額錄取。

(二)當登記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各校(班、科)得依發展需求,各校

(4)

依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詳附表1)之比序條件進行比序。

(三)附表1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採計至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截止日。

(四)當總積分相同時,依項目序進行逐項比較,最後一項教育會考表現級分總積分相同 時,得就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比序。若仍同分時,

以會考等級之標示進行排序。學生經前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不予抽籤,並依下 列方式辦理:

1.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之學校,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由特色招 生考試分發入學或單獨招生核定名額5%以內調整因應;調整後仍超額者,報主管 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 當之處理。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 會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二)服務學習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 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

2.依「OO國民中學(學校全銜)校外服務學習機關(構)、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 民團體及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 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三)社團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1.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 寒暑假)社團活動。

2.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學藝性、才藝性、體育性等之社團活動。

七、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種生,包含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其 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處理。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仍應依「完成 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持續辦理就學輔導安置。

八、非應屆國中畢業學生得專案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需自費 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綜合表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 本區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並從優從寬認定之。

九、轉學生(含非台商學校之台商子女)參加本區免試入學時,其多元學習表比序項目 由原學校進行認證;若有尚未完成部份,則由原學校提供書面證明再轉由新學校進 行認定後,再由本區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並從優從寬認定。

(5)

十、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者,其 多元學習表現只採計實際就讀學期之成績,並依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經鑑 輔會鑑(認)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且安置在家教育者,多元學習表現由學校及巡輔老師 彈性調整共同認證。

十一、自國外返國就學學生,如在本區就讀未滿三學期者,其多元學習表現亦得從寬依 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

柒、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並自103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6)

附圖 1

高中 高 職五 專 在學 階 段

特色招生—術科測驗 國中適性輔導 進行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 專業測驗,提供試探及實作活 動,妥善紀錄並利用國中學生 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中投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辦理流程圖

(

每 年 七 月) 特 色 招 生- 學 科考

試 直接參加

登記未額 滿學校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科學班)

(

每 年 六 月) 第 一 階段 免 試入 學 國 中 在 學 階 段

國中學生

認證優 質的高 中、高 職及五 專方能 申辦特 色招生 N N

國中提供學生升學輔導建議

高中高職第一階段免試 入學報名,報名時可填 至多50個志願

五專免試 入學報名

錄取 Y 報到入學 Y 錄取 國中教學正常化及

學力品質確保 落實教學正常化,適時進行 校、班本位診斷性測驗及補 救教學

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高職或五專特色招生

高中高職第二階段免試入 學報名(登記未額滿學校)

特色招生(學科考試) 國中三年級教育會考

(每年五月)

N

錄取 Y 報到入學

(

每 年 八月) 第 二 階段 免 試入 學

1. 另含進修學 校、建教合作 班、實用技能學 程。

2. 學生可同時報 名高中職免試 入學、五專免試 入學、特色招生 甄選入學。但僅 能擇一校辦理 報到。

3. 未額滿學校全 數錄取,超額學 校進行比序。

採全區聯合方 式辦理,辦竣 仍未額滿之學 校後續自行辦 理招生作業。

(7)

附表 1 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計算標準 上限

志願序積分 (30分)

第1志願30分、第2志願29分、

第3志願28分、第4志願27分、

第5志願26分、第6志願25分、

第7志願24分、第8志願23分、

第9志願22分、第10志願21分。

第11至第30至願依此類推,

第31志願至第50志願不計分。

30分

1. 第1~30志願每一個志願差1分,第 31~50志願不計分。

2. 該志願序校群同分。(連續選填該校 同群者皆為同一志願積分)

就近入學積分 (10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分。 10分

扶助弱勢積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3分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有鄉、

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多 元 學 習 表現積分

(27 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 12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含)以上者。

2.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103學年 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 學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 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分)、服務學習(3分)。 5分

1.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分。

3.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 錄者6分;銷過後無小過(含)以上 紀錄者3分。

6分

1.依銷過後計算。

2.100學年度入學之國一學生,在103學年 度時只採計國二上、國二下、國三上三個 學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採計 國中前五個學期。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分;小功每支1分;

嘉獎每支0.5分。 4分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教育會考表現 積分(30分)

「精熟」者每科得6分;

「基礎」者每科得4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2分。

30分

會考總積分相同時,得就寫作測驗、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比序。

若仍同分時,以會考等級之標示進行排序。

總分 100 分

(8)

103 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補充說明對照表

積分計算方式 項目

配分 項 目

計算標準 上限 備註 補充說明

志願序積分 (30分)

第1志願序30分、

第2志願序29分、

第3志願序28分、

第4志願序27分、

第5志願序26分、

第6志願序25分、

第7志願序24分、

第8志願序23分、

第9志願序22分、

第10志願序21分。

第11至第30志願序 依此類推,

第31志願序至第50 志願序不計分。

30

1.第1~30志願序 每一個志願 序差1分,第 31-50志願序 不計分。

2.該志願序校科 同分(連續選填 該校不同類科 者皆為同一志 願序積分。

1. 本區可選填志願共計 50 個志願,計算 方式應以「志願數」為基準,而非以「志 願序」為基準。

2. 第 1 至 30 志願序每一個志願序差 1 分,第 31 至 50 志願序不計分。

3. 連續選填該校不同類科者皆為同一志 願序積分,舉例而言:某生第 1 志願選 填甲校高職商業經營科、甲校高職幼兒 保育科及甲校高職應用外語科(英文 組),上述 3 種選擇並列於第 1 志願序 (30 分)(連續選填該校不同類科者皆 為同一志願序積分),但已占了 3 個志 願數﹔接續第 2 志願序倘填乙校高 中,積分應為 29 分,占第 4 個志願數。

就近入學積分 (10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 學區者10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 學區者10分。

10

申請變更就學區之學生向本區免試入學委 員會提出申請、審定並經核准後,視同本 區學生核給10分。

扶助弱勢積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 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 分。

3分

1.偏遠地區學校 係報准主管機關 核備有案之偏遠 學校,且國中三 年就讀偏遠學校 者。

2.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低收入戶)係 領有鄉、鎮、市、

區公所證明文件 者。

多元學習 表現積分

任一領域符合者4 分;

12

1.健體、藝文、

綜合三領域五學

應以健體、藝文、綜 合三領域三學期平

自國外返國就學學生 依比例加權算法說明

(9)

三領域皆符合者12 分。

期平均成績達60 分(含)以上者。

2.100 學 年 度 入 學之國一學生,

在 103 學 年 度 時 只採計國二上、

國二下、國三上 三個學期;101學 年度(含)以後入 學新生,採計國 中前五個學期。

均成績「各」達 60 分(含)以上者,方 可「各」獲 4 分,三 領域皆符合者即可 累積獲 12 分。

某生自國外返國就 學,僅於本國就讀兩 學期,健體領域成績 分別為 60 分、70 分,共計 130 分,依 比例加權計

算:130*3/2=195 (分),復將 195 分除 以 3 學期=65 (分) 公式: 【原始分數加 總*(須採計學期/實 際就讀學期)/ 須採 計學期】,故可獲得 4 分。

(27 分) 由志願序 積分依序 往下比,

比至本項 目 同 分 時,復就 右列「均 習」、「德 現」、「無 記 過 紀 錄」、「獎 勵紀錄」

社團(2分)、服務學 習(3分)。 5分

1.社團及服務學 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 一項校內社團者 給1分。

3.任一學期累積 服 務 滿 6 小 時 者 給1分。

1.社團活動:任一學 期實際參加一項 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2.服務學習: 任一 學期累積服務時 數滿 6 小時者(含 以上)給 1 分,任 三學期各累積服 務時數滿 6 小時,

方可累積獲得 3 分。(三年級下學 期截至 103 年 5 月 9 日為止服務時數 滿 6 小時者亦可核 予 1 分)

1.任一學期參加 一項校內社團者

給 1 分,須任二學 期共計參加兩項 校內社團者給 2 分。示例:某生自 國外返國就學,僅 於本國就讀一學 期,依比例加權計 算應為

1*2/1=2(分) 。 公式:【實際就讀 學期所得分數

*(須採計學期/實 際就讀學期)】。

2.任一學期累積服 務時數滿 6 小時者 給 1 分,任三學期 各累積時數滿 6 小 時者方可獲 3 分。

某生自國外返國 就學,僅於本國就 讀一學期,服務時 數滿 6 小時,依比 例加權計算應 1*3/1=3(分) 。 公式: 【實際就讀

學期所得分數

*(須採計學期/實 際就讀學期) 】。

(10)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 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6分;銷過後無小過 (含)以上紀錄者3 分。

6分

1. 依 銷 過 後 計 算。

2.100 學 年 度 入 學之國一學生,

在 103 學 年 度 時 只採計國二上、

國二下、國三上 三個學期;101學 年度(含)以後入 學新生,採計國 中前五個學期。

應於 103 年 5 月 9 日 前以書面通知學生 進行銷過(不得功過 相抵)後再進行折 算:3 次警告折算 1 支小過。

不依比例加權計算

大功每支3分;小功 每支1分;嘉獎每支 0.5分。

4分 採計國中前五個 學期。

不依比例加權計算

教育會考表現 積分(30分)

「精熟」者每科得6 分;

「基礎」者每科得4 分;

「待加強」者每科 得2分。

30

會考總積分相同 時,得就寫作測 驗、國文、數學、

英語、社會、自 然依序進行比 序。若仍同分 時,以會考等級 之標示進行排 序。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相同,按寫作測驗、

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依序進行 比序後仍同分時,按「國中教育會考各科 成績之等級標示的加總比序」(註)後仍同 分時,再進行「國中教育會考單科成績之 等級標示比序」(A++>A+> A>B++>B+>B>C)。

總分 100 分

註:中投區進行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之等級標示的加總比序,依次按等級標示 A++、A+、A、B++、

B+、B、C 之科目多寡擇優錄取。

(11)

免試入學總積分

志願序積分

就近入學積分

扶助弱勢積分

均衡學習 德行表現 無記過紀錄 獎勵紀錄

教育會考表現積分

會考國文科 積分

會考數學科 積分

會考英語科 積分

會考社會科 積分

會考自然科 積分

會考成績等級標示 總累積

會考數學科 成績標示

會考英語科 成績標示

會考社會科 成績標示

會考自然科 成績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積分

會考寫作 測驗級分

會考國文科 成績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國文科積分+數學科積分+英語科積分+社會科積分+自然科積分

「精熟」者每科得 6 分、「基礎」者每科得 4 分、「待加強」者每科得 2 分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之等級標示的加總比序

單科成績之等級標示高低順序 A++ > A+ > A > B++ > B+ > B > C

比序開始

1. 連續選填同校不同科者皆為同一志願序積分 2. 第 1~30 志願序,每一個志願序差一分。

3. 第 31~50 志願序不計分。

志願序積分+就近入學積分+扶助弱勢積分+多元 學習表現績分+教育會考表現積分

1.國中三年皆就讀偏遠地區學校者 1 分,偏遠地 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

2.低收入戶(2 分),中低收入戶(1 分)係領有 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採計到 103.05.09 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本區 107 學年度免試入學名額比率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且各 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至少達 50%,並由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

一、本區 109 學年度起免試入學之總名額應達核定招生總名額 85%。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 占核定招生名額比率,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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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11 學年度開始,「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數學考科」將依據 108 學年度 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