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自由盃中學組團體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080044488 號函辦理
一、宗 旨:為慶祝自由日,推行全民運動,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22、23、24、25、26 日(星期五、六、
日、一、二、三)。
七、比賽地點:臺南市桌球館(臺南市東豐路 458 號)。
八、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國、高中者。
(二)參賽選手學籍需滿一年以上之在籍學生,即轉學生限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含)以前轉學者方得參賽。
九、比賽項目:
(一)國中男生組團體賽(限在籍就讀學生)。
(二)國中女生組團體賽(限在籍就讀學生)。
(三)高中男生組團體賽(限在籍就讀學生)。
(四)高中女生組團體賽(限在籍就讀學生)。
十、注意事項:團體賽報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兩校合併或男女混合組隊參賽,
每人限報名一組一隊參賽,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大會有權取消其 參賽資格。
十一、比賽制度:
團體賽採四單一雙(單、單、雙、單、單)五局三勝制,單打選手不 可兼雙打,每場均採五局三勝制。每隊報名參賽選手最少 6 人,最多
8 人。
十二、比賽用球:STIGA PERFORM 40+三星比賽白球。
十三、比賽用桌:CHANSON CS-6900 桌球檯。
十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108 年 1 月 1 日出版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五、報名費:團體賽每隊新臺幣 700 元「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 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每隊教練報名人數最多 3 人)。
十六、報名辦法:
(一) 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加蓋學校印章,將報名資料(WORD 檔) 存 檔,以電子郵件報名,於 109 年 7 月 24 日 17:00 前傳本會報名專 用電子信箱:
※為免遺漏,請務必將報名資料傳至上列 2 個信箱(本會收到電子郵件 後,會回信收到報名表)。
不同組別請分開填寫,如有不依規定辦理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受理 報名。
(二)請各單位備齊應繳報名費,比賽首日(8 月 21 日)於會場報到時繳交,
並領回收據。
(三)報名資料經審核如有資格不符或違反報名規定者,由大會自行取消 其參賽資格。
(四)凡轉學生報名參加比賽者,須在報名表上加註轉入日期。
十七、抽籤日期:訂於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正在 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賽程時間表預計於 109 年 8 月 12 日在本會網站公告。
十八、比賽細則:
(一) 比賽時運動員應按規定時間半小時前到場,比賽時間已到而未能 出場比賽者,由裁判員判定棄權。
(二) 各選手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以便證明身分,若遇資格抗議 時,當場不能提出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之成績。
(三) 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白色運動 服上場),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經裁判員 勸導,仍不依規定者,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 限)。比賽時間如有變更,以大會競賽組宣布為準。
十九、獎勵辦法:各組錄取前五名。第一至三名由大會頒給獎盃獎狀,第五名 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十、申訴事項:
(一) 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 為終決。
(二)球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 簽章,並繳交新臺幣 5000 元保證金,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由審 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 之判決為終決。
(四)性騷擾申訴管道: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劉家妤 組長,
電話:(02)2778-9945 傳真(02)2778-9945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本規程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時亦同。
109 年自由盃中學組團體桌球錦標賽報名表 學校: 蓋章:
領隊:
管理:
教練:
電話:
地址:
※「本人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
□男生國中組團體賽 □男生高中組團體賽
□女生國中組團體賽 □女生高中組團體賽
選手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份證字號 備 註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7 年 月 日
8 年 月 日
報名費總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