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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全國教育盃教育人員【網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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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全國教育盃教育人員【網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鼓勵我國教育人員規律運動,增進身心健康及工作效率,促進情誼聯繫及經 驗交流。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 承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四、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2 至 14 日(星期一至星期三)計 3 天。

五、 比賽地點: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嘉義市大同路 320 號) 六、 分組及組隊方式:

(一)國小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男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二)國中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含退休男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三)女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組成,含退休女教職員工,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四)高中教職員工組:以學校(含特殊學校)為單位,含在該校退休教職員工,每校 以參加 1 隊為限,可男、女混合組隊。

(五)高職教職員工組:以學校為單位,含在該校退休教職員工,每校以參加 1 隊為限,

可男、女混合組隊。

(六)校長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現任校 長及退休校長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七)退休男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 小學退休之男教職員工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八)退休女教職員工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由轄區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 小學退休之女教職員工組成,每縣市以參加 2 隊為限(直轄市以參加 4 隊為限)。

(九)教育行政人員組:以各機關、機構為單位,凡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青 年署、教育部國教署、教育部所屬機關/機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體育局(處、場)得代表所屬機關報名參加,可男、女混合 組隊。

七、 參賽資格:

(一)每人以參加 1 組比賽為限。重複報名者,以最先出賽者為主。女生得參加男生組。

(二)退休教職員工資格認定以 110 年 2 月 1 日前退休者為限。

(三)報名之退休校長、教職員工,應為各縣市轄區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退休 之退休校長、教職員工。並以退休證之服務學校為準。

(四)報名前條第 1 至第 6 組之參賽人員,應為各單位正式編制內或退休之教職員工(含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且符合下列規 定者,皆得依分組及組隊方式報名參加。

1. 約聘、約僱、實習、代課、代理及服役中之教師(人員)均不得參加。

2. 教育局(處)借調人員限代表原服務學校。

3. 校長亦得代表所屬縣市或學校參加教職員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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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前條教育行政人員組之正式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者)、技工、工友及駕駛。

八、 競賽方式: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由大會指定之。

(三)比賽制度:視隊伍多寡而決定比賽賽制,於抽籤會議時宣佈。

(四)比賽場地: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來舉行(嘉義市大同路 320 號)

(五)勝負及積分判定:

1. 採 3 組雙打比賽,每組以 1 盤 6 局決勝局制,6 平時採搶 7 分制,先贏 2 組者 為勝(同一場不得重複出場比賽)。

2. 如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 勝 1 場得 2 分,敗 1 場得 1 分,積分多者為勝。

(2) 2 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 3 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依序判定之:

①(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②(勝局和)÷(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

③(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④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九、 報名方式:

(一)線上報名暨資料繳件:

1. 日期:自110 年 5 月 3 日 (一)至 110 年 6 月 4 日(五)止,報名一經截止後,

不得更換隊員名單,逾期恕不受理。

2. 請列印報名資料表件並經報名單位(縣市政府、機關、學校)用印後,於110 年 6 月 4 日(五)前,以拍照或掃描方式上傳 pdf 檔至承辦人信箱嘉義市網委會信 箱 ggg2266jay.mse96@g2.nctu.edu.tw,以供大會備查。

3. 人數:每隊得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 1 人,出賽隊員以 10 人為限。(未在出 賽名單內者,不能出賽)

(二)資格審查:

1. 核章後報名資料上傳經審核後,若缺用印將通知補件上傳,110 年 6 月 8 日(二) 前須完成補件上傳。

2. 110 年 6 月 11 日(五) 於嘉義市網委會 Facebook 粉絲專頁公告參賽單位及隊伍 數。

十、抽籤暨領隊會議:

(一) 110 年 6 月 21 日(一)上午 10 時於北興國中專科大樓一樓視聽 教室召開,不另通知,請各隊派員參加,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並 依照會議決議事項,不得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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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賽程表暫定 110 年 6 月 25 日(五)於嘉義市網委會 Facebook 粉絲專頁公告,不另 通知。

十一、裁判會議:

(一) 日期:110 年 7 月 12 日(一)上午 8 時。

(二) 地點: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來舉行(嘉義市大同路 320 號) 十二、獎勵名次:

(一) 各組報名 3 至 5 隊(含)取 2 名,8 隊(含)以下取 3 名,12 隊(含)以下取 4 名,13 隊(含)以上取 6 名,並發給獎盃及獎狀。

(二) 各組報名未達 3 隊時,不舉行比賽。

十三、附 則:

(一) 參加比賽者應攜帶足資證明身分貼有照片之證照(如國民身分證、駕照等,

退休校長、教職員工應出具退休證)以備查驗;若有因需查驗,而未能提出者,

不得出場比賽。

(二) 爭議與申訴:

1. 若遇有資格疑慮時,賽程照常進行,由大會競賽組對資格有疑慮之球員拍照存 證,並報請相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一經查核屬實,取消已賽之名次(已 公布之名次不予遞補更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教育盃該組比賽一年,報由教育 主管機關議處。

2.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依據網球協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 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提 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 或教練簽名。

3.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 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三) 參加比賽各隊請在 110 年 7 月 12 日(一)上午 8 時 15 分前於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 網球場來舉行(嘉義市大同路 320 號)完成報到手續。

(四) 出賽順序不得輪空,否則自輪空以下各點以棄權論。

(五) 為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拆點進行比賽場次,各隊不得異議。

(六) 比賽名單於大會公佈領取出賽名單後 10 分鐘內提出,參加選手逾比賽時間 5 分 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以會場時間為準)。

(七) 參加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予公(差)假。

(八) 各組種子隊以 108 年比賽成績為依據。

(九) 活動期間所有職隊員應自行保險及健康檢查,確認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個 人健康情況致意外發生時,應自負一切相關責任。

(十) 參賽隊職員於比賽期間由承辦單位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一) 有關賽事相關資訊皆會公告至嘉義市桃城體育網 (http://www.cysport.tw/Module/Home/Index.php)。

十四、本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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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全國教育盃教育人員【網球】錦標賽報名表

單位主管: 簽章 填表人: 簽章 球隊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聯絡人地址:

註:

1. 領隊、教練、管理各1 人,兼球員者另於隊員名單上填列,出賽隊員以10 人為限。

2. 請依本表格式自行印製,並詳填隊員之各項資料。

3. 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組隊報名之組別,經所屬教育局(處)主管簽章後報名;

以機關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之組別,經所屬單位主管簽章後報名。

4. 參加者身分如有不符情事,其責任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5. 請於110 年6月4日(星期五)前,將報名表E-mail 至承辦人信箱嘉義市網委會信箱 ggg2266jay.mse96@g2.nctu.edu.tw

隊名 參加組別

領隊 教練 管理

隊員 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備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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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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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報名單位於 Google 表單填寫提交完成後,本會將依 Google 表單所送資 料確認無誤,將開立超商代收繳費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報名單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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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訂有參賽標準未達參賽標準及未全程出賽者,不予頒發獎狀及獎牌) 十九、各單位參加隊職員、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於競賽期間准予公假登記,工作

競賽作業工作人員:負責 籌備階段、競賽當日及競 賽後,各任務編組之工作 人員辦理有關競賽場之規 劃、布置、機具之洽借、材

十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 賽結束成績公告後 30 分鐘內附保證金 5,000

2.曾任裁判者,採計勞動部(前 身勞委會)舉辦之全國技能 競賽(含分區賽、國手選拔 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全國職場達人盃技能 競賽,達 4 次以上。.

(1) 本案為第 52 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賽-行動應用開發職類競賽場地整理,本案請購需求 規格為競賽職類裁判長要求,故廠商所提規格不可低於請購需求規格,以確保競賽順利進 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