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係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以 府授交規字第1000008001號函訂定,因應本市交通環境改變,切合計程 車招呼站實際設置管理要點所需,修正本要點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修正說明禁止設置計程車招呼站之情形。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加新建築物基地開發案若需設置計程車招呼站應以內部化設置為 原則。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申請設置計程車招呼站之之單位。(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毀損或擅自設置計程車招呼站排班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修正計程車招呼站排班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增加為維護公共安全部分,可暫停計程車招呼站使用。(修正規定 第九點)

七、增加本府應協同監理機關辦理計程車招呼站稽查。(增加規定第十

點)

(2)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 ( 以 下 簡 稱 招 呼站 )之 管 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 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 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 ( 以 下 簡 稱 招 呼站 )之 管 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 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 點。

本點未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係指 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 牌(含共乘招呼站)、繪 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 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 之場所。

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係指 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 牌(含共乘招呼站)、繪設 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 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 場所。

本點未修正。

三 、 招 呼 站 得 設 於 機 關 、 學 校、醫院、車站、公寓大 廈、大型商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等周邊道路。

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 格位,應經本府交通局邀 集相關單位共同就道路寬 度 、 交 通 流 量 、 停 車 需 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場 道路條件等事項會勘評估 審核後設置。但於公車站 牌、消防栓、交岔路口十 公尺內等影響行車安全範 圍內及其他禁止臨時停車 處所不得設置。

三 、 招 呼 站 得 設 於 機 關 、 學 校、醫院、車站、大型商 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週邊 道路。

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 格位,應經本市公共運輸 處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就道 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 需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 場道路條件等事項會勘評 估審核後設置,必要時得 提送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 席會報。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設置:

(一)公車站牌、消防栓、

交叉路口等影響行車 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 止臨時停車處所。

(二)路面寬度十五公尺以 下道路兩旁。但經本 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 會 報 認 定 確 有 需 要 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開發案,經審議 需設置計程車招呼站者,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考量 部分 大廈 係 屬 住 商 混 合 之 型 態 , 亦 需 設 置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 並 作 文 字修正。

二、 建築 基地 開發 案 設 置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者 部 分 另 於 第 四 點 敘 明 , 爰 予 以 刪 除。

四、新建築物基地開發案須提 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者,

於該報告審議要求規劃設

一、本點新增。

二 、 新 建 築 開 發 案 若 需 設 置 計 車

(3)

置招呼站時,招呼站以於 基地內設置為原則。

招 呼 站 應 內 部 化 處 理 , 於 基 地 內 設 置 為 原 則 , 避 免 設 於 路 側 造 成 道 路 壅塞。

五、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 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本 府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招 呼站。

(一)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 置排班席次等相關計畫 圖說。

(二)管理自律公約。

四、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 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聯合社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本府亦得視實際需要 設置招呼站。

(一)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 置排班席次等相關計畫 圖說。

(二)管理自律公約。

一、點次調整。

二 、 因 本 市 計 程 車 運 輸 合 作 社 無 聯 合 社 , 爰 取 消 計 程 車 運 輸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六、招呼站之站牌應依規定及 審 議 通 過 之 附 圖 規 定 設 置;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 線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 用字樣。

五、招呼站之站牌應依規定及 審 議 通 過 之 附 圖 規 定 設 置;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 線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 用字樣。

一、點次調整。

二、本點未修正

七、未經核准擅自設立招呼站 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處罰外,並限 期回復原狀。

損壞招呼站者,除依公路 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外 , 並 限 期 回 復 原 狀 , 償 還 修 復 費 用 或 賠 償。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法辦。

六、擅自設置招呼站或毀損招 呼站之設施者,除依公路 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 復原狀、償還移除、修復 費用及賠償損害;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一、點次調整。

二 、 調 整 「 毀 損 招 呼 站 之 設 施 」 與 「 擅 自 設 置 招 呼 站 者 」 之 順 序 以 對 應 適 用 之 公 路 法 與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罰條例。

八、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 駛座攬客,並應依候客順 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 格位順向停放候客,不得 超出計程車專用車格。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 隊、霸佔地盤情事。

七、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及 下 列 規 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 座攬客,並應依序載 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 位順向停放候客。

( 三 ) 不 得 有 阻 擾 同 業 排 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車臺通訊聚 眾,致有妨害公共秩

一、點次調整。

二 、 修 正 第 二 項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排 班規定。

三 、 將 原 要 點 未 敘 明 之 法 規 予 以 敘 明 , 修 正 為 依 公 路 法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及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4)

(四)不得利用資通訊系 統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 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 之自動計費表,並按本府 公告之費率收費。

( 六 ) 不 得 任 意 拒 載 乘 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 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公路 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 自動計費器,並按主 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 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

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 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各該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規定辦理。

四 、 將 費 率 主 管 機 關 修 訂 為 本 府。

九、違反第八點之規定情節重 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 件需要者,本府得隨時廢 止 或 變 更 已 設 置 之 招 呼 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 或維護交通秩序或公共安 全之需,本府得暫停招呼 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

八、違反第七點之規定情節重 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 件需要者,本府得隨時廢 止 或 變 更 已 設 置 之 招 呼 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 或維護交通秩序之需,本 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 分之使用。

一、點次調整。

二 、 增 加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部 分 以 臻 完善。

十、本府應協同警察局、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將計程車招呼站列入重點 稽查範圍。

一、本點新增。

二 、 將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稽 查 工 作 確 定化。

三 、 有 關 計 程 車 稽 查 工 作 部 分 係 各 機 關 依 該 管 法 規 就 計 程 車 之 車 輛 、 駕 駛 人 及 營 業 等 項 目分工辦理。

(5)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以下簡稱招呼 站)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招呼站,係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牌、繪設排班格 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所。

三、 招呼站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公寓大廈、大型商場或其 他公共場所等周邊道路。

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格位,應經本府交通局邀集相關單位共同 就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場道路條件 等事項會勘評估審核後設置。但於公車站牌、消防栓、交岔路口十 公尺內等影響行車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設置。

四、 新建築物基地開發案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者,於該報告審議要 求規劃設置招呼站時,招呼站以於基地內設置為原則。

五、 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檢 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招呼站。

(一)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置排班席次等相關計畫圖說。

(二)管理自律公約。

六、 招呼站之站牌應依規定及審議通過之附圖規定設置;排班格位應以 白色標線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用字樣。

七、 未經核准擅自設立招呼站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

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

(6)

損壞招呼站者,除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 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 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候客順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不得超出計程車專用 車格。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資通訊系統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表,並按本府公告之費率收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違反第八點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件需要者,本府 得隨時廢止或變更已設置之招呼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 通秩序或公共安全之需,本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

十、 本府應協同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將計程車招呼站

列入重點稽查範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如未確實遵循資通系統 設置或運作涉及之資通 安全相關法令,可能使 資通系統受影響而導致 資通安全事件,或影響 他人合法權益或機關執

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科測試

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 二十 學士學位 十 副學士學位

於維修過程中能正確填列故 障現象、原因、位置、排除方

●台中火車站前搭乘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300~308、323~326 號)往沙鹿方向班車至「中港澄清 醫院」站下車,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台中火車站前搭乘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300~308、323~326 號)往沙鹿方向班車至「中港澄清 醫院」站下車,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依據客戶需求訂定 人才需求表,開發 多元招募管道,規 劃與執行招募、甄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 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