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目錄 頁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 2
參、應考資格... 2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伍、考試地點...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 3
柒、洽購報名書表... 4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優待 ... 8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9
拾壹、試題疑義... 9
拾貳、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10
拾參、訓練有關規定... 10
拾肆、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11
拾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12
拾陸、其他注意事項... 14
拾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16
拾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及相關機關網路查榜服務 ... 16
拾玖、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17
附表一: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第一梯次)... 18
附表一之一: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第二梯次) ... 19
附表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20
附表三: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22
附表四: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25
附表四之一: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26
附表五: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 ... 27
附表六: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29 附表七: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正面)... 30
附表八: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正面)... 32
附表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34
附表十: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35
附表十一: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36
※本考試提供(一)紙本報名與(二)網路報名(請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無論採紙本或網路報名(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均須 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專函掛號郵寄本部(郵戳為憑),始完 成報名程序。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 報名視為無效。
※請勿同時以紙本及網路報名同一類科考試,或以網路報名繳費而以 紙本報名,以免造成混淆。若因此影響報名權益,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欲採用網路報名者,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二「應考人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 而影響報名權益。
壹、重要日期摘要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97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止。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於民國 98 年 2 月 6 日
本項考試入場證及郵遞封袋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人如於 98 年 2 月 10 日尚未收到者,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洽高普考試司第 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第一梯次:民國 98 年 2 月 21 日(星期六)舉行一般行政科別考試。
第二梯次:民國 98 年 2 月 22 日(星期日)舉行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 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 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電子工程等 12 科別考試。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8 年 2 月 23 日至 2 月 25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之表格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為民服務」/下載專區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4 月 3 日,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 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 本須知附表之表格或至考選部網站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科 別 暫定需用名額 考 試 梯 次 科 別 暫定需用名額 考 試 梯 次 一般行政 108 第一梯次 統計 4 第二梯次 社會行政 13 第二梯次 會計 22 第二梯次 人事行政 13 第二梯次 經建行政 14 第二梯次 勞工行政 82 第二梯次 地政 5 第二梯次 教育行政 1 第二梯次 圖書資訊
管理 3 第二梯次
財稅行政 52 第二梯次 電子工程 9 第二梯次 金融保險 33 第二梯次
合 計 13 科 別,暫 定 需 用 名 額 359 人
有關各科別職缺所在機關、工作地點、需用時間、工作內容等資料請於本 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資訊/98 年公務人員初等 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經分發機 關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 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各考試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 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送各用人機 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各科別需 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 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0 年 2 月 20 日以前出生者),得應本考試(本考試無學歷限制,免附繳學歷證件)。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第一梯次:詳見附表一。二、第二梯次:詳見附表一之一。
伍、考試地點
一、第一、二梯次均分北部(臺北)、中部(臺中)、南部(高雄)及東部(臺 東)四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試區地點:隨同入場證一併寄發。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 及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四考區之各試區門前公布。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試場分配,可於 98 年 2 月 19 日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 分配情形。。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機 關 、 單 位 連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
姓名變更、證件補 驗、考試、複查成 績等有關事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56、3958 傳真:(02)2236322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入場證、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寄暨補 發事項
中 華 郵 政 股份有限公司 台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8、2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分發、任
用等事項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2 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2 之 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339 網址:http://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
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所屬國家文官 培訓所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電話:(02)26531603
網址:http://www.ncsi.gov.tw
柒、洽購報名書表
一、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 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行報名,並下 載繳款單、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二、 採一般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一)現購:
1.時 間:
(1)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自民國97年11月28日起至12月10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 發售)。
(2)各地郵局以其營業時間為準。
2.地 點:
(1)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 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 (02)22369188轉 3215。
(2)各地郵局。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35 元。
(二)函購:
1.時 間:自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12 月 3 日止。
2.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地址同上)。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50 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 15 元,如函購 2 份以 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 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 約 230 公克,郵資請洽郵局)之 A3 大型回件信封 1 個,書妥姓名、
地址,註明購買「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 點,憑以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
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10 日止。
二、報名方式:
(一)採網路報名者:網路報名程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 程序」(附表二)辦理,報名截止日為 12 月 10 日下午五時整。請於 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97 年 12 月 11 日為限),始完成報名程序。
(二)採一般紙本報名者: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 以 97 年 12 月 11 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一)收費標準:新台幣 800 元(均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暨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郵資)。
(二)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 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優待」規定事項)。
(三)繳費方式:
1.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或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可 使用網路信用卡繳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正表背面指定欄 位。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三。
(四)退費規定: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表四及 98 年公 務人員初等考試退費申請書詳見附表四之一。
五、報名應繳表件:
(一)報名資料卡一張:請依照本須知(附表五)之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填 寫及劃記(採網路報名之應考人不需繳交報名資料卡)。
(二)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一張(表件編號 ):請確實填妥各欄,將、
身分證影本(請用新式身分證,舊式身分證不予受理)正、背面,請 影印清晰,各固貼於規定處所,並粘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 身相片各一張(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照片背面書寫姓名、考試科 別)。
(三)報名費減半優待申請表(表件編號➂ , 未具優待身分者免附):以後備 軍人身分報考申請規費優待者,應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 學校畢(結)業證書影本。以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身分報考申請規費 優待者,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或戶籍謄本(原住
民)。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其 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以正楷自行填寫。
(二)「考區」欄,本考試分設北部(臺北)、中部(臺中)、南部(高雄)及 東部(臺東)四考區,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三)「應考科別」欄,請參照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所列科別以中文正楷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 資格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 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五)「連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須確實詳 細填寫,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注意下列事項:
1. 若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係屬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有困難者,
如於報名時繳交該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在報名履歷表正表上註 明上述情形,經審查通過,將予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並提 供放大兩倍之試題及測驗式試卡,申論式試卷則不予放大。
2. 若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係屬上肢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者,
如於報名時繳交該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在報名履歷表正表上註 明上述情形,經審查通過,將予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並提 供放大兩倍之測驗式試卡,但試題及申論式試卷則不予放大。
3. 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障礙肌肉萎縮致書寫困難之身心 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證明確 係上述原因致書寫有障礙,且在報名履歷表上註明前述情形及輸入法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者,經審查通過,將由考選部提供電腦及磁片作 答,並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
4. 如係肢體傷殘、行動不便,需安排特別試場應試者,請於報名專用信 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簽章,並於報名履 歷表正表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5.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報名專用信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 簽章,並於報名履歷表正表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七)正額錄取申請保留資格意願調查:應考人如於榜示前具有本須知拾參
「訓練有關規定」三、事由之一,請勾填本欄,並於「報名資料卡」
備註欄依事由選項劃記,未具上列事由者,請勿勾填。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報名資料卡(網路報名者免附)→2.報名履歷表正表→3.報名履歷 表副表→4.報名費減半優待申請表→5.應考資格證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 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請勿用訂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請勿摺疊),然後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 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每一封袋僅限ㄧ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 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本部高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 繳件項目,應考人員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 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九、本項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本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 試錄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 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十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 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十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 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 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 研究之職務。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優待
一、具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附表六)第 3 條規定各款身分之 一者,應繳報名費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所稱後備軍 人,其對象如下︰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三、前項後備軍人報名時,應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
四、後備軍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 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 報名費,得予減少。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於報名時未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心障礙者)或戶籍謄本(原住民),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報名費 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要求享有報名費優待。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 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 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壹、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義,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之試題疑義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 疑義者,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次考試全 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於 98 年 2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填具試題 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格式如附表七,測驗式試題格式如附表八,請自
行影印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 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申請;同 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前項試題疑義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載有應考人資料部分)之影本並載明 下列事項:
(一)地址、連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所填申請表請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 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請 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拾貳、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 定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 0 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 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拾參、訓練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 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本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
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向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申請、洽詢,電話:(02)26531603。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 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肆、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 機關、學校任職。
三、用人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勞工保險局者適用財政部所屬國營 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用人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 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灣鐵路管理局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 例,所列職缺不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惟交通部公路總局人事室職缺可選 擇簡薦委制或交通資位制,選擇交通資位制無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關 此類職缺任用疑義可逕洽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用人機關詢問。
四、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 之基本給與;「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
」: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 另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 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 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五、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為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六、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94 年 1 月 2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400001001 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 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初等考試
11,280 元 17,190 元 28,470 元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 機關(銓敘部)為計算 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 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 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 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查詢。
拾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請 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 複查成績申請書詳見附表九,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 務」網頁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附表十規定 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 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向本部高 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56、3958)。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 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 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 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 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
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 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 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 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 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 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 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 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 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 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 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 (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 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 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 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處理;
典 (主) 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 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 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 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考區、科別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附表十一)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 在放榜後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除「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外,其餘各科目皆採全 部測驗式試題。另公民與英文之占分比例為,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國文」科目以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其中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 行政院最新修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六、考試時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 必須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 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 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二)目前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 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 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 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三)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不得具備之功能:
(1)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文數字編輯記憶功能。
(2)超出 MR、MC、M+、M-、GT 之數據儲存功能。
(3)使用者儲存程式或功能鍵以外之內建程式功能。
(4)發聲、列印報表及內建振動器。
(5)外插擴充卡、記憶卡及各種通訊功能。
(6)外接電源功能。
識別標識 廠牌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T-01 ATIMA MA-80V (第一類)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T-02 ATIMA SA-200L (第一類) EM-02
E-MORE MS-
112L (第一類) AT-03 ATIMA SA-787 (第一類) EM-03 E-MORE SL-712 (第一類) AT-04 ATIMA SA-797 (第一類) EM-04 E-MORE SL-720 (第一類) AT-05 ATIMA SA-807 (第一類)
精通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 (02-27715671)
EM-05 E-MORE DS-3E (第一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EM-06
E-MORE DS-
120E (第一類) AU-02 AURORA HC115A (第一類) EM-07 E-MORE JS-20E (第一類) AU-03 AURORA HC184 (第一類) EM-08
E-MORE JS-
120E (第一類) AU-04 AURORA DT391B (第一類)
震旦行股份有 限公司 (02-27002378)
EM-09 E-MORE MS-12E (第一類)
久儀股份有限 公司 (02-25975519)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10
E-MORE MS-
120E (第一類) CA-02 CASIO MW-8V (第一類) EM-11 E-MORE SL-709 (第一類) CA-03 CASIO SX-300P (第一類) EM-12 E-MORE SL-20V (第一類) CA-04 CASIO SX-320P (第一類)
台灣卡西歐(販 賣)股份有限公
司 (02-22764188)
EM-13 E-MORE SL-103 (第一類) FB-01
FUH BAO FB-
200 (第一類) EM-14 E-MORE SL-201 (第一類) FB-02 FUH BAO FB-
216 (第一類) EM-15 E-MORE DS-3GT (第一類) FB-03 FUH BAO FB-
810 (第一類) EM-16 E-MORE DS-120GT (第一類) FB-04 FUH BAO FBMS-80TV (第一類)
國隆國際有限 公司 (04-22968221)
EM-17
E-MORE JS-
20GT (第一類)
久 儀 股 份有 限 公司
(02-25975519)
FB-05 FUH BAO FB-
701 (第一類) EM-18
E-MORE JS-
120GT (第一類) FB-06 FUH BAO FX-
133 (第二類) EM-19 E-MORE MS-80L (第一類) FB-07 FUH BAO FX-
180 (第二類) EM-20
E-MORE MS-
20GT (第一類) PA-01 paddy PD-H036 (第一類) EM-21
E-MORE SL-
220GT (第一類) PA-02 paddy PD-H101 (第一類) EM-22
E-MORE SL-
320GT (第一類) PA-03 paddy PD-H208 (第一類) EM-23 E-MORE MS-8L (第一類) PA-04 paddy PD-H886 (第一類)
神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02-89769178)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ED-01
kolin KEC-
7711 (第一類) EM-25
E-MORE fx-
330s (第二類) ED-02
kolin KEC-
771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 公司 (02-22984188)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九、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 答案於 98 年 2 月 23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 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將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停 車遭受拖吊。
拾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之電話號碼如下:一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傳真兼具語音電話代表號:(02)22363787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功能選擇代碼輸入,各項功能代碼如下: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及相關機關網路查榜服務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已 24 小時全 年無休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 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 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址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為提供應考人快速便捷的查榜服務,本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另洽請考試院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
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於放榜當天提供網路公布錄 取人員榜單服務,應考人可至前述機關網站閱覽錄取情形。
拾玖、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 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本考試代碼:09803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8 年 2 月 21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 98 年 4 月 3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第一梯次)
日 期 2 月 21 日(星期六)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預備
8:40
預備10:30
預備1:20
預備4:00
類別
科 別 編 號
時 間 科
別 考試
9:00
∫
10:00
考試10:40
∫
11:40
考試1:30
∫
3:30
考試4:10
∫
行政 501 一 般 行 政 ※ 法 學 大 意 ※ 行 政 學
5:10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公 民 與
英 文
附
註
一、2 月 21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 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 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 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卡限用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 較佳之橡皮擦備用。
三、除「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外,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國文」科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占 60%、公文占 20%、「測驗」占 20%;「公民與英文」科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四、應考人除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雙 上肢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 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 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附表一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第二梯次)
日 期 2 月 22 日(星期日)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節 次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預備
8:40
預備10:30
預備1:20
預備4:00
類別
科 別 編
號 時
科 間
別 考試
9:00
∫
10:00
考試
10:40
∫11:40
考試
1:30
∫3:30
考試
4:10
∫5:10
502 社 會 行 政 ※ 社 政 法 規
大 意 ※ 社 會 工 作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3 人 事 行 政 ※ 法 學 大 意 ※ 人 事 行 政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4 勞 工 行 政 ※ 法 學 大 意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5 教 育 行 政 ※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 教 育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6 財 稅 行 政 ※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 財 政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7 金 融 保 險 ※ 貨 幣 銀 行
學 大 意 ※ 保 險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8 統 計 ※ 資 料 處 理大 意 ※ 統 計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09 會 計 ※ 會 計 審 計法 規 大 意 ※ 會 計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10 經 建 行 政 ※ 法 學 大 意 ※ 經 濟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511 地 政 ※ 土 地 法大 意 ※ 土 地 行 政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行 政
512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中 文 圖 書
分類編目大意 ※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技
術 513 電 子 工 程 ※ 電 子 學
大 意 ※ 基 本 電 學
大 意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公 民 與
英 文
附
註
一、2 月 22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 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 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 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卡限用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 橡皮擦備用。
三、除「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外,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國文」科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占 60%、公文占 20%、「測驗」占 20%;「公民與英文」科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四、應考人除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 肢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 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 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附表一之一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1、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入。
2、點選「操作指引」,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點選「我要報名」,可下載應考須知,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7.0 以上版本) ,下載應考需知讀取器後,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請依考試別點選「我要報名」按鈕或考試名稱,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點選同意,繼續報名。
6、依步驟指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學歷資料、通訊資料、應試資格後,按存 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7 、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 請 至 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安裝完成後,請點選須「申請造字」按鈕。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鍵入姓名。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 字者,請勾選另外申請造字。
8、應考人選擇繳費方式前,可點選報名狀態查詢,以修改報名資料;若已繳費 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9、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若採信用卡繳費,限以本人 持有之 VISA 或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請輸入 卡號等授權資料後,即可完成繳費程序。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請自 行列印繳費單後,前往便利商店、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10、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報名書表(線上人數較多時須費時約 1~5 分鐘產製 書表,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使用 可攜式文件讀取器(PDF Reader7.0 以上版本)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開啟 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報名書表包含報名表信封封面、
報名履歷表(正表)、報名履歷表(副表)、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報 名費減半優待申請表等,請自行列印,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 表)背面。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單面列印(嚴禁雙面列印或彩色列印)。
11、列印出之書表,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 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已逾收 件日期未送件者,喪失報名資格,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2、完成網路報名者,請直接選會員專區,依指示輸入相關資料並點選報名狀 態查詢,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包含繳費狀態、審查狀態、入場證
、錄取通知等。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尚未 收件、送件待審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
附表二
13、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請將報名書表、各項應考證明文件影本、國民 身分證影本等,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逾期(以郵戳為憑
)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14、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類科,所繳 報名費用,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退還。
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應考人將「報名資料卡」所附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 款單,若採網路報名者請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沿虛線整齊撕下,於報名截 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 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福客多、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四)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通路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指 定欄位。
※「報名資料卡」上之條碼,與其所附「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上之轉入帳 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勿再行更換「報名資料 卡」。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 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如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以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附表三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 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 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 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 入以
下資訊
‧信用卡 16 碼卡號
‧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 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授 權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 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 行詢問。
參、服務專線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 專線:0800-024-365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 017-888(先按 9 再按#)。洽詢。
肆、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若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 人身分之一者,應附繳退伍(離營)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者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原住民應附繳戶籍 謄本以申請報名費優待,未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得要求報名費優待。
(二)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伍、補費作業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 報名費者,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補費」後,
傳真至(02)2236-3220,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4504 通知本部。
為確保應考人權益,請於繳款前,先依繳款單自行填入下列轉入帳號及轉入金 額,俾留存以利爾後查校作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2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1.逾期報名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 退 還 其 退 餘費用。
件
2.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 後,由業務司通知 報考人退件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 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 退 還 其 餘費用。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 退 還 其 餘費用。
4.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 資 45 元後,退還 其餘費用。
溢 繳
5. 後 備 軍 人 、 身 心障礙者、原住 民優待身分誤繳 全額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 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 資 45 元後,退還 其餘費用。
6.應考人因天然災 害或傷病住院無 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 10 天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證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 退 還 其 餘費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7.考試延期一週以 上致應考人無法 參加考試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 一週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1.退費申請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2.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 號郵資 25 元。
附表四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98 年 月 日
考試名稱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
費及郵資 60 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 元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優待身 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
費及郵資 60 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 審核欄 】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合計 60 元。
附表四之一
27
報名資料卡填卡說明
一、報名資料卡除註明應考人勿填之區域外,有小長方格符號者係為劃記區,請 照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各項代碼,以 2B 鉛筆在小長方格內塗滿,並於上方 手寫區以黑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填寫相關代碼,以免資料無法正確讀取造成 錯誤。其他如:考區、等級、科別、電話、應考人簽名等資料,請以黑或藍 色原子筆或鋼筆詳實填寫正確,切勿遺漏。
二、填卡說明及範例:
(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請依國民身分證上記載資料確實填寫。
(二)最高教育程度、通訊處郵遞區號、兵役狀況及在學狀況: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2 頁填寫,例如:大學畢業請填 3(學士)
;台北市文山區請填 116;免服兵役者請填 4(免役);在學狀況為其他 者請填 6。
(三)應本項考試次數(含本次)及現是否任公職:
請依實際情形劃記,例如:為第一次應試本項考試者請劃記 01;現未任 公職者請填否。
(四)具原住民身分族別: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例如:未具原住民身分請填 00
。
(五)考區:
請依右列規定劃記:北部(臺北)考區請填 1、中部(臺中)考區請填 2
、南部(高雄)考區請填 3、東部(臺東)考區請填 5。
(六)等級:
報考初等考試請填 5。
(七)科別:請參考應考須知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科別編號」欄劃記,例如
:一般行政請填 501。
(八)應考資格分類: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初等考試無學歷限制,請填 9。
(九)應考資格適用條款:
免劃記。
(十)學校代碼及所系科代碼: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4 頁至第 12 頁填寫,例如:政治大學請填 000001,外交系畢業請填 302202。
附表五
(十一)畢肄業:
已畢業者請填畢,肄業或在學者請填肄。
(十二)畢業年分:
以國曆年填寫,勿以西元年劃記,例如:民國 92 年畢業,請填 92。
(十三)身心障礙別: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非屬身心障礙者得免劃記)。
(十四)身分別:
請依報名資料卡通用代碼本第 3 頁填寫,例如:一般人員請填 1。
(十五)備註欄:
本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意願調查,請依下列保留 事由於備註欄劃記,服兵役請填 01;進修博士、碩士學位請填 02;其 他法定原因請填 03。
(十六)是否為應屆:
應屆畢業生請填是,在學或非應屆畢生請填否。
(十七)是否為本科系:
請依實際情形劃記是或否。
(十八)大陸人民來臺設籍未滿十年:
請依實際情形劃記是或否。
(十九)填表範例:如后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29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壹、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 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貳、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 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 證明書。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 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 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 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 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
、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並附繳退伍證明 文件、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得予減少,指應考之後備軍人 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