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以藍色文字提醒考生各項試務作業,相關規 定並請參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最新訊息」及「學科能力測驗專區」之公告。
※有關入場識別證及配戴口罩相關規定: ... 1
A 應考資訊 ... 3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期間: ... 3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3
B 應試有效證件 ... 4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 4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 4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或全民健康保險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 5
C 試場位置 ... 7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 7
E 進入試場注意事項 ... 8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 9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 9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 9
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及落實防疫海報 ... 10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2
G_1 可攜帶入座之應試物品 ... 12
G_2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 13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 13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 13
H 作答注意事項 ... 14
H_1 作答選擇(填)題時,應遵守規範: ... 14
H_2 作答非選擇題時,應遵守規範: ... 14
H_3 繳交題卷 ... 14
H_4 答題卷作答提醒宣導海報 ... 15
I 試場內注意事項 ... 16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16
I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 16
I_3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16
I_4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16
I_5 111 學測試場通風措施 ... 16
J 節間休息及中午用餐注意事項 ... 16
J_1 節間休息以在原試場原座位為原則 ... 16
J_2 中午用餐使用用餐隔板 ... 16
K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考生注意事項 ... 17
L 常見違規事件 ... 18
M 考前叮嚀 ... 22
N 應考檢查表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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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入場識別證及配戴口罩相關規定如下:
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於 111.1.6(四) 前寄送集體報名單位與個別報名考生口罩(考試日每生每日1 片)及入場識別證,考試當日 進入考(分)區及試場時,所有試務人員與考生、考生服務隊(不開放一般考生親友陪考,
集體報名單位及考(分)區學校將分別組成考生服務隊)及特定陪考人員(身心障礙及重大 傷病、突發傷病考生可申請1 名親友陪考)均須配戴口罩。依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通過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有關配 戴口罩規定如下: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戴口罩,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禁止進入考(分)區;若 強行進入者,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 準則」第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自進入試場起,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
本會大考中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會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4 條第 1 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 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本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 議,最重會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 則」第4 條第 3 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2. 應試時免配戴口罩申請
(1)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報名期間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且醫囑須清楚 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醫囑示例說明:二尖瓣脫垂,胸痛,
呼吸困難,戴口罩會有喘不過氣,頭暈胸痛等症狀,應試時請免除戴口罩之規定),並向 本會大考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特定考(分)區免戴口罩試場應試。
(2) 未及於報名期間申請應試時免配戴口罩應試者,可於「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受理期 間內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開立規定如第(1)點),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特定考(分)區 免戴口罩試場應試,申請日期及方式如下:
A. 申請日期
考試名稱 由本會大考中心受理申請日期 由考(分)區受理申請日期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 1 月 6 日(四)至
111 年 1 月 18 日(二) 111 年 1 月 19 日(三)至考試當日 B. 申請方式
B.1 由本會大考中心受理:
於本會大考中心受理申請期間至本會大考中心「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申請;並 以限時掛號,將診斷證明書正本郵寄至本會大考中心「106032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逾期不予受理(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信封請註明「應試 時免配戴口罩申請」字樣。無論審查是否通過,本會大考中心將以書面及Email 寄發 審查結果通知。
B.2 由各考(分)區學校受理:
於考(分)受理申請期間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突發傷病考生應考 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逕向考生所屬考(分)區申請,考(分)區聯絡電話詳公告之試 場分配表。審查結果由考(分)區通知考生。
(3) 考試期間,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外出必須配戴口罩,請自行斟酌自身狀況進 出考(分)區是否配戴口罩,以免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另若因身體狀況進 出考(分)區無法配戴口罩,請配戴面罩以維護自身防疫安全,請於 111 年 1 月 18 日
(二)前電話告知本會大考中心02-23661416#603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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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試當日入場時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與量溫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出示本會大考中心發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 件正本,配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手部清潔消毒;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考
(分)區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考試當天,各考(分)區於上午7 時30 分開始量溫。
(2) 考生初檢量溫時若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含)或耳溫達 38℃(含)以上)或有呼 吸道等症狀,由試務人員先引導至複檢量溫站,原則上於 10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 複檢量溫仍為發燒狀態,試務人員將引導考生移至防疫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 於考試後給予救濟;故意不配合者,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3 條,該節以缺考論處。
4.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已公告於本會 大考中心網站之「學科能力測驗專區」。
5. 111 學測「入場識別證」(進入考(分)區入口使用)樣張如下:
★掃描右下角 QRcode,可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查詢應考資訊。
分日報考之考生使用 報考1月21至22日之考生使用 報考1月22至23日之考生使用
報考1月21至23日之考生使用 陪考人員及申請補發之考生使用 入場識別證背面
樣
本 樣
本 樣
本
樣
本 樣
本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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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考資訊
響應環保與無紙化政策,各項考試不寄發考試通知,考生可於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日起,至本 會大考中心網站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本會大考中心對報名時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將以簡訊通知網路查詢連結。
A_1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期間:
考試名稱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期間
學科能力測驗 110 年 12 月 23 日(四)至 111 年 8 月 31 日(三)
A_2 應考資訊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 考生如發現之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報考科目等,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於應考 資訊查詢系統開放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集體報名者由集體報名單位傳真「資訊更正 表」;個別報名者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2-23661365)身分證影本、更正項 目及聯絡方式至本會大考中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會大考中心確認收件(02-23661416 轉 608)。考生可於考試地點公布日起以網路查覽確認。
2. 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 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
應於下表所列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大考中心申請。
考試名稱 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截止日期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 1 月 28 日(五)
更改注意事項:報名後如是「考試地區」及「報考科目」錯誤,需提出原始報名資料,經查證 確實與原報名資料不符者,本會大考中心才會受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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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全 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請注意,學生證及入 場識別證(進入考(分)區入口使用)不是應試時查驗身分的應試有效證件。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本次學測,進入考(分)區時就要查驗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雖然沒有攜帶仍可進入試場應試,但 若未依簡章規定,在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送達試場或考(分)區門口,會依違規處理辦法第 6 條,扣減該節成績 1 級分。所以,請考生留意,若進入考(分)區時即發現未攜帶應試有效證 件正本,可盡快設法通知補送,但不要心急,試場內監試人員經過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仍 會准予應試,請特別留意,本次考試因僅開放特定陪考人員陪考,應試有效證件正本若由親友補 送,配合防疫規定,請其送達考(分)區門口,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發給送達證 明,送達時間以簽收時間為準,並請考生於該節考試結束後,前往試務辦公室領回補送之證件。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1. 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臨時置物區時,
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才能離座拿取。
2. 應試有效證件為以下樣本其一:
國 民 身 分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樣本
汽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樣本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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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照
樣本
居 留 證
B_3 如考試前國民身分證或全民健康保險卡遺失,申請補發方式為何?
1.身分證補辦:
(1) 本人印章(或簽名)、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3) 詳細資訊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元 地點 任一戶政事務所
文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2.本人最近 2 年內拍攝相片 1 張
方式 本人親自辦理
所需時間 當天領取
2.全民健康保險卡補辦:
(1)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 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2) 近年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表情自然不誇張)相片乙張,
相片不得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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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詳細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1EE79FCECB60957&topn=3185A4DF68749B A9
臨櫃辦理
費用 新台幣 200 元
地點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郵局代收 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
文件 1.製卡對象(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本人近年內拍攝相片 1 張
方式 本人或代理人現場辦理
所需時間
各地方政府之「衛福部健保署」 當天領取 郵局代收 5 至 7 個工作天 戶政事務所 4 至 6 個工作天 鄉鎮市區公所 2 至 5 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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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試場位置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 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學測 試務專區之「應考資訊查詢系統」,考生可自行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學科能力測驗 111 年 1 月 6 日(四)至 111 年 1 月 23 日(日)
2. 學科能力測驗試場查看開放時間:111 年 1 月 20 日(四)下午 2 時至 4 時。
3. [防疫注意事項]
每間試場將於考前完成消毒作業,故不開放進入試場,考生可於試場外查看座位安排。查看試場 當日,進入考(分)區時,所有人員均須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溫,經量測發燒者(額溫達 37.5℃
(含)或耳溫達38℃(含)以上)不得進入考(分)區。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1. 考試日期:111 年 1 月 21 日(五)至 1 月 23 日(日)。 2. 日程表如下:
日期 時間
1 月 21 日
(星期五)
1 月 22 日
(星期六)
1 月 23 日
(星期日) 備 註
上午
09: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40 截止入場 10:20 始可離場 09:20
| 11:00
數學 A
09:20
| 11:00
英文
09:20
| 11:00
數學 B
下午
12: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1:10 截止入場 01:50 始可離場 12:50
| 02:40
自然
12:50
| 02:20
國綜
12:50
| 02:40
社會
03: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3:40 截止入場 04:20 始可離場 -- --
03:20
| 04:50
國寫 -- --
3. 考試時間:國綜 90 分鐘,國寫 90 分鐘;英文、數學 A、數學 B 考科各 100 分鐘;社會、自然 考科各1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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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進入試場注意事項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 考試預備鈴響考生進入試場時,由監試人員為考生噴酒精消毒雙手(考生如對酒精過敏請主動 向監試人員反映不能使用酒精,但務請考生維持手部清潔)。
3.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 打預備鈴,預備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4. 考生進入試場後,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應將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 區。
5.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 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並將置於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含 關閉電源、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若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考生攜帶之行動電話 未完全關機,加重罰則。
6.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未經檢查之個人 醫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若 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除須於該科考試期間,由監試人員保管該物品外,並依 違規處置。若發現考生攜有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並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加重罰則。
7.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於預備鈴響考生就座後,應確實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
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8. 考生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與姓名之答題卷應試;於預備鈴響考生就座後,應以目視方式(不 得翻閱)核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姓名及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均正確無 誤,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也不得書寫、劃記、簽名、作答。
9. 各節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應確認答題卷第一頁上方確為本人之應試號碼與姓名後,於上列 圖示之方格內劃記,並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2B 軟心鉛筆或黑色墨水的筆正楷簽名。
10. 各節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作答前,應先檢查下列事項:
(1)試題本及答題卷之科目是否正確,內容有無齊備、完整。
(2)答題卷之卷面及條碼有無污損或折毀。
如發現科目有誤,或是內容未齊備、完整,或是答題卷有污損或折毀,請立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協助處理。
11. 考試開始20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 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劃記、簽名、作答。如考生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污損或 印刷不清時,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12. 考生於各節考試開始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 場,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 開始60 分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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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劃記、增補文字和標點符號等), 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F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及試場規則宣導海報
F_1 何謂行動電話「完全關機」?
行動電話「完全關機」係指(1)完全關閉電源,以及(2)同時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其他 所有功能,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完全關機」。特別注意有些行動電話於電源關閉後仍可能自 動開啟或仍會響鈴,例如有關機鬧鐘、定時開關機設定功能等,必須確認相關功能皆已關閉,此 外,設定為飛航模式、靜音模式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 飛航模式、關機鬧鐘開啟等皆不符「完全關機」!
F_2 如果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會受到什麼處罰?
當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被監試人員發現時,依照「違規處理辦法」第8 條與第 23 條,視 使用情節輕重處罰,將扣減其該節成績最低為學測3 級分,最高為全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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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3 試場規則宣導海報及落實防疫海報
第 11 頁,共 24 頁
第 12 頁,共 24 頁
G 應試物品及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G_1 可攜帶入座之應試物品
1. 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 筆)、修正液或修正帶、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
2. 其他用品: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直 尺
直尺之規範:
材質為塑膠製、木製、鋼製等 均可;除廠牌標誌外,僅可有 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三 角 板
三角板、量角器之規範:
材質為塑膠製、木製、鋼製等 均可;除廠牌標誌外,僅可有 量測用之刻度及數字。
量 角 器
圓 規
圓規說明:
列舉筆芯式圓規(圖左)、筆 夾式圓規(圖中)及自動鉛筆 型圓規(圖右)較常見之圓規 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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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_2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1. 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 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
MP3、MP4 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2. 任何可能妨害考試公平之書本、物品或紙張等(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試題本、
詞彙卡、計算紙、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 G_3 其它隨身物品:鐘錶、手帕、衛生紙、耳塞等
1. 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拍攝、錄影等功 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2. 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衛生 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因個人身體狀況或天氣寒冷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 暖暖包等,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且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小叮嚀:
於考試入場前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不可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入座;文具盒(袋)及 透明墊板須為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行動電話(須完全關機)、穿戴式裝置不可攜 帶入座,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以免違規。
G_4 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
1. 考生如因治療需要,經醫師診斷須於應試中飲水服藥,須依簡章「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 應考服務」、「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持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向本會大考中心提出 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2. 考生於入場時須將飲用水(須加蓋或裝瓶)及藥物(須為醫師開立之處方藥且有明確用藥說明)
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使用吸入型藥物、針劑、靜脈注射等考生,
一律編配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3. 考生如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放大鏡、輪椅、助行器、胰 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依簡章「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柒、突 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相關規定向本會大考中心提出申請或於考試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申請,
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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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作答注意事項
H_1 作答選擇(填)題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1. 使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於答題卷上之選擇(填)題作答區,更正時應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 正液(帶)。若未依規定劃記致機器無法正確辨識答案時,恐將影響成績並損及權益。
2. 劃記要「粗」、「黑」、「清晰」,且須劃滿方格,各類作答樣例如下:
H_2 作答非選擇題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3. 作圖題:使用 2B 軟心鉛筆作答於作答區,更正時應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正液(帶);若 使用墨水筆或修正液(帶),致評閱人員無法或難以辨識該內容,該部分將酌予扣分或不予計分。
4. 作圖題以外的其他非選擇題型:
(1) 使用筆尖較粗(建議約 0.5mm~0.7mm)之黑色墨水的筆書寫於答題卷上之非選擇題作答區,
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
(2) 力求字跡清晰且字體大小適中,若因字跡潦草或未於作答區內作答,致評閱人員無法或難以 辨識該內容,該部分將不予計分。
5. 各科一般答題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H_3 繳交題卷
1. 考試開始60 分鐘後才可繳交答題卷及試題本出場,如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出場時間,可舉手 向監試人員反映。
2. 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應將答題卷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沒有經過監試人員點收而直 接離開試場或攜出試場外,就算違規!
第 15 頁,共 24 頁
H_4 答題卷作答提醒宣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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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試場內注意事項
I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 考試應試物品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任。
2. 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
I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絕對不得攜帶計算紙就座,可以利用試題本的空白處計算。
I_3 可不可以飲食?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試務人員 陪同下,才可以離開試場。
3. 經治療或處理後,如果考試時間還沒結束,可以繼續考試,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
I_4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涉及違規事件之考生,以繼續作答至當節考試結束為原則,考試結束時,如有異議,可依簡章規 定向本會大考中心申訴。
★小叮嚀:
考生違規事件依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 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 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試務人員或監試人 員發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題卷安全等情事者,應予 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I_5 111 學測試場通風措施
試場不開放冷氣,亦不開吊扇、搖頭扇。
教室門保持關閉,並於教室四角落各開啟一扇氣窗各5 至 10 公分;若氣窗無法四個角落皆開啟,
開啟同側氣窗每扇各 5 至 10 公分;若氣窗無法開啟或無氣窗,開啟四角落窗戶或同側窗戶每扇 各5 至 10 公分;若無法開啟任何氣窗或窗戶時,可開啟教室靠學校內側之前、後門。
J 節間休息及中午用餐注意事項
J_1 節間休息以在原試場原座位為原則:本次考試開放考生於試場內原座位休息、溫書及用餐,惟各 節考試開始前考生須依監試人員指示暫時離場,以利試題及答題卷等相關試務準備。特別提醒考 生,若於試場內節間休息、用餐後有使用手機,請務必記得在考前完全關機,並放置於臨時置物 區,避免違反試場規則。考(分)區會設置休息區(室),以提供集報單位考生服務隊、身心障礙及重 大傷病、突發傷病考生之陪考人員,或中間節次未選考或提前交卷之考生休息使用。
J_2 中午用餐使用用餐隔板:考生中午用餐可出考(分)區購餐(或用餐)或由親友送餐;於考(分) 區內用 餐的考生一律在原試場原座位使用隔板用餐,不可至考(分)區設置之休息區(室)用餐;集報考生不 可至集報單位考生服務隊休息區用餐;用餐隔板請向考(分)區服務人員領取(於各樓層或各大樓出 入口設立領取及回收用餐隔板處),用餐時請勿交談、不可併桌,須先將用餐隔板立起來後,才可 脫下口罩用餐,並避免污損桌面及座位標示單,用餐後即戴回口罩。考生中午若外出用餐或購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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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離開考(分)區取餐,返回考(分)區時,須先進行手部清潔消毒,並出示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 件正本、戴口罩,至量溫檢測站量溫。
K 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考生注意事項
為確保整體考生應試健康及安全,本會大考中心已建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單位勾稽居 家隔離及檢疫等考生資料機制,在考前掌握配合居家隔離及檢疫等考生名單;規劃於北、中、南、
臺東、花蓮與三離島等 8 個考試地區之特定考(分)區,依考生類別及其原選填之考試地區安排相 對應之隔離試場。若為勾稽名單所列之考生,本會大考中心將主動聯絡考生;若考生接獲政府相 關單位通知為確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請立即與本會大考中心聯絡(02- 23661416#608),俾利試務安排,切勿私自參加考試。
另考生若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 年 12 月 21 日(二)公布有關春節檢疫專案擇 C 方案(7+7+7) 入境者之同戶內同住者(非居家檢疫者),依規定須於檢疫者返家檢疫同住期間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7 天,檢疫者檢疫期滿後,接續一起自主健康管理 7 天者,亦請務必主動與本會大考中心聯絡,
切勿私自參加考試。
凡為確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考生,有私自參加考試之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
將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為取消考試資格;並通知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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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未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試,其他的違規狀況請考生特別注意,務必 詳細閱讀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違規被扣分。
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未帶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應試
第6 條
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至當 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 考
(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 分。
本次學科能力測驗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突發傷病考生得例外 可有 1 位陪考人員),應試有效證件若由家長 或親友送達,請交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 員簽收,並以送達考(分)區入口處證明所列 之送達時間為準。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妥善保管。
考試當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須隨 身攜帶。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應試有效證 件正本,並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2 行動電話未完 全關機
第8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之行動電話未完 全關機,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節成績 3 級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節全部成績。
考試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 關機(部分行動電話在電源關閉 後,仍可能自動啟動鬧鈴,而飛航 模式或靜音模式也都並非完全關 機,請務必解除設定)請考生特別 留意!
3
試場內(含臨 時置物區)之 行動電話、手 錶等物品發出 聲響
第8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若發 出聲響,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影響試場秩 序者,扣減其該節成績3 級分。
【行動電話發出聲響(未完全關機)扣減其該 節成績3 級分;其他如手錶發出聲響則扣減其 該節成績1 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試場內若有物品發出聲響 時,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
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若考生未 配合協助,致使其再度發出聲響而影響試場秩 序者,視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 部成績。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節全部成績。
★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等)
可置於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考 試入場前,務必把行動電話完全關 機。
★鐘錶
請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或整點報 時功能均已關閉。
4
不可攜帶入座 之物品或攜帶 入座
第8 條
考生入場後,應立即將已關機之行動電話與其 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置放於臨時置物區,若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者,扣減其該節成 績1 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若發現考生隨身攜有已關機 之行動電話或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或將 其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扣減其該節 成績 2 級分;若有明確使用之情事,則視其妨 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節,扣減其該節成 績3 級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入場後,若被發現攜帶動物、昆蟲或其標 本,及足以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進入試 場,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節成績學測 3 級分。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只能放在「臨 時置物區」內,絕對不可以隨身攜 帶或放在抽屜。
動物、昆蟲或其標本,及足以影響 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不可帶入試 場。
每節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 褲口袋及文具盒。
每節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 椅下、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不可攜 帶入座之物品。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不可攜帶入 座之物品,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 人員同意,才可離座將物品放到臨 時置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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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節全部成績。
5
應 試 時 飲 食
(含喝水)、抽 菸、嚼食口香 糖等、無故擾 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
第5 條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 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扣減其該 節成績1 級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 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制 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 資格。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 糖、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 為,全都不可以。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 於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
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 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 請監試人員協助。
6 遲到入場或提 前離場
第7 條
考試開始20 分鐘後不得入場。逕行入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如經制止仍強行入場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 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考 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座(含站立)
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答題卷或 書寫、劃記、簽名、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2 級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第19 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60 分鐘內,未經監試 人員許可即離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 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 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 場,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 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 試開始60 分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 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開始20 分鐘後不可以入場。
考試開始60 分鐘內不可以離場。
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離場時間,
可舉手詢問監試人員。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 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 同意後,在試務人員陪同下,才可 以離開試場。
7 未依規定作答
第13 條
考生應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 規定分別處置:
一、竄改答題卷上之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二、污損、塗改或破壞答題卷之條碼或定位點 記號,致機器無法掃描或辨識作答內容 者,其無法辨識之內容不予計分。
三、污損、破壞答題卷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第14 條
考生書寫答題卷,應依照試題本及答題卷上之 規定作答,在答題卷「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
考生應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
不得污損、塗改 或破壞條碼或掃 描辨識用之定位點記號,亦不得於
「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外其他地 方書寫考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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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外部份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 文字符號者,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減其 該節成績1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8 坐錯座位或誤 入試場
第9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 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 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 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 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節成 績1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考(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 開始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 定之試場,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二、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均扣 減其該節成績3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考(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 一考(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後發現者,一律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開放查看試場時,應前往熟悉試場 位置及可於試場外查看座位安排。
就座前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的應 試號碼、姓名及報考科目。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 助處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9 違規抄錄答案
第16 條
考生在答題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 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 消其考試資格。
不可以在答題卷或試題本以外之 處(如應試有效證件上)抄錄答案。
不可以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
10 考試結束鈴響 畢,繼續作答
第18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依下 列方式分別處置:
一、經監試人員制止後,即停止作答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1 級分。
二、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 其該節成績2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逾一次,或 其他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 全部成績。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增補 標點文字等),雙手離開桌面,靜 候監試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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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作業內容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預防小叮嚀
11
考生自進入試 場起,無配戴 口罩者
第4 條第 1 項
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 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因應防疫作業,考生應試時須全
程配戴口罩,所以建議準備備用 口罩,如發現口罩遺失或損毀時 可替換使用,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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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合監試人 員 查 驗 身 分
(暫時脫下或 拉下口罩至可 辨識面貌)
第4 條第 3 項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 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 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 配合者,將於試畢後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 委員會審議,最重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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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考前叮嚀
1. 請注意身體保健,確實配戴好口罩,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合,並隨時關 注自己的健康狀態,從事各項休閒運動,亦請注意安全。
2. 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分)區將酌情給予適當 服務。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並在試務人員陪同下離 場治療或處理;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入場繼續考試,但不予延長時 間。
3. 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動不便 等),需依考試簡章「柒、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會大考中心考試 服務處,電話:(02)23661416 轉 603、614。
4.[防疫注意事項]
(1) 特定陪考人員:本次考試未開放考生親友陪考,集體報名單位及考(分)區學校將分別組成 考生服務隊,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考生可申請1 名親友陪考。
(2) 節間休息以在原試場原座位為原則:本次考試開放考生於試場內原座位休息、溫書及用餐,
惟各節考試開始前考生須依監試人員指示暫時離場,以利試題及答題卷等相關試務準備。
特別提醒考生,若於試場內節間休息、用餐後有使用手機,請務必記得在考前完全關機,並 放置於臨時置物區,避免違反試場規則。
考(分)區會設置休息區(室),以提供集報單位考生服務隊、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突發傷病 考生之陪考人員,或中間節次未選考或提前交卷之考生休息使用。
(3) 中午用餐使用用餐隔板:中午用餐期間考生可出考(分)區購餐(或用餐)或由親友送餐;於考 (分) 區內用餐的考生一律在原試場原座位使用隔板用餐,不可至考(分)區設置之休息區(室) 用餐;集報考生不可至集報單位考生服務隊休息區用餐;用餐隔板請向考(分)區服務人員領 取(於各樓層或各大樓出入口設立領取及回收用餐隔板處),用餐時請勿交談、不可併桌,須 先將用餐隔板立起來後,才可脫下口罩用餐,並避免污損桌面及座位標示單,用餐後即戴回 口罩。考生中午若外出用餐或購餐,或離開考(分)區取餐,返回考(分)區時,須先進行手部 清潔消毒,並出示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戴口罩,至量溫檢測站量溫。
(4)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之防疫注意事項與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會大考中心網 站「學科能力測驗專區」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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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應考檢查表
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前準備
1. 確認已準備好入場識別證、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口罩(建議攜帶備用口罩)。
□
2.妥善保管考試簡章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考試簡章認定的應試 有效證件請參考(B2 樣例,pp.4-5),考試當日務必攜帶其中一種,並建議可多備其 他應試有效證件,並分開置放,以防萬一。
□
3.仔細閱讀考試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4.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確實配戴好口罩,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
5.查詢考試地點:
111 年 1 月 6 日(四)公布
【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學科能力測驗試務專區」或利用電 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
6.熟悉前往考(分)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
考試當日 出門前
7.請攜帶入場識別證及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並配戴口罩。
□
8.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進入試場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等。
□
9.檢查文具
9-1.黑色 2B 軟心鉛筆
□
9-2.黑色墨水(0.5mm~0.7mm)的原子筆
□
9-3.橡皮擦、修正液或修正帶
□
9-4.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請參考 G_1 範例及規範或說明,p.12)
□
10.如攜帶鐘錶(如:手錶、時鐘、鬧鐘、電子鐘等)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傳輸、
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任何聲響或閃光。
□
進試場前
11.檢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文具是否帶在身上、是否已配戴口罩。
□
12.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
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
□
13.行動電話放在臨時置物區時,須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
□
預備鈴響 進試場後
14.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
15.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16.考生於預備鈴響後,只能以目視方式核對確認答題卷之應試號碼、姓名與座位標示 單一致,均正確無誤。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答題卷,也不得書寫、
劃記、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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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作答時 注意事項
17.考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未經申請逕行飲水服用藥物。
□
18.考試開始鈴響後,應檢查試題本,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 處理,接著再檢查答題卷的應試號與姓名是否確為本人,並核對其與座位標示單上 的應試號碼及姓名是否相符,若確認正確,於圖示內(E 樣例,p.8)之方格內劃記,
並於「確認後考生簽名」欄以2B 軟心鉛筆或黑色墨水的筆正楷簽名。
□
19.保持答題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應試號碼、條碼或姓名;不得污損、塗改或破壞
條碼或掃描辨識用之定位點記號。
□
20.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題卷或加黑劃記、增補文字和標點
符號等),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