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之一 車輛規格規定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符合本點 規定。
2.車輛規格規定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1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2.2車輛種類相同。
2.3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3.檢測代表件選取原則:選取車輛空重最大者,若前述參數相同時,由申請者自行選定最 嚴苛之檢測代表件。
4.車輛尺度限制:
4.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電動自行車:
4.1.1全長:不得超過一百七十五公分。
4.1.2全寬:不得超過七十五公分,且車把手豎桿(handlebar stem)禁止使用摺疊或 伸縮調整型。
4.1.3全高: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公分,座墊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於六十公分。
4.2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電動自行車:
4.3.1全長: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公分。
4.3.2全寬:不得超過七十公分,且車把手豎桿(handlebar stem)禁止使用摺疊或伸 縮調整型。
4.3.3全高:不得超過一百一十公分,座墊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於六十公分。
5.重量限制:
5.1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四十公斤以下。
5.2電動自行車:車輛空重不含電池應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六十公斤以 下。
6.輪胎尺寸:
電動自行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六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在五十五公釐 以上,一百二十公釐以下。
7.車身各部設備:
7.1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頭燈應能作用正常。
7.2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反光片(腳踏反光片、後反光片)裝設位置應適當且應作用正常。
7.3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得裝置側方腳踏板。
7.4電動自行車後方可明顯辨識處應保留足夠空間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其幾何中 心應位於車輛之縱向中心平面,且審驗合格標章不得遮蔽車輛後方燈光,審驗合格 標章能從車輛後方明顯辨識,不被遮蔽。
8.本項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長度與重量容許誤差如下:
8.1長度誤差:量測誤差及製造公差之總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總誤差不足正負一公分者 以正負一公分計。
8.2重量誤差:量測誤差及製造公差之總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總誤差不足二公斤者以正 負二公斤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