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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貨品貿易 第三章 國民待遇及貨品之市場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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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貨品貿易

第三章 國民待遇及貨品之市場進入

第一節 定義及適用範圍

第 3.01 條 定義

除本協定另有其他約定,本章用語定義如下:

農產品或農業貨品: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附件一(包含世界貿 易組織未來議定之增訂條款)所列產品;

低價值之商業樣品:

(a) 尺寸、數量、重量、體積或表徵顯示僅用於展示或證明 之原料及貨品;

(b) 依據商業慣例,以卡片、支持物所固著,或明顯作為樣 品而呈現之一般材料物件;

(c) 以削切、打洞、標示永久記號或可有效避免商業化之方 式解除功能,僅供展示使用之原料及貨品及其剩餘原料 及貨品;及

(d) 不符合第(a)到(c)款條件,但包含如下之貨品:

(i) 單位價格低於壹美元,由每個系列或獨特特徵之樣 品所構成之非消費性貨品;且

(ii) 單位價格低於壹美元之消費性貨品,包含部分或完 全由同種或同特徵之樣品所構成者,惟其數量及形 體之呈現應不具任何商業化之可能性。

印刷宣傳品:列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第 49 章之產品,包含免 費發送、用於推廣、公開或廣告原產貨品或服務之小冊、印刷品、

傳單、貨品目錄、商業團體年鑑、觀光推廣之物品與海報。

第 3.02 條 適用範圍

除本協定另有其他規定,本章適用於締約國各方之貨品貿易。

(2)

第二節 國民待遇

第 3.03 條 國民待遇原則

1.締約國均應依據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條及其附註之規 定,給予締約國他方貨品國民待遇;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三條及其附註應屬本協定之一部分。

2.前項關於國民待遇之規定,就締約國一方而言,包含其部門、縣、省,

係指締約國該方給予締約國他方貨品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原產於 其本國之同類貨品、直接競爭貨品或替代貨品之最優惠待遇。

3. 前述第 1 項及第 2 項不適用於附件 3.03 所列之措施。

第三節 關稅

第 3.04 條 關稅調降表

1.除本協定另有其他約定,締約國不得調高原產貨品之現有關稅稅率,

亦不得採行任何新的關稅稅率。

2.締約國同意應就原產貨品訂定附件 3.04 之關稅調降表。

3.除本協定另有其他約定,締約國應依附件 3.04 及 3.14 所示之關稅調 降表逐步調降關稅。

4. 締約國得在不高於原稅目所適用之關稅下建立新的次税目,不受本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限制。

5. 締約國得依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內有關爭端解決條款之授 權,維持或調高其關稅,不受本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限制。

(3)

6.為檢討改進附件 3.04(關稅調降表)之關稅待遇,締約國得提出請 求,由各締約國舉行諮商,如締約國各方達成改進貨品關稅待遇之協 議,且該協議經過締約國各方之國內立法程序核定實施,其效力優於 其本協定內原有該項特定貨品所訂定之關稅或優惠。

7. 若締約國一方將貨品關稅調降至低於附件 3.04(關稅調降表)所訂 之水準,該締約國得在不超過附件 3.04(關稅調降表)所定稅率下調 高關稅,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8.關稅調降過程中,締約國承諾將比較其個別關稅調降表建立之水準與 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一條(最惠國待遇)規定之有效水準,

擇最低關稅適用於其原產貨品之互惠貿易。

第 3.05 條 貨品暫准通關

1.締約國對於下列貨品,不論其原產地,皆應予免稅暫准通關:

(a) 為執行商業貿易或依進口國法律符合商務人士短期入境 資格之專業活動所需之專業設備,包含新聞與電視、廣 播與電影設備;

(b) 為展覽或展示之貨品;

(c) 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及錄製物;及 (d) 基於運動目的進口之貨品。

2.締約國任一方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在其海關視為有效之理由 下,依據其國內法將延長暫准通關之期限。

3. 第1項所載免稅暫准通關之貨品,除下列之要求外,不得限制 其他條件:

(a) 該貨品不得於其領域內出售或租賃;

(b) 該貨品附帶保證金,金額不超過該貨品通關或最終進口 時應支付、出口時可償還或退還之稅捐及費用;

(c) 該貨品出口時能加以辨認;

(d) 除延長期間外,該貨品係於締約國各方有效國內法所定 期間或於一年內出口;

(e) 該貨品入境時,其數量不超過其預定用途之合理數量;

(4)

(f) 該貨品依據締約國國內法准予入境。

4. 暫准通關之貨品,若未符合第3項訂定之條件,締約國得課徵 該貨品適用之關稅及任何費用,並加計其國內法規定之罰金。

5. 締 約 國 之 海 關 , 應 針 對 本 條 所 規 定 之 貨 品 採 行 加 速 放 行 之 程 序。

6.依本條暫准通關之貨品,締約國雙方應允許該貨品經由其入境關 區(customs port)以外之關區出口。

7.依本條暫准通關之貨品,締約國雙方海關應依據其國內法,豁免 該貨品之進口人或其他人未出口該貨品之責任,惟應向海關出具 充分之證明,顯示該貨品已於特定期間內銷毀。

8.在符合第十章(投資)與第十一章(跨邊境服務貿易)之情形下:

(a) 締約國應允許自締約國他方領域進入其領域之國際運輸 貨櫃,且該貨櫃得以合乎經濟效益、迅速離境之合理路 徑離開其領域;

(b) 締約國不得僅因貨櫃入境與出境港口之差異而徵收任何 保證金、罰金或費用;

(c) 貨櫃進入締約國領域後,該締約國不得於該貨櫃經由任 何特定出境港口出境時,針對其就該貨櫃徵收之任何債 務(包含保證金)設定任何解除條件;及

(d) 將 貨 櫃 自 締 約 國 他 方 領 域 運 送 至 締 約 國 領 域 之 貨 運 業 者,締約國不得要求將該貨櫃運送到締約國他方領域時 為相同貨運業者運送。

第 3.06 條 低價值商業樣品及印刷宣傳品之免稅進口

締約國應准許來自締約國他方領域之低價值商業樣品及印刷宣傳品免 稅進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該等商業樣品進口之唯一目的,係為來自於締約國他方或非 締約國之貨品或服務,爭取訂單之用;或

(b) 該等印刷宣傳品,係以小包方式進口,每一小包內僅含一份,

(5)

第 3.07 條 關稅估價

於本協定生效時,有關規範各方貿易之關稅估價原則,應依關稅 估價協定(含該協定之附件)之規定。締約國各方並不得依官定 最低價格,作為決定貨品關稅完稅價格之基礎。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

第 3.08 條 境內支持

1.締約國各方咸認境內支持對其農業之重要性,但亦認同其可能造成貿 易扭曲及影響生產。因此締約國各方所為之境內支持,應依世界貿易 組織之農業協定或其後繼協定之規定。如締約國一方決定給予其國內 農業生產者境內支持,該締約國應確遵相關法律文書之規定,確使此 等方案之利益不致於扭曲締約國他方之內部貿易,亦不減損締約國他 方貨品進入該締約國市場之機會。

2.為確保透明度,締約國各方同意依據第 3.16 條規定設立之貨品 貿易委員會,同意針對所有境內支持措施之狀態,進行永續分析,

以評估第 1 項條款之執行成效。締約國各方應適時交換資訊,或 由締約國一方請求針對此議題,得隨時進行諮商。

第 3.09 條 農產品出口補貼

締約國各方同意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就締約國間之互惠貿易,

均不再維持或創設任何農產品出口補貼。

第 3.10 條 進口與出口之限制

1.各締約國承諾立即消除非關稅障礙;惟不包含各締約國依據一九 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本協定第 八章(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與第九章(標準、

度量衡及授權程序)之規定所享有之權利。

2.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締約國不得對締約國他方貨品之進口,或對銷 往締約國他方之任何出口或為出口之目的而為之販售,採取或維持任 何禁止或限制措施;惟不包含依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十一

(6)

條及其附註之規定而採行之措施。為此,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 定第十一條及其附註,茲均納入本協定,而為本協定之一部分。

3.締約國重申其於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下之權利與義務,於任 何情況下禁止任何型式之限制、出口價格規範,除執行平衡與反傾銷 稅之命令及價格具結外,亦不得制定進口價格規範,包含最低價格與 參考價格。

4.締約國一方如有必要針對另一方原產貨品之進口或出口採行或維持 禁令或限制時,該締約國一方應證明此措施係符合本協定與世界貿易 組織之各種協定。

5.本條第1項至第3項不適用於附件3.03所載措施。

6.締約國一方擁有國營貿易事業時,該締約國應承諾其活動純係商業性 質,例如價格、品質、供應、行銷、運輸及其他買賣條件。前述締約 國一方對於他方之貿易,應依據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十七 條規定提供公平待遇,避免此等活動成為貿易障礙。為達此目的,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及其附註納入本協定並成為其一部分。

第 3.11 條 行政規費及程序

1.締約國任一方應確保,依據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八條第一 項及其附註之規定,除關稅、類似於內地稅之規費、其他依一九九四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條第二項所課徵之內地規費、及反傾銷稅與 平衡稅外,對於有關輸入或輸出而課徵之任何性質之所有規費及費 用,其數額應與提供服務成本相近者為限,不得含有對國內生產者之 間接保護或為財政目的之成分在內。

2.締約國不得對締約國他方貨品進口要求領事手續,包括相關費用及規 費。

3.締約國應於網路提供並維持其現行有關進口或出口所課徵之所有規 費及費用清單。

第 3.12 條 原產地標示

(7)

1.締約國確認其於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九條及一切未來協 定下之權利與義務。

2.締約國均應確保其訂定及執行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之目的及效果,均 非在使締約國間之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

第 3.13 條 出口稅

針對出口至締約國他方之貨品,除附件3.03 另有其他規定,締約國簽 訂本協定時,皆不得徵收或維持任何稅賦、稅捐或規費。

第 3.14 條 特别防衛措施

1.附件 3.14 所列貨品,其平均進口百分比超過附件 3.14 規定之啟 動水準,締約國得於年度中任何時間,採行特别防衛措施。該百 分比應為過去五年之三年度中該貨品來自締約國他方之平均進口 量占來自全球之平均進口量之比例。

2.特别防衛措施之採行,應包含將關稅調高至該產品進口時或同意 之日期之最惠國待遇關稅水準,以較低者為準。

3.採行特别防衛措施時不適用任何補償。

4.特别防衛措施期間應持續至該年年底。

5.所採行之特别防衛措施,於考量其生效之所有合理相關資訊後,

該措施將於薩爾瓦多或宏都拉斯法律指定之媒體公佈日期生效。

薩爾瓦多或宏都拉斯於採行此等措施時應於措施生效前三十日通 知台灣。

6.儘管採行特别防衛措施,締約國應得在任何時間召開諮商會議交 換資料,以期達成彼此互利之協議。

7.新貨品納入附件 3.04 之關稅調降表時,締約國應得依其國內法 規將該產品納入附件 3.14(適用特别防衛措施之產品)。

8.特别防衛措施不適用於排除類別所列或關稅配額制度之貨品。

(8)

第 3.15 條 獨特產品

有關獨特產品之承認,締約國應於貨品貿易委員會進行諮商。

第 3.16 條 貨品貿易委員會

1.締約國應設立貨品貿易委員會,其組成如附件 3.16 之規定。

2.貨品貿易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或於締約國一方或執委會要求時召開會 議,以確保本章之有效執行與管理。

3.在不減損第 14.05 條第 2 項(委員會)權責之情況下,貨品貿易委 員會應具有下列功能:

(a) 監督締約國各方就本條第2 項所列各章之執行與管理;

(b) 依締約國任一方之請求審查任何提議之修訂或增補;

(c) 就任何修訂或增補向本協定執委會提出建議;

(d) 考慮與本條第 2 項所列各章之執行與管理有關之其他 任何相關事宜;

(e) 就適當時間成立次級委員會或技術小組,向本執委會提 出建議;及

(f) 持續分析締約國所有境內支持措施及其任何修改,以評 估第3.08 條第 1 項之達成情形。

(9)

附件 3.03 國民待遇及進出口限制 A.中華民國(臺灣)措施 1. 管制進口貨品

CCC 號列 貨名

0208.90.20ex 狗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0303.79.99ex 冷凍河魨(豚)

0305.30.90ex 乾、鹹或浸鹹河豚之切片,但未燻製 0305.59.90ex 乾河魨(豚)

0602.90.10ex 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菌種(其成分係指行政院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告之各級毒品)

1207.99.20ex 其他大麻子、仁(火麻子、仁)

1404.90.99ex 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產品(其成分係指行政院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告之各級毒品)

1604.19.90ex 已調製或保藏河豚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

冷凍者;其他已調製或保藏河豚魚,整條或片塊(剁 碎者除外)

2710.19.51ex 含石油重量比 70%及以上之摻配油料(含多氯聯苯)

2710.91.10 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聯苯者 2710.91.20 電容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聯苯者 2710.91.90 其他含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聯苯者

2830.90.00ex 次硫化鎳 2903.14.00 四氯化碳

2903.19.10ex 1,1,1-三氯乙烷 2903.41 一氟三氯甲烷

2903.42 二氟二氯甲烷 2903.43 三氟三氯乙烷

2903.44 四氟二氯乙烷及五氟一氯乙烷

2903.45.00ex 三 氟 一 氯 甲 烷 (CFC-13) ; 一 氟 五 氯 乙 烷 (CFC-111);二氟四氯乙烷(CFC-112);一氟七氯丙 烷(CFC-211);二氟六氯丙烷(CFC-212);三氟五氯 丙烷(CFC-213);四氟四氯丙烷(CFC-214);五氟三

(10)

氯丙烷(CFC-215);六氟二氯丙烷(CFC-216);七氟 一氯丙烷(CFC-217)

2903.46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三氟一溴甲烷及四氟二溴乙烷 2903.49.00ex 二溴氯丙烷

2903.51 1,2,3,4,5,6–六氯環己烷 2903.62.10 六氯苯

2903.62.20 滴滴涕[1,1,1–三氯–2,2–雙(對氯苯)乙 烷]

2904.20.00ex 對–硝基聯苯 2908.10.10 五氯酚及其鹽類 2908.10.90ex 2,4,5–三氯酚

2909.19.90ex 二氯甲基醚;氯甲基甲基醚

2921.49.00ex 4–氨基聯苯;4–氨基聯苯鹽酸鹽

2921.45.00ex 2–萘胺(β-萘胺);2–萘氨(β-萘胺)醋酸鹽;2–

萘胺(β-萘胺)鹽酸鹽 2929.90.00ex α–氰溴甲苯

2931.00.30 有機汞化合物

3301.90.11ex 鴉片之萃取含油樹脂

3403.19.90ex 潤滑製劑,含有多氯聯苯、多氯萘、多氯聯三苯或 六氯(代)苯,(以石油或自地瀝青所得之油為基 本成分且其重量在 70%及以上者列入第 2710 節)

3404.90.90ex 由多氯聯苯或多氯萘之混合物組成之蠟

3813.00.00ex 滅火器配藥,含有三氟一溴甲烷(海龍 1301)、二 氟一氯一溴甲烷(海龍 1211)或四氟二溴乙烷(海 龍 2402)者

3824.90.23ex 非屬礦物油之電容器油,(含多氯聯苯、多氯萘、

多氯聯三苯或六氯(代)苯)

3824.90.99ex 多氯聯苯

8112.92.21 廢絕緣被覆銅;鋁線 8112.92.22 其他混合五金廢料

8424.10.00ex 滅火器,含有三氟一溴甲烷(海龍 1301)、二氟一 氯 一 溴 甲 烷 ( 海 龍 1211)或四氟二溴乙烷(海龍 2402)藥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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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制出口貨品

CCC 號列 貨名

0208.90.20ex 狗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0301.91.00 活鱒(褐鱒、麥克鈎吻鱒、克氏鈎吻鱒、黃鈎吻鱒、

吉利鈎吻鱒、阿帕契鈎吻鱒及金腹鈎吻鱒)

0302.11.00 鱒(褐鱒、麥克鈎吻鱒、克氏鈎吻鱒、黃鈎吻鱒、吉 利鈎吻鱒、阿帕契鈎吻鱒及金腹鈎吻鱒),生鮮或冷 藏

0302.12.10 太平洋鮭(紅鈎吻鮭、細鱗鈎吻鮭、鈎吻鮭、大鱗鈎 吻鮭、銀鈎吻鮭、馬蘇鈎吻鮭及玫瑰鈎吻鮭),生鮮 或冷藏

0302.12.20 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生鮮或冷藏 0302.19.00 其他鮭鱒科,生鮮或冷藏

0303.11.00 冷凍紅鈎吻鮭,肝及卵除外

0303.19.00 其他冷凍太平洋鮭(細鱗鈎吻鮭、鈎吻鮭、大鱗鈎吻 鮭、銀鈎吻鮭、馬蘇鈎吻鮭及玫瑰鈎吻鮭),肝及卵 除外

0303.21.00 冷凍鱒(褐鱒、麥克鈎吻鱒、克氏鈎吻鱒、黃鈎吻鱒、

吉利鈎吻鱒、阿帕契鈎吻鱒及金腹鈎吻鱒)

0303.22.00 冷凍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 0303.29.00 其他冷凍鮭鱒類

0304.10.50 生鮮或冷藏鱒魚片及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0304.10.90ex 生鮮或冷藏鮭魚片及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0304.20.20ex 冷凍鮭魚片 0304.20.30 冷凍鱒魚片

0305.30.90ex 乾、鹹或浸鹹鮭鱒之切片,但未燻製

0305.41.00 燻製太平洋鮭(紅鈎吻鮭、細鱗鈎吻鮭、鈎吻鮭、大 鱗鈎吻鮭、銀鈎吻鮭、馬蘇鈎吻鮭及玫瑰鈎吻鮭),

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 0305.49.30 燻製鱒魚

0305.69.10 鹹薩門魚

0602.90.10ex 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菌種(其成分係指行政院依「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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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告之各級毒品)

1211.90.60 青木香

1211.90.91ex 廣防己;關木通;馬兜玲;天仙藤

1404.90.99ex 含有毒品成分之菇類產品(其成分係指行政院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公告之各級毒品)

1604.11.00 已調製或保藏鮭類,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 凍 者 ; 已 調 製 或 保 藏 鮭 類 , 整 條 或 片 塊 ( 剁 碎 者 除 外),罐頭;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鮭類,整條或片塊(剁 碎者除外)

1604.19.90ex 已調製或保藏鱒魚,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冷 凍 者 ; 已 調 製 或 保 藏 鱒 魚 , 整 條 或 片 塊 ( 剁 碎 者 除 外),罐頭;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鱒魚,整條或片塊(剁 碎者除外)

2903.51.00 1,2,3,4,5,6–六氯環己烷 2921.44.00ex 4–氨基聯苯;4–氨基聯苯鹽酸鹽

2921.45.00ex 2–萘胺(β-萘胺);2–萘胺(β 萘胺)醋酸鹽;2–萘胺 (β 萘胺)鹽酸鹽

8710.00.00 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 否裝有武器

8906.10.10 軍用艦艇

9301.11.00 自力推進者;大砲武器 9301.19.00 其他大砲武器

9301.20.00 火箭發射台;火焰投擲器;榴彈發射器;魚雷管及類 似投射器

9301.90.00 其他軍用武器

9705.00.00ex 武器之收集品及珍藏品;其他具有動物學、植物學、

礦物學、解剖學、歷史學、考古學、古生物學、人種 學或貨幣學價值之收集品及珍藏品

9706.00.00ex 其他年代超過 100 年之古董

(13)

B.薩爾瓦多共和國措施 第3.03 條及第 3.10 條不適用於:

(a) 依 Ley de control y Regulacion de armas, municiones, explosives y articulos similares(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 第 655 號法令)及其依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 1035 號法令所修訂,規定於HS 第 93 章內針對武器、軍火及其零 件、附屬品等之進口管制;

(b) 依 Reformas al articulo 34 de la Ley de Transporte Terrestre, Transito y Seguridad Vial,二ΟΟ一年四月六日 第 357 號法令第一條規定,針對八年以上之摩托車及十五年 以上之公車、貨車之進口管制;

(c) 依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第1097 號法令第一條規定,針對以黃 麻或第 6305.10 標題下其他相類似之紡織纖維所製作之麻袋 及提袋之進口管制;

(d) 依一九九Ο年十二月六日之立法第647 號法令及其修訂,針 對貨品之進口管制;

(e) 有關有異味廢料、鋼鐵銅鎳鋁鉛錫之碎片殘料及廢金屬之出 口管制;及

(f) 經WTO 爭端解決機制授權之措施。

C.宏都拉斯共和國措施 第3.03 條及第 3.10 條不適用於:

(a) 依 Programa Nacional de Reforestacion Forestal y Ambiente,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 323-98 號法令規 定,有關闊葉林木材之出口管制;

(b) 依 Constitucion politica de la Republica de Honduras,一九 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之第131 號法令第 292 條規定,針對武器 及軍火之進口管制;

(c) 依 Ley del Equilibrio Financiero y Social,二ΟΟ二年五月十 五日第 194-2002 號法令第 7 條規定,針對七年以上之摩托 車及十年以上之公車之進口管制;

(d) 依二ΟΟ四年一月十六日Acuerdo 第 32-94 號法令規定,於 宏都拉斯共和國內禁止使用含石棉貨品之防衛措施;

(e) 依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94 號法令及 PCM-30-2006 法

(14)

令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所有石油及其粹取物之進口控制,

係專屬授權由Comision Administradora del Petroleo (CAP) 可直接執行國際市場購買及銷售原油、重建或提煉石油及其 粹取物之締約;

(f) 依二ΟΟ二年十月十五日Acuerdo 第 907-2002 號規定,針 對破壞臭氧層物質之進口與使用管制;及

(g) 經WTO 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之行為。

(15)

附件 3.04 關稅調降表

1.除締約國於本附件之調降表內另有其他規定,以下階段類別適用 於締約國各方之關稅調降:

(a)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A類 階 段 類 別 項 目 規 定 之 原 產 貨 品,其關稅應完全消除,且該貨品應於本協定生效時免 稅;

(b)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B類 階 段 類 別 項 目 規 定 之 原 產 貨 品,其關稅應自本協定生效日起分五期等量調降,且該 貨品應於第五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c)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C類階段類別項目規定之原產貨 品,其關稅應自本協定生效日起分十期等量調降,且該 貨品應於第十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d)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C類階段類別項目規定之原產貨 品,其關稅應於第一年至第五年間維持基本稅率,並應 於第六年元月一日起分五期等量調降,且該貨品應於第 十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e)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D類階段類別項目規定之原產貨 品,其關稅應自本協定生效日起分十五期等量調降,且 該貨品應於第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f) 締約國一方之調降表第D-類階段類別項目規定之原產貨 品,其關稅應於第一年至第十年間維持基本稅率,並應 自第十一年元月一日起分五期等量調降,且該貨品應於 第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g)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E類 階 段 類 別 項 目 規 定 之 原 產 貨 品,其關稅應具敏感性,且免於受任何調降承諾所約束;

(h)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F 階 段 類 別 項 目 規 定 之 原 產 貨 品,其關稅應自本協定生效日起,就基本稅率調降百分 之二十,該調降後之關稅將維持不變,不再行調降;及 (i) 締 約 國 一 方 之 調 降 表 第G 階 段 類 別 項 目 規 定 之 原 產 貨

品,其關稅應於第一年至第十年間維持基本稅率,並應 自第十一年元月一日起分十期等量調降,且該貨品應於 第二十年元月一日起免稅。

(16)

2.階段欄關稅項目標記為「Q」之貨品如下所述:

(a) 中華民國(臺灣)應針對原產地為薩爾瓦多共和國或宏 都拉斯共和國之糖類產品,執行並施行免關稅(0%)配 額。對於列入免關稅配額之糖,中華民國(臺灣)將要 求薩爾瓦多共和國或宏都拉斯共和國,依糖之原產地,

核發原產地證明書及關稅配額證明書(TQC)。

(b) 第一年之配額水準為薩爾瓦多共和國三萬五千公噸及宏 都拉斯共和國三萬五千公噸。第二年之配額水準為薩爾 瓦多共和國五萬公噸及宏都拉斯共和國五萬公噸。第三 年及其後每年之配額水準為薩爾瓦多共和國六萬公噸及 宏都拉斯共和國六萬公噸。配額數量之利用將基於自由 市場機制;

(c) 惟每年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各自出口至中 華民國(臺灣)之精糖之配額數量,其上限不得超過五 千公噸。然薩爾瓦多共和國或宏都拉斯共和國得選擇出 口原料糖而非精糖達總配額之100%;

(d) 原料糖與精糖之相關稅則號列如下:

貨品 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列 原料糖 1701.11.00

1701.91.10 精糖 1701.91.2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若中華民國(臺灣)加入原料糖或精糖之新稅則號列,則新 稅則將自動納入本清單;及

(e) 糖類配額之管制應僅要求由薩爾瓦多共和國糖業理事會 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依出口國)核發之原產地證 明書及關稅配額證明書(TQC)。

3. 優惠措施下牛肉進口之其他要件:

中華民國(臺灣)應要求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機關核發包含以 下資訊之證明書:

(a) 牛隻之序號;

(b) 牛隻出生之農場;

(17)

(c) 屠宰前飼養之農場;及 (d) 屠宰場。

前述牛肉包括歸屬稅則第0202.10.10、0202.10.90及0202.30.90 號下之貨品。

4.其基本稅率應為個別締約國進口關稅表,於中華民國(臺灣)為 二ΟΟ六年元月一日有效之最惠國稅率、於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宏 都拉斯共和國則係二ΟΟ六年七月一日有效之最惠國稅率,某一 稅刖在每一階段調降之期中稅率與降稅期程,詳見各締約國之關 稅調降表。

5.為達消除關稅之目的,過渡階段稅率應至少捨至小數點後第一 位,若關稅稅率係以貨幣單位表示,則至少捨至締約國官方貨幣 單位小數點後第一位。

6.本 附 件 及 締 約 國 關 稅 調 降 表 所 稱 第 一 年 係 指 本 協 定 簽 定 之 年 度,即第18.03條(生效)之規定。

7.為本附件及締約國關稅調降表之目的,從第二年起,每個關稅調 降之年度階段將於相關年度元月一日生效。

(18)

附件 3.14 適用特别防衛措施之貨品 A. 中華民國(臺灣)之措施

貨品號列 貨名 啟動水準

(進口比例)

0409.00.00 天然蜜 15%

0602.90.99 其他活體植物 15%

0805.50.10 新鮮或乾燥之檸檬及萊姆(每年元月一日 至九月三十日進口者)

15%

0805.50.90 其他檸檬及萊姆,鮮或乾 15%

1905.90.60 船用餅乾 15%

2008.99.30 經調製或醃製之芒果 10%

2009.41.22 未發酵及未加酒精之濃縮鳳梨汁,糖度值 不超過20,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

20%

2009.71.22 未發酵及未加酒精之濃縮蘋果汁,糖度值 不超過20,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

20%

2009.80.10 芒果汁 10%

2009.80.20 椰子汁 15%

2009.80.91 其他任何天然、未發酵或添加其他物質之 單一水果果汁或蔬菜汁

15%

(19)

B.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措施

貨品號列 貨名 啟動水準

(進口比例) 0304.20.90 其他生鮮、冷藏或冷凍之切片及其他魚肉 15%

0306.13.11 養殖蝦 10%

0306.13.19 其他養殖蝦 10%

0306.13.90 其他小蝦及對蝦 10%

0706.10.00 胡蘿蔔及蕪菁 10%

0706.90.00 其他生鮮或冷藏胡蘿蔔、蕪菁等類似可供 食用根菜

10%

0710.90.00 混合蔬菜 10%

0804.50.10 芒果 8%

0804.50.20 番石榴及山竹果 10%

0807.20.00 木瓜 8%

0810.90.90 其他鮮果實 15%

1108.19.00 其他澱粉 15%

1806.32.00 其他,呈塊狀、板狀或棒狀巧克力及其他 含有可可之食品,無填塞物者

15%

2004.90.00 其他(冷凍)蔬菜及蔬菜混合品 15%

2005.90.00 其他(非冷凍)蔬菜及蔬菜混合品 8%

2008.99.00 其 他 未 列 名 經 其 他 方 式 調 製 或 保 藏 之 果 實、堅果及其他植物可食部分

10%

2009.80.90 其他任何單一之果汁或蔬菜汁 8%

2103.10.00 醬油 15%

2106.90.90 其他液態調製品 8%

(20)

C.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措施

貨品號列 貨名 啟動水準

(進口比例)

0710.90.00 混合蔬菜 10%

1806.32.00 其他,呈塊狀、板狀或棒狀巧克力及其他 含有可可之食品,無填塞物者

15%

2004.90.00 其他(冷凍)蔬菜及蔬菜混合品 15%

2005.90.00 其他(非冷凍)蔬菜及蔬菜混合品 8%

2007.91.00 柑橘屬水果 15%

2007.99.90 其他果泥 15%

2008.99.00 其 他 未 列 名 經 其 他 方 式 調 製 或 保 藏 之 果 實、堅果及其他植物可食部分

10%

2009.80.90 其他任何單一之果汁或蔬菜汁 8%

2103.10.00 醬油 15%

2106.90.20 調製餐桌上用奶油、果凍、冰淇淋及類似 配製食品之粉,不論是否含糖

15%

2106.90.90 其他液態調製品 8%

(21)

附件 3.16 貨品貿易委員會 第 3.16 條之貨品貿易委員會組成如下:

(a) 就中華民國(臺灣)而言,為經濟部,由國際貿易局或 其後繼組織;

(b) 就薩爾瓦多而言,為經濟部或其後繼組織;及 (c) 就宏都拉斯而言,為工商部或其後繼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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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