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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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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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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民國一ΟΟ 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一ΟΟ 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一Ο 五年十二月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研究海洋、

海岸及海下工程技術,發展海洋應用科學及促進海洋相關工程技術之 轉移。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 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海洋工程技術與海洋應用科學之研究。

二、發展海洋、海岸及海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利用與開發及海 洋探測相關技術及應用器材。

三、促進國際海洋工程相關技術之轉移及合作交流。

四、促進國內海洋工程相關產業之技術升級。

五、推動並提供與海洋工程相關之技術服務。

六、推動其他與海洋工程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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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廣海洋教育研發訓練相關業務

第六條: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 為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從事海洋工程研究或相關事業 者,如依第三十條第三款繳交永久會費者列為個人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如依第三十條第三款繳交永 久會費者列為個人永久會員。

四、名譽會員:於海洋工程學術研究,或事業著有成就或貢獻者,得經理 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與本會宗旨相關科系之在籍學生得申請入會,經本會通 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 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 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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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 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審定由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提出之本會年度特別獎項之頒發 特別獎項由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 1 人推薦,並提出建議頒 發獎項名稱、事由、事蹟。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經出席理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後頒發,由理事長於會員大會或年度年會時公開表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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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一任 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 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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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 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與其他會員權 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會 員新台幣肆百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 會員新台幣肆百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拾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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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7)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一、本簡則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辦理。

二、本會設置會員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學術出版委員會、學刊委員會、財務 委員會、教育推廣委員會、評獎委員會、技術服務委員會等八個委員會,各 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如下:

(一)會員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2)建立會員檔案資料。

(3)加強會員間經常性聯繫。

(4)籌劃會員大會。

(5)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6)執行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則由主任 委員遴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擬訂年度工作綱要。

(2)調查相關工程專長人才工作概況及其從事各項研究發展計畫,建立 人才資料庫。

(3)擬訂本會各項研究發展方案。

(4)加強國內及國際間之學術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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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舉辦各項學術活動。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學術出版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學術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的任務為籌劃及出版海洋工程技術書刊,編印海洋工程研討會 論文集。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 得同時為海洋工程研討會論文集審查及編輯委員,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4.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學刊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學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定期出版學刊,負責學刊之徵稿、審稿、編輯、印刷和 發行。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之委員同時為學刊編輯委員,主任委員兼任主編,並得設置執 行秘書一人協助編輯事宜。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6.學刊投稿、審稿及論文格式辦法另訂之。

(五)技術服務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技術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推廣海洋工程相關業者之科技資訊。

(2)接受其他機構委託有關海洋工程之技術服務及研究。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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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技術服務相關事宜,任期與主任委員 相同。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育推廣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教育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推廣海洋教育相關學術及研究之科技資訊。

(2)推廣各級學校有關海洋教育相關書藉之編撰服務及研究。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技術服務相關事宜,任期與主任委員 相同。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財務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本會經費之籌措及基金之籌募。

(2)本會有關財務之調度。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則由主任 委員遴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經費籌措,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

5.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評獎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評選年度論文獎得獎論文。

(2)評選海洋工程獎章得獎人。

(3)評選海洋工程傑出貢獻獎章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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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由本會各委員會主任 委員組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遴選事務,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

5.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6.論文獎得獎論文,海洋工程獎章得獎人,海洋工程 傑出 貢獻獎得獎人 評選辦法另訂之。

三、除獲本會理事長授權外,各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四、本會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

會議記錄須報請本會核備,會議所有結論或建議,應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 過後辦理,但必要時得經理事長同意後先行處理,再提報本會理監事會追 任。

五、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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