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民國一ΟΟ 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民國一ΟΟ 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一Ο 五年十二月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⑴ 總則 第二章 ⑴ 會員
第三章 ⑴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⑴ 會議
第五章 ⑴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⑴ 附則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研究海洋、
海岸及海下工程技術,發展海洋應用科學及促進海洋相關工程技術之 轉移。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 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海洋工程技術與海洋應用科學之研究。
二、發展海洋、海岸及海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利用與開發及海 洋探測相關技術及應用器材。
三、促進國際海洋工程相關技術之轉移及合作交流。
四、促進國內海洋工程相關產業之技術升級。
五、推動並提供與海洋工程相關之技術服務。
六、推動其他與海洋工程相關之業務。
七、推廣海洋教育研發訓練相關業務
第六條: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 為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從事海洋工程研究或相關事業 者,如依第三十條第三款繳交永久會費者列為個人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如依第三十條第三款繳交永 久會費者列為個人永久會員。
四、名譽會員:於海洋工程學術研究,或事業著有成就或貢獻者,得經理 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與本會宗旨相關科系之在籍學生得申請入會,經本會通 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 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 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 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審定由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提出之本會年度特別獎項之頒發 特別獎項由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 1 人推薦,並提出建議頒 發獎項名稱、事由、事蹟。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經出席理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後頒發,由理事長於會員大會或年度年會時公開表 揚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一任 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 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 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與其他會員權 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會 員新台幣肆百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 會員新台幣肆百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柒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拾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及時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一、本簡則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辦理。
二、本會設置會員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學術出版委員會、學刊委員會、財務 委員會、教育推廣委員會、評獎委員會、技術服務委員會等八個委員會,各 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如下:
(一)會員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2)建立會員檔案資料。
(3)加強會員間經常性聯繫。
(4)籌劃會員大會。
(5)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6)執行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則由主任 委員遴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擬訂年度工作綱要。
(2)調查相關工程專長人才工作概況及其從事各項研究發展計畫,建立 人才資料庫。
(3)擬訂本會各項研究發展方案。
(4)加強國內及國際間之學術交流事項。
(5)舉辦各項學術活動。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學術出版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學術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的任務為籌劃及出版海洋工程技術書刊,編印海洋工程研討會 論文集。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委員 得同時為海洋工程研討會論文集審查及編輯委員,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4.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學刊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學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定期出版學刊,負責學刊之徵稿、審稿、編輯、印刷和 發行。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之委員同時為學刊編輯委員,主任委員兼任主編,並得設置執 行秘書一人協助編輯事宜。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6.學刊投稿、審稿及論文格式辦法另訂之。
(五)技術服務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技術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推廣海洋工程相關業者之科技資訊。
(2)接受其他機構委託有關海洋工程之技術服務及研究。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技術服務相關事宜,任期與主任委員 相同。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育推廣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教育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推廣海洋教育相關學術及研究之科技資訊。
(2)推廣各級學校有關海洋教育相關書藉之編撰服務及研究。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則由主任委員遴選,經 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技術服務相關事宜,任期與主任委員 相同。
5.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財務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本會經費之籌措及基金之籌募。
(2)本會有關財務之調度。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則由主任 委員遴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經費籌措,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
5.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評獎委員會
1.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評選年度論文獎得獎論文。
(2)評選海洋工程獎章得獎人。
(3)評選海洋工程傑出貢獻獎章得獎人。
3.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遴選,委員由本會各委員會主任 委員組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4.本委員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遴選事務,任期與主任委員相同。
5.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 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
6.論文獎得獎論文,海洋工程獎章得獎人,海洋工程 傑出 貢獻獎得獎人 之 評選辦法另訂之。
三、除獲本會理事長授權外,各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四、本會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
會議記錄須報請本會核備,會議所有結論或建議,應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 過後辦理,但必要時得經理事長同意後先行處理,再提報本會理監事會追 任。
五、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