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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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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會議 討論文件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支持優質教育的優先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闡述一系列優先措施,以解決教育體系 各項極需處理的問題,以實踐優質教育。

理據

行政長官選舉政綱

2. 行政長官認為,人是香港向前發展的最重要元素,而教育

是 培 育 人 才 的 關 鍵 。 政 府 在 教 育 的 開 支 是 對 未 來 最 有 意 義 的 投 資 。 教 育 政 策 的 目 標 , 是 培 養 青 年 人 成 為 有 質 素 的 新 一 代 , 對 社 會 有 承 擔 , 具 國 家 觀 念 、 香 港 情 懷 和 國 際 視 野 , 這 亦 是 行 政 長 官 的 抱 負 。 政 府 應 為 我 們 的 學 生 、 老 師 、 校 長 和 家 長 , 創 造 一 個 穩 定 、 關 懷 、 具 啟 發 性 及 富 滿 足 感 的 教 與 學 環 境 。 行 政 長 官 相 信 , 教育的成功,有賴所有關心下一代的人共同努力。

增加教育經常開支的即時行動

3. 行政長官留意到教育界面對一些資源問題,因此,在選舉

政 綱 提 出 即 時 增 加 每 年 50 億 元 的 教 育 經 常 開 支 。 行 政 長 官 在 履 任 前三個月直接聆聽教育界持份者

1

的意見後,建議向立法會財務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 以 期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落 實 以 下 一 系 列 優 先 措施:

1 包 括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大 學 、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 公 營 中 、 小 學 校 、 直 接 資助計 劃學 校、幼 稚園 、辦學 團體 、政府 諮詢 委員會 及教 師工會 /組 織的代 表。

(2)

2

專上教育 (附件A)

(a) 向 修 讀 香 港 合 資 格 院 校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不 包 括 已 入 讀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學 位 的 學 生 ) , 提 供 每 年 30,000 元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助;

(b) 向 修 讀 內 地 合 資 格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合資格學生提供每年5,000元的免入息審查資助;

中、小學教育

(c) 公 營 中 、 小 學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劃 一增加0.1,為學校提供額外的教學人手,推動各項教 育 措 施 ,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造 福 學 生 。 在 這 項 措 施 下 增 設 的 所 有 教 席 皆 為 學 位 教 席 , 不 過 , 在 建 立 中 、 小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階 梯 的 檢 視 工 作 完 成 前 , 有 關 教 席 不 會 用作計算晉升職位(附件B);

(d) 提 供 經 常 現 金 津 貼 , 加 強 所 有 公 營 中 、 小 學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支 援 , 以 實 踐 電 子 學 習 , 並 推行各項與資訊科技有關的教育措施(附件C);

(e) 把 關 愛 基 金 下 的 相 關 試 驗 計 劃 恆 常 化 , 在 三 年 內 分 階 段 於 每 一 所 公 營 普 通 中 、 小 學 增 設 一 個 教 席 , 以 便 學 校 安 排 一 名 專 責 教 師 擔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支 援融合教育(附件D);

(f) 增 加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學 人 手 和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 並 增 撥 資

源,以加強對特殊學校學生的支援(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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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幼稚園教育(附件E)

(g) 按 公 務 員 每 年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 每 年 調 整 免 費 優 質 幼 稚園教育政策下教師薪酬部分的資助;以及

(h) 把 為 期 兩 年 (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至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 的 過 渡 期 津 貼 延 長 三 年 至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為 止 , 確 保 檢 討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以 確 定 設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級 表 的 可 行 性 完 成 前 , 參 加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而 聘 有 資 深 教 師 並 參 照 計 劃 中 薪 酬 範 圍 提 供 較高薪酬的幼稚園,可挽留這些教師。

上述措施的詳情及理據載於附件A至E。

4. 我們擬於二零一七/一八學年落實上述措施,換言之,有

關撥款須由二零一七年九月起運用

2

。為此,二零一七至一八財政 年 度 在 教 育 政 策 範 疇 需 要 額 外 撥 款 , 而 我 們 需 要 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完 結 前 獲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 儘 管 教 育 界 就 如 何 運 用 額 外 的 50 億 元 經 常 撥 款 提 出 了 不 同 訴 求 及 建 議 , 但 各 持 份 者 大 致 同 意 , 上 述 各 項 措 施 屬 優 先 落 實 的 範 疇 , 可 以 立 即 在 二 零一七/一八學年推行。

下一步措施

5. 上 文 第 3 段 載 述 的 是 增 加 教 育 經 常 開 支 的 即 時 行 動 , 事 實 上 , 這 只 是 第 五 屆 政 府 改 善 下 一 代 教 育 的 第 一 步 , 也 讓 政 府 與 教 育 界 合 力 推 行 其 他 措 施 前 , 恢 復 業 界 極 需 的 穩 定 和 諧 環 境 。 社 會 的 需 求 不 斷 轉 變 , 為 培 育 年 輕 一 代 的 應 對 能 力 , 展 現 潛 能 ,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需 進 一 步 檢 視 和 跟 進 下 列 範 疇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增 撥 資 源:

2 與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關 的 措 施 除 外 , 因 為 有 關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一 八 至 一 九 年 度 起 才 需 要 額 外 撥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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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包 括 建 立 教 學 專 業 階 梯 , 既 認 同 教 師 在 某 科 目 的 專 長 , 亦 鼓 勵 教 師 學 習 教 授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及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專 門 技 巧 , 並 研究學位化教師政策;

(b) 檢 視 現 時 的 課 程 安 排 , 加 強 培 養 學 生 的 國 家 觀 念 和 世 界 視 野 、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發 展 機 會 , 包 括 文 化 、 藝 術 、 體 育 、 科 學 、 科 技 、 工 程 及 數 學 ( STEM ) 等 , 並 啟 發學生的創新意念;

(c) 檢 視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制 度 和 校 本 評 核 , 改 善 教 與 學 水 平;

(d) 推 廣 職 專 教 育 , 配 合 學 生 的 能 力 和 興 趣 , 並 透 過 加 強 商校合作,應付香港人力需求;

(e) 探討自資專上教育院校的角色和定位;

(f) 釐 清 教 育 局 與 辦 學 團 體 及 學 校 的 關 係 , 落 實 「 校 本 管 理 」 , 為 教 育 界 「 拆 牆 鬆 綁 」 , 騰 出 更 多 教 育 政 策 研 究和交流的空間;

(g) 重 視 家 長 教 育 和 改 善 家 校 合 作 , 並 藉 此 減 少 過 度 競 爭 的文化,照顧兒童的健康、愉快成長;以及

(h) 增 加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在 研 究 及 興 建 宿 舍 方 面 的 撥 款 資 助。

建議的影響

對人力及人手的影響

6. 增加中、小學的教師與班級比例、在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以 及 在 特 殊 學 校 增 加 人 手 , 可 為 教 育 界 增 加 逾

3 200 個常額教席及 87 個專職醫療人員職位,有助解決超額教師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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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題 及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透 過 經 常 撥 款 加 強 學 校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支 援 , 可 為 市 場 創 造 約 1 000 個 資 訊 科 技 人 員 的 就 業 機 會,將有助資訊科技行業的健康發展。

7. 在 公 務 員 方 面 , 官 立 學 校 會 增 加 235 個 公 務 員 教 席 , 而 為 了 推 行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及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教 席,教育局需要增設22個公務員職位。

對家庭的影響

8. 向自資院校修讀學士學位課程的專上學生提供免入息審查

資 助 , 讓 學 生 更 易 負 擔 高 等 教 育 的 費 用 , 有 助 減 輕 家 庭 在 支 持 子 女 升 學 方 面 的 負 擔 。 按 每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來 每 年 調 整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及 延 長 過 渡 期 津 貼 , 可 讓 更 多 幼 稚 園 提 供 免 費 的 半 日 制 服 務 , 或 把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學 費 維 持 在 低 水 平 , 惠 及 有子女入讀幼稚園的家庭。

對平等機會的影響

9. 增加特殊學校的教學人手、專職醫療人員和資助將加強對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及 其 家 庭 的 支 援 , 而 向 所 有 普 通 學 校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教 席 , 也 加 強 學 校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能 力。

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10. 這些措施能為市民提供足夠和適當的教育機會,讓他們發

揮 潛 能 , 符 合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則 。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並 鼓 勵 更 多 學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 這 不 單 對 學 生 的 個 人 發 展 有 正 面

影 響 , 而 且 可 推 動 年 輕 人 在 社 會 向 上 流 動 、 培 育 積 極 公 民 意 識 ,

並有助維持香港的經濟競爭力,促進社會的可持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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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政的影響

11. 上 文 第 3 段 載 述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涉 及 全 年 增 加 約 36 億 元 經 常 開 支 , 以 及 額 外 有 時 限 的 撥 款 7.14 億 元 以 延 長 發 放 幼 稚 園 過 渡 期 津貼三個學年。有關額外的經常撥款的分項數字如下:

2017-18 年度 百萬元

全年 百萬元 1. 推行一項專上教育免入息審查

資助計劃

- 教育局的公務員職位 6 12

- 資助及行政開支 1,089 1,175

1,095 1,187

2. 在所有中、小學將教師與班級 比例增加0.1

- 官立學校的教席 52 801

90 1,401 - 給予學校的資助金

853 1,491

3. 加強學校的資訊科技人手支援 - 官立學校的津貼

- 給予學校的資助金

9 162

21 307

171 328 4. 分階段為所有普通學校提供特

殊教育需要統籌主任及在特殊 學校增加人手/資助

- 教育局的公務員職位 - 官立學校的教席

- 給予學校的資助金及培訓開支

1 2 131

2 34 567

134 603

經常開支總額 2,253 3,609

約 36 億元

12. 至於按每年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來每年調整幼稚園教師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 而 並 非 使 用 通 脹 指 標 , 這 符 合 政 府 資 助 的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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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 項 措 施 所 需 的 經 常 撥 款 , 並 不 計 入 行 政 長 官 在 選 舉 政 綱 承 諾 增 加 的 50 億 元 教 育 經 常 開 支 之 內 , 而 延 長 過 渡 期 津 貼 的 開 支 屬 非 經 常性質,因此也不包括在內。

13. 如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我們將會追加備付撥款,以 應 付 二 零 一 七 至 一 八 年 度 所 需 的 現 金 流 , 其 後 所 需 的 撥 款 將 會 計 入每年的預算中。

對經濟的影響

14. 在教育政策範疇增加經常開支約36億元,會使政府教 育經 常開支佔其經常開支總額的比率,由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的21.2%

增 至 22.0% , 而 教 育 總 開 支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率 , 亦 由 3.4% 增 至3.5%,顯示政府將資源投放在青少年的決心。

公眾諮詢

15. 行政長官過去以候任行政長官身分多次與教育界會面,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 並 就 具 體 措 施 諮 詢 業 界 。 會 面 後 , 候 任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積 極 跟 進 有 關 意 見 , 並 對 有 關 措 施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 對 於 新 增 的 教 育 撥 款 應 用 於 哪 些 重 點 範 疇 , 持 份 者 普 遍 已 有 共 識 。 行 政 長 官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五 日 出 席 首 次 立 法 會 答 問 大 會 時 公 布 這 一 系 列 措 施 。 其 後 , 教 育 局 局 長 亦 與 教 育 界 持 份 者 會 面 , 解 釋 新 措 施 。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下一步工作

16. 如獲委員會支持,我們會盡快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 便在二零一七/一八學年實施有關措施。

教育局

二零一七年七月

(8)

 

附 件 A

為 修 讀 香 港 及 內 地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提 供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計 劃

新 措 施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政 府 會 向 修 讀 香 港 合 資 格 院 校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不 包 括 已 入 讀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學 位 的 學 生 ), 提 供 每 年 30,000 元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 此 外 , 政 府 也 會 向 修 讀 內 地 合 資 格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提 供 每 年港 幣 5 , 0 0 0 元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

詳 情 及 理 據

建 議

2 .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政 府 會 向 修 讀 下 列 香 港 合 資 格 院 校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不 包 括 已 獲 得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學 位 的 學 生 ), 提 供 每 年 30,000 元1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

( a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

( b ) 職 業 訓 練 局 轄 下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科 技 學 院 及 才 晉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

( c )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

( d ) 根 據《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 320 章 )註 冊 的 認 可 專 上 學 院2; ( e )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3; 以 及 ( f ) 海 外 專 上 學 院 的 香 港 分 校4

       

1 其 後 每 屆 的 資 助 額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按 年 調 整 。

2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 認 可 專 上 學 院 共 有 九 所 , 分 別 為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 明 德 學 院 、 珠 海 學 院 、 宏 恩 基 督 教 學 院 、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 港 專 學 院 、 香 港 能 仁 專 上 學 院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及 東 華 學 院 。

3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 這 類 學 院 只 有 一 所 , 就 是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 提 供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4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 這 類 學 院 只 有 一 所 , 就 是 薩 凡 納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香 港 分 校 , 提 供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9)

 

3 . 向 修 讀 內 地 合 資 格 學 士 學 位(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提 供 每 年港 幣

5 , 0 0 0

5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

4 . 按 年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計 劃 , 每 年 可 讓 約 39 000 名 學 生 受 惠 , 當 中 包 括 :

( a ) 約 23 000 名 在 香 港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不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 包 括 新 生 和 舊 生 , 但 不 包 括 於 試 行 的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下 受 惠 的 學 生 );

( b ) 約 12 000 名 在 香 港 修 讀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包 括 新 生 和 舊 生 ); 以 及

( c ) 約 4 000 名 在 內 地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 包 括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的 學 生 ( 包 括 新 生 和 舊 生 )。

5 . 隨 着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擴 展 及 恆 常 推 行 , 本 計 劃 的 受 惠 學 生 人 數 會 下 跌 至 每 年 約 30 000 名 。 其 後 數 年 , 受 惠 人 數 會 因 學 生 人 口 縮 減 而 進 一 步 減 少 。 但 在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後 , 受 惠 人 數 會 因 學 生 人 口 轉 趨 增 長 而 回 升 。

學 生 的 資 格

6 . 按 年 提 供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只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資 格,在 香 港 或 內 地 升 學 的 學 生 :

( a ) 如 報 讀 合 資 格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須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文 憑 試 ) 考 獲 「 3322」 的 成 績 ; 或

( b ) 如 報 讀 合 資 格 的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須 具 有 副 學 位 資 歷

( 即 修 畢 相 關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

資 助 金 額

7 . 按 年 提 供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計 劃 的 建 議 資 助 金 額 較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給 予 學 生 的 單 位 資 助 金 額 為 少。我 們 的 政 策 是 ,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所 選 的 課 程 是 為 有 殷 切 人 力 需 要 的 特

       

5 香 港 學 生 於 內 地 大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每 年 學 費 , 按 不 同 大 學 及 課 程 會 有 所 不 同 , 每 年 學 費 由 人 民 幣 5 , 0 0 0 元 至 1 0 , 0 0 0 元 不 等 。 考 慮 到 內 地 的 學 費 水 平 及 有 需 要 維 持 政 府 對 香 港 學 生 於 香 港 及 內 地 修 讀 專 上 教 育 課 程 所 提 供 資 助 的 差 異 , 我 們 建 議 把 每 年 資 助 金 額 定 於 港 幣 5 , 0 0 0 元 。  

(10)

 

定 行 業 培 訓 人 才 , 因 而 值 得 提 供 較 高 資 助 金 額 。

8 . 按 年 提 供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將 於 相 關 課 程 正 常 修 業 期( 即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四 至 五 年 ;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為 一 至 三 年 ) 內 發 放 。 就 供 修 讀 香 港 課 程 的 資 助 而 言 , 我 們 會 考 慮 按 香 港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每 年 調 整 資 助 金 額 。 至 於 供 修 讀 內 地 課 程 的 資 助 , 我 們 會 依 照 內 地 大 學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的 機 制 , 不 時 檢 討 資 助 金 額 。

學 費

9 . 與 推 行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的 做 法 相 同,我 們 會 設 立 機 制 , 監 察 香 港 開 辦 的 合 資 格 課 程 學 費 每 年 的 增 幅 ( 例 如 容 許 院 校 以 不 超 逾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升 幅 調 高 學 費 )。 如 須 在 有 關 課 程 的 教 與 學 方 面 作 出 必 要 改 善 而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 則 會 作 靈 活 考 慮 。 所 有 例 外 個 案 必 須 獲 得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理 據

1 0 . 現 時 資 助 學 位 課 程 的 供 應 不 足 以 應 付 符 合「 3322」最 低 入 學 門 檻 的 學 生 需 求 。 具 體 來 說 , 儘 管 我 們 已 推 行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6, 但 有 部 分 在 文 憑 試 考 獲 最 少 「 3322」 成 績 的 合 資 格 中 學 畢 業 生 仍 未 能 取 得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 或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助 學 額 。 我 們 估 計 ,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約 52 000 名 中 六 畢 業 生 當 中 , 約 有 6 600 名 這 類 被 拒 諸 門 外 的 畢 業 生 升 讀 本 港 的 專 上 教 育 課 程7。 在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 隨 着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的 擴 展 及 恆 常 推 行 , 這 類 被 拒 諸 門 外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或 會 減 少 至 大 約 4 500 人。由 於 學 生 人 口 下 降,有 關 人 數 會 進 一 步 下 跌 , 直 至 二 零 二 二 / 二 三 學 年 才 會 回 升 。 這 些 畢 業 生 或 須 以 相 對 較 高 的 學 費 修 讀 沒 有 資 助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或 副 學 位 課 程 。

1 1 . 另 一 方 面,不 少 修 讀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有 志 於 學,力 求 佳 績 , 以 期 升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高 年 級 銜 接 課 程 ( 學 額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增 加 至 5 000 個 )。 不 過 , 這 類 資 助 銜 接 課 程 的 學 額 並 不 足 夠 。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如 選 擇 修 讀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或 須 再 次 承 受 沉 重 的        

6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資 助 約 1 0 0 0 名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每 年 的 資 助 額 為 4 0 , 0 0 0 元 或 7 0 , 0 0 0 元 , 視 乎 指 定 課 程 是 否 以 實 驗 室 為 本 。 正 如 二 零 一 七 年 《 施 政 報 告 》 所 公 布 ,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把 這 項 計 劃 恆 常 化 , 屆 時 資 助 學 額 會 隨 之 增 加 至 大 約 3 0 0 0 個 。

7  在 計 算 估 計 數 字 時 , 已 根 據 過 往 的 升 學 趨 勢 , 計 及 在 香 港 境 外 升 學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  

(11)

 

財 政 負 擔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有 必 要 向 這 類 學 生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

1 2 . 按 年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亦 將 適 用 於 有 志 赴 內 地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 以 補 足 現 行 的 內 地 大 學 升 學 資 助 計 劃8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8 政 府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推 出 內 地 大 學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透 過 內 地 部 分 高 校 免 試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計 劃 到 內 地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並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香 港 學 生 。 為 資 助 更 多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香 港 學 生 到 內 地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政 府 自 二 零 一 六 / 一 七 學 年 起 已 擴 大 計 劃 的 資 助 範 圍 , 以 涵 蓋 所 有 在 指 定 內 地 院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並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香 港 學 生 。 不 論 他 們 透 過 何 種 途 徑 入 讀 有 關 院 校 , 均 可 申 請 資 助 。 在 該 資 助 計 劃 下 , 每 名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的 學 生 可 視 乎 需 要 每 年 獲 得 港 幣 1 5 , 0 0 0 元 的 全 額 資 助 , 或 港 幣 7 , 5 0 0 元 的 半 額 資 助 。 

(12)

1  

附 件 B

將 公 營 中 、 小 學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增 加 0.1

新 措 施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 公 營 中 、 小 學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現 時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會 劃 一 增 加 0.1,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的 教 師 人 手 , 推 展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造 福 學 生 。 增 加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而 增 設 的 所 有 教 席 皆 為 學 位 教 席 , 不 過 , 在 建 立 中 、 小 學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階 梯 的 檢 視 工 作 完 成 前 , 有 關 教 席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晉 升 職 位 。

詳 情 及 理 據

建 議

2 . 我 們 建 議 把 中 、 小 學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增 加 0 . 1, 理 由 如 下 :

( a ) 由 於 學 生 的 學 習 差 異 愈 來 愈 大,不 同 的 持 份 者 的 期 望 亦 日 漸 提 高 , 加 上 融 合 教 育 、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資 優 教 育 、 科 學 、 科 技 、 工 程 及 數 學 (STEM) 教 育 、 價 值 教 育 等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相 繼 推 行 , 教 師 的 工 作 日 趨 繁 雜 。 因 此 , 向 教 育 界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 以 改 善 教 育 質 素 , 實 屬 必 要 。

( b ) 鑑 於 學 生 的 問 題 越 趨 複 雜,我 們 須 增 加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以 便 教 師 盡 早 識 別 高 危 學 生,及 時 介 入。教 師 與 班 級 的 比 例 增 加 而 增 設 的 教 席,可 讓 教 師 有 更 多 空 間 加 強 師 生 關 係,在 學 校 層 面 向 學 生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情 緒 支 援 和 輔 導。教 師 可 更 有 效 履 行 職 責,向 學 生 灌 輸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和 提 供 輔 導,幫 助 學 生 規 劃 人 生。班 主 任 亦 可 有 更 多 空 間,投 放 較 多 時 間 建 立 課 堂 上 的 互 助 關 係 和 團 結 精 神,有 助 學 生 健 康 成 長 和 發 展。他 們 更 可 向 有 情 緒 和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提 供 個 別 / 小 組 支 援 。

3 . 建 議 的 措 施 有 助 解 決 教 師 人 手 不 足 , 以 及 因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相 繼 推 行 而 致 教 師 工 作 繁 重 等 教 育 界 關 注 的 問 題 。 此 外 , 上 述 建 議 可 為 在 職 合 約 教 師 締 造 更 多 獲 聘 為 常 額 教 師 的 機 會 。 這 項 措 施 亦 有 助 公 營 學 校 落 實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 為 確 保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能 以 協 調 、 有 序 的 方 式 推 行 , 以 惠 及 學 生 , 我 們 建 議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早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增 加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 為 建 立 穩 定 的 教 師 團 隊 , 學 校 在 填 補 新 增 的 教 師 職 位 時 , 須 吸 納 過 剩 教 師 、 聘 任 現 職 合 約 教 師 , 或 其 他 擁 有 專 長 並 適 合 該 些 職 位 的 人 選 。 學 校 不 應 凍 結 這 些 職 位 以 申 領 現

(13)

2  

金 津 貼 。

4 . 公 營 學 校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增 加 0.1, 可 創 造 約 2 3 5 0 個 教 席 。

學 位 教 席 及 晉 升 職 位

5 . 我 們 建 議,因 增 加 0.1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而 增 設 的 所 有 教 席 皆 為 學 位 教 席 , 以 便 學 校 調 配 教 師 協 助 落 實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 此 外 , 我 們 亦 建 議 由 是 次 增 加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而 增 設 的 教 席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晉 升 職 位 , 以 便 有 時 間 和 空 間 檢 視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包 括 建 立 教 學 專 業 階 梯 , 吸 引 年 輕 優 秀 人 才 加 入 教 師 專 業 , 最 終 提 升 香 港 的 教 育 質 素 。

背 景

6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和 做 法 , 公 營 學 校 通 過 以 下 三 個 主 要 途 徑 獲 得 教 學 人 手 資 源 :

( a ) 按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和 相 應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計 算 的 常 額 教 師 編 制 ;

( b ) 在 各 項 措 施 下 提 供 的 額 外 常 額 教 席 ; 以 及

( c ) 為 配 合 特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而 供 學 校 靈 活 調 撥 的 現 金 津 貼 。

7 . 在 上 述 提 供 教 學 人 手 的 途 徑 中 ,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是 向 學 校 提 供 教 學 人 手 資 源 的 基 本 方 法 。 在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學 年 前 , 公 營 半 日 制 小 學 和 全 日 制 小 學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分 別 為 每 班 1.3 名 教 師 和 每 班 1.4 名 教 師 。 自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學 年 起 , 為 支 援 專 科 教 學 而 分 階 段 向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教 席 的 措 施 全 面 落 實 ,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因 而 增 加 了 0.1。 此 後 ,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沒 有 進 一 步 提 升 。 至 於 公 營 中 學 , 在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學 年 前 , 中 一 至 中 五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為 每 班 1.3 名 教 師 , 而 中 六 和 中 七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則 為 每 班 2 名 教 師 。 為 配 合 不 同 的 目 的 和 措 施 , 政 府 亦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教 學 人 員 。 隨 着 新 學 制 在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學 年 推 行 , 我 們 需 要 整 合 公 營 中 學 的 教 學 人 手 資 源 , 並 合 理 調 整 教 師 與 班 級 的 基 本 比 例 。 經 廣 泛 諮 詢 業 界 後 , 初 中 (中 一 至 中 三 )和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六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分 別 修 訂 為 每 班 1.7 名 教 師 和 每 班 1.9 名 教 師 。 由 二 零 一 二 / 一 三 學 年 起 , 中 四 至 中 六 的 教 師 與 班 級 比 例 由 每 班 1.9 名 教 師 改 善 至 每 班 2 名 教 師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14)

 

附 件 C 加 強 對 學 校 資 訊 科 技 的 支 援

新 措 施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政 府 會 以 現 金 津 貼 形 式 提 供 經 常 撥 款 , 以 加 強 所 有 公 營 中 、 小 學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支 援 。

詳 情 及 理 據

建 議

2 . 現 建 議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 提 供 一 項 額 外 經 常 現 金 津 貼 , 加 強 所 有 公 營 中 、 小 學(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支 援 , 以 實 踐 電 子 學 習 , 並 推 行 各 項 與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教 育 措 施 。 考 慮 到 現 時 在 學 校 執 行 相 若 職 務 的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金 水 平 , 以 及 學 校 在 市 場 上 僱 用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 提 供 如 資 料 轉 移 及 雲 端 管 理 等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的 開 支 , 我 們 建 議 把 撥 款 額 定 為 每 月 25,000 元 。

3 . 學 校 可 靈 活 地 自 行 釐 定 新 增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實 際 薪 津。這 項 津 貼 會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按 年 調 整 , 以 便 學 校 可 彈 性 提 供 薪 津 , 包 括 薪 酬 調 整 , 以 挽 留 資 深 的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

4 . 為 了 即 時 支 援 學 校 的 需 要,我 們 建 議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向 學 校 發 放 這 筆 額 外 撥 款。預 計 這 建 議 會 為 市 場 創 造 約 1 000 個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就 業 機 會 。 參 考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的 最 低 資 歷 標 準 ,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五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另 加 一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市 場 應 有 充 裕 的 合 資 格 資 訊 科 技 課 程 畢 業 生 可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

(15)

 

理 據

5 . 政 府 每 年 均 向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 每 校 的 津 貼 額 由 194,238 元 至 668,055 元 不 等,視 乎 學 校 類 別 及 班 數 而 定 。 在 校 本 管 理 的 原 則 下 , 學 校 可 因 應 本 身 在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方 面 的 運 作 需 要 , 於 以 下 範 疇 靈 活 運 用 這 項 津 貼 :

( a ) 購 買 與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消 耗 品;

( b ) 購 買 學 與 教 數 碼 資 源 ;

( c ) 支 付 上 網 服 務 及 互 聯 網 保 安 服 務 的 費 用 ;

( d ) 聘 請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或 向 服 務 供 應 商 採 購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

( e ) 延 長 校 內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的 開 放 時 間 ;

( f ) 為 政 府 撥 款 購 置 的 校 內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提 供 保 養 服 務;以 及

( g ) 提 升 及 更 換 校 內 的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

6 . 不 少 學 校 均 表 示 ,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額 不 足 以 應 付 其 電 子 學 習 需 要 , 尤 其 是 他 們 已 將 大 部 分 津 貼 用 於 聘 請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 學 校 一 般 以 服 務 採 購 或 合 約 形 式 聘 請 最 少 一 名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 為 教 師 提 供 電 子 學 習 方 面 的 技 術 支 援 。 儘 管 各 校 的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職 責 各 異 , 但 大 致 上 與 公 務 員 體 制 的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相 若1。 官 立 學 校 通 常 聘 請 一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電 腦 技 術 員 , 或 透 過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統 一 管 理 的 T24 合 約 , 僱 用 資 訊 科 技 助 理 。 資 助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學 校 同 樣 以 合 約 或 服 務 採 購 形 式 , 招 聘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

       

1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主 要 負 責 : (a)操 作 和 監 察 電 腦 設 備 、 網 絡 和 數 據 中 心 / 伺 服 器 的 設 施 ; (b)向 用 戶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和 求 助 台 服 務 , 並 協 助 執 行 事 故 管 理 工 作 ; (c) 協 助 管 理 電 腦 作 業 、 系 統 和 保 安 監 察 工 作 ; (d)協 助 採 購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和 服 務 、 處 理 合 約 行 政 管 理 、 準 備 場 地 , 以 及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資 產 和 供 應 商 ; 以 及 (e)協 助 整 理 記 錄 和 文 件 , 並 彙 編 管 理 統 計 資 料 和 報 告 。

(16)

 

7 . 儘 管 如 此,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流 失 情 況 嚴 重。不 少 學 校 認 為 這 是 因 為 有 關 職 位 非 固 定 , 薪 酬 相 對 而 言 亦 欠 吸 引 力 。

8 . 這 項 建 議 可 解 決 學 校 的 長 遠 需 求 。 每 月 25,000 元 的 現 金 津 貼 額 普 遍 較 不 少 學 校 給 予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月 薪 優 厚 。 由 於 這 項 津 貼 是 為 提 升 學 校 技 術 支 援 而 設 的 專 項 撥 款 , 學 校 應 就 津 貼 備 存 獨 立 帳 目 , 亦 不 得 把 撥 款 餘 額 作 其 他 電 子 學 習 用 途 , 例 如 購 置 電 子 學 習 資 源 。 因 此 , 這 項 津 貼 可 為 學 校 的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提 供 更 穩 定 及 有 保 障 的 工 作 環 境 。

9 . 在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下 ,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以 租 賃 服 務 模 式 建 立 無 線 網 絡 基 礎 設 施 。 大 部 分 學 校 已 採 用 這 種 模 式 提 升 校 內 無 線 網 絡 基 礎 設 施 , 很 多 學 校 更 額 外 採 購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專 業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 除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外 , 服 務 供 應 商 更 為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及 事 業 發 展 階 梯 , 並 確 保 服 務 的 延 續 性 。 這 筆 額 外 現 金 津 貼 可 為 學 校 提 供 穩 定 的 經 費 , 以 聘 請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 並 可 讓 學 校 重 新 調 撥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 以 採 購 其 他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服 務 , 善 用 科 技 發 展 帶 來 的 好 處,同 時 亦 可 為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開 拓 更 多 商 機。

背 景

1 0 .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以 來,政 府 已 投 放 逾 110 億 元 於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建 基 於 過 去 三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及 其 他 電 子 學 習 措 施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上 , 教 育 局 於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學 年 推 出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 。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透 過 促 進 學 生 善 用 科 技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能 力 , 加 強 學 生 的 自 主 學 習 、 解 難 、 協 作 及 計 算 思 維 能 力 ; 發 揮 創 意 和 創 新 , 甚 至 創 業 精 神 ; 以 及 提 升 學 生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操 守 , 以 達 致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

11 . 為 實 踐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的 學 習 宗 旨 , 我 們 採 取 全 方 位 策 略 去 推 行 六 個 行 動 方 案 。 主 要 措 施 之 一 是 為 全 港 約 1 000 所 公 營 學 校 建 立 無 線 網 絡 校 園 , 以 便 在 課 堂 上 使 用 流 動 電 腦 裝 置 進 行 電 子 學 習 。 在 推 行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的 1.05 億 元 非 經 常 撥 款 中 , 其 中 約 9,000 萬 元 用 作 分 階 段 向 學 校 發 放 一 筆 過 津 貼 ,

(17)

 

讓 學 校 購 置 流 動 電 腦 裝 置 , 以 便 在 設 置 了 無 線 網 絡 的 校 園 , 在 課 堂 使 用 電 子 教 科 書 或 其 他 電 子 學 習 資 源 。 我 們 亦 已 向 學 校 發 放 平 均 20 萬 元 的 額 外 一 筆 過 資 訊 科 技 津 貼 , 以 加 強 對 學 校 推 行 電 子 學 習 的 支 援 ; 以 及 平 均 七 萬 元 的 額 外 經 常 津 貼 , 以 持 續 支 付 無 線 網 絡 服 務 租 賃 費 用 。

1 2 . 除 在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下 提 供 的 額 外 非 經 常 撥 款 外 , 我 們 每 年 均 向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

在 校 本 管 理 的 原 則 下 , 學 校 可 因 應 本 身 在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方 面 的 運 需 要 , 靈 活 地 運 用 這 項 津 貼 。 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資 訊 科 技 綜 合 津 貼

額 為 3.61 億 元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18)

 

附 件 D 融 合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新 措 施

( I )

融 合 教 育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政 府 會 把 關 愛 基 金 下 的 相 關 試 驗 計 劃 恆 常 化 , 在 每 一 所 公 營 普 通 小 學 及 中 學 增 設 一 個 教 席 ( 即 小 學 的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及 中 學 的 學 位 教 師 ),以 便 學 校 安 排 一 名 專 責 教 師 擔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該 額 外 教 席 會 包 括 在 教 師 編 制 內 , 但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晉 升 職 位 。 我 們 會 為 新 任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提 供 培 訓 。

( I I )

特 殊 教 育

2 .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政 府 會 增 加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師 和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人 手 及 資 源 , 以 改 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詳 情 如 下 :

( a ) 為 開 辦 核 准 小 學 班 級 少 於 六 班 的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一 名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 b ) 為 輕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聽 障 兒 童 學 校 提 供 一 名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一 名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

( c ) 為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群 育 學 校 ( 服 務 對 象 為 有 中 度 至 嚴 重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 提 供 一 名 言 語 治 療 師 ; 以 及

( d ) 「 為 加 強 支 援 資 助 特 殊 學 校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宿 生 而 提 供 的 額 外 支 援 津 貼 」(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額 外 支 援 津 貼 )的 適 用 範 圍 將 會 擴 大 至 涵 蓋 特 殊 學 校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的 走 讀 生 , 以 及 走 讀 兼 寄 宿 生 。

(19)

 

詳 情 及 理 據

( I )

融 合 教 育

建 議

3 . 這 項 措 施 將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在 三 年 內 分 階 段 推 行 。 在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學 年 , 所 有 公 營 普 通 學 校 將 獲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教 席 。 我 們 會 優 先 在 有 較 多 在 「 三 層 支 援 模 式 」 下 需 要 第 二 或 第 三 層 支 援 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 而 擬 任 為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的 教 師 已 完 成 特 殊 教 育 培 訓 的 學 校 實 行。參 加 試 驗 計 劃 的 124 所 學 校 會 包 括 在 首 批 學 校 中 ,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獲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教 席 。 這 項 措 施 可 增 加 約 840 個 學 校 教 席 。

4 . 這 項 措 施 的 實 施 安 排 是 考 慮 到 學 校 在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方 面 的 步 伐 不 一 , 未 必 能 立 即 委 派 曾 受 特 殊 教 育 培 訓 的 教 師 擔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一 職 , 加 上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亦 需 時 擬 定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的 本 地 培 訓 。

設 立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教 席 的 理 據

5 . 根 據 現 行 的 融 合 教 育 政 策,政 府 為 公 營 普 通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專 業 支 援 及 教 師 培 訓,以 便 學 校 以「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 以 及 把 支 援 學 生 學 習 差 異 的 元 素 , 貫 徹 於 學 校 的 整 體 政 策 、 文 化 及 措 施 之 中 。 普 通 學 校 一 般 已 成 立 學 生 支 援 小 組 , 在 副 校 長 或 主 任 領 導 下 統 籌 各 項 支 援 措 施 。 不 過 , 由 於 需 要 處 理 的 事 務 繁 多 , 他 們 難 以 撥 出 足 夠 時 間 帶 領 、 督 導 和 統 籌 與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有 關 的 事 宜 , 學 校 ( 尤 以 錄 取 較 多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學 校 ) 在 有 效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上 , 仍 面 對 不 少 挑 戰 。

6 . 因 應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融 合 教 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教 育 局 在 關 愛 基 金 撥 款 下 , 由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學 年 起 推 行 為 期 三 年 的 試 驗 計 劃,以 評 估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一 職 對 推 動「 全 校 參 與 」 模 式 融 合 教 育 的 成 效 。 教 育 局 向 錄 取 較 多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和 有 經 濟 需 要 學 生 的 公 營 普 通 中、小 學 提 供 現 金 津 貼,讓 學 校 加 強 教 師 團 隊 ,

(20)

 

安 排 一 名 專 責 教 師 統 籌 校 內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事 宜 。 現 金 津 貼 額 相 當 於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中 學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中 點 薪 金 。 這 項 試 驗 計 劃 共 有 124 所 學 校( 59 所 小 學 及 65 所 中 學 )參 加 。 我 們 已 聘 請 海 外 顧 問 , 負 責 評 估 試 驗 計 劃 的 成 效 , 以 及 為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提 供 培 訓 。

7 . 根 據 負 責 評 估 計 劃 的 顧 問 所 提 交 的 中 期 報 告,試 驗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兩 年 已 錄 得 不 少 正 面 轉 變 : 愈 來 愈 多 教 師 參 與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的 工 作 、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更 有 策 略 地 規 劃 較 高 層 次 的 工 作 、 學 校 管 理 層 較 以 往 關 注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事 宜 、 學 校 增 加 學 生 支 援 小 組 成 員 數 目 、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為 其 他 教 師 規 劃 和 提 供 有 關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校 本 培 訓 , 以 及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與 負 責 課 程 發 展 的 主 任 建 立 了 合 作 平 台 。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又 把 海 外 培 訓 專 家 介 紹 的 以 人 為 本 方 法 、 課 堂 研 究 、 資 源 配 置 等 策 略 付 諸 實 踐 , 效 果 理 想 。 由 此 可 見 , 培 訓 對 新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甚 為 重 要 。 我 們 有 信 心 正 面 的 轉 變 會 繼 續 出 現 和 更 鞏 固 。

8 . 鑑 於 融 合 教 育 取 得 上 述 正 面 成 果,以 及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將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涵 蓋 有 精 神 病 患 的 學 生 , 我 們 建 議 為 所 有 學 校 增 設 一 個 教 席 , 以 便 學 校 安 排 專 責 教 師 擔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 加 強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支 援 , 以 及 與 學 校 的 輔 導 團 隊 合 作 制 定 和 推 行 有 關 學 生 精 神 健 康 的 教 育 計 劃 。

9 . 我 們 會 為 新 任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統 籌 主 任 提 供 培 訓,內 容 與 現 行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架 構 中 有 關 融 合 教 育 的 高 級 課 程 相 若 。

( I I )

特 殊 教 育

建 議

1 0 . 在 上 文 第 2(a)至 (d)段 臚 列 的 四 項 特 殊 學 校 措 施 ,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推 行 。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特 殊 學 校 可 獲 提 供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教 席 、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職 位 、 言 語 治 療 師 職 位 , 以 及 額 外 的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支 援 津 貼 。 我 們 預 計 , 29 所 特 殊 學 校 可 獲 提 供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教 席 、 34 所 特 殊 學

(21)

 

校 合 共 獲 提 供 39 個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39 個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職 位 ( 在 這 34 所 學 校 中 , 五 所 為 輕 度 及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其 輕 度 智 障 部 及 中 度 智 障 部 將 分 別 獲 提 供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職 位 )、九 所 特 殊 學 校 獲 提 供 言 語 治 療 師 職 位 , 另 39 所 學 校 獲 得「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額 外 支 援 津 貼 」。

為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人 手 及 津 貼 的 理 據

1 1 . 在 現 行 安 排 下,開 辦 核 准 小 學 班 級 少 於 六 班 的 特 殊 學 校 可 獲 得 課 程 統 籌 津 貼 , 而 獲 核 准 開 辦 六 至 11 班 小 學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 及 獲 核 准 開 辦 12 班 或 以 上 小 學 班 級 的 特 殊 學 校,分 別 獲 提 供 一 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和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教 席 。 雖 然 一 些 特 殊 學 校 開 辦 的 小 學 班 級 較 少 , 暫 時 不 符 資 格 設 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教 席 , 但 學 校 仍 需 執 行 所 需 的 課 程 領 導 工 作 。 我 們 認 為 , 為 開 辦 核 准 小 學 班 級 少 於 六 班 的 特 殊 學 校 設 立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課 程 發 展 ) 教 席 , 委 派 專 責 教 師 擔 任 , 全 面 負 責 特 殊 學 校 的 課 程 規 劃 、 推 行 和 評 估 , 以 便 中 、 小 學 課 程 得 以 銜 接 和 連 貫 , 實 屬 合 理 。 這 項 措 施 需 開 設 29 個 教 席 。

1 2 . 目 前,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及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設 有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相 關 職 位 。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 其 他 特 殊 學 校 也 錄 取 了 有 多 重 殘 疾 的 學 生 。 這 些 學 生 的 小 肌 肉 活 動 能 力 和 手 眼 協 調 往 往 較 弱 。 開 設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職 位 可 為 他 們 提 供 直 接 支 援 ( 例 如 個 人 / 小 組 職 業 治 療 ) 及 間 接 支 援 ( 例 如 課 堂 上 的 支 援 )。 藉 着 在 學 校 進 行 設 計 得 宜 的 日 常 教 與 學 活 動 , 上 述 支 援 服 務 可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和 改 善 小 肌 肉 活 動 能 力 及 手 眼 協 調 。 由 於 公 眾 對 提 升 專 業 支 援 質 素 的 期 望 及 訴 求 日 高 , 我 們 認 為 , 為 輕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聽 障 兒 童 學 校 提 供 一 個 職 業 治 療 師 職 位 及 一 個 職 業 治 療 助 理 職 位 , 實 屬 合 理 。

1 3 .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師 為 智 障、肢 體 傷 殘、聽 障 及 視 障 暨 智 障 兒 童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服 務 。 然 而 ,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群 育 學 校 現 時 未 獲 提 供 有 關 服 務。校 本 言 語 治 服 務 是 實 證 為 本 的 有 效 支 援 模 式 , 讓 學 校 發 展 及 推 行 全 面 及 適 切 的 校 本 支 援 計 劃 , 包 括 預 防 學 生 的 言

(22)

 

語 障 礙 發 展 為 學 習 困 難 、 治 療 學 生 的 言 語 障 礙 和 促 進 學 生 的 言 語 及 溝 通 發 展 。 言 語 發 展 遲 緩 及 語 用 困 難 是 視 障 學 生 常 見 的 問 題 , 而 有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生 則 因 社 交 情 緒 能 力 及 認 知 發 展 不 足 , 亦 有 可 能 出 現 言 語 障 礙 , 以 致 影 響 心 理 健 康 及 學 業 成 績 。 在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師 的 支 援 下 , 老 師 及 家 長 可 更 了 解 視 障 學 生 和 有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學 生 的 溝 通 需 要 , 以 便 提 供 一 個 語 言 豐 富 的 溝 通 環 境 , 並 共 同 制 訂 有 效 的 支 援 策 略 。 為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群 育 學 校 提 供 校 本 言 語 治 療 師 職 位 , 是 合 理 的 安 排 。

1 4 . 特 殊 學 校 難 以 向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的 學 生( 有 嚴 重、機 能 受 限 制 、 複 雜 及 有 生 命 危 險 的 健 康 問 題 ) 提 供 足 夠 支 援 。 雖 然 特 殊 學 校 的 合 資 格 宿 生 一 直 獲 發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額 外 支 援 津 貼 , 但 現 時 學 校 須 調 配 現 有 人 手 , 在 上 課 時 間 內 為 這 些 學 生 提 供 各 項 支 援 服 務 , 難 免 會 影 響 對 其 他 學 生 的 支 援 及 照 顧 。 現 建 議 特 殊 學 校 每 錄 取 一 名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的 走 讀 生 或 走 讀 兼 寄 宿 生 時 , 可 獲 發 醫 療 情 況 複 雜 額 外 支 援 津 貼 。 預 計 擴 展 是 項 津 貼 可 惠 及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 、 聽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

 

背 景  

1 5 . 本 港 的 特 殊 學 校,包 括 為 不 同 程 度 智 障 兒 童 而 設 的 學 校,即 嚴 重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中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輕 度 智 障 兒 童 學 校 、 肢 體 傷 殘 兒 童 學 校、為 有 中 度 至 嚴 重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兒 童 而 設 的 群 育 學 校 、 聽 障 兒 童 學 校 、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醫 院 學 校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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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E

優 化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新 措 施

由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起 , 政 府 會 按 每 年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 每 年 調 整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教 師 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 此 外 , 為 期 兩 年 的 過 渡 期 津 貼 (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及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 會 延 長 三 年 至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 確 保 檢 討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以 確 定 設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級 表 的 可 行 性 完 成 前 , 參 加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而 聘 有 資 深 教 師 並 參 照 計 劃 中 薪 酬 範 圍 提 供 較 高 薪 酬 的 幼 稚 園 , 可 挽 留 這 些 教 師 。

詳 情 及 理 據

建 議

2 . 我 們 建 議 由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起,與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相 關 的 資 助 會 每 年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作 出 調 整 , 而 過 渡 期 津 貼 則 延 長 三 個 學 年 至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 建 議 詳 情 如 下 。

( a ) 由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起 每 年 調 整 與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相 關 的 資 助

( i ) 與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相 關 的 資 助( 以 及 相 關 的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範 圍 )會 按 每 年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予 以 調 整 。 這 些 資 助 包 括 基 本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的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部 分 , 以 及 就 非 華 語 學 童 而 提 供 的 資 助 。

( i i ) 政 府 為 每 個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學 額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助,分 別 為 經 上 述 擬 議 的 機 制 調 整 後 基 本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的 30% 及 60%。 過 渡 期 津 貼 亦 將 相 應 地 調 整 。

( b ) 延 長 過 渡 期 津 貼

過 渡 期 津 貼 會 延 長 三 年 ( 即 由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至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 , 即 合 共 為 期 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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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 據

調 整 資 助 額

3 . 教 育 局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向 幼 稚 園 發 出 通 告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 / 2 0 1 6 號 ) , 公 布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各 項 資 助 的 款 額 和 教 學 及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酬 範 圍 , 並 宣 布 其 後 每 年 會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調 整 資 助 額 及 薪 酬 範 圍 。 儘 管 教 育 局 已 制 定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為 每 教 學 職 位 釐 定 薪 酬 範 圍 , 以 確 保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合 理 ), 但 幼 稚 園 業 界 深 切 關 注 , 幼 稚 園 在 新 政 策 推 行 數 年 後 所 獲 得 的 資 助 , 未 足 以 為 教 師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有 意 見 要 求 政 府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設 立 薪 級 表。

4 . 教 育 局 認 為,如 參 照 資 助 學 校 的 做 法,設 立 薪 級 表 以 取 代 薪 酬 範 圍 , 幼 稚 園 運 作 的 靈 活 性 會 受 到 影 響 , 因 而 難 免 會 影 響 幼 稚 園 的 質 素 , 亦 會 減 低 幼 稚 園 回 應 家 長 需 要 的 能 力 。 在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下 與 薪 酬 相 關 的 做 法 , 不 能 單 獨 套 用 於 幼 稚 園 。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包 含 多 個 互 有 關 連 的 部 分 ( 例 如 每 年 經 教 育 局 核 准 其 開 辦 班 級 數 目 及 教 職 員 編 制 ) , 而 採 用 此 模 式 的 學 校 須 遵 從 政 府 在 學 位 分 配 制 度 下 為 審 慎 均 衡 地 規 劃 學 位 而 實 施 的 規 管 措 施 。 幼 稚 園 如 採 用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 在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時 便 可 能 面 臨 縮 班 及 超 額 教 師 出 現 的 情 況 。 此 外 , 幼 稚 園 會 較 難 因 應 家 長 需 要 彈 性 開 辦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班 級 , 又 難 以 充 分 靈 活 運 用 本 身 的 資 源 聘 請 不 同 教 學 人 員 , 以 便 更 妥 善 照 顧 學 生 的 多 元 需 要 。

5 . 然 而,為 回 應 幼 稚 園 業 界 的 關 注,我 們 認 為 現 行 資 助 模 式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 具 體 而 言 , 根 據 我 們 的 評 估 ,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出 的 調 整 , 或 許 不 足 以 應 付 部 分 幼 稚 園 的 需 要 。 在 建 議 教 師 薪 酬 範 圍 下 的 薪 酬 及 向 幼 稚 園 發 放 資 助 的 調 整 以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為 指 標 , 與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幅 度 相 比 , 兩 者 的 差 距 預 計 會 日 益 顯 著 , 因 此 必 須 經 常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 例 如 每 三 年 一 次 ) , 以 確 保 建 議 的 教 師 薪 酬 範 圍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水 平 相 若 。 釐 定 薪 酬 範 圍 是 一 項 甚 具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 每 當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時 , 這 項 議 題 都 會 為 幼 稚 園 業 界 帶 來 不 安 。 在 運 用 資 源 及 制 訂 薪 酬 政 策 方 面 , 這 項 議 題 亦 會 對 幼 稚 園 的 長 遠 規 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6 . 至 於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方 面 , 我 們 分 析 了 過 去 數 年 的 學 費 增 長 趨 勢 , 並 收 集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 辦 學 團 體 、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 教 育 機 構 、 學 者 等 主 要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 過 往 , 部 份 幼 稚 園 在 考 慮 其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時 , 會 參 考 公 務 員 增 薪 的 情 況 。 換 言 之 , 部 份 幼 稚 園 的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的 校 本 政 策 已 包 含 公 務 員 每 年 薪 酬 調 整 的 元 素 。 因 此 , 我

(25)

3  

們 認 為 適 宜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調 整 教 師 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 以 確 保 新 政 策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

7 . 在 推 行 優 化 安 排 的 時 間 方 面,由 於 政 府 已 公 布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的 單 位 資 助 額 , 而 參 與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亦 已 根 據 公 布 的 單 位 資 助 額 擬 訂 收 支 預 算 , 我 們 不 建 議 根 據 優 化 的 按 年 調 整 薪 酬 機 制 修 訂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的 單 位 資 助 額 。 由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起 採 用 優 化 的 按 年 調 整 薪 酬 相 關 資 助 的 機 制 , 較 為 合 理 。

延 長 過 渡 期 津 貼

8 . 我 們 認 為,為 期 兩 年 的 過 渡 期 津 貼 或 未 足 以 應 付 部 分 幼 稚 園 的 需 要 。 新 的 幼 稚 園 政 策 推 出 了 多 項 提 高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的 措 施 , 幼 稚 園 因 而 有 確 實 需 要 挽 留 具 經 驗 的 教 師 , 以 策 劃 和 執 行 新 政 策 下 的 校 本 措 施 , 例 如 作 出 全 面 規 劃 以 更 妥 善 照 顧 學 生 的 多 元 需 要 ;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制 定 校 本 課 程 , 以 及 改 善 學 校 管 治 和 提 高 透 明 度 等 。 開 辦 多 於 一 所 幼 稚 園 的 辦 學 團 體 只 能 在 每 所 幼 稚 園 的 校 本 措 施 上 軌 道 後 , 才 可 考 慮 具 體 的 員 工 政 策 , 例 如 在 不 同 幼 稚 園 之 間 調 配 教 師 。 提 供 更 長 過 渡 期 , 可 確 保 幼 稚 園 有 更 佳 的 人 力 規 劃 , 在 以 穩 定 和 能 幹 的 人 手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 與 符 合 提 供 免 費 半 日 制 服 務 的 要 求 之 間 , 取 得 理 想 平 衡 。

9 . 具 體 而 言,如 上 文 所 述,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就 新 的 幼 稚 園 政 策 進 行 諮 詢 時 ,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等 主 要 持 份 者 均 表 示 極 需 保 留 具 經 驗 的 教 師 。 為 了 協 助 幼 稚 園 順 利 推 行 新 政 策 , 實 有 需 要 向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延 長 發 放 過 渡 期 津 貼 三 個 學 年 ( 即 二 零 一 九 / 二 零 至 二 零 二 一 / 二 二 學 年 ) , 否 則 , 在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後 更 多 幼 稚 園 需 要 收 取 學 費 , 以 支 付 教 師 薪 酬 開 支 , 使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目 標 難 以 持 續 。 為 了 回 應 幼 稚 園 的 關 注 , 教 育 局 已 承 諾 在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檢 討 過 渡 期 津 貼 的 使 用 情 況 , 並 視 乎 情 況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然 而 , 基 於 規 劃 需 要 , 幼 稚 園 十 分 關 注 在 二 零 一 八 / 一 九 學 年 後 是 否 仍 可 獲 發 過 渡 期 津 貼,並 強 烈 要 求 教 育 局 及 早 就 此 給 予 回 覆。

檢 討 薪 酬 安 排

1 0 . 為 了 確 保 新 的 幼 稚 園 政 策 得 以 持 續 順 利 推 展 並 達 成 目 標,我 們 會 諮 詢 幼 稚 園 業 界 及 持 份 者 , 檢 討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安 排 , 以 探 討 設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級 表 的 可 行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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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背 景

1 1 .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公 布,政 府 由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實 施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 在 新 政 策 下 , 政 府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提 供 直 接 資 助 。 撥 款 基 本 上 以 基 本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形 式 按 每 名 學 生 提 供 , 以 資 助 學 生 接 受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育 , 資 助 涵 蓋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 支 援 人 員 薪 酬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 預 計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 約 有 70%至 80%半 日 制 幼 稚 園 學 位 將 會 免 費 。 提 供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學 位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 會 分 別 額 外 獲 得 相 等 於 30%及 60%基 本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的 津 貼 。 此 外 , 我 們 亦 會 按 幼 稚 園 或 學 生 的 特 殊 情 況 , 為 有 關 學 校 提 供 津 貼 。 幼 稚 園 業 界 關 注 到 , 倘 按 中 點 薪 金 計 算 資 助 額 , 聘 有 大 批 資 深 教 師 的 幼 稚 園 或 未 能 應 付 員 工 薪 酬 方 面 的 龐 大 開 支。為 了 回 應 此 點,我 們 會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 為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為 期 兩 年 的 一 筆 過 有 時 限 過 渡 期 津 貼 。

1 2 . 教 育 局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向 各 幼 稚 園 發 出 通 告,列 明 免 費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詳 情 , 並 邀 請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申 請 在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參 與 計 劃 。 在 資 助 中 與 薪 酬 相 關 部 分 的 調 整 機 制 , 以 及 過 渡 期 津 貼 為 期 甚 短 , 一 直 是 主 要 持 份 者 極 度 關 注 的 事 項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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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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