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度青年職訓專班訓練計畫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培訓單位:弘光科技大學
中港路跟東興路口
核准字號:中分署訓字第 1070012689 號
優質餐飲服務人員培訓班/ 340 小時 / 招訓人數 25 名
課程 內容
01. 開訓典禮與結訓典禮/2hr 02. 班會/3hr
03. 勞動法令/1hr 04. 生涯輔導/2hr
05. 職場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2hr 06. 溝通技巧與人際關係經營/2hr 07. 求職技巧/2hr
08. 性別平等/3hr
09.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hr 10. 餐飲管理/14hr
11. 食品衛生與安全/4hr
12. 飲食營養及添加物認識/7hr 13. 餐飲行銷/7hr
14. 顧客抱怨處理/14hr
15. 餐飲經營及成本控制/15hr 16. 餐飲外場接待英文/12hr 17. CPR 訓練及考照/4hr
18. 餐飲場所消防講習及意外事故處理/4hr 19. 中西餐餐飲服務/52hr
20. 美姿美儀/7hr
21. 中餐廚房操作管理及實務/40hr 22. 西餐廚房操作管理及實務/40hr 23. 飲料吧檯管理及調製製作/40hr 24. 點心廚房操作管理及實務/24hr 25. 職場體驗實習/35hr
招訓 對象
限年滿 15 歲以上 29 歲以下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待業青年,如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 最多 30%之參訓名額與一般待業民眾參訓,並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訓練 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107 年 10 月 31 日。
(如遇有延後開班情形者,將另行逐一通知報名民眾)
就業 方向
(一)職場需求:各類型餐廳、飯店、各大百貨美食街、早午餐館、咖啡店、調飲店服務人員、外場 人員、技術服務人員、門市人員、櫃檯人員。
(二)微型創業:餐飲類人才之就業門檻低,無年齡、學歷、性別、資金、體力等限制,非常適合婦 女與中高齡者培養之就業專長或微型創業。
上課
時間
週 一 至 週 五 : 早 上 0 8 : 0 0 ~ 1 2 : 0 0 , 下 午 1 3 : 0 0 ~ 1 7 : 0 0 , 每 日 共 8 小 時 。 。報名 日期
即日起至 107 年 8 月 1 日 17:00 截止,並於 107 年 8 月 3 日辦理甄詴,經甄詴合格後通知錄訓。
甄詴採筆詴(詴題方向「餐飲服務」)及口詴面談。
訓練 費用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中心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更 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 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新住民(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 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 業大陸地區配偶)、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天然災害受災之 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 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 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逾 65 歲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 100
%,全額免費。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 80%,個人僅需自負 20%訓練費用$9, 008 元。
報名 應繳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 1 張(背面書寫姓名)。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結訓合格,輔導就業
結業 證明
1. 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 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 8(含)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 4(含) 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注意 事項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 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 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 害 人身分之甄詴者,總成績以筆詴加口詴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 料,最遲應於甄詴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詴、
口詴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詴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 加筆詴或口詴者,一律不予錄訓。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除該班次停班外,一律不予退還。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 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
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發給,最長補助 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 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原住民、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新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失業者及經公立就業中心認 定之二度就業婦女):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 業者、二度就業婦女)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 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 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 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 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 6 個 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 1 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 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報名/ 上課 地點
弘光科技大學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 6 段 1018 號
(04-26318652#6152) FAX(04-26319280)
(課程查詢請連結至台灣就業通 www.taiwanjob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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