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意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意見。 "

Copied!
39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I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意見。

※ 非經本署書面同意,不得對外發表。

勞動部 勞動部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力發展署 編印 編印 編印 編印

GRB 系統編號:PG10601-0338 機關計畫編號:1054000713

委 託 機 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委 託 單 位 : 異視行銷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計 畫 主 持 人 : 葉毓蘭

計 畫 研 究 單 位 : 異視行銷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印 製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畫 畫 畫 畫

(2)

II

(3)

III

摘要 摘要 摘要摘要

本次調查主要為瞭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原因,透過問卷訪問調 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等方式,蒐集並彙整各不同面向對於外勞發生 行蹤不明之意見,瞭解並綜整外勞行蹤不明因子,希望透過嚴謹的調查,

評估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客觀原因,作為後續制度規劃研議 參考。

根據訪談調查結果顯示,絕大部分外籍勞工在母國經濟有困難,在 來台管道方式上,仲介常收取名目繁雜的費用,造成工作前就有不少的 負債,且有近半數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表示在原合法工作地點有苛扣薪資 情事,於工作時數與休假情形有著兩極化現象,加上有多數遭受過雇主 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等因素,因此在現今勞工市場面臨缺工情形嚴重的 情況下,常在朋友的慫恿,導致外籍勞工從原合法雇主離開。

本研究調查發現外勞逃逸主要原因可歸類成金錢因素、雇主因素和 工作量等,希望政府能透過推動外籍勞工教育及輔導機制、推動雇主教 育及稽查評核機制和加強查緝淘汰劣質及非法仲介等,來抑止外籍勞工 行蹤不明情事發生,同時提出下列政策建議:

一、 考慮放寬申請外籍勞工之產業別及資格 二、 加重處罰非法仲介與非法雇主

三、 課予逃逸外籍勞工應有之責任 四、 考慮採行繳納入境保證金制度 五、 成立調度派遣鐘點式勞工機制 六、 逐漸放寬外籍勞工在臺居留限制

關鍵字: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深度訪談;焦點座談

(4)

IV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understand the causes that make foreign workers leaving their jobs without telling the employers through conducting questionnaires, in-depth interview, and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in the hope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to help government prevent foreign workers from going missing in the future.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the study found that most foreign workers had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n their home countries. When they came to Taiwan, the brokering agents used various reasons to charge them different fees, normally not reasonable. This caused foreign workers to be in debt even before starting to work.

More than half of the interviewed foreign workers indicated that their salaries were unreasonably held by employers in addition to the extended working hours and deprived holidays. Furthermore, some unreasonable treatments were given by employers and agents. Given the reasons afro-mentioned, understanding the needs of workers in the market and motivated by friends, foreign workers thus decided to risk violating the regulations and run away from their legal employers.

The finding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run-way foreign workers has the following dimensions such as monetary, employers, and workload, etc. It is the hope of this study to help the government prevent the foreign labors from running away in the future by promoting orientation and counseling to the foreign workers and their employers and strengthening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mechanism on foreign worker agents. To that end, here are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policy consideration:

1. Loosening the restric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on the industries that are eligible for hiring foreign labors.

2. Harsher punishments to the brokering agencies and employers that violated the regulations

3. Due punishment to the missing foreign workers

4. Instituting the system of a deposit upon entering Taiwan

5. To allow and build the mechanism of dispatching foreign workers by hour 6. To loosen the residence restrictions in Taiwan on foreign workers

Keywords: missing foreign workers, in-depth interviews, focus groups

(5)

V

目次 目次

目次 目次 索引 索引 索引 索引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 、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緣起 ... 1

第二節、研究目的 ... 2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 、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 4

第一節、行蹤不明定義 ... 4

第二節、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相關管理作為 ... 5

第三節、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研究發現 ... 9

第四節、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因素分析 ... 12

第五節、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 15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 、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 18

第一節、研究流程與架構 ... 18

第二節、研究限制 ... 22

第三節、外勞行蹤不明原因質化研究編碼表 ... 24

第四節、焦點團體座談 ... 35

第五節、實地訪談問卷調查設計 ... 46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 、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 ... 58

第一節、外勞行蹤不明原因現況分析 ... 58

第二節、外勞來源國防制行蹤不明之分析 ... 97

第三節、104 年 7 月 15 日後越南重新開放勞工之趨勢變化 ... 130

第四節、專家焦點座談研究發現 ... 132

第五節、深度訪談研究發現 ... 156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 、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 161

第一節、研究發現 ... 161

第二節、研究建議 ... 164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 、 、實地訪談調查問卷 實地訪談調查問卷 實地訪談調查問卷 實地訪談調查問卷 ... 170

附錄二

附錄二

附錄二

附錄二、 、 、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 175

(6)

VI

附錄三 附錄三

附錄三 附錄三、 、 、 、焦點座談會會議紀錄 焦點座談會會議紀錄 焦點座談會會議紀錄 焦點座談會會議紀錄 ... 179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附錄四、 、 、 、深度訪談逐字稿紀錄 深度訪談逐字稿紀錄 深度訪談逐字稿紀錄 深度訪談逐字稿紀錄 ... 264

(7)

VII

表目次 表目次 表目次 表目次

表壹表壹

表壹表壹.1. 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年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年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年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年統計資料 ... 2 表壹

表壹

表壹表壹.2.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 ... 5 表參表參

表參表參.1. 座談會時程表座談會時程表座談會時程表座談會時程表 ... 24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2. 座談會譯碼表座談會譯碼表座談會譯碼表座談會譯碼表 ... 25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3. 第一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一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一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一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 ... 26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4. 第二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二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二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二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 ... 27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5. 第三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三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三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三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 ... 27 表參表參

表參表參.6. 第四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四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四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第四埸次座談會出席人數及編碼表 ... 28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7. 深度訪談時程表深度訪談時程表深度訪談時程表深度訪談時程表 ... 29 表參表參

表參表參.8. 深度訪談對象及編碼表深度訪談對象及編碼表深度訪談對象及編碼表深度訪談對象及編碼表 ... 30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9. 類目子項表類目子項表類目子項表類目子項表 ... 32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10.在台外籍勞工歷年人數統計表在台外籍勞工歷年人數統計表在台外籍勞工歷年人數統計表在台外籍勞工歷年人數統計表-按國籍分按國籍分按國籍分 ... 52按國籍分 表參表參

表參表參.11.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各國別各國別各國別各國別 ... 52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12.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各年度別各年度別各年度別 ... 52各年度別 表參表參

表參表參.13.調查日期及各國籍完成樣本數統計表調查日期及各國籍完成樣本數統計表調查日期及各國籍完成樣本數統計表調查日期及各國籍完成樣本數統計表 ... 54 表參

表參

表參表參.14.訪員名冊及分別完成各國籍樣本數統計表訪員名冊及分別完成各國籍樣本數統計表訪員名冊及分別完成各國籍樣本數統計表訪員名冊及分別完成各國籍樣本數統計表 ... 54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 來台工作的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的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的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的管道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58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2. 來來來來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59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 為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費用統計表為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費用統計表為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費用統計表為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費用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分按國籍與職業別分按國籍與職業別分) ... 61按國籍與職業別分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4. 來台工作前是否曾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來台工作前是否曾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來台工作前是否曾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來台工作前是否曾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3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5. 與來台工作前說明的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與來台工作前說明的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與來台工作前說明的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與來台工作前說明的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63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6.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4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7.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月薪發放情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月薪發放情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月薪發放情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月薪發放情形統計表形統計表形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形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5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8.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苛扣薪水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苛扣薪水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苛扣薪水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苛扣薪水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6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9.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實際收入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實際收入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實際收入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實際收入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7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0.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加班費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加班費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加班費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加班費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7按國籍與職業別

(8)

VIII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1.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9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12.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固定休假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固定休假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固定休假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固定休假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69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3.原合法工作的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相處情況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相處情況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相處情況統計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相處情況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70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14.合法工作時是否曾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統計表合法工作時是否曾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統計表合法工作時是否曾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統計表合法工作時是否曾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統計表 ... 71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5.如曾遭不合理對待如曾遭不合理對待如曾遭不合理對待如曾遭不合理對待,,,,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 ... 73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6.曾尋求仲介曾尋求仲介曾尋求仲介曾尋求仲介、、、、1955 或者您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統計表或者您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統計表或者您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統計表或者您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統計表 ... 74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17.曾尋求仲介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仲介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仲介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仲介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 ... 75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18.曾尋求勞動部曾尋求勞動部曾尋求勞動部曾尋求勞動部 1955 專線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專線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專線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專線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 ... 75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19.曾尋求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曾尋求母國在台的辦事處協助之滿意程度統計表 ... 75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0.在台工作申訴管道了解情形統計表在台工作申訴管道了解情形統計表在台工作申訴管道了解情形統計表在台工作申訴管道了解情形統計表(按國按國按國籍與職業別分按國籍與職業別分籍與職業別分) ... 76籍與職業別分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1.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78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2.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主要原因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78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3.家人知道外籍勞工離開原雇主情形統計表家人知道外籍勞工離開原雇主情形統計表家人知道外籍勞工離開原雇主情形統計表家人知道外籍勞工離開原雇主情形統計表 ... 79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24.外籍勞工是否知道行蹤不明後會發生危險統計表外籍勞工是否知道行蹤不明後會發生危險統計表外籍勞工是否知道行蹤不明後會發生危險統計表外籍勞工是否知道行蹤不明後會發生危險統計表 ... 81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5.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接觸情況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接觸情況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接觸情況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接觸情況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82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6.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支付生活開銷方式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支付生活開銷方式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支付生活開銷方式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支付生活開銷方式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83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27.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有無找到新工作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有無找到新工作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有無找到新工作統計表離開合法工作的地點後有無找到新工作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84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

表 表

表肆肆肆肆.28.行蹤不明後找到新工作所耗時間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找到新工作所耗時間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找到新工作所耗時間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找到新工作所耗時間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85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29.行蹤不明後新工作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新工作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新工作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行蹤不明後新工作每日工作時數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87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0.重新選擇仍為選擇離開合法雇主之意願統計表重新選擇仍為選擇離開合法雇主之意願統計表重新選擇仍為選擇離開合法雇主之意願統計表重新選擇仍為選擇離開合法雇主之意願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按國籍與職業別) .... 90按國籍與職業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31.來台工作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1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2.來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管道收取費用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2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3.來台工作總支付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總支付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總支付費用統計表來台工作總支付費用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2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4.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是否接受過職前訓練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2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5.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工作項目及內容相符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3標竿調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36.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地點雇主對待情形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3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7.是否有準時領到月薪是否有準時領到月薪是否有準時領到月薪是否有準時領到月薪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4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8.是否有苛扣薪水的情形是否有苛扣薪水的情形是否有苛扣薪水的情形是否有苛扣薪水的情形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4標竿調查

(9)

IX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39.月薪為多少月薪為多少月薪為多少月薪為多少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4標竿調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40.是否有加班費統計表是否有加班費統計表是否有加班費統計表是否有加班費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4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41.平均一天工作多少時間平均一天工作多少時間平均一天工作多少時間平均一天工作多少時間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5標竿調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42.是否有固定休假管道統計表是否有固定休假管道統計表是否有固定休假管道統計表是否有固定休假管道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5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43.工作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統計表工作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統計表工作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統計表工作地點與雇主和家人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5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44.合法工作是否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合法工作是否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合法工作是否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合法工作是否遭雇主或仲介不合理的對待統計表統計表統計表(標竿調查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6標竿調查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45.遭受不合理的對待遭受不合理的對待遭受不合理的對待遭受不合理的對待,,,,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是否提出申訴或檢舉統計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96標竿調查 表肆

表肆

表肆表肆.46.《《《《勞動法勞動法勞動法勞動法》》》》與海外勞工相關規定與海外勞工相關規定與海外勞工相關規定與海外勞工相關規定 ... 104 表肆表肆

表肆表肆.47.仲介仲介仲介仲介制度表制度表制度表制度表(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標竿調查) ... 120

(10)

X

圖目次 圖目次 圖目次 圖目次

圖參圖參

圖參圖參.1. 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進階圖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進階圖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進階圖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進階圖 ... 20 圖參

圖參

圖參圖參.2.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 ... 21 圖參

圖參

圖參圖參.3. 焦點團體執行流程圖焦點團體執行流程圖焦點團體執行流程圖焦點團體執行流程圖 ... 36 圖參圖參

圖參圖參.4. 資料收集處理圖資料收集處理圖資料收集處理圖資料收集處理圖 ... 39 圖參

圖參

圖參圖參.5. 調查流程圖調查流程圖調查流程圖調查流程圖 ... 48 圖肆圖肆

圖肆圖肆.1. 89~94 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 130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圖肆

圖肆

圖肆圖肆.2. 95~104 上半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上半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上半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 131上半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圖肆

圖肆

圖肆圖肆.3. 104 下半年下半年下半年下半年~105 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 131

(11)

1

第 第 第

第一 一 一 一章 章 章 章、 、 、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 、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緣起 緣起 緣起 緣起

政府當初為求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轉型,且國內各項重大建設,在 面臨勞工資源短缺、勞動力不足的狀況下,1989 年以 14 項重要建設工程 人力需求為由,開始以專案方式引進「以補充勞動力不足為目的」之低 技術外籍勞工。而自 1991 年起,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改制為勞動部,以下稱勞動部)核可後,民間可以自指定之國家以特定 之方式引進外籍勞工加入國內勞動市場,企圖解決現實勞動力短缺的問 題,紓解國內相關工作人力不足的窘境。隨著國內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 需要,外籍勞工的引進措施更迭不斷,先後也開放六大行業 15 種職業(紡 織、營造、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機械設備製造修配、電力及 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及看護工、家庭幫傭等行業工作得以申請引進 外籍勞工。在 1992 年 5 月「就業服務法」之通過後,開放外勞政策真正 具體落實且制度化,使得外籍勞工從原本為暫時補充性勞動力成為常態 補充性勞動力的情況,因此,外籍勞工在臺總人數大幅增加,至 2016 年 底已高達 62 萬 4,768 人。

外籍勞工被大量引進臺灣後,可能基於各項原因,如:離鄉同胞的 鼓吹、聘僱期將屆滿、希望獲得較高待遇、遭非法雇主及仲介誘拐、外 籍勞工行蹤不明所需負擔成本過低、無法適應工作環境、遭受雇主片面 解約不願離境返國等,引發外籍勞工私自逃離原雇主、連續曠職 3 日失 去聯繫而行蹤不明,成為無證外勞(Undocumented Workers),即一般所 謂行方不明外勞。以勞動部統計數據顯示,自 2004 年起,每年行蹤不明 外籍勞工人數均超過萬人,尤以 2010 至 2013 年,連四年突破新高,另 行蹤不明未查獲人數累計至 2016 年底共為 5 萬 3,734 人(如表 1)。

(12)

2

表 表 表

表壹壹壹壹.1. 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在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歷年統計資料年統計資料年統計資料 年統計資料 時間時間

時間時間

(年底年底年底年底))))

每年行蹤不明人數 每年行蹤不明人數 每年行蹤不明人數

每年行蹤不明人數 累計未查獲人數累計未查獲人數累計未查獲人數累計未查獲人數 目前在目前在目前在目前在 臺外勞 臺外勞 臺外勞臺外勞

人數人數 人數人數 累計

累計累計

累計 男男男男 女女女女 累計累計 累計累計 男男男男 女女女女

2009 10,743 3,617 7,126 28,570 6,749 21,821 351,016 2010 14,147 9,028 5,119 27,534 7,646 19,888 379,653 2011 16,320 6,290 10,030 33,730 10,437 23,293 425,660 2012 17,579 7,489 10,090 37,177 12,357 24,820 445,579 2013 19,471 8,042 11,429 41,724 14,350 27,374 489,134 2014 17,311 8,267 9,044 43,222 16,030 27,192 551,596 2015 23,149 11,055 12,094 51,109 20,974 30,135 587,940 2016 21,708 11,011 10,697 53,734 22,394 31,407 624,768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本研究整理

然而,外籍勞工失去聯繫後,不僅導致原受看護者無人照顧或廠工 人力不足而無法遞補,其為謀生仍須尋求工作,間接影響國內勞動力市 場與國人就業權益;甚至因為其身分脆弱處境而遭不法分子利用,成為 勞力剝削對象或犯罪工具。由於在臺外籍勞工規模已超過 60 萬人,數目 已超過臺灣原住民及部分小縣市總人口數,顯然成為臺灣社會重要的族 群之一,對臺灣社會的重要性及影響力已不容小覷。如何制定並運用合 適的政策、法令及措施,防制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形,是現今相關單位 的重要課題。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 、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為了提供防制外勞發生行蹤不明議題更好的建議及評估,本計畫期 能針對與外勞來台工作後之相關對象,如:雇主、仲介、警察、移民署、

勞工主管機關等單位進行意見調查與研析,透過資料進行整合,互為對

(13)

3

照,澈底瞭解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及權責所在,並參考外勞來源國 及其他外勞引進國家對於關議題所採行之政策法令與管理制度、經驗,

經由分析、比較利弊後,得到相關研究結論與發現,據以研提防制外籍 勞工行蹤不明對策建議,供我國未來外勞政策發展與規劃之評估基礎,

以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治安、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研擬更好的預防、

查察計畫。

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近 10 年來外勞在臺人數,由 2006 年底 33 萬 8,755 人增加至 2016 年底 62 萬 4,768 人,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人數亦隨之增加,

而行蹤不明發生率,則於 3.01%至 4.19%間波動;另累計行蹤不明未查獲 人數,於 2016 年 11 月底達 5 萬 3,734 人。外勞於行蹤不明後,隱入社會 之中,除因非法工作而影響整體勞動市場秩序與國人就業權益外,其本 身更易因非法身分而陷入脆弱處境,淪為人口販運或勞力剝削對象,成 為社會關注焦點。

外勞來臺工作後所接觸對象眾多,造成行蹤不明原因複雜,過去研 究僅就單一對象(如雇主、行蹤不明外勞等)角度進行分析,無法全面性瞭 解發生原因及權責歸屬,致難以擬具妥適對策。此外,過去研究缺乏他 國經驗,尚難得知我國情形優劣,及現行預防與查察作為是否恰當。為 防制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並擬定可行之因應對策,爰規劃延續 2014 年度由行蹤不明外勞角度所進行「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檢討」

研究計畫,擴大研究面向,以全面性瞭解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及權 責歸屬。

(14)

4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章 章 章 章、 、 、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 第一

第一 第一

第一節 節 節 節、 、 、 、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 行蹤不明定義 定義 定義 定義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即發 生行蹤不明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同法第 68 條、第 73 條、第 74 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行蹤不明情事者,應廢止其聘 僱許可,並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屆期不出國者,

警察機關得強制其出國及得收容之。

復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 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如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 且正在進行爭訟程序時,得准予其繼續居留;同法第 36 條及第 38 條規 定,經廢止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並得收容之。

爰此,外國人如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時,即成為行蹤 不明之外國人,相關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居留及工作許可,並得將其驅逐 出國及收容。

由於有關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相關規定,僅適用於受勞動及移民 政策限制下之外籍勞工,一旦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 事時,即成為社會大眾眼中之逃跑外籍勞工,容易滋生非法工作、群聚 打架、色情行業賣淫等非法活動或犯罪,進而造成社會治安之隱憂。因 此我國政府為降低這群因受限於政策枷鎖而被迫選擇逃跑之外籍勞工以 維持所謂的「社會治安」、遏止因龐大市場需求所衍生之非法工作情事,

經常積極成立專案加強查緝,被迫四處流竄之逃跑外籍勞工,於查獲後 立即將其收容並驅逐出國。

(15)

5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 、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相關管理作為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相關管理作為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相關管理作為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相關管理作為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於外籍勞工的相關議題的關注度不斷提升,考量外 籍勞工來自經濟、社會、文化不同的國家,政府亦同時關注雇主所提供之勞 動條件,期望以多元的角度瞭解外籍勞工的相關議題,提供未來外籍勞工相 關管理之參考。

政府並於 1993 年起,創辦僱用外籍勞工之製造業及營造業者調查,而後 再增列僱用外籍幫傭、家庭看護工之家庭為調查對象,2012 年,更將調查名 稱改為「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將外籍勞工在台人數變動及分布狀況、

受僱於事業單位及家庭之外籍勞工的新資、工時及相關福利做詳細的調查;

並以溫和漸進的方式逐步針對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期望以更多元彈性的方式 及不損及本國人民權益的前提之下,來滿足臺灣社會經濟條件的需求之方向 改革。本研究蒐集的相關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過程,如下表:

表表

表表壹壹壹壹.2. 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我國外籍勞工政策與制度沿革一覽表

年份 重要沿革

1989

1、1989年1月內政部訂定發布《外國人入出國及居留停留規則》全 文38條(於2000年2月1日廢止)。

2、1989年10月,政府制定「14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 方案」,引進「以補充勞動力不足為目的」之外籍勞工。

1991

1991年勞動部公佈「因應當前人力短缺暫行措施」,開放民間產業 引進外籍勞工,引進第一批泰國外籍勞工(共計243名),使外籍勞工 從原本為補充性勞動力成為常態補充性勞動力。

1992

1、訂定《就業服務法》,第5章有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是台灣

第一部規定外國勞動人口的管理法律。

2、訂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3、1992年7月訂定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34條(於 2004年1月13日廢止)。

4、1992年7月訂定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 39條。

5、1992年7月訂定發布《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全文8條(於1997年3 月26日廢止)。

6、1992年9月訂定發布《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

(16)

6

17條。

1993 訂定《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外籍勞工申請轉換

雇主之相關條件、資格及程序準則。

1994

1、1994年1月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全文 8條,明確規範得收費之項目、定義、準備及預收之限制。

2、訂定《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審查標準》作為外籍勞工從事海洋漁 撈、家庭幫傭、製造、營造、看護等工作之資格及審查依據。

1955 開放重大投資專案得經常性引進外籍勞工,不再增加傳統產業之外

籍勞工名額,且逐年依比例核刪原有名額。

1999

1、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

2、1999年5月與越南簽訂「中越勞工協定」,11月16日引進第一批 越南籍勞工。勞動部規定台灣仲介費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

2000

1、提高科技產業重大投資之外籍勞工申請門檻,且規定重新招募 以1次為限,並降低傳統產業重大投資之申請門檻,且以定額方 式開放「3K3班」申請外籍勞工引進。

2、2000年2月訂定發布《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全文15條。

3、2000年2月發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4、2000年5月凍結菲律賓勞工來台,半年後再開放。

2001

1、2001年5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規定,自2001年5月16日起停 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2、2001年9月4日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自2001年6月10日起,

越南仲介業者之服務費為「勞動契約」中規定之薪資10%,仲介 公司不得再以薪資12%收取。

2002

1、2002年7月4日仲介收費情形,列入「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例 行檢查項目,並自2002年10月加重仲介費查察之評比權數,以遏 止不法仲介公司超收費用,落實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方案。

2、2002年8月因印尼外籍勞工逃跑率過高、印尼政府強迫台灣仲介 公司按月代扣外籍勞工逃跑保證金,漠視台灣官方要求調降仲介 費的新規定等,全面停止印尼外籍勞工引進。

3、2002年8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各仲介公司勿再要求雇主 代扣印尼勞工第1年每月新臺幣3,000元保證金,印尼已註銷原切 結書有關台灣仲介公司代扣新臺幣3,000元儲蓄金之規定。

4、2002年10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 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 為外籍勞工扣繳所得稅款。

2003

1、2003年5月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規定,將原在 台無違反法令規定且累計在台工作期間未達6年之外籍勞工,應 於40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管制期間修改為應於出國「1日」後 即可再申請入國工作,降低雇主、外籍勞工及仲介公司之負擔。

(17)

7

2、2003年8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 向2002年10月1日起入國工作之越南籍勞工收取或代收越南國稅 (服務費)。

3、2003年9月訂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項第 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全文18條。

4、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2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

雇主得申請展延,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1次,其展延期間 不得超過1年。

2004

1、2004年1月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2、《就業服務法》第48條修訂施行,雇主聘僱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者,不須申請許可。

3、2004年1月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 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全文29條。

4、2004年1月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48條。

5、2004年1月訂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全文13條。

6、2004年1月19日起開放自蒙古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工作。

7、2004年2月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新增我 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之切結簽署程序,以落實降低外籍勞 工仲介費用方案。

8、2004年5月19日暫時停止行蹤不明比例最高之越籍漁船船員引 進。

9、2004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訂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 院指定與管理辦法》全文11條。

2005 1、2005年1月20日正式重新開放印勞來台工作。

2、2005年1月20日起暫時停止自越南引進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

2006

2006年4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各地方主管機關自95年4月 20日起,於處理非法工作之外籍勞工、非法媒介之人員及非法聘僱

(容留)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至第 45條及第57條第1款等規定時,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64條 及第68條所定最高罰鍰額度處以罰鍰,以遏止行蹤不明外籍勞工非 法流竄在台工作、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影響社會治安等情事之 發生。

2007

1、2007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成立,外國 人業務轉移至移民署。

2、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8條,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10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發生行蹤不明時,得申請遞補之 規定。

(18)

8

3、修訂《就業服務法》第60條,行蹤不明外國人經遣送出國之必 要費用之負擔順序。

4、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2條,延長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期間,最多至9年。

5、2007年10月起經常性受理「特定製程」(3K)與特殊時程(3班)之 廠商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2008

1、2008年4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外籍勞工雇主不得事先代扣 仲介服務費或台灣仲介所代墊之體檢費、居留證費、機票費及其 他在臺灣代辦證件之代墊款項等。

2、2008年1月開始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設立「直聘聯合服務中 心」,初期只適用重新招募的外籍勞工,並先開放家庭類勞工。

2009 2009年3月凍結製造業「特殊時程」(3班)外籍勞工的新申請案、降 低傳統產業、非傳統產業的重大投資3年期滿後重招的比例至20%。

2010

2010年1月勞動部通過「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版 本,將外籍監護工、幫傭的工資、特休假、傷病假、資遣費都比 照勞基法規定。

2011

1、2011年5月訂定發布《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 支給要點》,提高檢舉行蹤不明外及勞工檢舉獎金至15,000元,

以鼓勵民眾檢舉。

2、2011年11月10日「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建置完 成,預定2012年對外啟用,以單一窗口概念,提供雇主於新招募 各業別外籍勞工時,挑選符合需求之外籍勞工,並減輕外籍勞工 來臺工作之經濟負擔。

2012

1、 勞動部完成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並 於2012年1月1日對外啟用,故不論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皆可採 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其計畫目標:省時、省力、省錢。

2、 2012年1月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外籍勞工累計 在臺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為12年;並將聘僱許可期限修正為不 須經展延程序,即為3年。

2013

1、 2013年5月15日鑑於菲律賓政府對日前於海上槍殺我國漁民事 件,全面凍結引進菲籍勞工來臺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 撈、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工作,至8月9日重新開放。

2、 2013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計12條修正條文,放 寬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 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

2014

1、2014年3月28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 分條文,增訂雇主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得申請遞補外國人 之期間與相關文件。

(19)

9

2、2014年3月31日勞動部規劃外籍勞工申審系統WEB化作業,以減 化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應備文件及提升申請案審查效率。

3、2014年10月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有關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 則,明定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等特殊情事之外勞,可跨不同 工作業別轉換雇主,增加轉換雇主機會,保障外勞工作權益,同 時並規範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期間內應辦事項之期限規定等。

2015

2015年3月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 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 者得申請使用外籍外展看護工作為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替代照顧 人力。

2016

2016年11月通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案,刪除外勞聘僱3年後應出 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減少雇主的空窗期,也免除外勞因 重新入國而繳交的仲介費。

資料來源:張添童(2010),《台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 士學位論文;陳秀玉(2014),《本國藍領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原因之分析》,國立中正大學勞 工關係學系碩士學位論文;勞動部網站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節 節 節 節、 、 、 、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研究發現 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研究發現 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研究發現 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研究發現

龔尤倩(2002)指出國際黑工之問題肇因於限制工作期限的居留、剝削 的仲介制度以及低劣的勞動條件,並將臺灣黑工問題歸責於高額仲介費之剝 削。

趙俊明(2003)則指出由國家、仲介及雇主同謀所產生的共犯結構,才 是造成外籍勞工逃跑的主要因素,並進一步分析外籍勞工逃跑後之利弊得 失,從合法外籍勞工及逃跑外籍勞工的供需市場,探討雇主、仲介、外籍勞 工間的三角關係。

許淑緩(2005)之研究認為政府應推行仲介公司的退場機制,須宣導、

提供外籍看護工申訴管道。另應儘速制訂《家事服務法》,以相關罰則取代唯 一之遣返方式。此外,開放外籍看護工留台工作不得超過 6 年的限制,推行 短期僱用制度,增加外籍看護工之工作機會,應可避免外籍看護工以逃跑方 式向非法市場移動。

(20)

10

林慧芳(2006)根據對於越南籍女性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提出以 下建議,首先在政策方面之建議有開放國與國之間的直接聘僱,取消仲介制 度、推動不良仲介公司的退場機制、取消 6 年年限並開放自由轉換雇主制度、

推動《家事服務法》立法通過、整合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措施。其次預防作 為方面之建議為加強宣導以防止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加重非法仲介及行方不 明外籍勞工的相關罰則、落實外籍勞工的申訴管道與庇護。最後對於查緝作 為的建議有提高外事警察的獎勵額度、對極易有外籍勞工出入之場所加強檢 查、加強路檢查察的敏銳度、善用民力且提供便民服務,協助民眾查驗應徵 外籍勞工身份。

藍佩嘉(2009)不僅對非法外籍勞工進行範疇之分類,更從國家管制角 度論述外籍勞工逃跑之原因,並指出配額及仲介制度係造成外籍勞工逃跑之 結構性因素;夏曉鵑(2010)則從長期逾期之外來人口態樣進行分析,指出 我國的客工制度及高額仲介費是造成逃跑外籍勞工的主要因素。值得注意的 是,合法的外籍勞工在現行外籍勞工政策下受到層層剝削、控制及不合理對 待與管理,反而在逃跑之後獲得更大的勞動自主性及自由空間,增加其在非 法市場的議價籌碼。

張添童(2010)研究整理,勞動部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及非法外籍 勞工問題,也逐漸修正外籍勞工的政策、管理與制度等,其採行的對策及措 施大致可分為預防與查緝兩大方向:

( 一 ) 預防措施部分:

1. 建置外籍勞工輔導網路: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 務中心。

2. 修法加重非法外籍勞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處罰。

3. 運用媒體加強宣導檢舉非法外籍勞工。

4. 隨時檢討修正:包括外籍勞工相關政策、法規、管理及國人 觀念等多項因素,並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因應對策。

5. 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服務站: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指引服務及出 境外籍勞工申訴服務,以防止入、出境外籍勞工於機場發生 行蹤不明情事。

(21)

11

6. 適時凍結來源國外籍勞工之引進:若該來源國之外籍勞工行 蹤不明情形嚴重,則此舉可促使該國出面協助解決。

(二) 查緝措施部分:

1. 訂定查緝標準:辦理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及非法雇主專案 計畫,與移民署、警政單位及縣市查察人員加強合作查處。

2. 設置檢舉非法外籍勞工專線 0800-000978,鼓勵民眾檢舉非 法外籍勞工。

3. 提高檢舉獎勵:提高民眾檢舉非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案件,

以每案新台幣 5,000 元整。

長久以來,雖然相關查處機關,在查緝、收容及遣送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的過程中,有許多適法性問題有待解決。惟整體來講,由於大部份外籍勞工 在台灣屬於弱勢團體,加上語言隔閡問題,又不懂台灣相關的法律及權利規 定,更不用談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近年來,由於人權意識的高漲,加上人 權團體對外籍勞工權益的重視,使得此問題關注度大幅提升,相關權責機關 及人員(如各地方法院、勞動部、移民署及警政署等機關),從上級決策人員到 下級實際執行人員,逐漸重視此問題,並且以溫和的方式漸進修法及改革,

期待未來能漸將臺灣外籍勞工管理推向成熟的境地,關於政府近年作為,於 下一節分述之。

陳秀玉(2014)針對藍領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原因分析研究,發現行蹤不明藍 領外籍勞工大都是擔心被查緝、或工作不穩定等是否可以留在臺灣繼續工作 的問題,但對於因行蹤不明從事其他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可能被 罰鍰之情況並不擔心,一方面乃因被查獲在短期間即被強制遣送出國,另一 方面主管機關礙於外籍勞工無法繳交罰鍰,並不裁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其 罰則等同虛設,故罰則並無法遏止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形。陳秀玉亦指 出學術文獻中較少探討外籍勞工因性騷擾或性侵害而造成行蹤不明原因,雖 外籍勞工一入境就有機場服務宣導自身權益及申訴管道,若是遇到問題可向 當地主管機關、服務的仲介公司或打 1955 服務專線請求援助,但實務上,該 研究中訪談對象工卻因在第一時間未能受到協助,而造成行蹤不明情形。

(22)

12

賈志偉(2014)研究指出,外籍勞工導致行方不明的重要成因與誘因為「受 其他外勞的慫恿、轉介」、「希望獲得較高待遇」等因素外,更進一步分析歸 納為「工作與薪資滿意度」、「政策失靈」與「個人因素」等三個面向,其中

「政策失靈」面向包括預防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政策措施不貫徹,或工作宣傳 不足,導致無法有效發揮作用達到其目的,也是現今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數據 無法有效減少原因之一。

資深仲介京兆賢指出,外籍勞工行方不明主因不外乎有三點:(1)申請制 度太嚴格,造成黑市需求暢旺;(2)政府不許外勞自由轉換雇主;(3)政府太保 護外勞人權,導致仲介無管理實權。

依 據 台 灣 勞 工 委 員 會 (cla) , 平 均 每 越 南 勞 工 到 台 灣 工 作 的 費 用 約 5,600-6,000USD,有的要付 6,500-7,000USD/人;的多出 1,800-2,500USD/人;

然而這些錢都是在入境台灣後仲介額外收取的費用。

依據國外勞工管理局解釋,幾乎所有越方出口勞工企業只是負責合法化 勞工,其餘操作都是委託給台灣仲介辦理。因此企業沒法干涉仲介隨意徵收 費用。多年以來,費用過高導致勞工放棄合約,滯留在台灣為了多賺點錢補 償所付出的費用。依據越南駐台灣勞工管理局報告,越南勞工從 2003 年至今 逃跑數量日益增多,平均每年 6,600 人。每年逃跑比例為在台越南勞工總數 8%。

第四 第四 第四

第四節 節 節 節、 、 、 、我國外籍 我國外籍 我國外籍 我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因素分析 勞工行蹤不明因素分析 勞工行蹤不明因素分析 勞工行蹤不明因素分析

一、外勞管理現況工作、生活及社會支持影響因素:

曾嬿芬(2005)認為:「相對於以合法管道移入,成為合法長期移民而言,

以短期簽證進入的移工很容易受到剝削」,也正因外勞的弱勢地位,加上許多 不合理的工作情形、環境、及外勞政策下,形成了他們逃逸的因素。

(23)

13

許淑媛(2005)對於看護工逃跑行為的研究中亦發現,造成其逃逸因素 有:1.欲脫離仲介費與契約期限的壓力。2.合法仲介與雇主不合理的管理及遣 送要脅。 3.來自同鄉或外籍新娘、非法仲介的誘惑。4.期望賺取更多工資。

陳啟杰(2005)認為來台外籍勞工可能因錯誤或刻意誤導的資訊、仲介及服 務費太高,導致想離開原雇主獲得較高薪資、較輕鬆之工作,加上同鄉陷害 等等變數與誘因,可能導致外籍勞工脫離原雇主而易違犯法紀。經其歸納,

這些變數與誘因都是造成外籍勞工可能發生行蹤不明之動機。

林慧芳(2006)研究發現,雇主要求外籍勞工從事原工作範圍以外之多 餘工作項目如家務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量不堪負荷,與雇主相處困難或 曾遭虐待等影響,造成他(她)們逃逸的因素,是外勞管理上的不合理及產 生外勞逃逸的動機產生非常直接的關係。

林文貴(2008)的研究中,針對造成其逃逸的原因做分析,發現是以下 因素所造成:1.與仲介公司的糾紛,仲介公司剝削過於嚴重;2.雇主過於干涉;

3.工作量過大,身體不堪。造成逃逸外勞尋求:1.同鄉的協助;2.嫁至臺灣外 籍新娘或來臺工作的親友的協助;3.非法仲介集團的協助,來獲得逃逸後的工 作機會。

徐弘毅(2015)指出,台灣具有歧視外勞的社會風氣,由於外勞在台灣受到 不友善的對待,也是造成外勞逃跑的原因之一。

二、政策因素:

外籍勞工入臺後,除在工作、生活及社會支持上之適應困擾造成逃逸的 動機外,還有以下外籍勞工政策面因素:法規因素、雇主因素、外勞本身因 素及不肖仲介因素(楊明仁等,1999)。王宏仁(2006)研究指出,移工「逃 跑」通常都是許多不利的勞動條件才會造成,但是仲介在此過程中,考慮的 完全是公司的利益,而非勞動者的改善。

(24)

14

吳靜如(2005)研究指出,臺灣政府須就外勞政策進行改變;而且進一 步提出:1.取消仲介制度,強制國與國直接聘僱;2.自由轉換雇主。另外,林 文貴(2008)也發現,臺灣規定受照顧對象如死亡,外籍勞工必須轉換雇主,

若未能轉換成功,外勞即須返回母國,這也是造成逃逸的主要動機之一。綜 上所述,舉凡工作情形、生活適應、管理方式、事業單位引進的外勞人數、

社會支持及外勞政策等,皆是影響外籍勞工逃逸的因素。

由於我國《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之外籍勞工政策,使得合 法雇主必須承擔自己所僱用之外籍勞工的管理與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後懲 罰性責任(吳秀照,2007),如 6 個月內外籍勞工若尚未被查獲遣送出國,雇主 不准再申請外籍勞工等等。因此,雇主會想盡辦法來防止外籍勞工發生行蹤 不明之任何可能性,而對外籍勞工衍生出差別待遇或高壓管理政策,導致造 成外籍勞工內心形成離開雇主的動機而發生行蹤不明狀況之惡性循環結果。

顧玉玲(2007)便指出,勞動部認為行方不明外勞的原因來自於對外勞 高額的仲介費形成沈重的債務約束,且規範外勞的就業服務法將外勞逃走歸 責於原雇主,對雇主祭出「續繳就業安定費」及「扣押外勞配額」懲罰雇主

「讓外勞逃走」,導致雇主人人自危,而雇主愈緊張,外勞愈不自由,外勞愈 受控制致使雇主愈易失守,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產生更多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移民法 2015 年 2 月修訂實施,外籍人士收容超過 15 天要由法官決定,

實施至今 1 年,出現多起外勞「跑跳」亂象,移民署指出,此次修法目的是 希望經由法官審理及把關後,進一步保障人權,如未經司法程序,就將人收 容數月或經年,違反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修法後增加法官把關的程序,和 外勞行方不明數量多寡並無必然關係。

三、小結:

造成外勞行蹤不明的原因錯綜複雜,其中包含工作情形(工作量多寡、

薪資高低)、生活適應(環境好壞)、管理方式(雇主影響身心壓力)、社會支

(25)

15

持(同鄉與親友協助)、外勞政策(仲介制度、逃跑被捕風險/處罰、銜接時效 的法令規定)等情形,皆有可能讓外籍勞工產生逃跑的因素。

第五 第五 第五

第五節 節 節 節、 、 、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我國正式引進外籍勞工始自民國 78 年,採專案開放形式,而於民 國 81 年 5 月所公布「就業服務法」中明文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不 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由 上可知政府對於開放引進外勞的態度十分保守,但國內缺工問題依舊存 在,企業對外勞需求不減。因此,為使外勞的引進與管理有明確法律依 據,政府在就業服務法列入「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專章,並於民國 81 年 7 月發佈「外國人聘僱及許可管理辦法」。從此,我國外勞的引進與 管理正式進入法制化階段,而政府開放引進的行業與職類也逐漸增加。

隨著開放行業的增加,國內引進外勞人數急遽上升,使得勞動部於 民國 83 年 3 月對外宣稱將暫緩引進外勞,而就現有外勞配額循環使用。

此項政策宣布之後立即引起國內工商團體反彈,迫使勞動部在同年 8 月 對外勞聘僱解凍,並新增開放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以及 3K 產業專案申請。同年 10 月開放重大投資製造業申請。其結果是外勞人 數不僅沒有減少,反而逐年增加。

受到國內失業率升高的影響,我國外勞政策在經過十年擴張期之 後,87 年起開始轉向緊縮,除將原本循環使用的製造業及營造業外勞名 額每年遞減 5%之外,新增產業外勞申請案也僅限於重大投資專案引 進。此項政策改變導致國內產業外勞名額愈來愈集中在高科技產業與大 型企業,缺工較為嚴重的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反而不容易申請到外勞。

為振興國內傳統產業,解決國內結構性失業問題,並提高引進外勞 對促進本國勞工就業之效果,勞動部決定以漸進方式將產業外勞名額由 高科技產業移向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除了將科技產業申請重投專案的

(26)

16

門檻提高,並降低外勞核配比例外,並於民國 95 年以定額方式重新開 放 3K 產業特定製程可申請外勞,以及首次允許部分產業的夜班工作可 以申請外勞。96 年 10 月更宣布取消重大投資專案引進機制,改以特定 製程與特殊時程,並常態開放 3K 3 班行業申請,而外勞核配比例改為 15%、18%、20%之三級制。

另外,為提供本國勞工更多就業機會,勞動部 98 年 3 月宣布,採 行三項縮減外勞措施:(1)凍結「3 班」的新申請案;(2)3 年期滿後 重新招募比例一律縮減為 20%,另 6 年期滿者一律回歸 3K3 班產業外勞 規定;(3)調高重大工程之人事經費,以提高本勞就業意願,若雇主聘 僱營造外勞則需將本外勞薪資差額退回。在 99 年,為使外勞名額分配 更為合理,將外勞核配比例由原本的三級制改為 35%、25%、20%、15%、

10%之五級制,並調整外勞核配比例之計算方法。

為因應 3K 製造業特殊狀況缺工之彈性人力需求,協助解決國內新 增投資案缺工問題及吸引臺商返臺投資短期用人問題,勞動部於 102 年 調整原 3K5 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新增 3 行業及調整 6 行業之外籍勞 工核配比率。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實施附加 核配比率 5%以下、超過 5%至 10%以下及超過 10%至 15%以下,分別外 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但外籍勞工核配比 率最高上限仍為 40%;另在 3K5 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比率不得超過 40%的原則下,且符合一定資格要件,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 案可分別附加 5%或 10%與附加 15%或 20%之外籍勞工數額,得豁免 3 年與 5 年外加就業安定費,期滿後回歸 3K5 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 外籍勞工數額機制辦理(陳暉江,2013)。

至於社福外籍勞工部分,由於國內人口嚴重老化、長期照護人力不 足,因而居家照護的需求日增,加上國內居家服務人員不足,社福外籍

(27)

17

勞工人數呈現正向微幅的成長趨勢。自 98 年底起,社福外籍勞工的人 數明顯超過製造業產業外籍勞工人數,為支援長期照護人力之需求,98 年年底社福外勞人數為 17 萬 4,943 人,較 97 年底增加 6,516 人,雖然 自 100 年 5 月起製造業產業外勞人數又重新超過社福外勞,但在國內居 家服務人員不足情況尚未改善下,國內社福外勞人數仍呈現正向成長趨 勢,104 年 5 月底達到高峰,為 22 萬 5,637 人。

此外,產業外籍勞工中以「製造業」外勞最多,社福外勞則以「看 護工」為主,以 103 年觀察,產業外籍勞工中「製造業」外勞占 95.42%,

社福外籍勞工中之「看護工」占 98.92%。

進一步就製造業外勞人數觀察,由於受到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與衝 擊,自 97 年 10 月起外勞人數確實有逐漸下滑的情形,再加上勞動部 98 年 3 月停止 3 班外籍勞工引進、限制重招不得逾 20%及製造業重招接軌 3K 等措施,製造業外勞於 98 年 6 月底則降為 158,728 人,然隨著各國 經濟的逐漸回溫,企業的人力需求開始擴增,截至 99 年 12 月底製造業 外籍勞工人數已增加為 182,192 人,100 年 12 月則增加為 215,271 人,

但於 101 年 1 月底則受到全球景氣的不確定性影響,製造業外籍勞工 214,311 人,較 100 年 12 月底減少 1,052 人。

(28)

18

第 第 第

第三 三 三 三章 章 章 章、 、 、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 、 、研究流程與架構 研究流程與架構 研究流程與架構 研究流程與架構

一、依據本案計畫需求書所列,本研究案之工作項目如下:

1、 透過問卷訪問調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等方式,蒐集並彙整各不同面 向對於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意見,瞭解並綜整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及歸 因對象。

2、 蒐集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對於該國防制勞工在國 外發生行蹤不明所採行之政策、法令、管理制度及措施之利弊及現狀。

3、 評估分析自 104 年 7 月 15 日重新開放引進越南籍勞工後,整體外勞發生 行蹤不明情形之影響與變化,以作為後續檢討開放範圍與人數之參考依 據。

4、 彙整前揭研究成果,分析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結構性因素及歸因對象;

並彙整不同面向及立場之代表,針對防制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政策、法 規與管理等層面,提供具體及可行建議,供後續政策規劃參考。

5、 本研究依據招標之規範,深訪完成 20 人次,其中包含四大外勞來源國辦 事處代表、標竿雇主與標竿仲介業者等,於期末研究成果彙總後,即訪談 勞動政策官員代表 1 名,針對本研究質、量化研究發現提供政策建議可行 性納為專家意見。

(29)

19

二、研究調查架構

本 次 調 查案 之 目 的 為 全 面 性 瞭 解 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及權責歸 屬,並 依 調 查 結 果 了 解 我 國 現 行 預 防 及 查 察 作 為 是 否 恰 當,進 而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 為達 成 此 目 的 , 本 專 案 將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 蒐 集 印 尼 、越 南 、 菲 律 賓 、 泰 國 等 外 勞 來 源 國 針 對 該 國防 制 勞 工 在 國 外 發 生 行 蹤 不 明 所 採 行 之 政 策 、 法令 、 管 理 制 度 及 措 施 之 利 弊 及 現 狀 , 並 分 析 亞 洲 鄰 近 國家 , 例 如 新 加 坡 、 香 港 、 韓 國 等 外 籍 勞 工 法令 及 政 策 , 據 以 比 較 現 行 我 國 外 籍 勞 工 政 策 與 管 理 制 度 , 並以 上 述 文 獻 資 料 作 為 建 構 問 卷 調 查、焦 點 座 談 及 深 度 訪 談 等 研 究 方 法 之基 礎。

 第 二 階 段 : 調 查 執 行 ,依 據 第 一 階 段 收 集 之 資 料 設 計 調 查 問 卷 及 訪 談 大 綱,且 透 過 20 人 次 之 深 度 訪 談 以 及 4 場 次 (每 場 次 之 學 者 專 家 不 得 低 於 5 人,總 計 不 得 低 於 20 人 次 )之 焦 點 座 談 探 究 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成 因 問題,據 以 修 潤 開 放 性 問 卷 針 對 行 蹤 不 明 收 容 外 勞 進 行 至 少 200 份 面 對 面 問 卷 訪 談,並 彙 總 質性 訪 談 及 開 放 性 現 況 調 查 資 料 。

 第 三 階 段 :統 計 分 析 與 撰 寫 報 告 : 針 對 第 二 階 段 所 調 查 之 資 料 , 進 行 資 料 檢 誤 處 理 、 資 料 分 析 與 撰 寫 報 告 , 以 從 中 確 認 現 行 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現 狀 與 責 任 歸 因 。

(30)

20

圖 圖 圖

圖參參參參.1. 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本專案之研究調查設計進階進階進階圖進階圖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團隊整理

本研究架構如下圖:

調查動機的形成、釐清調查目的

文獻回顧

開放性問卷設計 訪談大綱設計

調查架構

深度訪談 焦點座談

調查方法

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

撰寫報告結論與建議 面對面訪談問卷調查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31)

21

圖圖

圖圖參參參參.2. 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分析面向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2)

22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 、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1. 本研究於外勞收容所內進行面對面訪談問卷調查,鑑於安全因素,

均需由收容所配合調派戒護人力,因此在進行訪查,必須配合收容 所視實際人力調配情形施測。

2. 移民署收容所原規定,在所內與收容人訪談時不得進行錄音錄影,

本案在進行訪談之初,被要求遵照不得使用錄音設備之規定,以至 於在記錄對象訪談內容時難度倍增,且嚴重影響研究之進行。經來 回分頭協調內政部移民署、委託單位,始得突破,特准本研究使用 錄音機記錄,但已經嚴重延宕研究進行之期程。

3. 委託單位對於行蹤不明外勞的樣本,就其產業、國籍、性別均有設 下配額,但因為每個收容所收容人進、出(遣返)均在流動,並非定數,

研究團隊為了達標,每天與各收容所協調連繫,但仍延至 105 年 12 月 3 日才完成委託單位指定之樣本數,另為便於比較以利於分析。

4. 由於全案執行時程較為短拙,本研究加值進行合法外勞問卷部分亦 產生執行人力及時程壓縮,但經由執行團隊全力人力配調及協請標 竿仲介業者配合下,於 105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6 日即針對單一標 竿業者集中管理單一電子科技廠內,針對 100 名菲律賓籍外勞施測 完成,經問卷複查及漏答補問等程序後,得以全數有效回收。

5. 本研究問卷由於為開放問卷,樣本數量龐大,答案五花八門,在後 續的資料整理編碼與分析,均為鉅大工程,建議未來若有類似研究 應該給予較為寬裕時間。

6. 對於費用、各項花費的定義,開放訪談中已清楚告知項目明細(如 介紹費、旅費、規費等),並請受訪者盡量分別說明與描述,但對受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系統(粉刷) 5 陳唯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24 家具木工 1 黃俊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達成效益:本部持續推動多元類別之 職前訓練,運用自有場地、設備、師 資,並結合地方政府公、民營訓練單 位,辦理多元訓練職類課程,並視需

自辦職前訓練專用表單(103.2.18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111年度第4梯次自辦職前訓練考生達口試資格公告

 1932 年提出李克特量表( Likert Scale ),是一種 心理測量量表,通常用於問卷設計,為目前最受調查 研究者廣泛使用的測量方法.

依法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依法設立機構、團體或學 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者。.. (四)

朗誦 表演 或 比賽 ──這 是很 受學 生 歡迎 的 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