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志願服務榮譽卡
正面
背面
志願服務榮譽卡
注意事項:
一、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 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前 開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 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持卡人出生年月日: 42 年 03 月 20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Ll225464410
9 公分
6 公分 9 公分
6 公分
姓名:李大明 有效期限:
107.06.02
編號:0007
發給單位:○○○
附件
志願服務榮譽卡
正面
背面
志願服務榮譽卡(半價)
注意事項:
一、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 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 員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 百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 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前項成員得檢具前開 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 重複計算。